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创新奖评奖规定 (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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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优秀研究生会评选暂行规定》

《华南师范大学优秀研究生会评选暂行规定》

华南师范大学优秀研究生会评选暂行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研究生建立传承经典、开拓创新、积极进取、敢为人先、团结协作的研究生会,促进校风学风建设,促进研究生成才,特制定《华南师范大学优秀研究生会评选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华南师范大学各院系的研究生会。

第三条优秀研究生会评选活动在每届(任)校研究生会换届(任)后进行一次。

第四条优秀研究生会评选活动坚持规范管理、严格标准、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择优评定以及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各院系研究生会在优秀研究生会评选活动中应当坚持正当竞争、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条优秀研究生会评选活动在学校研究生工作部的领导下,由华南师范大学校研究生会进行组织和执行,并由各院系研究生会参与评选。

第六条优秀研究生会评选的比例:按照研究生会总数的33%进行评选。

第二章优秀研究生会评选的条件第七条申报优秀研究生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六个方面的条件:(一)在党组织领导下,能够团结和带领全院同学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认真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贯彻“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方针,维护社会、学校稳定,积极参与校风、学风建设。

(二)自觉接受校研究生会领导,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出色完成各项交办任务,工作具有一定的主动性和创新性。

(三)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积极组织科技学术活动、校园文化活动以及社会实践活动。

(四)服务意识较强,积极主动为同学排忧解难,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五)研究生会内部形成一定的领导核心,以身作则,作风正派,工作积极,起模范作用。

(六)研究生会成员积极进取,团结友爱,热爱集体,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优秀研究生会评选的程序第八条优秀研究生会评审工作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一)评审工作组由学校研究生工作部主管领导,校研究生会、院系研究生会指导老师及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构成。

1、学院校内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最新版)

1、学院校内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最新版)

1、学院校内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倡导优良校风、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校内奖学金包括优秀学业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素质奖学金等。

第三条:奖学金评审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原则;学业为主,全面发展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原则。

第四条:申请校内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各项校规校纪,没有违纪违法行为;(三)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勤俭节约,热心公益,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学年的德育考评成绩为“良”以上;(四)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当学年必修课、限选课(包括出于各种原因进行重修的必修课程)无不及格现象;(五)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努力锻炼,身心健康;(六)具有学院全日制学籍。

第五条:优秀学业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和评定标准:(一)评定范围: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二)评定标准:申请一等奖的参评成绩不低于85分、二等奖不低于80分、三等奖不低于75分。

其中五级记分制换算为百分制的标准为:优秀90分、良好80分、中等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

学分制学生每学年所修学分不低于40学分(不含公共任选课)。

(三)评定依据:参评成绩等于每学年平均成绩与累计加分之和。

其中,任选课每通过1门直接在平均成绩加0.1分、取得所在二级学院对应的“1+X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人社部门承认的资格证书初级每证加0.1分、中级每证加0.2分、高级每证加0.3分,累计加分不超过0.5分。

(四)奖励标准和奖励人数:一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000元/人,奖励人数为参评学生总数的1%;二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500元/人,奖励人数为参评学生总数的3%;三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000元/人,奖励人数为参评学生总数的5%。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创新奖评奖规定(第三次修订)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创新奖评奖规定(第三次修订)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创新奖评奖规定(第三次修订)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创新奖评奖规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生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评奖规定,增强学生创新意识,引导学生参与科学研究活动,提高学生课外科技学术水平,对《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创新奖评奖规定(第二次修订)》(华师…2010?124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创新奖每年评奖一次。

评奖的对象为在上一年度,即在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优秀成果或显著成绩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创新奖分为论文、竞赛、技术成果三类,以项目进行申报,采取由个人或项目负责人(我校全日制在读学生排名最靠前者)申报、学院初审、学校审核及评定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创新奖纳入学校课程管理,课程中文名为《创新实践》,英文名为《Innovation Practice》。

获得创新奖的项目成员可获得相应的成绩和创新学分。

第五条创新奖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五个档次。

其中:特等奖奖金每项3000元,项目成员每人2个学分、计成绩95分;一等奖奖金每项2000元,项目成员每人2个学分、计成绩93分;二等奖奖金每项1200元,项目成员每人2个学分、计成绩91分;三等奖奖金每项800元,项目成员每人2个学分、计成绩90分;优秀奖奖金每项300元,无学分和成绩。

第六条创新奖所需奖金每年由学校预算,学生工作部(处)审批,财务处发放。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校设立学生创新奖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主管领导和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校团委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评审委员会是每年创新奖评奖的唯一评定机构,具有评定和撤销的职权。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审核、认定项目申报者的成果;(二)组织召开评审会议;(三)评定、撤销创新奖获奖项目;(四)对超出本规定或有异议的事项进行解释说明。

第九条在学校学生创新奖评审委员会领导下,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创新奖评奖工作的组织实施。

计算机学院、软件学院2010级学年评优细则

计算机学院、软件学院2010级学年评优细则

华南师范大学计算机学院、软件学院学年评优细则(201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年评优和奖学金的发放,调动广大学生成才发展的积极性,促进学风建设,根据《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年评优奖励方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年评优每年进行一次。

其中:第一、二、三学年的评优活动在每年的九月份进行,第四学年的评优活动在每年三月份进行。

第三条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

评奖的对象为上一学年度在学习、工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学院国防生及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不适用于本条例)。

第四条学生在学年评优中应当坚持正当竞争,实事求是,遵守诚信原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的权益。

第二章学年评优种类的设定第五条学年评优设立如下个人奖:(一)优秀学生标兵奖,评一等奖学金;(二)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奖,评二等奖学金;(三)单项积极分子将,包括:学习积极分子、科研积极分子、社会工作积极分子、文娱活动积极分子、体育活动积极分子、社团活动积极分子、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分子,评三等奖学金;第六条先进个人评选的比例控制在年级或专业学生总人数的25%以内。

其中:(一)优秀学生标兵奖控制在年级或专业学生总人数的2%以内;(二)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奖的总数控制在年级或专业学生总人数的10%以内;(三)单项积极分子奖总数控制在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3%以内。

第七条第一至三学年度的先进个人奖学金按照如下标准发放:(一)一等奖学金,计算机学院的获得者按2000元的标准发放,软件学院的获得者按4000元的标准发放;(二)二等奖学金,计算机学院的获得者按1000元的标准发放,软件学院的获得者按2000元的标准发放;(三)三等奖学金,计算机学院的获得者按500元的标准发放,软件学院的获得者按1000元的标准发放;第四学年度的先进个人的奖学金按上述标准的50%发放。

第三章学年评优的条件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选为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者;(二)在素质测评、评优、各种形式的考试、申报奖助学金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者,或者为自己及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三)受过学校、院系通报批评或处分以及公安机关处罚者;(四)有旷课记录达三次以上者;(五)在宿舍管理中有违规记录者;(六)不参加体育达标测试或者体育达标测试不达标者,但残疾人以及因身体有病经批准不参加达标测试者例外;(七)有重修课程者。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模版(二篇)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模版(二篇)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和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激励教师团队创新教育教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体在职教职工和临时教职工的教育教学成果评奖。

第三条教育教学奖项设置包括教育教学创新奖、教育教学质量奖和教育教学服务奖等。

第四条教育教学创新奖旨在激励教师在教学实践中能够主动创新,推陈出新,开拓创新教学模式和方法,并取得显著的教育教学成果。

第五条教育教学质量奖旨在肯定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学生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并取得卓越教育教学成果。

第六条教育教学服务奖旨在表彰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

第七条获奖者将获得相应的荣誉和奖金,并记录在个人教育教学成果档案中。

第八条教育教学成果评奖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教育教学创新奖第九条教育教学创新奖的评选根据教师申报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申报教育教学创新奖的教师,应当在教学实践中有显著的教学创新成果,并提交相应的教学材料和教学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学校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负责对教师提交的教学材料和教学研究报告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教学创新的程度和实际效果,评选出一、二、三等奖。

第十三条获奖者将获得相应的奖金和荣誉称号,并在教育教学成果展览中展示其教学创新成果。

第三章教育教学质量奖第十四条教育教学质量奖的评选根据学生评教和教学评估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根据学生的评教结果和教学评估指标,学校将教师分为A、B、C三个等级,并评选出相应的教育教学质量奖。

第十六条教育教学质量奖的评选工作应当根据学生评教和教学评估结果,结合教师的教学反思和改进措施进行。

第十七条获奖者将获得相应的奖金和荣誉称号,并在校内教学质量展示中展示其教学质量成果。

第四章教育教学服务奖第十八条教育教学服务奖的评选工作分为个人奖和团队奖两个层次。

第十九条个人奖评选工作应当参考教研活动、教学指导、教学培训等方面的表现,并从中评选出一、二、三等奖。

参考2:华师增城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

参考2:华师增城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

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的目的在于正确评价学生的德才表现和综合素质,为学年评优和推荐就业提供依据,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其根本目的在于引导和促进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协调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实用型人才。

第二条综合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品德表现测评、学业表现测评、文体表现测评和能力表现测评四个方面。

品德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政治、思想和道德表现。

学业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学习成绩。

文体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在文体活动中的表现及成绩。

能力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专业技能、职业技能、组织管理能力以及科学研究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综合测评成绩的构成和比例为:品德测评得分占15%,学业测评得分占65%,文体测评得分占10%,能力测评得分占10%。

综合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综合测评得分=品德测评得分×0.15+学业测评得分×0.65+文体得分×0.10+能力测评得分×0.10。

各年级依学生综合测评得分的高低及名次进行评优评奖,学院和各系依各毕业生综合测评总分及其名次进行就业推荐。

第四条实施综合测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综合测评适用的对象为全日制的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品德表现测评第六条品德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测评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50%,奖励测评分占50%。

品德测评分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分-扣分。

第七条品德测评基本分满分为50分。

评估的内容包括如下五大项:(一) 政治与思想表现。

主要包括:爱国热忱,对待四项基本原则的态度,对时事政治的关心程度,参加各种政治学习活动和两课教学活动的态度和表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确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人生价值观。

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创新学分认定办法

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创新学分认定办法

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创新学分认定办法(试行)增教文[2009]42号为鼓励、支持、倡导我院学生积极参加创新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探索实践教育教学新形式和新途径,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学分规定与要求(一)全院本科学生在完成各专业教学计划的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实践环节学分的基础上,还可以参加本办法所规定的创新学分项目,取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外创新学分。

(二)学生创新实践活动应符合学院人才培养目标与要求,结合自己的兴趣、特长和能力,合理安排参加各级各类组织的创新实践活动,以获取相应的学分。

第二条创新学分评定类别及评分标准(一)创新学分评定类别:1.学科竞赛;2.科研成果;3.发明制作;4.文体活动;5.社会实践活动;6.职业技能资格。

(二)评分标准(见附件1)第三条学分认定的必备材料(一)学术论文发表以收到正式刊物为准;发明专利以正式的专利证书为准;技术成果转让,以双方鉴定的技术成果,转让合同书为准;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以学校或个人收到的分成经费为准;技术成果鉴定,以院级及以上组织的专家鉴定会形成的科技成果鉴定文件为准。

(二)社会实践活动要求有详细材料、实践单位的证明、实践报告,并有校内相关组织推荐证明。

(三)其它各项活动必须具备支撑取得学分的相关证明、证书原件等材料。

第四条有以下情况不能取得创新学分:(一)作者单位非本院的作品、成果或奖励项目;(二)非大学在读期间完成的作品、获得的成果或奖励;(三)非法出版物刊登的文章或作品;(四)未经过相关部门鉴定并予以确认的成果(或项目);(五)证明材料不全的。

第五条学分认定程序学分认定时间为每学期的开学一个月内,具体程序如下:(一)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学生创新学分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并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确认:各系对照《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学生创新学分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组织审核,并由系主管领导签字确认。

华师[2013]73号.关于印发《华南师范大学科研业绩评价方案》(2012年修订)的通知

华师[2013]73号.关于印发《华南师范大学科研业绩评价方案》(2012年修订)的通知

华师〔2013〕73号关于印发《华南师范大学科研业绩评价方案》(2012年修订)的通知各院系、各部处、各单位:现将《华南师范大学科研业绩评价方案》(2012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南师范大学二○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1—华南师范大学科研业绩评价方案(2012年修订)按照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根据学校不同阶段的发展目标和改革需求,需对各类科研业绩进行合理的评价与认定,以利于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并以质量为导向,鼓励我校教师多出高水平的成果,提高我校科研的整体竞争力,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包括科技类和社科类两大部分,科研业绩分为T、A、B三个级别。

第一部分科技类一、科研业绩评价标准(见下表)—2—二、学校科研业绩奖励范围(一)学术论文类—3—1.在《Nature》或《Science》上发表的学术期刊论文。

2.在《Nature》系列刊物上发表的学术期刊论文。

3.SCI收录且影响因子10.0以上(含)的原创性学术论文;影响因子8.0以上(含)的原创性学术论文。

4.其他SCI收录的原创性学术论文。

(二)学术著作类1.国际重要机构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

2.国家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

3.教育部统编高校教材。

(三)授权专利成果类1.通过PCT途径进入其他国家并获得授权专利。

2.国家授权发明专利。

(四)获奖成果类1.国家科学技术奖。

2.教育部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3.省级和国家其他部委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教育部科学技术奖二等奖。

4.教育部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省级和国家其他部委科学技术奖二等奖。

5.省级和国家其他部委科学技术奖三等奖。

(五)科研项目类—4—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大和重点项目、国家“973计划”项目、国家“863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立项经费1000万元以上(含)纵向项目、单笔实到经费5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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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创新奖评奖规定
(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生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评奖规定,增强学生创新意识,引导学生参与科学研究活动,提高学生课外科技学术水平,对《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创新奖评奖规定(第二次修订)》(华师…2010‟124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创新奖每年评奖一次。

评奖的对象为在上一年度,即在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优秀成果或显著成绩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创新奖分为论文、竞赛、技术成果三类,以项目进行申报,采取由个人或项目负责人(我校全日制在读学生排名最靠前者)申报、学院初审、学校审核及评定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创新奖纳入学校课程管理,课程中文名为《创新实践》,英文名为《Innovation Practice》。

获得创新奖的项目成员可获得相应的成绩和创新学分。

第五条创新奖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五个档次。

其中:特等奖奖金每项3000元,项目成员每人2个学分、计成绩95分;一等奖奖金每项2000元,项目成员每人2个学分、计成绩93分;二等奖奖金每项1200元,项目成员每人2个学分、计成绩91分;三等奖奖金每项800元,项目成员每人2个学分、计成绩90分;优秀奖奖金每项300元,无学分和
成绩。

第六条创新奖所需奖金每年由学校预算,学生工作部(处)审批,财务处发放。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设立学生创新奖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主管领导和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校团委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评审委员会是每年创新奖评奖的唯一评定机构,具有评定和撤销的职权。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审核、认定项目申报者的成果;
(二)组织召开评审会议;
(三)评定、撤销创新奖获奖项目;
(四)对超出本规定或有异议的事项进行解释说明。

第九条在学校学生创新奖评审委员会领导下,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创新奖评奖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评奖条件
第十条申报创新奖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我校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
(二)思想政治表现好,勤奋学习,热心公益,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三)以“华南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并获得以下优秀成果或显著成绩之一者:
1.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已发表学术论文;
2.编写出版编著、译著和专著;
3.科技制作、科技发明获得国家专利或应用于生产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4.在科技制作、科技创新竞赛或各学科竞赛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
5.有其他优秀创新创业成果或取得突出成绩。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创新特等奖:
(一)在学校科研部门界定的B级及以上刊物,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文章;
(二)在国家级出版社主编或以第一作者编著、译著;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个人专著;
(三)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取得国内外发明专利;
(四)在国际性或国家级权威机构主办的学科竞赛中获得最高级奖项;
(五)其他以上未涵盖,经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项目。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创新一等奖:
(一)在学校科研部门界定的B级及以上刊物,以第二作者发表文章;在当年收录的(CSSCI)南大核心或《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大核心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文章;
(二)在国家级出版社以第二作者编著、译著;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以第一作者出版专著;
(三)以第二作者取得国内外发明专利;以第一作者取得实用新型专利;
(四)在国际性或国家级权威机构主办的学科竞赛中获得第二等级奖项;或在省级权威机构主办的学科竞赛获得最高级奖项。

(五)其他以上未涵盖,经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项目。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创新二等奖:
(一)在学校科研部门界定的B级及以上刊物,以第三作者发表文章;在当年收录的(CSSCI)南大核心或《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大核心刊物上以第二作者发表文章;
(二)在国家级出版社以第三作者编著、译著;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以第二作者出版专著;或在市、厅级出版社独立出版编著、译著;
(三)以第三作者取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或以第二作者取得实用新型专利或以第一作者获得软件著作权;
(四)在国际性或国家级权威机构主办的学科竞赛中获得第三等级奖项;或在省级权威机构主办的学科竞赛获得第二等级奖项。

(五)其他以上未涵盖,经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项目。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创新三等奖:
(一)在学校科研部门界定B级及以上的刊物,以第四作者发表文章;在当年收录的(CSSCI)南大核心或《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大核心刊物上以第三作者发表文章;
(二)在国家级出版社以第四作者编著、译著;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以第三作者出版专著;或在市、厅级出版社以第一作者出版编著、
译著;
(三)以第四作者取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或以第三作者取得实用新型专利或以第二作者获得软件著作权;
(四)在国际性或国家级权威机构主办的学科竞赛中获得第四等级奖项;或在省级权威机构主办的学科竞赛获得第三等级奖项;
(五)其他以上未涵盖,经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项目。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创新优秀奖:
(一)在学校科研部门界定B级及以上的刊物,以第五作者发表文章;在当年收录的(CSSCI)南大核心或《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大核心刊物上以第四作者发表文章;
(二)经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在有正规刊号的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文章;
(三)在国际性或国家级权威机构主办的学科竞赛中获得第五等级奖项;或在省级权威机构主办的学科竞赛获得第四等级奖项;
(四)其他以上未涵盖,经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项目。

第四章评奖程序
第十六条创新奖的评奖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报。

凡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个人或项目负责人按要求提交《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创新奖申报表》,并提供成果、获奖证书、鉴定书等原件材料。

(二)学院初审与推荐。

各学院对学生的成果载体和证书等材料进行审查后,在《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创新奖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
加盖学院公章,并将学生申报材料报送校评审委员会。

(三)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推荐的创新奖项目进行审核。

(四)评审委员会评审与公示。

学校学生创新奖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在网上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学校批准。

对公示合格的人选,由学生工作部(处)报学校批准后发文公布。

第五章奖励与申诉
第十七条学校对被评为创新奖的个人与集体颁发奖金和荣誉
证书。

其中,奖金由财务处按有关规定采取一次性划入其学生学校银行卡账户的办法发放;荣誉证书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印制并发放。

第十八条同一类别,同一学生不同成果均按最高档次申报一次,同一学生不同成果获得两个及以上类别奖项,按最高档次类别发放奖金。

已获学校专项奖金奖励的获奖项目,只颁发荣誉证书,不发放奖金。

第十九条集体项目竞赛类奖金平均分配;论文类、技术成果类由项目负责人按参与者付出与贡献比例自行分配。

第二十条对被评为创新奖的项目成员,由教务处将其所获创新学分、成绩计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由学生工作部(处)将《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创新奖申报表》等材料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获奖的成果如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视行为性质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
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对创新奖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参照学校相关申诉办法进行申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指“以上”均含本数;“出版社”必须具有ISBN书号;“发表文章”必须是在正式出版的刊物发表文章;“获得专利”必须已取得专利证书。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指学校科研部门界定的刊物是以《华南师范大学科研业绩评价方案(2012年修订)》(华师…2013‟73号)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指“当年收录的(CSSCI)南大核心或《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大核心刊物”,是当年度或前一年度(CSSCI)南大核心或《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大核心刊物。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专科生同等适用。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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