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标注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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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常见问题案例

食品标签常见问题案例

食品标签常见问题案例一、引言食品标签是消费者了解食品信息的重要途径,正确的阅读和理解食品标签可以帮助消费者选择健康安全的食品。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食品标签常常出现问题,给消费者带来困扰和误导。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介绍食品标签常见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二、虚假宣传1.案例描述某牛奶厂家在产品包装上宣传:“含有大量蛋白质”,但实际检测结果显示,该牛奶中蛋白质含量并不高。

2.问题分析这种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消费者带来误导和欺骗。

同时也损害了其他良心企业的利益。

3.解决方法消费者可以通过查看产品成分表和营养成分表来判断产品是否真正含有所宣传的成分。

同时也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此类虚假宣传行为。

三、不规范标示1.案例描述某饮料厂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无糖”、“低热量”等标示,但未注明相应的标准和具体数值。

2.问题分析这种不规范的标示会给消费者带来误解和困扰,同时也难以进行科学的比较和选择。

3.解决方法企业应该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使用食品标签,并注明相应的标准和具体数值。

消费者在购买时可以仔细查看产品包装上的标示,并对比不同产品之间的具体数值,做出科学合理的选择。

四、过期标示1.案例描述某饼干厂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过期日期,但日期不清晰或者已经被涂改。

2.问题分析这种不规范的过期标示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健康风险,同时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3.解决方法企业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使用过期日期,并确保日期清晰可见。

消费者在购买时可以仔细查看产品包装上的过期日期,并选择没有过期或者临近过期但尚未到达保质期限的产品。

五、成分不实1.案例描述某饮料厂家在产品包装上宣传:“100%纯果汁”,但实际成分中含有较多的水和添加剂。

2.问题分析这种成分不实的宣传会给消费者带来误导和欺骗,同时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3.解决方法企业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使用食品标签,并注明产品真实成分。

消费者在购买时可以仔细查看产品包装上的成分表,并选择真正纯正的产品。

规范正确标注食品标签

规范正确标注食品标签

规范正确标注食品标签二、基本概念1.预包装食品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的定义“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预包装食品至少应符合以下的要求:“预先包装或制作”;“定量”,即“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示”。

2.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信息,展示食品特征和性能的一种形式。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装食品标签通则》中的定义,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随着市经济的发展和商品的激烈竞争,标签在促进公平交易、引导消费等方面也起了重要作用。

3.食品营养标签为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国家又发布了GB 28050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营养标签通则》,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

营养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4.食品标签标识现状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和总局2014年工作部署,全国有31个省(区、市)参加了对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在该项监督检查工作中共检查食品生产企业108806家次,发现食品标签标识存在题的企业占10.7%;检查产品170249批次,发现产品标签标识存在问题的占9.2%。

5.食品名称利用字号大小、色差、图形、符号及暗示性的语言误导消费者。

使消费者误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一性质与另一属性相近的产品混淆。

.例如:“酸角汁饮料”或“酸角果味饮料”,“酸角汁”或“酸角”字号大、颜色醒目,而反映其实属性的“饮料”或“果味饮料”字体则很小,颜色较淡,消费者很容易将这类产品误认为是纯粹的酸果汁。

企业在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商标名称”时误导消费者。

.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和品名邻近处,未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称。

规范正确标注食品标签

规范正确标注食品标签

精品规范正确标注食品标签食品关系着消费者的食用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正确信息的重要途径,为了确保消费者的食用安全,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也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一、食品标签标识相关法规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六十七条及其他相关条款;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三十三条及其他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五章及其他相关条款;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关于实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27号公告);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0号);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关于重复使用玻璃瓶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问题的复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绿色食品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140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3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饮料酒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851号);卫生部食品与监督局关于食品添加剂“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标注问题的复函(卫监督食便函[2012]549号);关于对黄酒酒精度标识问题的答复(酿酒标委秘[2011]第004号);关于销售包装中独立包装标识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函[2009]103号);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2009年第1号公告);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含菊粉食品标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食便函〔2009〕209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味精归属及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998号);农业部869号公告-1-2007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QB/T 4003-2010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二、基本概念1.预包装食品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的定义“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预包装食品标签常见问题汇总

预包装食品标签常见问题汇总

预包装食品标签常见问题汇总在预包装食品标签制作过程中,由于对标准法规不熟悉、部分条款理解不透彻等原因,导致市场上部分不合格标签的出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轻则没收违法所得,重则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因此企业必须重视,确保标签合规。

一、食品名称1.产品名称误导消费者。

例如某款浓缩乳清蛋白固体饮料,它的真实属性是固体饮料,若在产品标签上仅标示“浓缩乳清蛋白”或者“浓缩乳清蛋白”字号大于“固体饮料”,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为”浓缩乳清蛋白粉“,应使用同字号标示产品名称为“浓缩乳清蛋白固体饮料”。

2.使用不能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名称。

可以使用“新创名称”、“商标名称”、“奇特名称”等,但在上述名称不误导消费者的前提下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若易误导消费者,应在新奇名称邻近位置同字号标示出真实属性名称。

例如某款名叫“浪漫甜心”的食品,消费者从名称不能辨别出产品类别是“冰激凌”是“巧克力”还是“蜜饯”。

应在“浪漫甜心”同一展示面标示出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3.配料名称不规范。

食品标签配料表中的配料名称没有采用标准规定的专用名称。

例如,经巴氏杀菌的牛奶应标示为“鲜牛奶”,不能标示“牛奶”。

使用原卫生部、卫计委公告中的配料应标示为公告中的名称,如某配料标示为“红玫瑰”,在原卫生部《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中规定“允许玫瑰花(重瓣红玫瑰Roserugosacv.Plena)、凉粉草(仙草MesonachinensisBenth.)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因此企业应标示为“玫瑰花(重瓣红玫瑰)”或“重瓣红玫瑰”。

无论是产品名称还是配料名称都要使用反映其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否则应使用不误导消费者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食品包装标签常见问题案例大全

食品包装标签常见问题案例大全

3. 配料表
GB 2760中产品分类:
3. 配料表
GB 2760中,特丁基对苯二酚的使用范围:
3. 配料表
GB 2760中,特丁基对苯二酚的使用范围:
焙烤食品是以小麦等谷物粉料为基 本原料,通过发面、高温焙烤过程 而熟化的一大类食品。
焙烤,又称为烘烤、烘焙,是指在 物料燃点之下通过干热的方式使物 料脱水变干变硬的过程。
3. 配料表
3.2 配料表标示要求及案例分析
(3)配料中出现了不该出现的物质、字 a. 配料中没有添加,配料表中标注的情况
案例1:阿胶红糖,实际上没有添加阿胶,应如何处罚? 产品名称:阿胶红糖 被投诉无证生产:配料表中有阿胶,生产许可申证单元为食糖。
投诉原因为食糖标准中,红糖定义是不能添加任何辅料。 企业回复:企标在卫计委备案。 执法部门:企标不是行政许可;标准内容和国标冲突;无证生
主要问题: (1)配料标错 (2)配料漏标 (3)配料中出现了不该出现的物质、字 (4)配料顺序 (5)其他常见问题
3. 配料表
3.2 配料表标示要求及案例分析
(1)配料标错
案例:配料表:水、食用盐、猪骨精、食用香精。 解析: GB 7718条文规定:
• 4.1.3.1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名称 (4.1.2.1.2 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 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2. 食品名称
2.3 案例及分析
案例: 解析:
麻婆豆腐 调味料
• 当食品真是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 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 的专用名称(GB 7718-2011之4.1.2.2.2)。

预包装食品标签用通要求及常见错误简要介绍批注

预包装食品标签用通要求及常见错误简要介绍批注

03
常见错误介绍
标签内容错误
食品名称不准确
如将“饼干”标注为“甜点”,导致消费者对食品的 真实属性产生误解。
配料表不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整
未按照规定将食品的全部配料一一列出,遗漏某些重 要成分。
净含量标注不规范
如未按照规定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或者净含量标注位 置不明显。
标签格式错误
标签格式不统一
如同一批次或同一系列的食品,标签格式不 一致,影响整体美观。
对于关注健康的消费者来说,食 品营养成分表是重要的参考依据, 未标注则会影响其购买决策。
04
案例分析
案例一:标签内容错误
错误一
未标示食品生产日期或保质 期。
错误二
标示的食品生产日期或保质 期不清晰或容易误导消费者 。
错误三
未标示食品成分表或标示不 全。
案例二:标签格式错误
错误一
标签格式不符合国家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
字体、字号、颜色不符合规定
如使用过小、过浅或与背景色相近的字体, 导致消费者难以辨识。
标签布局不合理
如标签内容过于拥挤或留白过多,影响整体 协调性。
其他错误
01
未标注生产日期或 保质期
导致消费者无法了解食品的保存 期限。
02
未标注生产厂家或 地址
导致消费者无法追溯食品的来源 和生产过程。
03
未标注食品营养成 分表
错误二
标签字体大小、颜色、排列不符合标准要求,影 响消费者阅读。
错误三
标签上未标示生产厂家、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案例三:其他错误
错误一
标签上使用了虚假宣传或误导性语言。
01
错误二
标签上未标示食品营养信息或标示不准 确。

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常见问题浅析

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常见问题浅析

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常见问题浅析预包装食品是指在包装完成后不再进行添加、分装或原因制剂的食品,其标签是消费者购买时了解食品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参考依据。

然而,在日常的购物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预包装食品标签中的问题。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浅析。

1. 标签上的产品名称不明确一些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的产品名称可能不是非常明确,比如“营养餐”、“健康食品”等。

这些名称不仅难以了解食品的具体成份,而且还可能误导消费者。

因此,生产商在标签中应该尽可能准确和明确地描述产品名称和成份,让消费者更加清晰地了解食品的具体种类和成分。

2. 食品成份不清晰另一个常见问题是,一些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可能没有准确描述食品的成份。

这可能是由于生产商不愿披露食品成份,或者他们不完全了解食品成份。

这种做法不仅可能误导消费者,还可能导致某些食品过敏的人群购买不当,甚至继而出现食品过敏反应。

因此,生产商在标签上应该明确描述食品成份。

3. 生产日期或保质期不明确生产日期或保质期是标签中非常重要的数据,它们直接反映了食品的品质和安全性。

然而,在一些预包装食品标签上,这些日期可能不够明确或准确。

这种情况可能是由于产品生产量过大,或者生产商没有充分了解食品的保质期。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应该谨慎购买这些食品,以避免因为过期食品而导致健康问题。

4. 标签上未注明生产商信息在一些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可能没有显示生产商的详细信息,比如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这可能会让消费者无法判断该食品的生产商是否可信。

因此,在标签上应该注明生产商的详细信息,让消费者更加清楚地了解食品的生产来源和质量保障。

5. 标签上未注明存储条件和用法一些预包装食品标签可能未注明存储条件和用法,或者只注明了简单的存储条件,比如“存放于阴凉处”。

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保护和食用方法不够了解,进而影响食品的品质和安全性。

因此,在标签上应注明精确的存储条件和用法,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食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标注规范

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标注规范

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标注规范1、营养成分表与营养标签1.1定义营养标签: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营养成分表: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

1.2营养成分表与营养标签的关系由上述定义可知,营养标签包括营养成分表。

如标签上标示有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也属于营养标签。

2、营养成分表的基本要素营养成分表包括5个基本要素:表头、营养成分名称、含量、NRV%和方框。

(1)表头:以“营养成分表”作为表头;(2)营养成分名称:按GB28050表1的名称和顺序标示能量和营养成分;(3)含量:指含量数值及表达单位,如:能量(kJ);(4)NRV%:指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占相应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5)方框:采用表格或相应形式。

3、常见问题及解析预包装食品(豁免产品除外)未标示营养成分表解析:所有预包装食品(豁免产品除外)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字符高度不符合要求解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中“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的要求也适用于营养标签。

缺少表头“营养成分表”解析:营养成分表包括5个基本要素:表头、营养成分名称、含量、NRV%和方框。

应以“营养成分表”作为表头。

标示核心营养素之外的其他成分时,核心营养素未醒目标示解析:能量和4个核心营养素是营养标签上强制标示的成分,在任何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上(豁免产品除外),都应当标示能量和4个核心营养素的名称、含量数值及该含量数值占各自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如增大字号、改变字体(如斜体、加粗、加黑)、改变颜色(字体或背景颜色)、改变对齐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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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标注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目前,我国现行的强制性食品标签标准有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2015年7月1日后执行2013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另外,部分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中也对其适用产品的标签标示作出一些特殊的强制规定。

因此,在设计制作和标签检验时,需要充分了解GB 7718、GB 28050、GB 13432的具体要求,同时兼顾产品执行标准对标签标示的额外强制性要求,完整准确地对食品标签内容进行表述和审核。

以下将对标签标注的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进行罗列和梳理。

标签标注的常见问题食品名称食品名称是消费者对食品整体特征属性认知的开始,是食品标签中最核心的部分。

GB 7718要求标签标示食品名称能够清晰、准确地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但食品名称通过多种表现形式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仍然十分常见,具体有如下几种形式。

利用字号大小、色差、图形、符号及暗示性的语言误导消费者。

使消费者误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属性相近的产品混淆。

例如:“酸角汁饮料”或“酸角果味饮料”,“酸角汁”或“酸角”字号大、颜色醒目,而反映其真实属性的“饮料”或“果味饮料”字体则很小,颜色较淡,消费者很容易将这类产品误认为是纯粹的酸角果汁。

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商标名称”而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时,未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和品名邻近处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例如:品名是“玛咖片”,其真实属性为压片糖果。

为了使消费者能准确地认知产品真实属性,规范标签在设计制作时应使用同一或相近字号和颜色同时标注“玛咖片”和“压片糖果”;又如:商标名称为“XX乳”或“XX奶”,而产品本身只是添加少量乳制品制成的含乳饮料,如果标签未在品名附近显著标示“含乳饮料”,极易使消费者对产品真实属性产生混淆,误以为选购食品是乳制品。

通过日常标签检验的结果来看,这类只标品名、不标或弱化真实属性专用名称而造成消费误导的案例非常普遍。

配料表配料表是食品工艺和特性追溯的重要信息来源,也是消费者了解产品组成的主要参考依据。

配料表常见的不规范情况有以下几种。

配料标示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

例如:液态法白酒按照工艺必然以水、食用酒精为主,而部分产品标签为了蒙蔽消费者达到鱼龙混杂的目的,刻意不标示食用酒精,而仅标示所用固态法白酒涉及的原粮;又如,有的食品在产品名称中明示含有某种配料,而在配料表中却没有该配料。

配料名称不规范,容易引起误导。

例如:以植物油为原料的植脂奶油在配料表中标示为“奶油”,很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是以乳品为原料制成的产品,规范的标注应该是“植脂奶油”或“人造奶油”;人工种植的人参被列为新资源食品后,有的企业在标示配料时标示为“人参”,存在容易让消费者与野生人参混淆的可能,规范的标注应是“人参(人工种植)”。

GB 7718-2004条款5.1.2.1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单一配料的食品除外”,而GB7718-2011有所修改,要求无论是多种或单种配料的食品均要标示配料表。

面对新旧标准要求变化,部分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未及时对标签做相应的修改,出现了不少单一配料的食品(如茶叶、瓶桶装饮用水、食糖、食用淀粉等)未标示配料表的情况。

部分食品标签配料表未使用“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而错误使用“配方”、“成分表”等;另外,部分企业对于GB 7718-2011中规定的可以将“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作为引导词的产品范围(适用于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的产品,如酒、酱油、食醋之类的发酵产品)不清晰,造成错误使用。

复合配料标示要求经常被忽略;根据GB 7718-2011规定,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复合配料,且添加量不超过25%的情况下可以不用标示其原始配料。

除此之外,无相关标准或是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复合配料但添加量超过25%的复合配料需要在名称后加括号将原始配料按从多到少的顺序具体标注。

常见的错误案例如:月饼中馅料含量超过25%却未将馅料原始配料按要求标出;植脂末没有相关标准,未按要求将其原始配料标出。

另外,复合配料标示的一些特殊要求也经常被忽略,例如:复合配料中包含的、对最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需要根据GB 2760中的带入原则进行标示;食品中复合香辛料加入量超过2%应标示其具体名称;加入果脯蜜饯总量超过10%的食品也需要将加入的各种果脯蜜饯的具体名称标示出来。

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应同时遵守GB 7718和GB 2760的双重要求,这一点在各类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示时经常被忽略。

常见的不规范情况有:(1)标示的食品添加剂名称不是GB 2760规定的通用名称,使用俗称标示或标注错别字;例如:将“脱氢乙酸钠”标示为“脱氢醋酸钠”,将“碳酸氢钠”标示为“小苏打”,将“碳酸氢铵”标示为“臭粉”,将“苯甲酸钠”标注为“笨甲酸钠”等等。

(2)部分食品为了以“食品添加剂零添加”等观念吸引消费者,故意不标示加工中使用的、对终产品起作用的食品添加剂。

(3)对GB 2760的要求了解不足,错误使用标准不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并且标示出来。

(4)标注的食品添加剂编码不是国际编码(INS号),部分标签标注错误或错误标注成中国编码(CNS号)。

(5)未在配料或原料栏将复合食品添加剂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逐一、完整的标示出来。

例如:面包、糕点中常用的“泡打粉”、“膨松剂”就需要在名称后括号内将具有功能作用的食品添加剂按量从多到少的顺序标示出来。

字符高度标签字符高度差异会直接影响到消费者对标签内容的阅读效果,字符高度不满足标准要求会增加消费者通过肉眼阅读标签展示信息的难度,造成信息接收不全面,或多或少产生误导。

常见的不符合情况有以下几种。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积大于等于35 cm2时,强制标示的内容文字、符号、数字高度不小于1.8 mm;有的食品企业在设计制作标签是对此条规定没有了解,导致标签内容或部分标示内容字符和符号高度达不到标准要求。

净含量字符高度未能达到GB 7718要求。

不少企业在设计制作标签时,经常未将“净含量”、“数字字符”及“计量单位”作为一个整体,出现只注重数字字符高度,而忽略了“净含量”字样和计量单位的高度,导致净含量字串整体的最小高度达不到标准要求。

营养成分表不属于GB 28050豁免范围的普通食品,其营养成分表标示经常出现的问题有:漏标营养成分表;标示的营养成分表格式与GB 28050附录B规定的格式不符;将能量单位“kJ”标示为“KJ”、“Kj”或“kj”;“营养成分表”标示为“营养成份表”;各种营养素的含量值和NRV值未按照GB 28050中表1要求的修约间隔进行标注;当实测含量值低于“0”界限值时,含量值和NRV值标识错误;营养成分标示顺序不符合GB 28050表1规定之顺序;配料表显示产品使用氢化植物油,但营养成分表中未标示“反式脂肪(酸)”及其含量值。

其他常见问题普通食品应按照GB 7718和GB 28050来对所含营养素和需重点提示的风险物质(如:反式脂肪酸、胆固醇等)来进行规范标示(特殊膳食还需遵守GB 1343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之规定)。

例如:“高钙奶”产品中钙的含量应达到标准对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同时需要将产品中钙的含量按照标准格式在标签中明示出来,如需表述钙的功能还需要引用标准中对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而常见的不规范情况是表述不完整,多数都是声称“富含XX”、“高XX”、“低XX”、“无XX”却没有数据支撑。

贮存条件由有条件的豁免标示内容变为普遍强制性标示内容,漏标情况非常普遍,尤其是酒类。

执行标准有等级区分的食品未标示质量等级,或标示质量等级与标准划分等级不符。

漏标依法承担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这种情况常见于茶叶。

产品标准代号标示错误,常见的问题有:标示标准代号与标准主管部门审定的标准代号不符;标示标准已废止。

在未取得认证授权或认证授权过期未及时延续的情况下,标示“有机”、“绿色”、“无公害”、“GMP”、“HACCP”、“ISO 22000”等字样和相关标志标识。

标签标注需要注意的事项销售包装应完整标注所有强制标示内容,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1、需采取破拆方式开启或无法通过包装表面清晰查看内容物所标信息的,该包装视为销售包装,应当在该包装表面标注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2、无需采取破拆方式开启或可通过包装表面清晰查看内容物所标信息的,可以在该包装表面或内容物表面标注所有强制标示内容,也可以将强制标示内容分部分、以互补形式分别标注在包装和内容物表面。

标签标注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必须是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例如: 1 kg或1千克,日常生活中也可以称为1公斤,但是“公斤”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所以在标签标示时不能采用。

标示位置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固、液两相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应在靠近“净含量”的位置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公司或生产基地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时,或者责任主体与加工企业存在委托生产关系时,标示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将两个企业的名称、地址同时标示。

另一种是标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同时标出实际生产所在地【至少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级市名称】。

生产日期标示有严格的规定,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同一预包装食品包含多个生产日期不同的产品时,应按最早生产的产品标示或分别标示各个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

在标示标签内容时还需要对产品执行标准的标签标示部分进行兼顾。

例如:执行标准为GB 8537的矿泉水的标签内容,除了要按GB 7718标示外,还要按照GB 8537中条款8.1标志要求进行标示,内容有:水源点名称,达标界限指标,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主要阳离子(K+、Na+、Ca2+、Mg2+)的含量,氟含量>1.0 mg/L时标注含氟,含气或充气产品还须标示产品类型。

标签多处标示食品名称时应当保持一致。

经常可以见到标签主版面醒目位置的名称与其他部位食品名称不一致的情况。

例如:主展示版面醒目位置食品名称标示为“牛肉条”,而背面标签标注名称却是“牛肉味面筋制品”。

目前,国内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处于起步阶段,多数企业对其标示要求还在逐步摸索和熟悉;从检验情况来看,不少产品的营养成分表尽管格式正确,但标示的含量值和NRV值并不符合GB 28050规定的误差范围(不小于80%或不大于120%),究其原因,主要是原料来源和品质不稳定、检验未覆盖品种和生产周期、数据来源过于单一、不明其理照搬照抄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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