辽宁省小规模幼儿园暂行管理规定(试行)
辽宁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修正)

辽宁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1•【字号】•【施行日期】1991.12.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辽宁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次修正)(1991年12月3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政办发[1991])97号文件发布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幼儿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举办幼儿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条例》及本办法的实施和幼儿园管理工作的评估、监督和检查。
卫生、建设等行政部门应按各自职责权限,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幼教科研、教研列入职责范围,加强幼教科研、教研工作。
鼓励幼教科研、教研专家和幼儿园教师进行幼教科研和幼教改革实验。
第五条幼儿园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符合《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二)有必要的办园经费;(三)有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的园舍和设施。
第六条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登记注册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及办园方案(含师资、经费、园舍、设施等基本情况)。
城市幼儿园须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实地考核合格后,发给登记注册证书;农村幼儿园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实地考核合格,发给登记注册证书,并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其所属的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测。
第八条幼儿园的基本建设投资应按幼儿园隶属关系列入主管部门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辽宁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辽宁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一、办园宗旨与目标1.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具有健康身心、良好习惯、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幼儿。
2.落实国家幼儿园课程标准,关注幼儿个体差异,为每个孩子提供适合其发展的教育环境。
3.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幼儿园管理水平,确保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健康、快乐。
二、办园条件1.场地与环境(1)幼儿园应位于交通便利、环境优雅的区域,远离污染源和危险区域。
(2)占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3)园区内绿化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设有户外活动场地、游戏区、种植区等。
2.设施与设备(1)教室宽敞明亮,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2)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幼儿玩具、教具等,满足教育教学需求。
(3)设有保健室、隔离室、厨房等辅助设施。
3.师资队伍(1)幼儿园教职工总数与幼儿比例不低于1:7。
(3)保健员具有相关资格证书,具备保健知识和技能。
三、教育教学1.课程设置(1)遵循国家幼儿园课程标准,开展五大领域教学活动。
(2)注重幼儿兴趣培养,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
(3)关注幼儿心理健康,定期开展心理辅导。
2.教学方法(1)采用启发式、探究式、互动式等教学方法,激发幼儿学习兴趣。
(2)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提高教学效果。
(3)注重家园共育,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交流。
四、安全管理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
2.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幼儿自我保护意识。
3.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幼儿园安全无隐患。
五、卫生保健1.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确保幼儿身心健康。
2.加强食品卫生管理,保证幼儿饮食安全。
3.定期开展幼儿健康检查,关注幼儿生长发育。
六、家园共育1.加强家园联系,定期开展家长座谈会、家长学校等活动。
2.建立家长群、QQ群等沟通平台,及时发布幼儿园动态。
3.鼓励家长参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共同促进幼儿成长。
七、收费标准1.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

附件四: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加强我省幼儿园建设,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提高建设与办园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稳步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城乡各级各类招收3-6岁儿童并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新建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和扩建幼儿园、中外合作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均参照此标准执行。
如国家出台新标准,将根据国家要求适当调整。
第四条幼儿园内部设施设备应按《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辽宁省幼儿园装备规范》和教育部有关要求,配备种类较多、数量足够、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器械、设施设备及图书、玩教具材料。
有充足的自制玩教具,并利用当地资源收集游戏材料。
第五条在做好基础教育强县、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工作的基础上,争创星级的幼儿园,其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设及装备等可在此基础上提高标准。
第二章规模与选址布局第六条规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不宜过大,一般宜按6个班、9个班或12个班规模设置,最小规模不得少于3个班。
每班儿童人数小班(3-4岁)20-25人;中班(4-5岁)26-30人;大班(5-6岁)31-35人;混合班30人。
幼儿园也可设置托班(2-3岁),一般为15-20人。
第七条选址与布局一、幼儿园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园址应选在地址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排水通畅、场地平整、靠近居住小区绿化地带的地方。
应远离地震危险地段、河道地段及污染辐射、强噪音等各类污染源,应避开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电子信号发射传播地、飞机场、生物实验场所等。
不应设在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等环境喧闹、杂乱或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或与其毗邻。
不允许将幼儿园设置在不具备办园标准的门市网点、居民住宅楼里。
2023年幼儿园管理规定

2023年幼儿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幼儿园的管理水平,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和安全教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三条幼儿园是指专门为2-6岁儿童提供早期教育和照管服务的教育机构。
第四条幼儿园应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以促进幼儿全面素质的提高为目标,实施科学的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幼儿的生活和玩耍,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第五条幼儿园应依法注册登记,取得办学资格。
第六条幼儿园应按照国家教育部门的要求配备合格的教职工,保证幼儿的教育质量。
第七条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年龄特点和能力水平,制定相应的教育计划和课程安排,确保幼儿的健康成长。
第二章幼儿安全保障第八条幼儿园应制定幼儿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防范措施,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九条幼儿园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幼儿园的环境安全。
第十条幼儿园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做好幼儿到园和离园的接送工作,确保幼儿的安全。
第十一条幼儿园应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幼儿在突发事件中的安全。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第十二条幼儿园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能力水平,制定相应的教育教学计划和课程,落实素质教育要求。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配备合格的教职工,提供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教学设施,保障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制定科学的幼儿评估制度,定期对幼儿进行发展评估,及时掌握幼儿的发展情况,为个别化教育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定期召开家长会,介绍幼儿的学习情况和发展情况。
第四章保教管理第十六条幼儿园应根据幼儿的成长特点和需求,提供丰富多样的保教活动,培养幼儿的动手能力和创造力。
第十七条幼儿园应建立幼儿保健档案,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治疗幼儿的健康问题。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制定健康饮食方案,合理安排幼儿的饮食,培养良好的饮食习惯。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加强对幼儿生活习惯的培养,教育幼儿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自理能力。
辽宁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辽宁省城市幼儿园(所)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不断加强和规范我省幼儿园(所)的建设,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幼儿园(所)发展规划、改善办园(所)条件时有章可循,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稳步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标准.一、幼儿园(所)规模幼儿园(所)的规模按6个班、9个班、12个班设置,最小规模不少于3个班,在园(所)儿童总数按180人、270人、360人(3个班按90人)计算,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
每班儿童人数一般为托班(2-3岁)15—20人;小班(3~4岁)20~25人;中班(4—5岁)25一30人;大班(5—6岁)30一35人;混合班30人.二、幼儿园(所)环境(一)环境,幼儿园(所)应设置在安全、卫生、无污染、无噪音的区域内。
幼儿园(所)内部建设布局合理,有安全防护措施,户外大型体育器械摆放适当。
(二)户外场地,有独立的户外活动场地,儿童人均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有儿童种植、饲养园地.有足够一个班活动的沙池或沙箱、戏水池。
设置大型活动器械及30米长直跑道。
绿化面积(包括立体绿化)在30%左右。
三、幼儿园(所)园舍建设幼儿园(所)园舍应独立设置。
具有3个班以上规模,楼房建筑不超过4层。
规模较小的(如3个班)可设于建筑物的一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室外活动场地及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幼儿园(所)建设中的安全、防火、防噪声、给水与排水、采暖与通风、电气等要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幼儿园(所)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儿童特点,根据规模和当地实际,确定幼儿园(所)用地和园舍建筑面积(见下表)城市幼儿园(所)用地面积定额规模用地面积(㎡) 用地面积定额(㎡/生)3班1620 186班3060 179班4320 1612班5400 15城市幼儿园(所)园舍建筑面积定额规模园舍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定额(㎡/生)3班990 116班1962 10。
幼儿园(所)办园基本标准

辽宁省城市幼儿园(所)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不断加强和规范我省幼儿园(所)的建设,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幼儿园(所)发展规划、改善办园(所)条件时有章可循,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稳步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标准。
一、幼儿园(所)规模幼儿园(所)的规模按6个班、9个班、12个班设置,最小规模不少于3个班,在园(所)儿童总数按180人、270人.360人(3个班按90人)计算,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
每班儿童人数一般为托班(2-3岁)15-20人;小班(3-4岁)20-25人;中班(4-5岁)25-30人;大班(5-6岁)30-35人;混合班30人。
二、幼儿园(所)环境(一)环境,幼儿园(所)应设置在安全、卫生、无污染、无噪音的区域内。
幼儿园(所)内部建设布局合理,有安全防护措施,户外大型体育器械摆放适当。
(二)户外场地,有独立的户外活动场地,儿童人均面积不少于4 m2。
有儿童种植、饲养园地,有足够一个班活动的沙池或沙箱、嬉水池。
设置大型活动器械及30米长直跑道。
绿化面积(包括立体绿化)在30%左右。
三、幼儿园(所)园舍建设幼儿园(所)园舍应独立设置,具有3个班以上规模,楼房建筑不超过4层。
规模较小的(如3个班)可设于建筑物的一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室外活动场地及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幼儿园(所)建设中的安全、防火、防噪声、给水与排水、采暖与通风、电气等要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幼儿园(所)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儿童特点,根据规模和当地实际,确定幼儿园(所)用地和园舍建筑面积(见下表)。
城市幼儿园(所)用地面积定额规模用地面积(m2)用地面积定额(m2/生)3班 1620 186班3060 179班4320 1612班5400 15城市幼儿园(所)园舍建筑面积定额规模园舍建筑面积(m2)建筑面积定额(m2/生)3班(90人)990 116班(180人) 19629 班(270人)275412班(360人) 3528幼儿园(所)园舍建筑包括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三部分。
教育政策法规与教师职业道德第3章 我国基础教育的政策与法规

13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概述
• (五)社会监督
• 义务教育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关系到家庭和学生的希望,意义 重大,影响深远。为了维护和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义务教育法》 第九条规定:“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国家机 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并且进一步规定了责任人引咎辞职制度: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 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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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概述
四、义务教育法的实施
• (一)明确责任 • 1.政府责任 • 2.父母责任 • 3.学校责任
• 4.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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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概述
• (二)资源配置
•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首先,要大力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县 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师资力量,组织校长、 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其次,是要大力保障农 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再次,是大力保障家庭经济困 难的和残疾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同时,国家出台各项政策, 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通过努力, 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地区、学校和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到良好的义务教 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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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概述
• (二)义务教育的特征
• 1.义务性 • 义务教育是一种以国家的公权力为强制武器的强制教育,义务教育是 免费教育,任何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接受义务教育。因为义务教育 的义务性,所以政府、家庭、学校、社会都要履行职责。 • 2.权利性 • 我国宪法将受教育列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义务教育法》的立 法宗旨首先体现在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农村小规模幼儿园教师配置的问题与对策——基于东部欠发达地区的调研

二、研究方法
三、研究结果与分析
(一)研究对象
农村小规模幼儿园师资建设的困境与“小”和
本研究采取随机抽样方法抽取东部欠发达地区 “农村”的劣势相嵌有关。在此双重劣势及两者互
A 市,以A 市农村小规模幼儿园教师为研究对象。 动的影响之下,农村小规模幼儿园的师资建设在年
本研究设计了《幼儿园教师配置情况调查表》作 龄结构、质量、教师待遇等方面均表现出不同程度
准上。各地小规模幼儿园管理政策对“小规模” 我国各级政府先后出台的一系列学前教育发展政策
的认定标准亦有差异, 《北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 均明确指出,努力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和重点建
暂行规定》的认定标准是办园规模在4 个班及以 设农村幼儿园,强调了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对实
下、收托幼儿40 -100 名左右的幼儿园, 《辽宁省 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义。在此政策背景下,农村学
A
1005 - 3476 2019 09 - Y005 - 05
一、问题提出
保育教育需要,办园规模在4 个班级以内、收托幼
儿100 名以内的幼儿园。
关于小规模幼儿园的概念,学术界尚未达成共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学前教育处于发展的边缘地
识〔1〕〔2〕〔3〕,其争议主要集中在“小规模”的认定标 带,缺乏应有的关注和政策支持〔4〕。2010 年以来,
为调查工具,该调查表包括两个维度:一是幼儿园 的困境〔19〕。
基本情况普查,具体包括幼儿园所在区县(市)、 (一)教师队伍年龄结构断层明显,新教师比
城乡区域、办园性质、办园等级、班级数及每班幼 重大
儿数与教师数、教育经费收支等内容;二是幼儿园 教师的年龄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学校教
内的幼儿园。本文综合学术界与各地政策中关于小 值:其一,保障了农村学前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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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小规模幼儿园暂行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教育质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需求,针对城市和农村大量存在的规模较小办园条件不达标、农村偏远地区幼儿居住分散学前教育资源短缺等问题,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及《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基础教育强县建设配套标准的通知》(辽教发[]号)等有关文件,特制订本规定。
一、总则
(一)小规模幼儿园是指幼儿班型较小,收托幼儿总数在人左右、园舍建筑面积在2以内,幼儿园有基本设施设备、玩教具以及生活设施,能够基本满足保育教育需要的幼儿园。
(二)小规模幼儿园食品安全、消防、卫生防疫、餐饮安全等要求应符合国家以及省现行的有关规定,保障幼儿安全卫生健康需要。
(三)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已经开办但部分条件未达到《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辽教发[]号)的幼儿园及农村村屯新
建的小规模幼儿园。
原则上城市、县城、乡镇政府所在地不得新建小规模幼儿园。
(四)对没有达到本规定要求的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会同消防、安监、卫生、餐饮等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五)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和引导小规模幼儿园不断向省标准化幼儿园发展,从而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需求。
二、园舍要求
(六)小规模幼儿园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符合《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辽教发[]号)要求,严禁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
(七)小规模幼儿园应有相对独立、安全、稳定的园舍场地。
应设置门卫室(保安室),提供满足幼儿活动的设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户外活动场地。
就餐、食品处理等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的布局要求。
临时建筑物、简易建筑物、违章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半地下建筑物等不可作为幼儿园保教活动场所。
(八)利用平房开办的小规模幼儿园,应有相对独立的幼儿户外活动场地及安全防护措施。
利用民用建筑开办的小规模幼儿园,应设置在首层,设置不少于个单独安全出入口,疏散通道严格执行消防规定。
(九)小规模幼儿园园舍用房应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设施,环境清洁。
(十)小规模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0m2,确保生均用地面积不少于9m2,户外活动场地面积可根据其规模确定,生均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1.5m2。
户外活动区域应独立设置,并采取有效的防护隔离设施与其他区域分开。
区域内应提供活动器械,有一定的绿化面积。
(十一)小规模幼儿园园舍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应不低于表一的规定。
班型可参照班型标准执行。
三、设施设备要求
(十二)小规模幼儿园室内外设施设备应符合《辽宁省幼儿园装备规范(试行)》(辽教发[]号)要求,保证设施设备环保无毒、坚固耐用、光滑无棱角,自制玩教具不得使用有毒有害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材料。
(十三)小规模幼儿园基本设施设备和玩具、材料配备要求应符合表二规定。
(十四)小规模幼儿园的房屋、电器等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安全防卫设备;厨房布置应满足卫生防疫、餐饮安全要求,就餐、食品处理等设施设备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室内装修应有专业部门检测合格证书。
四、人员要求
(十五)教职工的学历资历应符合《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辽教发[]号)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品质,热爱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尊重幼儿。
(十六)小规模幼儿园应根据班级数,至少配备名园长。
每班应配备名幼儿教师。
每班应配备名保育员。
每园应配备名专(兼)职卫生保健员。
(十七)小规模幼儿园应配备名专(兼)职会计,名专(兼)职出纳。
(十八)提供餐点的小规模幼儿园应至少配备名炊事员,在园幼儿数超过人应配备名炊事员,炊事员应按规定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
应配备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管理要求。
(十九)小规模幼儿园应至少配备名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专职保安员,保安员要经公安机关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幼儿园应为保安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
(二十)工作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传染病者、精神病患者或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二十一)聘任教职工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
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管理要求
(二十二)各地应建立教育、公安、城建、卫生、餐饮监管、街镇等部门联合管理机制,加强对小规模幼儿园的管理和指导。
城市街道、农村村级自治组织对区域内的小规模幼儿园的安全工作承担主要管理职责。
(二十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本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准入制度和年检制度。
省定幼儿园评估定级管理不包括小规模幼儿园。
(二十四)小规模幼儿园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进行等级外专项分类管理。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批小规模幼儿园时,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对传染病防控工作、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的评估意见;按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小规模幼儿园举办者在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等投入外,还应提供保证幼儿园一个学期正常运作的流动资金万元(不含向幼儿收取的费用)证明。
如使用租赁房舍举办小规模幼儿园,举办者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契约期限年以上。
举办者利用民用建筑在居民区开办小规模幼儿园,应具有街道、社区相关同意证明。
幼儿园食堂必须达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的条件要求,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十五)小规模幼儿园在园幼儿数超过人,应严格按年龄和人数编班,其中小班(周岁)≤人、中班(周岁)≤人、大班(周岁)≤人。
(二十六)依法办园,办园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
贯彻执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教育部即将颁布的《岁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文件精神,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保教结合,寓教于乐。
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科学安排和组织幼儿一日活动,不得提前教授小学内容,防止和纠正“小学化”教育内容和方式,教育内容、形式和方法符合幼儿年龄特点。
(二十七)小规模幼儿园要严格按照省、市现行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要求,建立收支帐目,实行收费公示,不得以任何方式乱收费。
(二十八)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加强安全、消防、卫生管理,制定消防、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定期对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门禁等设施及幼儿户外活动器材等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二十九)幼儿入园前应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
查,并持《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和《预防接种证》办理入园手续。
(三十)各市可依据本规定,在保障幼儿园安全、卫生、健康和保教质量等要求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大连市作为国家教育体制改革加快学前教育发展试点城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对小规模幼儿园的规范管理。
(三十一)小规模幼儿园的其它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表. 辽宁省小规模幼儿园园舍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表(单位:间、)
表. 辽宁省小规模幼儿园设施设备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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