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糖酸锌钙口服溶液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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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5药品专利侵权案例评析罗霞北京(论文资料)

2012.11.25药品专利侵权案例评析罗霞北京(论文资料)

“亮菌糖浆的生产方法”专利侵权案件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技术方案归纳为:a、培养基装瓶、灭菌,无菌接种; b、在恒温培养阶段,温度为25±2° C,料水比第一次为l:0.8,第二次为1:0.55 d、亮菌发酵物培养成熟后取出加水蒸煮两次,每次3小时 e、合并煎液滤过,滤液浓缩至适量 f、取蔗糖及苯甲酸钠、加入香蕉香精,搅匀、灌装。 A—a相比分析, A-a等同。
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发案状况和特点 国内医药企业大多为中小型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不足、研发经费投入不足,研发活动主要以改进 药、仿制药为主,容易引发侵权诉讼。 从案件绝对数量和相对比例、案件复杂程度、社 会关注程度、对产业的影响程度等各方面来看, 医药领域知识产权案件已成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 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亮菌糖浆的生产方法”专利侵权案件



(d1)浸煮, (e1)浓缩、过滤浸煮液得到亮菌液体, (f1)加入配料后成为亮菌糖浆。 4、《中药药剂学》为无效请求中的附件2,公开的浸渍法是指用适宜的浸提 溶媒在常温或温热60-80°C条件下浸泡药物,使有效成分浸出的操作方法。 在附件2公开的冷浸渍法中提到,在常温下于阴暗处浸泡3-5日或至规定日 期,使有效成分浸出。 5、《食用菌栽培技术》为无效请求中的附件7,“菌丝体培养”部分公开了 假密环菌(即亮菌)菌丝体能治疗胆囊炎、慢性肝炎,并公开了亮菌的培养 及加工获取药液的方法,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a2)将长势良好、菌丝幼嫩的假密环菌(即亮菌)原种接种在培养基中, (b2)在22~25℃的培养室中培养约30天,至菌丝长到瓶底后再继续培养 7~8天成为成熟的菌丝体, (c2)将菌丝体取出放在铝锅内,加适量水, (d2)加热煮沸2小时, (e2)过滤,取滤液经减压蒸发浓缩, (f2)分装。

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摘要:禁止反悔原则作为等同原则的一种重要的抗辩手段而被适用,统一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条件、适用效果对于专利权人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着重要意义,从而可以有效防止专利权人不适当地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键词: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专利侵权一、基本案情原告:澳诺(中国)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诺公司)被告: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午时公司)、王军社澳诺公司系名称为“一种防止钙质缺损的药物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号为ZL95117811.3)的被许可人。

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防治钙质缺损的药物,其特征在于:它是由下述重量配比的原料制成的药剂:活性钙4-8份,葡萄糖酸锌0.1-0.4份,谷氨酰胺或谷氨酸0.8-1.2份。

在本案专利的公开文本中,独立权利要求1记载的内容为可溶性钙剂,可溶性钙剂包括葡萄糖酸钙、氯化钙、乳酸钙、碳酸钙或活性钙。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认为,该权利要求使用的上位概念“可溶性钙剂”包括各种可溶性的含钙物质,它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而申请人仅仅对其中的“葡萄糖酸钙”和“活性钙”提供了配置药物的实施例,对于其他的可溶性钙剂没有提供配方和实施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难于预见其他的可溶性钙剂按照本发明中权利要求1的比例能够在人体中发挥相同的作用,权利要求在实质上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应该对其进行修改。

申请人根据审查员的要求,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将“可溶性钙剂”修改为“活性钙”。

澳诺公司在获得涉案专利的许可前,于2003年2月19日提出了一项与涉案专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名为“一种防治或治疗钙质缺损的口服溶液及其制备方法”,申请号为03104587.1(以下称为587号专利)。

2006年11月25日,澳诺公司提起诉讼称,午时公司生产、销售新钙特牌“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王军社销售该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

专利侵权的法律规制案例(3篇)

专利侵权的法律规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力度不断增强。

然而,专利侵权现象也日益突出。

本文以一起智能手表专利侵权案为例,探讨专利侵权的法律规制。

二、案件概述原告:A公司,一家专注于智能穿戴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被告:B公司,一家电子产品制造商。

案情:A公司于2010年研发出一款名为“智能手表”的专利产品,并于2011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2016年,A公司发现B公司生产的某款智能手表与其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被告答辩B公司辩称,其生产的智能手表与A公司的专利产品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侵权行为。

同时,B公司还表示,其产品在市场上具有竞争优势,若停止销售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2. 法院调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技术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B公司的智能手表在技术特征上与A公司的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属于侵权行为。

3.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四、案例评析1. 专利侵权的认定本案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B公司的智能手表与A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构成侵权。

这表明,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法院主要从技术特征上进行判断。

2. 专利侵权的法律规制(1)专利权人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本案中,A公司作为专利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2)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本案中,法院判决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体现了法律的规制作用。

若干药物专利纠纷案例分析

若干药物专利纠纷案例分析

若干药物专利纠纷案例分析药物专利纠纷案例是指涉及制药行业中的专利权纠纷,涉及到新药研发、专利保护、市场竞争等方面的问题。

下面将分析三个药物专利纠纷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领域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案例一:InterMune v. Actavis该案以抗癌药Esbriet(pirfenidone)为中心,涉及到InterMune 公司对Actavis公司的专利侵权指控。

InterMune公司持有Esbriet的专利,并通过该药物治疗肺纤维化病患者。

Actavis公司推出与Esbriet相似的通用药,并申请了对应的生产和销售批准。

InterMune随即起诉Actavis侵犯了其专利权。

此案的争议点在于InterMune的专利是否有效和Actavis是否构成了侵权。

InterMune论证其专利是有效的,并且Actavis的通用药与其专利所涵盖的技术相似。

而Actavis则主张InterMune的专利无效,并且其通用药不侵犯InterMune的专利权。

最终,法院裁定Actavis侵犯了InterMune的专利,并禁止其在专利有效期内生产和销售通用药。

该案例对于制药公司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证明专利有效性的重要性进行了强调。

案例二:Bayer v. Natco Pharma该案以抗癌药Nexavar(索拉非尼)为中心,涉及到Bayer公司对Natco Pharma公司生产和销售其通用版本的专利侵权指控。

Nexavar是一种口服的多激酶抑制剂,用于治疗肝癌和肾癌。

Natco Pharma在印度获得了生产和销售Nexavar的许可,但其通用版本的价格远低于Bayer拥有专利的原始药物。

Bayer公司指控Natco Pharma侵犯了其对Nexavar专利的独家权益,并要求法院禁止Natco Pharma销售其通用药。

该案例的争议点在于Natco Pharma是否违反了Bayer的专利权,并且是否构成了非法的竞争。

Natco Pharma主张其通用药没有侵犯Bayer的专利,并且提供了低价药物使更多的患者能够获得治疗。

葡萄糖酸钙口服液析晶原因及改进分析_1

葡萄糖酸钙口服液析晶原因及改进分析_1

葡萄糖酸钙口服液析晶原因及改进分析发布时间:2021-12-31T02:13:36.904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25期作者:李玲[导读] 葡萄糖酸钙口服溶液,适应症为用于预防和治疗钙缺乏症,如骨质疏松、手足抽搐症、骨发育不全、佝偻病以及儿童、妊娠和哺乳期妇女、绝经期妇女、老年人钙的补充。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150069摘要:氢氧化钙不溶于水,葡萄糖酸钙口服溶液易溶于热水中,故将他们分开溶解,乳酸是氢氧化钙的助溶剤,必须用足够的乳酸溶解完全氢氧化钙,是避免结晶出现的最好办法,葡萄糖酸钙口服溶液易溶于热水中故用热水溶解,加热至沸腾是将氢氧化钙溶液和葡萄糖酸钙溶解完全,最后加香精防止受热挥发。

过滤应用0.22膜缓慢过滤,之后应立即灌封灭菌。

关键词:葡萄糖酸钙口服液;析晶原因;改进前言葡萄糖酸钙口服溶液,适应症为用于预防和治疗钙缺乏症,如骨质疏松、手足抽搐症、骨发育不全、佝偻病以及儿童、妊娠和哺乳期妇女、绝经期妇女、老年人钙的补充。

钙是人类生命主要的构成元素之一,同时是骨骼的主要构成物质。

在人的身体的功能性发挥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保持神经与肌肉功能的主要物质之一。

最为重要的是人身体中的细胞膜与毛细血管的通透性主要依靠钙的维持。

通过专家在近些年的研究,临床上的可以进行使用的钙元素品种多达上百种,但是葡糖糖酸钙在其中属于补充钙元素效果较为突出的一种,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使用起来也较为方便。

但是实验人员通过制备实验发现这种物质在制备过程中如果放置时间较长可能会出现结晶的困扰,文章中针对葡萄糖酸钙制备过程中遇到的结晶问题进行了研究,希望得到的结论可以给相关工作人员带来帮助。

1葡萄糖酸钙口服液的简单介绍本品所含钙参与骨骼的形成与骨折后骨组织的再建以及肌肉收缩、神经传递、凝血随着科技的进步,所含钙为体内许多酶的重要组成成份,具有促进生长发育、改善味觉等作用,抑制,并降低毛细血管的通透性;缺乏时,生长停滞、生殖无能、伤口不易愈合、机体衰弱,还可发生结膜炎、口腔炎、舌炎、食欲缺乏、慢性腹泻、味觉丧失以及神经症状等。

医疗器械知识产权侵权案例

医疗器械知识产权侵权案例

医疗器械知识产权侵权案例近年来,随着医疗器械技术的迅速发展与进步,医疗器械产业逐渐成为一个庞大而有利可图的市场。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也相应增多。

知识产权是创新的保护,它涵盖了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等各个方面。

本文将介绍几个医疗器械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问题。

案例一:某医用器械公司侵犯他人专利权2017年,A公司开发了一种创新的医用器械,获得了发明专利。

然而,B公司生产和销售了一款与A公司专利产品相似度极高的产品,严重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

A公司对B公司提起了侵权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在法庭上,A公司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该医用器械是其独有的技术创新,并且B公司的产品存在与其专利相似的技术要素。

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A公司10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体现了专利保护在医疗器械领域的重要性。

创新是医疗器械行业发展的推动力,保护创新成果可以鼓励企业进行更多投入和创新,并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案例二:某公司侵犯他人商标权在医疗器械市场上,商标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和知名度。

某公司开发了一种高端医疗设备,并注册了相关商标。

然而,该公司的竞争对手C公司却冒用其商标,在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上擅自使用该商标,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解。

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权,该公司提起了诉讼。

法院认定C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责令其停止使用该商标,并赔偿相关损失。

这个案例突出了商标保护在医疗器械行业的重要性。

商标是企业形象与品牌价值的象征,保护商标可以避免市场混淆,维护消费者权益,并鼓励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进行公正竞争。

案例三:某公司泄露商业秘密医疗器械行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同样不容忽视。

某公司成功研发了一种创新的医疗器械,但未申请专利,而是依靠保持商业秘密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创新。

然而,该公司的一个前员工D却将这一商业秘密泄露给了竞争对手。

面对这一情况,该公司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葡萄糖酸锌钙口服溶液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葡萄糖酸锌钙口服溶液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葡萄糖酸锌钙口服溶液专利侵权案例分析葡萄糖酸锌钙口服溶液专利侵权案例分析一、背景介绍葡萄糖酸锌钙口服溶液是一种用于治疗和预防锌和钙缺乏症的药物。

近年来,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该药物市场需求不断增加,成为医药行业的热门产品。

然而,在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专利侵权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二、案例概述本案涉及某制药公司研制并生产的一种葡萄糖酸锌钙口服溶液。

该公司拥有该药物的发明专利权,并在市场上销售该药物。

然而,另一家制药公司未经授权也开始生产和销售类似的葡萄糖酸锌钙口服溶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原告认为被告的产品与其发明专利技术实质相同,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三、侵权分析在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的葡萄糖酸锌钙口服溶液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主要理由如下:1.技术实质相同:原告认为被告的产品与其发明专利技术实质相同,采用了相同的主要成分、生产工艺和用法用量等。

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相比,仅在部分辅料和包装方面有所不同,但这些差异并不足以影响产品的核心技术和治疗效果。

2.侵犯专利权: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授权生产、销售原告的发明专利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原告指出,被告的产品在市场上以相似的名称、包装和宣传手段进行销售,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解,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适用本案涉及专利侵权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相关规定。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的行为均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与原告发明专利技术实质相同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五、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应当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化学领域专利侵权诉讼案例研讨李新芝

化学领域专利侵权诉讼案例研讨李新芝
参见:(2006)石民五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书; (2007)冀民三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关于禁止反悔:只有为了使专利授权机 关认定其专利申请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 而进行的修改或意见陈述,才产生禁止 反悔的效果,并非专利申请过程中关于 权利要求的所有修改或意见陈述都会导 致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BASF公司据此提出,上述三种特征杂 质系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备棉隆产品过 程中出现的典型杂质,即由于在制备过 程中加入涉案专利方法中的亚烷基二胺, 才形成上述三种杂质。
南通施壮则主张:其在生产涉案产品时 并未加入亚烷基二胺,而是通过使用十 二烷基磺酸钠等其他助剂和改变反应器 内部结构来制备棉隆颗粒剂,但其并未 举证证明加入十二烷基磺酸钠等助剂会 形成上述三种特征杂质。
谷氨酰胺或谷氨酸 0.8-1.2份
原权利要求1:一种防治钙质缺损的药物,
其特征在于:它是由下述重量配比的原
料制成的药剂:
可溶性钙剂
4-8份
葡萄糖酸锌或硫酸锌 0.1-0.4份
谷氨酰胺或谷氨酸 0.8-1.2份
OA1:按照说明书公开文本的描述,可溶 性钙剂可选用葡萄糖酸钙、氯化钙、乳酸 钙、碳酸钙或活性钙,而说明书仅给出了 “葡萄糖酸钙”和“活性钙”的配制实施 例,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修改:专利权人将“可溶性钙剂”修改为 “活性钙”。
说明书P2-3描述:
少量的亚烷基二胺化合物与甲胺发生竞争,且 可能形成如下三种副产物:
SS
SS
SS
N H3C
NAN N CH3
N H3C
N A NHR2
VII
VIII
R1-N+H2-ANR2-CS2-
IX
BASF公司证据:2006年向南通施壮公 司的代理商阳光克劳沃公司公证购买了 20公斤被控侵权产品,并自行和委托上 海市农药研究所检测中心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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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糖酸锌钙口服溶液专利侵权案例分析摘要:通过对“葡萄糖酸锌”案由一审,二审到再审结果的分析,解释药品专利侵权认定原则中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对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规则提出一些意见。

关键词:葡萄糖酸锌钙口服溶液,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药品专利侵权药品专利制度是把双刃剑。

一方面,它通过保证专利药品的市场独占地位,使药品专利权人取得高额垄断利润,从而刺激药品研发,加大新药研发投入,使得社会不断获得更安全、有效的新药。

另一方面,药品专利制度抑制了仿制药的研发和生产,从而在客观上提高了药品价格,增加了患者的医疗成本。

因此,如何在专利药品和仿制药品、新药研发和药品价格之间达到一个有机平衡,是困扰各国药品专利政策制定者的一个世界性难题。

人世以后我国对《专利法》作了两次修改,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专利法》修正案进一步强化了专利权保护上述专利法律制度将推动我国“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基本国策的顺利实施。

对优化我国产业结构有着深远的积极意义。

但在医药行业内也出现了药品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来限制仿制药上市生产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仿制药品涉嫌专利侵权纠纷案激增,尤其是涉外药品专利侵权案件不断涌现。

这使得以生产仿制药为主要赢利方式的民族医药企业举步唯艰。

受到TRIPs协议和药品专利权人的双重约束,通过修改《专利法》来弱化药品专利保护制度存在较大的法律障碍。

但是调整药品专利政策,通过灵活适用专利侵权认定原则,来适当保护仿制药生产商的利益,从而达到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民众的医疗负担,这不失为快速有效的解决方法。

禁止反悔原则便是其中重要手段之一。

[1]一、案情简介2006年11月25日,澳诺(中国)制药有限公司起诉午时药业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经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专利权人孔彦平享有的涉案专利权及其与澳诺公司签订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午时药业公司生产、销售的“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经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其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澳诺公司主张的涉案专利构成等同,午时药业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销售上述产品,已构成侵权。

午时药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指出涉案专利授权后原告另行申请并获得了“一种防止或治疗钙质缺损的口服溶液及其制备方法”(ZL03104587.1)的发明专利权,证明原告在关联专利的申请过程中,已通过对比试验,证明盐酸赖氨酸在用作补钙药物的制备原料方面,相比于谷氨酰胺或谷氨酸具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和进步,两者不构成等同技术手段。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国家标准及相关文件颁布后,仍对该专利授权明显不妥。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午时药业公司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禁止反悔原则,认为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不能将其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因此,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应包括“葡萄糖酸钙”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

鉴于被诉侵权产品的“葡萄糖酸钙”和“盐酸赖氨酸”两项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活性钙”和“谷氨酸或谷氨酰胺”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午时药业公司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错误,应予纠正;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2]二、等同原则及禁止反悔原则概述所谓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

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的范围。

在专利侵权过程中,侵权人为逃避侵权责任,经常对权利要求中的某些非实质性的改变,而不是机械地照搬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要素。

加之,权利要求书多数由专利代理人代为或者帮助完成,由于专利代理人对该项专利不能详尽理解或者不能完善表述等,均可能对专利权人造成损失。

因此,如果仅仅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来确定保护范围的话,侵权者很容易有机可乘,专利的价值将会大大折扣。

为了突破权利要求的呆板形式,给专利权以实质的,充分的保护,等同原则应运而生。

[3]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在申请、审查、无效过程中与中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之间的往来文件里所作的承诺、放弃或认可,专利权人在侵权纠纷不得反悔。

其目的是防止专利申请人为了得到专利,在专利申请、授权审查以及维持利权效力过程中对有关技术特征作限制承诺或者放弃,随后又主张运用等同原则扩大专利权范围,限制竞争对手。

关于禁止反悔原则适用条件,目前我国并未有统一、明确的司法解释。

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已达成共识的前提条件是要明示放弃行为且仅限用于对抗等同原则。

[4]三、案例分析分析上述案情,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首先,被告午时药业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原告的专利技术特征是否等同。

其次,本案是否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午时药业公司辩称,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两者所使用的钙质原料和氨基酸成分均不相同,前者使用的是葡萄糖酸钙和盐酸赖氨酸,后者使用的是活性钙和谷氨酰胺或谷氨酸。

而且,葡萄糖酸钙与活性钙之间,盐酸赖氨酸与谷氨酰胺或谷氨酸之间,均不构成等同。

为了证明上述不等同观点,午时药业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两份关键证据,其一,为涉案专利的专利申请文本、审查意见通知书以及相应的答复意见。

该证据用来证明涉案专利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删除了原申请方案中要求保护的葡萄糖酸钙等原料成分,缩小了其要求保护的范围,因此,依据禁止反悔原则,原告不能通过主张活性钙与葡萄糖酸钙构成等同,而将其在实审程序中删除的原料成分重新纳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其二,为原告在涉案专利授权后另行申请并获得授权的“一种防止或治疗钙质缺损的口服溶液及其制备方法”(ZL03104587.1)发明专利权的申请文本、专利审查档案以及授权文本,该证据用来证明原告在关联专利的申请过程中,已通过对比试验,证明盐酸赖氨酸在用作补钙药物的制备原料方面,相比于谷氨酰胺或谷氨酸具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和进步,两者不构成等同技术手段。

根据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不得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技术内容重新纳入专利保护范围,包括不得作为等同特征纳入专利保护范围。

因此,这方面的证据材料对于正确理解和合理确定相关专利的保护范围是至关重要的。

正因为如此,在专利侵权判定时,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应优先于等同原则。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的制备原料之一盐酸赖氨酸与涉案专利中的对应原料谷氨酰胺或谷氨酸之间,有无实质性区别,是否属于等同手段,是鉴定工作的另一项重要内容。

而根据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原告在申请关联专利的过程中,已通过对比试验及其产生的科学数据,客观地证明盐酸赖氨酸在用作补钙药物的原料方面,与谷氨酰胺或谷氨酸相比具有意料不到的更好的技术效果,二者之间不构成等同技术手段,而且上述试验结果及其结论已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采信,从而使关联专利获得了授权。

[5]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如何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对于法院审判专利侵权案件,尤其是法院在运用等同原则来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时非常重要。

禁止反悔原则与等同原则系专利法理论中的两项相互制约的基本原则,但实质上二者的初衷相同。

均旨在权利人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那么,禁止反悔原则对等同原则的限制作用到底达到何种程度为宜呢? 对此,专利法理论界存在着两种学说,即“完全排除说”和“弹性排除说”。

“弹性排除说”是指,禁止反悔原则对等同原则的适用在通常情况下只产生有限的影响,其影响的范围是弹性的。

其影响的程度视具体情况而定。

理论界大多数学者赞同“弹性排除说”,认为“弹性排除说”将禁止反悔的范围限于其承诺部分,追求一种实质公平和利益平衡,但是它并不能完全排除对等同原则的适用。

在确定专利范围时,尽管依禁止反悔原则对修改限定过的技术特征一般只能作字面解释。

但禁止反悔原则不能完全阻止权利人对修改限定的技术特征主张某种等同物。

[6][7]因为,就专利人在审批过程中对某些技术特征的修改或限制来说,其修改限定的目的其实只是针对审批员提出的反对意见的申述。

那么这里就有可能只是该技术特征所能适用等同原则后所包括的范围中的某个部分而已,对于其他部分来讲,专利人是无意将它们排除在外的。

因此,禁止反悔原则是不能排除等同原则的适用的,这样更能体现公平的原则[8]。

即“禁止反悔原则是一种对抗等同原则的抗辩主张,但是它并不是对等同原则的绝对排除主张。

”[9]案例中,石家庄市中级法院采用了“弹性排除”说,认为涉案专利权人当时仅对“葡萄糖酸钙”和“活性钙”提供了配置药物的实施例,而其对权利要求所做的变更仅为了使其专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禁止反悔原则在此案中适用弹性为零,即本案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完全排除说”是指,如果对权利要求的限制性修改导致对该权利要求中的某个技术特征适用禁止反悔原则,那么对该技术特征来说就完全不能适用等同原则。

“弹性排除说”使权利要求的范围极度不确定,给其他人进行正常的技术创新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禁止反悔原则应该是一种完全排除规则,修改限定的技术特征必须严格限定在字面范围内,不得再对该技术特征主张适用等同原则,没有例外。

旨在简化等同理论,追求审判效率,明确专利的范围界限,体现了法院对公众利益的保护。

[1]四、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及建议关于禁止反悔原则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目前并无明确的立法或相关司法解释。

虽然自1984年建立专利制度以来,最高法院先后于1993和2001年出台了有关的司法解释,但是这些司法解释在许多事项上不够具体,不足以解答专利侵权判定中已经和正在面临的难题。

为此最高法院于2003年公布了《关于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解决方案草稿》,以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6]但是此草稿却未明确规定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条件,即是采用“完全排除说”,还是“弹性排除说”,也就是说,关于禁止反悔原则适用问题,我国司法制度尚存空白。

我国医药行业目前尚处于自主创新能力薄弱。

国内企业尚未摆脱低级仿制的阴霾的阶段,这种国情迫切需要国家的政策及法规予以扶持,使国内医药企业顺利过渡到模仿性创新阶段。

而“完全排除说”恰好能服务与现阶段的国情。

这一方面使得今后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中谨言慎行,规范权利要求的撰写,有利于法制的规范化;另一方面,使得专利权利要求范围更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今后医药企业进行模仿创新研究的信心,有利于我国医药企业从仿制向模仿性创新的顺利过渡。

[1]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本案进行提审,进一步明确了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条件,即对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所作的限制性修改或者意见陈述,不论该修改或者陈述是权利人主动还是应审查员要求所为,与专利授权条件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及是否被审查员最终采信,均不得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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