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

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贾纯【摘要】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确立了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既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了新的途径,又为债权人维护债权带来了重大影响.加强对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研究,在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及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在对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破产重整法律制度,对我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在债权人权益维护方面具有的制度优势以及存在的不足及问题进行了分析评价,对完善我国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期刊名称】《金融理论与实践》【年(卷),期】2011(000)001【总页数】7页(P37-43)【关键词】破产重整;债权人;利益保护【作者】贾纯【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北京,10003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2.42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顺应现代破产法的发展趋势,吸收、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设专章(第八章)对破产重整制度作了规定。
自《新破产法》实施以来,商业银行在不良贷款处置中面临债务人采用破产重整方式清理债务的情况越来越多。
从3年来破产重整司法实践看,破产重整制度既为商业银行等债权人保护自己的利益提供了新的选择,对债权人依法维护权益带来积极影响,但同时也暴露出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及配套政策不健全而带来的影响债权人利益实现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亟待加以研究和解决。
加强对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研究,在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及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破产重整制度,是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已具破产原因或具破产可能而又有复兴再生希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重组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调整,使之摆脱经营和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和制度,本质上属于破产预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

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破产重整成为一种常见的措施,用以解决企业在经营出现困境时的问题。
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进行探讨。
一、债权人的地位和权益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是重要的利益相关方。
债权人指债务人所欠款项的权利人,他们通过债权与债务人建立起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债权人拥有追回债权的权益,这包括其对企业的清偿、分配资产和参与决策的权利。
因此,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地位和权益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
二、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破产重整程序中存在一系列的机制和制度。
下面将分别从发布停止支付通知、债权登记和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等方面进行论述。
1. 发布停止支付通知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可能无力清偿债务,此时公司应及时发布停止支付通知,通知债权人停止向企业追债。
停止支付通知的发布可以防止债权人的过度追债行为,保护企业的现金流和资产。
2. 债权登记债权登记是破产重整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债权人通过登记债权,确保自己的权益被合法地纳入破产重整事项中。
债权登记的具体程序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申请登记债权。
债权登记的目的是确保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有序保护,保障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享有意见表达权和资产分配权。
3. 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破产债权个案审理是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关键环节。
在债权个案审理中,破产法院将依法审理债权人的请求,对债权进行确认、受理或驳回。
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的目的是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审理过程中,债权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意义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存在和实施对于公司破产重整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稳定市场信心。
当债权人得到合理的保护后,市场对于破产重整企业的信心将增强,从而有利于破产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论我国公司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

资本结构上的调整 ,以使债务人摆脱破产困境 ,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清算预防程序。
一
、
重整制度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 )破产 重 整对债 权 人利益 的影 响 一
虽然 20 06年 8 2 通过 的 《 月 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以下简称 《 破产法》 )首次规定重整 制度 ,但在重整程序 的立法设计 和运行环境上还不够完备 。就具体制度构 造而言 ,我 国重整立法仅 有 《 破产法》 第八章共 2 个法条规定 ,制度设计简单 ,立法倾 向不明晰 ,这就可能导致重整 中的强势方通 5 过控制司法过程来左右重整进程 ,使重整程 序偏离预定的 目标 。就实施环境来看 ,我 国社会信用制度缺 失 ,相应的失信惩处机制也没有建立起来 ;破产市场运作体系 尚未形成 ;重整中的行政干预现象相当普 遍 。上述现象的存在极有可能使重整程序被别有用心的债务人滥用 ,最终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无法挽回的损
( )公 司重 整 中对债 权人保 护 的原 因分 析 二
1 .公 司重整 中社会 利 益平衡 要 求对债 权人进 行 保 护 。在公 司 重整 中虽 然兼 顾 的是 债权 人 、债务 人 和
社会各方面的利益 ,但从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来说 ,这一制度毕竟把企业复兴作为首要任务 ,以实现 社会整体利益的多元化为 目 ,立法者和实务操作者也极少关注债权人利益 的实现。在重整制度实务 中, 标
护 问题做 一探 究 ,并针 对立法 中的不足 ,提 出完善的措施 ,以期对我国 的破产立法有所裨 益。
[ 关键 词]破 产重整 ;债权人;利益保 护 [ 中图分类号] D 2 .2 1 2 [ 9 2 9 .9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10 4 4 (0 1 3— 0 4—0 0 8— 6 9 2 1 )0 0 7 4
公司清算法律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后,依法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处理,并最终使公司注销登记的法律程序。
公司清算不仅是公司法律生命周期的最后一环,也是维护债权人利益、保护公司股东权益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公司清算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二、案例背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等业务。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加之公司管理不善,自2016年起,科技公司经营状况持续恶化,负债累累。
2017年,科技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法院依法判决科技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三、案例解析(一)公司清算的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清算分为两种类型: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
1. 自愿清算:指公司在解散决议通过后,由公司自行组织清算工作,处理公司财产,清偿债务。
2. 强制清算:指法院根据债权人或股东的申请,依法强制对公司进行清算。
本案中,科技公司由于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
(二)公司清算的程序1. 通知债权人:清算组成立后,应当依法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2. 债权调查:清算组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调查、核实。
3. 债权确认:清算组对经调查、核实后的债权进行确认。
4. 财产清理:清算组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包括资产评估、债权债务清理等。
5. 债务清偿:清算组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包括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等。
6. 注销登记:公司债务清偿完毕后,清算组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三)本案中的法律问题1. 债权申报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报债权。
本案中,部分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导致其债权未能得到清偿。
2. 债权确认争议:部分债权人就债权金额、性质等问题与清算组产生争议,导致清算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3. 财产分配争议:由于科技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部分债权人就财产分配方案产生争议。
民法本位论企业破产与债权人权益

民法本位论企业破产与债权人权益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因负债过重而无力清偿债务,资不抵债,经过法定程序解散的一种状态。
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受到特殊保护,并且是民法本位下企业破产的核心关注点。
本文将从民法的角度出发,探讨企业破产对债权人权益的影响。
一、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原则在企业破产的过程中,维护债权人的权益是政策的出发点和核心目标。
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体现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念。
根据民法的本位原则,债权人的债权享有优先权,可以优先获得企业资产清算后的偿付。
这一原则体现了债权人的优先权地位,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民法下的债权人权益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民法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首先,根据实体法原则,债权人享有债务人的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这意味着,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可以首先获得企业资产的偿付。
其次,债权人还可以在破产程序中行使各种权利,例如提出债权申报、参与债务重组等。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破产清算程序,确保债权人在程序中的参与和监督,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三、破产与债权人权益的平衡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政策旨在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但也需要注意破产与债权人权益之间的平衡。
虽然债权人的权益享有保护优先地位,但也不能忽视其他利益主体的权益,例如职工、消费者等。
因此,在破产程序中,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并通过重整、破产清算等手段平衡各方权益。
四、完善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尽管民法已经对债权人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应加强破产审判的专业化,提高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效果。
其次,在破产程序中,应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债权人获得充分的信息,参与破产程序,保障权益。
此外,还应进一步规范债权的转让和债务重组等相关程序,提高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效果。
综上所述,民法本位论企业破产与债权人权益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在民法的指导下,政策和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措施,旨在保护债权人权益,实现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企业破产重整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现象。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其受到不当损害,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展开探讨,分析当前存在的困境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一)背景及意义在我国,破产重整是企业解决债务危机、恢复经营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往往面临诸多挑战。
保护债权人利益,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在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债权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二是信息披露不充分,债权人难以了解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三是重整计划执行不力,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三、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原因分析(一)法律制度缺陷我国破产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如债权人的参与权、知情权等权益保障不足,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机制不完善等。
(二)信息不对称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与债权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企业可能隐瞒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导致债权人难以做出正确决策。
(三)执行力度不足部分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存在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
重整计划执行不力,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四、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措施建议(一)完善法律制度1. 建立健全债权人参与机制,保障债权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2. 完善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机制,确保重整计划得到有效执行;3.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二)加强信息披露1. 要求企业充分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确保债权人了解企业真实情况;2.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方便债权人获取相关信息。
(三)强化执行力度1. 加强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确保计划得到有效执行;2. 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监督,提高执行力度。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破产重整已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经济现象。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愈发突出。
本文将围绕破产重整的背景和意义,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二、破产重整背景及意义破产重整是指企业在面临破产或已破产的情况下,通过一系列的调整和重组措施,使企业恢复生机,重新获得偿债能力的法律程序。
这一制度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企业复苏具有重要意义。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现状及问题(一)现状分析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一直是关注的焦点。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如《企业破产法》等。
然而,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二)问题分析1. 信息不对称:债权人往往难以获取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导致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
2. 程序繁琐:破产重整程序复杂,耗时较长,增加了债权人的成本和风险。
3. 法律制度不完善:现有法律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仍有待完善,如对债权人的权益保障、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等方面。
四、对策与建议(一)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为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应加强企业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企业应定期向债权人公开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重要信息,以便债权人了解企业的真实状况,做出合理的决策。
(二)简化破产重整程序为降低债权人的成本和风险,应简化破产重整程序,提高效率。
例如,可以优化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缩短重整周期。
(三)完善法律制度1. 完善《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债权人的权益保障措施,规范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过程。
2. 建立债权人保护机构,为债权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防止企业通过破产重整逃避债务。
(四)加强跨部门协作和沟通为确保破产重整的顺利进行,应加强跨部门协作和沟通。
公司破产案例如何保护债权人权益

公司破产案例如何保护债权人权益在市场经济中,公司破产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
当一个公司无法履行其债务时,可能会申请破产或被迫接受其他破产程序。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应该得到保护,以确保他们能够获取他们应得的资金。
本文将探讨公司破产案例中如何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第一,破产法律保护债权人权益。
破产法律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法律工具。
它确保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其债务,并提供了一种机制来分配债务人资产的方式。
破产法规定了优先权次序,确保各种债权人可以按照一定顺序进行债务清偿。
通常情况下,员工和国家的债务优先清偿。
此外,破产法还规定了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等机制,以便债权人能够参与决策和监督破产程序。
第二,破产清算程序保护债权人权益。
在公司破产案例中,破产清算是一种常见的解决方案。
破产清算程序通过将债务人的资产转化为现金,并按照优先级清偿债务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在进行破产清算时,破产管理员会聘请专业人士进行资产评估,确保资产的最大化价值。
然后,根据破产法律规定的顺序,依次清偿债务,以确保债权人得到应有的回报。
第三,破产重整程序保护债权人权益。
除了破产清算,还有一种叫做破产重整的程序,可以在公司破产时保护债权人权益。
破产重整是一种企业破产风险管理的手段,以帮助债务人恢复健康并继续经营。
在破产重整时,债权人被要求参与制定债务重整计划。
债务重整计划需要被多数债权人接受,以确保债权人利益充分考虑。
该计划可以提供债务减免、债务重组或其他方式,为债务人提供短期和长期的盈利能力。
第四,国际合作保护债权人权益。
对于跨国公司破产案例,国际合作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现今全球化的经济中,合作和协调国际法律和破产程序变得至关重要。
国际组织如国际破产委员会(INSOL)和跨国公司破产治理联盟(International Coalition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Insolvency)扮演着重要角色,促进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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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人;利益保护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健康的交易秩序予以保障,公司清算作为企业退出市场的必经途径,对于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公司清算制度很不完善,目前我国大批公司解散后不进行清算,或清算在不规范的状态下进行,股东、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不能通过诉讼解散公司,这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法律的权威。
其中公司解散与清算中的债权人保护问题,更是长久以来为人们所忽视。
然而在公司清算中关键问题就是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因为债权人利益保护将会直接涉及到整个社会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与市场信用。
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公司清算中的债权人保护的这一问题,给予必要的重视。
本文试图从法律角度出发,对公司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做粗浅的剖析与思考,并对相关问题的解决办法予以探讨。
一、公司清算概述所谓公司的清算,就是指公司在解散过程中,了结公司债务。
并在股东之间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最终结束公司所有法律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公司清算与公司解散密切相关,除公司合并外,公司解散必须经过清算,因而解散是清算的前提,清算是解散的必然结果。
清算制度是公司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清算期间,公司不得继续经营业务,但是可以从事在清算事务范围内的一切行为,公司的法律人格并未消灭,一般称为清算法人,有的称为清算公司,只有当公司清算全部结束并进行注销登记后。
公司法人资格才最终消灭。
清算期间公司原有的董事会及业务执行机构停止行使权力,公司的权力由清算人行使。
公司财产在未按法定程序清偿债务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现有财产,须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最后才可分配给股东。
清算的主要内容是结束现有业务,收取债权,偿付债务,向股东分配资产。
一般说来,公司清算的原因就是公司解散的法律事实。
公司解散后,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事由外,都要经过清算程序。
当然破产也需要进行清算,破产清算的相关法律问题已由破产法律制度调整,不在公司清算法律制度的调整范围之内,所以本文就不予以探讨。
公司解散原因是各式各样的。
依解散是否出于公司法人的自愿,总体上可将公司解散的分为自愿解散与强制解散两大类。
二、公司清算中侵害债权人利益的主要类型及其救济方式1.清算主体不进行清算就注销公司时对公司债权人的救济公司解散后应及时进行清算以保障公司债权人及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利。
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公司解散后往往人去楼空,股东等清算主体并不主动进行清算。
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将无法得到清偿,其合法权益也随之受到损害。
在清算主体不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保全自己的债权以及如何发动公司清算,启动和清算主体如何确定问题。
公司解散后,必须进行清算。
在现代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一样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法人仅以其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与法人从事交易的第三人就承担着极大的风险。
在法人存续期间,其债务一般不会得到免除,但是,在法人注销时,就完全是另一种情况,注销后,没有清偿的债务,在法律上不再清偿。
这样,清算程序就成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最后屏障。
没有清算就进行注销登记,无疑等于免除了其清偿债务的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司解散必须进行清算。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公司法》在第190条规定了公司解散的三种法定情形:(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公司法》第191条规定:“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为了避免清算主体不进行清算就解散公司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的损害,笔者认为一方面应要求有健全的公司清算制度,另一方面,登记机关在对公司注销登记时应严格审查,对于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报告等文件应尽实质审查义务,避免公司在解散时有清算之名无清算之实。
如果解散公司没有经过清算已经注销,法院应根据公司债权人的申请让负有清算义务的人对其不履行清算义务而造成债权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股东违法分配公司财产时对债权人的救济在实践中,公司股东常常不对公司进行实质的清算程序,而是以所谓“清算协议”的方式,约定由一方负责公司清算或负责承继公司的债权债务在对公司债权人清偿前就将公司财产在股东问进行分配。
这种非法对财产分配的做法实质上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比如说他未进行清算,股东们说有清算协议;以“清算协议”之名行不清算之实,就股东问先行分配公司财产,规避清算责任,使得对债权人承担清算责任的责任主体减少,从而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清算公司的财产分配应依据法定规则进行。
即按我国《公司法》第195条的规定进行。
公司财产在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200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讲话中指出:“股东以虚假清算报告或谎称已履行清算程序而将作为债务人的公司注销的,债权人有权向股东主张赔偿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按此规定可推出,清算组如不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就直接将公司财产分配的,公司剩余财产不足以偿还公司债务的,债权人就有权请求法院判定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股东对其得不到受偿的部分负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工商部门在接受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时,应当从形式上审查公司是否履行了清算义务,有关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债务清偿记录是否完整,无疑问时办理注销。
如果发现公司并未进行清算,则不论作出何种书面保证和声明均不应办理注销登记。
否则工商部门的注销登记行为就是无效的,法院可因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诉讼请求撤销工商部门的无效行为,并赔偿债权人的损失。
3.债权申报期限的效力和逾期申报债权的处理我国《公司法》第194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lO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虽然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清算组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但对于公司清算组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的法律效力没做明确规定,也未明确公告的申报期限是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期间。
所以在实践中,当有债权人未能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时,许多清算中的公司都会以债权人过了债权申报期限视为放弃债权为由,不为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这样的说法看似合理,其实却有利用法律的漏洞随意侵犯债权人利益之嫌。
在我国法人破产清算程序的相关规定中,均把逾期未申报债权视为债权人对债权的放弃,也就是意味着债务人有权不清偿。
在公司非破产清算程序中,是否可以类推适用上述规定呢?即公司非破产清算中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是否也能视为债权人放弃债权呢?对此有学者认为: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是向法院申报债权,有公法意义上的效力,而公司股东组成的清算组只是一个普通意义上的私法主体,公司清算组无权像法院那样从实体上或程序上决定权利人利益的存续。
嘴者认为,从理论上讲,在普通清算程序中,清算组公告的申报债权期限不应具有除权的效力,超过清算组规定的期限,不应视为债权人自动放弃债权,因为清算组作为一个私法意义上主体无权直接决定相对方即另一个私法主体利益的权利。
但是从社会关系稳定的角度考虑,又不能把清算组公告的申报债权期限视为可有可无,应赋予一定的除权效力,但这种权利又容易被滥用,所以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据此对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救济而言,笔者认为可作如下处理:(1)如果债权人错过了债权申报期限,但在公司财产分配开始前向公司申报的,清算组应调整公司的财产分配方案,将该债权人的债权列入清算范围。
(2)如果该债权人是在财产分配开始后,财产分配结束前向公司清算组提出清偿要求的,公司仍应予以清偿。
但是,为了避免影响其他已申报的债权人利益,对逾期债权人的清偿应列于其他已申报的债权人之后,只有在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满足后,才可用剩余财产对逾期申报的债权人进行清偿。
(3)在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如公司财产已经分配完毕,则应视为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不能再要求公司对其进行清偿。
(4)债权人如能证明公司清算组对其债权是明知的,而且自己已向公司申报过该债权,则该笔债权应该列入公司清偿的范围。
这种情形下,只要债权人无法从公司得到清偿或得不到足额清偿,均有权向清算组要求侵权损害赔偿。
此外如果公司清算组公告催报债权的方式不适当,有明显逃避债务的意图时,如选择发行量、影响力均很小的报刊公告等,即使是在公司财产公配完毕之后,债权人仍有权向法院主张否定申报期限的除权效力,要求公司股东返还从公司取得的剩余财产清偿其债权,并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完备的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是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前提条件。
我国公司法在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方面已经设立了若干制度,包括清算阶段的债权人保护制度。
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最应当受到保护的利害关系人是公司的债权人。
公司清算制度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尤其是通过清算可以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某种程度的弥补。
但是我国的公司清算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公司清算制度并未对债权人利益给予足够的重视,司法实践中缺乏具体的操作性。
公司清算制度的缺陷已经在实践中造成了诸多问题,其结果不但影响了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影响了社会信用和经济秩序。
因此,必须对公司清算制度进行完善。
只有建立了科学、合理、可行的公司清算制度,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才能为我国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快速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