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动物行为的刑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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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保护法对虐待行为的法律制裁

动物保护法对虐待行为的法律制裁

动物保护法对虐待行为的法律制裁动物保护法是一项旨在保护动物权益并确保其福利的法律法规。

其中,对于虐待动物行为的法律制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动物保护法对虐待行为的定义、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等方面阐述其法律制裁的相关内容。

一、虐待行为的定义根据动物保护法的规定,虐待行为是指任何对动物实施的残忍、虐待或遗弃等行为。

这包括但不限于无故殴打、饥饿、虐待、伤害、强迫劳动等对动物身心健康造成伤害的行为。

动物保护法进一步规定了虐待行为的具体形式,如操纵、倒卖、买卖、滥捕野生动物,以及对动物进行无证实验等。

这些行为不仅对动物造成伤害,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法律责任根据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对于虐待行为的责任主体可以是个人或者单位。

个人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为满18周岁的成年人,否则将以其法定监护人负责;2. 对于虐待行为的共同犯罪,各个共同犯罪主体将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虐待行为,责任主体还包括组织、企事业单位等。

对于单位法律责任,动物保护法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和责任,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责令停产停业等。

三、处罚措施动物保护法对虐待行为的法律制裁提供了多种处罚措施,以确保实施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常见的处罚措施:1. 罚款:对于个人、单位虐待行为的主体,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程度,由执法机构处以相应的罚款。

罚款数额将根据虐待行为的具体情节和伤害程度来确定。

2. 拘留:在某些严重的虐待行为中,执法机构有权拘留违法行为的主体,并根据刑法、治安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拘留处罚。

3. 吊销许可证:对于虐待行为涉及的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执法机构有权吊销其相关许可证。

该措施不仅对违法单位造成一定经济压力,更强调了以营利为目的虐待行为的严重性。

4. 其他法律制裁:根据虐待行为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执法机构还可以采取其他针对性的处罚措施,如责令停产停业、扣押违法所得等,以切实制止虐待行为。

浅谈虐待动物入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浅谈虐待动物入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浅谈虐待动物入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作者:程露露来源:《西部学刊》2024年第05期摘要:近年来,虐待动物案件频发,手段较之以往呈现出了新的特征,对公序良俗的威胁呈扩大趋势。

在此背景下,从刑法立法标准出发,论证了虐待动物入刑具有必要性,其包括虐待动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现行的法律不能够合理且有效地抑制虐待动物行为、虐待动物入刑并不会限制公民自由、对于虐待动物的行为能够进行客观的认定和公平的处理、虐待动物入刑能够实现刑罚的目的五个方面。

在此基础之上,从刑法社会学角度、虐待动物入刑与我国刑法体系相融并且符合国际基本立法趋势三个方面论述了虐待动物入刑的可行性。

关键词:虐待动物;公序良俗;犯罪圈;刑法谦抑性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4)05-0069-04On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Criminalizing Animal CrueltyCheng Lulu(Heilongjiang University, Harbin 150006)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animal cruelty cases have occurred frequently, and the methods have taken on new characteristics compared with the past, and the threat to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s has been expanding. In this context, the necessity of criminalising animal cruelty is argued from the standards of criminal law legislation, including the five aspects that animal cruelty is a serious social hazard, that the current law cannot reasonably and effectively suppress animal cruelty, that criminalising animal cruelty will not restrict civil liberties, that the objective identification and fair handling of animal cruelty can be carried out, and that the criminalization of animal cruelty can achieve the purpose of criminal punishment. On this basis, the feasibility of criminalizing animal cruelty is discussed from three aspects: the sociology of criminal law, the integration of animal cruelty into China’s criminal law system, and the conformity with the basic international legislative trend.Keywords: animal cruelty;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s; criminal circles; the principal of necessity for criminal law2023年4月,B站UP主“杰克辣条”被曝偷貓后虐猫并拍短视频在QQ群分享。

虐待动物算不算违法?斗鸡、斗牛属于传统文化,还是虐待动物?

虐待动物算不算违法?斗鸡、斗牛属于传统文化,还是虐待动物?

虐待动物算不算违法?斗鸡、斗牛属于传统文化,还是虐待动物?按照我国“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虐待小动物一般不构成刑事犯罪。

但该行为属于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行为,如果虐待的动物属于国家保护动物或他人所有动物,有可能属于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曾有法学专家起草了《反虐待动物法》,新起草的草案据称将贯彻反对虐待动物的原则。

但是该部法律只是专家建议稿,不是立法稿子。

“反虐待动物法”起草违法吃猫狗或罚5000拘15天反虐待动物法是中国正在起草中的一部法律,“虐待”是指以手段残忍的方式使动物遭受痛苦。

该法律专家建议稿已基本完成。

《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之相关建议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民族和风俗情况,可以决定禁止屠宰犬、猫,食用犬、猫或者销售犬、猫及其肉制品的区域。

国家禁止遗弃犬、猫等宠物动物。

国家逐步建立犬、猫等宠物动物的定点繁殖、定点销售和身份登记制度,预防犬、猫等宠物动物受到虐待或者遗弃。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屠宰、食用或者销售的区域内屠宰犬、猫,食用犬、猫或者销售犬、猫及其肉制品的,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具结悔过;对单位和组织处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扰乱社会治安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公安部门应当处以行政拘留。

(二)《关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反对虐待动物的建议》(专家建议稿)的相关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情节相当严重或者造成相当严重后果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严惩虐待动物行为

刑法修正案严惩虐待动物行为

虐待动物行为一直以来都是社会中的一个严重问题。

无论是因为无知、残忍或者其他原因,这种行为都对动物的福祉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为了保护动物的权益和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我国于近期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对虐待动物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惩罚。

首先,该修正案增加了新的罪名,明确规定了虐待动物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修正案的规定,任何故意或过失虐待、殴打、折磨、强迫交配、剥夺生命的行为都将被视作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对于那些心存恶意、故意伤害动物的人来说是一个强有力的警告。

虐待动物行为将不再被视为单纯的不文明行为,而是被认定为侵害他们权益的重罪。

其次,修正案对虐待动物的处罚力度也进行了加强。

根据修正案的规定,轻微虐待动物的行为将面临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的惩罚;对于严重虐待动物、导致其死亡的行为,将面临有期徒刑的刑罚。

这样的惩罚力度不仅能够对犯罪行为起到威慑作用,同时也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保护动物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对虐待动物行为绝不容忍。

除了从法律角度进行惩罚,修正案还加强了对虐待动物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教育工作。

相关部门将组织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倡导爱护动物、保护动物的理念,提高公众对于动物福利的意识。

此外,学校也将加强对于动物保护知识的教育,引导青少年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

通过增强公众的意识和教育水平,我们可以为保护动物的权益营造一个更加友善、文明的社会环境。

最后,应当注意的是,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只是解决虐待动物问题的一部分。

更重要的是每个人内心的认识和行为改变。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担负起保护动物的责任,从我们的生活中做起。

养成照顾动物、尊重动物的习惯,关注动物权益问题,不购买或支持非法的动物产品,这些都是我们每个人可以贡献的力量。

刑法修正案严惩虐待动物行为的通过,标志着我国对于保护动物权益的意识和行动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通过加强立法、加大惩罚力度、加强预防教育等多方面的努力,我们相信虐待动物行为将会得到有效遏制,动物福利将会得到更好的保障。

《虐待动物行为入刑争议问题研究》范文

《虐待动物行为入刑争议问题研究》范文

《虐待动物行为入刑争议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动物保护问题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虐待动物行为不仅对动物本身造成伤害,还可能引发社会道德和法律层面的争议。

近年来,关于虐待动物行为是否应入刑的问题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本文将对虐待动物行为入刑的争议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背后的原因、影响及解决方案。

二、虐待动物行为及其危害虐待动物行为指的是对动物实施残忍、不人道的对待,包括但不限于虐杀、遗弃、恶意伤害等。

这种行为不仅对动物本身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还可能对人类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如破坏生态平衡、传播疾病等。

虐待动物行为的存在严重违背了人类道德和伦理,也与现代文明社会的价值观相悖。

三、虐待动物行为入刑的争议关于虐待动物行为是否应入刑,存在以下争议:1. 法律层面争议:有人认为虐待动物行为应纳入刑法范畴,以保护动物的权益;而有人则认为动物保护法应属于道德规范范畴,不宜过度上升为法律约束。

2. 社会影响争议:支持者认为将虐待动物行为入刑可以提升社会道德水平,维护公共秩序;反对者则认为这可能引发社会舆论的过度关注,影响社会稳定。

3. 执行难度争议:有人担心将虐待动物行为入刑后,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执行难度大、定罪标准不清晰等问题。

四、虐待动物行为入刑的必要性及意义尽管存在争议,但虐待动物行为入刑的必要性及意义不容忽视:1. 保护动物权益:将虐待动物行为入刑可以更好地保护动物的权益,防止其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2. 提升社会道德水平:通过立法约束虐待动物行为,可以提升社会道德水平,培养公众的爱心和责任感。

3. 维护公共秩序:虐待动物行为可能引发社会舆论的关注和讨论,将之入刑有助于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

五、解决虐待动物行为入刑争议的途径为解决虐待动物行为入刑的争议,可以采取以下途径: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更加完善、具体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明确虐待动物行为的定义、定罪标准和处罚措施。

2.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虐待动物行为的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虐待动物法律案件分析(3篇)

虐待动物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动物保护意识逐渐增强。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虐待动物的现象依然存在,严重侵犯了动物的权益,损害了社会的和谐与道德风尚。

本文将以一起虐待动物的法律案件为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虐待动物案件。

被告人李某,男,35岁,是一名宠物爱好者。

他饲养了一只名叫“小黑”的宠物狗。

在一段时间内,李某因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小黑”,导致其生活条件恶化。

为了发泄不满,李某多次对“小黑”进行虐待,包括用铁棍殴打、电击、强迫进食过期食物等。

2019年6月,李某的行为被邻居发现,并报警处理。

二、案件处理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

经调查,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虐待动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虐待动物,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多次虐待“小黑”,情节恶劣,应依法从重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虐待动物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同时,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小黑”的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

三、法律分析1. 虐待动物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虐待动物罪是指对动物实施殴打、捆绑、吊挂、焚烧、电击等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多次殴打、电击“小黑”,符合虐待动物罪的构成要件。

2. 虐待动物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虐待动物,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

3. 动物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动物是人类的朋友,享有生命权、健康权等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动物,保护动物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小黑”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虐待动物行为入刑争议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虐待动物行为入刑争议问题研究》范文

《虐待动物行为入刑争议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对动物权益保护的关注度日益提高,虐待动物行为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对于是否将虐待动物行为纳入刑事法律范畴,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不同的看法和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虐待动物行为入刑的争议问题,分析其背后的原因和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虐待动物行为的现状与危害虐待动物行为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包括但不限于抛弃、虐杀、残害等。

这些行为不仅给动物本身带来巨大的痛苦和伤害,还会对人类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例如,虐待动物可能导致心理疾病、暴力倾向等问题,甚至引发社会不和谐。

因此,加强对虐待动物行为的法律监管和惩处具有重要意义。

三、虐待动物行为入刑的争议问题(一)法律争议虐待动物行为入刑的争议主要在于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和司法实践的可行性。

一方面,有观点认为将虐待动物行为纳入刑事法律范畴有助于完善法律体系,保护动物权益;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这超出了刑事法律的范畴,可能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此外,对于如何界定虐待行为、如何确定虐待行为的刑事责任等问题也存在争议。

(二)伦理争议虐待动物行为的入刑还涉及到伦理问题。

有人认为动物也是具有感知和情感的生物,应该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保护;而另一些人则认为人类应该将重点放在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权益上,而不是过多地关注动物的权益。

这种伦理观念的差异导致了对虐待动物行为入刑的不同看法。

(三)社会影响争议虐待动物行为入刑还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方面,支持者认为这有助于提高公众对动物权益的认识和关注度,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另一方面,反对者则担心这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此外,对于如何执行虐待动物行为的刑事处罚、如何保障司法公正等问题也存在社会影响的争议。

四、虐待动物行为入刑的解决方案针对虐待动物行为入刑的争议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方案:(一)完善法律体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虐待动物行为的定义、刑事责任和处罚措施。

虐待动物的法律案件(3篇)

虐待动物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对动物福利的关注度逐渐提高。

然而,仍有部分人无视动物权益,对动物进行虐待。

2022年,一起发生在某市的虐待动物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引发了人们对动物权益保护的深思。

二、案件经过2022年3月,某市市民小李(化名)向警方报案,称其发现邻居王某(化名)长期虐待其饲养的宠物狗。

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王某饲养的宠物狗长期被关在狭窄的笼子里,笼子内环境恶劣,狗身上有明显的伤痕。

王某不仅不给狗提供足够的食物和水,还经常用鞭子殴打狗,甚至用烟头烫狗。

为了进一步核实情况,警方在收集了大量证据后,于4月10日将王某抓获。

据王某交代,他虐待狗的原因是狗不听话,让他感到厌烦。

三、案件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审理了王某虐待动物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虐待动物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案件反思这起虐待动物案件的发生,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给社会带来了恶劣的影响。

以下是案件的一些反思:1. 法律的缺失: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针对虐待动物行为的法律条款相对较少,执法力度不够,导致虐待动物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2. 社会道德的缺失:部分人道德观念淡薄,对动物权益缺乏尊重,导致虐待动物现象时有发生。

3. 公众意识的提高:这起案件的发生,提醒我们要加强动物权益保护意识的宣传,提高公众对动物权益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保护动物的良好氛围。

五、案件启示1. 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虐待动物行为的打击力度,让法律成为保护动物权益的有力武器。

2. 强化执法力度: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对虐待动物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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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动物行为的刑法评价criminal law evaluation of animal maltreatment曹炜*(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0042)【内容摘要】刑法应该限制虐待动物犯罪的范围,避免刑罚的扩大化。

从犯罪的本质理论、刑法的目的理论以及刑法的谦抑性理论来看,只有行为人虐待动物并且将对虐待动物行为进行宣扬、宣传的行为才能构成虐待动物犯罪,而其他的虐待动物行为应该纳入治安管理处罚的范围。

虐待动物犯罪应当被纳入自诉案件的范围之内,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

【关键词】虐待动物犯罪的本质刑法的目的刑法谦抑性对于虐待动物问题,要求在我国刑法中规定虐待动物犯罪的呼声越来越大。

然而持此论者却没有对这种立场背后的深层次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这使得这种观点过于草率。

某一种行为是否应当被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属于关乎社会成员行动自由的重大问题,不能忽视在这背后所蕴含的的公民自由的移交和国家刑权力的扩张的意义。

“无疑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尽量少些,只要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

”①暴力的扩张和刑法的谦抑之间存在着永无休止的争论,因此,虐待动物问题在中国化的特殊背景下也应该被谨慎的讨论和处理,必须通过详细的理论分析和论证来决定对虐待动物行为如何进行法律上的妥当安排。

一、刑法应当限制虐待动物犯罪的范围——从刑法基础理论视角刑法应当限制虐待动物犯罪的范围的观点,可以从刑法的目的理论以及刑法的谦抑性理论来进行论证。

(一)刑法目的论解释刑法的目的之所以重要,乃是因为,“是因为目的的正当性决定手段的正当性,刑法自身的合法性,离不开对刑法目的的追问。

”②张明楷教授和曲新久教授都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

③不管在学理上如何确定刑法的目的,学者大都将《刑法》第二条关于刑法任务的*曹炜(1987—),男,汉族,江苏淮安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08级环境与资源法学研究生。

基金项目: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教育项目(项目编号:BM210009)。

①【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9页。

②周少华:《刑法的目的及其观念分析》,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

③参见张明楷:《刑法目的论纲》,载《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1期。

曲新久:《刑法目的论要》,载《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1期。

规定视为刑法目的的规定。

④《刑法》第2条规定的保护方面的任务,概括的说就是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具体的说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是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三是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是维护社会秩序。

那么,虐待动物犯罪的目的是什么呢?刑法所创设的目的具有稳定性特点,由于刑法代表着国家对公民个人惩罚的权力,因此就必须严格限制刑法的修改和变动。

在刑法目的进行频繁变动的情况下,刑法就失去了其人权保障的功能,而沦为公权力主体进行暴政统治的工具。

因此,只能从现有的刑法目的之中去确定虐待动物犯罪的目的问题。

显而易见,最为接近的目的是维持社会秩序。

这与人的善良情感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

秩序是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

”⑤在人与人的联系之中,社会成员出于对安全、正义等实质性价值的追求,会产生普遍的对相互之间应为何种行为的期许,这种期许由于具有普遍性和正当性而形成了各种伦理和法律的规范。

这些规范构成了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秩序。

也就是说,社会秩序的生成依赖于人们内心对于安定性、连续性、确定性的心理诉求。

而人的善良情感的核心内容就是这样一种诉求。

尽管法律在一定意义上起到重要的维持秩序的作用,但是法律无法完全的取代伦理秩序在社会存在于发展之中的重要作用。

因此,社会对整体“善”的追求才是首要的对安定秩序的保证。

这就说明,人类对于善良情感的追求,导致了对于伦理秩序的追求,而伦理秩序安定与否,则决定了整个社会的安定、和谐,决定了社会成员的善良情感安定平和。

因此,在虐待动物犯罪问题上,刑法所应该实现的目的是维持社会秩序。

这就说明了对于虐待动物行为,应该以刑法所要实现的目的为依据,来确定虐待动物犯罪的范围,显然,没有从根本上破坏了社会秩序的行为不应当被纳入刑法所调整的范围,这就要求虐待动物犯罪必须满足严格的条件。

(二)刑法谦抑性解释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并不适用于所有的违法行为,而只能慎重、谦虚地适用于必④例如张明楷教授就指出,“完成任务的过程就是实现目的的过程;关于刑法任务的规定就是关于刑法目的的规定,应当从刑法目的的角度理解《刑法》第2条。

”“刑法的任务与目的是保护法益。

”“保护法益是刑法的整体目的,由《刑法》第2条明文规定,属于第一层次的刑法目的。

《刑法》分则各章的目的,则是第二层次的刑法目的,可以从分则的章名与相关规定得以明确。

”参见张明楷:《刑法目的论纲》,载《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1期。

⑤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9页。

要的范围内。

”⑥该理论由日本学者平野龙一提出,他指出,“即使刑法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

可能的话,采取其他社会统制手段才是理想的。

可以说,只有在其他社会统制手段不充分时,或者其他社会统制手段(如私刑),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法。

”⑦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体现出刑法作为保障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的特点。

如果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权任意扩张,人们动辄得咎,那么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两个后果:一方面窒息了社会生活的活力;另一方面刑罚的效力不断下降。

因此,要保证刑法目的的正当性,避免立法机关滥用立法权侵害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在确定虐待动物犯罪的范围问题上,必须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具体来讲,在虐待动物行为问题上。

由于虐待动物行为具有无直接被害人、难以和其他残酷对待动物行为相区分、缺乏诉讼的便利性等特点,并不是所有的虐待动物行为都适合由国家公权力机关进行惩罚。

因此,在虐待动物犯罪的遴选问题上,必须坚持限制扩大惩罚的范围,而应该从社会调整机制的整体完善上去寻找问题的完善解决之道。

二、从犯罪本质视角对虐待动物行为的法律属性分析具体到哪些虐待动物行为应该由刑法予以调整,首先应该讨论哪些行为属于犯罪。

这就涉及到犯罪的本质问题。

如果虐待动物行为满足犯罪的本质特征,那么这一行为就会被纳入刑法的视域范围之内。

犯罪的本质问题包括法益侵害说和规范违反说两种理论。

在法益侵害说和规范违反说的背后,是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的论争。

从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来看,行为侵害了相关的法益,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行为无价值论的立场上,行为还必须满足侵害社会伦理规范的特征,除此之外,我国学者还提出了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折衷的二元论来对社会危害性理论进行解释。

该理论是在批判单纯的行为无价值论和单纯的结果无价值论的缺陷的基础上提出来的。

该学说认为,“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不能仅只考虑结果无价值,也不能仅只考虑行为无价值,而要将二者结合起来,综合考虑行为所造成的结果、行为方式和方法、行为人的身份、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主观意思等;即既要考虑客观侵害,又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还有行为人的身份(义务),才能得出妥当结论。

”⑧(一)法益侵害说从法益侵害说的理论视角来看,虐待动物行为难以满足犯罪的本质条件。

虐待动物行为⑥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页。

⑦【日】平野龙一:《刑法总论》,有斐阁1972年版,第47页。

转引自彭勃:《无被害人犯罪研究——以刑法谦抑性为视角》,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1期。

⑧黎宏:《行为无价值论批判》,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

的最大特征在于虐待行为直接指向的是作为法律客体的动物,而不是其他社会成员。

按照传统的法学理论,动物并不属于法律主体的范围之内。

那么,对虐待动物行为的禁止保护的究竟是人还是动物?如果保护的是动物,那么无论何时虐待动物的行为都应该接受惩罚,如果保护的是人的某种利益、社会关系或者秩序,则在行为人对自己所有的动物进行秘密、偶然的虐待的情况下,法律不应该介入并且进行行为评价。

在这个问题背后,是东西方法律文化和法律体系的深刻差异。

持虐待动物入罪化建议的论者大多引用西方动物刑法条款加以论证,然而论者却完全没有对法律条文背后的法律文化以及法律体系上的差异加以比较和鉴别。

从法律文化上讲,对动物福利的关怀早已纳入西方文化观念的整体架构之中,早在十八世纪西方社会就开始动物福利话题的讨论。

动物福利早已被纳入正义观念的范围之内,这就使得西方法律文化上对于动物有着较为深入的关注。

这种观念经过立法者的选择,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动物法体系。

“动物法包括立法和判例法两类,指的是有关除人类以外的动物的法规和司法决定。

在此类立法和判例法中,动物的法律、社会和生物本性均为其中的重要因素。

”⑨动物法的出现表明了围绕着动物的专门保护,西方已经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救济体系。

动物法律体系以动物福利为所保护的法益,构建了从动物福利法到刑法的完整的法律架构,这就解决了不同程度的动物福利的保护问题,避免了直接适用刑法所带来的刑罚的扩大化问题。

而在中国,动物福利立法尚未出现,如果此时就要在作为“兜底”法律的刑法之中创建虐待动物罪条款,难免有刑罚扩大化的倾向。

如果是出于动物福利保护的目的,完善的动物福利立法和综合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体系比单纯的刑法保护更加符合现实的需要。

因此,动物福利不应该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刑法上的法益必须与人相关联。

“刑法的目的显然是为了保护“人”的利益,故只有人的利益才能称为法益,只有人的利益才值得刑法保护。

”⑩因此,虐待动物行为所侵害到法益显然不可能是动物免遭痛苦或者免遭伤害的利益。

因此,虐待动物犯罪所保护的法益应该是有关于人的善良情感和社会良好秩序。

但是,该理论不能完全解释在虐待者没有存在刻意传播宣传虐待的事实、细节的文本、视频的情况下,人的善良情感是如何受到危害的,这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情形较为类似。

只有在存在故意传播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行为人触犯了刑法、而仅仅是自己翻阅、观看并不构成犯罪,仅仅是存在有道德判断上的可能性。

因此,仅仅从法益侵害的结果上来判断虐待动物行为的犯罪本质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⑨曹菡艾:《动物非物:动物法在西方》,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7页。

⑩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5页。

(二)规范违反说“规范违反说”是在“行为无价值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行为无价值,是指对行为本身所进行的否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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