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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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五种模式

农业保险五种模式

(二)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地区发展模式简介(中观层面)1、补贴推动模式-上海2004年9月,经保监会批准,上海筹建了我国第一家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经营模式。

安信开办传统的种、养两业保险业务可以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市、区(县)两级财政对投保符合上海农业产业发展导向的种、养两业保险的农户实行保费补贴;公司经营涉农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农村居民短期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等,其他业务则按商业化运作,通过商业性保险的盈余来弥补种养两业保险的亏损,实现“以险养险”。

其中规定,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占公司全部保费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60%。

可以看出,政府支持是上海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保障,而上海市政府推进农业保险发展不仅仅是在保费补贴上,而是一项系统工程。

第一,政府组织推进,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

意识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相继成立了市、区(县)两级推进农业保险委员会,负责研究农业保险的发展规划,协调农业保险部门与各方的关系,从组织上确保农险工作的落实。

二是政策导向上,制定一系列扶持农险工作的制度和办法。

三是工作措施上,务农口职能部门配合保险部门落实每年各项农业保险工作任务,联合召开会议,具体部署,为农险业务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帮助和支持。

第二财政政策扶持,创造发展条件。

上海市政府不仅为农业保险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还从政策上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

从最初的免征列入农业保险范围内的各项业务的税收,到扩大免征范围,到1996年的保险保费补贴,到扩大补贴范围,都看出了财政扶持农业保险的优惠政策,有力地支持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是涉农部门大力支持。

上海将农科院、农村商业银行、农村邮电所等部门纳入营销体系,为农业保险的有序健康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2、互助制模式-黑龙江2004年11月9日中国保监会批准阳光互助保险公司正式开业。

相互保险公司是所有参加保险的人为自己开办保险而合作成立的法人组织,它是保险业特有的公司组织形态。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明确职责,协同推进。
3.保险公司要切实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落到实处。
六、监督与评估
1.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督评估机制,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保险条款和费率应报监管部门备案。
(五)理赔服务
1.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理赔制度,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
2.理赔资料包括:保险单、损失清单、损失证明等。
3.保险公司应在接到报案后及时进行查勘,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理赔。
五、组织保障
1.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政策宣传等工作。
1.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给予补贴。
2.农民自缴保费比例不超过总保费的20%,具体比例根据保险品种和地区差异进行调整。
3.建立保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四)保险条款与费率
1.制定统一、规范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确保保险责任明确、费率合理。
2.保险条款应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内容。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第1篇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提高农业生产风险保障能力,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
1.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1.中央财政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比例根据不同地区和险种确定。

第十章 农业保险

第十章 农业保险

5. 保险金额 每亩保险金额参照当年或上年国家对与保险标的同类的 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和被保险人所在县(市)同类标的作物前 三年平均每亩产量的60%-80%确定。 6. 保险费率 保险费可按每亩为单位或按保险金额的比例计收。
三、 森林保险 1. 保险标的 凡是生长着的各种森林,砍伐后尚未集中存放的圆木以 及竹林等 2. 保险责任 森林生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只要 可以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的,都可能成为森林保险承担的保险 责任。 3. 保险金额 按蓄积量确定保险金额 按成本确定保险金额 按造林费确定保险金额 4.赔偿处理 全损:按保险金额赔付。 部分损失:按损失程度赔付。 赔款=保险金额×(1—免赔率)×损失程度
(3)因患传染病由政府命令捕杀掩埋,有关部门给予补 助金的,按承保成数从赔款中扣除。
(4) 牲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伤亡时,如果保险牲畜 头数低于符合投保条件的实际存栏数,而伤亡的牲畜又难以 区别是否参加了保险,保险人则按照保险头数与实际存栏头 数比例赔付。 (5) 保险牲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伤亡,依法应由第 三者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向第三者追偿。如果经过一 个月未能追得赔款。保险人可按本条款有关规定先予赔付, 但被保险人须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 者追偿。
2. 除外责任 1)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饲养人员的行防疫或治疗;
3) 对牲畜进行不合理的使役,致使其劳累致死。 3. 保险期限 保险有效期限一般定为一年。 4. 保险金额
确定基础有市场价值和评定价值。
5.
赔偿处理 1) 保险牲畜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 人在申请赔偿时,必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诊断书及有关 证明。 2) 保险牲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时,按照保险 单所载保险金额赔付。 3) 保险牲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伤亡时,尸体一般 由被保险人按照兽医部门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其残值按照 以下规定从赔款中扣除: (1)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胎产、阉割所致的伤亡, 残值按保额的百分之二十计算扣除(肉畜按百分之五十计 扣)。 (2)因疾病所致的死亡,可食用的残值,按保额的百分 之十五计扣(肉畜按百分之三十计扣)。

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

三.农业保险市场制度
(一)政府主导模式
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主导和经营 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有健全完善的农作物保险法律体系;政府补贴较高, 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强制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投保方式。
(二)民营保险相互会社模式
以日本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策性强,通过立法对主要的关系 国计民生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农作物和畜种实行法定保险;经营 组织具有互助性和民间色彩;中央政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保费和管 理费进行补贴。
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农业保险
•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以保险 公司市场化经营为依托, 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 扶持,对种植业、养殖业 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 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的 直接物化成本保险。 • 商业性农业保险 2014年以来,新疆商 业性农业保险发展迅速, 覆盖面不断扩大,有力保 障了特色农牧业生产和蔬 菜瓜果供应。 今年以来,新疆商业 性农业保险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规模增长迅速;二是 覆盖品种多样;三是补偿 功能充分发挥 。
限制性因素
1. 政府政策支持力度虽有所加强但仍然不够 由于农业保险供给面临着系统性风险、信息不 对称和正的外部性,农业保险市场存在“市场失灵” 和“供给有限”现象,农业保险需要政府充分发挥 作用,实现农业保险有效的制度供给。就中国农村 目前的情况看,国家财政补贴不足、优惠税收力度 不够等原因仍然制约着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践中的税收优惠力度小,范围窄,仅对 种养两业的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即使有部分试点地区扩大 了税收优惠范围,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免地方税收,政策性农业保 险依然承担着一定的税负。
(四)财政补贴
四.农业保险看不懂 农民为何购买农业保险

探索农业保险经营五大模式

探索农业保险经营五大模式
三 、“ 助制 模 式 ” 互
WT O的规 则要 求成 员逐 步 开放 农产 品市 场 并 减少对 农 业 的补贴 , 与农 业 生产相 但 关的 自然 灾害保 险则不 予 限制 。 农业 保 险 已经成 为 WT O成员 支持 本 国农 业 的基本
手 段和 方 式之 一 。 因此 , 力发 展农 业保 大
保 险 的覆盖 面 达 7%。 0 由于 亏损 少且 没 有 历 史包 袱 , 安信 是 目前运 行最 好 的农 险 公 司 。从 19 92年开 始 ,上 海 采取 “ 以险 养 险” 的方 法 , 农村 建房 险 列入 农业 险 范 将 围, 授权 委 托人 保公 司 农险 部负 责独 立 经 营 ,不 仅弥 补 了原 先农 业险 的 连年 亏损 , 还 积累 了 19 亿 元 风 险基金 。 0 3 , .4 2 0 年 上 海 还将 农业 险 补贴 列入 公共 财政 体 系 , 市 区 两级 财政 每 年补 贴达 l0 万 元 ,约 占 00 上海 农 业 险 、 农村 建 房 险总保 费 的 2 % 。 5 安 信 “ 府 财政 补贴 、 险养 险 ”的 政 以 模 式在 上 海 可 行 ,但 其 他 地 区 却 很难 复 制 ,主要 是 因为 上海 经济 发 达 ,财力 雄
同 时在 资金 和政 策上 给 予扶 持 。
:2 5 .8 元 , 8 28 2 万 月份 为 1 1 亿 元 ,全 年 预计 保费 收入 2 多 元 , .2 亿 是 全 国承 保农 作物 面 积最 大 的保 险公 司 。 相互 制保 险 是 与股 份 制保 险并 列 的

农业保 险经 营模 式的探 索
20 0 4年开 始各 地 积极 探 索 新的 农业 保 险 经 营模 式 ,并 开展 了一 系 列 试 点工

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的理赔
保险人及投保人的优点和不足
总结
一、农业保险的概述
(一)农业保险的定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农业保险,是指在国家政策的
直接支持下,对种植业、养殖业在
生产、哺育、成长过程中遭受的由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
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保险。
(二)农业保险的种类
种植业保险
指以种类植物作为保险标 的,以生产过程中可能遭遇的 定义 某些风险承保责任的一类保险 业务的统称。
四、农业保险营销渠道:
一、与农业经营管理部门相结合的渠道 二、与农村信用合作社相结合的渠道
三、与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结合的渠道 四、与农机、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相结合的渠道 五、探索开辟农村个人代理渠道
五、农业保险的承保方面
一要做好承保方案。在承保过程中,保险协议的拟定是 整个业务成功的基础,承保方案要明确保险责任、保险金额, 尤其要明确政府在整个保险活动的相关义务,协议承保的条 款,必须报总公司批准; 二是政策性农险业务应当全部录入系统,便于后期的数 据统计和分析。三要建立起规范、合理的理赔程序和标准。 发生赔案后,要及时足额的赔付给投保农户。
(二)投保人的优势及劣势
1、优势如前面所讲的农业保险的作用 2、投保人的劣势: 一是赔款太低是农户不愿购买农业险。2014年9月中 国保险学会发布的《中国农业保险市场需求调查报告》中 也显示,赔款太低是农户不愿购买农业险重要原因。 投保意识不高: 二是意识不高。一些农业保险保费过高、农民参保意 愿较低农户对农业保险并不了解,不知道有农业保险的农 民不在少数。
2、中小家畜保险理赔(猪,羊兔等;保险期6~1年)
3、家禽保险理赔(如鸡、鸭、鸵鸟等;保险期为一年)
4、水产养殖保险理赔(如鱼、虾、贝类等,保险期一年)

农业分析的农业保险和农村金融服务模式创新研究

农业分析的农业保险和农村金融服务模式创新研究

农业分析的农业保险和农村金融服务模式创新研究近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保险和农村金融服务已经成为关注的热点话题。

本文将从农业分析的角度,探讨农业保险和农村金融服务模式的创新。

一、农业保险的必要性农业是一个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的行业,农民的收益往往受到天气、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制约。

农业保险作为农民的重要风险防范方式,可以有效保护农民免受风险的侵害,确保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

二、农村金融服务的现状分析农村金融服务一直以来都存在着普遍的问题,如金融服务覆盖面广度不足、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够多样化、金融机构对农村经济缺乏了解等。

这些问题制约了农村金融服务的有效性和农业的发展。

三、农业保险和农村金融服务的联动模式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可以将农业保险和农村金融服务进行联动,构建一个良好的服务体系。

通过金融机构提供农业保险产品,引导农民参与保险购买,同时,提供定制的金融服务,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以此促进农业的发展。

四、创新的农业保险产品设计农业保险产品的设计应该贴近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的农作物、地域、气候等因素进行分类设计。

同时,考虑农民的支付能力,制定合理的保费标准,推动农民参与保险。

五、农村金融服务的定制化农村金融服务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农业特点和需求进行定制化。

例如,在农业生产旺季提供灵活的融资服务,满足农民的生产需求;在农产品上市季节提供市场营销策略和销售渠道的支持,帮助农民增加收入。

六、加强金融机构与农业科研机构的合作金融机构和农业科研机构可以加强合作,共同研究农业保险和农村金融服务的创新模式。

通过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开发农业风险评估模型,提高保险产品的精准度;同时,利用大数据分析,为农村金融服务提供更精细化的支持。

七、政府的政策支持政府应该加大对农业保险和农村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

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为金融机构提供优惠政策,鼓励他们参与农业保险和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同时,提供资金支持和税收政策,加大对农民参与农业保险购买和金融服务的鼓励力度。

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玉米、稻谷、小麦、马铃薯、制种、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

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玉米、稻谷、小麦、马铃薯、制种、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

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玉米、稻谷、小麦、马铃薯、制种、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为实施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农业保险工作,进一步加大XX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力度,保障粮食作物和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XX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XX实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2023∙2026年)》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XX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保险内容(一)保险范围1种植险。

(1)保险标的。

符合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种植规范标准和生产管理要求的稻谷、玉米、小麦、马铃薯及制种水稻、玉米、小麦。

(2)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保险责任。

根据县主要灾害特点,为降低农户保险成本,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干旱;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害、草害、鼠害等。

(4)责任免除。

①故意行为、管理不善;②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③由于人为造成水土失控,作物面积超出水量或人为原因造成水量减少导致保险标的损失。

(5)下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赔偿。

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标的;②按本实施方案载明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③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2.养殖险。

(1)保险标的。

能繁母猪品种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畜龄在8月龄以上(含8月龄)、4周岁以下(不含4周岁)。

投保的育肥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含)以上;投保时育肥猪体重达到15公斤(含)以上,奶牛畜龄在1周岁(含)以上、7周岁(含)以下。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能繁母猪饲养场(户)每批存栏数量达到30头(含)以上;育肥猪饲养场(户)每批存栏数量达到30头(含)以上或年出栏150头(含)以上,奶牛存栏Ic)C)头以上,未达到此规模的,要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乡、村为单位,以集体方式投保;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非行洪区;育肥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动物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育肥猪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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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国内外农业保险长期的实践经验和我国的具体国情,以下两种模式也许是比较好的选择。

(一)政府主办并组织经营的模式
形式上可采取设立隶属于中央政府的农业保险公司或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

这样。

一方面可以减轻政府农业救灾的压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充分利用保险和再保险机制,使农业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得以最大程度的分散。

具体实践中可根据各地情况的差异将农业保险的决策和经营主体下放到省、市。

自治区。

由各地农业保险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二)政府诱导型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政府诱导型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是指政府从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中退出。

让位于私人保险,同时改变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直接补贴的形式和手段,以建立对私人保险诱导机制为主,最终引导农业保险走上市场化发展模式为目标。

政府的退出将给私人保险留下发展的空间,政府科学合理地引导和诱导机制的建立有助于私人保险机构克服市场化经营的障碍。

具体措施上可通过建立农业巨灾损失基金、创新经营管理技术、开放农业保险市场、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等来实现。

保监会在2003年11月完成了一份《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初步方案,提出农业保险制度的总体设计是建立多层次体系。

多渠道支持、多立体经营的农业制度框架,充分发挥国家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

以适应我国农业保险的需要,满足广大农民参与保险的需求。

可以预见,随着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积极介入农村和农业保险业务诸多政策措施的出台,加上保险业同仁的真抓实干、共同努力,保险保障必然惠及广大农民,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必将得到极大促进,从而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

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分析
借鉴国外的经验,目前有四种可供选择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模式,即政府主办、政府组织经营的模式;政府支持下的合作互助经营的模式;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

政府主办、政府组织经营模式
由中央政府或其相关部委成立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由该公司及其分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以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农村的寿险和其他财产保险为辅,其政策性保险的亏损可通过其他的商业性保险得到补贴。

实行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对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少数几种农林牧渔产品的生产实行强制保险,其他产品的生产实行自愿保险。

该模式的优点在于:第一,由中央政府进行组建和垄断性经营,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农业保险,避免了农业保险存在的一些市场失灵现象,能够获得很好的规模经济效益。

第二,该模式还非常符合大数法则的保险原则。

农业保险的风险单位都比较大,适合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组织和推行。

政府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农业保险,特别是对某些险种实行强制保险,使风险尽可能在最大空间上进行分散。

该模式的不利因素主要有:第一,这种国有独资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在制度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都比较困难,缺乏相应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可能倒退到以前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方式。

第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农业保险公司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协调存在困难。

政府支持下的合作互助经营模式
其实质是由各级政府帮助建立,以被保险农民为主体的农业保险合作组织。

在组织形式上,可以在省一级建立联社,统一规划和协调全省的农业保险。

业务上,主要经营农作物和饲养动物保险业务,作物保险可经营一切险和多重风险保险,也可经营单一特种风险保险,所有这些经营都是非营利性的。

为鼓励其经营,政府补贴部分经营管理费用,通过立法对关系国计民生的某些农作物和畜牧产品实行法定保险。

该模式的优点在于:第一,由于社员具有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集于一身的特点,投保人同时也是保险人,共同的利益关系有利于形成相互监督机制,能够有效地防止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第二,由于互助合作制保险组织不以营利为经营目的,收取的保险费中没有利润因素,保险成本较低,因此能够提供更为优惠的保险价
格。

第三,由于参保农户所具有的双重身份,使具体的保险需求能够直接反应到险种开发设计之中,其险种设计更能满足参保农民的自身需求。

该模式的不利因素主要有:第一,农业保险合作社一般规模较小,风险比较集中,无法在较大空间内进行分散;第二,合作社规模太小,保险基金积累的速度和规模都受到限制,其保险补偿能力有限;第三,农业保险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在我国保险业整体缺乏专业技术人才的条件下,农业保险合作社难以有足够的合格的经营管理人员;第四,由于受经济、文化和其他因素的影响,我国很多地区的农民缺乏合作意识和自我组织能力,制约了我国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发展。

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险公司经营模式
相互保险公司是不同于股份制公司的另一类保险公司,这是一种制度上的创新。

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向农户提供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的各种险种和政府允许的其他农村财产和人身保险险种。

投保采取自愿的原则。

政府对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通常给予优惠政策和必要的支持,主要是减免相互保险公司的营业税和所得税。

该模式的优点在于:第一,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道德风险。

相互保险公司以合作为基础,合作保险机构多由同一地区的农户自愿组成,农户之间彼此熟悉、信息透明,并且对于农业生产过程以及所面临的风险因素都比较清楚,能够有效地进行相互监督。

同时,农民既是投保人又是合作社的所有者之一,投保人骗取保费的主观动力大为削弱。

第二,可以有效促进防灾减损工作。

以相邻地区为统一体的相互保险公司将风险范围缩小、集中,为防灾减损工作提供了便利。

同时,投保人与合作社利益的一致性使得投保农户能够主动采取必要的风险预防措施,降低风险,在风险发生后,也能主动地进行灾后自救工作,以降低风险损失度。

该模式的不利因素主要有:第一,相互制保险公司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在经营上不对外经营以获得利润,且相互制公司没有资本金,也不能发行股票,因此,相互制保险公司的资金、规模等都存在风险;第二,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高赔付的特点,一旦某一年有大灾发生,保险公司需赔付的资金将非常高,只依靠农民之间筹集的这些资金无法满足赔付的需要。

第三,农业相互制保险公司的资金有限,又直接导致了其保障能力的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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