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工程竣工结算与工期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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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竣工结算

浅谈工程竣工结算

浅谈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在工程竣工之后,对工程建设的各项质量、工期、费用等进行核对
和结算的过程。

工程竣工结算是一个关键的环节,对于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成本、维
护各方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竣工结算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核对。

在工程竣工之后,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以确保工程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这包括对工程的各项设计、施工、设备等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只有通过了验收,才能进行下一步的结算工作。

工程竣工结算需要对工程工期进行核对。

工程竣工的时间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需
要对工程的实际工期和合同规定的工期进行对比,以确定工程是否按时完成。

如果工程超
过了合同规定的工期,需要进行相应的延期处理,包括延期索赔等。

工程竣工结算还需要对工程费用进行核对。

工程费用是指工程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
包括材料、人工、设备、运输等费用。

在工程竣工之后,需要对工程费用进行核对,以确
保各项费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如果发现费用存在差异或争议,需要进行相应的协商和调解。

工程竣工结算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各方的合作和协调。

在结算过程中,需要各方
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数据资料,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还需要对结算结果进行公
示和审核,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维护。

浅谈工程竣工结算与费用索赔方法管理

浅谈工程竣工结算与费用索赔方法管理

浅谈工程竣工结算与费用索赔方法管理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在工程项目竣工后进行的一项工作,其目的是确定工程项目的最终造价,同时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工程实施等方面进行评估,并进行费用结算。

费用索赔是指当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遭受了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损失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业主要求补偿的过程。

工程竣工结算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量计算与计价:工程量计算是工程竣工结算的基础,需要对工程项目的各项工程量进行准确计算,并根据工程量计算结果进行相应的计价。

计价应严格按照合同中的计价规则进行,确保结算的准确性。

2.变更管理与影响分析:变更管理是指对施工过程中的变更进行管理,以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在工程竣工结算中,需要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费用调整。

3.质量评估与鉴定:质量评估是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过程,包括检查工程项目的合规性、完整性和可靠性等方面。

质量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工程竣工结算的结果,因此需要进行严格的质量评估工作。

4.合同规定的索赔程序: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遭受了损失,根据合同规定可以向业主提出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程序的规定涉及索赔事由的认定、索赔材料的准备和索赔文件的提交等环节,施工单位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索赔。

费用索赔方法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索赔事由和范围:施工单位在向业主提出费用索赔时,首先需要明确索赔的事由和范围,确保索赔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索赔事由可以是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问题、原材料价格上涨或合同变更等,索赔范围应基于相关证据和合同约定进行限定。

2.准备索赔材料:施工单位在提出费用索赔之前,需要准备相关的索赔材料,包括索赔申请书、索赔事实证据、索赔计算书等。

索赔材料的准备应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3.提交索赔文件:准备好索赔材料后,施工单位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将索赔文件提交给业主。

提交索赔文件时,需要注意文件的格式和内容的准确性,确保索赔文件的完整和有效。

浅谈工程建设的施工索赔精简版范文

浅谈工程建设的施工索赔精简版范文

浅谈工程建设的施工索赔浅谈工程建设的施工索赔一、背景工程建设中,由于各种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的原因,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导致施工方需要进行索赔。

施工索赔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因为合同约定的原因或其他合法原因,要求业主支付额外费用或赔偿损失的行为。

二、施工索赔的原因1. 变更指令:施工过程中,业主可能会提出变更建议,要求修改已有的施工方案或增加新的工作内容。

施工方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程量调整,并要求业主支付额外费用。

2. 延期施工:施工期限可能会因为天气、设备故障、物资供应等原因无法按时完成。

施工方需要延长施工时间,并要求业主支付产生的额外费用。

3. 工程设计变更:业主可能会在施工过程中要求进行工程设计的变更,施工方需要按照新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需要调整工程量并要求额外费用。

4. 物资变更:业主可能会在施工过程中要求更换使用的物资或设备。

施工方需要重新采购和安装新的物资或设备,并要求业主支付额外费用。

三、施工索赔的流程1. 提出索赔要求:施工方需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并说明索赔的原因和依据。

2. 讨论与协商:业主和施工方需要就索赔事项进行讨论和协商,寻求双方的共识。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能需要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3. 资料准备:施工方需要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变更指令、施工记录等,以证明索赔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4. 提交索赔申请:施工方需要将索赔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提交给业主,并等待业主的回复和处理。

5. 调解或仲裁:如果业主接受了施工方的索赔要求,双方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

如果无法调解,双方可以选择申请仲裁或诉讼来解决争议。

四、施工索赔的注意事项1. 合同约定:施工方在进行索赔时,需要参考合同中关于索赔的约定,包括索赔时间、索赔方式和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等。

2. 证据准备:施工方在进行索赔时,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以证明索赔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 合理要求:施工方在进行索赔时,应该合理要求业主支付相应的费用或赔偿损失,不可过分索取。

浅析工程竣工结算与工期索赔

浅析工程竣工结算与工期索赔

浅析工程竣工结算与工期索赔实践中,当承包方以发包方不按业已确认的工程结算单支付工程款而提起诉讼时,发包方往往以工程延误工期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承包方支付巨额违约金,已达到抵消、吞并承包方本诉的目的。

那么,一个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工程竣工结算时的内容是否包含有工期索赔(承包方的工期索赔和发包方的工期反索赔)的事项?对此问题,实践中作法不一,理论界也有争论。

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如能统一认识必将有利于解决工程结算纷争。

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初浅的分析探讨。

一、工程竣工结算的重要性工程结算分为工程预付款结算、工程进度款结算、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本文仅讨论第三项,即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施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进入了竣工结算阶段,发承包方一旦形成一致的工程结算意见,就将作为双方清洁工程款的依据,工程竣工结算是承包方最终实现合同目的的关键环节。

一般而言,工程竣工结算的完成,就预示着除了质量保修条款仍旧约束承包方外(通常扣留5%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待一年质保期届满后返还承包方),发承包方双方的合同、经济关系终结。

二、工程竣工结算的程序和内容(一)相关程序规定工程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承包方编制竣工结算通常依据下列资料:1.施工合同;2.中标投标书的报价单;3.施工图及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变更记录,技术经济签证。

4.工程预算定额,取费定额及调价规定;5.有关施工技术资料;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工程质量保修书"8.其他在关资料。

发包人通常按以下规定时限对承包方保送的竣工结算报告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审查时间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

浅谈建设工程施工索赔(3篇)

浅谈建设工程施工索赔(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索赔问题日益凸显。

施工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遭受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赔偿或工期延长要求的行为。

本文将就建设工程施工索赔的概述、原因、分类、处理程序及技巧进行探讨。

一、建设工程施工索赔概述1. 施工索赔的定义建设工程施工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合同双方因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遭受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赔偿或工期延长要求的行为。

2. 施工索赔的意义施工索赔有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顺利进行;有助于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提高工程质量;有助于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完善合同条款。

二、建设工程施工索赔的原因1. 合同条款不明确合同条款不明确是导致施工索赔的主要原因之一。

合同条款不明确可能导致合同双方对工程内容、质量、进度、费用等方面产生争议,进而引发索赔。

2. 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可能导致工程量、工期、费用等方面的变化,给合同双方带来损失,进而引发索赔。

3. 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可能导致工程延期、损失,合同双方可能因此产生索赔。

4. 承包商违约承包商违约,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标准完成工程,可能导致工程延期、损失,合同双方可能因此产生索赔。

5. 业主违约业主违约,如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提供施工场地等,可能导致工程延期、损失,合同双方可能因此产生索赔。

三、建设工程施工索赔的分类1. 按索赔起因分类(1)建设单位违约索赔(2)合同错误索赔(3)合同变更索赔(4)工程环境变化索赔(5)不可抗力因素索赔2. 按索赔要求分类(1)工期索赔(2)费用索赔3. 按索赔处理方式分类(1)单元项索赔(2)总索赔四、建设工程施工索赔的处理程序1. 索赔的提出索赔方应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时限内,向对方提出索赔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

浅谈竣工结算中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审核

浅谈竣工结算中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审核

浅谈竣工结算中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审核摘要:本文对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的含义、内容、特征等进行了介绍和对比,通过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与施工合同之间的联系,结合实例对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的审核要点进行分析。

关键词:签证;索赔;审核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和完善,工程造价管理也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完善工程计价制度,转变工程计价方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实施,对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和审核提出了新的要求,改变过去以竣工图纸为主要依据的结算方法,明确办理工程结算应以设计文件和过程资料为依据,以维护施工过程中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计价资料的严肃性。

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是调整合同结算价款的重要依据,因此,做好竣工结算中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审核,合理确定相关费用,对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的含义和内容(1)工程签证:工程签证又称现场签证,是指发包人或其授权现场代表与承包人或其授权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等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达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可作为竣工结算调整工程造价的凭据。

(2)工程索赔: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义务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原因而遭受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约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

是合同任何一方因未能获得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的书面确认,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提出赔偿请求的一种权利,是单方的权利主张。

2.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的法律特征(1)工程签证的特征①工程签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②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③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证据。

论工程竣工结算与工期费用索赔

论工程竣工结算与工期费用索赔
①. 工合同; 施
损 失 。工 期 索 赔 是 双 面 的 ,承 包 方 的工 期 索 赔 和 发 包 方 的 工期 反 索 赔 。 承 包 方 的 工期 索 赔 :指 工 期 延 误 属于 发 包方 责 任 时 , 承 包 方提 出 的 索 赔 要 求 ,承 包 方 工 期 索
② 中 标 投 标 书 的 报 价单 ; ③ 施 工 图及 设 计 变 更通 知 单 , 工变 更 记录 , 施
维普资讯
论工程竣 工结算 与工期费用索赔
罗 穗 强
( 广州 市市 政工程 维修 处 )
中图分类号 :T 2 3 F 7
文献标 识码 :C
文章编号 :10 —3 4( 0 6 40 4 —2 0 312 2 0 )0 - 180
O 概 述
在 工 程 施 工 中 ,常 常 会 发 生一 些 不能 预 见 的 干 扰 事 件 使 施 工 不 能 顺 利 进 行 ,预 定 的施 工计 划
从 接 到竣 工 结 算 报 告 和 完 整 的 竣 工 结 算 资 料 之 日起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报 告 金额 审 查 时 间: 5 0 0
万 元 以下 为 2 0天;5 0 元 ~2 0 万 元 为 3 天; 0万 00 0 20 0 0万 元 ~5 0 0 0万 元 为 4 5天 ; 5 0 0 0万 元 以上
受到 干 扰 ,造 成 工 期 延 长 ,对 合 同双 方 都 会 造 成
事 项 ,进 行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 工程 竣 工结 算 分 为单
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 竣工结 算和建设项 目 竣 工 总 结 算 。承 包人 应 在 规定 的时 间 内 向发 包 人
递 交 工程 竣 工 结 算报 告 及 完 整 的结 算 资料 ,承 包 方编 制 竣 工 结 算通 常依 据 下列 资料 :

浅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索赔

浅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索赔

浅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索赔引言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施工单位或业主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例如工期延误、工程质量问题、材料供应延迟等。

在这些情况下,索赔是一种解决纠纷的常见方式之一。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索赔进行浅谈。

一、什么是索赔索赔是指施工单位或业主根据合同约定,在一定条件下要求对方进行损失或费用的补偿的行为。

索赔可以在工程施工期间或工程竣工后提出,并依据相关的合同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索赔的条件1.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行为:索赔一般是基于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行为而提出的。

例如,施工单位未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工程,业主可以提出索赔要求。

2.工程质量问题:如果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存在质量问题,例如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或者建筑材料不符合质量标准,业主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修复或者进行费用的补偿。

3.材料供应延迟:如果材料供应商提供的建筑材料未按期供应导致工期延误,施工单位可以向材料供应商提出索赔要求。

4.变更指令:如果业主对工程进行了变更指令,导致施工单位产生额外费用或延误工期,施工单位可以提出索赔要求。

三、索赔的程序1.书面通知:当一方认为对方存在违约行为时,应及时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明确指出索赔的原因、要求以及证据。

2.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在进行协商的过程中,需要充分沟通并保留相应的证据。

3.调解或仲裁: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以选择调解或仲裁。

调解可以由有关部门或第三方调解人进行,而仲裁则由仲裁机构进行。

4.法律诉讼:如果调解或仲裁无法解决争议,一方可以选择提起诉讼,通过法院进行解决。

四、索赔的注意事项1.及时性:索赔一般应在发现或者应该发现违约行为后合理时间内提出,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逾期而失去索赔权利。

2.证据保存:在索赔的过程中,需要及时保存相关的证据,包括书面通知、合同、支付凭证、照片等,以便在需要时提供给仲裁机构或法院。

3.合理性:索赔请求应当合理,不能无理要求对方承担超过实际损失的费用或者造成不正当的经济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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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程竣工结算与工期索赔实践中,当承包方以发包方不按业已确认的工程结算单支付工程款而提起诉讼时,发包方往往以工程延误工期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承包方支付巨额违约金,已达到抵消、吞并承包方本诉的目的。

那么,一个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工程竣工结算时的内容是否包含有工期索赔(承包方的工期索赔和发包方的工期反索赔)的事项?对此问题,实践中作法不一,理论界也有争论。

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如能统一认识必将有利于解决工程结算纷争。

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初浅的分析探讨。

一、工程竣工结算的重要性工程结算分为工程预付款结算、工程进度款结算、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本文仅讨论第三项,即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施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进入了竣工结算阶段,发承包方一旦形成一致的工程结算意见,就将作为双方清洁工程款的依据,工程竣工结算是承包方最终实现合同目的的关键环节。

一般而言,工程竣工结算的完成,就预示着除了质量保修条款仍旧约束承包方外(通常扣留5%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待一年质保期届满后返还承包方),发承包方双方的合同、经济关系终结。

二、工程竣工结算的程序和内容(一)相关程序规定工程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后, 发承包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方编制竣工结算通常依据下列资料: 1.施工合同; 2.中标投标书的报价单; 3.施工图及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变更记录,技术经济签证. 4.工程预算定额,取费定额及调价规定; 5.有关施工技术资料;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工程质量保修书" 8.其他在关资料. 发包人通常按以下规定时限对承包方保送的竣工结算报告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审查时间1 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 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3 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 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结算的内容(事项)发包人、承包人通常应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8)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3)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4)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笔者认为,工程竣工结算时,工程工期问题应该纳入结算审核的内容(事项),将它们作为结算审核考虑的事项,在此基础上得出最终结算结论。

下面先简单介绍一下工期索赔相关规定,随后笔者就上述观点再展开论述。

三、工期索赔及程序要求(1) 概述在工程施工中,常常会发生一些不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预定的施工计划受到干扰,造成工期延长,这样,对合同双方都会造成损失。

工期索赔是双面的,承包方的工期索赔和发包方的工期反索赔。

承包方的工期索赔:指工期延误属于发包方责任时,承包方提出的索赔要求,承包方工期索赔的目的通常有两个:一是免去或推卸自己对已产生的工期延长的合同责任,使自己不支付或尽可能不支付工期延长的罚款;二是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

这不是本文所讨论的重点。

发包方的工期延误反索赔:指工期延误属于承包方责任时,发包方对承包方进行索赔,即由承包方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

发包方在确定违约金的费率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本盈利损失;由于工期延长而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工程拖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由于本工程拖期竣工不能使用,租用其他建筑时的租凭费。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每个合同文件中均有具体规定,一般按每延误一天赔偿一定的款额计算,累计赔偿额一般不正超过全同总额原10%。

(2) 程序要求当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已的各项义务以及应由发包方承担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承包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施工单位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顶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施工单位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建设单位的反索赔的时限与上述规定相同。

四、工程竣工结算与工期索赔的关系通过上述关于工程竣工结算和工期索赔的介绍,笔者认为,两者有着密切的关系,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应该考虑工期延误和索赔(包括发包方的反索赔)问题;同时,工期索赔也必然要在发承包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提出并一并解决。

因为,当发包方对承包方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审核得出双方均认可的结算结论意见后(体现的载体方式很多,或称之为工程结算单(表),或称之为工程结算审定单(表),等等),该结算意见将作为双方进行工程价款最终清洁的依据,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结束也就意味着除工程质量保修条款依然存续外,双方施工合同关系即告终结,所有的经济责任清洁。

工期索赔本身就是以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为依据,工期索赔自应在合同履行及有效期内。

如果发承包方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机械地将结算工作与工期索赔工作割裂开来,避而不谈工期索赔,此种工程竣工结算本身就是不完整的。

如果允许发包方在达成结算意见后另行再主张工期索赔问题,既是对先前决算工作的变相否定,又是极不科学的,公平和效率更无从谈起。

并且,如果发包方可以在工程竣工结算后,以再提工期反索赔的方式肆意反抗、吞并所欠付的工程结算款,承包方的利益不但没有保证,而且承包方可能会因反诉而倒给发包方赔款,这在建筑业今天本已经存在发承包方地位极不平等的现状下,更加重了承包方弱势地位的态势。

鉴于实践中,发包方多以工期延误为由提出高额违约金要求,以对抗、吞并承包方提起的拖欠工程款的诉请,司法裁决的结论也不尽统一,有必要理顺工程竣工结算与工期反索赔的关系,明确工程竣工结算的范围,明确合同发包方主张工期反索赔的途径和时间,以定分止争,这在现在全国上下加大工程款拖欠工作的背景下,更显其重要性。

五、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工期索赔是双向的,包含承包方的工期索赔和发包方的工期反索赔。

我国现阶段建筑施工领域普遍适用建设部颁发的99示范合同文本,该文本通用条款在布局上,将违约和索赔并列:因承包方过错导致的工期延误属于承包方的违约事项,而因发包方过错导致的的工期延误则属于承包方索赔的事项。

承包方的工期索赔有严格的程序和时效要求;而发包方的工期反索赔则属于合同违约事项,发包方似乎可以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两年诉讼时效内提出,工程竣工结算似乎只是对工程造价本身的审核认定,不包括工期违约责任的清算。

这样,发包方可以在签署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在已然认可拖欠承包方工程款的前提下,任意提出工期延误违约金赔偿的主张,以吞并欠付的承包方的工程款。

难道工期违约索赔不应该包含在先前的工程竣工结算中吗?难道承包方千辛万苦所得到的发包方签署的工程竣工结算单是一张空头支票吗?笔者曾经代理过多起类似的案件,发承包方已经形成工程竣工结算一致意见,甚至发包方已经向承包方出具了还款承诺,但是当承包方以拖欠工程款起诉发包方后,发包方即提出反诉,要求承包方支付巨额工期延误违约金。

法院受理的发包方的反诉,并普遍认定发承包方先前均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单不包含有工期延误违约金的清算。

由于工期延误的原因很多,主要责任往往在于发包方,但是承包方苦于证据的不完善(发包方也不可能自己认可工期延误是自己的原因,实践中,双方对此敏感问题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中往往都避而不谈)而导致极大的被动。

本来,发包方提起工期延误反诉也往往是出出于混淆是非,故意拖延诉讼的目的,但是我们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则作为一项很严格的事情来审理,事实上,通过长时间的审理,发包方工期延误反诉一般都得不到支持,确属承包方过错严重延误工期是极个别的。

上述纠纷不仅是对我们现有有限的审判资源的浪费,也是对恶意工期反诉的纵容,故有必要从源头上制止这种纠纷的产生。

六、笔者的建议正常的工期反索赔是应该得到支持,关键是以何种方式主张工期反索赔。

工期反索赔应该在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一并协商解决,而不应该在竣工结算已经得到双方共同认可之后发生,除非行使撤销权,撤销先前认可的竣工结算。

我们可以借鉴FADIC合同条件的做法,它规定工程竣工结算范围包含两大方面的内容:工程量清单内的事项和工程量清单外的事项,它将发包方关于工程工期违约纳入工程量清单外结算事项,从而在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一并协商解决,形成一个双方清洁工程款的最终结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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