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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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各车间、站:

现将路局《关于下发〈铁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的通知》(安监函[2009]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传达学习,车站结合实际,作要求如下:

1、结合车站当前开展的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要将这10件铁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迅速传达到每个干部职工,认真组织学习,深刻吸取教训,营造浓厚安全宣传氛围。

2、要深刻吸取去年胶济线“4.28”事故的惨痛教训,举一反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切实增强安全生产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引导职工自觉遵章守纪,劝阻两违。

3、要认清当前安全严峻形势,牢牢把握劳动安全、调车、施工等安全重点关键,针对季节性变化对安全工作带来的影响,做到预防在先,统筹兼顾,各项工作措施抓早抓实,确保车站运输安全稳定。

附件:关于下发《铁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的通知

上海铁路局北郊站

2009年5月4日

附件:

急件

关于下发《铁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的通知

安监函〔2009〕9号

局内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指挥部,电化局上海维管段:

2008年4月28日,胶济铁路发生了一起震惊中外的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教训极其惨痛。时隔一年,我们整理了近年来因营业线施工组织管理不善、违章蛮干或无计划施工、检修作业及应急处置不当等原因导致的10件铁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希望各单位结合深入贯彻执行《上海铁路局局长1号令》,认真组织传达学习,引以为戒,并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切实增强干部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严格施工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天窗修”制度,坚决做到“施工不行车,行车不施工”,确保全局运输安全稳定。

附件:铁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铁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一、芜湖车务段“2.1”车辆伤害责任铁路交通一般B

类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08年2月1日18时08分,11183次列车计划进宣杭线十字铺站3道待避,因大雪影响,进路上的9/11号道岔无表示,该站副站长即带领3名车站人员到现场除雪。18时35分,在返回途中,该站副站长临时决定对17#道岔进行清扫。18时59分,一名作业人员由于下道不及,被通过的1582次列车当场撞死。

(二)原因分析

1.现场违章作业。现场除雪有关人员在已知1582次列车邻站通过的情况下,仍上道除雪,置基本规章制度于不顾,违章蛮干,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安全关键失控。车站值班员在1582次邻站报开情况下,盲目同意现场扫雪请求,且在列车接近、两次呼叫现场无应答的情况下,未采取果断应急措施,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3.应急组织不当。十字铺站对当日强降雪的恶劣天气,未按规定启动一级扫雪预案,该站站长未坚守岗位,扫雪组织指挥混乱,是事故发生的又一重要原因。

4.安全管理薄弱。芜湖车务段扫雪及非正常情况下行车应急管理不善,卡控措施不实、不细,现场劳动安全控制存在严重疏漏,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事故定性定责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本起事故构成职工责任死亡一般B1铁路交通事故。

定芜湖车务段责任事故。

二、南京桥工段“12.1”车辆伤害责任铁路交通一般B 类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08年12月1日8时50分,南京桥工段轨道车(2502-2504#),按计划去南京东站上行场进行吊卸水泥枕作业,到达南京东站337~369#道岔处临时停车,担当驻站联络员工作的一名轨道车司机下车,横越线路沿路肩步行去上行场信号楼。约9时14分,在绕行对应京沪上行线K1164+340路肩处的车辆待检房,因违章上道身体侵限,被通过的T776次撞出线路,当场死亡。

(二)原因分析

1.基本制度不执行。当班驻站联络员步行去上行场信号楼沿路肩行径途中,在遇到前进方向有障碍物时,不执行“在通过桥梁、道口或横越线路时,应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等规章制度,盲目违章上道行走线路。

2.安全预想不彻底。轨道车工班在作业前虽然进行了安全预想,但对一人上道横越线路行走、且行走路径的安全隐患没有进行充分考虑、预想提示,单岗作业安全预想缺乏针对性、有效性,现场作业过程各关键环节未得到严格控制。

3.日常监督检查不力。南京桥工段日常安全管理不深入,基本规章制度以及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严重不落实,对阶段性安全关键性工作抓得不细、不实,特别是对分散、单岗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不力,长期存在的惯性违章未能及时发现、得到整治,现场作业安全失管失控。

4.结合部管理失控。事故发生处所,在生产用房阻断路肩,作业人员行走通道不畅的情况下,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相关单位也未采取有效安全卡控措施。反映出站区劳动安全大联控,在部分作业单位、车间和班组未能做到全员参与,作业班组内部的小联控也未能很好开展。站区劳动安全自控、互控、他控和结合部管理的有效机制形同虚设,导致现场作业安全失控。

(三)事故定性定责

依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本起事故构成责任铁路交通一般B1事故。

定南京桥工段责任事故。

三、上海工务段“12.16”车辆伤害责任铁路交通一般B 类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08年16日1时10分至4时30分,上海工务段在沪昆线松江至石湖荡间下行线K56+500至K61+000处利

用P95大修列车进行更换混凝土枕封锁施工。线二工班一名职工带4名劳务工负责龙门口钢轨切割及电容枕的插入作业,3时43分左右,当施工至K59+720处切割龙口附近时,该职工由南向北钻越大修列车去两线间取快速夹具时身体

侵限,被上行线通过的K528次列车撞击,当场死亡。

(二)原因分析

1.职工自身安全意识淡漠。该职工在配合P95大修列车作业中,违反“在通过桥梁、道口或横越线路时,应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等基本规章制度,在邻线列车通过时盲目钻越线路,侵入限界,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

2.基本防护制度不落实。一是在环境嘈杂的大修列车车档内作业,且存在邻线车辆、切割机具等伤害可能的环境中作业,没有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二是分散作业点的安全防护失效。对龙门作业未安排专职防护人员,也未建立与现场防护员间安全联控办法。三是施工负责人没有认真安排施工防护,施工前没有执行路局施工“二图一表”的规定,对现场防护员站位布置不当,造成防护盲区。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

3.施工安全预想不充分。上海工务段作为施工主体单位,利用P95大修列车进行换枕封锁施工为首次,段领导、专业管理部门和生产车间对施工人身安全潜在的隐患没有引起

足够的重视,对安全关键环节缺乏系统了解,作业的流程、安全重点和关键不掌握,安全预想不充分,制定的安全措施不具体,缺乏针对性,职工培训教育不到位,是发生事故的管理原因。

4.现场安全盯控措施不落实。上海工务段未指派足够的专业管理人员加强指导与监督把关;车间也未能对现场关键

作业点加强监控,现场监督管理不力。事发当时,切出龙口附近就有段、车间领导在场把关,但作业小组的作业行为并未得到有效监控,是发生事故的又一管理原因。

(三)事故定性定责

依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本起事故构成责任铁路交通一般B1事故。

定上海工务段责任事故。

四、哈尔滨铁路局“7.13”责任较大死亡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07年7月13日下午,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工务段哈南线路车间长寿工区6名职工,在哈尔滨南站四场上行峰下三道第二缓行器和第三缓行器之间,进行更换配件、螺栓涂油、复紧整修、利用电镐对线路吊板进行整治的线路维修作业。15时52分,上行驼峰解体CZ06次作业至第11项3道-4辆时,溜放车辆将正在作业的5人撞轧,其中带班班长头部被轧断,当场死亡,一名线路工右腿膝盖以上轧断,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另外3名线路工被刮碰,构成轻伤。现场防护员惊慌失措,沿场内平过道跑向车间报信,横越14道时被第14项解体溜放的9辆车组撞倒并拦腰轧断,当场死亡。

(二)原因分析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哈尔滨工务段长寿工区严重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在溜放作业频繁、防护距离明显不够的驼峰咽喉区进行整修作业;现场防护员中断瞭望,没有发现溜放车组到来并及时报警,导

致安全防护失效;驻站联络员严重失职,当与现场防护员联络中断时,没有及时通知身边的调车区长采取应急措施,最终导致6名施工人员被车辆撞轧。

(三)事故定性定责

该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3人轻伤,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调理》第三条规定,本起事故构成较大事故。

该事故列哈尔滨铁路局责任较大事故。

五、萧萧联络线“2.21”向占用区间发车一般C类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08年2月21日17时55分,萧萧联络线萧山站至萧山西站间0038自动闭塞分区轨道电路发生红光带故障。杭州电务段值班信号工赶到后,不登记、不联系,盲目短接信号设备电气接点,造成0038闭塞分区在N448次列车占用的情况下红光带消失,0038信号机由红灯升级显示绿黄灯光,萧山站上行Ⅱ道出站信号由黄灯升级为绿灯,K76次列车进入N448次列车占用的闭塞分区。

(二)原因分析

萧萧联络线为单线双向ZPW-2000A自动闭塞,0038轨道电路由AG和BG 组成,其中AG设备由萧山西站控制,BG由萧山站控制,当运行方向由萧山向萧山西站时,自动闭塞设备转为反向工作状态,电路控制逻辑为AG占用时控制BG处于占用状态,由BG条件控制0038信号机点灯和向前一闭塞分区发码。

杭州电务段故障处理人员违反《铁路信号维护规则》第101条第3款和《上海铁路局电务系统设备故障应急抢修预案》(电信函[2007]03号)等有关规定,为了逃避故障考核,既未登记设备停用,也未向电务段调度汇报,擅自处理设备故障;违反《铁路信号维护规则》第100条第1、2款等安全卡死制度,在故障判断处理过程中,盲目短接由邻站送给的0038AG站联条件(0038AGJ第一组、XGJ第一组和第二组接点),造成0038AG在N448次列车占用的情况下0038BG红光带消失,0038信号机升级显示,导致K76次列车进入被N448次列车占用的0038G分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事故定性定责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本起事故构成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责任铁路交通一般C6事故。

定杭州电务段全部责任。

六、京沪线“7.15”货运列车碰撞小车一般C类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08年7月15日4时44分,京沪上行线87552次货运列车(上海机务段HXD-30058号)运行至戚墅堰站至湾城站间K1294+500处时,与上海工务段施工用小车相撞,造成87552次列车区间停车14分钟。

(二)原因分析

7月15日2时26分至4时30分,上海工务段在京沪上行线K1297+000-K1293+700处进行钢轨调边、焊接封

锁施工。4时32分,87552次列车由戚墅堰站开出,为施工线路开通后首列进入该区间的列车。

上海工务段驻站防护员不掌握现场情况,联系不彻底,施工开通条件确认不落实,盲目按施工封锁点的时间申请开通,而现场尚有人员在进行作业,在87552次列车放行时,驻站防护员未及时通知现场防护员和工地施工负责人,而是忙于将开通命令抄写在防护员手册上,直到列车二接近时才匆忙呼叫现场。

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谈薄,在施工封锁区段开通后,臆测认为首趟列车运行速度缓慢,作业地点距列车较远,违反安全防护措施,下道不及时,施工小车来不及撤出线路。

施工负责人及工务段把关干部监督、指挥不力,对施工现场安全控制存在严重疏漏,重施工进度、轻安全管理,导致现场安全失控。

(三)事故定性定责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本起事故构成列车碰撞小车责任铁路交通一般C13事故。

定上海工务段全部责任。

七、阜淮线“2.2”旅客列车撞施工机械一般B类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09年2月2日14时07分,阜淮线L7432次客运列车(合肥机务段DF4D-3035号)运行至潘集站至潘集西站间K98+800潘集交接口疏解线接轨工程施工处时,机车第Ⅱ司机室(机车操纵端)左侧与一台侵限的施工挖掘机

拐臂相撞,挖掘机倾翻,14时08分列车停于K98+317处。经救援,耽误L7432次客运列车本列1小时26分。

(二)事故原因

1. 工程施工单位失管失控。施工单位合肥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均未在施工现场把关,对大型工程机械邻近既有线施工,未能做到“一人一机”专人防护,列车通过时未停止作业;擅自改变作业内容,致使原不应使用的挖掘机驶入施工地点、盲目上道,并侵限肇事;没有按规定向施工配合单位告知施工内容、地点及影响范围;施工聘用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 设备管理单位没有履行职责。合肥工务段对该项工程不重视,不主动掌握施工内容和进度,长期处于“施工单位不通知就不监管”的不作为和放任自流状态,放弃了监管主动权,未能委派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安全监督员人员,实行施工全程监督检查,对该工程长期疏于督管,也是导致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3. 建设管理单位存在失职行为。上海东华地方铁路有限公司蚌埠地方铁路有限公司对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安

徽省宏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日常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没有进行审查把关,缺少日常有效的监督检查,是造成该事故的重要原因。

4. 施工监理单位职责不落实。蚌埠铁路建设监理公司负责该项目的监理员,不主动掌握工程进度,事发时不在施工现场,失去旁站监理的作用,是造成该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三)事故定性定责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本起事故构成责任铁路交通一般B4.3事故。

定安徽铁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铁路工程公司主要责任,追究合肥工务段和上海东华地方铁路开发有限公司蚌埠地方铁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等主要责任,定上海华东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蚌埠铁路建设监理公司重要责任。

八、陇海线虞城县站“4.15”无调度命令施工一般C类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09年4月15日13时55分,铁道部10#动检车运行到陇海线上行K350+400处(线路允许速度

205Km/h),检测出7个Ⅳ级和3个Ⅲ级线路偏差。14时40分左右,徐州工务段虞城工区人员接通知后赶至现场,因当日上午曾对该站道岔进行过养修作业,臆测道岔设备故障,但未检查发现问题。14时53分,26170次货运列车司机运行至K350+400处时发现线路严重晃车并停车后,向虞城县站值班员报告“站内陇海上行线K350+500-

K350+400处线路不良”。15时05分,工务人员检查发现陇海上行线K350+449处立交桥东侧桥台后线路轨面隆起(长度为8根轨枕),线路左高低13mm,右高低7mm,并有5-6mm的方向,水平7-8mm,隆起前后线路部分轨枕空吊。经抢修,于17时51分恢复正常运行。

(二)原因分析

徐州工务段违反《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和《上海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上铁运发[2008]316号)的有关规定,无计划施工;在事

先没有进行勘察,对路基空洞不掌握的情况下,超压注浆,致使线路轨面隆起。

1.越权审批施工方案。根据《上海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14条的规定,影响既有线线路设备的施工方案,必须由工务处审批,但徐州工务段没有将施工方案报批,而是由该段分管桥梁的副段长擅自审批。

2.无计划盲目组织施工。按照《上海铁路局粉砂土路基病害管理办法(暂行)》(工路桥函[2009]61号)的规定,对粉砂土区段下立交的隐患整治,应由各工务段先行排查,确定需处理的处所,在报请工务处复查同意后方可实施整治,但该段在未报工务处前,即自行组织实施。

3.施工方案存在严重隐患。对注浆地段的设备状况、地质条件没有进行详细勘察;整治方案安全控制措施不全面,对于200Km/h线路区段,没有安排专业人员对施工质量及轨面状态进行监控,仅要求施工人员(桥梁车间、工区)每30分钟目测观察1次;施工技术交底漏项,没有通知线路车间和工区人员进行线路监控;对桥梁工区人员参与轨道监控的规定不细不实。

4.施工现场安全严重失控。当日施工时,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均不在现场;施工地段轨面检查监控缺失,施工人员在立交桥下进行作业,无法对线路状态进行监控,导致线路轨面隆起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经查,当日12时之后,轨道监测人员没有任何观测记录。

5.应急处置严重不到位。从该段分管安全的副段长到线路车间主任、线路工区工长等,在接到铁道部10#动检车检测出7个Ⅳ级和3个Ⅲ级偏差的信息后,都没有按规定及时采取限速措施;工务处添乘部动检车的工程师在检查出IV

级超限后,也没有按规定及时向工务调度报告;在26170次货车因线路晃车而停车后,现场作业人员在未认真检查的情况下,盲目销记“设备正常”,放行列车,险些造成事故后果的进一步扩大。

(三)事故定性定责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本起事故构成无调度命令施工责任铁路交通一般C24事故。

定徐州工务段全部责任。

九、津浦线“3.23”货物列车脱轨重大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04年3月23日8时50分,津浦线23054次货物列车(南京动机务段ND5-274号)运行至京沪上行线K995+000永宁镇站14号道岔处,机车及机后1~10位车辆脱轨,其中1~7位侵入永宁镇站下行1道正线,中断上、下行线行车。经救援,于当日10时40分开通,中断上、下行正线行车1小时50分。

(二)原因分析

电务作业人员在施工准备时,未联系要点就盲目摇动道岔,致使14号道岔斥离尖轨开程变小,造成23054次货物列车进入四股脱轨,违反了《技规》第305条、《行规》第2条关于登记联系要点,维规第7.2.1关于“三不动”,《维规》第7.2.2条关于手摇把管理等有关规定。

(三)事故定性定责

根据《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号)第2.2.2条规定,本起事故构成货物列车脱轨重大事故。

定南京电务段全部责任。

十、胶济线“4.28”旅客列车冲突特别重大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08年4月28日4时38分,由北京开往青岛的T195次旅客列车运行至济南铁路局管内胶济下行线王村至周村东间K290+800处,因超速,机后9至17位车辆脱轨,并侵入上行线。4时41分,由烟台开往徐州的5034次旅客列车运行至胶济上行线K290+850处,与侵入限界的T195次第15、16位间发生冲突,造成5034次机车及机后1至5位车辆脱轨。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中断胶济线上下行线行车21小时22分。构成铁路交通特别重大事故。

(二)事故原因

1.济南局对施工文件、调度命令管理混乱,以文件代替临时限速命令极不严肃。济南局《关于实行胶济线施工调整列车运行图的通知》,即154号文件,23日印发,距实施时间28日0时仅有4天。如此重要的文件,却在局网上发布。对外局及相关单位以普通信件的方式车递,而且把北京机务段作为了抄送单位。文件发布后在没有确认有关单位是否收到的情况下,4月26日又发布了4158号调度命令,取消了多处限速命令,其中包括王村—周村东间便线限速的4240号调度命令(154号文件对该地段限速80km/h的条件并未取消),导致各相关单位在没有收到154号文件的情况下根据4158号命令,盲目修改了运器数据,取消了限速条件。

2.济南局列车调度员在接到2245次司机反映现场临时限速与运行监控器数据不符时,济南局于4月28日4:02补发了4444号调度命令:K293+780-K290+784处限速80km/h,但该命令没有发给T195次机车乘务员,漏发了调度命令。

3.王村站值班员对4444号临时限速命令没有与T195次司机进行确认,也未认真执行车机联控。

4.北京局在没有接到154号文件、也未确认限速条件的情况下,就盲目修改运器芯片;机车乘务员没有认真瞭望,失去了防止事故的最后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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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上,那些不该发生的碰撞 ——10起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解析 本报记者韩芳 汽车的普及无疑是把双刃剑,除了尾气污染,道路交通事故的大幅增加,更是城市管理的一道难题。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10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据悉,此类案件已成为该院受理的第一大民生案件。 据介绍,2012至2014年,该院共审理道路交通案件946件,此类案件占所有侵权案件的比例,2012年为 45.3%,2013年为51.2%,2014年为59.8%,呈逐年上升趋势。此类上诉案中,保险公司参与上诉的比例占到7成,而其上诉焦点主要集中在商业险免责条款的适用、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死亡或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几方面。 修理费高于估值,合理就获赔 2014年5月13日,代某驾驶大货车与林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代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无责。林某修理车辆共花费修理费3.6万元,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及代某承担上述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委托鉴定机构评估,林某的小轿车估值为人民币2万元整,故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评估价值进行赔偿。 法官释法: 法院认为,林某的车辆受损可经修复使用,且修复使用在经济上对林某更具合理性,林某选择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并主张赔偿修车费用,出于对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方当事人选择权的尊重以及更准确适用法律的角度考虑,林某维修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虽然高于车辆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但尚在合理范围内,不属于畸高,且系维修车辆恢复正常驾驶状态所需的必要费用,故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偿。 开门撞伤骑车人,乘客也得赔 2013年8月30日,柴某乘坐陈某驾驶的车辆在非机动车道内停车,柴某开启左后车门下车时,刚好撞到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的亢某,造成亢某受伤、车辆损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某、柴某负全部责任,亢某无责任。陈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亢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柴某及保险公司承担各项损失。 法官释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乘坐机动车时,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本案中,柴某未尽到安全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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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阅读提示: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交通事故案件数量不断上升。江苏东海法院近日发布了十件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典型案例,逐案剖析权利主张与阐明法律责任。 案例一:车辆没有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主体 案情概要:2012年 8 月11日16时许,朱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陈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另查明,朱某为冒某所雇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与肇事司机朱某以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统统告上法庭,索赔3400余元。 裁判要旨: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陈某、被告冒某按责承担。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朱某作为雇员,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担。 法官点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就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就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法官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案例二:车辆借给没有驾驶照的人员驾驶,发生事故后车主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案情概要:2012年4月4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无证、未投保险)借给朋友王某外出游玩,王某没有驾照。在某一路段上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队没有进行责任认定。孙某伤好后将车主刘某、借车人(肇事者)王某告上法庭,索赔6万多元。 裁判要旨:机动车辆之间因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双方各承担 50%。考虑到被告刘某作为车主将车辆借给无驾照的孙某具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判定其承担 15%责任,王某承担50%,孙某自己承担35% 。因刘某的车辆未投交强险,医疗费等损失由被

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迅猛增长,由于人、车、路、环境等道路交通系统的要素不完善、不协调,安全出行知识缺乏,法制观念不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依然多发。 为警示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自觉守法,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我局从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选择涉及安全护栏、客车安全带、货运车辆肇事、小客车肇事、起火燃烧导致重特大事故等典型事故案例,逐案剖析事故教训,以警示社会,引起关注,希望道路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能够以此为鉴,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文明、安全行车,自觉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带”血的教训 ——2012.8.31连霍高速公路河南三门峡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2年8月31日8时48分,灵宝市宝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驾驶人郭世平驾驶号牌为豫M15260的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29人,实载27人),沿连霍高速公路(G30)自西向东行驶至784公里加420米处河南三门峡境内,因遇大雨,车辆发生侧滑,翻至道路右侧沟中,造成大客车上8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15人受伤。 二、教训与启示 当高速行驶的汽车发生碰撞或者遇到意外紧急制动时,将产生巨大的惯性力,这个惯性力可以超过驾驶人、乘车人自身体重的20倍(不同的行车速度及撞击程度有所不同),使驾驶人及乘车人与车内的方向盘、玻璃、座椅靠背、车门等发生碰撞,极易造成对驾乘人员的伤害。美国每年有超过1万名驾驶人因为使用安全带而保住生命,欧洲通过使用安全带每年挽救超过5000人的生命。我国对于驾驶人和乘车人使用安全带有明确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交通运输部明确要求,7月1日起没有配备安全带的客运车辆不得上高速公路行驶。 此次事故中,肇事车座位虽然全部装有安全带,但40%的座位配备安全带不能正常使用,存在缺少安全带锁扣等问题;客运车驾驶人在发车前未履行安全告知义务,提醒乘车人系安全带,客运站也未对出站车辆乘车人系安全带情况进行检查。从事故的后果来看,车辆左前部直接撞击地面的部分变形较为严重,车体大部分变形不严重,未影响内部生存空间,大部分乘员是先被甩出车外,后被事故车辆砸压致死。如果能够有效使用安全带,必然会大大减少伤亡人数。 违法装载危险品车毁人亡痛惊心 ——2011.7.22京港澳高速公路河南信阳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1年7月22日3时43分,山东威海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驾驶人邹建洲驾驶鲁K08596号大型卧铺客车,乘载47人(核载35人),行驶至河南省信阳市境内京港澳高速公

铁路事故案例汇总

锡林浩特车务段铁路交通事故案例 学习资料 第一部分 人身安全案例 一.路内职工责任轻伤事故案例 X年X月X日X站上水防护员李X上水作业时,因雨天道滑,忙于抢点,摔倒在水井盖上,造成人身轻伤。具体情况如下: (一)事故概况 X月X日10时05分,X站清扫员兼上水防护员李X担当1道客车X次上水作业防护任务。上水作业时,李X帮助上水员拉水管,因雨天道滑,摔倒在1、Ⅱ道间第3位上水栓上,被上水栓阀门手柄杆碰伤,造成右股骨粗隆部开放性粉碎型骨折,构成人身责任轻伤事故。 (二)事故原因 1.李X上水作业时,在雨天道滑的情况下,既未按规定穿防护雨具,又忙于协助上水工抢点作业,不慎摔倒在水井盖上,造成摔伤。 2.李X担任清扫员兼上水防护员职务,在上水作业中精力不集中,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上水过程中未认真确认周围状况而导致摔倒碰伤。 3.X站在恶劣天气下未对上水作业进行重点卡控,致使在上水作业时间紧的情况下安全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防范措施 1.严格劳动安全管理。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人身安全工作,把人身安全与行车安全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并加强现场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检查教育,严格落实职工现场作业安全控制措施,加大人身安全检查力度,消除劳动安全隐患,确保职工人身安全。

2.严格施工检修作业等防护工作。各单位要认真查找施工防护安全措施存在的不足,及时进行修改完善。作业防护人员在施工、检修、清扫设备作业中,要严格防护措施的执行,杜绝防护不到位问题的发生。 3.认真开展劳动安全对规对标检查,加大现场作业过程卡控,确保作业人员人身安全。 二、X站“7.11”调车人身伤害事故 (一)事故概况: X年X月X日,X站解体3108次,10点20分调车长XX传达完计划后,站在机车媒水车一端运行方向右侧开始作业,机车运行中在绕过钩头向左侧移动时,右脚踏空,坠落在线路内,造成双腿被轧断致残。 (二)原因分析: X年X月X日当天X站有降雨,站区泥泞,调车长XX在作业中违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控制措施》的规定穿雨鞋作业,在机车运行中移动位置时没有站稳抓牢,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防范措施 (1)各站长要按规定在调车作业时到现场盯控,卡控作业的关键点,消除安全隐患。 (2)在调车作业中作业人员要按照《人标》、《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控制措施》中的规定,按规定着装,在作业中一定要抓稳站牢。特别是在作业中不要分心,不要偷懒,必须按照规定执行。 三、X站“1.22”人身伤害事故 (一)事故概况:

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1.17)

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1.17)

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迅猛增长,由于人、车、路、环境等道路交通系统的要素不完善、不协调,安全出行知识缺乏,法制观念不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依然多发。 为警示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自觉守法,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我局从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选择涉及安全护栏、客车安全带、货运车辆肇事、小客车肇事、起火燃烧导致重特大事故等典型事故案例,逐案剖析事故教训,以警示社会,引起关注,希望道路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能够以此为鉴,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文明、安全行车,自觉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带”血的教训 ——2012.8.31连霍高速公路河南三门峡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2年8月31日8时48分,灵宝市宝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驾驶人郭世平驾驶号牌为

豫M15260的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29人,实载27人),沿连霍高速公路(G30)自西向东行驶至784公里加420米处河南三门峡境内,因遇大雨,车辆发生侧滑,翻至道路右侧沟中,造成大客车上8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5人受伤。 二、教训与启示 当高速行驶的汽车发生碰撞或者遇到意外紧急制动时,将产生巨大的惯性力,这个惯性力可以超过驾驶人、乘车人自身体重的20倍(不同的行车速度及撞击程度有所不同),使驾驶人及乘车人与车内的方向盘、玻璃、座椅靠背、车门等发生碰撞,极易造成对驾乘人员的伤害。美国每年有超过1万名驾驶人因为使用安全带而保住生命,欧洲通过使用安全带每年挽救超过5000人的生命。我国对于驾驶人和乘车人使用安全带有明确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交通运输部明确要求,7月1日起没有配备安全带的客运车辆不得上高速公路行驶。 此次事故中,肇事车座位虽然全部装有安全带,但40%的座位配备安全带不能正常使用,存

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49322

案例一:杭州重大交通肇事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8月4日21时40分,29岁的司机魏志刚酒后驾驶黑色保时捷越野车,将正在过马路的16岁女孩马某某撞死。检查机关经审查认为,魏志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其体内血液乙醇成分含量为0.36mg/ml),且超速行驶。根据鉴定结论,车速为74—83km/h,(道路限速为60km/h),对横过马路的行人动态观察不力,措施不及,致使所驾车辆撞上行人马某某,并造成其死亡的后果,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行为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 案例分析: 面对这次案件,我们从情感和法律上都是无法接受的。毕竟,胡斌案件的宣判声还在耳边萦绕,却又一次发生了类似的交通案件。豪车、饮酒、超速、追悔不及这一系列的词汇和以往的案件都惊人的相似,而它们的后果都是无辜年轻生命的逝去,屡次发生的事故仍然不能引起某些人的警醒,更令我们震惊的是,根据交警部门对肇事司机违法记录的查询,从2008年5月至2009年7月期间,他名下的这款豪华越野车就有14次交通违法行为,我们从中读出得只能是交通意识的淡薄!任何苦口婆心的劝戒和后果惨重的前车之鉴在驾驶者无克制的酒瘾面前丧失了效力,“酒乃穿肠毒药”,总是有一些极少数的驾驶者开车还肆无忌惮地饮酒,饮酒完了还不算,还在大街上驾驶着豪车游逛。我们除了期望这些

似乎忌惮的人能够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还要呼吁所有交通参与者能够一起努力来构建和谐的交通环境,司机能够主动礼让行人,慢行通过,而行人也要提高安全意识,做好自我防护,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我们期望通过法律的严惩和全社会的共同治理,能够把这些极少数的害群之马赶出马路去!还全社会一个安宁和谐的环境。 案例二:黑龙江鸡西发生恶性酒后驾车交通事故 据报道,8月5日,黑龙江省鸡西市发生一起恶性酒后驾车事故,一醉驾男子连撞26人,造成2人死亡,7人住院治疗,3人留院观察的恶性后果。 8月5日18时左右,家住鸡西市鸡冠区的司机张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黑G9XXX的路虎越野车,行驶至鸡冠区跃进街跃进桥桥头时,轧伤一行人右脚,并于伤人及其家属发生争执,导致大量群众围观。再此过程中,张某某向后倒车,又撞到了车后一名围观群众,随后车辆又向前驶处十米左右,撞上围观群众多人,当场导致1人死亡,多人受伤。据目击者证实,当时驾驶员满身酒气,路虎越野车再次启动后,撞飞路边的小吃摊,并撞到许多人,造成当时现场群众情绪十分激动,很多群众用棍棒围打司机,警察及时赶到维持秩序,并把肇事司机带回接受调查。 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

交通事故纠纷案例

交通事故纠纷案例 【篇一:交通事故纠纷案例】 【内容提要】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通常会产生连锁反应,涉诉的人 不但包括肇事者,还可能包括保险公司、肇事车主、肇事者所在单 位等,针对不同的情况,法院的裁判也会有所区别。今天律海扬帆 小编与大家分享一些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对 事故责任未作认定的,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2010年9月17日下午,石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市 区双南线由南往北行驶,行经双南线与六虹桥路路口由南向西转弯时,遇金某推自行车行走在路口西侧人行横道上,双方发生碰撞, 造成金某受伤及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当 事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规定的情况,对本次交通事故责任不作认定。金某起诉要求石某赔偿。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因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在机动车一方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应 认定机动车一方负全责,由石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 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 之十的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 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和机动车 一方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均在机动车一方。因此,机动车一方没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就应认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律之所以 这样规定,是因为机动车能快速移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而这一 危险性只有机动车才能有效控制。机动车上路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相遇时,应主动让行,并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保持安全距离。 2、在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承 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有 无赔付责任?

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2014年1月5日下午3时左右,在辽宁朝阳商业城对面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此次车祸造成4人死亡,其中有两名儿童。下面是详细情况: 时间:2014年1月5日下午3时左右 地点:辽宁朝阳商业城对面 直击现场: 据目击者称一辆轿车在行驶道路上呈S状行驶与同向行驶的越野车相撞后冲向路边人群导致6-7名路人被撞,当场4人被撞身亡其中有2名儿童,其余伤者被恰好路过的120急救车送往医院。

一、事故概况 2014年2月7日12时许,姚某驾驶赣L12607号大型客车(核载29人,实载27人)由贵溪市区沿贵西线往双圳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文坊镇虹桥村塔树岭路段右转弯直线上坡26.2米处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公路左侧道路,车辆翻滚至罗塘河内,造成车上乘客3人死亡、2人重伤(无生命危险)、其他21名乘客轻微伤及车辆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成因分析 姚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大型越野客车,载客上路行驶,思想麻痹,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

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第三十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三、事故教训 本次事故中驾驶人姚某持“A2”驾驶证驾驶大型客车,遇雨天驾驶大型客车,麻痹大意,遇致使惨剧的发生。驾驶员应严格按照驾驶证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更应集中注意力驾驶机动车,遇雨天驾驶员应降低行驶速度,避免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余江县“2014.2.1”道路交通事故

十大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十大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时刻提醒我们遵守交通法规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稳中有降,但总量仍然较大,并且80%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因交通违法导致。“全国交通安全日”(2012年12月2日)来临之际,陕西省公安厅交管局转发了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希望道路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能够以此为鉴,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2012.10.7 青银高速山东淄博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2年10月7日11时44分,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长途汽车运输公司驾驶人牛传更驾驶鲁A96925大客车,自东向西沿青银高速公路行驶至淄博路段,在超越同向右侧车道一辆大货车时,突遇山东省高密市王瑞先驾驶鲁GJ031B小客车从两车间强行超车并线,导致鲁A96925大客车与鲁GJ031B小客车刮擦后,失控冲过中央活动护栏,与对向济南旅顺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驾驶人周玉山驾驶的鲁A18526大客车发生碰撞,致鲁A18526大客车翻入高速公路边沟,造成14人死亡、6人重伤。2012.8.31 连霍高速公路河南三门峡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2年8月31日8时48分,灵宝市宝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驾驶人郭世平驾驶号牌为豫M15260的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29人,实载27人),沿连霍高速公路(G30)自西向东行驶至784公里加420米处河南三门峡境内,因遇大雨,车辆发生侧滑,翻至道路右侧沟中,造成大客车上8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5人受伤。

包茂高速陕西延安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2年8月26日2时31分许,内蒙古包头市驾驶人陈强驾驶蒙AK1475号宇通牌卧铺大客车(以下简称大客车),沿包茂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484km+95m处,与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驾驶人闪文全驾驶的重型罐式半挂汽车列车(主车豫HD6962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豫H213A挂号中集牌罐式半挂车,以下简称“汽车列车”)发生追尾碰撞,致罐式半挂车内甲醇泄漏并起火,造成大客车内36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 2012.3.13 四川马尔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2年3月13日12时28分,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县驾驶人王千驾驶川U20777号金龙大客车从成都驶往马尔康县,该车核载35人,实载21人,行至马尔康县境内317国道295公里加138米一连续下坡且转弯处,翻坠于垂高65米的山沟下,造成15人死亡,6人受伤。 2012.1.4 沪昆高速贵州黔南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2年1月4日18时30分,安徽省黄山市凯鸿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驾驶人杨献辉驾驶皖J06318号大型普通客车(核载53人,实载57人,其中包括4名儿童),从浙江省义乌市驶往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沿沪昆高速公路行至1765公里加500米处贵州省黔南州贵定县境内裕民大桥路段,车辆越过中心隔离带及对向车道路侧防护栏,翻入路边垂直高度8.8米下水沟中,造成18人死亡,39人受伤。

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

日1月172014年 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迅猛增长,由于人、车、路、环境等道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不协调,安全出行知识缺乏,法制观念不强,交通系统的要素不完善、依然多发。为警示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自觉守法,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我局从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选择涉及安全护栏、客车安全带、货运车辆肇事、小客车以警示社会,引起关逐案剖析事故教训,肇事、起火燃烧导致重特大事故等典型事故案例,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道路运输从业者能够以此为鉴,注,希望道路交通参与者、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安全行车,自觉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文明、“带”血的教训连霍高速公路河南三门峡——2012.8.31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一、基本情况分,灵宝市宝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驾驶人郭世平驾驶号时8488月31日2012年自西沿连霍高速公路(G30)27人),牌为豫M15260的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29人,实载翻至道路右侧因遇大雨,车辆发生侧滑,公里加420米处河南三门峡境内,向东行驶至784 15人受伤。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沟中,造成大客车上8 二、教训与启示当高速行驶的汽车发生碰撞或者遇到意外紧急制动时,将产生巨大的惯性力,这个惯,使)倍(不同的行车速度及撞击程度有所不同性力可以超过驾驶人、乘车人自身体重的20车门等发生碰撞,极易造成对驾乘人员座椅靠背、驾驶人及乘车人与车内的方向盘、玻璃、欧洲通过使用安全带每万名驾驶人因为使用安全带而保住生命,的伤害。美国每年有超过1人的生命。我国对于驾驶人和乘车人使用安全带有明确规定。《道路交通5000年挽救超过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交通运51安全法》第日起没有配备安全带的客运车辆不得上高速公路行驶。月1输部明确要求,7的座位配备安全带不能正常使用,但40%此次事故中,肇事车座位虽然全部装有安全带,客运车驾驶人在发车前未履行安全告知义务,提醒乘车人系安存在缺少安全带锁扣等问题;车辆左前客运站也未对出站车辆乘车人系安全带情况进行检查。从事故的后果来看,全带,大部车体大部分变形不严重,未影响内部生存空间,部直接撞击地面的部分变形较为严重,必然会大大减如果能够有效使用安全带,分乘员是先被甩出车外,后被事故车辆砸压致死。少伤亡人数。车毁人亡痛惊心违法装载危险品 京港澳高速公路河南信阳——2011.7.22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一、基本情况分,山东威海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驾驶人邹建洲驾驶鲁43322日时72011年月,行驶至河南省信阳市境内京港澳高速公人)(号大型卧铺客车,乘载47人核载35K08596页6 共页1 第 日月172014年1 客车起火燃烧,因车厢内违法装载的易燃危险化学品突然发生爆燃,115米处,路938公里加人受伤。人死亡、6造成41 二、教训与启示危险化学品因其自身的物质特性和化学成份存在着极强的危险性,使得其储存、运输也要有特殊的方式,否则极易因危险化学品泄露、爆炸、燃烧导致人民生命财产受到损失。条规定“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38对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条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41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第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此次事故中,张辉在明知偶氮二异庚腈属于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情况下,隐瞒货物性质,通过公路营运客车托运没有危险品标识且运输条件不符合标准的偶氮二异庚号卧铺客车在营运过程中,的有关规定。鲁K08596腈,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站外上客、上货,客厢内客货混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道路运输将危险品被装载客厢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的规定,车辆运输旅客的,摩擦、发动机放热等因素综合

交通事故12个典型案例综合分析模板

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十二个典型案例综合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归根结底是人、车、路、环境四个方面的因素失去平衡所造成。一般情况下,汽车驾驶人违法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据有关资料统计,道路交通事故中,由于驾驶人违法负有直接责任的约占70%,而行人和乘车人的责任只占20%。下面结合事故案例,综合分析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 一、违反机动车驾驶人规定的违法行为. 违反机动车驾驶人规定并导致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常见的有疲劳驾驶车辆;酒后或服用影响安全驾驶的药物驾驶车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驾驶车辆时吸烟、接打手机、饮食、攀谈(精力不集中)或做其他有碍安全行车的动作;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等。 1.违法酒后驾驶 (1)酒后驾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首要因素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结果显示,约50%-60%的交通事故是由于酒后驾驶造成的;有20%的交通事故是由驾驶人服用药物不当造成嗜睡引起的。 (2)酒后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生理及心理因素酒的主要成分是酒精(化学名称为乙醇)。而酒精对人体各种器官都有损害,是一种原生质毒物麻醉剂。它作用于高级神经中枢,当人脑及其他神经组织内酒精浓度达到一定程度后,中枢神经活动便逐渐迟钝并延及脊髓神经,先使人的判断力发生障碍,而后四肢活动变得迟缓。具体影响如下: ①反应能力降低。驾驶人饮酒后对外界刺激反应迟缓。例如,驾驶人在没饮酒的情况下发现前方出现危情况,从视觉感知(眼看到)到采取紧急制动的反应时间约为0.7s,饮酒后反应时间则要延制至1.4-2.1s,同速下的制动距离随之延长,肇事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另据报导,驾驶人醉酒状开车,则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为没有饮酒情况下开车的16倍。 ②视觉机能降低。当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高于50mg/100mL时,其色觉和视野等视觉机能大幅度下降;当酒精浓度为200mg/l00mL时,颜色感觉能力降到不能正确发现和感知交通信号、标志与标线;同时由于视野范围减小,很多危险信息看不到,因而极易发生事故。 ③触觉和操作能力降低。驾驶人饮酒后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其手、脚的触觉能力降低,当血液中酒精浓度为30mg/100mL时,操作能力开始受影响,

(2020年整理)铁路事故案例心得体会.doc

事故案例心得体会 人的生命是宝贵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高于一切。违章造成的铁路交通事故却把人们唯一的生命夺走了。观看了《新乡桥工段安全警示片》,使我感受到“安全大于天”、“安全警钟长鸣”、“安全万事排最先”的深刻含义;感受到生命的珍贵和铁路交通事故给人们带来的巨大灾难。 当看到一个个幸福的家庭支离破碎,一个个鲜活的生命突然消失,多少年迈的老人没了儿女,多少年幼的孩子没了父母,我的心久久无法平静。心中不由迸发了“人人讲安全,事事为安全;时时想安全,处处要安全”的感想,作为一名铁路员工,这是我通过观看安全警示片后,深刻领悟到的工作原则。通过学习,再次强化了自己的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并切实落到日常工作中。 事故的主要原因都是工作人员未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按章作业,工作负责人现场管理不到位,执行不到位。一件件事故的发生,暴露了安全管理的一系列问题,凸现了工作人员安全责任不清,现场不进行查勘,作业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技能。诸上事实证明,如果对危险点不预测,不防范和控制,那么在一定的条件下,它就可能演变为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看完警示片体会如下: 1.新任职工对规章不熟悉,不遵守《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

在案例中,接打手机;违反“现场防护员需站在距作业地点5-10米范围内便于瞭望的地点防护”,在区间上下班时,应在路肩或路旁行走,在双线期间应面迎列车方向;以至于酿成悲剧; 2.防护作业时应该设置专职防护,防护员需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防护员不得临时随意调换,确需更换时,施工负责人需重新对防护员布置作业内容、安全关键点和注意事项。 3.作业人员现场操作中执行力度缺乏,高处作业不按要求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或安全绳,酿成悲剧; 4.跨越线路时,“一站、二看、三确认、四通过”和“手比、眼看、口呼”制度执行不到位; 5.现场负责人不经确认、擅自下达作业指令,带领作业人员,提前进网,以及没有遵守天窗作业基本防护要求。 总之,这几起事故的发生是和防护人员失职、作业负责人在作业过程中没有起到监督提醒和负责的态度、作业人员对规则规章的不熟悉不遵守有关,导致了认识上的差异,酿成了重大交通事故。 下一步工作开展计划: 1.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重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逐级分解,具体到人,落实到生产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的统一协调管理; 2.车间内部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检查制度、奖惩制度等,形成安全生产的有效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完善作业规程,并严格按规程进行现场作业,反对违章作业,加强现场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及时整

各类交通违法造成的交通事故案例

2009年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日期:2011年10月11日 16:16:36 一、专业运输车辆交通违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1、大型客车超员行驶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1月6日8时20分许,王某驾驶天津牌照大型客车,沿新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承德道交口时,遇张某骑自行车沿承德道由西向东行驶,王某因车上载人过多,造成制动失效,所驾驶大客汽车前部与张某骑的自行车左侧接触,造成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2009年2月26日17时55分许,蓟县驾驶人林某超员驾驶大客车,沿蓟县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营坊桥处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张某、王某、李某受伤,朱某、郑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大客车超员行驶多是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载客超员会造成车辆过重,制动性能降低,制动距离延长。同时超过车辆限定的载客人数后,乘车人员不能在车辆设定的座位就座,乘客的危险系数增高,且此部分增设的座位不能纳入到乘客保险中,出事故后,乘客伤亡极易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乘车空间狭小使车厢内人员拥挤,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的损害也将加大。 交警提示: 客运公司、客车司机不能只顾经济利益不顾交通安全,要时刻将自身、乘客与他人的交通安全摆在首位,一定要按照客车核定载客人数承载,不得超载,更不能为了超员行驶私自拆改座位、增设座位。乘车人为了自身安全和权益,应主动拒绝乘坐超员行驶的车辆,并有义务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超员运营的行为。

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及分析20个

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及分析20个 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以下内容是本站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交通事故案例,欢迎参考! 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及分析案例一:车辆没有过户,出了车祸谁赔? 【案情概要】2016年8月11日16时许,朱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陈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另查,朱某为冒某所雇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肇事司机朱某、保险公司统统告上法庭,索赔3400余元。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陈某、被告冒某按责承担。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朱某作为雇员,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担。 【法官点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

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法官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案例二:借车给没有驾照的朋友开,发生事故,车主要赔吗? 【案情概要】2016年4月4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无证、未投保险)借给朋友王某外出游玩,王某没有驾照。在西双湖北提,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队没有进行责任认定。孙某伤好后将车主刘某、借车人(肇事者)王某告上法庭,索赔6万多元。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机动车辆之间因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双方各承担50%。考虑到被告刘某作为车主将车辆借给无驾照的孙某具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其承担15%的责任,王某承担50%,孙某自己承担35%。因刘某的车辆未投交强险,医疗费等损失由被告王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49534元,交强险之外的20166元,刘某、王某、孙某按照上述责任比例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重大交通肇事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8月4日21时40分,29岁的司机志刚酒后驾驶黑色保时捷越野车,将正在过马路的16岁女孩马某某撞死。检查机关经审查认为,志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其体血液乙醇成分含量为0.36mg/ml),且超速行驶。根据鉴定结论,车速为74—83km/h,(道路限速为60km/h),对横过马路的行人动态观察不力,措施不及,致使所驾车辆撞上行人马某某,并造成其死亡的后果,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行为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 案例分析: 面对这次案件,我们从情感和法律上都是无法接受的。毕竟,胡斌案件的宣判声还在耳边萦绕,却又一次发生了类似的交通案件。豪车、饮酒、超速、追悔不及这一系列的词汇和以往的案件都惊人的相似,而它们的后果都是无辜年轻生命的逝去,屡次发生的事故仍然不能引起某些人的警醒,更令我们震惊的是,根据交警部门对肇事司机记录的查询,从2008年5月至2009年7月期间,他名下的这款豪华越野车就有14次交通行为,我们从中读出得只能是交通意识的淡薄!任何苦口婆心的劝戒和后果惨重的前车之鉴在驾驶者无克制的酒瘾面前丧失了效力,“酒乃穿肠毒药”,总是有一些极少数的驾驶者开车还肆无忌惮地饮酒,饮酒完了还不算,还在大街上驾驶着豪车游逛。我们除了期望这些似乎忌

惮的人能够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还要呼吁所有交通参与者能够一起努力来构建和谐的交通环境,司机能够主动礼让行人,慢行通过,而行人也要提高安全意识,做好自我防护,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我们期望通过法律的严惩和全社会的共同治理,能够把这些极少数的害群之马赶出马路去!还全社会一个安宁和谐的环境。 案例二:鸡西发生恶性酒后驾车交通事故 据报道,8月5日,省鸡西市发生一起恶性酒后驾车事故,一醉驾男子连撞26人,造成2人死亡,7人住院治疗,3人留院观察的恶性后果。 8月5日18时左右,家住鸡西市鸡冠区的司机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黑G9XXX的路虎越野车,行驶至鸡冠区跃进街跃进桥桥头时,轧伤一行人右脚,并于伤人及其家属发生争执,导致大量群众围观。再此过程中,某某向后倒车,又撞到了车后一名围观群众,随后车辆又向前驶处十米左右,撞上围观群众多人,当场导致1人死亡,多人受伤。据目击者证实,当时驾驶员满身酒气,路虎越野车再次启动后,撞飞路边的小吃摊,并撞到许多人,造成当时现场群众情绪十分激动,很多群众用棍棒围打司机,警察及时赶到维持秩序,并把肇事司机带回接受调查。 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

铁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各车间、站: 现将路局《关于下发〈铁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的通知》(安监函[2009]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传达学习,车站结合实际,作要求如下: 1、结合车站当前开展的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要将这10件铁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迅速传达到每个干部职工,认真组织学习,深刻吸取教训,营造浓厚安全宣传氛围。 2、要深刻吸取去年胶济线“4.28”事故的惨痛教训,举一反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切实增强安全生产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引导职工自觉遵章守纪,劝阻两违。 3、要认清当前安全严峻形势,牢牢把握劳动安全、调车、施工等安全重点关键,针对季节性变化对安全工作带来的影响,做到预防在先,统筹兼顾,各项工作措施抓早抓实,确保车站运输安全稳定。 附件:关于下发《铁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的通知 上海铁路局北郊站 2009年5月4日 附件: 急件

关于下发《铁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的通知 安监函〔2009〕9号 局内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指挥部,电化局上海维管段: 2008年4月28日,胶济铁路发生了一起震惊中外的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教训极其惨痛。时隔一年,我们整理了近年来因营业线施工组织管理不善、违章蛮干或无计划施工、检修作业及应急处置不当等原因导致的10件铁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希望各单位结合深入贯彻执行《上海铁路局局长1号令》,认真组织传达学习,引以为戒,并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切实增强干部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严格施工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天窗修”制度,坚决做到“施工不行车,行车不施工”,确保全局运输安全稳定。 附件:铁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全国中小学生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全国中小学生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一、横穿马路引发的交通事故 2010年6月上旬,适逢中午放学时分,重庆市江北区某小学学前班的6岁男生杨某,随爷爷一起走出了学校的大门。途中,杨某偶遇母亲在马路对面召唤,于是挣脱了爷爷牵着他的手,向马路对面飞奔而去。不料,在刚刚跨进马路主路两-步,路的左侧突然飞驰来了一辆北京牌吉普车,将杨某撞倒并从他幼小的身体上碾压了过去。杨某当场死亡。 2011年元月,一名年仅7岁的小女孩陶某,与家人前往医院探望病人。在探望结束以后,陶某及家人步行回家。突然,马路对面传来了呼喊陶某名字的声音。说时迟那时快,陶某丢下家人飞奔着冲上了马路。结果被一辆路过的小货车挂倒并碾压,当场失去了幼小的生命。 2011年4月中旬,某小学一名一年级的女生陈某下午放学回家。为抄近路回家,陈某没有走过街天桥,而是从人行护栏的缺口处进入了行车道。突然从道路左侧驶过来一辆汽车,紧急刹车并使车尾横在了公路上。此时,道路的右侧又有一辆大客车驶过,两车相会当场将陈某夹在了中间,这一重大的冲击将陈某小小的躯体瞬间压成了肉饼。 2012年4月,一名7岁的小学男生王某,随着姨妈一起去上学。在被亲人送到车站以后,王某为了追赶公交车,突然从电车的车头部位穿过了马路。不料,刚刚跑出了两步路,王某就被一两疾驶而来的翻斗车撞倒,当场死亡。

二、在公路上玩耍时引发的交通事故 2010年6月的一个傍晚,一名小学三年级的学生陈某在吃过晚饭以后,与几个同学一起在马路上玩耍。结果,突然冲过马路的陈某,被路过的一辆大货车的左前轮碾压过了右腿和头部,在送去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2011年3月,又是一个傍晚,两名男生在公路上玩耍打闹。其中一名8岁的男生彭某突然奔跑着穿过公路,结果被驶来的一辆大货车碾压,当场死亡。 2012年8月,一名8岁的二年级男生赵某,随父母在公路边摆摊。当他与朋友在路上休息玩耍时,突然横穿通过了公路。最终,赵某的头部撞在了一辆大货车的后轮上,惨遭碾压,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扒车、挤车引发的交通事故 2009年冬,某小学一年级男生刘某,在上学途中遇到一辆大货车缓慢行驶。为搭便车,刘某就与另外一名同学一起扒吊在了大货车的脚踏板上。当车辆快驶到校门口的时候,两人准备跳下车去上学。不料,刘某被大货车的后轮碾压,经抢救无效死亡,死时年仅7岁。 2010年10月,一名男生在放学后搭乘客车,当车辆快要进入车站时,他提前扒吊车门,结果被众人拥挤于车轮下,碾压致死。 2011年2月,11岁的五年级女生李某,放学后在等车回家。当一辆客车驶来时,李某跟随着其他要搭乘车的大人们一起冲刺。幼小的李某挤不过强壮的成年人,最终被其他人挤倒在车右轮之下,当场碾压致死。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涉及因果关系参与度法院判决合理性的分析 案情: 2011年10月1日17时10分许,被告XXX驾驶鲁B51Y01号小型客车,沿青岛市经济开发区嘉陵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武夷山路路口处左转,适遭原告XXX 驾驶鲁BCM05号二轮摩托车沿嘉陵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使两车损坏,原告XXX受伤。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1年11月8 日对本次交通事故做出公交认字【2011】第100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XX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XXX承担次要责任,原被告均对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发生后,原告XXX被送往青岛市经济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救治,诊 断为:腰椎滑脱症、腰椎间盘突出症、轻型闭合型颅脑损伤。原告于2011年11 月8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XXX XXX保险有限公司青 岛分公司赔偿医疗费82744.9 元、误工费1 4870元、护理费2 739元、伙食补助费420 元,共计100773.9 元。 评析: 在本案中,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青岛市经济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救治,青岛市开发区第一人民影像中心影像检查报告单中认定XXX腰椎滑脱、移行椎、 “L5/6 ”椎间盘轻度突出、腰4 双侧椎弓崩解、腰4/5 椎小关节退变、腰4/5 椎间盘后移。其后医院对XXX进行腰椎后路腰5全椎板切除、椎管扩大减压、腰5/骶1椎间盘摘除术、椎弓根钉棒内固定术、椎间Cage植入植骨融合术。 我公司在认真仔细审查原告XXX提交的病历等相关证据后,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考虑到原告XXX的年龄及所从事的工作初步判断原告XXX在事故发生前很可能已经患有慢性腰椎间疾病,所以认为本案涉及交通事故与所受伤情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问题。由此,我公司向法院了提交了《交通事故与所受伤情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申请书》,申请对被申请人XXX所受伤害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及关联度进行鉴定。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青岛胶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其鉴定出具的青胶开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48 号《残鉴定意见书》中认为伤者XXX于车祸受伤后,即出现腰部疼痛、腰椎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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