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高校教师基本工作量要求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教师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有计划的安排教师工作,合理计算教师的编制,切实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教师工作量包括:教学工作量(含教学法研究工作量)、科学研究工作量、实验室建设工作量等。
教师全年工作量,按每天8小时,每周5天,每年暂按42周计算,应为1680小时(待校历确定后,按校历周数计算教师全年工作量)。
高等学校应贯彻教学为主的原则。
首先保证完成教学任务;同时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实验室和教材建设、培养和提高师资等项工作。
全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一般应占全校教师工作量的三分之二左右。
第二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注:下列的“计划学时”是指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1学时以1小时计。
)1. 讲课(包括备课、上课、课外辅导)的工作量;教授、副教授:讲课工作量=计划学时×(4~5)开新课工作量=计划学时×(5~7)重复班工作量=计划学时×3×班数讲师:讲课工作量=计划学时×(5~6)开新课工作量=计划学时×(6~8)重复班工作量=计划学时×3×班数需要助教讲课或助讲,可按讲师工作量的高限计算。
(注:大班讲课超过一百二十人,工作量增加百分之十)文科的某些课程(包括公共政治课),更新内容较多的章节,其教学工作量可按开新课计算。
专任课外辅导工作量=计划学时×3;重复班工作量=计划学时×班数。
(注:专任课外辅导,是指某些教师只担任课程的辅导工作而不担任讲授工作。
)2. 公共外语课的工作量=计划学时×(3~4)×班数。
(注:公共外语课的工作量,包括备课、上课、课外答疑及批改作业。
公共外语课每班为四十人左右)。
3. 体育课的工作量=计划学时×(3~4);重复班工作量=计划学时×2×班数。
教师工作量参考标准

教师工作量参考标准教师工作量是指教师在教学、科研、管理、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工作量。
教师工作量的合理性直接关系到教师的工作负担和工作效率,对于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师工作量参考标准,对于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教学工作量。
教学工作是教师的首要任务,包括备课、授课、批改作业、学生评价等。
教师工作量参考标准应该根据不同学科、不同年级和不同教学形式进行具体规定。
一般来说,中小学教师每周的授课工作量不宜超过20节课,高校教师每周的授课工作量不宜超过16学时。
此外,还应考虑到学生人数、教学内容难易程度、教学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二、科研工作量。
教师的科研工作是提高教学水平和学科建设的重要途径。
教师工作量参考标准应该考虑到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数量。
一般来说,教师每年的科研工作量不宜超过2项科研项目,每项科研项目不宜超过3篇科研论文。
此外,还应该考虑到学校对科研工作的支持和鼓励程度,以及教师的科研能力和研究方向进行具体评估。
三、管理工作量。
教师的管理工作包括班级管理、学校管理、教研管理等多个方面。
教师工作量参考标准应该根据学校规模、管理任务和管理效果进行具体规定。
一般来说,教师每周的管理工作量不宜超过8课时,具体管理任务和管理效果应该进行综合评估。
四、教育教学改革工作量。
教育教学改革是教师的重要任务之一,包括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革、教学资源建设等多个方面。
教师工作量参考标准应该根据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性和难易程度进行具体规定。
一般来说,教师每学年的教育教学改革工作量不宜超过2项改革项目,每项改革项目应该有明确的目标和计划。
综上所述,教师工作量参考标准应该根据教师的实际情况和学校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规定,既要考虑到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又要考虑到学校的教学质量和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
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师工作量参考标准,才能更好地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的顺利进行。
教育部教师工作量标准国家工程师周工作量标准

教育部教师工作量标准国家工程师周工作量标准导言本文档旨在介绍教育部对教师工作量的标准要求,以及国家工程师周的工作量标准。
目的是确保教师工作的公平性和科学性,并提供为国家工程师周的工作安排指导。
教育部教师工作量标准教育部对教师工作量的标准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教学任务:教师按照学校课程设置的要求,完成所负责的教学任务。
具体的工作量标准以学时计算,并根据不同学科的教学特点和学生人数的多少进行相应调整。
2. 科研与学术活动:教师要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包括发表论文、参与科研项目等。
科研与学术活动的工作量会根据不同项目和成果的贡献度进行评估。
3. 学生指导与管理:教师要负责指导和管理学生的研究和日常生活。
这包括为学生提供学术指导、参与学生评价和管理等工作。
工作量标准会根据学生人数和指导工作的复杂程度进行调整。
4. 行政任务:教师还需承担一定的行政任务,包括参与学校教务管理、参与各类会议等。
工作量标准以时间单位计算,根据具体行政任务的复杂程度进行调整。
国家工程师周工作量标准国家工程师周是国家重要的科技活动,对工程师的工作量有一定的要求。
具体标准如下:1. 项目准备和规划:工程师需要参与项目的准备和规划工作,包括项目计划的制定、技术方案的设计等。
这些工作对应的工作量将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进行评估。
2. 项目实施和管理:工程师要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包括协调各方资源、解决技术问题等。
工作量标准会根据项目的进度和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
3. 成果评价和报告:工程师需要对项目成果进行评价和总结,并撰写相应的报告。
工作量将根据报告的篇幅和质量进行评估。
4. 知识分享和培训:工程师还需参与相关领域的知识分享和培训活动,以提升自身能力并推动行业发展。
知识分享和培训的工作量将根据活动的规模和参与的程度进行评估。
结论教育部教师工作量标准和国家工程师周工作量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工作量的公平合理,并提供指导和标准化的工作安排。
教育部规定教师工作量

教育部规定教师工作量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教师的工作量应该控制在每周40小时左右。
这个工作量主要包括教学工作、备课工作、评价和考试工作、教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活动、学生管理和辅导等各项工作。
首先,教师的教学工作是最重要的一项工作。
教师需要为学生上课,讲解知识点,进行互动和讨论,并能根据学生的学情调整教学策略。
这需要教师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备课和课后复习,确保课程的质量和学生的学习效果。
其次,教师还需要进行评价和考试工作。
这包括给学生进行考试或测验,并对他们的答卷进行评分和分析。
教师还需要为学生提供反馈和建议,帮助他们提高学习成绩和学习能力。
这些工作需要教师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
除了教学工作外,教师还需要进行教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活动。
教师需要不断学习新的教学理论和方法,提升自己的教学水平和能力。
教师还需要参加教学培训和研讨会,与同行交流经验和教育教学心得。
这些活动是教师提高自身专业素养的重要途径。
此外,教师还需要进行学生管理和辅导工作。
教师需要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教师还需要与学生的家长进行沟通和交流,关注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这是教师的一项重要工作,也需要教师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
总之,教育部规定教师的工作量控制在每周40小时左右。
这
个工作量包括教学工作、备课工作、评价和考试工作、教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活动、学生管理和辅导等各项工作。
教师需要合理安排时间和精力,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教学服务。
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职责一、岗位基本要求(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及本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二、各级别岗位要求(一)教授二级(专业技术二级)岗位1.教学工作:(1)聘期内主讲两门及以上课程。
(2)聘期内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 1200 小时。
专业课教师年均课时不低于 100 课时,基础课教师年均课时不低于 160 课时。
(3)聘期内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平均不低于 80 分。
(4)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聘期内须达到下列要求之一:①主持省级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 (含本科教学工程 )1 项。
②参研国家级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 (含本科教学工程 )1 项(限课题组前 3 名)。
③发表教研论文 1 篇(学校职称评审确定的核心期刊记前 2 名,一般期刊记第1名)。
④获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额定人员,国家级教学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记前7、5、3 名,省级教学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记3、2、1 名。
2.科研工作:(1)聘期内须达到下列要求之一:①在兑奖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3 篇。
②在兑奖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出版 15 万字以上学术专著 1 部。
③在兑奖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及其以上奖励 1 项。
④在兑奖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2 篇,主持省部级及其以上科研立项课题 1 项(或主持 20 万元及其以上横向科研课题 1 项)。
(2)聘期内累计完成科研工作量不少于 24 分。
(二)教授三级(专业技术三级)岗位1.教学工作:(1)聘期内主讲两门及以上课程。
(2)聘期内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 1200 小时。
专业课教师年均课时不低于 100 课时,基础课教师年均课时不低于 160 课时。
(3)聘期内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平均不低于 80 分。
(4)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聘期内须达到下列要求之一:①主持省级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 (含本科教学工程 )1 项。
苏州大学教师基本工作量要求暂

1:苏州大学教师基本工作量要求暂行规定为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教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调动和激励广大教师从事教书育人、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积极性,增强队伍活力,提高办学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教师基本工作量要求全校教师都必须承担基本教学工作量、基本科研工作量和社会服务工作量,基本工作量的要求将随着学校事业进行动态调整。
目前,学校对全校教师提出的基本工作量要求见下表:(一)教学、科研工作业绩点的计算办法见《苏州大学教学科研工作业绩点核算暂行办法》(2).(二)关于社会服务工作量全校教师均有义务承担学校和学院(部)、科研单位规定的各类社会服务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完成社会服务工作量对待。
1.担任区及以上XX代表、、校民主党派各支部主委及以上职务,或担任校级及以上侨联、台联、归国学者联谊会、无党派联谊会负责人。
2.担任市级以上学会和协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者。
3.担任学校、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委员及以上职务者。
4。
担任学院(部)、科研单位党政负责人、工会主席、党支部书记、系正副主任、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校级以上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等岗位.5.担任兼职组织人事秘书、教务秘书、科研秘书、研究生秘书、成教秘书等岗位。
6.担任兼职班主任、辅导员、书院导师、本科生导师(需指导5人及以上)。
7.参加学校各类招标工作、招聘工作、招生宣传工作、评奖评优工作、职称评审工作等满5次及以上.8.由学院(部)、科研单位安排的其他社会服务工作,如负责学科评估材料的XX工作、组织学术会议、开设学术讲座等。
(三)学院(部)、科研单位自行制定本单位教师基本工作量要求各学院(部)、科研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单位目标,在统筹安排各项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按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基本工作量要求,自行制定本单位教师的基本工作量要求。
各学院(部)在制定本单位基本工作量时,还应将继续教育学生、留学生、独立学院学生等其他教学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考虑在内。
教师工作量制度(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教师工作量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促进教师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教育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工作量制度遵循公平、合理、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工作量的构成第四条教师工作量由基本工作量、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社会服务工作量和其他工作量构成。
第五条基本工作量包括:备课、授课、辅导、批改作业、考试命题与阅卷、学生管理、班主任工作等。
第六条教学工作量包括:承担课程、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学研究、教学质量监控等。
第七条科研工作量包括:承担科研项目、发表学术论文、出版著作、参加学术会议、成果转化等。
第八条社会服务工作量包括:参与社会调查、提供咨询服务、开展教育培训、参与政府决策等。
第九条其他工作量包括:承担学校、学院、教研组等集体事务、兼职工作等。
三、工作量的计算第十条教师工作量采用课时制计算。
第十一条基本工作量按实际授课课时计算。
第十二条教学工作量按承担课程、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等任务的实际工作量计算。
第十三条科研工作量按承担科研项目、发表学术论文、出版著作等成果的实际工作量计算。
第十四条社会服务工作量按参与服务的时间和质量计算。
第十五条其他工作量按实际完成的工作任务和贡献计算。
四、工作量的分配第十六条教师工作量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合理,体现教师实际工作贡献;(二)激励与约束并重,调动教师积极性;(三)兼顾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促进全面发展;(四)根据学校、学院、教研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类工作量的比例。
第十七条教师工作量分配由学校、学院、教研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教师工作量分配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教师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实际贡献;(二)课程设置、教学任务和科研项目的需求;(三)社会服务和社会实践的需求;(四)教师个人发展规划和学校、学院、教研组发展需求。
最新 高校教师基本工作量要求

高等院校教师基本工作量要求暂行规定为客观、合理地评价教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激发广大教师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积极性,增强队伍活力,促进教师成长,提高办学质量与效益,形成推动教师和学校共同发展的有效机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制定原则教师基本工作量要求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1.尊重规律,科学导向;2.强化基本,突出绩效;3.分类管理,分级考核;4.学校主导,学院主体。
二、考核对象及分类(一)考核对象受聘于学校教学科研岗位的专任教师。
(二)岗位分级学校根据岗位职责、任务的大小,教学科研岗位设置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四个层次和一至十二级岗位,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八至十级为中级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为初级岗位。
(三)岗位分类学校对教学科研岗位实行分类管理,设置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三类。
其中,教学为主型岗位原则上适用于公共课、公共基础课教师,或55岁以上的专业课教师。
学院可根据实际工作,按照不同岗位类别的标准对教师岗位类别进行认定。
三、基本工作量的要求全校专任教师均须承担基本工作量。
基本工作量由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和社会服务工作量三部分组成。
教学工作量以当量课时为单位进行核算。
当量课时包含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当量课时,涵盖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等各个环节。
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见附件1、3、5。
科研工作量以业绩点为单位进行核算。
业绩点是对科研工作的具体量化,涵盖科学研究、教学研究。
科研工作量核算办法见附件2、4、5、6、7。
社会服务工作量以工作时为单位进行核算。
社会服务工作是指关系到学校、学院发展的公共事务工作,涵盖与教学、科研、管理等相关的服务工作。
社会服务工作量核算办法见附件8。
学校对教师年度基本工作量要求提出指导性标准,具体见下表:教师年度基本工作量标准备注:1.专任教师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当年岗位类别,学院根据教师选定岗位类别进行评价。
2.专任教师每学年至少独立承担一门本科生课程,且不少于32课时(2个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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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院校教师基本工作量要求暂行规定
为客观、合理地评价教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激发广大教师从事
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积极性,增强队伍活力,促进教师成长,提高办学质量与效益,形成推动教师和学校共同发展的有效机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制定原则
教师基本工作量要求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1.尊重规律,科学导向;2.强化基本,突出绩效;3.分类管理,分级考核;4.学校主导,学院主体。
二、考核对象及分类(一)考核对象
受聘于学校教学科研岗位的专任教师。
(二)岗位分级
学校根据岗位职责、任务的大小,教学科研岗位设置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四个层次和一至十二级岗位,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八至十级为中级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为初级岗位。
(三)岗位分类
学校对教学科研岗位实行分类管理,设置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三类。
其中,教学为主型岗位原则上适1
用于公共课、公共基础课教师,或55岁以上的专业课教师。
学院可根据实际工作,按照不同岗位类别的标准对教师岗位类别进行认定。
三、基本工作量的要求
全校专任教师均须承担基本工作量。
基本工作量由教学工作量、
科研工作量和社会服务工作量三部分组成。
教学工作量以当量课时为单位进行核算。
当量课时包含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当量课时,涵盖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等各个环节。
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见附件1、3、5。
科研工作量以业绩点为单位进行核算。
业绩点是对科研工作的具体量化,涵盖科学研究、教学研究。
科研工作量核算办法见附件2、4、5、6、7。
社会服务工作量以工作时为单位进行核算。
社会服务工作是指关系到学校、学院发展的公共事务工作,涵盖与教学、科研、管理等相关的服务工作。
社会服务工作量核算办法见附件8。
学校对教师年度基本工作量要求提出指导性标准,具体见下表:
教师年度基本工作量标准
岗位类别
教学为主型(8:2)教学科研并重型(5:5)2
科研为主型(2:8)岗位级别二级正三级高四级五级副六级高七级八级中九级级十级社会社会社会教学当科研教学当科研教学当科研服务服务服务量课时业绩点量课时业绩点量课时业绩点工作时工作时工作时6852860524804036322420XX6033017015013010090806050401053060 1322722402081601441289680646050300501205043240270120401084
0初十一级级十二级备注:
1.专任教师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当年岗位类别,学院根据教师选定岗位类别进行评价。
2.专任教师每学年至少独立承担一门本科生课程,且不少于32课时(2个学分)。
初级职称专任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课时。
3.专任教师承担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量超出表中要求的部分,可以按照表中相应岗位级别的冲抵比例x(x=“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学当量课时/“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业绩点)冲抵教学和科研工作量。
?45周岁及以下专任教师(不含公共课教师)可用科研工作量冲抵教学工作量,但不可用教学工作量冲抵科研工作量。
冲抵比例:1个科研业绩点=x个教学当量课时,原则上最多只能冲抵教学工作量的1/2。
?公共课教师、45周岁以上专业课教师可以按1个科研业绩点=x 个教学当量课时进行相互冲抵折算。
4.55周岁及以上的专任教师,可以申请其科研业绩点要求为上表中相应标准的1/2,但须承担指导青年教师及学院分配的其他任务,并不少于科研业绩点1/2相等量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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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工作量的减免
1.各学院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并担任正处级领导职务人员,可以补贴其应完成相应教学工作量标准的1/2;各学院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并
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人员,可以补贴其应完成相应教学工作量标准的1/3。
2.专任教师在经过批准的时间内攻读学位、国内进修学习,第一学年可以补贴其相应的教学工作量,具体为:在本校攻读学位的补贴标准教学工作量的1/2、在外校攻读学位、进修学习的补贴标准教学工作量的2/3;第二学年起,应正常承担规定教学工作量。
3.参加各类公派出国进修、赴国外攻读学位的专任教师在经过批准的进修时间内不设教学工作量和社会服务工作量要求,回国报到后应正常承担工作量。
4.新进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当年可不设基本工作量要求,主要以听课或科研为主。
5.新引进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新转入教学科研岗位的专任教师当年基本工作量按引进(转入)后的月份进行折算考核。
6.当年新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按原专业技术职务规定的基本工作量计算。
7.女教师法定产假期间不设基本工作量要求。
8.上半年办理退休手续教师不计算基本工作量;下半年办理退休手续教师按减半计算基本工作量。
9.经批准参加省帮扶工作队、科技镇长团等挂职锻炼(或上级借用)的专任教师,挂职(借用)期间不设基本工作量要求。
五、年度评价与聘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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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基本工作量完成情况采取年度评价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年度评价
学院成立教师基本工作量年度评价领导小组及工作组。
专任教师的年度评价由各学院对照基本工作量要求自行组织实施,评价结果作为教师奖励性绩效(职责绩效+业绩绩效)发放及教师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完成基本工作量要求的教师全额发放职责绩效,未达到基本工作量要求的教师按完成部分(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社会服务工作量)的比例发放相应的职责绩效,学院将扣减职责绩效的情况公示后报人事处,由人事处审核后将扣减的职责绩效返回至学院,由学院进行二次分配。
教师完成基本工作量要求,超额部分的工作量可作为学院业绩绩效分配的依据。
原则上,专任教师未完成年度基本工作量要求的,不得参加业绩绩效分配。
(二)聘期考核
1.学校教学科研岗位的聘期为3年。
聘期考核由各学院根据学校的安排组织实施。
2.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3个等级,具体要求如下:
称职:聘期内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三项工作量均达到上表中年度基本要求3倍标准。
基本称职:聘期内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三项工作量中有两项达
到上表中年度基本要求3倍标准,另一项达到上表中年度基本要求3倍标准的60%及以上。
不称职:未达到聘期内基本称职标准。
3.为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学院可拟定聘期考核免考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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