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服务能力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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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9.22•【字号】渝环发[2013]79号•【施行日期】2013.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环发〔2013〕79号)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各分局,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为规范我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营造“客观、公正、科学、诚信”的行业风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已根据《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市府令第168号)规定,报送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渝文审〔2013〕33号)。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9月22日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促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守信自律,营造“客观、公正、科学、诚信”的行业风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辖区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对环评机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评价,按照评价结果对环评机构进行管理。

第四条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环评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五条信用信息采集的范围包括环评机构资质申请和使用,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合同签订、现场踏勘、现状监测、公众参与、环评文件编制、技术审查、日常管理等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信息。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指南(试行)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指南(试行)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指南(试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指南(试行)第一早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的精神,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质量,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促进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为行业自律性文件,提出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以下简称能力评价)遵循的一般原则和工作内容,供各相关方参照采用。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是指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设施运行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条能力评价是针对会员单位开展的、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第三方评价活动,是按照规定的指标和程序,对相关单位提供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的能力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采用。

第四条能力评价按照污染治理设施特征分类进行,包括生活污水处理、工业废水处理、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处理、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处置、有机废物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处理处置七个专业类别。

每个专业类别的评价按照运行服务能力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五条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能力评价实行统一管理,会同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共同组织实施。

其中,一级能力评价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实施,二级和三级能力评价由各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实施。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和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各自核发的证书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实施监督。

各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应自觉接受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统一污染治理设施现场运行人员培训教材, 组织考试并核发考试合格证书。

各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本地区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评价条件和指标第七条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二)具有与其运行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污染物检测能力、专业人员配备和突发事件应急能力;(三)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的主要现场运行人员,应参加专业化的培训与考试,经考试合格,并接受继续教育。

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服务能力评定办法

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服务能力评定办法

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服务能力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适应社会及市场的需求,促进环境污染治理单位能力提升及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服务能力评定包括: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物理污染治理及生态修复的总体设计、工艺设计、工程配套的装备设计(压力容器、放射性废物处理等除外,国家已设资质许可)及组织环保工程的建设和安装调试。

第三条凡本会会员单位,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可自愿申请环境污染治理服务能力评定。

协会对申请单位服务能力按标准评定后,发放相应能力证书,向社会推介。

第四条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实施环境污染治理服务能力评定及能力评定证书的发放、使用和监督。

具体事务由秘书处承办。

第五条环境污染治理服务能力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坚持信息真实,程序简明,加强监督,服务发展。

第二章能力评定的内容第六条服务能力评定分六个类别。

类别中分综合及若干专业(详见附件1):1.水污染治理类:废水及各废水专业;2.大气污染治理类:废气及各废气专业;3.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类:固废及各固废专业;4.声污染治理类:噪声;5.生态修复治理类:生态修复及各专业;6.专项治理类。

第七条服务能力评定等级按能力从大到小,分为甲级、乙级、丙级,暂无相应业绩的评为临时(称甲临、乙临、丙临、专临)。

专项类不分等级。

第八条持能力评定证书的单位可以在证书相应的范围内,依法依规从事生态环境治理业务。

第三章能力评定的申请第九条申请单位条件:1.基本条件:独立法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环境污染治理业务已经工商登记,社会信誉良好。

2.综合能力:本单位具有环境污染治理技术能力、一定的技术人员、办公条件和工程设计、建设、安装调试、管理能力。

3.业绩条件:具有相应等级的生态环境治理业绩(申请临时证书除外)。

第十条申请材料:1.申请单位对照《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服务能力评定细则》(详见附件2),确定申请类别、专业、级别,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重点企业名单的通告-渝环[2012]5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重点企业名单的通告-渝环[2012]5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重点企业名单的通告正文:----------------------------------------------------------------------------------------------------------------------------------------------------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重点企业名单的通告(渝环〔2012〕5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北部新区环保局:序号企业名称1重庆神弛电池有限责任公司2重庆龙健金属制造有限公司3重庆市沙坪坝区永华电镀厂4重庆渝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5重庆天勤材料有限公司6重庆地质仪器厂7重庆市双桥区天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8重庆前卫仪表有限责任公司9重庆虎溪电机厂10中铝西南铝板带有限公司11重庆铁马工业集团有限公司12重庆太仓科技有限公司13重庆华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14重庆武陵硅业有限公司15重庆武陵光伏材料有限公司16渝德科技(重庆)有限公司17重庆军通机电有限责任公司18重庆精准印刷制版有限公司19重庆邱家榨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重庆丰都光明食品贸易有限公司21重庆细水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22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3葵花药业集团(重庆)有限公司24重庆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25重庆市邵新煤化有限公司26重庆窗钩厂27葛洲坝易普力重庆力能民爆器材有限公司28重庆市城口燕山锰业有限责任公司29重庆英斯凯化工有限公司30重庆格林电池有限公司31重庆帕卡濑精有限公司32重庆石龙电镀有限责任公司33重庆斯塔蓄电池有限公司34重庆华丰蓄电池(集团)有限公司35重庆上邦蓄电池有限公司36重庆万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7重庆顶正包材有限公司38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39重庆博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40重庆卡福汽车制动转向系统有限公司41重庆秦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42长安福特总裁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43重庆奇仙中药材开发有限公司44重庆天圣药用胶囊有限公司45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46重庆裕祥电池有限公司47重庆华萃金属表面处理有限责任公司48重庆乾林实业有限公司49重庆川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特此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27•【字号】渝府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2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2022年1月目录第一章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形势第一节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明显成效第二节生态环境保护仍然任重道远第三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迎来重要机遇第二章开启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建设新征程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主要目标第三章以碳达峰碳中和为总抓手引领绿色转型,推动高质量发展第一节构建清洁低碳能源体系第二节推动产业结构绿色转型第三节开展碳排放达峰行动第四节推动“一区两群”绿色发展第五节加快科技创新助力环保产业发展第四章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第一节构筑生态安全空间格局第二节保护重要生态系统第三节治理修复生态退化区域第四节保护生物多样性第五章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第一节改善水环境质量第二节提升大气环境质量第三节协同防治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第四节治理农业农村环境污染第五节管控噪声环境影响第六章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领域重大风险第一节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第二节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第三节防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风险第四节强化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第五节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领域社会稳定风险第七章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共建环境共保,加强区域联防联治第一节推动生态共建第二节深化污染共治第三节共推绿色发展第四节促进信息共享第五节加强与其他省市交流合作第八章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一节健全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体系第二节提高生态环境精准治理能力第三节提高生态环境科学治理能力第四节提高生态环境依法治理能力第五节健全生态环境治理市场机制第六节健全生态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第九章实施一批重大工程项目第十章健全规划实施机制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作出的重要指示要求,全面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切实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根据《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定证书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定证书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定证书
变更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年月日
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制
填表说明
一、持证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可在领取新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向原发证单位申请换发新证书:
1、分立或合并;
2、变更单位名称;
3、变更法定代表人;
4、变更登记地址。

二、本表须用计算机填写,封面加盖公章,公章须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公章不得复印。

三、申请单位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原发证单位授予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定证书;
3、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还应当提供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运行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

四、证书中载明的运行类别、级别、有效期限不属于申请变更范围;登记地址变更为其他省份的,应重新申请证书。

一、持证单位基本情况
二、单位持有有效证书的情况
三、申请变更的证书所载事项及说明。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2008)-渝府发[2008]13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2008)-渝府发[2008]13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2008)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8〕13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重府发〔1997〕40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一、为控制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坚持以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生长,保护文物古迹,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

三、主城区和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特殊保护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四、各类功能区分别执行相应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类功能区以外所设300m 宽的缓冲带,原则上按一类功能区对应的相关标准执行。

五、个别区域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及社会经济状况发生改变需作调整,属市划部分由市环保局负责调整,并报市政府备案;属区县(自治县)划部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完善《重庆市污染场地评估咨询和治理修复单位名录申报指南(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完善《重庆市污染场地评估咨询和治理修复单位名录申报指南(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完善《重庆市污染场地评估咨询和治理修复单位名录申报指南(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4.09.09•【字号】渝环[2014]201号•【施行日期】2014.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完善《重庆市污染场地评估咨询和治理修复单位名录申报指南(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渝环〔2014〕201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重庆市污染场地评估咨询和治理修复单位名录申报指南(试行)》实施一年来,对规范我市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作,保障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污染场地评估咨询和治理修复单位名录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限要求根据《重庆市污染场地评估咨询和治理修复单位名录申报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要求,符合名录申报条件的污染场地评估咨询及治理修复单位应向市环保局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应的申报资料;申报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逾期将不予受理。

市环保局受理后将对申报的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重庆市污染场地评估咨询和治理修复单位名录》于每年9月30日前予以公布。

二、完善相关申报要求对《重庆市污染场地评估咨询和治理修复单位名录申报指南(试行)》的申报条件内容予以修改完善。

其中,评估咨询甲类单位申报条件之(2)修改为“承担过1项大型或3项中型污染场地评估咨询类项目”;评估咨询乙类单位申报条件之(2)修改为“承担过1项中型或3项小型污染场地评估咨询类项目”;治理修复甲类单位申报条件之(2)修改为“承担过1项大型或2项中型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类项目”;治理修复乙类单位申报条件之(2)修改为“承担过1项中型或2项小型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类项目”。

市环保局将建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进一步加强对污染场地评估咨询和治理修复单位的管理,不断规范我市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作,切实保障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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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服务能力评定
申请表
申报单位:(公章)填报日期:
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制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单位行政和技术负责人情况
注:单位技术负责人需在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表中重复填报。

8
三、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注:1、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填写该表格,若表格不够填写可自行添加;2、“工程规模”按项目合同额如实填写;3、视同技术人员,请在技术职称栏注明“视同***”字样;4、“从事年限”为从事环保治理工程的年限。

8
四、技术装备概况
主要内容:设计技术装备、试验设施等。

(包括计算机、绘图机、打印机、工程复印机等技术性出图设计装备及申报专业相关的实验、化验和测试仪器、生产、试验设备等,并累计台数,与之无关的办公桌、汽车等非技术装备不必填报)
五、申报单位生产、办公(设计)、试验等地房屋面积及产权情况
六、已独立(或参与)完成(或在建)的主要环境污染治理项目
1
注:承担内容、竣工时间、验收结果栏,请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

8
七、自主研发技术成果及获奖获专利情况
注:自主研发技术成果根据实际情况填报。

八、单位组织机构及质量管理体系情况(可用框图表示)
九、申请单位承诺
十、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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