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2016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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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打破公务员铁饭碗待遇不与职务挂钩

深圳打破公务员铁饭碗待遇不与职务挂钩
"瓷饭碗" �
改革内容 目前, 深圳公务员都按综合管理 类进行管理, 此次改革的重点就是把 大部分从事政策执行,一线执法, 专 业服 务的 公务员 从综合 管理 类中划 分出来, 归为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 类.后两者晋升渠道独立, 待遇与行 政职务级别脱钩. %公务员 "官帽" 被摘
分类管理将采取 � "制度先 行, 逐 间, 就是在他40~50岁时, 他的薪酬待 职责 主要履 行监管, 处罚 , 稽查 步 推进 "的办 法,用 3年 时间 (2010 遇不会低于走官道的处级 待遇." 王 等执法职责.
"分类 管理 后, 考 试的内 容和 科 术 类独立 的职 务序列 比较 好地解 决 改革方向 从 综合管理类 职位中 � 目是按照类别来安排的, 深圳 会根据 单位的申报情况, 灵活安排招考. " 王 敏说. 改革用3 年分步组织实施 了公务员在基层工作的职级 晋升, 待 遇增长问题. "以一名22岁毕业 的大 学生为例,两年的基层 经验, 25岁进 机关, 只要好好工作, 用22~25年的时 划 分出 行政执 法类 和专业 技术类 职 位 ,除这 两类以外的 公务员统一 归为 综合管理类. 行政执法类: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0- 5
瞭望 � � � � � � � � 编辑戚 成 �
年增千名聘任制公务员 改革另 外一 个重点 就是 扩大 公 务 员聘任制 , 公 务员将 实现 "能进 能 出, 能上 能下" , 传统公 务员 的 "铁 饭 碗" 将变 成 "瓷 饭碗 " , 有效 促进公 务 员的工作效率和积极性. 据了解,深圳从2007年1月开 始 了公务员聘任制的试点工作, 目前已 基 本建立 了聘 任制公 务员管 理制 度 体系, 并招聘了两批共53名聘 任制公 务员.从今年起, 深圳决定扩 大聘任 制公务员招聘规模, 在有行政 编制空 缺的前提下, 争取每年 补充1000名左 右聘任制公务员. 聘 任制的 "瓷饭 碗" 需 要公 务员更 用 心, 更用力才能捧好. 分类后, 行政执 法类公务员执法水平, 应急处 理和勤 政廉政等方面的要求将进一步提高. "不 管职级 高低, 行政执 法类 和 专业技术类的主要职责都是 执行, 服 务, 不具 备 �官’ 的权 力, 也 无需承 担 �官’ 的责任, 其待遇提升不取 决于能 否 做官 ,而取决 于自 身履职 履责 能 力, 工作业绩和年功积累 ." 陆韬说, 把 "铁饭 碗" 变成 "瓷 饭碗" 能从制 度 上解决 "官本位" 问题. 待遇与行政职务脱钩 王敏表示, 行政执法类 和专业技 聘用 制规定 了选聘 方式 和协 议 工资制度, 为机 关聘任高 层次人才提 供了政策保障, 有利于吸 引各领域高 端人才参与政府管理, 提高 政府的规 划, 研究和决策水平. " 对于特 殊的 职位 , 高层 次的 人 才可以通过协议 , 给予更高的待遇. " 深圳市人社局副局长陆韬说. 此外 , 根据 方案, 聘任 制公务 员 不可以转为委任 制公务员, 但委任制 公 务员 可以自 愿选择 转为 聘任制 公 务员. 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 综合管理类:

1第一节公务员分类管理概述

1第一节公务员分类管理概述
职位是指上级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组织规章确定的, 由特定工作人员在特定时间内所担负的工作量以及 职务与责任的集合体。
相关概念:任务 /职责 /职系 /职组 /职级 /职等。 公务员职位分类制,是指在公共管理工作分析的基
础上,依据工作性质、繁简难易、责任轻重、所需 资格条件等,将职位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等级,作 为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基础的人事分类制度。
1.因事设职,按职择人,权责分明 ; 2.有章可循,管理规范; 3.注重专业技能与知识,有助于提高公务员的专
业技能 。 4.激励性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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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职位分类制的缺点
1.以“职”为本,偏重专才,难以吸引复合型 高级公共管理人才。
2.人事管理方法复杂,制度严格,灵活性低。 3.人事管理权力分散,程序繁琐,行政成本高。
大家好
1
第一节 公务员分类管理概述
2
▲ 深圳公务员改革开启破冰之旅
2006年,深圳公安系统专业化改革试点。警察类/文 职类/雇员类。
2007年,公务员聘任制的试点工作。 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69%),
与行政职务级别脱钩的独立职务序列,待遇和晋升 重点考虑其年资积累和工作业绩。22岁的大学毕业 生,在机关工作22年~25年,薪酬待遇不低于处级。 2008年,深圳被确定为全国唯一的公务员分类管理 改革地方试点城市。 2010年,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 方案;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深 3 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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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务员品位分类制的含义、特 点与优缺点
(一)品位分类制的含义 (二)品位分类制的特点 (三)品位分类制的优点 (四)品位分类的制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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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位分类的含义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18•【字号】深府[2001]179号•【施行日期】2001.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12月18日深府〔2001〕179号)《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四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

发布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措施和做出行政决定,必须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

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四条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完善、规范和公开岗位目标责任制、限时办理制和办事公开制等各项内部行政管理制度。

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严格定员定岗定职责,根据本单位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目标和管理办法,保证内部分工合作有序进行。

实行限时办理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发展实际,根据轻重缓急合法、合理确定行政管理事项及其各个环节的具体办理时限,保证行政管理工作高效进行。

2010 深圳公务员行测 (部分)考试真题

2010 深圳公务员行测 (部分)考试真题

阅读理解:阅读短文,短文后面有若干不完整的陈述,从4个选项中选出一项来完成每一陈述。

注意:供选的答案有时可能是对短文内容的一个复述,有时则满足了陈述其他方面的要求,你的选择应与所提要求相符合(共10题,每题1分)33、广泛利用高科技成果可以大大减少对资源和能源的依赖程度。

在以知识为基础的竞争中,“智能资本”带来的收益可以说是无止境的。

“智能资本”最终将导致社会财富的大转移,即从自然资源的拥有者手里转移到那些掌握着科技知识的人手中。

正因为如此,当今物质资源贫乏的国家,只要充分掌握并有效地利用了科学技术知识,就可以发展成为经济上的强国。

对“广泛利用高科技成果可以大大减少对资源和能源的依赖程度”的原因,分析正确的一项是:A.因为科学技术已变成了当今社会的核心资源。

B.因为当今社会最可贵的资源是智慧。

C.因为在以知识为基础的产品竞争中,“智能资本”带来的收益是无止境的。

D.因为“智能资本”最终将导致世界财富的大转移。

34、计算机病毒是八十年代计算机飞速发展带来的结果,计算机病毒这一名起因于在计算机上传染的有害程序与生物学中病毒的相似性,该名词起源于1977年出版的、由Thomas J.Ryan写的一本美国科幻小说《p-1的青春》。

人体病毒入侵活的细胞后,就把它变成制造病毒的工厂。

而计算机病毒是一些小程序,它们把自己的一个副本附加到另一个程序上面进行复制。

根据文意,下列对“计算机病毒”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A.计算机病毒是在八十年代开始产生的。

B.计算机病毒这一名字借鉴了生物学中病毒的涵义。

C.Thomas J.Ryan写的一本美国科幻小说《p-1的青春》第一次提出了计算机病毒这个名词。

D.计算机病毒可以被复制。

35、英国剑桥大学最近在一项研究中,分析了10多个国家的人的饮食习惯和癌症之间的关系,结果发现,是用淀粉类食物越多,小肠、直肠和结肠癌的发病率越低。

比如,以肉类食物为主食的澳大利人,结肠癌发病率是以淀粉类为主食的中国人的4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7•【字号】深府办[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7日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公安和监狱劳教机关,下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和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限额内,根据本办法,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聘任制公务员依法享有相应的公务员权利,并履行公务员义务。

第四条聘任制公务员按照本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系列和职务序列。

第五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区行政机关按管理权限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招聘第六条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聘任制公务员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

对于专业通用性较低、采取公开招聘方式难以聘任到合适人选的专业技术类职位及其他性质特殊的职位,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选聘方式招聘。

深圳执法服管理规定(3篇)

深圳执法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树立良好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各级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等。

第三条执法服是执法人员的标志,是执法权威的象征。

执法服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范原则:执法服的设计、制作、发放和使用应当统一规范,体现执法部门的特点和权威。

(二)严肃规范原则:执法服的穿戴和使用应当严肃规范,不得随意更改、滥用。

(三)节约高效原则:执法服的采购、保管和使用应当注重节约,提高使用效率。

第二章执法服的设计与制作第四条执法服的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二)体现执法部门的特点和形象;(三)具有辨识度高、穿着舒适、便于执法的特点。

第五条执法服的制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质量合格。

第六条执法服的材质、颜色、款式、标识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三章执法服的发放与管理第七条执法服的发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岗位需求和工作性质发放;(二)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发放;(三)保证执法服的完好和数量。

第八条执法服的发放对象为正式在职的执法工作人员。

第九条执法服的发放应当由执法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不得擅自发放。

第十条执法服的保管应当由专人负责,确保执法服的完好和安全。

第十一条执法服的损坏、丢失或者需要更换的,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执法服的穿戴与使用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穿戴执法服,不得随意更改、滥用。

第十三条执法服的穿戴应当整洁、得体,不得污损、皱褶。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在外出执法或者参加执法活动时,应当规范穿戴执法服。

第十五条执法服不得用于非执法活动,不得作为个人物品使用。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不得将执法服借给他人使用。

第五章执法服的回收与处理第十七条执法人员离岗、退休或者调离执法岗位时,应当将执法服收回。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05•【字号】深办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2006年7月5日深办发〔2006〕11号)《深圳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为适应我市行政管理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切实解决事业单位存在的功能定位模糊、政事不分、事企不分、资源配置不合理、监管和约束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谐和社会事业的更大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现就我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分类推进改革,构建公益目标明确、投入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健全、治理结构规范、微观运行高效的社会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立政府直接组织、间接组织和购买服务相结合并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的公共服务提供模式,最终形成基础优先、服务公平、区域均衡、门类齐全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按照明晰职能、分类推进、创新体制、完善监管、积极稳妥的原则全面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1.明晰职能、划清边界。

科学界定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范围,建立健全服务标准,按实现公益目标的需要合理分配公共资源,切实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责。

2.分类改革、分步推进。

对现有事业单位甄别分类,凡属于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和从事经营开发活动的,均从事业单位中予以剥离;保留由政府直接举办的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并进行必要的组织结构调整,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厉有为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八日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深圳市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制度,保证公务员队伍的优化、廉洁,形成高效的政府工作系统,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是指深圳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按本办法管理,但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除外。

第四条对公务员的管理,遵循民主、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第五条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政纪;(二)为人民服务,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三)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政府的声誉;(四)依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执行公务;(五)忠于职守,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六)服从领导,执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公正廉洁,实事求是;(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和工作条件;(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三)参加政治理论、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四)对本单位或者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五)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六)依据本办法提出申诉和控告;(七)依据本办法辞职;(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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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意见》(深府〔2012〕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在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中,主要履行行政许可、处罚、强制、征收、检查等执法职责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按照公开、公正、规范、效能的原则,坚持激励保障与监督约束并重,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位界定以及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与职务序列第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不同执法领域、工作内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若干职组,各职组可按照不同职位特点和人员素质要求,进一步划分为若干职系。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确定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组、职系、职位的设置、调整和取消。

第六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所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所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编制职位说明书。

主要内容包括:(一)职位名称;(二)职位的职责要求、能力素质要求及主要工作内容;(三)通过招聘方式进入该职位的资格条件;(四)通过逐级晋升进入该职位的资格条件;(五)本职组、职系以外的公务员转任进入该职位的资格条件;(六)其他需要在职位说明书中明确的内容。

职位说明书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其内容应当由所在主管部门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一般称为执法员,根据任职条件、年功和工作业绩要求,划分为7个职级,由高至低为:一级执法员、二级执法员、三级执法员、四级执法员、五级执法员、六级执法员、七级执法员。

根据职位特点和管理需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在行政执法类部分职组、职系的七级执法员之下增设助理执法员、见习执法员职级,也可对职级设置、职务名称进行调整。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各职级间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

第八条一、二级执法员实行任职条件和职数管理,职数由所在主管部门统筹使用。

其中,一级执法员职数不超过本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编制总数的 3.5%,二级执法员职数不超过本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编制总数的18%,均按照“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对于人数较少、执法专业性较强的单位,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根据不同职级执法员的职责定位核定一、二级执法员职数。

三级执法员以下职级实行任职条件管理。

第九条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组、职系的职位特点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实施精细化管理。

第三章招聘第十条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并从本职组、职系的最低职级及该职级对应的最低薪级招聘。

确因工作需要,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从六级执法员以下职级及其对应的最低薪级进行招聘。

第十一条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采取公开考试、平等竞争、严格考察、择优聘任的办法进行。

第十二条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明确招聘职位的职组、职系、职级与入职薪级。

第十三条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根据职位说明书和工作实际设置报考资格条件,不得设置与招聘职位无关的资格条件。

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基本资格条件按照如下规定设置:(一)学历学位:见习执法员要求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中专以上学历;助理执法员要求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七级执法员要求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六级执法员要求具备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二)年龄:35周岁以下;(三)专业:除职位说明书或公务员招考有关规定有明确专业要求的职位外,原则上不设专业限制。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聘考试重点考察报考者的执法基本素质和处理执法问题的能力,内容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行政执法基础知识等。

根据职位需求,可加试专业执法知识。

第十五条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组织方式、权限、程序等,按照本市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考核与培训第十六条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考核以职位说明书为基础,按照本市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执行,重点考核“能”和“绩”。

对于主要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侧重考核其完成执法任务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在执法工作中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发现和处置问题的能力。

对于主要从事为执法工作提供支持保障的人员,侧重考核其完成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工作任务的效率和质量,以及工作组织协调和支持配合能力。

第十七条所在主管部门应当就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考核的程序、方法、指标体系等内容,制定操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培训,按照公务员培训有关规定执行,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对其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所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位的职责和能力素质要求,开展专门业务培训,培训内容以法律专业知识、基本执法要求、办案文书制作以及职位职责要求的其他知识、能力为主,有针对性地提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

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业务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统筹管理;确有必要的,也可直接组织专门业务培训。

第五章职务任免第二十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按照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职数内和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时进行,且符合交流、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实行一人一职,不得兼任。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一)新招聘且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三)晋升或降低职级的;(四)转任的;(五)挂职锻炼的;(六)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七)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其职级,其任职时间自任免机关讨论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免职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务员免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职级升降第二十六条所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盘活存量、适度空缺的原则,科学、合理地使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位、职数。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在本职组内晋升职级,并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一)基本任职年限:晋升一、二级执法员的,均须任下一职级满5年以上;晋升三、四级执法员的,均须任下一职级满4年以上;晋升五至七级执法员的,均须任下一职级满3年以上;晋升助理执法员的,须任见习执法员满2年以上;(二)考核情况:在基本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且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或任现职级超过基本任职年限满2年;(三)执法业务水平测试合格。

第二十八条执法业务水平测试一般在晋升职级前由所在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测试结果在1年内有效。

其所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位特点、能力素质要求和工作内容,制定执法业务水平测试的内容、方式、标准及指标体系。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有职数限制的职级,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选拔方案。

晋升一级执法员和晋升市直单位二级执法员的,须在任职前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无职数限制的职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所在单位提出任职建议;(二)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任职,并进行任前公示;(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和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职级晋升的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二)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五)受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晋升职级的。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以破格晋升。

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降低1个职级任职,并按照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降职手续。

第七章交流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交流的方式为转任和挂职锻炼。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不适用公务员调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除专业性较强不适合交流的岗位外,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同一岗位工作满5年的,应当转任至行政执法类其他岗位工作。

有条件的所在主管部门,可定期安排一定比例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跨地域、跨单位交流。

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所在主管部门,建立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跨部门交流机制,定期安排一定比例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不同部门间交流。

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本市其他职类职务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且在行政执法职位工作满2年(含试用期)。

转任后任职时间重新计算,工资按照新任职务确定。

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可通过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方式,转任同一主管部门内最低一级领导职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所在单位最低一级领导职务层次高于同一主管部门其他内设、下设和派出机构最低一级领导职务层次的,也可通过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方式转任其所在单位最低一级领导职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可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转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领导职务的程序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转任所需的资格条件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本市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助理执法员以下职级的确定为办事员,七级执法员以上职级的确定为科员。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本市其他职类职务的,其转任条件及转任后的任职定级按照拟转任职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其他职类公务员具备拟转任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可转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转任的资格条件及转任后的任职定级办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转任后,任职时间重新计算,薪级按照新任职务确定。

第四十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挂职锻炼,按照公务员挂职锻炼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第四十一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实行与职级挂钩的薪级工资制度,每一职级对应若干薪级,每一薪级确定一个工资标准。

各薪级工资标准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四十二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薪级与职级的对应关系,以及薪级按年度考核结果正常晋升和因职务升降相应调整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研究制定。

第四十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休假、退休、养老,按照国家、省、市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住房保障、医疗保障、保健等福利制度,由市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

第九章其他第四十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辞职、辞退、解聘、辞聘、回避、奖励、惩戒、申诉控告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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