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_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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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

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
中没有作弊罪名 , 无法规制 考试作 弊行 为。试 卷一旦 启用 ,
与试卷 、 考生 、 考试有关 的行为便 与试卷先 前的 国家秘 密属
性 无 涉 , 而 对 考试 作 弊 者 无 法 以 国 家秘 密 类 犯 罪启 动 司法 因
作者简介 : 张磊 , , 男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讲 师, 法学博士。
以考虑在时机 成熟时修订《 刑法》, 设立专 门的考试作弊罪。
关 键 词 : 试 作 弊 ; 法 规 制 ; 辑 思路 考 刑 逻
中图分类号 : 94 3 D 2 .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0 3 7 1 2 1 )5 lo 3 10—0 5 ( 00 o —0 0 —0
近年来 , 国考试作 弊现象 屡屡发生 , 我 一些 全国性考试
中的教学秩序 , 有组织 的作弊行为影响了国家考试制度的公
1考试作弊行为构成国家秘密类 犯罪。有学者认为 , . 考
试期间的试题 属于国家秘密 , 对于利用现代通讯工具等 高科 技手段将 试题传出考场进 而作弊 的行为 , 应当按照故意泄露
国家秘密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惩处。考场内的考生故意 将国家绝密级的试题泄露给考场外不应知道考题 的人 , 是一 种故 意泄露国家秘密 的行为 , 构成故 意泄露 国家秘 密罪。监
司法实践 中已有类 似做法 , 20 如 06年重庆 市研究生 入学考 试作弊案经重庆市沙坪坝 区人民法院审理 , 判处被告非法获 取 国家秘密罪;0 8年太原市高考作弊案经太原 市迎泽区人 20 民法院审理 , l 对 O名被告判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2 考试作弊行为构成 聚众扰乱公 共场所 秩序罪或招 收 . 公 务员 、 学生徇 私舞弊罪 。有学 者认为 , 考场 内外 人员相 勾 结、 利用高科技手段 作弊 的行 为公然违 反了 国家考试 秩序 。

最新-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 精品

最新-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 精品

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考试作弊行为存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高校入学考试、研究生考试等重大考试过程中,作弊行为多种多样,应用到多种先进的科学技术和设备,针对这种行为,需要参考刑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惩治,然而在实际处理的过程中也存在刑法定性处罚规定不明确的状况。

研究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能够加深人们对考试作弊犯罪行为的了解和认知,指导刑法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制约及管理,在刑法中明确列出考试作弊罪,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意见。

一、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认知概述一构成侵犯国家秘密罪针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学者、机构均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基于学界层次进行分析,国家性秘密包括考试试题,借助不同的方式泄露试题获取答案这种作弊方式,使考场外其他人员在考试期间就获取试题,严重违反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也属于侵犯国家秘密,应进行相应的惩治和处罚。

考试作弊行为的犯罪主体可能是考生,也可能是考场监考人员或考试无关人员,不论作弊手段和人员有何不同,产生的危害性结果是相同的,扰乱了考试秩序,导致国家秘密泄露。

再加上作弊过程中应用到非法的监视、监听设备,同样也处于犯罪,同作弊行为构成牵连,要根据法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原则进行严惩。

二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考生、监考人员不得通过任何科技手段,同外界人员取得联系,非法获得考试答案,一旦做出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即可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考试作弊行为还可能是一种有组织性的违法犯罪行为,犯罪人员的数量较多,使得考生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同时还降低了考试的威信度,同刑法中限制的扰乱公共场所社会稳定秩序的规定相吻合,应遵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刑法规制。

还有一些观点也将这种考试作弊行为视为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三不构成犯罪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考试作弊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因为现行的刑法中并没有明确的列出作弊罪,无法对考试作弊行为进行规制。

考试作弊的后果法律方面(3篇)

考试作弊的后果法律方面(3篇)

第1篇考试,作为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重要手段,历来受到社会的重视。

然而,近年来,考试作弊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考试作弊的后果,以警示广大考生。

一、考试作弊的法律性质考试作弊,是指考生在考试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取不应得的分数或者合格证书的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考试作弊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考试作弊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考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2. 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考试作弊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使得其他考生无法公平地展示自己的实力。

3. 违反教育法规。

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考生应当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作弊。

考试作弊行为违反了教育法规。

4. 违反刑法。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考试作弊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如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等。

二、考试作弊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我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考试作弊的考生,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行政处罚。

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或者取消考试资格的处罚。

2. 民事责任考试作弊行为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名誉权、荣誉权等。

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3.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帮助他人作弊等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刑罚如下:(1)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帮助他人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考试作弊的预防措施1. 加强法制教育。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使广大考生充分认识到考试作弊的法律后果。

试论国家考试舞弊行为惩罚机制的法律构建

试论国家考试舞弊行为惩罚机制的法律构建

试论国家考试舞弊行为惩罚机制的法律构建作者:桑静银袁泉来源:《民生周刊·学术版》2013年第09期【摘要】在近年来考试舞弊行为愈演愈烈的形势下,道德约束和纪律惩戒的手段显得苍白无力,不能起到惩治作用。

本文试图从现有处罚模式的分析入手,对国家考试的重大舞弊行为提出惩处的相应法律手段,实现对社会公平竞争的维护。

【关键词】国家考试;舞弊行为;惩罚机制;法律构建一、问题的提出中国在世界上属于较早利用考试制度进行人才选拔的国家。

考试作为一种相对公平的人才甄别方式,几千年来都没有任何其他制度可以取而代之。

当代社会中各种规模巨大的社会性考试,不仅关系到参与者个人的前途命运,更加影响了竞争的公平性和社会的稳定性。

然而与考试制度相伴而生的,还有花样多变的舞弊行为,它伴随着考试制度的演进始终挥之不去,逐渐形成了滋生考试腐败的温床,严重破坏了国家在人才选拔上的公平性与就业的竞争性。

对大多数人来说,一般的考试作弊不过属于“投机取巧”,上升一个层面也只是道德问题。

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有失全面。

如果把国家组织的入学资格考试与某单位内部组织的阶段性职业能力评测相比较,无论从考试本身的社会影响性还是考试结果对被考者的影响力来看,都不能同日而语。

因此,对于所谓“国家考试”中的舞弊行为,放在当今作弊产业化的大背景下来看,必须以法治化的视角对其进行界定、加以规制,减少考试制度本身对公平竞争和社会风气的伤害。

鉴于此,有必要申明本文所指的考试舞弊行为仅就国家考试中的舞弊行为而言。

所谓国家考试,应该单指由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属于国家机关职权范畴的考试,它是一种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由国家以其名义直接承认考试后果。

而对于考试舞弊的解释,长期以来只停留在社会学意义上,没有形成法律概念。

笔者认为,面对五花八门的作弊行为,能够上升到法律层面加以约束的,应该只限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否则可能面临“严刑峻法”的困扰。

论代替考试犯罪的刑法规制——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论代替考试犯罪的刑法规制——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产学研理论与实践科技经济导刊 2016.24期论代替考试犯罪的刑法规制——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杨 乐(宝鸡文理学院 化学化工学院 陕西 宝鸡 721016)《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代替考试行为将归入刑法规制的范畴。

为较好的理解和适用该法条,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该法律规定的出台的深刻社会背景。

2014年月,哈尔滨理工大学MBA研究生入学考试9人作弊,涉案金额150余万元;2014年6月,河南杞县高考替考案,替考考生达127人,涉案人员除学生外,还包括主考官1名,监考教师12名,中介4名;2015年6月,江西南昌高考作弊案,涉案人员42人,涉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中介组织、高校学生等……研究生入学考试、高考、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等各种类型的考试中考试作弊和代替考试行为层出不穷,并且犯罪人数也在一次次的刷新纪录,致使公众对各种考试的信任度也跌到了冰点。

《刑法修正案九》正是在此种社会背景下,将代替考试纳入刑法规制,以期能维护考试公平和社会正义。

1 代替考试入刑的社会争议考试最为一种最常用的人才选拔制度,是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过程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

我国成体系的考试制度最早可追溯至隋代炀帝所创立的“科举制度”,它是我国自隋至清1300多年间最重要的人才选拔制度体系,为我国古代历史的发展和进步提供了人才保障,同时也为中下阶层进入上层社会提供了一个必要的通道。

正是有了这种利益的驱动,考试作弊和代替考试现象也一直伴随着考试制度至今仍“经久不衰”。

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代替考试这种一直被公众认为“不道德”的违法行为终于纳入刑法规制,公众对这一法律规定的社会效果充满了期待。

但也有学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全国人大代表魏旋君认为,代替他人考试和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可以用严格的行政处罚,应慎重入刑,杜黎明也认为,替考行为更适宜用行政处罚来进行规范,不适宜用刑法规范来进行调整。

考研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入刑 最高判7年

考研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入刑 最高判7年

考研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入刑最高判7年近日,《刑法修正案(九)》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高考、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属于犯罪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提供作弊器材,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也要按上述规定处罚。

替考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还加重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

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也要受到处罚。

此外,一些高科技作弊团伙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也属于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二、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论国家级考试舞弊行为的刑法规制

论国家级考试舞弊行为的刑法规制

体化 和产业 化特征 , 形成 了一个利益群体 , 与高考
收稿 日期 :0 0—1 — 8 21 1 0
作者简介: 蔡文霞(9 9 ) 女, 17 一 , 湖北黄 冈人 , 讲师 , 硕士。研究方 向: 刑法学。

3 ・ 6
蔡文 霞 : 国家级 考试 舞弊行 为 的刑法规 制 论
( ) 法 获 取 国 家秘 密 罪 一 非
到较好 的打击效果 , 是 我 国刑 法针 对 国 家级 考试 但
舞弊行 为设 置的惩罚 条 款并 不 多 , 足 以对 所有 的 不 社会 危害性 严 重 的 国家 级 考 试 舞 弊 行 为 实施 刑 事 惩罚 。因此 , 和研 究刑 法 对 国 家级 考试 舞 弊行 探讨
势 。尤其是 在 备 受人 们 关 注 的普 通 高等 学 校 招 生 考试 中, 响 较 大 的 舞 弊 事 件 频 频 发 生 。例 如 , 影 20 08年 的湖 南耒 阳市 高考舞 弊案 、09年 的轰 动全 20
蔡 文 霞
( 津商业大 学 天 法学院, 天津 303 ) 0 14

要: 根据 我 国现 行刑 法的规定 , 对在 国家级考 试 中实施 舞弊 行 为情 节严 重 的 , 可处 以非 法
获取 国家秘 密罪或招 收学生徇私 舞弊罪等 罪名 。但 对于 为舞 弊者提 供协 助 行 为情 节严 重 的 , 行 现 刑法 却无力惩处 , 并且 对教 师帮助学生 实施 舞弊 行 为适 用招 收学 生徇私 舞 弊罪处 罚也 有违 罪刑 法

词解 释 的通 知 中规 定 , 启 用 之 前 ” 即 “ 封 并 “ 意 启
如 , 国家 医学 考试 中心 试题 开 发 一 处 副处 长 孟 × 原 伙 同原 四川 大 学 华 西 口腔 医学 院 口腔 修 复学 教 授 王 ×安连续 将 2 0 0 5年 、0 6年 、0 7年 国家 医师 资 20 20

考试作弊的刑法规制——立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探讨

考试作弊的刑法规制——立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探讨

第29卷第4期 2017年8月广东行政学院学报Journal o!Guangdong Institute o!Public AdministrationVol.29 No.4Aug.2017考试作弊的刑法规制立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探讨程红,李玲(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摘要:考试作弊有损考试权威,破坏公平,丧失诚信,有必要入刑,这在《刑法修正案(九)»已经体现,国外也有相关立法规制。

我国刑法有关考试作弊包括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 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刑法规制虽然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止“破窗效应”,提高国家考试 权威性和公信力,但司法上存在适用范围、罪数形态以及违法阻却性事由等问题,对此有必要出台相应 司法解释,完善教育法,制定考试法,不仅从法律层面,还要从制度、社会、个人多个层面入手根治考 试作弊行为。

关键词:考试作弊;刑法规制;《刑法修正案(九)»中图分类号:DF6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 — 4533 (2017 )04—0068—09DOI:1Q. 13975/ki.gdxz.2017. 04. 011一、考试作弊犯罪概述我国自古以来都是一个考试大国,各式各样的考试遍地开花。

随着现在社会经济的飞速发 展,人们社会生活水平提升的同时,社会竞争也日益激烈。

在这个“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时 代,几乎每人都面临着严峻的考试形势,随之而来的考试作弊行为也日益猖獗,且屡禁不止,考 试作弊人刑已经从期盼走向现实。

本文立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简作《刑法修正案(九)»),探讨有关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

(一)立法背景。

1.考试作弊行为的危害性。

中国既是人口大国,又是考试大国。

每一位国人从幼儿园、小 学开始,不知道要面临多少考试,考试已经成为家常便饭。

然而,考试越多,考生压力也就会越 大,考试作弊现象也随之层出不穷,日益呈现出组织化、集团化和高科技化的特点;不仅参与人 数众多,而且涉及面也非常广,尤其是高科技工具在考试作弊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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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确定考试泄露答案会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 虽然从整体上看,在进行考试的过程中,试题并不属于 国家秘密的 范 畴,但 是 考 试 答 案 仍 为 国 家 秘 密。 在 这 种 约 束条件下,同考试无关的人员在获取答案的情况下,应履行 保守国家秘密 的 义 务 和 职 责 ,不 能 将 答 案 通 过 任 何 方 式 传 送给考 生,如 果 违 反 了 上 述 规 定,就 构 成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罪[8]。虽然按照 法 律 规 定,考 试 外 有 关 人 员 拥 有 知 悉 考 试 答案的权利,这种获取答案的行为并不属于犯罪,对考试试 题进行解答的行为也并没有触犯相关法律。但一旦出现将 答案传递给考试人员的行为,且答案准确率超出一定标准, 就能够判 定 为 泄 露 国 家 机 密。 但 如 果 答 案 并 非 正 确 的 答 案,即可视为普通的作弊行为来处理。 ( 三) 确定考生获取答案会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或 同其他犯罪的牵连犯 考试过程中,考 生 应 用 不 同 的 手 段 从 外 界 得 到 答 案 的 行为也构成了 非 法 获 取 国 家 秘 密 罪 ,收 到 的 答 案 可 能 是 官 方参考答案,也 可 能 是 与 考 试 不 相 关 人 员 解 答 的 答 案。 在 考试作弊行为中,通常都会通过组织的形式进行犯罪,涉及 到多个人员,在刑法处置时可以根据主犯与从犯的关系,将 这种犯罪行为判定为共同犯罪。当主犯为考试范围外人员 时,构成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当主犯为考生时,构成了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当作弊行为过程中应用了高科技窃 听装置,可认定为非法使用窃听装置罪及牵连罪,需要进行 从一种罪处罚。 四、总结 作为法制性 国 家,我 国 当 前 现 行 的 刑 法 中 存 在 很 大 的 不足,其中最关键的一项问题就是考试作弊行为,具有极高 的发生率,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需要注意的是,在考试过 程中泄露答案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也 意 味 着 泄 露 了 国 家 秘 密 ,考 生非法获取考试答案侵犯了国家秘密。在对考试作弊行为 的刑法规制进行制定的过程中,应参考国家保密法,并基于 实际作弊行为 进 行 全 方 面 的 考 虑 ,才 能 更 好 的 发 挥 刑 法 的 效力。考生通 过 非 法 途 径 获 取 考 试 答 案、非 考 生 人 员 将 考 试案件传 送 给 考 生 这 两 大 行 为 分 别 违 法 了 国 家 秘 密 的 泄 露、非法获取罪,符合刑法中的规定。只有通过以上措施对 考试作弊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才能公正、合理的处理作弊行 为,依法惩治违法范围人员,维护考试的权威性和秩序性。
一、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认知概述 ( 一) 构成侵犯国家秘密罪 针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学者、机构均进行了大 量的研究,基于学界层次进行分析,国家性秘密包括考试试 题,借助不同的方式泄露试题获取答案这种作弊方式,使考 场外其他人员 在 考 试 期 间 就 获 取 试 题,严 重 违 反 了 故 意 泄 露国家秘密罪,也属于侵犯国家秘密,应进行相应的惩治和 处罚。考试作 弊 行 为 的 犯 罪 主 体 可 能 是 考 生,也 可 能 是 考 场监考人员或 考 试 无 关 人 员,不 论 作 弊 手 段 和 人 员 有 何 不 同,产生的危 害 性 结 果 是 相 同 的,扰 乱 了 考 试 秩 序,导 致 国 家秘密泄露[1]。 再 加 上 作 弊 过 程 中 应 用 到 非 法 的 监 视、监 听设备,同样 也 处 于 犯 罪,同 作 弊 行 为 构 成 牵 连,要 根 据 法 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原则进行严惩。 ( 二) 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招收公务员、学生徇 私舞弊罪 在我国刑法 中 明 确 规 定 了 考 生、监 考 人 员 不 得 通 过 任 何科技手段,同 外 界 人 员 取 得 联 系,非 法 获 得 考 试 答 案,一 旦做出违反上 述 规 定 的 行 为,即 可 认 定 为 聚 众 扰 乱 社 会 秩 序罪。考试作弊行为还可能是一种有组织性的违法犯罪行 为,犯罪人员 的 数 量 较 多,使 得 考 生 的 权 益 得 不 到 保 障,同 时还降低了考 试 的 威 信 度,同 刑 法 中 限 制 的 扰 乱 公 共 场 所 社会稳定秩序 的 规 定 相 吻 合,应 遵 循 聚 众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罪 的刑法规制[2]。还有一些观点也将这种考试作弊行为视为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作者简介: 王莉( 1978 - ) ,女,山东泗水人,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警察系讲师。
考试 作 弊 行 为 存 在 于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全 国 统 一 考 试、高校入学 考 试、研 究 生 考 试 等 重 大 考 试 过 程 中,作 弊 行 为多种多样,应用到多种先进的科学技术和设备,针对这种 行为,需要参考刑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惩治,然而在实际处 理的过程中也存在刑法定性处罚规定不明确的状况。研究 考试作弊行为 的 刑 法 规 制 具 有 非 常 重 要 的 意 义 ,能 够 加 深 人们对考试作 弊 犯 罪 行 为 的 了 解 和 认 知 ,指 导 刑 法 对 考 试 作弊行为的制约及管理,在刑法中明确列出考试作弊罪,为 相关研究提供参考意见。
( 三) 不构成犯罪 也有一部分 学 者 认 为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并 不 构 成 犯 罪,因 为现行的刑法 中 并 没 有 明 确 的 列 出 作 弊 罪 ,无 法 对 考 试 作 弊行为进行规制。在进行考试的过程中,考生、试题及其他 各方面的内容 同 国 家 秘 密 没 有 直 接 的 联 系 ,也 就 不 能 按 照 国家秘密司法途径来处理作弊行为[3]。正因为缺少相关的 法规制度约束,有关机构在处理这类考试作弊行为时,没有 理论性的依据,虽然违法了社会基本道德,但并不存在切实 的刑法约束,很容易导致刑事责任处置不合理。 二、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反思 ( 一) 当前以国家秘密类犯罪为武器治理考试作弊现象 中的争议 试卷与相应答案在考试尚未结束时到究竟是不是国家 秘密? 按照国家教育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就试卷 与相应答案在什么时候算是国家秘密的确定问题中用到了 “启用”。而一些 研 究 人 员 就 根 据 这 一 规 定 提 出 ,试 卷 与 相 应答案在启封 并 使 用 结 束 前 泄 露 或 获 取 试 卷 、答 案 的 行 为 均触犯了侵害国家秘密法。笔者的观点为,该规定中的“启 封”与“使 用 完 毕 ”两 词 使 用 的 妥 当 与 否 有 待 进 一 步 商 讨。 首先,从时间的角 度 上 看,“启 封 ”属 于“使 用 完 毕 ”,那 么 该 规定中又在“启用”概念中添加“启封”是意欲何为呢? 其 次,给出答案与 评 分 标 准 的 目 的 在 于 为 阅 卷 与 估 分 进 行 参 考,而如果把试卷批改结束或估分结束当作是解密时间,那 么这必然是 欠 缺 科 学 性 的[4]。 再 者,若 把 开 考 到 考 试 结 束 这段时间的试 题 当 作 是 国 家 秘 密 ,那 提 前 交 卷 或 中 途 退 考 的学生和其他人探讨考试内容的行为能不能也算是触犯了 国家秘密类罪呢? 最后,国家秘密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可 控性,而开考到考试结束这段时间,考生可能会由于多种原 因提前离场,这样试题也就没有了可控性,所以再将其认定 为国家秘密也就不合理了。 ( 二) 考试作弊行为不满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 要件,考试作弊行为不能全部用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 罪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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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 上)
法制博览
LEGALITY VISION
论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
法学研究
王莉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0
摘 要: 考试答案及试题的国家私密性是评判考试作弊行为刑法规制的主要依据,如果考试的试题并没有涉及到国家性质的机密,存在较大
的不可控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存在的作弊行为不会构成犯罪。本文主要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认知进行了概述,反思了考试作弊行为的
法学研究
法制博览
LEGALITY VISION
2015·07(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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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 规 定,如 果 聚 众 在 一 些 公 共 性 的 场 所 中 做 出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对治安人员的执法工作进行妨碍, 即构成了聚众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罪,是 一 种 相 当 严 重 的 违 法 行 为。其中聚众指的是在相应的地点,聚集( 不) 固定的人员, 共同进行违法行为。通过以上论述可以发现考试作弊行为 同聚众扰乱社 会 秩 序 罪 有 很 大 的 差 异,如 果 依 照 这 种 罪 行 的处罚方式来 处 理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欠 缺 合 理 性 ,因 为 考 试 作 弊行为并不满足聚众的条件,作弊的私密性较强,不符合公 开组织的条件。考试作弊也并不以扰乱社会秩序为根本目 的,而是在于获取考试试题的答案,提高考试成绩[5]。除此 之外,适用范围有限是招收公务 员、学 生 徇 私 舞 弊 罪 的 特 点,其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也不是全部适用的,因此 不论是 通 过 以 上 那 一 种 罪 行 来 规 制 作 弊 行 为 都 欠 缺 合 理性。
三、考试作弊行为刑法规制的对策研究 ( 一) 深入认识考试作弊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最近几年,尽管考试作弊情况时有出现,且方法日新月 异,但不管采用怎样先进的作弊方法,整个作弊过程总共包 括两种,即“将试题传出”与“将答案传入”。要想得出适当 的刑法对考试 作 弊 行 为 进 行 规 制,一 个 重 要 前 提 就 是 对 上 述两个过程所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深入的认识。这两个过 程的前者的含义为: 借助 QQ、无线设备等方法把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传播 到考场之外 的 行 为[7]。 站 在 刑 法 的 层 面 上 讲,该 过 程 不 会 对社会产生危害,也就没有必要 用 刑 法 对 其 进 行 规 范 了。 这是由于只了解试题内容是无法对社会产生危害的。而后 一个过程的含 义 则 是 借 助 移 动 手 机、隐 形 耳 机 等 方 法 把 试 题答案发送 到 考 生 手 中 的 行 为。 通 常 来 讲,在 考 试 过 程 中 若未把将答案 发 送 到 考 生 手 中,就 很 难 危 及 到 考 试 的 公 正 性。因此,笔者的观点为: 试卷一旦启封就不再是国家秘密 了,且从开考到考试结束,试卷答案还是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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