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专家激辩天价乌木归国家还是归发现者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来源:檀颂新中式家具网作者:红色经典发布时间:2013-04-08 09:38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归属之争2012年2月,四川彭州农民吴高亮发现了一批天价乌木,并且私自进行了挖掘。
当地政府得知后控制了现场,并挖出一根长34米,重约60吨的天价乌木,市场价值超过1500万。
政府当场将天价乌木拉走,引起吴高亮及当地人的不满。
一怒之下,将政府诉讼法律,导致了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之争。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图片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乌木发现地之争针对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问题。
成都中院开庭审理,政府及吴高亮双方均拿出证据。
针对这次天价乌木案的最终归属之争,争论的焦点是从天价乌木的发现地着手,究竟这批天价乌木是在吴高亮承包地里发现的还是在河道里发现?如果天价乌木是在河道里发现的,那么,天价乌木的最终归属应该是国家。
如果天价乌木是在吴高亮承包地里发现,天价乌木的最终归属就相当麻烦,因为相关问题在国家法律方面还属于法律空白。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协商始末四川场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之争并非一开始就诉讼法律,中间也经历了不断的纠缠与协调,但最终未达成一致,今天我们就一起还原整个协商的细节始末。
1、发现乌木。
2012年春节,四川彭州天价乌木被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里发现。
此时吴高亮对于发现天价乌木之事未动声色;2、验证乌木价值。
2012年2月,吴高亮私自掏钱请了当地一位民间专家验证天价乌木,后为了进一步确认,又请来了北京的探测公司,经过专家预估,吴高亮发现的天价乌木是楠木形成的,乌木价值数百万。
3、挖掘乌木。
吴高亮开始挖掘天价乌木已经是一个月后。
农民吴高亮自我理解“家门口”的东西应该就属于自己的,自己在自家门口挖点东西也应该是理所当然、毫无非议的。
于是,2月8号,吴高亮私下雇了一台挖掘机,历经5个多小时,天价乌木仅挖了2/3。
4、惊动当地村民。
乌木一挖出来,有一奇香,据吴高亮回忆,当时站在自家地里都能闻到。
试析彭州天价乌木案

试析彭州天价乌木案【摘要】乌木价值贵重,彭州乌木案的判例对于今后有关乌木的归属具有重大借鉴意义,因此本文通过分析乌木的属性,以及根据其发现场合的不同,讨论乌木的归属权。
【关键词】彭州乌木;归属权;借鉴意义一、案情回顾2012年春节,彭州市通济镇某村17组吴高亮(化名)家附近,发现埋藏于地下的一批乌木,经鉴定树种为金丝楠木。
吴高亮自称发现者,并雇来挖掘机挖掘。
2月9日,某镇政府接到举报,当夜赶往监控保护。
随后在成都考古队专家指导下,镇政府挖掘出7件大型乌木。
彭州市国资办认为乌木应归国家,而吴高亮则认为乌木应为自己所有。
二、案情分析(一)乌木是什么?乌木在法律上的属性是确认乌木归属的重要前提。
1. 原告吴高亮认为,涉案的7根乌木不属于文物、矿产、化石,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归国家所有的野生植物资源,亦不属于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遗失物,它们是姐姐吴高惠(化名)承包地的天然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按照物质的自然生长规律而产生的果实与动物的出产物。
该乌木形成之前为金丝楠木,由地里发育生长而成,符合物质的生长规律;但所谓的孳息,与原物分离前,是原物的一部分。
其次,乌木的形成是由于地震、洪水、泥石流等将部分树木埋入淤泥中,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碳化而成。
因此,乌木并不是由于其本身按照物质的自然生长规律而产生的,是由于外部的特殊地理条件作用而成;同时亦无法确定该乌木中的金丝楠木的原始生长位置就是吴高亮其姐吴高惠的承包地,所以认为是天然孳息的这一观点是不合理的。
2. 该镇政府认为该乌木为埋藏物、隐藏物梁慧星教授认为埋藏物、隐藏物的前提必须是人为埋藏、隐藏。
笔者也持相同观点。
乌木是天然形成的,并非由国家或个人事先埋藏或隐藏而得。
因此认为是埋藏物、隐藏物的观点是不合理的。
(二)承包地的具体范围对于承包地范围的划定,能够解决涉案七根乌木的出处问题,同样是确认乌木归属的必要前提。
2012年12月6日,吴高亮及其姐姐吴高惠共同向四川彭州市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起诉对象为该镇某村17组及彭州市农村发展局。
成都“乌木案”的法律思考

如果乌木被认定为埋藏物或文物,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现者有义务通知所有 权人。如果无法通知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放弃领取奖励,则奖励归发现者所有。
发现者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地方政府是否有权参与分配
如果乌木被认定为埋藏物或文物,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地 方政府有权参与分配。通常地方政府会从奖励中获得一定比 例的分成,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和文物保护等方面。
地方政府是否有义务提供协助
如果乌木被认定为埋藏物或文物,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地 方政府有义务提供协助。地方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 障,如提供安全保障、交通和通讯保障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性
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完善
目前关于发现埋藏物和文物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对完善,但对于具体案件的适用性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特别是对于乌木这种特殊物品的性质认定和价值评估等方面,需要更加具体的法律规定。
乌木是否属于文物
乌木是否属于文物也是本案需要考虑的问题。如果乌木被认定为文物,则根据 相关法律规定,发现者应当将文物上交国家,由国家给予发现者适当的奖励。
发现者与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
发现者是否有权获得奖励
如果乌木被认定为埋藏物或文物,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现者有权获得适当的 奖励。奖励的数额通常取决于发现物品的价值和贡献程度。
尊重发现者的权益
在保护乌木的同时,应当尊重发现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 识产权、隐私权等。
完善发现者权益保障制度
政府应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确保发现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
地方政府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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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宣传教育
地方政府应加大文化遗产 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公 众对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 识。
彭州天价乌木案案件说明

彭州天价乌木案一、案件基本情况四川彭州通济镇农民吴高亮于2012年2月初,无意中在自家承包地里,看到一截约六十七厘米长的黑木头,找专家鉴定后,确认是乌木,且是乌木里的金丝楠木。
同年2月9日,他请挖掘机开挖。
在经过近6个小时的挖掘后,除了个别枝节,乌木的整体已经露出来了。
但就在这时,派出所来人禁止他再挖。
接下来4天双方对峙,都不允许对方去挖掘。
最后来了很多部门,还拉了警戒线,禁止其他人进去,政府部门最终把乌木挖出来拉走了。
”吴高亮说,7根乌木中,最大的一块长达34米,据专家鉴定,仅木材价值就在500万至700万之间,若论艺术价值“就更高了”。
镇政府曾许诺给他补偿并申请最高奖励。
2012年7月初,彭州市国资委对外宣布,乌木归国家,作为发现者,他获得5万元奖励。
加上通济镇政府2万元的奖励,吴高亮共获得7万元的奖金。
■双方分歧巨大调解未果对于这个结果,吴高亮并不认可。
2012年7月26日,他正式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对象是四川省彭州市通济镇政府。
在立案前的调解阶段,吴高亮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是要先确定乌木归属。
他认为乌木应该归他个人,他愿意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一切费用。
他也表示,在不谈论归属权的情况下,乌木也可以给政府,前提是政府给他一定额度的奖励,这个额度就是之前所说的300万到400万之间。
“来跟我谈的人说,政府的奖励额度是不会变的,”吴高亮说,每次来谈的人都表示“回头我报上去研究”。
通济镇党委副书记高先志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不谈乌木归属、奖金额度不变确实是镇政府的立场,我也不清楚调解为什么失败,我们也不知道他想要多少钱。
”■调解失败,法庭已开庭审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裁定“乌木案”进程:2012年2月,彭州村民吴高亮在家门口的河道边发现乌木雇人挖掘,通济镇政府把乌木挖出运走。
镇政府认为乌木属国有,而吴高亮认为归自己;2012年7月3日,通济镇政府决定,奖励吴高亮7万元,但吴高亮认为太少;2012年7月8日,吴高亮表示,在这件事上,他和镇政府的权利是平等的。
四川乌木归属

最后论证乌木与天然孳息的关系
天然孳息,这在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义,但从法律 解释学的角度来探究,我们可以发现乌木并非天然孳息。孳 息,来源于古罗马,其拉丁文fructus指满足人最基本的生存 需要的东西,从汉语角度来看,古汉语中孳息的含义即繁殖 生息,从文义解释上来看,乌木既不是满足人类基本需求的 东西,同时由于其的形成是脱氧碳化的过程,因此也不符合 孳息的汉语意思。 我认为,乌木与煤炭、矿产资源等一样,属于土地的无 机出产物,它不同于我们一般意义上的孳息,例如土地上长 的植物,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是否损耗原物,因此,我认为 ,乌木与煤炭、矿产资源等土地的无机出产物一样,不属于 天然孳息。而各国的民法典对于土地的无机出产物是否属于 孳息也有分歧,其中阿根廷民法典将孳息与土地的无机出产 物进行了区分。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所有人 不明的埋藏物属于国家所有。但什么是埋藏物?我认为, 埋藏物一定曾被人所有,并非无主物,至于曾被人所有如 何判断,就需要根据物的性质、存在的状态、社会观念等 来进行推断。藏在墙壁里的金银一般曾经为人所有,但乌 木在埋入土地的几千年前,只是普通树木,因此我们很难 推定他的所有权归属,因此,不宜将乌木判断为埋藏物。
综上,我认为乌木不属于以上讨论的任何一种,因此 其归属如何确定,我国法律尚无规定。我认为应该效仿阿 根廷民法典,区分土地的无机出产物与孳息,同时对于土 地的无机出产物进行区别立法,即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从 规定;无特殊规定的,属于原所有权人。
因此,我认为乌木应该归属于发现乌木的土地的所有 权人,既国家,而非发现者吴高亮。
其次,判断乌木与矿产资源的关系
由于我国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而《矿产资源 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写道: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 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 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而乌木不在此细目 之中,因此排除乌木属于矿产资源的说法。
论“天价乌木”的归属问题

论“天价乌木”的归属问题【摘要】日前四川出现的“天价乌木”归属之争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
争论的部分原因在于,我国《物权法》对于地下埋藏物的立法缺乏系统性,具体规定也不符合大多数国家立法例的通行做法。
本文通过联系《物权法》的立法意图,进行合理的法律解释,说明本案标的物的权利属性,并透过本案,说明我国《物权法》不足之处可能造成的实际混论,为完善立法提供借鉴。
【关键词】地下埋藏物;权利归属吴高亮,男,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17组村民。
2012年2月,吴高亮在家门口的河道边发现一批乌木,并雇人挖掘。
后经鉴定该树种为金丝楠木。
通济镇政府认为乌木属国家所有,把乌木挖出并运走。
2012年7月,天价乌木最终归属国家,奖励发现者吴高亮7万元。
[1]经鉴定,发现的这批乌木树种为金丝楠木,在市场上是最贵的,其称曾有人愿出1200万元购买。
吴高亮认为,这批乌木是他首先发现的,“先占者先取得所有权”。
而通济镇政府认为,该批乌木依据的是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一些法律专家支持了政府的说法,而吴高亮认为,拿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说乌木是国有的,有点牵强。
因为,乌木是自然形成的,不是“人为”埋藏、隐藏的。
在一次有四万人参与的网络调查中,60%的网友支持吴高亮。
那么,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这批埋藏于地下的天价乌木的所有权归属应该如何界定;法律规定和公众认知的差距,究竟折射出法律本身的哪些问题呢?一、本案中阴沉木的法律属性天价乌木的权属之争之所以众说纷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物权》对于刚开采出来的地下埋藏乌木权利属性界定不明。
(一)是否属于矿产资源首先,在法律上,乌木不能被认定为矿产资源。
乌木是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形成乌木,故又称“炭化木”。
乌木是煤炭资源的前身,但是本身不是煤炭资源,相关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将其规定为矿产资源的一种。
物权法案例分析(乌木归属)

彭州天价乌木案案例分析【案例概要】2012年春节,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17组A家附近,发现埋藏于地下的一批乌木,经鉴定树种为秋枫,估计市场价值上千万。
A自称发现者,并雇来挖掘机挖掘。
2012年2月9日,通济镇政府接到举报,当夜赶往监控保护。
随后在成都考古队专家指导下,镇政府挖掘出7件大型乌木,并运到当地客运站暂存。
镇政府认为乌木属国有,而A认为归自己。
2012年7月,彭州市国资办正式答复:乌木归国家,奖发现者A7万元。
而A提出这批乌木价值在2000万左右,按照相关法规应该奖励自己400万。
2012年7月26日,A和姐姐B起诉通济镇政府,请求法院确认7件乌木为自己所有。
2012年11月28日,成都市中院审理此案,双方就乌木是谁发掘、是否在A的承包地下和通济镇政府是否有非法行政行为三大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
裁定乌木发掘地不在姐弟承包地。
对乌木的发现、发掘者及发掘地点是否决定乌木归属,并未作出判定。
2013年1月16日,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彭州农民A关于确定7件乌木为他所有的起诉,和其姐姐B的全部起诉。
2013年6月15日上午9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吴高恵A上诉。
【裁判要旨】关于乌木的发现、发掘地是否在B的承包地里,省高院认为,B 名下0026号承包地的位置,有确权公示图、公示表及《关于通济镇影像图及承包地测量成果的情况说明》及附图予以证明。
在案涉乌木被发现前,B及其他17组村民从未对0026号承包地的位置提出过异议,B还领取了耕地保护基金。
0026号承包地虽与发掘6件乌木的河道相邻,但0026号承包地与河道之间有自然河岸相隔,且河岸与河道具有明显落差。
经过对书证、乌木发掘现场的视频资料、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的综合评判,省法院认为这6件乌木的发掘地应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在B的承包地里。
因本案所涉乌木并非由B发现、发掘,亦非在B的承包地内发掘,因此,B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论乌木的权利归属及其法律反思

论乌木的权利归属及其法律反思乌木,是一种受到广泛关注的珍贵木材,在家具、建筑、雕刻等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
但是,随着人们对乌木的需求不断增加,它的资源问题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对乌木的权利归属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并对相关法律进行反思。
一、乌木的权利归属1.乌木的产权乌木是自然资源的一种,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
在我国,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乌木的采伐、运输、贸易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同时,乌木的采伐和运输需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否则都属于非法行为。
在采伐乌木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相关规定,确保采伐行为的合法性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保护乌木资源不受滥砍滥伐的侵害。
2.乌木的使用权乌木虽然属于国家所有,但其使用权则属于个人或企业。
在使用乌木时,应遵循相关法规,进行合法的购买和使用,不得涉及到侵犯他人的权益,如知识产权、商标权等。
在生产中使用乌木,更应注意产品的环保性和可持续性,始终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保护生态环境,确保资源的长期稳定供应。
3.乌木的保护权乌木是珍贵的自然资源之一,也是国家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护乌木不仅是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利用,同时也是保护国家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的重要措施。
在乌木的保护方面,国家应树立全面、长远、科学的观念,制定全面的保护计划,加强检查和管理,确保乌木的保护和利用。
二、法律反思在乌木的权利归属问题上,我们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反思,提高监管的力度,加强乌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一方面,应制定更加严格的乌木采伐和运输管理制度。
这些规定应具体、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有效应对插手采伐行为,保护乌木资源不被滥伐和浪费。
同时,加强对仓储物流等环节的监管,规范乌木的交易和流通,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合法的交易。
另一方面,我们还应从立法上激励乌木的保护和利用。
通过立法激励,鼓励社会各界加强乌木的保护和研究,创新乌木的利用,促进可持续发展。
在人工林建设、稀缺物种保护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以此推动乌木的科学、高效、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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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专家激辩天价乌木归国家还是归发现者
2012年07月07日10:14 中国青年报
实习生徐霄桐本报记者李丽
2012年春节,四川彭州农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中发现了据称价值超过1200万元的乌木,但7月3日,彭州市国有资产办公室正式宣布,乌木归国家,只奖励发现者7万元。
吴高亮表示对此不满。
他认为,《物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国家所有。
”他认为,法律没有规定的国家动植物资源,就不属于国家所有。
彭州市政府主张乌木国有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即“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那么,乌木的所有权到底归谁?民法界的各位专家学者的意见并不一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柳经纬表示,政府引用法条有误。
“在民法的通常理解上,埋藏和隐藏都是要人为的,不是人为的不能被认为是埋藏物或隐藏物。
”
但是,中国著名民法学家、物权法核心起草人梁慧星教授认为,此事适用于《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村民在河道中发现乌木,河道属于国家所有,乌木就应由河道所有权人国家取得。
对此,柳经纬持不同态度:“讨论孳息就必须要有原物,没有原物就不能称作孳息。
”柳经纬分析道,“果树结果,果子是孳息,果树是原物;母牛产小牛,小牛是孳息。
但是乌木就找不到原物,因此不能认为是孳息。
”
柳经纬表示,此事件中乌木应该归发现者所有。
他提出,《物权法》中对哪些事物产权属于国家做了列举式规定,而这些列举式规定应该做限定解释。
“只有符合法律中列举的情况时,财产才属于国家。
列举情况之外的,国家不对其拥有所有权”。
他认为,由于乌木的所有权在现行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因此适用于民法原理的“先占原则”,即无主之物,谁发现就归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教授李显冬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就像采蘑菇,挖奇石。
也没听说这些东西都是归国家所有的啊。
”
“如果说无主之物都归国家,那么捡垃圾的人,就是每天都在侵占国家财产。
”柳经纬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