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进出口货物海运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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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之5 进出口货物海运业务

第一讲之5 进出口货物海运业务

(七)装船通知与投保 ◆装船通知:方便买方投保或准备提货 ◆投保:CIF下卖方投保 (八)支付运费 ◆预付:付后签发提单 ◆到付:提单注明到付,提货前向收货人收取
二、进口货物海运业务
(一)合理签订运输条款 1、贸易条件(FOB变形) 2、装货港 3、装运期限 4、滞期/速遣条款 5、进口货物转船
(二)审核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 ◆装运期、装运港、目的港、结汇日期、转船和 分批装运等 (三)备货、报验 1、生产或供货部门安排生产或催交货物 2、核实检查应收货物的质量、数量和包装状 况,验收 3、根据出口合同进行整理、加工和包装,并加 刷唛头和其他标志 4、出口报检
(四)租船、订舱 (五)货物集中港区 (六)出口报关和装船 ◆报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装货单、 装箱单(或磅码单)、检验检疫证及其他有 关单证 ◆海关放行:装货单上盖放行章 ◆装船:监装
(四)索赔程序和手续 ◆若有保险人存在,先向保险人索赔,理赔 后再代位追索 1、班轮或程租船 ◆出口:国外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或货 物保险人)直接向承运人索赔 ◆进口:货代代表有关进出口公司以货方名 义向保险人或承运人索赔 2、外运公司期租船:外运公司办理索赔
进出口货物海运业务
一、出口货物海运业务
合理订立运输条款
审核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 备货、报验 租船、订舱 货物集中港区 出口报关和装船 装船通知与投保 支付运费
(一)合理签订运输条款 1、CIF或CFR出口合同的运输条款 (1)装运期条款 ◆结合货物特征、港口和备货情况 ◆装运期与信用证期限 (2)装运港和目的港条款 ◆装运港:争取“中国港口”或几个港口备选,方便 卖方 ◆目的港:班轮基本港口或条件好的港口;不宜含 糊;不宜接受内陆城市为目的地
(3)出口转船条款 ◆“允许转船” (4)装卸费负担条款 ◆惯例:卖方支付运费和卸货费用 ◆合同中明确卸货费用的负担 (5)注意:(不宜接受) ◆关于限期运抵目的港的条款 ◆关于指定船舶或限制航线的条款 ◆关于指定装卸码头和仓库的条款 2、FOB条件出口合同的运输条款 ◆明确装货)掌握船舶动态 (四)收集和整理单证 (五)报关 (六)报检 (七)监卸和交接 (八)进口代运 (九)保险

第六章海运进出口货物运输业务

第六章海运进出口货物运输业务
–(3)被保险货物受损后,其修理和续运到原定 目的地的费用估计要超过货物的保险价值或在 目的地的完好价值。
–(4)被保险船舶受损后,其修理或救助费用分 别或两项费用之和将要超过船舶的保险价值。
推定全损
推定全权的损失赔偿
–被保险人获得全损的赔偿; –被保险人获得部分损失的赔偿。 –如果被保险人想获得全损的赔偿,他必
特殊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军事、政治、国家政策 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外来风险。常见的特 殊外来风险有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 收等。 –1、战争风险(War Risk) –2、罢工风险(Strikes Risk) –3、拒收风险(Rejection Risk)
海上保险保障的损失
全部损失(Total Loss)
须无条件地把保险标的委付给保险人。
委付
所谓委付(Abandonment),是指被保险 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向 保险人声明愿意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 包括财产权及一切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 义务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全 损给予赔偿的一种行为。
委付
委付的条件
–(1)被保险人应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保险人 发出委付通知(Notice of Abandonment);
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赔偿的处理
–(1)单独海损绝对不予赔偿; –(2)除某些特定风险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以
外,单独海损不予赔偿; –(3)单独海损赔偿,但单独海损未达到约
定的金额或百分比时不赔,已达到约定的 金额或百分比的单独海损部予以赔偿;
单独海损
–(4)单独海损赔偿,但保险人只对超过约定 金额或百分比的那部分单独海损予以赔偿, 即没有超过约定金额或百分比的那部分单独 海损不予赔偿;
–(2)委付必须经保险人明示或默示的承诺才 能生效。

国际贸易运输和保险第六章 进出口货物海运业务

国际贸易运输和保险第六章  进出口货物海运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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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运输单证一般包括商务单证和 货运单证两大类。商务单证有贸易合同正本 或副本、发票、提单、装箱单、品质证明书 和保险单等。货运单证主要有载货清单、货物 积载图、租船合同或提单等。如系程租船, 还应有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R)、装货事实 记录(Loading Statement of Facts)、装卸货物 时间表(Time Sheet)等,以便计算滞期费、
被告接受原告委托后向原告出具了进仓通知书,要求原告将涉案货物于2019年8 月3日前送入上海云丰仓储公司,预计开航日2019年8月6日。被告就涉案货物 又向案外船公司订舱,并向原告出具了提单确认通知书。原告确认后,被告 向原告出具了提单号为YFHKG8080013、载明装船日期为8月6日且盖有电放 章的提单。2019年8月11日,被告得知原定航次被取消,并于其后2天内通知
(一)贸易条件的选择
(二)装货港
(三)装运期限
(四)滞期/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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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贸易合同的规定,负责货物运输的 一方,要根据货物的性质和数量来决定租船 或订舱。
大宗货物需要整船装运的,洽租适当船舶 承运;小批量的杂货,大多向班轮公司订舱。 不论租船或订舱,均需办理租船或订舱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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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进口货物船舶动态,对装卸港的工作 安排,尤其对卸货港的卸船工作安排极为重要。 船舶动态主要包括船名、船籍、船舶性质、 装卸港顺序、预抵港日期、船舶吃水和该船所 载货物的名称、数量等方面的信息。船舶动态 信息可来自各船公司提供的船期表、国外发货 人寄来的装船通知、单证资料、发货电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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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出口贸易合同时,应充分考虑运输 条件,把运输条款尽可能订得完整、明确和 切实可行,以保证出口贸易顺利完成。
(一)CIF或CFR条件成交的出口合同的运输 条款 (二)FO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1.12.11•【文号】国务院令第335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已经2001年12月5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本条例分别规定的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

第三条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第五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二)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三)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四)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第六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国际运输与保险 进出口货物海运业务

国际运输与保险    进出口货物海运业务

合理签订运输条款
装运港和目的港条款 (1)争取为“中国港口”或订为几个中国港口 以便卖方选择; (2)目的港争取选择班轮航线经常挂靠的港口 或设备条件好的港口,以便组织直达运输,减 少中转;同时目的港争取明确具体的港口; (3)一般不接受内陆城市为目的地,除非是联 运方式;
合理签订运输条款
转船条款 (1)如没有直达船或虽有直达船但没有固定 船期或船期较长的港口,须订明“允许转 船”; (2)对货量大或港口条件较差时,应订明 “允许转船及分批装运”; (3)凡是“允许转船”的货物,一般不能接 受买方指定中转港、二程船公司和船名的 条件。
Hale Waihona Puke 2.出口报关单出口口岸:填写货物出境口岸的名称; 经营单位:填写经营出口货物业务公司的名 称; 指运港(站):填写出口货物的目的港; 合同(协议)号:填写详细年份、字号、编 号及附件号;
2.出口报关单 贸易方式:所有项目均填写; 贸易国别(地区):即成交国(地区); 消费国别(地区):即出口货物直接消费 的国家(地区); 收货单位:即国外企业名称或所在地; 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海运的填船名及航 次;
合理签订运输条款
滞期/速遣条款 签订贸易合同时,合同中的滞期/速遣条款要 与租船合同中的滞期/速遣条款相衔接。 进口货物转船 在签订FOB进口合同中,应注明可以转船。
二、出口业务
海运出口货物运输业务,指根据贸易合同中 的运输条件,把售于国外客户的出口货物加 以组织和安排,通过海运方式运到国外目的 港的一种业务。 凡以CIF和CFR条件签订的出口合同,都由卖 方安排运输。卖方应根据买卖合同种规定的 交货日期安排运输工作。如果是凭信用证结 汇的,卖方须等收到信用证后方可安排运输。
(一)海运提单(见第四章“海运提单”) (二)其它主要单证的制作

出口货运的海运业务流程及相关流程分析

出口货运的海运业务流程及相关流程分析

出口货运的海运业务流程及相关流程分析The process of sea freight export shipping involves several key steps. Here is a brief overview:1. Booking: The exporter contacts a shipping agent or freight forwarder to book space on a vessel for their cargo. They provide details such as the type, quantity, and dimensions of the goods.2. Documentation: The exporter prepares the necessary shipping documents, including the commercial invoice, packing list, bill of lading, and any required certificates or permits. These documents are essential for customs clearance and tracking the shipment.3. Customs Clearance: The exporter submits the shipping documents to the customs authorities for inspection and approval. This step ensures compliance with export regulations and verifies the accuracy of the declared goods.4. Cargo Handling: The exporter delivers the cargo to the designated port or container terminal. The shipping agent arranges for the loading of the cargo onto the vessel using cranes or other handling equipment.5. Freight Forwarding: The shipping agent or freight forwarder coordinates the transportation of the cargo from the port of origin to the destination port. They handle the logistics, including arranging for transportation, customs clearance at the destination, and delivery to the consignee.6. Tracking and Documentation: Throughout the shipment, the exporter and consignee can track the progress of the cargo using the bill of lading or tracking number provided by the shipping agent. The exporter also ensures that all necessary documentation is sent to the consignee for customs clearance and delivery.7. Delivery and Payment: Once the cargo arrives at the destination port, the consignee arranges for customs clearance and delivery to the final destination. The exporter receives payment for the goods as per the agreed terms and conditions.中文回答:海运出口货运业务流程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

集装箱运输实务第六章 国际集装箱进出口货运业务

集装箱运输实务第六章 国际集装箱进出口货运业务
集装箱运输管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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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人:武德春、陈春燕
国际集装箱出口货运有关部门的主要业务
集装箱班轮公司在出口货运中的业务 配备集装箱运输船舶和集装箱 合理部署和使用集装箱 货源组织和掌握待运货物 接受订舱托运 接收托运的货物 装船 发送装船单据
集装箱运输管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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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人:武德春、陈春燕
国际集装箱出口货运有关部门的主要业务
集装箱运输管理实务 制作人:武德春、陈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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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集装箱进口货运有关部门的主要业务
3、集装箱码头堆场在进口货运中的业务
(l)、集装箱货物的卸船准备工作
①集装箱卸船计划 ②集装箱码头堆场作业计划 ③集装箱的交货作业计划
(2)集装箱卸船 (3)集装箱堆放 (4)集装箱货物的交付 (5)核收有关费用 (6)集装箱的修理和清洗
国际集装箱船舶和国际集装箱代理业 务,系指国际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接受 国际集装箱船舶所有人的委托,代其照管 集装箱运输船舶和集装箱的业务。
集装箱运输管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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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人:武德春、陈春燕
二、国际集装箱船舶代理业务
2、国际集装箱船舶代理关系的建立
(1)长期代理关系的建立 (2)航次代理关系的建立 (3)第二委托方代理关系的建立 (4)监护代理
第六章 国际集装箱进出口货运业务
第一节 国际集装箱出口货运业务 第二节 国际集装箱进口货运业务 第三节 国际集装箱船舶代理和国际 货运代理业务 第四节 国际集装箱运输单证系统
运输管理教研室
集装箱运输管理实务
第一节 国际集装箱出口货运业务
运输管理教研室
集装箱运输管理实务
学 习 目 的
学习完本节内容,应该能够:
集装箱运输管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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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3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9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3.08.29【实施日期】2013.08.2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1月20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公平、高效、便利的原则,管理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鼓励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三条《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使用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舱位,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服务以及为完成这些服务而围绕其船舶、所载旅客或者货物开展的相关活动,包括签订有关协议、接受定舱、商定和收取运费、签发提单及其他相关运输单证、安排货物装卸、安排保管、进行货物交接、安排中转运输和船舶进出港等活动。

(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包括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

其中,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

(三)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是指以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或者以《海运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方式,在固定的港口之间提供的定期国际海上货物或旅客运输。

(四)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海运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业务,包括为完成该项业务围绕其所承运的货物开展的下列活动:(1)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订立国际货物运输合同;(2)以承运人身份接收货物、交付货物;(3)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4)收取运费及其他服务报酬;(5)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他运输方式经营者为所承运的货物订舱和办理托运;(6)支付港到港运费或者其他运输费用;(7)集装箱拆箱、集拼箱业务;(8)其他相关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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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租船订舱
1、主要针对是指以CIF和CFR成交的合同。
2、编制出口托运单,即可向货运代理办理委托订舱 手续。 3、货运代理根据货主的具体要求按航线,及时向船 公司或其代理订舱。货主也可直接向船公司或其代理 订舱。 4、当船公司或其代理签出装货联单,定舱工作即告 完成,就意味着运输合同已经缔结。
二)装货港
1、装货港的选择
1)要定名具体的港口,而且要注意要条件好,装 货速度快,来往船只多的港口。
2)卖方坚持要求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港口中选择 一港交货的,要注意要限制它的选择,一般不能 够超过三个。
3)一旦卖方确定了发货港口一定要在若干天内通 知买方,并且买方有权变更。
2、季节性港口
根据不同的贸易条件一般来说运输分为两种:
一、合理签订运输条款
一)CIF或是CFR条件成交的出口合同的运输 条款
1、合理的安排装运期
要订明装运的年度和月份; 装运期与信用证的期限一起考虑; 不能接受货物在短期内分批装运的条款。
2、合理安排装运港和目的港
装运港应当争取定为中国港口,以便卖方的灵活安排。而且争 取选择航线上基本港口以便直达运输。明确目的港口。
第二节进口货物海运业务
进口货物海运业务,是指根据贸易合同中有 关运输条款,将国外货物加以组织安排,通 过海运方式运进国内的一种业务。 类型: 1、如果是CIF或CFR条件,则由国外 卖方办理租船订舱工作; 2、如果是FOB条件,则由买方办理租 船订舱工作,派船前往国外港口接运。
一、合理订立运输条款
租船合同条款,但一般仍不背离《海牙规则》的基本精 神。
二、索赔的原则
1、实事求是
2、有理有据
3、合情合理
4、讲求实效
三、索赔单证
1.索赔函 2.索赔清单 3.交易单据 4.公证机构报告 5.事故证明文件 6.其他单证
四、索赔的程序和手续
1、班轮或程租船方式运输发生货损货差时:
五)进口货物转船
二、租船订舱
1、负责货物运输的一方,要根据货物的性 质和数量来决定租船或订舱。
2、种类:
1)大宗货物需要整船装运的,租船舶承运; 2)小批量的杂货,向班轮公司订舱。
3、租船或订舱,一般均委托代理来办理。
4、在我国,一般是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 总公司及其分公司来办理。
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 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 具,价格条件为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 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 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 合同。 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 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 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 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 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 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我出口方回电据 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 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 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 价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
备注: 在办理委托时,委托人需填写《进口租船订舱联系单》填 写联系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货名、重量、尺码、包装、件数要用中、英文两种文字 填写; 2.“买货条款”一栏要与贸易合同条款相一致,对合同的 装运条件另有规定者,要在联系单上详细列明;
3.贵重物品要列明其售价;
4.危险货物要注明危险品性质和国际危规的页码及联合国 编号,还需注明其类别。填写货物品名时,必须用其学名, 不要使用其俗名; 5.《租船定舱联系单》的内容必须与贸易合同完全一致、 如租整船,还须附贸易合同副本。
五、货物集中港区
当船舶到港装货计划确定后,按照港区进货通知并在 规定的期限内,将出口货物及时运至港区集中,等待 装船。 特别注意与港区,船公司以及有关的运输公司或铁路 等单位保持密切联系,按时完成进货,防止工作脱节 而影响装船进度。
六、出口报关和装船
货物集中港区后,把编制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连同装货单,发票, 装箱单,商检证等有关单证向海关申报出口,经海关关员查验合格 放行后方可装船。 在装船前,理货员代表船方,收集经海关放行货物的装货单与收货, 按照积载图与舱单,分批接货装船。 装船过程中,货运代理应有人在现场监装,随时掌握装船进度,处 理临时发生的问题。 装货完毕,理货组长要与船方大副共同签署收货单,交与托运人。 注意:理货员如发现某批有缺陷或包装不良,即在收货单上批注, 并由大副签署注明为不清洁提单。
1、货物内包装的残损和异状。 2、货物损失的具体数量、重量和程度以及受损 货物或短少货物的型号、规格。 3、判断并确定货物致残或短少的原因。
八、进口代运
为了解决用货部门在到货港口无机构和人员的 困难,并使进口货物能及时提高港口,保证港 口畅通,防止出现压港、压船、压货现象,各 港口接卸单位可接受用货部门的委托,代为办 理进口货物到达国内港口后的国内转运业务, 这称为进口代运工作。
一、索赔与理赔的依据
租船合同和提单中都有专门的条款用来规定租船人 和船东、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各自的权 利、义务、责任、豁免等事项。 1、班轮运输中索赔的依据:
虽然各船公司的提单形式不一,条款多少不等,但一般 均参照国际上通用的《海牙规则》的条款来拟定。
2、租船运输中索赔的依据:
一些港口在某些时候是处于封冻期或是暴风暴雨 期,交货期应当尽可能的避开。
3、专用码头和指定码头
应与承运人协商,并在合同中订立滞期、速遣条 款和卖方应提供安全的装货泊位等条款加以限制; 一般杂货不接受专用和制定码头交货,大宗货可 以制定在专用或是制定的码头交货。
三)装运期限
四)滞期/速遣条款
三、掌握船舶动态
掌握进口货物船舶动态主要是
1、船舶动态主要包括船名、船籍、船舶性 质 2、装卸港顺序、预抵港日期 3、船舶吃水和该船所载货物的名称数量等 方面的信息。
四、收集和整理单证
进口货物运输单证一般包括商务单证和货运
单证两大类。
商务单证有贸易合同正本或副本、发票、提单、 装箱单、品质证明书和保险单等。 货运单证主要有载货清单、货物积载图、租船 合同或提单等。

五、报关
进口货物需向海关报关,填制《进口货物报
关单》。办理报关的进口货物,经海关查验
放行,交纳进口关税后,方可提取。
六、报验
进口货物按我国《商检法》的规定,必须向
商检局申请办理检验检疫、鉴定手续,查验
进口商品是否符合我国规定或订货合同的有
关规定,以保护买方利益。
七、监卸和交接
一般由船方申请理货,负责把进口货物按提 单、标记点清件数,验看包装情况,分批拨 交收货人。检验的时候要注意:

七、装船通知与投保
发货人应及时向收货人发出装船通知。如因发
货人延迟或没有发出装船通知,致使收货人不 能及时或没有投保而造成损失,发货人应承担 责任。如由发货人负责投保,一般应在船舶配 妥后即予投保。
八、支付运费
对需要预付运费的出口货物,船公司或其代 理人必须在收取运费后签给托运人运费预付 的提单;如属到付运费货物,则在提单上注 明运费到付,其运费由船公司卸港代理人在 收货人提货前向收货人收取。
1)凡出口货物由国外收货人直接向承运人办理 索赔。 2)凡进口货物,一般情况下由货运代理人代表 有关进出口公司以货方名义向承运人办理索赔。
2、由外运公司期租船运输的货物,不论出 口或进口,均由外运公司办理索赔。
3、由租轮所运货物货损货差的索赔
1)一般情况下,利用租船合同比利用提单有利。 2)如果有货物保险人存在时,通常先向保险人 索赔,保险人理赔后,将依据代位权向有责任 的承运人索赔。
九、保险
若系我方以FOB或CFR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 由我方办理保险。我方负责进口的单位在收 到发货人装船通知后应立即办理投保手续。 目前为简化手续和防止发生漏保现象,一般 采用预约保险办法,由负责进口的单位与保 险公司签订进口货物预约保险合同。
第三节 索赔与理赔
海上货物运输经常出现货物损失或是货差的 情况。索赔和理赔是指收货人或是货物保险 人或租船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货物损失以及 承运人对这种索赔进行处理。
一)贸易条件的选择
要中方派船的贸易条件主要是FOB、FOBS和
FOBST.三者存在选择的问题:
FOBS: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舶的船舱内并负责 理舱。主要针对大宗货主要是钢材,铁板等等。
FOBST: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舱内,并负责理
舱和平舱,也是适用于大宗货:粮食,煤炭,矿砂等。
3、合理定立转船条款
没有直达港或是到达目的港没有固定航线或船期较 长的应当订立“允许转船”条款。 允许转船的货物一般来说不接受买方指定中转港, 二程船公司和船名的条件。
4、明确装卸费用承担的条款
一般是买方支付运费和船公司的一切卸货费用,但 是各国的做法不一样,所以为了避免纠纷,在订立 合同时候应当应当明确各个港口的卸货费用。
第六章进出口货物海运业务
内容:
第一节出口货物海运业务 第二节进口货物海运业务 第三节索赔与理赔
第一节出口货物海运业务
根据贸易合同有关的运输条款,把卖给国外客 户的货物加以组织安排,通过海洋运输方式到达目 的港的一种业务。
1、以CIF或CFR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由卖方运输 2、以FOB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则由买方运输。 注:用信用证结汇时,卖方要等收到信用证后才能安排 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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