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外药品临时采购使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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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临时采购用药管理制度

医院临时采购用药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我院临时采购用药管理,确保用药安全、合理、有效,保障患者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临床科室在基本用药目录外,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临时采购药品的情况。

三、临时采购用药条件1. 临床科室因特殊诊疗需要,确需使用基本用药目录外的药品;2. 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同意临时采购;3. 临时采购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管理相关规定,具有明确的治疗效果和安全性。

四、临时采购用药程序1. 临床科室提出临时采购申请,注明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使用目的等;2.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3. 经审查同意后,药剂科按照规定程序采购药品;4. 采购的药品应当经过质量验收,确保药品质量合格;5. 临时采购的药品应及时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储存和管理。

五、临时采购用药管理1. 临时采购的药品使用期间,临床科室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和医嘱进行用药;2. 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药品质量问题或不良反应,应及时报告药剂科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3. 药剂科应定期对临时采购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用药安全、合理、有效;4. 临时采购药品使用完毕后,临床科室应将药品剩余量退回药剂科,并做好相关记录。

六、监督与责任1.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对临时采购用药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2. 药剂科负责临时采购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供应和管理;3. 临床科室负责临时采购药品的使用和监督管理;4.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通过实施本制度,我院将进一步加强临时采购用药管理,确保用药安全、合理、有效,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医院药品临时采购管理制度

医院药品临时采购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我院药品采购、合理补充医院药品、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防止医疗纠纷、加强管理,结合药学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临床科室在诊疗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目录外药品的情况。

三、临时采购条件1. 一般病情:因各种原因无法供应的药品。

2. 特殊病情:因病情急需,医院当前库房内无法供应的药品。

四、临时采购程序1. 各临床科室在日常诊疗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目录外的药品时,应由科主任填写《临时用药申购单》,递交至药学部。

2. 申购单中应详细说明申请购入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并有科主任亲笔签名。

3. 紧急情况下临床可以口头或处方形式通知药学部,但事后须补办申请手续。

4. 药学部采购员,在接到申购单后,须上报药学部主任审核采购数量并签字,同意后方可按申购数量尽快采购。

5. 相关药品采购到位后,由药库库管人员按相关规定检验入库,及时下发至相应药房,并及时通知申购科室领用。

五、药品使用及管理1. 某一临床科室申购的临时用药,不作为全院通用药品使用,只能由申购科室的医师开具处方,并只得在该科室内使用。

2. 其他临床科室如需要使用,必须另行申购。

3. 各科室主任在制定申购计划时,应根据患者病情及治疗方案,客观地预算申购药品的使用量,严格控制申购数量。

4. 并必须保证所申购药品全部用完。

六、监督与考核1. 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临时采购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

3. 对严格执行本制度,取得显著成效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药学部负责解释。

1目录外抗菌药物临时采购制度

1目录外抗菌药物临时采购制度

1目录外抗菌药物临时采购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抗菌药物的使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由于滥用和乱用抗菌药物导致的细菌耐药性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全球范围内的严重公共卫生问题。

为了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保护公众健康,我国需要建立完善的抗菌药物采购制度。

目前,我国已经实施了抗菌药物目录管理制度,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目录外的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不明确的问题。

因此,制定目录外抗菌药物临时采购制度,对于加强抗菌药物管理,提高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目录外抗菌药物的采购和使用,促进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控制细菌耐药性的发展。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目录外抗菌药物的医疗机构。

四、制度内容1.定期进行抗菌药物目录外的调查和评估,确定目录外抗菌药物的适应范围和临床需要。

2.建立目录外抗菌药物的审批程序,医疗机构必须在使用目录外抗菌药物前提交申请,经临床药师或抗菌药物专家审查并提供合理的理由后方可使用。

3.医疗机构应建立目录外抗菌药物的库存管理制度,定期清查并报告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

4.加强目录外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指导与培训,提高临床医护人员对抗菌药物的了解和正确使用。

5.建立抗菌药物使用者的责任追溯制度,对于未按照规定使用目录外抗菌药物的医疗机构和个人,将依法进行追责。

六、管理要求1.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抗菌药物目录外采购和使用的档案,包括申请、审批、使用、库存管理等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五年。

2.医疗机构应配备临床药师或抗菌药物专家,负责抗菌药物的审查、指导和培训工作。

3.目录外抗菌药物的采购要严格按照采购制度进行,不得超过合理的临床需要。

4.医疗机构应建立细菌感染与抗菌药物使用的监测系统,监测细菌耐药性的发展趋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干预和调整。

七、制度执行与监督1.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目录外抗菌药物的监督,对不按规定程序使用抗菌药物的医疗机构和个人进行处罚。

2.建立网络平台,及时公布目录外抗菌药物的调查和评估结果,并接受公众监督。

药品临采制度33

药品临采制度33

德州市人民医院临时采购药品管理制度
1、临时采购急特需药品是指因临时特殊诊疗需要采购的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之外的药品。

2、临时采购药品必须为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品种。

仅在以下情况下才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药品的紧急购买;
(2)临床科室急需的专科药物、急救或特殊患者急用药品的临时购买;
(3)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临时购买;
(4)临床科室确需一段时间内连续使用的专科药品的特殊审批购买。

3、申请流程:临床科室申请临时购买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外的药品时,应填写《德州市人民医院急特需药品购进审批表》,需注明患者的基本信息、临采药品的规格、数量以及申请理由,患者知情同意后。

科主任签字,向药剂科
5、临时购买的药品原则上只能由所申请的患者专人专用,不得用于其他患者。

如有特殊情况所申请的患者未用完所临购药品,其他患者要使用时也要填写《急特需药品购进审批单》,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6、临床科室有义务将所申请临时采购的药品使用完,如有临时采购药品积压,药库或药房应及时通知申请科室使用。

由于申请科室原因导致的临采药品过期,由申请科室承担过期药品的金额损失。

抗菌药物临时采购制度

抗菌药物临时采购制度

抗菌药物临时采购制度
Ⅰ目的
为满足我院临床用药需求,规范药品采购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Ⅱ范围
适用于药学部。

Ⅲ制度
一、临时采购的抗菌药物是指临床抗感染治疗急需的、在省集中招标采购目录范围内,但是尚未列入我院抗菌药物目录的抗菌药物。

二、应用我院抗菌药物目录以外的抗菌药物品种,应当有充分的循证医学证据,使用前应当填写《抗菌药物临时采购申请表》,报医务科、药学部审查,确认情况属实后,经我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申请表中应详细说明申请购入药物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并有科主任亲笔签名。

三、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
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

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我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我院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卫健委备案。

Ⅳ参考依据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2012〕令第84号)。

医院目录外采购药品和高值耗材制度和审批流程

医院目录外采购药品和高值耗材制度和审批流程

医院目录外药品及高值耗材采购管理制度和审批流程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政府采购目录外药品及高值耗材采购、保障患者用药用械安全、控制医疗成本、降低百姓就医负担,结合我院医疗、药事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临时采购条件1、一般病情:因各种原因无法供应的药品及高值耗材。

2、特殊病情:因病情急需,医院当前库房内无法供应的药品及高值耗材。

3、临时采购目录外药品和医疗耗材应优先采购和使用政府集中招标采购中标品规和国家基本药物、医保及农保目录中的药品和高值耗材。

为控制医疗成本、降低次均费用和药占比、减轻患者经济负担,原则上不批准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目录外的药品和高值耗材。

二、临时采购程序1、各临床科室在对患者进行必要的诊疗时,应尽量选择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中标品种和成都市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器材(含高值耗材)。

2、各临床科室在日常诊疗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目录外的品种时,应由科主任填写临时用药或高值耗材申购单,递交至药品器材采购管理中心。

申购单中应详细说明申购药品或高值耗材的通用名及申购理由,并有科主任亲笔签名。

3、药品器材采购管理中心相关采购员,在接到申购单后,须上报药品器材采购管理中心主任审核。

经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按申购数量采购。

4、相关药品或高值耗材采购到位后,由库管人员按相关规定检验入库,下发至相应管理部门,并通知申购科室领用。

5、某一临床科室申购的临时用药或高值耗材,不作为全院通用品种使用,只能由申购科室的医师开具处方,并只得在该科室内特定病人使用,该患者用毕即止。

其他临床科室如需要使用,必须另行申购。

6、各科室主任在制定申购计划时,应根据患者病情及治疗方案,客观地预算使用量,严格控制申购数量。

并必须保证所申购药品及耗材全部用完。

一旦药品器材采购管理中心按申购数量采购到位后,因滞销造成过期或三个月后仍有库存的,一律按过期处置。

所造成损失均由申报科室承担。

7、因危重患者死亡等原因导致不能用完的调拨药品,药房应给予退药。

药品临时采购使用管理规范

药品临时采购使用管理规范

目录外药品临时采购使用管理规范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56号)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加强抗菌药物购用管理。

药剂科对抗菌药物目录进行全面梳理,清退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违规促销、半年无销量的抗菌药物品种,严格控制抗菌药物购用品规数量,我院为三级医院,原则上不超过50种,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规。

二、我院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规定,经县、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由省卫生厅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规格的数量和种类。

三、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需使用本院采购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临时采购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讨论通过后,由药剂科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5次。

如果超过5次,要讨论是否列入本院抗菌药物采购目录。

调整后的采购目录抗菌药物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四、临时用药仅适用于特殊需要、流行病突发、大量人员中毒、临床抢救、突发性疾病或外院专家会诊急需的药品,对于药品目录中没有的药品或供应不足的药品按本规范执行实行临时采购申请及审批。

五、申请医师须具备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申请购入药品经所在科室科主任签字同意,申请内容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申请理由等,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

3药品临时采购管理制度

3药品临时采购管理制度

药品临时采购管理制度
备案采购药品由临床科室或药剂科提出申请,经医院药物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由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区卫计局备案,实行“先备案、后采购”的原则,医院不得擅自采购未备案药品。

因抢救危重病人而临床急需的药品,可先采购使用急救药品(采购量仅为急需用量),但一周内必须补办备案采购手续。

如因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以外的西药、中成药,由科主任提出申请,填写《医院目录外一次性药品采购申请表》,说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申请理由等,经药剂科主任审核,报主管院长、药事会领导审核批准后,交由采购员处进行一次性采购。

因医疗急救、突发事件急需使用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以外的药品,可由临床科室科主任向药剂科主任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由药剂科主任通知采购员讯速采购满足临床需要,事后由采购员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督促临床科室按临时用药采购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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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目录外药品临时采购使用管理规范
为了加强医院目录外药品临时采购使用的管理,规范医生对请购药品的用药行为,保障患者安全、合理有效、经济的用药,严禁临时请购药品中有不合理、不合法行为,防止请购药品积压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等有关规范的要求,特对目录外药品临时采购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1、目录外药品的概念:病人病情治疗急需,医院药品目录没有,具有合法资质药厂生产的药品。

2、由临床科室责任医师提出用药申请并签名,经临床科主任审核签名,向药学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室、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用药原因、用药方案、专家会诊意见、科主任(我们医院是科室合理用药小组)意见、药品治疗量(按患者治疗一个疗程用量进行采购)。

购进药品仅限该患者使用。

3、药学部门查询该药品是否为中标药品、配送企业是否与我院签订购销合同、药品医保类别等药品信息,符合规定者药学部主任签署意见上报分管院长(我们医院要求上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主任),分管院长(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主任)审核批准后,药学部门方可进行采购。

4、遵循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申请医生及科室负责所申请药品能如实给患者使用,保证不造成医院的损失。

申请药品不得有任何个
人的利益目的。

5、申请药品一经采购就不予退货,若患者强烈要求退药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申请的临床科室责任医师及科主任负责。

6、目录外抗菌药物应当由医院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7、因特殊治疗需要,需使用医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临时采购应由临床科室(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由提交申请报告的临床科主任审核后),经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组长)审核(批)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8、医院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

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9、医院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应当每半(一)年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011-10-25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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