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复习要点
刑法学总论知识点总结

刑法学总论知识点总结刑法学总论是刑法学的基本组成部分,主要研究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规范、犯罪构成、刑罚、犯罪与责任、犯罪预防等问题。
以下是刑法学总论的一些知识点总结。
1.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罪刑法定原则:规定犯罪成立的条件,确定犯罪与刑罚的关系。
- 平等原则:所有犯罪行为在法律面前应该平等对待,不论犯罪的主体、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如何,都应该受到同样的法律制裁。
- 人道主义原则:在刑法制定过程中应该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权利和利益,保障人权,给予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所有的公民都应该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不论其社会地位、经济状况、宗教信仰、民族、性别、年龄等方面的差异。
2. 法律规范刑法规范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关于犯罪、刑罚、犯罪构成、责任等刑法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刑法规范的作用是明确犯罪的定义、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刑罚的种类和幅度、犯罪与责任之间的关系,以及指导犯罪预防和惩罚犯罪的实践。
3. 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判断一个犯罪行为成立的基本要素。
犯罪构成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四个方面。
其中,主体是指能够犯罪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客体是指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财产权利等;主观方面是指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所表现出来的特征。
4. 刑罚刑罚是指法律规定对犯罪行为给予的惩罚措施。
刑罚的种类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死刑等。
刑罚的制定应当考虑到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以及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权利和利益。
5. 犯罪与责任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犯罪构成决定了犯罪的性质,而刑罚则决定了犯罪的责任程度。
《刑法总论》复习重点

《刑法学总论》复习要点1、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2、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3、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1、什么是刑法的基本原则?2、我国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其内容是怎样的?1、什么是刑法的效力范围?2、我国刑法对空间效力的规定。
3、刑法溯及力的概念和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1、犯罪的概念及其一般特征。
2、犯罪的本质。
3、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1、犯罪客体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犯罪客体的理论种类及其相互关系。
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1、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和特征。
2、危害行为的含义和基本表现形式。
3、危害结果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1、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2、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条件(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
3、单位犯罪主体的概念及其特征(单位组织、刑事责任能力)和处罚原则。
1、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特点。
2、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法定种类。
3、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类型。
4、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关系。
5、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关系。
6、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关系。
7、意外事件。
8、犯罪目的和动机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
9、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1、正当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2、正当防卫的概念、条件以及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3、紧急避险的概念、条件以及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4、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1、犯罪既遂、预备、未遂、中止的概念、特征(条件)、刑事责任及其相互间的关系。
1、共同犯罪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和形式。
2、犯罪集团的概念和特征。
3、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种类和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1、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3、继续犯、惯犯、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的概念和特征。
1、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2、刑事责任的根据。
3、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1、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2、刑罚的功能和目的。
1、我国的刑罚体系及其特点。
2、我国刑罚各刑种的概念、特点和适用(对象、期限、起算、执行等)。
3、我国刑法对严格控制死刑的规定。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一、刑法学的基本概念1.刑法学的定义、特点和任务2.刑法学与刑事政策、刑事法律文书的关系3.刑法学的对象和方法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法定性原则:罪刑法定、行为法定、责任法定2.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合一原则、量刑相适应原则、无罪推定原则3.法律适用原则:犯罪与非犯罪区分、主观和客观因素区分、阳性与消极两种构成方式4.案件独立处理原则:分罪处理、整罪处理5.特殊性原则:特殊罪类型、特殊量刑规定三、刑法的构成要件1.犯罪构成的主要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2.犯罪构成的辅助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式等3.犯罪构成的重要概念: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故意瞒报犯罪四、刑法的主要内容1.罪与刑的基本概念:罪的概念、刑的种类、刑与奖励的区别2.犯罪的构成和刑事责任: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主观过错与刑事责任3.犯罪的起因和发展:犯罪原因的分类、犯罪的心理发展过程、犯罪的社会导向性4.犯罪的后果和危害:犯罪后果的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5.犯罪的预防和处理:犯罪预防的原则、犯罪处理的原则、国际刑法合作五、刑法学说和刑法政策1.刑法学说的概念、分类和演变2.刑法政策:刑事法律政策、刑事政策、刑事法律政策的特点六、刑法的适用范围和刑法解释1.刑法的适用范围:适用犯罪类型、适用对象2.刑法解释: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关系、解释对象与效力七、刑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刑法学与法理学2.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3.刑法学与刑事政策学4.刑法学与犯罪学八、刑法和刑法立法原则1.刑法的必要性和基本内容2.刑法立法原则:适用原则、立法技术原则、立法程序原则以上所列知识点仅为《刑法总论》的主要内容,复习时应结合教材、参考书和课堂笔记进行全面复习。
同时,也建议通过刑法案例的学习和分析,加深对刑法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第1——2章刑法概述一、刑法概念: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分类:广义刑法/狭义刑法、普通刑法/特别刑法三、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四、特征:调整对象不特定性、最后手段性、最严厉的强制性五、机能:规制机能(评价机能+导向机能)、保护机能、保障机能第3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刑法基本原则概述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二、主要内容1、罪刑法定原则(1)定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定义理解:“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3)罪刑法定的理论基础:传统理论基础(自然法、三权分立、心理强制)、现代理论基础(民主主义、尊重人权)(4)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形式侧面:排斥习惯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实质侧面:明确性原则;刑罚内容适当原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虐、不均衡的刑罚2、罪刑相适应原则(1)定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定义理解: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责相称,罚当其罪。
(3)罪刑均衡的理论演进旧派:同态复仇,等量报复;新派:刑罚个别化;折中:罪责刑相适应(4)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1)定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内容: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第4章刑法效力论一、刑法的空间效力1、属地原则(最基本原则)(1)定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行为结果择一说),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2)特别规定的类型: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外交途径解决;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刑法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名词解释1、刑法:刑法就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立法解释: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刑法解释。
(包括三种情况:第一,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用语所作的解释。
第二,在刑法文件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第三,刑法施行过程中,国家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刑法规定所作的解释。
)3、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做的说明。
4、扩张解释:即刑法规定的字面通常含义较其真实含义窄时,扩张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
5、限制解释:即刑法规定的字面通常含义较其真实含义广时,限制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
6、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和事物属性的逻辑推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刑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内。
7、反对解释: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
8、补正解释: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
9、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合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10、历史解释:根据刑法制定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发展源流,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11、比较解释:参考国外立法与判例,借以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二、重点知识1、刑法的历史:原始社会的惩罚、古代外国刑法、欧洲各国刑法发展史、我国古代刑法及其制度。
(我国先秦时期有所谓的刑名法术之学)2、刑法学派:古典学派的诞生、新派的形成、新派和旧派的争议、折中主义的刑法。
3、刑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理论刑法学与应用刑法学、刑法哲学与注释刑法学、注释刑法学与刑事法学。
4、在我国,刑法的渊源主要有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刑法典是指冠以刑法名称而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修正案是指通过直接在现行刑法典框架内对罪行规范进行修改补充的方式所形成的刑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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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考试复习资料1、刑法的解释一.概念和意义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阐释;刑法规定具有抽象性;法律稳定性二.分类和类型1.按效力划分为立法,司法和学理解释(1)立法解释: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通常包括三种情况①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②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③刑法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2)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3)学理解释: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专家学者作出,但无法律效力2.从解释方法的角度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1)文理解释(2)论理解释:当然解释(正意解释和反意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1、刑法三大基本原则(重点)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罪行法定原则(重点)一.渊源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行为的定罪和处罚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界二.分类1.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严格的不容任意选择或变通的原则(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和扩大解释,以明文规定为唯一依据(最相类似)(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以成文刑法典及其规定的刑法规范为唯一渊源(3)绝对禁止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罚溯及问题的唯一原则(4)绝对禁止法外施刑和不定期刑2.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1)允许有条件的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2)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间接的渊源(3)不再坚持从旧原则,而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体现“有利被告)(4)在刑种方面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三.体现和基本要求1.要求:(1)法定化:罪的法定和刑的法定(2)实定化: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文字清晰,意思明确2.体现:(1)立法体现:①刑法第三条规定② 1997年刑法典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③取消1979年刑法典中的类推制度④确立从旧兼从轻的原则⑤分则中罪名规定,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2)司法体现:正确定罪和量刑;正确进行司法解释1、刑法的空间效力的4个原则1.属地原则(领土原则):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2.属人原则:单纯以国籍为标准,要求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3.保护原则(自卫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4.普遍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世界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凡侵害由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2、刑法的事件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识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2、犯罪行为和结果都在我国领域内的,由我国管辖;3、犯罪行为和结果都在外国领域内的,一般不予管辖;4、犯罪行为在外国领域内,结果在我国领域内的,由我国管辖。
刑法的个人效力:刑法适用于自然人和法人,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特殊规定。
刑法的时间效力:1、法律适用前已经成立的犯罪,依照新法定罪从重的规定;2、法律适用前已经成立的犯罪,依照新法定罪从轻的规定,但不减轻已经判决的刑罚;3、法律适用前已经成立的犯罪,新法不定罪或者免除处罚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4、法律适用前已经成立的犯罪,按照旧法定罪从轻的规定,可以减轻已经判决的刑罚。
第四章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2、犯罪客体;3、犯罪行为;4、犯罪结果;5、犯罪的因果关系。
犯罪主体:是指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利益。
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主体故意或者过失侵犯犯罪客体的行为。
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后果。
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
第五章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是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种类: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3、无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的种类:1、主刑;2、附加刑;3、政治权利剥夺。
刑事责任的限制和免除:1、法定情节限制刑事责任;2、自首、立功、认罪、悔罪等情节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3、紧急避险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六章刑罚刑罚:是指国家依法对犯罪人实施的惩罚措施。
刑罚的种类:1、主刑;2、附加刑;3、政治权利剥夺。
刑罚的目的:1、惩罚犯罪行为;2、保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3、教育犯罪人改造自新。
刑罚的量刑标准:1、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2、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3、犯罪人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和心理状况;4、犯罪人的悔罪表现和立功表现。
《刑法总论》笔记精华汇总

《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概说【本章重点问题】1.刑法的概念2.刑法的渊源3.刑法的法律性质4.刑法的体系5.刑法解释的效力和方法一、刑法的概念1. 定义: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渊源: (1)刑法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79年7月1日制定,1997年3月14日修订(2)单行刑法:对刑法典某一方面的修改和补充例如《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后刑法修改以“修正案”方式进行:99、01、01、03、05、06、09、11(3) 附属刑法:其他部门法中的刑法条文例如:《商标法》第40条: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森林法》第34条: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13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刑法的性质1、规定内容的特定性2、制裁手段的严厉性3、法益保护的广泛性4、其他法律的保障性三、刑法的体系与解释2、刑法体系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刑法典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组成。
刑法典第一编为总则,共五章,分别为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第二编为分则,共十章,分别规定了十类犯罪。
编、章、节、条、款、项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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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刑法总论复习要点一.单选1.刑法中的基本原则、各自含义•罪刑法定原则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以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并给予什么样的刑罚处罚,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前提,如果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即使行为危害很大,也不能认定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和给予刑罚处罚,也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平等适用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刑相当原则刑罚的轻重必须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不能重罪轻判,也不能轻罪重判。
2.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形态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3.空间效力•属地原则凡在本国领域内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或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都适用本国刑法。
•属人原则凡是本国公民,无论是在本国领域内或领域外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保护原则不论犯罪人的国籍,也不论犯罪发生在本国的领域内或者领域外,只要是侵犯了本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都使用本国刑法。
•折衷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有限制地兼采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
•普遍原则不论犯罪人的国籍,不论犯罪地点发生在哪个国家的领域内,也不论犯罪行为侵害了哪一个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只要有犯罪行为发生,任何国家都有权根据刑法的共同原则加以处罚。
•永久居所或营业地原则如果犯罪人或受害人在某国有永久居所或营业处所,那么该国即可行使行使管辖权。
4.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大意,过于自信(1)犯罪故意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犯罪过失疏忽大意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5.年龄•不满14周岁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6周岁完全刑事责任能力6.正当防卫,假想防卫,防卫过当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通过人身反击的手段,以制止不法侵害人继续进行的行为。
假想防卫主观上有防卫目的,客观上无不法侵害,排除故意。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7.吸收犯,牵连犯,想象竞合犯吸收犯一个犯罪行为为另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的那个行为论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情况。
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想象竞合犯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而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的情况。
8.数罪(1)同种数罪,异种数罪(2)并发关系的数罪,累次关系的数罪9.首要分子和主犯之间的关系、概念(1)概念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首要分子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关系•发生的场合不同首要分子只存在于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中;主犯既可以存在于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中,也可以存在于一般共同犯罪中。
•主犯未必是首要分子主犯除了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的首要分子外,还包括在共同犯罪中去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在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必定是主犯,而在聚众犯罪中,首要分子未必是主犯。
10.自首和立功的处罚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立功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多选1.不适用死刑的罪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2.减刑,缓刑,假释减刑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缓刑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被暂缓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犯新罪也没有发现漏罪,并且遵守缓刑考验监管制度,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的刑期之后,因其确有悔过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
3.共同犯罪,事后帮助行为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4.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等。
与被害人的人格、名誉权利和婚姻家庭关系密切相关,与侵吞他人财产等道德问题有关。
5.死刑缓刑两年的出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三.名词解释1.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且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构成由刑事实体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成立该种犯罪所必需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4.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5.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6.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7.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8.累犯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9.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10.结合犯数个原本独立地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铭文规定,结合成另一独立新罪。
11.惯犯行为人因犯罪已成习性或以犯罪为常业,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依法律规定应按一罪处理的情况。
12.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单位名义实施的按照刑法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四.简答1.简述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区别(举例说明)•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犯罪对象是能够被感知的具体的物或具体的人,所呈现的是事物的外部特征;犯罪客体是无形的、抽象的概念,要通过人们的思维来认识,是行为的内在本质。
•是否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之一,没有犯罪客体,就说明某种行为不可能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危害,也就不存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这种行为不能构成犯罪;行为对象并不是每一种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只有当刑法明文规定犯罪对象时,这种对象才有可能成为该种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
•是否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行为的性质又犯罪客体的性质决定;行为对象本身不是一定的社会关系,只是犯罪客体的体现,不能决定犯罪行为的性质。
•是否受到实际的损害每一种犯罪行为都必然侵犯一定的客体,都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实际的损;作为犯罪客体表现形式的具体的人或者物,并不一定都遭到实际的损害。
2.简述我国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简述不作为的刑事成立条件和义务来源刑事成立条件•行为人必须附有实施某种特定性为的义务。
•行为人必须具有能够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没为人没有切实履行特定的义务,从而产生相应的危害。
义务来源•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义务如,“负有抚养义务”•职务、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而引起的义务如,将弃婴抱回家中的人对该婴儿负有抚养义务。
•由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如,成年人带儿童去游泳的行为,导致他有保护儿童安全的义务。
4.简述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具体规定•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时期行为人不满14周岁时,其实施了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时,不构成犯罪。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时期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只对刑法所规定的部分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重伤)、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罚原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5.简述我国刑法对死刑适用的限制性条件•严格控制死刑的使用范围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犯罪主体上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死刑核准程序的限制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规定了死刑唤起执行制度,以控制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死刑执行方法的限制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6.简述有关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病理性醉酒的人,属于精神病的范围,已经完全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所追究的,是生理性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生理性醉酒人是完全责任能力人。
生理性醉酒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五.论述1.论述关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异同(1)同•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都对危害结果持不希望的心理态度(2)异•认识程度不同过于自信过失仅仅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某种假设”,有较大的或然性;间接故意不是一般的预见,而是明确地认识到了发生危害结果的现实性。
•对待结果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不是一般的“不希望”,还积极地追求避免结果的发生,当危害结果实际出现时,违背行为人的本意;间接故意虽然“不希望”,但危害结果的出现并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
2.论述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的异同(1)同•行为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一定的客观损害结果。
•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引起这一客观损害结果,这种损害结果都违背了行为人应有的主观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