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体性的基本内涵与特点

论主体性的基本内涵与特点
论主体性的基本内涵与特点

1简述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及基本内容

1 简述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及基本内容爱国主义是人们对自己祖国的深厚感情和对自 己祖国的责任,是将个人命运同祖国命运紧密联系在一 起,是调整个人,国家,民族关系的道德规范,是一种重 大的政治原则是鼓励和凝聚各族民族的精神支柱。 基本内容:1)对祖国的忠诚与热爱是爱国主义最基本的内容2)热爱故土山河是热爱各族人民是爱国主义的重要内容3)热爱各族人民是爱国主义的集中体现4)热爱自己的国家是爱国主义的必然政治要求 2 为什么说为人民服务的人生目的是科学高尚的人生目 的?为人民服务组为高尚的行为宗旨,是人类历史上最进步,最科学的人生目的。1)为人民服务的人生目的同社会发展规律相一致2)为人民服务的人生目的符合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3)为人民服务的人生目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客观要求 3 怎样努力提高职业道德素质?1)努力学习,积累和掌握 有关职业道德素质 的知识,增强职业道德意识2)努力塑造优 良的职业品质,形成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的意识和行为3)努力锻炼实行履行职业道德规范的能力,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 4 简述依法治国的内涵与基本要求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

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包括: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树立宪法和法力的权威。 5 简述解决消费者同经营者争议的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什么是人生价值?实现人生价值的基本途径是什么?

谈谈如何在教学中体现学生的主体性

谈谈如何在教学中体现学生的主体性 自主学习是指不听命,不过分依赖他人的积极、独立、自主的学习方式。它是以“尊重学生的独立人格,发展学生的个性为宗旨”,最大限度的发挥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学生有效的学会学习为目标的一种教学思想和教学形式。它可以激发学生强烈的求知欲望,自主安排学习生活,使学生个性得到充分发展,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中学语文教学有责任、有义务为探索学生自主学习方式,实现学生自主学习尽绵薄之力。 一、让学生喜欢上学习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著名教育改革家魏书生认为:“在学生大脑这部机器里,兴趣是动力部分的组成部分,它常常决定着着大脑机器工作时的转数。学生自学语文的兴趣越浓,自学的积极性越高。”是的,在学习过程中,外因只起一个辅助作用,而学生的内因才是获取知识的关键,就像一个人渴了要喝水,同样只有学生对学习内容产生兴趣,才不会感到学习是一种额外的负担,才会积极主动的去学。1、导课要具趣味性。俗话说:“良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一个设计新颖,内涵丰富,有吸引力的导语可以在学习之始,就极大的唤起学生的求知欲,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充满“我要学”的渴望。导语的设计要因不同的教材而有所不同。记人叙事的文章,一般故事性比较强,教师可以抽出其中引人入胜的地方,在讲课前讲给学生,激发学生的阅读兴趣;写景抒情的文章,一般语言优美,音韵为悠扬,适合朗读,教师可在课前声情并茂的朗读其中的片段,感染学生,也可欣赏图片导入新课,也可联系古诗词,历史故事、传说增加文章的意境和趣味性,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如果能制作图文并茂的课件用多媒体的形式全方位展示文中所描绘的美丽景色效果会更好。2、问题要有趣味性。从心理学角度讲,每个人的心中都有一种渴望,渴望探索未知的领域,渴望发现未知的事物。这种渴望需要一定的媒介激发才能产生。课堂上,教师的问题,就是一种激发学生这种渴望的媒介。教师巧设问题会促进学生思考,使学生产生探索的兴趣,充分调动学生的思维和学习的主动性。 二、正确的学习方法可以使学生高效率学习 古语讲:“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英国著名科学家达尔文也曾说过:“最有价值的知识是关于方法的知识。”要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还必须在教学中教给学生学习的方法和策略,使学生逐步掌握正确的思维方法,学习方法,使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我觉得,首先,要教给学生思维的方法,或比较,或分类,或归纳,或概括,或联想,或想象,这些方法都来自于思维,并在思维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其次,要教给学生掌握知识的基本方法。例如不同的文体有不同的学习方法。学习说明文,要注意说明方法,说明顺序,说明结构,说明语言。第一步要通读课文,找出不懂的字、词,通过工具书,课下的注释,扫除这些文字障碍,第二步要找准说明对象,看文章介绍了说明对象的哪些特点,第三步要找出文章所用的主要说明方法和说明顺序,并学会运用;第四步要分析文章所用的语言,看看它的语言是平实的还是生动的,亦或是既平实又生动。其次,

民法基本原则

1.2民法基本原则 1.2.1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1.2.1.1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即民法的根本规则或民法的基本理念、民法的基本原理、民法的基本精神,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规律的反映,是民法具体规则的源泉,是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裁决民事纠纷的根本依据。 1.2.1.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主要有二:法律解释的准据功能和法律漏洞的弥补功能。一方面,民法基本原则发挥法律解释的准据功能。在具体规则适用过程中,若出现不确定或者有争议的情况,法官应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指导,正确理解、适用民法具体规则,以确定适用具体规则的意见。在对民法具体规则进行进行解释时,如果产生两种以上的解释结果,则应当采用更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结果。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都不能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民法基本原则发挥法律漏洞的弥补功能。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立法者预见能力和立法水平的限制,立法机关无法对各种民事现象都作出规定,难以制定穷尽未来的法律,因此必然存在民法漏洞,有必要在具体案件的裁判中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填补法律漏洞。民法基本原则就是法官司填补民法漏洞的重要工具,即当民法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时,法院可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 1.2.2地位平等原则 1.2.2.1地位平等原则的含义 所谓平等,是指人们相互间与利益获得有关的相同性。民法的地位平等原则,简称平等原则,又称人格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取得利益的条件相同。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确认了这一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根据这一原则,在民事活动中,所有的民事主体,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取得利益的条件一律相同,谁也不享有优越于对方的特权地位,谁也不能声称自己在性别、民族、财产或者职级上具有优势,并以此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1.2.2.2地位平等原则的内容 地位平等原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事权利能力是当事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就是当事人成为民事主体的条件平等,是当事人能否获得民事权利的资格平等。对于自然人而言,不论性别、年龄、民族、宗教、文化程度、精神健康状况等如何不同,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对于社会组织而言,性质、目的、规模、营业范围、存续时间等如何不同,其民事权利能力亦是一律平等;(2)民事权利内容平等。民事主体不但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而且在具备相应的条件时,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负担平等的民事义务。如果说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否取得利益的资格平等,那么民事权利内容平等就是取得利益的多少平等。对于成为民事主体必须的那些民事权利,即基本民事权利或者人格权,所有民事主体完全平等;对于民事主体所享有的非基本民事权利,所有民事主体比例平等,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内容与其贡献成正比;(3)民事权利保护平等。民法对民事权利的规定,既包括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又包括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民法对所有民事主体的保护一律平等。无论任何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民法都将给予保护,而且对任何受到侵害的民事主体都给予相同程度的保护。 1.2.3私权神圣原则 1.2.3.1私权神圣原则的含义 私权,即民事权利。私权神圣原则,就是民事权利作为自然和当然的权利,应受到法律充分保护,不受任何人及任何权力的侵犯,不依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条虽然没有明确民事权利的神圣性,但却概括私权神圣原则的主要内容。 1.2.3.2私权神圣原则的内容 私权神圣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民事权利是自然的权利。民事权利,尤其是人格权和原始取得的财产权,都是被社会上绝大多数人认可的、自然而来的权利,体现了自然的正义法则。法律对这些权利的发现和确认,则是这些权利进一步获得强制性的来源。(2)民事权利的内容无限广泛。只要是权利人可以支配的人格和财产范围,都是民事权利的界限之内;只要权利人有利用和实现的可能,都是权利人民事权利的内容。换言之,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定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其基本含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第二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第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二、功能 1.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立法者立法 的指导思想,民法所放映的社会经济本质落实在条款上就是基本原则。民事基本原则也是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指导准则。 2.约束功能:民事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民事司法都有约束 力。民事法律规范不能违反基本原则。违反基本原则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法官解释和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应当以基本原则为依据。 3.补充功能:由于立法者的认识有局限性;由于法律具有稳定性与灵活 性上的矛盾;由于社会关系不断发展,因此法律往往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实际需要,因此以基本原则作为补充,以正确的理论指导,以进行创造性裁决和解释。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平等原则是其他民法原则的基础。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平等。也即民事主体资格平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一律平等。 第二,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所有制性质为何,不论经济实力强弱,民事主体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特权。 第三,民事权益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的民事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民法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第四,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的干预。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享有自主占有、使用或者处分期所有物,转让专利权,设立遗嘱等权利。根据自愿原则,民事行为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外,一般有效。

文秘写作主体性的内涵

(一)写作主体的双重性质 从表面上看,在职业文秘写作中,写作的立意主体与其写作的表达主体却是基本分离的,这导致了职业文秘写作的操作主体化倾向,即在职业文秘写作中,写作的立意主体不是制作文章的人,而是制文机关,具体的讲,是要求制作文章的机关领导。专职(或兼职)写作秘书只是文章制作的表达主体,他只具有文秘写作的写作行为主体资格。一般来说,这种写作的行为主体(或者说“写”的“执行主体”)只具有写作的“操作主体”的性质。 但是,在文秘写作更高的境界上,文秘写作人员应将自己幻化为,虚拟为文秘写作的立意主体——机关,组织,领导——的思想,视野,境界,风格,口味,气势,权威,使文秘写作的操作主体与立意主体暂时融为一体,即站在组织,领导的立场上,角度上,身份上进行立意,行文。这就是文秘写作中立意主体的再造性特征。这是对文秘写作者的最高和最终的要求。 这样,文秘人员作为制作文章的执行主体具有这样一种双重地位:既处于绝对服从立意主体的他授性的被动性,又具有表达他授性主题,立意的创造性和主动性。 (二)写作人格智慧的双重性 文秘写作不仅体现在写作的主体性质的分离性上,还体现为写作人格智慧的双重性——即职业人格智慧和个体生存人格智慧的双向性磨合。职业文秘写作的职业人格智慧体现为一种组织,机关人格智慧,而职业文秘写作的个体生存人格智慧是指文秘写作者作为个体的,创造性的写作者的人格智慧。由于写作秘书在文章制作活动中必须始终以他授性立意,主题为其行为的起点和目标,因此,他必须遵从写作的指令主体的意志,个性,偏好,文化修养和审美趣味的指向,而有意识的淡化自己的个体生存人格特质与倾向,防止制作行为的自由化。在这种情况下,文秘人员作为个体化的,创造性的写作者的写作人格智慧只能在高度契合写作职业人格(即领导人格,机关组织人格,政府人格,国家人格)智慧的表达空间内得到限度性的创造性表达。所以,如果从写作的立意主体这个角度看,职业文秘写作是一种有限度性的表达个体人格智慧的写作形式。这是文秘一般写作主体性的状态,境界。 (三)写作动机与立意主体的再造性转换 因此,对一次具体的文秘写作来讲,它又必须转化为文秘写作者的自动性,自主性内容,一种自主性的写作动力与目标。这一转化过程实际就是对他发性的写作动机的主体化再造转化过程。 这里,关键是文秘写作人员对此次文秘写作的重大原因,重要背景,重大作用,意义,功能的体认,对领导和政府,组织的发文意图的真正理解,对该公文所涉及的人物或时间的真实情感态度的观点的生成,对自己的文秘工作责任感的涌现,对自我实现和自我功利的预想,如此等等。正是在这一系列知,情,意的心理—思维过程中,文秘写作者的自发的写作动机,写作激情,写作积极性便自然而然的产生了。 其实,文秘写作者对他发性的写作动机的主体再造性过程,既是对他发性的写作动机的个体化体验,感受过程,同时也是对他发性的写作动机内容的个体主体化的认知,理解,认同,审查,以致修正,丰富,提升的过程。在这一双向性思维过程中,感受和体验是绝对重要的,但却自始至终贯穿了对他发性的写作动机内容的分析和综合的写作思维过程。因为,对公文主题,立意确定的原因,背景,意义,作用,影响的了解,无一不是通过因果分析的思维操作来实现的。 (四)写作活动的群体性向个体性的整归

民法论文

论民法的理念 ——从基本原则角度分析【内容摘要】:民法是现代法治中最基础的一个环节,同时也是最具人文气息的一门法律。而民法最核心的内容以及价值追求就体现在它的理念上。民法的理念与民法的基本原则息息相关,理念通过基本原则体现出来。原则则概括了理念。但二者在本质体现的都是正义,是为了保障人们的私权权利而存在的。 【关键词】:民法理念基本原则私权权利 【正文】 民法是市民社会保护人们私权、调控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而民法理念是民法的最高价值与终极宗旨所在。它产生于现实的需要,反映了市民阶层对私人权利的追求,体现了市民要求私权(如财产权、人格权、荣誉权等)能得到保护的现象,同时民法的理念又反过来促进了民法的发展,而民法的发展又规范了社会秩序,从而使市民社会能够继续更好的向前迈进。特别是在现今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法的理念正发挥着其重大的作用。 民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共形成了三个基本的理念,那就是私权神圣、身份平等和意思自治。如何去看待民法的理念以及理念所要体现的精神和它对社会要产生一个怎样的结果,对于更好的促进社会的发展,保证人们的私人权利有着重大的影响。首先我们要知道,民法理念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同时也是把人们解放,成为一个独立的、自由的、理性的人的一个重要的途径。而民法的理念又是与它的原则密不可分的。可以说,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理念的概括和总结,是民法理念的集中体现;而民法理念则是民法基本原则的最高价值追求①。接下①王利明著《民法的精神构造:民法哲学的思考》,法律出版社

来,我们便会从民法的4个基本原则来谈谈对民法理念的认识,并简单阐述一下它对我国现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有哪些。 一.平等原则是如何体现民法的理念的? 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它提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这也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同时它与民法理念中身份平等所要提倡的价值是一致的。首先让我们知道:为什么要平等?1. 对于民法所保护的主体而言:这是保障人们私权不受他人侵害的一个重要条件,只有交易双方地位平等了,它们在交易过程中才能够自愿的就某一协定达成一致。否则会容易出现强势群体欺压弱势群体的现象,而这都会使交易过程中意思表示不能很好的进行,长久以往,将会导致经济的衰退与萎靡不振。2. 对于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有效运行而言:它体现了民法的正义性这一性质。通过立法者和裁判者对民事主体的平等对待,不仅体现了分配正义,也有助于调控人们的利益冲突、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①。这都反映了平等原则对民法理念的体现:它直接或间接的决定了人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反映了最基础的人格要求。并通过这种对于平等人格的规定来解决社会上实际存在的一些不平等的现象。 接下来我们可以再看一下两种不同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一种是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不对人群加以划分,要求所有的人“严格平等”),另一种是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按照一定标准对人群分类,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差别对待)。这里要指出的是:近代民法相对比较重视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而现代民法则更侧重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这与近代和现代两种不同的时代背景是有很大关联的。近代期间,市场经济条件不发达,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在经济实力上相差无 ①王利明主编《民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主体性的内涵_结构及其存在形态与主体性教育

第31卷 第1期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1月Vol.31 No.1Journal of S outhw e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Jan.,2005主体性的内涵、结构及其存在形态与主体性教育 和学新 (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科研处,天津市300191) 摘 要:主体性是主体性教育的基本概念,全面、科学、完整地理解和把握主体性的内涵、结构及其存在形态直接影响到主体性教育的时代价值取向、影响到主体性教育的设计和实施,对此必须给以科学的解答。 关键词:主体性;主体性内涵;主体性结构;主体性存在形态;主体性教育 中图分类号:G40-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677(2005)01-0065-07 主体性教育理论研究在我国已有20多年的历程,把这一理论应用于教育教学实践,开展教育教学实验也有10余年的历史了。但迄今为止,人们对其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仍缺乏一个基本的理解和把握。这势必影响到主体性教育的时代价值取向,影响到主体性教育的设计和实施。本文拟对主体性概念的内涵、结构及其存在形态等基本理论问题做一探讨,以期对主体性教育理论研究的深入有所裨益。 一、主体性教育必须辩证、综合地理解主体性的内涵 目前来看,人们对人的主体性的认识,更多的是从自在规定的角度来界定主体性,如认为主体性就是人性,主体性就是人的主观性,主体性就是人的自主性、自为性、能动性、创造性,等等,这些认识主要是从作为主体人的自身来看待主体性。主张主体性就是人性,是就人与自然、与对象世界的动态区别而言的。应当说主体性是人性,但主体性不等于人性,正如说主体是人但不等于人一样。说主体性是人性是因为它的确是人所独有的东西,动物不会有主体性。说它不等于人性,是因为它只是许许多多人性中最根本的东西,即人在活动中的自觉能动性。人性是人在与外物的关系中所显示的区别于动物的那些性质。主体性则是人作为主体在与客体的关系中所显现出的区别于客体的那些特性。“主体性即是人性”把主体性界定得过于宽泛,没有揭示出主体性是人性中的哪一部分,哪一层次的东西。况且人也可以是客体,作为客体的人同样具有人性,显然客体的人是不具有主体性的。主张主体性就是人的主观性,是就人作为主体区别于客体物的性质而言的。应当说主体性与主观性有密切联系,但二者实质上不是一回事,不能等同。人的主体性包含着主观性的因素,但不能简单归结为主观性。从本质上说,人的主体性是对主观性的超越。主观性范畴主要是一个属性范畴,指的是人所特有的主观世界的特性,如世界与精神世界的特殊本性。而主体性则更倾向于关系范畴,是主体在与客体相互作用过程中体现出来的主体对客体的主从关系、支配关系、隶属关系等。如果主观性与客观性结合,则会走向主体性;如果主观性与客观性相背离,则会远离主体性,受到客观性的惩罚。主张主体性就是人的自主性、自为性、能动性、创造性,这是教育界人士经常使用的说法。这种主张认为人的主体性只是人性中最本质的那一部分,而不是全部人性。它的本质内容就是人在自觉活动中不可缺少的自主性、自为性、自立性、能动性等,这些都是人之所以为主体的根本共性,不管他是实践主体、认识主体,还是评价主体。这种认识主张到“主体活动中的人”身上去寻找主体的根本特性。这无疑有助于找到人的主体性的生成机制及其表现形式。但自主性、自为性、能动性、创造性等都是主体性的外在表现和具体形式,还不能说就是主体性本身。 在西方认识论发展史上,也存在类似的问题。近代以来西方思想家要么强调主体性的理性因素, 65 收稿日期:2004-09-21 作者简介:和学新(1966-),河南获嘉人,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教育学博士,主要研究教育学原理、课程与教学论。

浅谈语文阅读教学中如何体现学生的主体性

浅谈语文阅读教学中如何体现学生的主体性 于国峰 论文提要: 主体性是素质教育的“三要义”之一,在提倡“以人为本”,教育要直面学生生活的今天,学生的主体地位是否真的在课堂教学中得以体现,是否实现了师生间真正的“人格教育”。我认为没有,至少现在不全是。 本文就如何在小学语文阅读教学中体现学生的主体性谈一点个人不成熟的见解。其中心观点是:教师要站在学生可持续发展和终身发展的高度,从学生的实际出发,在XX与对话的教育情境中不断激发学生的主体意识,积极发挥学生的能动性和创造精神,使学生形成健全的人格,从而提高语文素养。 论文从两个大方面加以论述: 一、学生的主动性是体现其主体性的前提。 具体分成如下五点: 1、XX和谐的师生关系。 2、给学生自由、自主活动的机会和权利。 3、创设合作学习与平等探求真理的氛围。 4、拨动学生情感之弦。 5、“以学定教”,将语文阅读教学根植于学生的生活。 二、引导学生学会学习,是体现其主体性的重要保证。 1、以读为本,读中感悟。 2、明确目标,扎实训练。 总而言之,在阅读教学中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实施主体性教育,必须注重学习主体的能动参与,教师客体的巧妙引导,教法与学法和谐统一等关系问题。要创设情境,促使学生进入乐学的境界。只有学生乐学,阅读教学才能实现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健康地发展。 在语文教学中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这是直面素质教育的需要,是语文课程标准和语文学科的需要,更是目前语文教学,学生大多被动参与,教学效率不高,从而扭转这种局面的迫切需要。 就阅读教学而言,我们知道一个人的语文素质是在实践活动中逐步养成和发展起来的,绝不是在被动的听课状态下获得的。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是商品的产物。在漫长的商品交换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大家所共同遵守的习惯和规则。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国家将人们自然形成的习惯和规则,提升为具有强制力的规范,于是产生了早期的民法。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家加强了对经济的干预,产生了一些民法新观念,民法在走向现代化。 我国历史上商品经济不发达,所以不重视民法的作用,形成“重刑轻民”的传统。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实行计划经济,没有重视民法的作用,造成人们头脑中的民法观念淡薄,一提到法律手段就是《刑法》,在很多情况下,所谓要追究侵权责任,一些人主要考虑的是《刑法》中有没有这种罪名设置:能不能抓起来?能不能给他判几年?好像这才叫有法律管了。实际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更主要的法律调整手段是民法手段,民法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来了。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和研究民法。 接下来,我们就来共同学习什么是民法、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 什么是民法?民法的含义——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之间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什么是自然人?什么是法人?什么是平等主体?民法在调节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又有哪些具体的法律规范? 自然人(natural person)是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

公民: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法人:法人不是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平等主体: 1.当事人之间具有平等地位。当事人之间互不隶属,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没有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2.当事人的意志是平等的,各自可以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自愿结成各种关系。 3.当事人相互间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 例:儿女平等地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也平等地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接下来,我们从民法的调整对象分析起。 民法调整对象 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民法不外乎也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而社会关系概括起来有两大类,一是财产关系,二是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占有、支配、交换和分配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比如:占有、支配反映的是动态的财

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

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 在教学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教师忽视学生的主体性,一味的满堂灌。 我认为针对此问题,在小学语文教学中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一、要善于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 要想使学生真正成为认识和实践的主体,提高他们的创新能力,必须以激发学生兴趣为始终。由于学生年龄小,注意力、控制力差,兴趣的激发显得更为重要。教师应充分运用启发式的提问、直观的教具演示,富有感染力的教学语言,以及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和组织形式,或就文发挥个小故事,做个小游戏,来个小表演,这些都不亚于播洒兴奋剂,会使疲惫的学生又振奋起来,进入主动求知状态。 二、要引导启发学生带着问题去读课文,去学知识。 由于学生知识少并且有限。能够真正理解一篇课文是比较困难的。特别是理解课文的内涵尤为困难。所以要让学生带着问题去读课文。 写人的文章 1、写了什么人的什么事,是个什么样的人(有什么特点,什么品质,什么精神)? 2、写这个人的目的是什么? 3、怎样写的(运用语言、动作、心理等描写)? 4、赏析文中优美语句。 写景的文章

1、写了什么景色? 2、景物有哪些特点? 3、采用什么结构写的? 4、写景的目的是什么? 5、赏析文中优美语句 写小动物的文章: 1、小动物外形的特点有哪些? 2、有哪些生活习性?如吃食、居住、睡眠、活动、性情。 3、写小动物的目的是什么? 三、要讲究课堂上的评价技巧。 不论哪个学生提出问题或回答问题后,总是希望得到老师的赞扬与肯定。因此,要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老师还要注意课堂上的评价,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善于发展学生自身的闪光点,以鼓励为主进行评价。如当学生的回答远离标准完全不对,或根本无价值时,就可以从他发言的声音、说话的口齿、站立的姿势等其他的方面去鼓励。记得,我在上课时,一次在讨论一个比较深奥的问题时,平时一个从不敢发言的同学举起了手,我请了他回答,他的回答引起了哄堂大笑,但这个同学还是坚持把话说完,就从这一点上表扬了他,使他树立了信心,逐渐由敢于举手发言到有问必答,而且回答问题的结果越来越好。对于基础差的同学,他们在学习中常常处于不参与或被动参与学习的状态,他们能主动回答问题,那本身就是一种进步,评价时就要鼓励其积极参与。对学生的评价要因人而异。如有些同学

新时代爱国主义的内涵

新时代爱国主义的内涵 爱国主义体现了人bai民群众对自己祖国的浓厚感情,反映了个du 人对祖国的依存关系,是人zhi们对自己故土家园、民族和文化的归属感、尊严感与荣誉感的统一。它是调节个人与祖国之间关系的道德要求、政治原则和法律规范,也是民族精神的核心。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综合国力的增强,直接意味着个人的物质和文化生活能够得到更大程度的满足;祖国现代化建设遇到困难和挫折,也会影响到全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可见,维护祖国的整体利益,已成为每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祖国整体利益已成为广大爱国者的共同基础。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爱国主义的主要内容是指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和政治的制度。四十多年来,特别是近十五年以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把一个原来千疮百孔、贫穷落后的中国,变为一个具有完整工业体系,繁荣昌盛,国际地位日益提高的欣欣向荣的中国。现阶段我国的国情不变,爱国主义的核心就是爱社会主义的祖国。一个生长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公民,如果不爱社会主义,那就从根本上违背了人民的利益,那就谈不上爱国主义。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新时期爱国主义的主题。我国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后,摆在全国人民面前的历史使命,就是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现代化的、高度民主的、高度文明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强国。这就是当前爱国主义的主题。一切爱国主义教育的实施,都必须以此为核心,围绕这一主题展开活动。离开它,就不会达到预期的目的。为实现新时期爱国主义者的历史使命,每一个

爱国主义者都应做到三、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把自己的爱国热情化为报效祖国的坚强意志和顽强拼搏的实际行动;每个爱国者都应有民族自尊心、自信心。社会上有些人往往看不到我国的优势所在,只是一味夸大我们建设中所遇到的困难和挫折,而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又缺乏分析,产生盲目崇洋媚外心理,丧失一个爱国者应有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因此“必须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提高民族自尊心和民族自信心。四、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是新时期爱国主义的重要内容。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强大凝聚力的民族。祖国要统一,民族要团结,早已成为中华民族的共同心声。一切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必须团结起来,揭露国内外敌对势力分裂祖国的图谋,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尽心尽力。这是一切真诚的爱国者义不容辞的光荣职责。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与环境保护(一)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与环境保护(一) 论文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 论文摘要:环境问题的产生与人类的环境观是分不开的,现代环境观要求民法在环境问题面前采取积极应对的态度。民法的私法属性反映出民法应对环境问题的局限性,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可以弥补这一局限。无论是民事立法还是民事司法,都应当体现出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政策性原则与公理性原则的要求,使可持续发展观和环境道德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新内涵,保障在立法始终不够完善的情况下,私法规范能够承受环境问题的冲击,私法秩序能够得以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也能有助于实现。当法律没有对民事主体的行为赋予保护环境的相应规定时,法官不能因为没有规定而做出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裁判。借助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可以发挥环境保护的规制作用。 近年来,学界出于对环境问题的关切,在学术上展开了反思传统理念、进行制度变革以应对环境问题的讨论。在民法上,关于如何将环境问题纳入到奉行私法自治理念的民法中进行规制,学者们进行了积极的探讨,但民法基本原则的制度价值还鲜有人认真地发掘,笔者不揣浅陋,在此略陈管见。 一、现代环境观对民法的新要求 通常认为,环境问题是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1](P2)。环境问题的产生与人类的环境观是分不开的,人类的环境观是人们对自然界的看法、观点、观念的总和。它对人类的环境意识、社会发展和环境法治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学界认为,迄今为止,人类的环境观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和三种观念形态:第一阶段是人类畏惧自然、崇拜自然的阶段;第二阶段是人类无视自然、主宰自然的阶段;第三阶段是重视自然,与自然和睦相处、协调发展的阶段。1](P9—11)人类环境观的历史发展表明,人类对自然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由肯定自然(或崇拜自然)到否定自然(即无视自然),再到新的肯定自然(即重视自然)的否定之否定过程,这也是人类环境观由不科学到科学的发展过程。由此体现出现代环境观与传统环境观的不同。 传统环境观是一种功利主义的环境观,它以人类中心主义为价值取向,以人统治自然为指导思想。在传统的环境观下,人们认为自然资源是无限的,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因而可以不受限制地、无偿地使用;自然界消化废物的能力也是无限的,可以随意地把废弃物排向环境,造成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也认为无关紧要。在这种功利主义的环境观下,自然资源只要是对人们有用的,人们便可以无限制地作用于自然和改变自然,拼命地向自然索取,由此便不断加剧人与自然的冲突和对立,直至出现全球性的生态危机。可以说,环境问题的出现是人类长期奉行传统的价值观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在这样的价值观下,环境问题不可能获得解决而只会加剧发展。现代环境观建立在对自然环境与人类社会的全新认识之上,它认为地球资源和环境容量都是有限的,必须尊重自然、保护环境。从这一基本观点出发,其价值取向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这种尊重自然和自然规律的思想要求人类转变环境观念,转换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由“人类中心主义”转向“生态—人类中心主义”,由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转换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经济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因此,我们应当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前提下,行使利用环境的权利,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应当从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同一性上来认识人在自然界中的位置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从民法的角度看,这种“同一性”的认识超越了传统私法对个体利益的关注与保护,它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能有害于环境利益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即把环境问题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进行考量和规制。 可持续的发展观还要求人们不仅关注当代人的利益,还要关注后代人的利益;不仅要关注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也要关注动物、植物乃至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不仅要关注环境的经济价值,更要关注其生态价值,甚至后者比前者更重要。由此产生出“代际公平”、“生态正义”、“环

学生是教育的主体

学生是教育的主体 一、主体教育思想的探索:从主体——主导论到双主体论 教育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培养人的社会实践活动,教师与学生是构成教育活动的基本要素。教师与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地位和关系问题,则一直是教育学一个主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如何处理师生在教育中的关系,教育史上存在多种不同的理论观点和实践模式,其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观点模式主要是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教育模式。这种以赫尔巴特为代表的传统教育派所倡导的教育模式,片面强调教师的权威性,忽视学生的主动性,不利于培养学生的自主能力和创造精神,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日益显现其落后性。 第二种是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模式。这种以杜威为代表的“现代教育”派所倡导的教育模式,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片面强调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削弱教师的启发引导作用,忽视人类长期积累与总结的间接经验的学习,往往使学生的学习陷入一种自发性、盲目性的探索过程,同样落后于时代的发展。 第三种是“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观点。这是我国现行许多教育学教科书的主流观点。这种“主体——主导论”的出发点,是既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同时又充分发挥教师的启发引导作用。良好的愿望本无可厚非。然而,由于“主体”与“主导”概念内涵的重叠性,理论上的观点模式实施于教育过程时,往往会出现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甚至会出现一种倾向抑制另一种倾向。最为常见的是,这种观点模式导致一种误解,使教师的“主导”作用凌驾于学生的“主体”地位之上,教师时时处处都成为主导。这必然使学生从属于甚至时时处处从属于教师,并非真正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 围绕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目标等问题,人们进行新的理性选择,经过许许多多教育工作者教育实践的检验,这就逐渐形成了主体教育思想。主体教育思想要求教育工作者确立一种现代的教育本质观,这就是:教育是学生在教师为其创设的学习生活环境中,经过自身知、情、意、行等身心活动,消化吸收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作用达到自我发展的过程,同时也是一种特殊的生活过程。基于这种新的教育本质观,主体教育思想认为,在教育活动中,教师是教育行为的主体,而学生则是自身生活、学习和发展的主体;现代教育过程是教师与学生双主体协同活动的过程,其核心目标是培养和发挥学生的主体性,而实现这一核心目标的关键是真正建立平等民主、相互尊重的新型师生关系。“双主体论”是主体教育思想的基本观点,“教师启发引导、学生实质参与、师生平等互动”的教育活动模式,则是主体教育思想的基本模式。 二、主体教育思想的发展: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 哲学是人文社会科学之先导。哲学思想的变化和发展反映到人文社会科学之中,必然影响和促进人文社会科学的变化和发展。作为人文社会科学之一的教育学,也必然如此。随着哲学主体性的转向,主体教育思想也从主体性走向主体间

如何在课堂上体现学生主体性

如何在课堂上体现学生主体性摘要:[1]“学生是学习和发展的主体,学生是语文学习的主人”。语文教学应致力于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真正成为课堂学习的主人。全面尊重学生主体性,促进学生发展,激发学习兴趣,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和习惯,并通过创设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情境,让课堂焕发生命的活力。本论文主要针对探讨体现学生主体性的重要性,分析造成问题的原因分析以及找到解决的方法等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教师学生课堂主体性新基础教育 一、发挥学生主体性的重要性 1.小学语文教学中体现学生主体性,就是通过建构学生为主体的高效语文教学模式,唤醒学生的主体意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展示学生的主体人格,体现学生的主体价值,让学生在主动参与中学会学习。每一个学生不是带着空白的脑子走进课堂的,而是有自己独特的生活和情感体验,因此课堂教学就是要充分尊重学生的独特情感体验,基于学生的原有认知之上进行启发和迁移。 2.教师所传授的知识,技能和施加的思想影响,只有通过学生的观察、思考、练习和应用才能内化,转化自己的东西。[2]学生学习的目的是将所学的知识能够运用、更新、改造,只有这样才能推动学生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的进步。因此在课堂教学中要充分发挥学生的创造性、主动性和自主性,使他们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教师积极创设各种有利于开发学生创造思维的教育情景,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独立思考和相互启发。有利于培养学生敢于求知、求异的探索态度,培养学生发散性的思维方式和创造性的操作能力。 3.教师是平等中的首席。在课堂上发挥学生的主体性,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课堂效率,鼓励发展学生的言语智能,创新思维,在学生的自由交流和对话中不断碰撞出思想的火花,使课堂生成超越课前预设。而缺乏学生全身心参与的课堂是呆板的,犹如一潭死水,没有活力,没有生机。我在上《普罗米修斯》时,整堂课看似很顺畅,各个环节也都显得很完整,但上完课后发现,这样的课无法给学生和老师留下深刻的印象,因为没有思想的碰撞,没有精彩的课堂生成。究其原因,这堂课缺少学生的“主体性”体现,学生的回答都在我的预设范围之内,没有出彩的地方,每个环节和课堂思路都是由老师“牵”下来的,学生成了配合课堂配合老师设计的配角,没有主动创新、探究创造的余地。 二、造成问题的原因 1.课堂教学内容过多,担心时间不够,无法完成教学目标和教学任务。某老师在上四年级略读课文《文成公主进藏》时,从文成公公主进藏前,进藏途中,进藏后三个部分都进行

论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学习中心: 分数: 现代远程教育毕业论文题目论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学号213310490002 学生姓名杨泽峰 导师姓名熊孜 2015 年 3 月20 日

北京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或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2015年3月20日

民法基本原则是以实现民法任务和特定功能为目的的基本法律思想,是民法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之高度抽象的表达,是指挥民法各项具体制度的法律坐标,具体制度的任务是将这些抽象的思想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规则予以表现,进而通过具体规则的适用,完成和实现民法的整体目的。研究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对实现民法的价值,以及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法基本原则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全过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研究民法基本原则,对于理解民法的精神实质,健全民事立法,保障民法典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论文将从“法律的局限性”、“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关于我国未来民法典基本原则体系的构想”三方面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的功能;成文法局限;民法价值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摘要 (2) 目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法律的局限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法律的技术性特点..........................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法律的局限性 (3) 1、法律适用违背法律目的 (3) 2、法律存在一定的漏洞 (4) 3、法律的歧义性 (4) 4、滞后性 (5) (三)、法律价值选择的矛盾 (5)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6)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6)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8) 1、指引民事立法的功能 (8) 2、规范民事行为和民事审判的功能 (9) 3、克服成文民法局限性的功能 (10) 4、提升市民法治理念的功能 (11) 三、关于我国未来民法典基本原则体系的构想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个人本位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1、权利神圣原则 (14) 2、意思自治原则 (14) (二)、社会本位原则 (14) 1、平等原则 (14) 2、诚实信用原则 (15) 3、公序良俗原则 (15) (三)、民法各基本原则的相互关系 (16) 参考文献 (18)

尹田——民法的基本原则

论民法基本原则之立法表达 尹田 【摘要】民法基本原则是以实现民法既定任务和特定功能为目的的基本法律思想,非为裁判规范,但《德国民法典》之后的大陆法各国民法典均对之有明确表述,并超越了学说就《法国民法典》总结出来的三大原则,使之到达抽象程度更强、概括范围更大的高度。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之上,民法典官方草案及主要学者建议稿对于民法基本原则采用了有所差异的不同表达,但将“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权利不得滥用”确定为我国民法基本原则,较为妥当。 【英文摘要】Basic p rincip les in civil law used to be deemed as a basic legal thinking to fulfill the certain duty andfunction of civil law, not rules for judgments. However, in the civil law codes of the continental law countries after German Civil Law, it has been clearly legislated and even been more abstract and comp rehensive compared to thethree p rincip les summarized by scholars in French Civil Law. The draft of Civil Law by legislators and the advice toCivil Law by scholars, based on the basic p rincip les in Chinese General Rules of Civil Law, have exp ressed differently in terms of the basic p rincip les. But it is app rop riate to establish the p rincip les of equality, voluntaries, honestand credibility, public order and good habits, p rohibition of civil right abuse as the basic p rincip les of China’s Civil Law.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立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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