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宪法

简述宪法
简述宪法

1简述宪法的特征

2、简述宪法的本质属性

3、简述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

4、简述当代宪法发展的趋势。

5、简述我国宪法的内容和特点。

6、简述宪法的基本原则。

7、简述宪法的形式分类。

8、简述宪法关系及其特点。

9、简述宪法规范的特点。

10、简述宪法的作用。

11、简述制宪机关和宪法起草机构的不同。

12、简述宪法实施的概念和意义。

13、简述宪法解释的概念和体制。

14、宪法的修改

15、简述违宪审查的概念和特点。

16、简述违宪审查的对象。

17、简述我国宪法和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

18、简述我国法律规范冲突的解决机制。

19、简述改变或撤销法律文件的权限。

20简述宪政的特征。21. 简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宪政的条件。

22简述宪政实施的保证的内容

23. 简述宪政实施的保证的内容。

24. 简述宪政实施的保证的内容。

25. 简述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26 简述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体制。

一. 简述宪法的特征

(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 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1)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2) 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

3.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1)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方机

关。

2) 通过或批准宪法

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

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

制定机关或立法机关成

员的2/3或3/4以上的多

数表决通过。

(二) 宪法是公民权

利的保障书

(三) 宪法是民主事

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2、简述宪法的本质属性。

答:(1)宪法是公民权利

的保障书,这是宪法最主

要、最核心的价值。

(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

律化的基本形式。

(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

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3、简述近代宪法产生的

条件。

答: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并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刻

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

等方面的原因。

(1)近代宪法的产生,

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

遍发展的必然结果。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

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

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

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

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

供了政治条件。

(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

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

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

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

了思想基础。

4、简述当代宪法发展的

趋势。

答:当代宪法的发展呈现

出以下趋势:

1.基本权利范围的扩

大。第一次世界大战后,

随着《魏玛宪法》的制定,

公民的基本权利从自由

权已扩大到了社会权领

域。

2.人权保障方式的转

变。传统宪法强调通过限

制政府权力来保障人权。

在现代,人民对政府的要

求逐渐由消极地防范其

干涉公民的基本权利,转

变成积极地要求其致力

于调和社会的贫富不均,

谋求人民的社会福利,

3.违宪审查制度的强

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违宪审查制度逐渐被欧

洲大陆法系国家所继受,

并相继创立了由特设机

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体

制。

4.宪法的国际化趋

势。一方面,人权问题日

益国际化,《世界人权宣

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

利国际公约》和《经济、

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

约》等相继通过和生效。

另一方面,一些国际区域

组织的出现对成员国宪

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5、简述我国宪法的内容

和特点。

答:第一,宪法以四项基

本原则作为总的指导思

想。

第二,明确国家在新时期

的根本任务。现行的1982

年《宪法》序言明确规定:

“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

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

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

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

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

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三,重视政治体制改

革,完善国家机构的设

置。主要表现为:加强人

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建设,

扩大了人大常委会的职

权;恢复了国家主席的建

制,并调整了其职权;增

设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加

强对军队的领导和监督;

实行行政机关和军事机

关的个人负责制;规定国

家领导人的任职限任制。

第四.规定以社会主义精

神文明建设为内容的文

化制度。

第五,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的统一和尊严。《宪法》

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

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

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

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

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

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

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

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

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

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

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

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

权。”

第六,加强民主政治建

设,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和自由。主要表现为:重

新确认公民在法律面前

一律平等的原则;确认公

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以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的批评建议权和取得

赔偿权。

第七,维护国家统一和民

族团结。根据“一国两制”

的方针,《宪法》规定:“国

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

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

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

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以法律规定。”这就为完

成祖国统一大业提供了

现实的解决途径和条件。

同时。还进一步健全和完

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的

自治权限,加强了对民族

自治地方自治权的法律

保障。

6、简述宪法的基本原则。

答: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

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

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

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

行宪的基本精神。

(1)人民主权原

则。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

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

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

的最高权力。

(2)基本人权原

则。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

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在资

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以及

革命胜利后,人权口号逐

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

认为基本原则。社会主义

国家建立以后,同样也在

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

原则。社会主义宪法通常

不直接使用“人权”一词,

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

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

是对基本人权的确认。

(3)法治原则。法

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

它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

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

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

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

(4)权力制衡原则。权

力制衡原则是指国家权

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

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

民权利的原则。

7、简述宪法的形式分类。

答:(1)成文宪法与不成

文宪法。这种宪法分类所

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

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

法。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

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

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

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

协定宪法。钦定宪法、民

定宪法和协定宪法,是以

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

对宪法所作的分类。钦定

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

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

宪法。民定宪法是指由民

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

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往

往是阶级妥协的产物。

8、简述宪法关系及其特

点。

答:宪法关系是指根据一

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

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中

的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

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

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

序在宪法上的表现。其性

质和特征主要表现在:

第一,宪法关系是特定社

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

模式,同时又对政治关系

进行规范和调整。

第二,宪法关系是近现代

社会法制体系中最为基

本的法律关系。

第三,宪法关系以宪法规

范为调整依据,是宪法规

范的具体化和现实化。

第四,宪法关系既是宪法

主体之间的静态宪法联

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权

利义务互动的方式。第

五,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

体之间的事实关系,也是

宪法主体之间的价值关

系。

9、简述宪法规范的特点。

答:与一般法律规范相

比,宪法规范具有以下主

要特点:

1、根本性。宪法规

范的根本性是指宪法只

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

性问题。

2.最高权威性。宪法

规范的最高权威性是指

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

高于其他法律规范。

3.原则性。宪法规范

的原则性是指宪法规范

主要规定有关问题的基

本原则。

4.纲领性。宪法规范

的纲领性是指宪法规范

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

追求。

5.相对稳定性。宪法

规范必须具有稳定性,但

这种稳定性只是相对稳

定性。随着社会历史时期

的不断向前推进,社会历

史条件的不断变化发展,

宪法规范也要相应地变

化发展。

10、简述宪法的作用。

答: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宪法的职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

(1)确认和巩固作用。就政治方面来说,宪法的作用主要是确认和巩固国家政权以及相应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从经济方面来讲,宪法对自己的经济基础有积极的保护作用和促进作用。就文化社会生活而言。宪法通过确认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社会政治思想和伦理道德意识,规定国家统治和社会进步所必需的科学、文化,从而为统治阶级实现统治职能提供思想文化基础。

(2)限制和规范作用。宪法对国家权力并非处于消极被动地位,宪法的限制和规范作用,就是宪法对国家权力发挥作用的基本表现。

(3)指引和协调作用。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当然具有指引作用。协调作用是宪法对于整体社会的作用。

(4)评价和宣传作用。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不仅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评价作用,而且其评价作用还具有鲜明的特色:第一,宪法评价具有广泛性。第二,宪法评价具有集中性。第三.宪法评价具有最高性。同时,宪法不仅是评价人们社会行为的标准,而且它还具有教育作用,它对于提高公民的思想意识,特别是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

11、简述制宪机关和宪法起草机构的不同。

答:(1)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而宪法起草机构是具体工作机关,不能独立地行使制宪权;

(2)制宪机关一般是常设的,而宪法起草机关是临时性的机关,起草任务结束后便解散;

(3)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法,而宪法起草机关无权批准通过宪法;(4)制宪机关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而宪法起草机关主

要通过任命方式产生,注

重成员的广泛性。

12、简述宪法实施的概念

和意义。

答: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

范在客观实际生活中的

贯彻落实,是宪法制定颁

布后的运行状态,也是宪

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基

本形式。宪法实施的意义

表现在:

1.树立宪法权威。

2.培养公民和官员的

宪法意识。

3.实现宪法的演进。

13、简述宪法解释的概念

和体制。

答: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

实施过程中,当人们对宪

法的有关条文内容存在

不同理解时,由有权解释

机关阐明其含义的、具有

法律效力的行为。宪法解

释的体制大体有:

1,由立法机关解释。

亦就是立法机关是有权

解释宪法的机关。这一制

度源自英国。我国的宪法

解释权由立法机关行使。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

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

释权。

2.由司法机关解释。

亦即司法审查,就是司法

机关是有权解释宪法的

机关。这一制度源自美

国。

3.由特设机关解释。

亦宪法法院、宪法委员

会、宪法法院等特别设立

的机关,是有权解释宪法

的机关。

14、宪法的修改

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

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

展,出现宪法的内容与社

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

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

序对宪法内容予以补充、

调整、删除的行动和措

施。

15、简述违宪审查的概念

和特点。

答: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

国家机关对立法或其他

法律文件是否合宪所作

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

和处理。具体含义包括:

第一,审查的对象是法律

等规范性文件。违宪审查

以法律为审查对象,也可

以说就是以国家立法机

关的行为为审查对象。

第二、对有关文件所作的

是否符合宪法的审查实

际上就是对有关执行宪

法情况的审查。

这种审查是宪法保障的

一种形式。

第三,这种审查是有权的

审查。

第四,违宪审查产生具有

法律意义的结果。

16、简述违宪审查的对

象。

答:违宪审查的对象是法

律、法规等法律文件。具

体说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会或其他国家立

法机关的立法。

2.州或省区地方立法

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

3.国家行政机关制定

的行政法规、规章等。

4.国际条约。国际条

约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中

央政府或联邦政府签订

或加入的国际条

约;一类是联邦国家

的州签订或加入的国际

条约。

17、简述我国宪法和法律

文件的效力等级。

答:(1)宪法具有最高的

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

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

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

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

规章;

(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

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

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

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

章;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

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

定;

(7)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

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

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

特区法规的规定;

(8)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

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

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

权限范围内施行。

18、简述我国法律规范冲

突的解决机制。

答: (1)上述不同效力等级

的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

突时,下一等级的法律规

范自然无效,而无须有权

机关作出明确宣布,即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

章,属于特别法与一般

法、特别规定与一般规

定、特别条款与一般条款

关系,而两者之间规定不

一致的,适用特别法、特

别规定、特别条款的规

定,即“特别法优于一般

法”;如果同属于特别法、

特别规定、特别条款或者

一般法、一般规定,一般

条款,新的规定与旧的规

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

定,即“新法优于旧法”

或者“后法优于前法”。

(3)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

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

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

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

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

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

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

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

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

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

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

决。

(4)不同机关制定的效力

相同的法律规范之间的

规定不一致的解决机制。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

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

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

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

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

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

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

规的规定;而认为应当适

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

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部

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

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

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

由国务院裁决,同时,根

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

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

程中遇到这一情况时,由

最高人民法院报请国务

院裁决或者解释。

(5)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

与法律不一致,不能确定

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

常委会裁决。

19、简述改变或撤销法律

文件的权限。

答(1)全国人大有权改变

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

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

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

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有

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

(2)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

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

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

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

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的

违背宪法和有关法律规

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

(3)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

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

和地方政府规章;

(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

它的常委会制定的和批

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

规;

(5)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

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

的不适当的规章;

(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

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

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

当的规章;

(7)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

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

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

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

销授权。

20简述宪政的特征。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

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

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

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

政治过程。

宪政的铁证是:

1) 宪法实施是建立

宪政的基本途径。

2) 建立有限政府是

宪政的基本精神。

3) 树立宪法的最高

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21. 简述建设中国特色

社会宪政的条件。

1. 必须大力发展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

2. 必须有真实而科

学的宪法。

3. 必须有相应的宪

法文化为基础。

4. 必须安定而有秩

序。

5. 必须有稳定有效

的宪法实施机制。

22简述宪政实施的保证

的内容

1.宪法的执行和宪

法的适用。宪法的执行指

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

政机关贯彻落实宪法内

容的活动。宪法的适用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贯彻落实宪法的活动

2.宪法的遵守。宪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宪法规定从事各种行为的活动。宪法的遵守既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方式。

宪法的遵守通常包含两层意思:

1)根据宪法享有并行使权利;

2)根据宪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23. 简述宪政实施的保证的内容。

1. 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宪法的执行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宪法内容的活动。宪法的适用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贯彻落实宪法的活动

2.宪法的遵守。宪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宪法规定从事各种行为的活动。宪法的遵守既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方式。宪法的遵守通常包含两层意思:1)根据宪法享有并行使权利;2)根据宪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24. 简述宪政实施保障的体制及基本方式。

1. 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

2. 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英国。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此体制。

3. 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设立的护法元老院。专门机关有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

25. 简述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1. 事先审查和时候审查。

2. 附带性审查和事后审查。

3. 我国的审查方式: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

26 简述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体制。

1. 政治保障:中国共产党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

2. 法律保障:宪法自身的保障。

3. 组织保障:依靠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组织来保障宪法的保障。

4. 依靠人民群众。

晨读宪法内容

实验小学晨读宪法内容 第二章宪法基本知识 学习要点 第一节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大法。 二、宪法的地位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宪法的根本性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宪法实施的保障等内容,反映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 第二,在效力上,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效力。它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一般法律都不得抵触宪法。 第三,在规范性上,宪法是各政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根本的行为准则。

第四,在修改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一般法律的程序更为严格。 三、宪法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无产阶级政权过程中,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 (二)基本人权原则 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和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对公民的宪法保护。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将中国的宪政发展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三)法治原则 宪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在宪法上正式确立了法治原则。宪法还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

《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一、公民的条件只有一个,有国籍就是公民。国籍的取得通常有两种方式:出生国籍,是指因出生取得国籍。继有国籍,是指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出生国籍可以依据三种原则:出生地主义原则、血统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与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继有国籍,自愿的基础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在中国居住的或有其他情况的可以依法取得中国的国籍。 二、公民与人民的区别,一般了解即可。 三、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以往的宪法都是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这一章放在国家机构后面,82年宪法把它放在了前面。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条文,几部宪法不同,82年宪法规定了一些新变化,如增加了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 一、公民和国籍 (一)公民。 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我国从1953年选举法开始,采用“公民”取代了“国民”的称谓,1982年宪法明文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判断一个人是否是公民的唯一标准就是是否具有该国的国籍,除此,并无其它的资格限制。 (二)国籍。 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一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它就通常被认作是该国的公民,就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另外,该国对侨居外国的本国公民有义务给以外交保护,并有义务接纳他回国。 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出生国籍是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各国采取的立法原则不一,有的采用血统主义,有的采用出生地主义。有的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方式。既有国籍是因加入而取得的国籍,一般存在两种方式:①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取得。 ②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的出现而取得,如跨国婚姻、收养、领土转移等而取得新国籍。 我国国籍法在出生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避免无国籍和多重国籍现象的产生。对于继有国籍,也规定了一定的前提和条件,以及申请手续。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申请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最后的批准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公民与人民 在我国,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是:①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人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现阶段,人民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

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根本法。宪法在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宪法的特征 第一,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 第二,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第三,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二、宪法的社会作用 第二节国家基本制度和机构 一、国家性质 即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体现一定阶级的专政。 一般地说,在经济领域中居于主导地位的阶级总是控制或掌握着国家政权,处于统治地位。 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由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其性质不属于国家机构,但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 二、国家形式 三、我国的选举制度 四、国家机构 第三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指公民管理国家事务、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 (3)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宗教信仰自由: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获得物质帮助权。 (6)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宪法晨读内容

宪法晨读内容 宪法晨读内容第一节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大法。 二、宪法的地位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宪法的根本性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宪法实施的保障等内容,反映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第二,在效力上,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效力。它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一般法律都不得抵触宪法。 第三,在规范性上,宪法是各政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根本的行为准则。 第四,在修改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一般法律的程序更为严格。 三、宪法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无产阶级政权过程中,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 (二)基本人权原则 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和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对公民的宪法保护。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将中国的宪政发展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三)法治原则 宪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在宪法上正式确立了法治原则。宪法还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 宪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既是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我国的国体和政体 一、我国的国体 宪法所称的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体现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国体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去理解: (一)工人阶级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是由工人阶级的特点、优点和担负的伟大历史使命所决定的。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是通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来实现的。 (二)人民民主专政包括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个方面 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而对敌人实行专政又是人民民主的

宪法框架图

2 2第二节宪法 1是国家根本大法(性质特征) 2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效力特征):具有母法地位;最高的行为准则。 3修改程序严格:宪法修改提议人(全国人大常会or 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通过比例(全国人大代表2/3)-(其他法全人大代1/2通过)1949<共同纲领>宪法性质的文件,不是临时宪法由政协制定——1954第一部宪法——7578宪法——1982现行宪法1988确立私营经济合法地位。1993市场经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人大代表任期改3-5年。1999依法治国:邓小平理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农村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 2004土地征用、保障人权:三个代表;土地征用给予补偿;个人财产权保护;国家尊重保障人权;人大代表任期均5年;定国歌。 1普遍性原则:年满18周岁公民(自然人、中国籍、未剥夺政治权)。[如精神病人有权选举但不能参加] 2平等性原则: 3直接间接相结合:不设区市、市辖区、县、乡、镇直接选;省、自治区、自治州、直辖市、市间接选举;全国人大由省直自人大+军队选出。 4秘密投票原则:公开选举,秘密投票。 5对民主选举保障: 国家整体和局部间关系。单一制国家,中央领导地方。 民族区域自治:低度自治。条例权、行政权 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对外事务权 1平等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立法不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年老疾病丧失劳力的物质帮助权。 6文化教育权:教育权、科研文艺等文化活动权。 7监督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检举权、获得赔偿权。 8特定人权利:妇女、儿童、老人、华侨的权益保护。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2遵守法律、国家秘密、国家安全 3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4依法纳税 5其他义务:劳动义务、受教育义务、计划生育、抚养赡养。 中央国家机关:全国人大及常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检察院。(政协、党机构委员会不是) 地方国家机关:地方人大及常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检察院 乡级机关:乡政府、乡人大(无常委会)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责任制原则:一切国家机关实行责任制,各级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行政机关外可以首长负责/集体负责) 3精简效力原则: 4为人民服务原则: 5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1立法权。制定、修改、监督 2组织国家机关,选举、决定、罢免最高国机领导人(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成员、中央军委成员、最高法院检察院长) 全国人大会:3 批准国家计划方案。4 监督全国人大常委。5决定国家重大事项。如批准省自直的建置 ,决定特别行政区设立及制度,决定战争和平问题。 组成:应有少数民族代表;成员不能担任一府两院(行政 审判检察机关)职务 1立法权:修改、解释、制度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 2监督权:监督工作、撤销法规命令。 3 人事权:任免国务院、军委、法院、检察院的副职/成员。 4其他权:决定特赦;决定全国、省自直进入紧急状态。条件:年满45周岁,正副任期5年,连任不过2届。国家主席:职权:对外代表国家;提名国务院总理;发布特赦戒严动员。 替补机制:主席缺位,由副主席继任。副主席缺位,由全国人大补选。正副主席缺位,由全国人大委员长代理,后全国人大补选。性质: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央行行长。 国务院:常务会议成员: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 任职不过2届的: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由全人大决定的: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职权:立法权、建置和区域划分权、监督权、紧急状态权(仅部分地区)中央军委会:性质: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任期5年,没有连任限制。 组成:主席、副主席、委员。主席由全人大决定,其他主席提名全人大决定。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常会负责。 性质();上下级关系(); 司法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监督与被监督,司法独立。法院只对本级人大及常委会负责报告工作。 检察院是监督机关。领导与被领导。检察院对上级检察院and 本级人大及常委会负责报告工作。 地方人大会:性质: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人大设到乡级,地方人常会设到县级。 地方性法规制定:省自直人大、省会市人大、较大市人大。 性质: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 地方各级政府:职权:规章制定权。 上下级关系:双重负责制,地方政府对上级政府and 本级人大及常委会负责报告工作。 自治地方:自治区、州、县。 民族区域自机关: 自治机关:人大会、人民政府(无常委会)。 自治权:立法权、行政权。 自治领导人:人大常会:主任/副主席由当地公民担任;行政首长:一律由当地民族公民担任。宪法特征: 宪法产生发展:宪法解释:全国人大常会(主体) 宪法监督:全国人大or 全国人大常会。监督行为和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改变或撤销)>全人大常会(撤销)>国务院/地方的制定。国体:人民民主专政。 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选举制度:国家结构形式:公民基本权利:公民基本义务:国家机构概念:国家组织活动原则:国家机关体系:宪 法 概 述国家基本制度公民权利义务国家机构

宪法学习笔记

《宪法》学习笔记 第一部分:乡土社会的本质 第一章乡土本色 内容概述: 我们常说乡下人“土”,排除这个字的情感因素,“土”字本身却道出了乡土社会的本质。 乡下人以种地为生,生于斯长于斯,土的内涵即为不流动。不流 动在人与人之间的表现就是空间上的隔离,而隔离的单位是村落,即乡土社会中农民是聚村而居的。 聚村而居的后果有二:一是对人熟悉,即乡土社会是一个没有陌 生人的社会,这就决定了乡土社会是礼俗社会而非法理社会;二是对事熟悉,即在这个缺少变迁的社会里,不需要抽象的普遍概念,人们 只需要依据经验在个别的情况下了解事情即可。 第二章论文字下乡 内容概述: 乡下人在城市人眼中是“愚”的,直接原因是乡下人多文盲。因此 要推行文字下乡。但文字对于乡土社会自身来说真的必要吗?这就要 讨论文字的作用了。 语言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象征体系,文字更是。语义经过多次象征 体系的转换可能会歪曲或不准确,在人与人无法直接接触的不得已的

情况下,我们才需要文字来传递信息。 而乡土社会如前所述,是一个熟悉的社会,人与人是面对面接触。 由于彼此熟悉,有时即使不通过语言,也能很好的传情达意。于是有 、“闻步识人”的说法。在这样的场景下,就更不需要依托了“眉目传情” 文字作为桥梁了。因此文盲并非因为“愚”,而是因为乡土社会的本质。 第三章再论文字下乡 内容概述: 文字的发生是因为时间和空间上的阻隔。 上一章着眼于空间维度,即阐述乡土社会是“面对面的”社会,因 此不需要文字;本章着眼于时间格局。 时间格局有两方面内涵:一是个人的今昔之隔,指个人一生中不 断学习的过程需要记忆来连接今昔之经验;二是社会的时代之隔,指 社会共同创造集体记忆和文化经验并将之延续下去。 只有当生活发生变化时,感到记忆不够时,才需要借用外在的工 具即文字,否则口口相传的语言已经足以满足个人和社会的需求。而 乡土社会的特点正是“不流动”——生活形态定型,缺乏变化,因此从 时间格局来看,乡土社会也没有文字的需求。 第二部分:差序格局 第四章差序格局 内容概述:

宪法概述简要论述

第二讲宪法 第一节宪法概述 1.1 宪法的涵义 “宪法”一词,在中国古籍中和古代法律文件中存在过,如《国语》指出,“赏善罚奸,国之宪法。”在这里,“宪”与法相通,并不具有近代宪法的意义。近代意义上的宪法起源于英国为代议制进行的立法活动和法律原则。后来欧美等资本主义国家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之为宪法,也就是确立立宪政体制度的法律。 我们看来,宪法不是普通的法律,而是纲领性的国家大法;不是一般的部门法,而是规定国家组织、政府制度及其指导原则,并集中反映社会发展和民众要求的国家根本法。 1.2 宪法的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钦定宪法、民定宪法与协定宪法 (3)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第二节宪法的演进 2.1 五四宪法 2.1.1 共同纲领 背景:1949年秋,解放战争取得决定性胜利,建国条件日臻成熟;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普选、建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制定新宪法的条件尚不具备。 时间:1949年9月21日,在北京召开了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与会人员: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爱国人士 性质及作用:《共同纲领》实际上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这部新民主主义性质的临时宪法,对于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迅速恢复国民经济,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1.2 “五四宪法”的产生和起草过程 2.1.2.1 “五四宪法”产生的基本条件 军事上:大陆上的军事行动基本结束;抗美援朝战争的胜利——为和平开展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创造了良好环境,而且为全国范围内进行普选,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铺平了道路。 政治上:社会秩序和治安状况好转;人民群众的政治觉悟和组织性提高,民主意识和参政意识增强;司法制度改革和政治民主化建设的经验。 经济上:民主革命遗留任务基本完成;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国民经济恢复;

宪法基本知识

新疆天麒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第九个“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 宪法基本知识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概述: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了一过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等,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 二、宪法的特征: 1、是国家的根本法。 2、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法治原则4、权力制约原则 四、宪法的保障与监督制度: 一、宪法保障制度: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的总和。二、宪法监督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 国体和政体

一、国体:即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即在一个国家里各个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其中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 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政体:即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又称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旨在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智利社会的政权机关。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二、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政党制度 一、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二、我国的政党制度: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2.爱国统一战线 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 6.文化教育权利。 7.监督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8.特定人的权利。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幼儿宪法基本知识

宪法基本知识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概述: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了一过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等,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 二、宪法的特征: 1、是国家的根本法。 2、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法治原则4、权力制约原则 四、宪法的保障与监督制度: 一、宪法保障制度: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的总和。二、宪法监督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 国体和政体 一、国体:即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即在一个国家里各个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其中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

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政体:即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又称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旨在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智利社会的政权机关。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二、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政党制度 一、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二、我国的政党制度: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2.爱国统一战线 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 6.文化教育权利。 7.监督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8.特定人的权利。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宪法学而每章概述

开放教育本科补修课程《宪法学》期末考试重点提示 《宪法学》复习资料包括:教材——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版,焦洪昌主编《宪法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规文本,以及其他网上辅助资料、单元教学信息、平时作业。教师在教学中应该结合1988、1993、1999、2004四次宪法修正案,但凡更新的以修正案为准,特别请注意2004年的修正案中的热点内容。 考试题型: 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 2、填空题(每空1分,共15分) 3、简答题(每题8分,共24分) 4、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16分) 5、论述题(15分) 第一章 1、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主要特征,即与一般法律的根本区别 答1、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 宪法的内容是确认社会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或基本原则(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是“根本法”、“最高法”、“母法”。而普通法律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是“基本法”、“普通法”、“子法”。 2、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法律效力的最高性)。 与普通法律比较起来,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和基础;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一般法律修改则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

宪法 文档

Ⅲ.考查内容 第一部分宪法学 一、宪法概述 (一)近现代意义的宪法的概念与特征 1、宪法的概念: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使民主制度法律化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确定归家根本制度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2、宪法的特征: 一、内容上,宪法规定着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最根本、最重大的问题。 二、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宪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处在最高地位,与普通法律相比较,其效力最高。宪法所确认的原则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和基础。 2)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一国之内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也是人们进行各项活动的依据和基础。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2/3或者3/4以上通过。 (二)宪法的分类: 1、宪法的形式分类: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修改是否遵循特定的程序)、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 2、宪法的实质分类:以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分为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三)宪法关系 1、宪法关系的概念 2、宪法关系的要素 (四)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清末立宪运动 2、中华民国时期的立宪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宪法基本原则:

(一)主权在民原则 1、主权在民原则释义:国家是由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所以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属于人民,而不属于君主。 2、主权在民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 3、主权在民原则评析 (二)分权制衡原则 1、分权制衡原则释义 2、分权制衡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 3、分权制衡原则评析 (三)基本人权原则 1、基本人权原则释义 2、基本人权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 3、基本人权原则评析 (四)法律至上原则 1、法律至上原则释义 2、法律至上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 3、法律至上原则评析 (五)财产神圣原则 1、财产神圣原则释义 2、财产神圣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 3、财产神圣原则评析 (六)代议制度原则

宪法要点汇总(重点内容)

宪法要点汇总 【考点1】宪法概述 宪法是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确认和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1982年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新中国成立以来共有四次宪法修正案:1988年修正案、1993年修正案、1999年修正案、2004年修正案,考生要对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有所了解。 【考点2】国家性质和政权组织形式 1、我国的国家性质(国体):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政权组织形式(政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此可见,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3、我国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政治联盟,是参政党。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主要作用和任务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考点3】国家机关职权 全国人民代性质:全国最高的权力机关、立法机关

表大会职权:①立法权:宪法修改权和监督权;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②监督权: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③重大事项决定权: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批准国家预算等。 全国人大常 委会性质: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立法机关。组成人员实行专职制。 职权:①立法权:宪法解释权和监督权;基本法律以外的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最高国家权力。 国家主席性质:我国的国家元首。包括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职权:公布权、任免权、外事权、授予荣誉权。国家主席行使职权须以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为依据,主要采取主席令的形式。 参选条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中国公民。 中央军委性质: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国务院性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职权:制定行政法规等。 法院性质:审判机关。 领导体制: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 检察院性质:法律监督机关。 双重领导体制:下级接受上级领导+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考点4】基本经济制度 (一)总体规定 经济制度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基础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公有制是主体,非公有制是重要组成部分 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农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二)所有制规定 公有制经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混合多所有制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 国家政策: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 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公有制主体地位还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属国家所有

2019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哪几方面

2019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哪 几方面 在国家统筹经济发展的很多重要战略部署的过程当中,各种 法律制度都必须相应地进行协调和改革的,而且这些互动关 系能够在我国的宪法当中得到集中的体现。人们可能也是在 今年修改了宪法以后,才第一次全面的去了解2018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哪几方面的这个问题的吧。 在国家统筹经济发展的很多重要战略部署的过程当中, 各种法律制度都必须相应地进行协调和改革的,而且这些互 动关系能够在我国的宪法当中得到集中的体现。人们可能也 是在今年修改了宪法以后,才第一次全面的去了解2018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哪几方面的这个问题的吧。 ▲2018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哪几方面? ▲(一)基本人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在宪法的基本原则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 是判断宪法是否是良宪的重要标准。主要体现形式有四种: 第一种以人权宣言作序言,同时又规定一定数量的公民基本 权利。第二种是在宪法序言中确认基本人权原则,然后在公 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中具体规定人权的范围与内容。第三种是 在宪法中专门列出一章来确认基本人权原则,也有的以基本 人权原则为章名来确认人权。第四种是并不直接在宪法中规

定基本人权原则,甚至不出现“人权”的字样,而只是规定 公民的基本权利。其适用和有关问题: 1、人权与主权的调适问题。人权与主权在本质上是统 一的。因为在现代社会中,人权是人民的人权,主权也是人 民的主权。保护人权是否应该由国际组织对一个主权国家进 行有限度的干涉?人道主义干涉的原则和底线是什么?在人权和主权发生冲突时应该以哪个为重?以上问题不仅是国际政治界讨论的话题,也是适用基本人权这一宪法基本原则时 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我们认为随着人类社会不断发展,急 需处理好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其具体做法是反对将主权推向 极端,反对笼统地讨论主权与人权关系问题。 2、基本权利发生冲突的调适问题。具体的基本权利在 运行的过程中与其它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有其必然的因素。首 先由于基本权利范围的不确定,其次由于构成基本权利体系 中的权利并不形成一种上下等级。在以往的经验中,我们处 理权利冲突的原则通常是牺牲相对较小的权利去保全比较 大的权利,而根据现代博弈理论,我们首选的目标是一种双 赢的结果,即权利的同等保护原则。其次,我们才考虑社会 利益优先原则和一般利益优于特殊利益。 3、基本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问题。在对待基本人 权的普遍性上,部分学者持否定的态度。这除了马克思主义 人权学者认为人权是具体的和阶级的以外,有些西方学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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