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及其借鉴
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及其经验借鉴

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及其经验借鉴当前,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进行改革的呼声高涨。
而美国个人所得税是联邦税制中的第一大税种,其征收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经过多次改革,其经验值得借鉴。
一、美国个人所得税制美国个人所得税始于1860-1865年的南北战争期间。
由于战争的爆发,经费开始紧张,所以美国国会于1 861年首次决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913年,第16次宪法修改案把所得税纳入宪法,并且在同年通过了第一个个人所得税税法。
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相对比较成熟,对其主要内容简要介绍如下。
(一)征收依据相关依据包括三个层次:一是法律层次。
包括美国宪法(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国内收入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财政条例(Treasury Regulations)、联邦法院司法解释(Federal Court Opinions)、与其他国家签署的条约(Treaties)。
二是机构解释性条例(Agency interpretative regulations)如财政部的通知和公告等,以及公共行政裁决(Public Administrative Rulings)如国税局的税务裁决等。
三是立法史(Legislative History)和私人行政裁决(Private Administrative Rulings)。
三个层次法律效力依次降低,同一层次内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二)税制模式美国采用的是综合所得税制模式。
综合所得税是将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大大扩展,包括各种形式的收益。
不论是劳动所得还是资本或意外所得,不论是现金所得还是实物所得,也不论是应计所得还是已实现所得,都要包括在应课税所得之中。
综合所得税最重要的特征是将资本利得与来自资本的其他所得(利息、股息、利润等)同样课税。
这种税制模式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一年)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
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比较与借鉴个人所得税是关系到亿万纳税人切身利益的税种,也是各国政府利用税收杠杆调控宏观经济、优化收入分配格局、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直接税种。
由于各国国情与发展程度不尽相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设计也有其自身特征。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历史悠久,发展较为成熟。
现将中美两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比照,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探寻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出路。
一、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度比较(一)课税模式比较美国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
主要内容为:纳税人全年各种形式的收入都必须归入税基。
这里的收入或可以进入个人消费,或可以构成个人财富积累的增加,所有来源的收入都必须归入税基。
包括劳动收入、土地出租收入、资本红利收入、以及接受遗产等等。
税基本身在作了法定宽免与扣除后,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税。
我国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
即对同一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按其不同来源,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及其他所得等11项内容,配以适用税率来计算其所得税。
(二)税率及结构比较美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统一的6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10%、15%、25%、28%、33%和35%。
美国对纳税申报者进行了单身、已婚夫妇、户主、鳏夫或寡妇等四类具体划分,每一种身份都有其适用税率表,并依据一定指数,每年对税率表进行调整。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
2011年9月1日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由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税率分别为3%、10%、20%、25%、30%、35%、45%。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5%、10%、20%、30%、35%。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3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20%、30%、40%。
对个人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

在美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整个联邦税收收入的45%左右,是对财政收入贡献最大的税种。
个人所得税还是重要的经济调节工具,承担着调节贫富差距和稳定经济运行的功能。
里根政府、克林顿政府和小布什政府都曾成功地通过个人所得税来实现其经济目标。
个人所得税在美国具有特殊地位,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比较成熟和完善,这对于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较低的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特点美国有严密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纳税人能自觉申报纳税,偷逃税现象很少。
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达到90%左右,且主要来源于占人口少数的富人,而不是占纳税总人数绝大多数的普通工薪阶层。
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所缴纳的税款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60%以上。
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有效运行,在于其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一)建立严密的收入监控体系根据美国税法,只要是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政府就要对其收入征税。
据美国国内收入局2005年统计,当年约有1.83亿美国人申报2004年度的个人所得税。
按全美2.9亿人口计算,约2/3的美国公民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美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量如此庞大,并不是美国人自觉纳税意识强,而是与美国严密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密切相关。
美国是一个信息化程度非常高的国家,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收支记录和交易行为等都在银行的电脑中有记录,税务机关通过信息交换和数据集中处理,便可全面快捷地掌握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美国发达的银行系统和银行信用制度保证了对个人收入的有效监管。
个人在银行开设账户都要凭合法的身份证,并实行实名制。
个人的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号码、税务代码三者是统一的。
因此,个人的所有收入项目都可以通过这样的号码进行汇总和查询。
在美国,除了零星的小额交易外,其他交易都要通过银行转账,否则被视为违法,个人不受银行监控的收入项目十分有限。
税务机关与银行通力合作,从各银行获得纳税人的收入信息,并通过大型计算机的集中处理,可实现对纳税人各项应税收入的汇总与监控。
中美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比较

中美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比较1 美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从税制模式上看,美国个人所得税属于典型的综合课税制,是对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各项收入,经过两次扣除,减去各项符合标准的费用,就其余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概括地来说,美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步骤如下:1。
1 计算调整后的毛所得调整后的毛所得=各项毛所得—免税项目-调整项目1.2 计算应税所得应税所得=调整后的毛所得-标准扣除(或分项扣除)-个人宽免额1.3 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税所得×税率应申报缴纳(退)税额=应纳个人所得税额-预缴税款—税收抵免由此可以看出,美国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包括免税项目、调整项目和标准扣除(或分项扣除)与个人宽免额.免税项目主要包括:捐赠,与雇佣、人力资本的回收和投资有关的项目,其中,与雇佣有关的占比重最大,如雇主所提供的保险计划,在美国,只要公司为自己的员工提供的保险计划符合美国税法的相关规定,雇主和员工都不必为此支付税收。
调整项目是纳税人在经营中发生的,与取得所得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经营费用或亏损、资本利亏等。
个人宽免额及标准扣除(或分项扣除)是纳税人及其赡养人的生计费用扣除。
2 美国个人所得税扣除制度特点2.1 实行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体现支付能力原则或量能课税原则美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将各种来源各种形式的收入汇总后,通过2次扣除,减去免税项目,扣减成本费用及生计费用,就其余额按照适用的税率课征个人所得税。
它能够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并且不缩小其税基,还能体现支付能力原则或量能课税原则.2。
2 扣除标准指数化,使税法的稳定性与灵活性有机结合扣除标准指数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自动确定个人宽免额和标准扣除,以便剔除通货膨胀的名义所得增减的影响。
考虑到通货膨胀会形成纳税人名义收入的虚增长,并因此加重纳税人的税负,美国政府每年都根据通货膨胀因素对标准扣除和个人宽免额进行指数化调整,例如2006年个人宽免额为3300美元,2007年为3400美元,2008年为3500美元,同时,2004年CPI指数为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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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税收制度概 述
Overview of the US2023/7/12 星期三
Contents
01 个人所得税制度
01 个人所得税制度
美国个人所得税基本原则
累进税率制度:美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制度,即税率随个人收入增加而逐渐提高。这意味着高收入者需要缴纳更高比例的税款,而低收入 者则缴纳较低比例的税款。这一原则旨在实现财富再分配和社会公正,让富人承担更重的税收负担,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福利和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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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人:沉默之剑 2023/7/12 星期三
美国个人所得税分类及税率
1. 美国个人所得税分类:美国个人所得税根据税务法规定的收入来源进行分类,包括工资薪金收入、自营收入、利息和股息收入、租金收入 以及其他杂项收入等。这些分类使得税务部门能够对各类收入进行准确计税。 2. 税率与税收档次:美国个人所得税采用渐进税率制度,即根据个人的收入水平划分为不同的税收档次,每个档次都对应着相应的税率。低 收入者享受较低的税率,高收入者则需要缴纳较高的税率。不同税收档次的设立,旨在实现税负的公平与适度分配。
美国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
1. 确定纳税义务:个人在美国境内工作、经商或拥有投资收入等情况下, 都需要纳税。根据美国税法规定,每个纳税年度从1月1日到12月31日。 2. 收集必要资料:纳税人需要准备相关税务文件和证明材料,例如个人 社会安全号码、收入报表、捐赠记录、房贷利息等。此外,还需填写申 报表格。 3. 选择合适的申报表格: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申报表格,如 104、104A或104EZ。不同表格适用于不同类别的纳税人,其复杂程度 和要求也有所不同。 4. 填写申报表格:纳税人需按照所选表格的指引,如指定的行号和列号, 填写个人信息、收入来源、扣除项和税款计算等。填写时需仔细核对以 确保准确性。 5. 缴纳税款或申请退税:在填写完申报表格后,纳税人需要计算并支付 应纳税款,或者如有适用的退税条款,可以申请退税。
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度比较与启示

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历史发展
1950年代初期
1980年代
中国开始在部分城市征收个人所得税,主要 是对外国人征收。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开始 对国内居民征收个人所得税。
1990年代
2000年代至今
个人所得税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实行分类 所得制,将个人所得分为11类,并对不同 类别的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
税率与扣除标准
两国税率和扣除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中国税率相对较低 ,扣除标准相对较严格;美国税率相对较高,扣除标准 相对较宽松。
税收征管
两国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中国采用源泉扣缴 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强调源泉扣缴;美国采用自 行申报为主的方式,强调纳税人自主申报。
02
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历 史发展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与交流,学习借鉴国外 先进的税收经验和管理方法,提高我国税制的 国际竞争力。
05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税务制度差异
中国和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税制设计、税前扣除、税 收优惠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纳税人权利保护
美国的纳税人权利保护较为完善,纳税人有权进行税务申 诉、获得税务援助等,而中国的纳税人权利保护还有待加 强。
税收征管效率
美国的税收征管效率较高,采用了先进的征管手段和技术 ,而中国的税收征管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不对称、征 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等。
税制改革方向
中国的税制改革应借鉴美国的经验,完善税制设计,提高 税收征管效率,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以促进经济发展和 社会公平。
研究展望
深入比较研究
可以进一步深入比较中美两国个人 所得税制度的异同点,探讨不同制 度背后的原因和影响。
美国收税标准

美国收税标准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税收制度一直备受关注。
美国的税收标准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就美国的税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美国税收制度。
首先,我们来看个人所得税。
美国个人所得税分为七个档次,分别是10%、12%、22%、24%、32%、35%和37%。
不同的收入属于不同的档次,税率也会相应调整。
此外,美国还有一些特殊的税收政策,比如对于长期资本利得的征税,税率为0%、15%和20%,取决于个人的税务情况。
其次,是企业所得税。
美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1%,这是2018年通过的减税法案中确定的税率。
此前,美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一直维持在35%。
减税后,美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大幅下降,为企业发展带来了更多的利好。
除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美国还有一些其他的税收制度。
比如,美国并不实行全国性的消费税,但各州会根据自己的情况征收销售税。
此外,美国还有财产税、遗产税、礼物税等其他形式的税收。
需要注意的是,美国税收标准是会不断变化的。
政府会根据经济形势、财政需求等因素对税收政策进行调整。
比如,2017年通过的减税法案就大幅调整了美国的税收标准,降低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总的来说,美国的税收标准是相对复杂的,涉及的方面也比较广泛。
不同的税种、不同的税率都会对个人和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因此,了解美国的税收标准对于在美国生活和工作的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美国的税收制度,为个人和企业的财务规划提供参考。
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引言个人所得税是一种对个人收入征税的税种,是各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各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和税率不尽相同,因此,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比较和借鉴,有助于各国税务部门优化个人所得税制度,提高税收收入并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以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比较为主线,分析并借鉴其他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探讨如何优化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比较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较为复杂,根据纳税人的收入水平,税率分为不同档次。
美国纳税人需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进行计算缴税。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以下特点:•所得税率较高:美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渐进税率制度,高收入群体的所得税税率较高。
•多项减免政策:美国通过多项减免政策,降低纳税人的负担。
•社会保障税:美国的个人所得税中包含社会保障税,用于支付社会保障福利。
瑞典个人所得税制度瑞典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具有高度的公平性,纳税人的收入水平越高,纳税比例也越高。
瑞典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特点如下:•高税率、高免税额:瑞典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较高,但免税额较大,低收入群体可享受一定程度的减免。
•税基广泛:瑞典的个人所得税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工资、奖金、股息、利息等多种收入来源。
•高福利:瑞典的个人所得税用于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
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借鉴根据对美国和瑞典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比较,可以得出以下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借鉴建议:1.渐进税率制度:借鉴美国的税率分档制度,可以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引入渐进税率,提高高收入者的所得税税率。
2.多项减免政策:借鉴美国的减免政策,适当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
3.宽税基:借鉴瑞典的个人所得税宽税基,将更多收入来源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4.加强社会福利:借鉴瑞典的做法,将个人所得税的一部分用于提供社会福利,提高国民生活水平。
结论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比较有助于各国税务部门了解其他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并进行借鉴与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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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及其借鉴关俊朗体育学院201024041324[摘要]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已成为我国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之一,而税率是该制度的核心环节。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国际公认较为完善的税制,但中美两国个人所得税在税率结构、累进制度、税率适用等方面均存在差异。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尚存在不足,应借鉴美国的经验来完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差异;制度创新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递增,如何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世界各国中,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国际公认较为完善的税制,其税收立法的完备性一直处于国际领先地位。
本文就我国与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以期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的改革完善提供有益的思路。
一、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的演变及功能(一)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的演变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发展至今,其税率经历了一个高低起伏的变化过程。
在1913年开征个人所得税时,普通税率为1%。
第一次经济危机期间,个人所得税最低边际税率达到历史最低值,只有0.375%。
从1932年开始,税率水平逐年增高,至1944年最高边际税率达94%。
20世纪80年代,美国里根政府在经济形势的逼迫下,成功地进行了半个世纪以来规模最大的1986年税改,并引发了世界性税制改革的浪潮。
这次改革大幅度地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并且减少了税率档数。
此后,克林顿和小布什入主白宫后也积极推行税改,分别对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作了一些调整。
目前,美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六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税率分别为10%、15%、25%、28%、33%和35%。
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者的全部应税所得按四种不同申报方式分别规定了级距,同一级距的税率相同,而美国国税局则每年依据一定指数对该税率表进行调整。
为了进一步改革税制,2005年1月,美国政府成立了税制改革委员会,该机构随即提出了两项税制改革方案:《单一所得税制方案》和《经济增长及税制方案》。
两项税改方案均建议税率结构简单化,分别将税率从原来的6档累进税制改为4档或3档,并适度扩大各档次的级距。
总体上,两种税制改革方案的内容均触及了美国税率制度的各个方面,其根本目的是构造公平合理的宏观税制环境,以促进美国经济快速、健康、稳定增长。
(二)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的功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一直是美国政府干预、调节经济活动的重要杠杆和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
弹性的累进税率,使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收人具有一定的可靠性,从而保持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延续。
当经济增长速度过快、出现经济过热时,弹性的累进税率就会自动产生一种拉力,防止和投资需求的过度膨胀,使经济过热现象降温;反之,当经济处于衰退期时,弹性的税率制度就会产生一种推力,能有效地刺激消费和投资需求的增长,从而延缓经济衰退,促进经济复苏。
几十年来,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对于调整美国产业之间、产品之间的利益关系,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合理发展起了巨大的作用。
另外,为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美国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合理的累进税率制度,高收入者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
据统计,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所交纳的税款,占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
也就是说,美国政府每年的巨大财政收入,大部分来自占人口比例较少的富人,而不是普通工薪阶层。
实践证明,该制度有效地控制了高收入者收入的过快增长,体现了公平税负、量能负担的原则。
根据美国统计局数据显示,近10年来,以税率制度为核心的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使其基尼系数①平均缩小0.3,税收政策效应达到7%,而且尽管美国这些年来收入差距有所扩大,但由于其拥有先进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最终使得实际收入差距基尼系数远远低于目前的水平。
二、中美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的差异我国从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先后对税基和税率做了相应的调整。
目前我国根据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性质设计了两类税率,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方式,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差别对待,即: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类适用20%~40%的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适用14%的比例税率;股息、红利、财产转让等其余各类所得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出台在时间上虽比美国晚一百多年,但是作为税收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等基本功能上两国是相同的。
基于国内外经济形势和政治因素的变化,中美两国个人所得税税率也均经历了高低起伏的调整变化过程。
但是,由于税收制度、公民纳税意识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中美两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表现出明显的差异。
主要表现如下:(一)税率结构设计的差异我国有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其中对工薪所得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月工薪所得“超过10万元以上”的税率更是高达45%。
相比之下,美国实行单一的超额累进税率,采用10%-35%六级税率。
对于高收入人群,美国的平均税负在32%左右,特别是到2006年以后,它的最高边际税率降到35%。
也就是说,现在美国高收入人群的平均税负已经小于30%了,这个税率对于美国这个经济发达国家来说实用性是十分普遍的。
通过比较,我们发现我国工薪所得的最高税率比美国多出十个百分点。
但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绝大部分纳税人只适用5%和10%两级税率,20%~45%的税率基本不起作用,每月工薪所得超过10万元需要适用45%的最高税率的人更是风毛麟角,在实际执行中可谓形同虚设。
况且,税率越高,对纳税人避税、逃税的诱惑就越大,避税、逃税事件也就越容易发生,客观上增大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
因此这种边际税率过高、税率级次过多的设置是不尽合理的。
(二)税率累进路线和级距的差异我国对工薪所得适用的累进税率,累进级距过多,对中低收入的累进程度跳跃性过快,各级分界点的设置缺乏统一的逻辑规律,第2档的上下界与第4档上下界之间存在十倍的关系,第5档到第9档的分界点呈现出等差数列关系。
与我国累进路线相比,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很有特色,它是不等额累进的税率表,不仅应税所得累进额不等,就连税率的累进数也不等。
同时,税率表中的税收适用级距是不同的,所以即使应税收入相同,但由于税收级距不一致,应纳税额也不相同。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在超额累进税率制度中还作了“累进消失”的安排,即应纳税所得额达到或超过297350美元时,不再按照超额累进税率下通常的计算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而是全额适用最高一级的边际税率。
这一特殊制度亦被各国学者认为是美国1986年税制改革的一个极富创意的神来之笔。
通过比较,我们发现美国的不等额税率在适用上比我国灵活很多,其带有波动的减速累进路线,累进性比我国更强,累进效果更好。
同时,美国还充分考虑了低收入人群的利益,低税率的级距较大。
而我国5%的最低边际税率只适用于月应纳税所得额500元以下,范围显得过于狭窄,让很多纳税人感觉这种制度只是为国家多征收税收,而不是在调节收入,它因此也打击了广大纳税人的工作积极性。
(三)税率适用的差异我国现行税率针对个人收入而设计,只要是月收入过了起征点的居民,不论家庭负担轻重有别,不论是否已婚,均适用相同的税率。
相比较而言,美国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者的全部应税所得按四种不同申报方式,分别为已婚联合申报、已婚分别申报、单身和户主四种方式。
同样的个人收入,若采用不同的申报方式,其应税区间不相同,税率也不相同。
比如,同样是10万美元的个人所得,按单身申报方式则税率为28%,按已婚联合申报方式则税率为25%。
通过观察,我们发现,美国的这个税率制度充分考虑了婚姻和家庭负担等因素,更加体现了量能纳税原则。
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适用无视具体情况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虽简单易行,但它没有考虑地区差异,也未考虑家庭总收入以及赡人、抚养子女等情况,对收入相同而纳税能力不同的纳税人也适用相同的税率,实际上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通过比较我国与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及其实践效果,我们可以发现,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制度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导致了越来越明显的非效率和不公平问题,对它的改革完善已经势在必行。
当然,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的改革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同时充分借鉴美国的有益经验,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完成。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改革,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减少累进税率档次,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传统观点认为,个人所得税要发挥其社会职能,就必须实行高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税率制。
可事实上这种高税率、多档次的税率结构在实践中往往难以行之有效。
一般说来,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越高,愿意纳税的人越少;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越低,愿意纳税的人相应会增多。
因此,个人所得税在税率选择上应遵循简洁、低税的思路。
征税是一种国际性的普遍行为,尤其是在我国已加入WTO的情况下,我国该以怎样的税率课税,必然会受到国际上一般税率水平的影响。
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累进税率结构,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为35%,缩减所得税累进档次为5级,使税率档次简化明了。
35%的最高边际税率与美国等发达国家最高边际税率接近,有利于我国在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情况下吸引海外人才、资本,在更高的平台上参与国际竞争。
尤为重要的是,在此次金融大海啸的冲击下,我国实体经济遭遇了严酷的寒冬,降低个税的边际税率可以有效地刺激我国居民消费,促进经济的复苏。
另外,针对高收入者想方设法利用比例税率逃税的现象,随着我国征管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可以考虑将现行的两套税率统一为超额累进税率,以减少居民避税空间,使税负更趋合理。
(二)引进累进消失税率结构,调整各档次级距个人所得税是一种调节收入分配的杠杆,因此在确定税率的累进级距时,一方面要符合所得分布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要符合公平负担的要求。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省市的年人均工资水平远远高于全国平均工资水平。
与此同时,高工资必然伴随着高消费水平,但这些地区的中低收入者和其他地区的收入者所适用的税率表却相同,这在理论上显然是说不通的。
对中低收入者不公的现象,我们可以通过调整各档次特别是前三档级距的方式来解决,如将第一级税率适用范围调整为“不超过2000元的”,将第二档税率适用范围调整为“超过2000~6000元的部分”,将第三档的税率适用范围调整为“超过6 000~18 000元的部分”。
而对高收入者,可以借鉴美国税率中的“累进消失”结构,对课税所得超过一定数额时不再按超累进税率计税,而实行特殊的比例税率计算,以此将高收入者在低税率阶段得到的优惠抽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