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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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个人所得税起源于英国,自1799年起开征。

现在,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众多国家的主要税种之一,也是英国、美国等国家的第一大税种。

我国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20年间经历了不断的修改和调整。

最近的一次重要修改是在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决定从2006年起,将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800元提到1600元。

2006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2095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7.3%(1994年这个比例为1.4%),与英美等国家相比,比例相当低。

事实上,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普遍要高于发展中国家。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应税所得征收的税,个人所得税有三种征收模式:综合所得税、分类所得税和混合税制。

综合所得税是在扣除最低生活费、抚养费等的基础上,按累进税率对全年全部所得征税;分类所得税是把所得按来源、性质分类,对每类所得分别制定一个税率;混合税制一般是先对各类所得课税,再按累进税率对一定数额以上的全年所得征税。

从全球各国的实践来看,综合税制已经成为主流,因为综合税制的税率结构简单,纳税人按其收入水平和能力负担税收,体现了税法的公平原则。

现在,欧洲各国大部分采取综合税制,只有英国、葡萄牙实行的是混合税制。

在拉丁美洲,除了智利、厄瓜多尔等国采用混合税制,其他也大多实行综合税制。

拉丁美洲、大洋洲也表现出相同的情况。

在亚洲,只有中国、约旦等国家实行分类税制。

下面从税制角度对个人所得税作些比较分析。

一、纳税人各国对纳税人的规定虽然不完全一样,但基本要义一样,即对本国居民或公民的所得征税,不论其收入来自于国内还是国外,同时只对非本国居民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征税。

各国对纳税人规定的区别在于各国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不同。

有些国家以是否在本国有固定居所为标准,有些国家以居住时间来判断,还有一些国家判断居民身份是看自然人是否有在本国境内居住的意愿。

英国税法规定,本国居民至少要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个:在英国有永久居所;一个纳税年度至少在英国居住183天;一个纳税年度虽在英国居住没有半年,但连续4年来访英国,每年达3个月。

个人所得税国际比较

个人所得税国际比较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 国际 比较 : 对策 中图分类号:8 文献标识码 : F1 A 收录 1期:0 2年 9月 1 5 21 t 4日

次、 中国成立以来第五次大规模的税制 税 收总额中的比重尤为高 。 新
改革 ,内容之一就是改革了个人所得税 :
( ) 人 所得 税 的收 入 分 配 功 能 。 二 个 市
将过去对外国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 对中 场经济 是有效的资源配 置方式 , 由于在 但

个人所得税的功能
国人 征收的个人收入 调节税和个 体工商 分配上是按 照要素 的质量和 多少进行 分 配 ,往往会造成收入分配的巨大差 距, 从
税收职能 由税收的本 质所决定 , 是税 而影响社会协调和稳定 ,进而损害效率。
我 国现行 的个 人所得税 法经历 了一 业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 的个人所得税 。
个 不 断 发 展 和 完 善 的历 程 。 1 8 9 0年 9月
促进 公平 的 1 日第 五 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 第 三 次 会 收作为一个经济范畴所具有 的内在功能 , 个人所得税 是调节收入分配 , 0
多 年 以来 , 调 节 个 人 收 入 、 解 社 会 分 占美 国全部个人税 收总额 的 6 %以上, 在 缓 0 是 产 所 得 ( 屋 出 租 ) 营 业 所 得 、 不 动 产 房 、 除 配 不 公 、 小贫 富 差 距 和 增 加 财 政 收 入 等 美 国税收最重要来源 。 缩 不仅 充分体现 了个 及股票以外 的其他资产转让所 得、 退职所 方面 都 发 挥 了 积 极 的 作用 。但 是 , 随着 社 人所得税对高收入群体的调节 作用 , 也体 得 、 利 所 得 、 次 性 所 得 及 杂 项 所 得 采 红 一

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 : 个人所得税 0 引言 个人所得税制( ) 国际 比较 度
入者的负担为 目标 , 增加 了国 民的消费和投资能 力, 对经济 发展 起 到了促进作用 , 其税制特点主要是 : 一是实施“ 所得税控除制度”将 ,
纳税者本人生活所 需的最低费用 、 抚养家属所 需的最低费用 以及社 会保险费用等免征所得税。二是家庭费用负担不同纳 税数额不 同。 许 多相 同收入的 日本人 , 根据 抚养 的子女人数不一 , 需要赡养 的老 人 数 量 不 同 而 交纳 不 同的 所得 税。三 是 建立 严 格 的 个人 所 得 税 征 管 体系。 日本政府建立 了一整套严格、 完善的税赋征收、 稽查制度 , 对 偷税漏税者严惩不贷。 澳大利亚 : 澳大利 亚所得税征收制度的成 功经验很值得我们借 鉴。 在澳大利亚 , 每个纳税人都有一个税号 , 在税局 或网上登记就可 6 %, 0 而私 企老板、 自由职业者、 个体工商户等高收入者缴纳的税额 以获得税号。纳税人在投资或受雇以及在享 受医疗、 教育等福利时 比较小 ,个体 工商 户生产经 营所得项 目只 占约 1 %,其所 占比重 3 均以税号 为依据。 税号制度的引入主要便于税局把从各 方面获得的 20 0 7年与 1 9 9 8年相 比几乎下降 了一半。由此看 出, 我国个人所得 信息和纳税人所填报的收入进行核对 , 防止纳税人漏报收入。 税 已出现“ 逆调 节” 象 : 现 高收入者 承担 很少 , 而工薪阶层成 了税负 2 我 国个 人所 得 税 改 革 的 局 限性 的 主体 。 也 就 是 说 , 国家 将 有 限的 管 理 资 源 继 续 配 置 到 已经 实 现 了 我国 自 1 8 9 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 ,为更好的适应经济社会 有效监管 的工薪阶层身上 , 需要强化监管的高收入人群反而未得到 发展需要 , 不断进行个人所得税 的改革 , 回顾其 改革 历程大致经历 有 效 监 管 , 显 然 违 背 了个 人 所 得 税 制 设 计 的 初 衷 , 也 与 国 际 上 这 这 了: 1 8 ① 9 0年 9月 , 五届全 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 了个人所得税 法。 众 多 国 家个 人 所 得 税 实施 效 果 相 差 甚 远 。 规定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为每月 8 0元 , 0 减除费 我国 自 1 8 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 以来 ,该税种在政府组织财政 9 收入 , 公平社会财富和调 节经 济运 行方面发挥 了重要作用 。但 由于 我 国个人所得税开征较晚 ,我国 尚处于经济体制转轨的特殊 时期 , 个人所得税在税 制模 式、 费用 扣除、 收税率 和税收征 管等方面存 征 在诸多问题 , 使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 制 日益暴露 出功 能缺 陷 , 影响 了个 人 所 得 税 的调 节作 用 。 如 2 0 0 7年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收 达 3 8 1 5亿 元 ,其 中 ,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收入 约 1 0 9 0亿 元 ,约 占个 人 所 得 税 的

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国际比较及中国的选择

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国际比较及中国的选择
与分 类 课 征 制是 中 国个 人 所 得 税 改 革 的 目标 .税 率 的改 革也 应 与这 些课 征模 式 相适 应 。
决策 , 不利于经济资源 的优化配置 。但为了发挥个人
所得税的收入和调节功能 ,必须维持一定 的高税率 ,
因此 税率 的确 定是 一个 公 平 与效 率权 衡 的 问题 , 经 在 济发 展 的不 同阶段应 有所 侧 重 。

个需要根据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不断完善的问题 。 在
实践 中, 比例税率最为简单 明了, 但它对收入分配的 调节作用和财政作用也最不突出。 累进税率与 比例税
率相 比, 有很 大 的差 别 , 会 随着 所得 额 的变化 而 变 它 化, 所得额 越大 , 适用 的税率越 高 。目前世界 上 大多数
国家实行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实际上是多个 比例税率 的组合 . 但由于边 际税率不 同。 使累进税率的个人所 得税 的收人增长速度 比国民收人增长速度快。 税率的 设计对税制运行 隋况有着关键 l的影响。 生 传统观点认 为。 个人所得税要承担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 , 就必然 实行高税率和多档次的累进税率。 当应注意高税率对
税 率 是税 收 制度 设 计 的核 心 要 素之 一 ,它关 系
人的税负。 对于个人所得税税率的改革可以考虑或者 在课税模式改革下同时改革 , 或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 的实际先行一步 , 率先对其改革。

到国家财政收入 的多少和纳税人税 收负担 的大小 。 而个人所得税税率 的设计又体 现了更多 的功能 : 由 于多数 国家都实行累进形式 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 使
节。 在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 费用扣除等税制要素未进行改革的情况下 , 税率的改革可以考虑先进行调整 , 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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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本文讲述了关于个人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具体阅读下吧。

 个人所得税起源于英国,自1799年起开征。

现在,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众多国家的主要税种之一,也是英国、美国等国家的第一大税种。

我国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20年间经历了不断的修改和调整。

最近的一次重要修改是在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决定从2006年起,将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800元提到1600元。

2006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2095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7.3%(1994年这个比例为1.4%),与英美等国家相比,比例相当低。

事实上,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普遍要高于发展中国家。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应税所得征收的税,个人所得税有三种征收模式:综合所得税、分类所得税和混合税制。

综合所得税是在扣除最低生活费、抚养费等的基础上,按累进税率对全年全部所得征税;分类所得税是把所得按来源、性质分类,对每类所得分别制定一个税率;混合税制一般是先对各类所得课税,再按累进税率对一定数额以上的全年所得征税。

 从全球各国的实践来看,综合税制已经成为主流,因为综合税制的税率结构简单,纳税人按其收入水平和能力负担税收,体现了税法的公平原则。

现在,欧洲各国大部分采取综合税制,只有英国、葡萄牙实行的是混合税制。

在拉丁美洲,除了智利、厄瓜多尔等国采用混合税制,其他也大多实行综合税制。

拉丁美洲、大洋洲也表现出相同的情况。

在亚洲,只有中国、约旦等国家实行分类税制。

下面从税制角度对个人所得税作些比较分析。

 一、纳税人 各国对纳税人的规定虽然不完全一样,但基本要义一样,即对本国居民或公民的所得征税,不论其收入来自于国内还是国外,同时只对非本国居民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征税。

各国对纳税人规定的区别在于各国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不同。

有些国家以是否在本国有固定居所为标准,有些国家以居住时间来判断,还有一些国家判断居民身份是看自然人是否有在本国境内居住的意愿。

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个人所得税(personalincome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它与每个公民的直接经济利益紧密相连,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此税种。

自从1799年在英国诞生以来,个人所得税经过两个多世纪的发展变革,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和维持宏观经济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国家税制结构中最为重要的税种,个人所得税一般占税收收入的30%-50%左右,有学者称其为经济的“自动稳定器”。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社会分配的主要税种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然而,与此相对应,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与当前经济生活不适应之处也日益突出。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起步较晚,虽几经修改,但目前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对居民纳税人界定不科学,分类所得税制暴露出许多弊端,税率结构不合理,费用扣除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征管法律不够完善。

具体影响个人所得税效果的因素很多,本文在对中外个人所得税法总体比较的基础上,从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特征入手,对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史进行大体的阐述,并分别通过纳税人、税率、费用扣除、课税模式、征管等方面,对国际上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做法进行分析,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运行状况进行对比,通过借鉴国际个人所得税法的先进经验,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提出建议。

这样可以使我们更好地吸收经济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成熟经验,借鉴其所长,弥补我们立法不足和一些制度的缺失,可以让我们少走弯路,更好的发挥个人所得税在经济发展中应有的作用。

八大国家个税征收比较

八大国家个税征收比较

八大国家个税征收比较2011年03月26日14:52 来源:羊城晚报个税改革,是近期的热点话题,像个税起征点的确定,就引起许多讨论,让我们来看看外国个税是怎样征的?个人所得税是典型的“出口转内销”。

中国新朝皇帝王莽在公元前10年就制定了具有现代意义的个税,规定熟练的劳动者要把个人收益的十分之一纳税,而在这之前,税都是人头税或财产税。

英国从1798年才开始征收个税,按照家庭年收入采取累进税率征收(把收入由低到高依次分成几个等级,各级税率不同,依次提高),对年收入超过60英镑部分每英镑征收2便士,超过200英镑部分每英镑征收2先令。

英国在1799年征收个税600万英镑(约合2007年的51.2亿英镑)。

现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征收个税,多采用累进税率按家庭年收入计征。

对工薪族来说,领工资就纳税。

根据经合组织发布的数据,2008年29个工业化国家最低收入平均为140451人民币元/年,人均GDP平均为311554人民币元,中央政府个税“起征点”平均为56003人民币元/年,个税起征点是最低收入的40%,是人均GDP的17%。

美国:领工资就纳税,最高税率为46%美国联邦政府于1913年建立了以家庭户为纳税单位、按年度收入个人自主申报的个税制度。

美国宪法明确规定了税收“用以偿付国债并为合众国的共同防御和全民福利提供经费”,全民福利是美国税收的主要归宿之一。

美国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重复征收个税,但大头是联邦政府。

20世纪初期,联邦个税税级多达50多个,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联邦个税最高税率达94%,战后18年间,联邦个税最低税率一直保持在20%上下,最高税率则保持在90%上下。

在美国,即使有1美元的收入,也要纳税。

个人收入指家庭一年内的所有收入,包括工资、营业利润、股票收益、基金利息、小费、佣金等,也包括投资房地产一年内的收入,超过一年按资本收入税率另计。

在年度报税时,会有各种免税项,这相当于对家庭的福利补贴,如赡养费、儿童抚养费、学费、慈善捐款、自由职业者业务开销减免等,报税时要把这部分免税额在总收入里扣除,剩余部分才是应税收入。

中美个人所得税制的差异比较与优劣分析

中美个人所得税制的差异比较与优劣分析

中美个人所得税制的差异比较与优劣分析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劳务、财产性权益等所得征收的税种,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中美两国都是世界上经济实力最强的国家之一,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和税率也有各自不同的体系。

本文将对中美两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比较,并对其优劣势进行分析。

一、对比分析1.税率结构在税率结构上,中美两国存在较大差异。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分为七个档次,税率从3%到45%不等。

而美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段累进税率,分为七个档次,税率从10%到37%不等。

从税率上来看,美国的税率更为平均,而中国的税率则偏向富人征收更多的税款。

2.税基范围在税基范围上,中美两国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主要征收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而美国的个人所得税除了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外,还包括了股息、利息、租金、资本利得等各类财产所得。

换言之,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更为全面,对各类收入都进行征税,而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则相对狭窄。

3.税收优惠在税收优惠上,中美两国也存在差异。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存在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抵扣子女教育费用、医疗费用以及房屋抵扣等。

而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则相对较少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对于普通工薪阶层来说,很难享受到税收优惠。

4.征收程序在征收程序上,中美两国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程序相对简单,主要采用代扣代缴的方式,税款直接从工资中扣除。

而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程序相对复杂,需要个人自行申报纳税,并且拥有较多的自由裁量权。

二、优劣分析就税率结构而言,美国的分段累进税率更为平等和公平,能够有效调节贫富差距。

而中国的超额累进税率存在富人纳税较高的问题,导致了贫富差距的扩大。

就税基范围而言,美国的个人所得税覆盖面更广,能够更全面地征税,确保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

而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基相对狭窄,导致了国家财政收入的不稳定。

三、结论中美两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税率结构、税基范围、税收优惠和征收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各自具有优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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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
个人所得税起源于英国,自1799年起开征。

现在,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众多国家的主要税种之一,也是英国、美国等国家的第一大税种。

我国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20年间经历了不断的修改和调整。

最近的一次重要修改是在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决定从2006年起,将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800元提到1600元。

2006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2095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7.3%(1994年这个比例为1.4%),与英美等国家相比,比例相当低。

事实上,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普遍要高于发展中国家。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应税所得征收的税,个人所得税有三种征收模式:综合所得税、分类所得税和混合税制。

综合所得税是在扣除最低生活费、抚养费等的基础上,按累进税率对全年全部所得征税;分类所得税是把所得按来源、性质分类,对每类所得分别制定一个税率;混合税制一般是先对各类所得课税,再按累进税率对一定数额以上的全年所得征税。

从全球各国的实践来看,综合税制已经成为主流,因为综合税制的税率结构简单,纳税人按其收入水平和能力负担税收,体现了税法的公平原则。

现在,欧洲各国大部分采取综合税制,只有英国、葡萄牙实行的是混合税制。

在拉丁美洲,除了智利、厄瓜多尔等国采用混合税制,其他也大多实行综合税制。

拉丁美洲、大洋洲也表现出相同的情况。

在亚洲,只有中国、约旦等国家实行分类税制。

下面从税制
角度对个人所得税作些比较分析。

一、纳税人
各国对纳税人的规定虽然不完全一样,但基本要义一样,即对本国居民或公民的所得征税,不论其收入来自于国内还是国外,同时只对非本国居民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征税。

各国对纳税人规定的区别在于各国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不同。

有些国家以是否在本国有固定居所为标准,有些国家以居住时间来判断,还有一些国家判断居民身份是看自然人是否有在本国境内居住的意愿。

英国税法规定,本国居民至少要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个:在英国有永久居所;一个纳税年度至少在英国居住183天;一个纳税年度虽在英国居住没有半年,但连续4年来访英国,每年达3个月。

法国税法把纳税人分为定居法国的与非定居法国的,前者实际上类似于居民身份。

法国定居要满足以下几种情况:家庭所在地、主要居所在国内,在国内进行从业活动,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国内。

我国对居民身份的要求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期满1年。

可见,大多数国家在规定居民身份的时候综合运用了居所所在地和居住时间的标准。

二、征税范围
我国目前征税项目有11个,除了工资、薪金所得,还包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

2005年调整的个税减除费用标准就是针对工资、薪金所得而言的。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很复杂,有些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如住房公
积金等。

这里就征税范围中涉及的几个问题的处理方法,作些介绍。

合法所得与非法所得。

个人所得有的来自于正当经营,是合理回报,有的来自于坑蒙拐骗,是非法所得。

对于这两类所得的处理不仅体现了国家对所得的理解,也影响到一国财力。

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做法是,不论所得在来源上的法律属性,都视为应税所得,也就是说不因为这些所得可能会对社会风气、风俗的不良影响而不征税。

一般发展中国家采取的是正好相反的做法,征收范围被局限在合法收入内。

转移所得。

转移所得是政府或个人将所得无偿转移给纳税人,不同于有偿性质的转让所得。

转移所得改变了社会财富的初始分配格局。

由于转移所得有不同种类,一国对转移所得的处理也不尽相同。

比如很多发达国家对离婚赡养费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而对社会保险福利则不征收。

对社会保险福利不征税的理由是这类转移本来就是出于社会再分配的目的解决一部分人的生活问题,如果再对此课税反而会部分抵消这种作用。

一般发展中国家的征税范围不包括转移所得。

三、税率结构
由于所得构成复杂,不同类别的收入税率结构不同。

各国的税制变动大都表现出了一种趋势,即税率结构逐渐简化,等级减少,税率降低。

英国1977年左右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有10档,最高边际税率为83%;到了1988年,税率只有25%和40%两档,现在基本固定为3个等级。

日本个人所得税(国税)税率在1950年有8档,最高档税率为55%;到了1969年,税率档次达到顶峰,为16档;
之后级数逐渐下降,1987年12档,1995年又减少至5档,最高档税率为50%。

我国的工薪所得分为9档,在所列国家中等级数比较高,还有进一步简化税率结构的必要。

四、征收办法
个人所得税属于较为复杂的税种,其征收办法也多种多样。

课源法,即从源课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所得产生的当时当地扣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缴纳给政府。

申报法,由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自行申报所得,总所得额的计算或自行完成或由税务机关完成。

测定法,是税务机关按纳税人的一些外部特征推断其所得并计税,比如可以根据银行账户信息判断纳税人的收入,还可根据纳税人的消费支出、生活水平来判断。

估计法,主要是以纳税人的历史资料为参考,估计其应纳税额。

可以看出,测定法和估计法都不能作为精确计量应纳税额的方法,主观估计的色彩较重,估算结果很可能远远偏离实际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因此只能作为课源法和申报法的补充,但可以在避免逃税方面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课源法由于征税手续简便,可以节省这方面的费用,并且在这种制度安排下,纳税人合作与否并不关键,逃税现象相对可以得到减少。

申报法在发达国家推行较广,这种方法基于纳税人对自身收入的信息来课税,一方面激发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一方面为税务机关提供了便利,当然,它也对纳税人有较高的要求。

总体而言,这几种方法相互补充,可以从不同的方面完善税收的
征收管理工作。

很多国家通常同时运用两种以上的方法。

以法国为例,除了采用申报法之外,还有协商征税的办法,相当于估计法。

协商征税的出发点是考虑到一些没有能力准确申报纳税收入的人,由纳税人提供与个人所得密切相关的资料如车辆数、房租、雇用人数及报酬等,税务部门以此确定应纳税额。

日本和我国的课税办法包括课源法和申报法。

英国首创了课源法,并一直在实践和运用这种方法。

英国的课源法还分为所得税预扣法(主要是工资和薪金)和对利息支付的扣缴。

其课源法也是离不开申报制度的。

像所得税预扣法就是要求纳税人首先填写所得税申报表(不一定每年都填),再由税务机关标记每个纳税人可以享受的税收宽免并征求纳税人的意见,最后,企业的任务就是在得到纳税表及相关信息之后预扣税款。

五、申报制度
申报制度的区别主要在于申报单位的不同。

是以个人、夫妻,还是以家庭为一个申报单位,各国有着不同的实践。

从经济利益导向出发,申报单位可能会影响到纳税人的行为。

个人制。

实行个人制的国家有中国、日本、加拿大等。

在这种申报制度下,从整个家庭的税负来看,可能会出现一个反常的情况,即穷人家庭可能会比富人家庭纳税更多。

此外,尽管个人制对婚姻没有影响,但不排除在一些收入比较悬殊的家庭,成员会通过收入分散的方式逃避较高档次的税率。

家庭内部的资产安排和再分配是税务机关很难去一一查明的。

因此,针对个人申报制的弊端,我国应该向家庭申报制转变。

家庭制。

许多发达国家包括我国香港地区实行的是夫妻申报和家庭申报。

家庭制可以避免家庭税负出现上面所说的反常情况和通过资产分割逃税的问题。

当然,家庭制也会出现另外一些问题,比如说收入接近的男女可能会因结婚遭受经济损失。

两人工资收入都为5000元,假设实行家庭申报制,结婚前分别都适用15%的税率档次,结婚后可能因总收入增加而适用20%的税率档次,考虑扣除因素,总纳税额明显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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