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破产法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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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个人破产重整程序刍议

美国个人破产重整程序刍议

美国个人破产重整程序刍议【摘要】美国个人破产重整程序是一种经济社会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个人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美国个人破产重整程序的基本概念、申请条件、流程、优缺点和发展趋势进行探讨,旨在深入了解该制度的运作机制。

在将分析美国个人破产重整程序对社会的影响,提出相关的建议,并展望其未来发展。

通过对美国个人破产重整程序的全面了解,可以更好地借鉴其经验,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进一步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美国、个人破产重整程序、背景介绍、意义、研究目的、基本概念、申请条件、程序流程、优缺点、发展趋势、影响、建议、未来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美国个人破产重整程序是美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帮助个人处理不可支付的债务并重新规划财务健康。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消费水平的提高,个人破产重整程序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出来。

在美国,破产并不意味着个人的经济彻底崩溃,而是一种法律手段,通过清算或者重整资产来帮助债务人重建财务状况。

这种制度的出现旨在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既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也保护债务人的基本生活权。

个人破产重整程序的实施不仅可以减轻个人债务者的负担,还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

对于如何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美国个人破产重整程序,以及评估其对社会经济和个人财务状况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美国个人破产重整程序的研究和分析,探讨其运作机制,总结其优缺点,提出建议,并展望其未来的发展趋势,以期为完善个人破产重整制度提供参考依据。

1.2 美国个人破产重整程序的意义在美国,个人破产重整程序是一种帮助个人解决财务困境的法律程序。

其意义在于为个人提供了一个重新规划财务状况、摆脱债务困扰的机会。

通过破产重整程序,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制定一套合理的偿债计划,并在一定期限内分期偿还债务。

这种程序为个人提供了合法的途径来解决债务问题,同时保护其个人资产免受债权人的追讨。

美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设计对我国的启示探讨 4000字符

美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设计对我国的启示探讨 4000字符

美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设计对我国的启示探讨韩玲(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 330032)摘要:商业银行破产是市场经济的正常现象,为了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破产行为,就必须要加强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设计的研究。

美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是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在今后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就需要加强对美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研究。

本文将结合美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来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键词: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美国;启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背景下,商业银行竞争日趋激烈。

商业银行破产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的正常现象。

商业银行的破产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也变得十分迫切。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美国一大批商业银行破产。

美国也随之完善了相关的破产法律制度。

这对于我国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的完善是有一定借鉴意义的。

一、商业银行破产概念所谓商业银行破产,主要指的是商业银行按照规定程序他停止经营、清理债权、清理债务,丧失法人资格从而推出市场的行为。

商业银行的破产有其必然性,这对于维护银行业的稳定运行,实现银行业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增强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都是有好处的。

同时与其他行业相比,商业银行的破产也有其自身特点:商业银行的破产具有一定的传导性。

商业银行一旦批产就会对其他行业、存款人造成影响。

同时商业银行的破产也具有强烈的负外部效应。

商业银行的破产会使得存款人遭受到不能承受的损失,存款人、债权人、股东以及制动都会受到影响。

一家商业银行的破产还有可能引起联锁反映。

这是需要注意的一点。

在法律上商业银行的破产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在法律上商业银行的破产更注重安全价值以及秩序价值。

在银行破产原因、破产清算程序以及破产挽救程序规定上同其他行业相比有很大不同。

商业银行的破产是要根据程序来进行操作的,实际工作过程中需要完成申请、受理、公告、和解、整顿、破产宣告、清算、注销登记以及注销公告等阶段。

美国破产法资产清算与债权人保护

美国破产法资产清算与债权人保护

美国破产法资产清算与债权人保护美国破产法是美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解决企业破产问题,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在美国的资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保护是一项关键的工作,以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应有的权益。

本文将重点探讨美国破产法的资产清算和债权人保护。

一、破产法概述美国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法律体系。

根据美国联邦法律,破产程序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七章和第十一章破产。

第七章破产,即清算破产,是指债务人的债务超过其资产的情况下,将其全部资产变现以清偿债务。

而第十一章破产则是重组破产,债务人与债权人根据破产计划进行债务重组。

二、资产清算程序在美国破产法中,资产清算是指将债务人的资产变现以偿还债务。

这个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破产申请和自动停止令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可以向破产法院申请破产。

一旦破产申请被批准,自动停止令会生效,禁止债权人采取任何追债行动。

2. 破产管理人的任命根据破产程序的需要,破产法院会任命一个破产管理人来管理债务人的财产。

破产管理人负责组织和监督资产的变现过程。

3. 资产辨认和变现破产管理人将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辨认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将这些资产变现。

这可能涉及到拍卖、出售、租借或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

4. 分配资金给债权人在资产变现后,破产管理人将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按照债权人的优先顺序把变现所得分配给债权人。

债权人的优先顺序通常根据其债权种类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三、债权人保护在美国的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保护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以下是一些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措施:1. 自动停止令一旦债务人提交破产申请,自动停止令会禁止债权人采取任何追债行动。

这样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他们采取可能导致其他债权人受损的行动。

2. 债权人委员会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破产法院会组建一个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代表债权人利益,参与破产程序的决策过程,并确保债权人获得其合法权益。

美国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

美国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

美国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在经济运行中,破产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现象。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以及实现破产企业的合理清算,美国制定了一系列与债权人权益相关的法律和规定。

本文将以美国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为主题,探讨其背后的法律保护和实践应用。

一、美国破产法概述美国破产法主要分为两个方向,即债务人申请和债权人申请。

债务人申请是指破产企业自愿申请破产,而债权人申请则是债权人发起破产程序。

美国破产法主要依据联邦法律进行,在其范围内各个州都有所不同的适用方式。

美国联邦破产法院负责处理破产案件,旨在确保公平公正的解决纠纷,并保护债权人权益。

二、债权人的优先权在美国破产法中,债权人根据其债权类别的不同拥有不同的优先权。

一般来说,债权人的优先次序是按照联邦破产法规定的顺序进行排列,也就是所谓的“债权人优先级”。

在破产清算中,具有更高债权优先级的债权人将优先受偿。

例如,劳工工资、税款以及部分特定的债权可以享有“超级优先权”,即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人受偿。

三、债权人的案件参与权美国破产法确保债权人能够充分参与破产案件的过程。

根据独立证券律师协会的规定,债权人有权选择代表他们的律师,并在破产案件的重要决策中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

此外,债权人还有权获得破产企业的财务信息,确保案件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债权人的治疗权在美国破产法中,债权人通常有权以现金或债务出资的形式收购破产企业的资产。

这种方式被称为治疗权(cram-down),债权人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强制破产企业采取这种方式来偿还债务,而不必同意破产计划。

美国破产法的目的之一就是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应有的利益。

五、债权人的破产计划权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有权参与并投票通过或拒绝破产计划。

债权人的投票权数取决于其拥有的债权金额。

债权人可以通过合理的债务重组来恢复债权,接受新的债务安排或部分债务免除。

通过投票,债权人可以决定破产计划的最终结果,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其权益。

六、债权人的诉讼权债权人在美国破产法下还享有诉讼权。

中美破产管理人的制度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美破产管理人的制度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美破产管理人的制度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企业破产已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

然而,各国的破产管理制度却存在着较大差异,对于企业的破产带来不同的影响。

中美两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市场和最大的制造业国家,他们的破产管理制度较为成熟,值得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

二、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通过对中美两国的破产管理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探讨两国在企业破产后的法律程序、债权人保护、资产处置等方面的异同点,为其他国家破产制度的改革提供借鉴。

三、研究内容
(一)中美两国破产制度的概述
(二)中美破产制度的法律程序比较
(三)中美破产制度的债权人保护比较
(四)中美破产制度的资产处置比较
(五)中美破产制度的优缺点比较
(六)借鉴中美经验对破产制度的改革建议
四、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文献研究和比较分析方法,对中美两国现行的破产管理制度进行收集和分析比较,探究其相关法制、程序、机制及其重要性差异,并寻求中美经验优劣的根本原因。

五、研究预期成果
本研究将提供有关破产管理制度的文献综述,使世界了解到关于中美两国破产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对于中美两国的法律体制、文化、经济发展水平等进行适当的比较分析。

同时,本研究还将从中美两国的破产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为其他国家在制定或完善自己的破产管理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美国破产重整制度研究

美国破产重整制度研究

美国破产重整制度研究美国破产重整制度研究近年来,破产重整已成为全球范围内各国经济体系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美国的破产重整制度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美国破产重整制度的运作机制、历史演进及与其他国家的比较分析,并对其局限性和未来发展进行一定的展望。

一、美国破产重整制度的运作机制美国的破产重整制度主要通过两个不同的法律框架实施,即《破产法》(Bankruptcy Code)下的第11章和第9章。

第11章适用于企业破产重整,而第9章专门用于地方政府的破产重整。

破产法庭将被破产企业视为一个“安全的港湾”,允许企业在破产程序中保护自己的利益并寻求债务重整方案。

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法院会指定一个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和监督重整进程,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以及协调企业与债务人之间的谈判。

此外,破产法还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以保证破产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员工的权益不受损害。

二、美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历史演进美国的破产重整制度始于19世纪末的“铁路破产潮”,当时大量铁路公司陷入破产困境。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政府首次引入了管辖所有破产重整案件的破产法院,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条款,以确保企业破产时债权人的权益和企业的继续经营。

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的破产重整制度逐渐完善和发展。

在1990年代,美国破产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引入了更加灵活和迅速的破产重整程序,以应对快速变化的经济环境。

这些修改使得债务人能够更好地处理债务问题,保护企业经营的同时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经济潜力。

三、美国破产重整制度与其他国家的比较分析与其他国家的破产重整制度相比,美国的制度具有一些独特之处。

首先,美国的破产重整制度允许企业通过保护法院的安全港湾,寻求充分的负债重整。

这种机制在许多国家中并不常见。

其次,美国破产法赋予了法院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广泛权力,以促使各利益相关方就重整方案达成一致。

然而,美国的破产重整制度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破产重整程序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这可能导致企业的不确定性和经营困难。

美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共6页)

美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共6页)
到1898年,美国国会公布了第四部破产法。该法共十四章,对破产程序的所有方面都予以了详细的规定,特别规定了公司的重整程序,扩大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的自然人和法人。该法所适用的破产程序和使用的术语,根本上来源于英国破产法,只在个别方面作了适合美国国情的变通。1938年,美国国会通过坎特勒法〔chandler act〕对1898年破产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正,在众多方面开展和完善了1898年破产法规定的制度,尤其是强化了法院监督破产程序的广泛的权力,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和兼顾债务人的利益。
不过,债务人的有些债务即使通过破产程序也永远不能勾销。这些债务包括子女抚养费、离异配偶扶养费、酒后驾车致人损害之债以及债务人成心或恶意损害所生之债等。
此外,如果法庭认为债务人申请破产系欺诈行为,或者认为准许勾销债务人的债务将构成对破产法的“严重滥用〞〔substantial abuse〕,法庭那么可以将该破产案件予以撤销。一旦案件被法庭撤销,自动中止程序那么失效,债权人即可向债务人追索债务。
即使按照法律的规定,债务人有权勾销其债务,债务人仍可与债权人“再确认协议〞〔reaffirmation agreements〕,继续向债权人清偿特定的债务。
第十三章 个人债务之调整
如果债务人拥有大量财产,而根据州法律的规定这些财产又非豁免财产,此时,债务人就不会愿意根据破产法典第七章申请破产,因为在第七章破产程序下,债务人的财产将被强制出售。故债务人会选择美国破产法典第十三章〔个人债务之调整〕进行“债务重组〞。
没有大量财产的债务人常根据破产法典第七章申请破产,因为根据第七章的要求,债务人必须将其大局部财产卖掉,以清偿债权人。拥有大量财产的债务人一般不会按照第七章申请破产,而会转向第十三章〔个人债务之调整〕下的破产程序,因为根据第十三章之规定,债务人的债务经过破产程序勾销之后,债务人仍可保存相当局部的财产。

美国破产管理制度研究

美国破产管理制度研究

美国破产管理制度研究一、前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破产管理制度在各国的重要性和实用性也日益凸显。

破产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破产企业进行管理、重组和清算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组织程序。

它为破产企业提供了一种合法的、有序的、公平的解决破产问题的途径。

而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破产管理制度在全球都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因此,本文将对美国破产管理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分析其特点、优缺点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二、美国破产管理制度的法律基础美国破产管理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破产法》和《破产法规》,其中《破产法》是最基本的法律框架。

美国破产法最早可以追溯至1800年,经过多次修订,现行的《破产法》最早于1978年通过,并于2005年进行了较大的修订。

《破产法》规定了破产程序的各个环节,包括申请破产、财产清算、债务重组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同时,美国各个州也有不同的破产法规,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有不同的规定。

不仅如此,美国政府还成立了专门的机构来管理破产程序,即美国破产法院和破产监管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管辖破产案件、审理破产申请、组织债务重组和财产清算等工作。

同时,美国律师事务所和专业的金融机构也在破产管理领域提供了大量的法律和专业服务。

三、美国破产管理制度的特点1.法律程序严谨美国破产程序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包括破产申请和审理、债务重组和财产清算等环节。

破产法院和破产监管机构依据《破产法》的具体规定,保障了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性。

2.债务重组为主与清算破产不同,美国的破产管理制度更注重债务重组,即通过破产程序重新安排债权人的债权顺位和还款条件,以帮助破产企业摆脱财务困境,并实现整体或局部的经营恢复。

3.保护债权人利益美国的破产法律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对破产企业的债务申报、债务清偿、债务重组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债权人在破产过程中得到应有的权益保障。

4.多元化破产途径在破产管理中,美国不仅支持企业债务重组,还采用了多种破产途径,包括破产重整、破产重组、破产清算、破产重组计划等多种方式,以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破产处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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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法立法研究
摘要:美国从1978年破产法第304 条到2005年破产法第15章的立法改革,反映了其对跨国破产立法态度的转变,展现出跨国破产立法改革的新动向。

作为最具影响力的国家之一,美国在跨国破产领域的立法改革将对其他国家的立法产生显著的影响。

因此,对美国跨国破产法立法改革进行剖析至关重要
关键词:跨境破产;美国破产法第304条;美国破产法第15章一、1978年美国破产法第304条
(一)立法背景
1898年美国破产法采用地域主义,在后来的判例中,普遍主义即有所体现。

[1]二十世纪后,随着对外贸易的兴盛,美国的国内资本不断涌入国外、跨国公司迅速发展,美国跨境破产的司法实践在地域主义和普遍主义之间长期摇摆不定。

[2]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美国立法者逐步意识到地域主义的局限性。

在stefan riesenfeld 教授的提议下,”1978年美国破产法第304条”(以下简称”第304条”)迈出了将司法实践中的礼让原则和国际合作法典化的第一步,为外国破产程序在美国获得承认与执行提供了法律支持。

[3] (二)立法规定
第304条首次以国内立法的模式,比较全面地确定了境外破产程序获得美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辅助程序”,在国际上产生了重大影响,被誉为跨境破产历史上的”美国模式”。

1、承认的申请程序
根据第304条(a)款规定,只要破产债务人在当地有破产财产,外国代表就有权在当地法院启动辅助程序,请求法院协助其管理债务人位于美国境内的财产。

1978年美国破产法仅仅对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未对外国代表如何向美国法院提交承认的申请做出具体的规定。

2、承认的审查标准
1978年美国破产法第304条(c)款规定,本国法院在向外国破产程序提供协助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公平对待对破产财产享有债权或其他权益的人;(2)保护美国债权人在外国破产程序中主张债权时免遭歧视或不便;(3)阻止对破产财产进行优惠或欺诈性处置;(4)外国破产程序对破产财产的分配在本质上与美国破产法一致;(5)礼让;(6)在合理情况下外国破产程序给个人提供重新开始的机会。

①这项规定是美国立法者设定的一个”安全阀”,以保护本国债权人的利益和本国公共政策。

3、相关的配套程序
1978年美国破产法第304条(a)款规定:如果一国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在美国有财产,该外国破产程序任命的外国代表有权在美国启动辅助程序,请求法院协助其管理债务人位于美国境内的财产。

②该程序不是独立的破产程序,它只是一个辅助程序,但表明了美国在跨境破产中寻求国际合作的立场。

第304条(b)款规定,外国代表在美国提起辅助程序时,可以请求美国法院给予以下救济:根据外国代表的申请,法院会发出禁令,禁止任何人针对外国
破产程序所涉及的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包括对债务人财产提起的诉讼及对债务人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将位于美国的债务人的财产移交给境外破产程序进行统一分配;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其他救济。

③这些救济措施的效果是显而易见,而且充分体现了美国在跨境破产方面积极合作的态度。

(三)对第304条的评价
第304条所创立的辅助程序对其他国家的国内立法改革产生了重大影响,一些国家在立法中采纳了辅助程序。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辅助程序也存在一些问题,遭到了各界批判:一方面,由于立法并没有对法院审查外国破产程序需要考虑的六个因素作出详尽的规定,因此,法官在具体适用第304条规定的过程中,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直接导致司法实践的不一致;另一方面,如果外国破产程序在美国未能获得辅助程序的协助,根据美国法,外国代表或债权人有权在美国启动独立的破产或重整程序,对于该平行程序如何协调立法并没有作出规定,这很容易导致重回地域主义的尴尬境地。

二、2005年美国破产法第15章
(一)立法背景
1997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颁布《跨境破产示范法》。

美国破产法第15章是美国立法者以《示范法》为基础制定的,其目于在于调和美国法院与外国法院间的管辖权冲突并为国际合作提
供一套合适的律架构。

(二)立法规定
1、承认的申请程序
《美国破产法》第1517条(a)项对外国代表向美国法院提出承认的申请程序做出了规定。

该规定指出,外国代表应提供两项证明和一项说明:包括: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条件的外国程序的存在及其身份的真实性的文件;提交有关外国程序的说明。

该程序的设立简化了法院对外国破产程序承认的过程,以便法院尽快作出承认的决定。

2、承认的审查标准
《美国破产法》第1517条(a)款对外国代表向美国法院提出承认的申请程序做出了规定。

该规定指出,如果外国程序没有明显违反美国的公共政策,则应当在最快的时间内获得承认。

美国破产法第15章对公共政策运用的条件是--”明显”违反公共政策,体现了美国法院在运用公共政策拒绝承认与协助外国破产程序方面谨
慎的态度。

3、相应的配套程序
一旦申请被同意,外国破产程序将会根据”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与债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标准被区分为”主要程序”与”非主要程序”,从而获得不同的救济措施:(1)自动救济措施。

如果该外国破产程序是”主要程序”,外国破产财产管理人将自动获得某些特定的救济,如对债务人以及其位于美国的财产适用自动停止措施、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债务人在美国境内的财产受到充分
保护、管理债务人的营业并行使托管人的权力(出售、使用或出租财产)以及担保协议(如浮动担保)在破产开始后的效力终止等。

2.自由裁量的救济措施。

如果该外国破产程序是”非主要程序”,法院只是酌情给予适当救济,如停止针对债务人财产、权利与义务的个人行为与程序;停止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中止转让、抵押以及其他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等。

两种程序对应的救济措施的区别是:自动救济措施仅仅适用于”主要程序”,自由裁量的救济措施对两种程序均适用。

3.临时性救济措施。

在外国破产程序管理人提交申请之后、法院作出承认决定之前,法院还可应外国破产程序管理人的请求,酌情给予临时救济,这种临时性救济措施在承认申请获得同意时将被终止,且不能妨碍”主要程序”的进行,也不能禁止政府实施监管行为。

(二)对美国破产法第15章的评价
2005年美国正式通过新破产法,将《示范法》并入其第15章,是迄今为止最完整地适用《示范法》的国家。

改革后的新破产法采用了以主要破产程序为主,辅之非主要破产程序与属地破产程序的模式。

此次改革既保留第304条辅助程序的规定又对外国破产程序的承认与协助制度进行了调整。

美国此次在跨境破产领域的改革,体现了其寻求国际合作的态度,也为其他国家完善国内立法提供的借鉴。

注释:
①《跨境破产示范法》第304条c款。

②《跨境破产示范法》第304条a款。

③《跨境破产示范法》第304条b款。

参考文献:
[1]余劲松著:《跨国公司法律问题专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67页。

[2]汤维建著:《破产程序与破产立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37页。

[3]jay lawrence westbrook, charpter15 at last, the american bankruptcy law journal, vol.79, 2005, p.718. 作者简介:史瑞琳(1988-),女,江苏张家港人,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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