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教育中心简介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廉租住房主要政策1、哪些对象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一)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三)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四)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5200元(含25200元)、人均财产低于80000元(含8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7720元(含27720元)、人均财产低于88000元(含88000元);(五)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因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
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优先承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以下简称“廉租房源”):(一)本市无子女的老年人家庭;(二)中重度残疾人或者1~4级残疾军人家庭;(三)重大疾病患者家庭;(四)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五)烈属、因公牺牲人员家属;(六)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人员的家庭;(七)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者两次获得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人员的家庭;(八)1966年底以前归国华侨的家庭。
2、到哪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怎样申请?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窗口,根据区(县)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申请受理期限,受理本街道(乡、镇)范围内城镇居民的廉租住房申请。
单身人士申请廉租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应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
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上海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本级

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本级)2017年度决算目 录第一部分 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本级)概况一、主要职能二、机构设置第二部分 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本级)2017年度决算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二、收入决算表三、支出决算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及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第三部分 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7年度决算情况说明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第一部分 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本级)概况一、主要职能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地产市场、房屋租赁管理、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落实本市住房发展规划;根据市住房发展规划及相关市级规划、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定区域住房建设、住房保障等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研究拟定实施相关政策;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及相关工作。
2.负责本区域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执行,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预警预报、市场监管;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销售备案、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备案等房地产业交易相关主体及行为管理;负责本区域房屋产权管理、楼盘表和房屋面积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等工作,维护楼盘表及房屋面积数据库。
3.负责本区域房屋租赁管理,落实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工作,培育市场主体,推进代理经租业务,加强租赁服务,完善行业规范,强化监督管理,实施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及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负责本区租赁住房供需总量、结构、租赁等情况监测分析;组织编制区域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本区域租赁住房新建、改建、转化等房源建设筹措协调工作。
4.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区住房保障政策,组织协调区相关部门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筹措、房源管理、分配供应、使用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住房保障申请准入和复核退出、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租金调整等工作;参与制定区保障房相关价格或租金标准。
上海房地产交易中心

上海房地产交易中心上海房地产交易中心是上海市的重要房地产交易平台,也是中国房地产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设立和发展在促进上海及周边地区的房地产市场繁荣和规范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上海房地产交易中心的背景、职能、运作机制、发展历程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背景上海房地产交易中心成立于2001年,是在全国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和服务,推动上海市房地产交易制度改革,提高上海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的规范化程度而设立的。
它的成立标志着上海房地产市场由传统的“一对一”交易模式逐渐向集中交易、标准交易的模式转变。
二、职能上海房地产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能包括房地产交易服务、市场监管和信息公开三个方面。
1. 房地产交易服务上海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丰富的交易服务,包括房地产产权交易、资产证券化、拍卖和竞价交易等不同交易方式,以满足市场各方的需求。
其中,房地产产权交易是上海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核心业务,它通过提供高效、安全、规范的交易平台,推动房地产交易过程的透明化和合规化。
2. 市场监管作为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机构,上海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制定和发布相关政策文件,管理交易行为,并对市场参与方进行监督和管理。
它通过加强对交易规则的监察和执行,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3. 信息公开上海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房地产市场的各种信息服务,包括交易数据、市场报告、政策法规等,以满足市场参与方对信息的需求。
通过信息公开,上海房地产交易中心促进市场的透明度,提高市场参与方的决策水平,增强市场的有效运行。
三、运作机制上海房地产交易中心的运作机制体现了市场化、专业化和公正透明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交易方式多样化上海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多种交易方式,如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拍卖等,以满足不同需求的交易双方。
交易方式的多样化使得市场交易更加灵活高效,提高了市场参与方的交易效率。
2. 交易规则的规范化上海房地产交易中心制定了一系列的交易规则,明确了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交易行为。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培训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2.15•【字号】沪房管科[2012]39号•【施行日期】2012.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培训工作的通知(沪房管科〔2012〕39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要求,为了切实加强房屋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具体征收行为,不断提高房屋征收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结合实际,对本市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相关人员组织开展业务培训考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考试对象1、管理人员。
区(县)局房屋征收(拆迁)科、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管理人员,拆迁公司及拟组建的房屋征收事务所副总经理以上负责人。
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由市房管局颁发房屋征收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2、从业人员。
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拆迁公司及拟组建的房屋征收事务所从业人员。
对已取得原市房地资源局和市房管局房屋拆迁《岗位水平(资格)证书》的在职人员,经过培训考试合格,颁发市房管局房屋征收人员《岗位水平证书》;对未取得房屋拆迁证书的房屋征收从业人员,应具有房地产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由市房管局颁发房屋征收人员《岗位水平证书》,并作为岗位准入的基本条件。
二、培训考试内容培训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
三、培训时间、报名方式和师资及机构房屋征收人员培训实行“四个统一”,即:统一部署、统一教材、统一师资、统一考试。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房管系统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和住宅小区安全运行大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房管系统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和住宅小区安全运行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6.26•【字号】沪房管修[2013]220号•【施行日期】2013.06.2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房管系统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和住宅小区安全运行大检查的通知(沪房管修〔2013〕220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房地集团,局属各事业单位,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央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及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要求,切实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现就本市房管系统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和住宅小区安全运行大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各单位要把集中开展安全生产等大检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强化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铁腕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切实把安全生产各项要求落实到操作层面。
(二)各单位牢牢把握制定检查方案、进行动员部署、排查问题及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总结检查成效、建立长效机制等重点工作环节,并将检查督导贯穿大检查的全过程。
(三)各单位通过安全生产和住宅小区安全运行大检查,全面摸清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责任、认真整改、健全制度,彻底排除重大安全隐患,增强全员职工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和运行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二、组织领导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成立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和住宅小区安全运行大检查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局修缮处承担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各区县房管局也要成立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和住宅小区安全运行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辖区范围内房管系统大检查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17•【字号】沪房规范〔2019〕1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通知沪房规范〔2019〕17号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为规范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查工作,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2019年12月17日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为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指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下同)住房面积核查工作,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面积核查的范围住房面积核查的范围包括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
他处住房是指核定面积家庭成员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以外拥有的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以下简称“承租公房”)、已落实私房政策发回产权由业主自管的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核定面积家庭成员,是指包括申请对象在内、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中有居住权利的家庭关系人员。
二、核定面积家庭人数核定面积家庭人数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内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满2年的人员确定。
下列人员可以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一)户口在本市他处居民家庭或者工作学习单位,按照规定须一同申请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申请家庭成员;(二)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迁离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的未成年人员;(三)原户口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的未婚现役军人、海员、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四)户口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在境外学校学习未满5年,未婚且未定居,或者在境外工作未定居且每年在本市居住满90日的人员。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宝山区动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宝山区动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3•【字号】宝府办〔2015〕79号•【施行日期】2015.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宝山区动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府办〔2015〕79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关于加强宝山区动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宝山区动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宝府办〔2011〕109号)同时废止。
2015年12月3日关于加强宝山区动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行为,切实加强住房保障、服务百姓安居,按“规范程序、项目认定、对口供应、封闭运作”的原则,根据《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沪府发〔2011〕4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的动迁安置房,是指政府组织实施、提供优惠政策,明确建设标准、限定供应价格,用于推进本区农村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规划转型等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建设中安置农(居)民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区属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本意见。
第四条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区动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推进本区动迁安置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交通委、区国(集)资委、区规划土地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土地储备中心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意见。
区政府成立宝山区保障性住房价格核定小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建设交通委、区规划土地局和区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负责区域内动迁安置房建设价格的核定工作。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1]2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33bef32a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f9.png)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1]2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就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住房限售规定,以及配合实施《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凡在本市购买住房的,购房人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除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提交相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二、自《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凡在本市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的,均应执行《实施意见》中的限售规定,购买住房的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日期为准:1、除取得动迁安置房(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等以外,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出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下同)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并在申请房地产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时提交。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下称房地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违反限售规定从事房地产销售、经纪业务;在签订售房合同、经纪合同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督促购房人如实填写《申报表》,核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应核对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并在《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和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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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教育中心简介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教育中心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下属的专业教育培训机构,是国家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上海培训基地,是上海市教委现代企业培训中心首批试点单位。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教育中心下属的主要教育机构有:上海市第一所现代化标志性职业技术学校上海市房地产学校;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具有A级办学资质的上海电梯技术培训中心;具有B级办学资质的上海房地产高级技术培训中心;市教委评定属B级办学机构的上海市房地产管理进修学院。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教育中心占地面积118,000平方米,一期工程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拥有智能化教学行政楼、先进的实验实习设施、多功能会议中心、现代化学生公寓、标准的体育运动场馆及配套设施。
教育中心以武宁路校区为基地,分别在浦东、美丽园、兴业中学等设立在职培训点,可同时容纳1200人培训。
教育中心以建成的现代教育系统有:卫星接受系统、闭路电视系统、校内广播系统、电子阅览室、电化教学室、多媒体教学系统、摄录编系统等。
教育中心建成了具有鲜明行业特色的教学、实验、实训场所,主要有:电梯实训工场、智能建筑实验室、电子电工实验室、房屋质量检测实验室、建筑材料实验室,水电工实习工场等。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教育中心的办学指导方针是:以市场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以质量为中心,搞活办学机制,提高办学能力,力求办学特色,建成全国房地产行业教育培训基地,并于国际先进职业教育接轨,力争创办一流教育。
教育中心实行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并举,职前教育和职后培训沟通,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教育培训体制和格局,紧密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开展各类培训,为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和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做出重要贡献。
教育中心承担了全国房地产执业经纪人资格证书、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职业资格证书、国家土地估价师考前辅导、全国物业公司部门经理和一般人员职业
资格证书等培训和发证,目前培训以扩大到全国各省市及各大行业。
近年来,教育中心在全国开展了全方位、各层次的各类在职培训。
在管理层,开展了房地产经纪人和执业经纪人、物业管理企业经理、房地产营销人员等二十余项岗位的上岗资格培训、执业资格培训、短期适应性培训、企业专项培训和继续教育。
在操作层,开展了泥木油工、水电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拆房工等二十余项上岗培训、等级培训及技师、高级技师培训。
各类在职培训年培训量始终保持在2.5万至3万人次,为房地产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和行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提供了有效的教育服务。
教育中心努力拓展国际教育培训市场。
目前,与加拿大政府、加拿大林业协会及BC理工学院等合作,在本中心建立加拿大木结构培训技术基地,承担加拿大木结构技术在中国推广的技术培训任务。
师资力量硬件设施学校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