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政府信息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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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4•【字号】深府[2006]146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8月4日深府〔2006〕146号)《深圳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延伸到街道和社区,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提高社区服务的现代化水平,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政务信息化是指利用信息技术改善政府公共服务,提高社区管理效能,提升社区服务水平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等技术为主要手段,以提高社区政务服务水平为主要目标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改造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的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等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社区政务信息化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等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社区政务信息化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社区政务信息化建设,监督和评估各区社区政务信息化工作,协调解决全市社区信息资源共享和社区应用系统互联互通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各区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区实际,制定社区政务信息化规划,经区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各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区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协调解决本区内社区信息资源共享和社区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

第三章标准规范第七条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应严格遵循国家、广东省发布的社区信息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我市发布的社区信息化技术标准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3•【字号】深府[2006]143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8月3日深府〔2006〕143号)《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支持业务协同,降低行政成本,推动政务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强政务信息资源的服务能力,拓宽服务范围,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各区及市直各机关(以下统称机关单位)之间通过电子化、网络化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一)政务信息资源包括各机关单位为履行政务职能而采集、加工、使用的信息资源,各机关单位在办理业务和事项过程中产生和生成的信息资源,以及各机关单位直接管理的信息资源等。

(二)信息资源共享指机关单位向其他机关单位履行政务职能提供政务信息资源,以及履行政务职能需从其他机关单位获取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三)基础数据库指储存基础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

其中基础政务信息资源指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最为基础的、多个机关单位在其履行政务职能过程中共同需要的政务信息,包括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等基础信息。

(四)平台数据库指除基础数据库外,集中整理和储存各机关单位管理的,与社会经济发展、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某一特定领域的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包括创新资源、人力资源、文化资源、社会诚信、城市管理、文件档案等数据库。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科信[2005]34号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科信[2005]34号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年2月17日深科信[2005]34号)为了加强对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195号)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195号)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市科技研发资金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项目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市科技研发资金支持的其他类型的项目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经市科技和信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信息局)审定通过的下一年度计划项目指南和申报项目的通知在每年12月底前发布。

申报项目的通知应包括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市科技信息局办文窗口常年受理计划项目的申请,并负责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求。

材料审查工作应当场完成。

审查合格的项目导入项目库,并按分管类别提交市科技信息局相关处室。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告知申请人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

第五条市科技专家委员会负责在全市范围内选聘学术、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具有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并在一线工作的人员组成咨询专家库。

深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编制指南(整合版)

深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编制指南(整合版)

1 总则1.1为规范深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明确编制的原则、内容和深度要求,结合深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的特点,制定《深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

1.2本指南适用于深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的编制。

深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部分或全额利用市政府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应用系统工程、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信息安全系统工程、综合布线系统工程、机房工程及其他专业工程。

1.3项目建议书应依据经批准或审查的深圳市(或上级部门)信息化建设规划、相关规划或主管部门批复的有关文件等进行编制。

1.4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和深度应符合以下要求:(1)通过调查现状,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提出需求,确定项目的建设目标(包括分期目标)、原则、范围、内容、规模及工期。

(3)提出项目总体建设方案。

(4)提出项目实施计划、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管理方案。

(5)提出项目投资匡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6)对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7)从技术、经济、环境和社会条件等方面归纳总结项目建设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1.5项目建议书内容的深度要求可随项目条件的不同而有所差别或侧重。

1.6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单位应具有相关专业的工程咨询资质。

1.7项目建议书的编制除参照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一般要求2.1项目建议书文档应统一命名为:项目名称+项目建议书。

2.2项目建议书应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和可选的补充部分组成。

1. 前引部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封面2)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名单3)编制单位资质证书4)前言5)目录2. 正文部分一般按下列内容编制:1)项目概述2)建设单位概况3)建设必要性4)需求分析5)总体建设方案6)本期建设方案7)环保、消防和节能8)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9)项目实施计划10)投资匡算及资金筹措11)项目效益与风险分析12)结论与建议3. 补充部分可包括:1)附录2)附件2.3项目建议书编制时使用的基本术语应参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以及国际、国内的惯用术语;除此之外,对理解报告有重要影响的专用术语,应做出定义;需定义的术语较多时,宜汇编列为附录或术语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4.14•【字号】粤建科[2014]57号•【施行日期】2014.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建科〔2014〕57号)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4年4月8日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4月14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加强和规范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信息化项目管理,根据信息化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网络基础设施、业务信息系统、基础信息库、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信息化标准体系和信息化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厅信息化项目)的咨询评估、立项审批、政府采购、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等。

厅直属单位的信息化项目资金全部为自筹资金,且应用范围仅限于单位内部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厅办公室负责厅信息化项目的档案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信息化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五条厅计划财务处负责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牵头统筹筹集厅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二)对厅信息化项目的资金使用、设备和服务采购进行监督管理;(三)负责厅信息化项目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厅科技信息处负责厅信息化项目开发建设的综合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组织制定厅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开发建设计划并协调实施;(三)负责厅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的收集、评估,统筹实施厅信息化项目的立项申报;(四)组织研究制定我省住房城乡信息化建设数据标准;(五)协调和督促厅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10日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保障政府投资效益以及财政资金的安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和《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深府规〔2018〕2号)、《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规〔2018〕2号)、《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参与深圳市市、区两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核工作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预选中介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预选中介机构依照国家法规及行业规范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核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其委托的预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审查把关。

审计部门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预选中介机构审核质量进行核查。

财政、住房建设等其他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对预选中介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

第二章预选中介机构的确定和调整第四条预选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执业资格,具有较完善的内部执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经市财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者市住房建设部门备案,且在近3年的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深圳市南山区政府信息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南山区政府信息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南山区政府信息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山区政府信息工程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南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山区政府信息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南山区政府信息工程,是指部分或全额利用南山区信息化建设资金或其它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等项目的新建、扩建、改造和维护工程。

第三条南山区政府信息工程项目包括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含光纤铺设、网络布线、连接设备、计算机等相关设备)、电子政务应用、电子商务应用、数据交换、数据库、安全系统、各类平台建设及应用系统等。

第四条区信息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是:各单位提出项目申请,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和技术审核,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项目的评审、立项及资金安排计划,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安排,审计部门负责工程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廉政纪律的监督。

第二章信息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机构第五条南山区信息化建设委员会是南山区政府信息工程项目建设的决策机构。

主要职责是:(一)审定区信息化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二)审定区政府信息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三)审定区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四)协调区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南山区科学技术局(信息办)(以下简称区信息办)是南山区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编制区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二)制订和实施区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三)负责全区性信息工程项目的协调、管理和监督;(四)负责信息工程项目的技术调研与评审;(五)负责信息工程项目的验收。

第三章信息化建设规划第七条编制区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应当与深圳市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相一致,并符合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

须报市批准的,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区信息办负责区信息化建设的中长期规划的制订。

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经市政府二届1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工程建设活动,提高信息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工程建设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信息工程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等工程.第三条信息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省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信息工程建设应遵循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禁止重复建设。

第五条深圳市信息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信息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对信息工程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和监督。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信息工程建设工作。

第六条信息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立项申请手续。

立项申请在报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前,应经市主管部门综合协调.第七条信息工程承包必须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标,但建设单位具有与信息工程规模、技术相适应的资质证书的除外。

第八条取得市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单位参加投标,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中标权。

第九条建设单位组织信息工程招标,应在市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的《信息工程招标委员会委员名册》中聘请不少于一半的信息工程技术专家组成招标委员会。

第十条招标委员会负责审定标底,提出评标、定标办法,审查标书及投标人资格、确定中标人。

信息工程招标投标规则由市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招标委员会的委员实行回避制度.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招标委员会委员:(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近亲属;(三)与投标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招标的人员.对前款规定人员,投标人在开标会议前可向建设单位申请回避。

建设单位接到回避申请后应对回避事由进行审查,并作出回避或不予回避决定.第十二条招标委员会委员或其他招标工作人员在招标工作中不得循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泄露标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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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政府信息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山区政府信息工程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南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山区政府信息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南山区政府信息工程,是指部分或全额利用南山区信息化建设资金或其它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等项目的新建、扩建、改造和维护工程。

第三条南山区政府信息工程项目包括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含光纤铺设、网络布线、连接设备、计算机等相关设备)、电子政务应用、电子商务应用、数据交换、数据库、安全系统、各类平台建设及应用系统等。

第四条区信息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是:各单位提出项目申请,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和技术审核,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项目的评审、立项及资金安排计划,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安排,审计部门负责工程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廉政纪律的监督。

第二章信息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机构第五条南山区信息化建设委员会是南山区政府信息工程项目建设的决策机构。

主要职责是:(一)审定区信息化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二)审定区政府信息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三)审定区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四)协调区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南山区科学技术局(信息办)(以下简称区信息办)是南山区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编制区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二)制订和实施区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三)负责全区性信息工程项目的协调、管理和监督;(四)负责信息工程项目的技术调研与评审;(五)负责信息工程项目的验收。

第三章信息化建设规划第七条编制区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应当与深圳市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相一致,并符合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

须报市批准的,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区信息办负责区信息化建设的中长期规划的制订。

规划的制订在征求各单位的意见后,提交区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审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制订信息化建设规划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安全保密的原则,实现系统互联互通、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条区信息化建设规划制订后,各单位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必须围绕区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来进行,必须符合区信息化建设的相关技术标准,并报区政府审批。

第四章信息工程项目的申报、立项及审批第十一条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区信息办每年第三季度发出编制下一年度信息工程项目计划的通知。

各单位根据业务需求填写《南山区信息化项目申报表》,并提供技术方案、实施计划、资金规模等,于每年的10月30日前报区信息办;(二)区信息办负责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的组织技术调研和评审,拟订区政府下一年度信息工程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并报区信息化建设委员审定;(三)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区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区信息办拟定并经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审定的区政府下一年度信息工程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经评审后,拟订下一年度区政府信息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及资金安排计划;(四)区发展和改革局将区下一年度信息工程投资计划和资金安排计划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给区信息办下达信息化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安排计划,区信息办将项目审批结果反馈给项目申报单位,区财政局根据计划安排年度信息工程项目资金,并送区监察部门备案。

第五章信息工程项目资金第十二条区政府信息工程项目资金是指列入年度信息工程项目投资计划的资金,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在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时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全区性信息工程项目前期发生的费用,区发展和改革局在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中统一安排,建设单位根据进度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前期费用。

其他项目的前期费用原则上由建设单位垫付,待项目正式立项后,费用纳入建设成本,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等相关费用一并纳入建设成本。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擅自开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区发展和改革局不予立项,区财政局不予拨款。

第六章信息工程项目招标第十五条购买10万元以上的设备、软件必须进行政府采购,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信息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具体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信息工程项目合同第十六条信息工程项目在完成招标程序后,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应向区信息办提供合同正本一份,区信息办将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程跟踪。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的总体方案、技术参数、质量及安全要求;(二)项目总金额及付款方式;(三)工程项目实施细则、人员及进度安排;(四)项目的维护费用;(五)工程项目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六)人员培训及费用;(七)知识产权及成果归属;(八)工程验收标准。

第十八条信息工程项目合同不允许转包。

在信息工程合同中应当体现前款内容,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章信息工程项目监理、验收、审计与监督第十九条区信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实行严格的信息工程项目监理制度。

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在项目实施前签订监理合同,并报区信息办备案,具体按照《<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工程验收由区信息办负责。

第二十一条凡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审计。

审计依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区监察部门对区信息工程项目的项目评审、资金使用、工程招标、工程投标等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信息工程项目的项目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须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区监察部门共同签订《反腐保廉敬业守法合约》。

第九章信息工程项目技术标准第二十四条信息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应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建成后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能够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二十五条信息工程项目应符合区信息化建设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认证标准。

第十章信息资源的管理与使用第二十六条区信息化资源包括网络基础平台设施、信息化共享平台系统及信息资源等。

全区性的信息资源由区信息办负责统一整合、管理。

各单位需要使用相关资源时应向区信息办提出申请,区信息办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安排、调配资源;各单位的信息资源应在全区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的基础上进行共享(国家有明确规定不能共享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在开发、建设相应的应用系统时,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各单位在开发、建设相应的应用系统时,应建立在南山区统一的网络基础平台、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和应用开发平台之上,并遵循已有的技术标准,充分利用区信息办已有的网络资源和数据库资源,若需要增加服务器可采取委托我区信息中心管理模式;(二)南山区光纤管线资源由区信息办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区电子政务网必须统一利用国家公共通信资源建设,各部门不得独自铺设或租用独立的线路。

(三)全区性的信息工程项目,由区信息办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四)各部门的应用系统必须在南山区统一的信息化平台上建设,以实现各类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各部门采集的信息,除依法确定不能共享的信息外,应当免费、及时和全面的提供共享政务信息。

第二十八条区电子政务网由基于区政务传输网的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组成。

政务内网由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的业务网组成,主要满足各级政务部门内部办公、管理、协调、监督和决策的需要。

政务外网主要满足各级政务部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向社会服务的需要。

区政务内、外网由区信息办统一规划建设,区内所有党务、政务信息化系统必须统一运行在区政务内、外网平台上,不得自行建设独立的网络平台。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信息工程项目必须建立完善的系统运行安全保障制度,并接受区保密部门、公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违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有抵触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三)不按规定组织招标的;(四)不执行有关标准的;(五)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六)违反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保密原则的;(七)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违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二)违反程序批准立项的;(三)违反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保密原则的;(四)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政府信息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除分别依法追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南山区科学技术局(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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