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计价合同价款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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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偏差的合同价款调整

工程量偏差的合同价款调整

工程量偏差是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常见原因之一,它指的是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之间的差异。

在实际工程项目中,由于设计变更、现场条件变化、施工技术改进等因素的影响,往往会导致工程量的偏差。

为了保证合同双方的权益,合同价款的调整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条款进行。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当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合同价款可以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原则如下:1.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这意味着,承包人需要承担因工程量增加而产生的额外成本。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应按照实际情况重新确定,以确保承包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2. 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这意味着,发包人需要承担因工程量减少而产生的成本增加。

同样,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应按照实际情况重新确定,以确保发包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3. 如果工程量出现超过15%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这是为了确保承包人和发包人在工程量变化时,能够合理分担因变化而产生的额外成本。

在实际操作中,工程量偏差的合同价款调整步骤如下:1. 确定工程量变化是否超过15%。

如果未超过15%,则不进行调整;如果超过15%,则进入下一步。

2. 根据工程量的实际变化,计算调整后的工程量。

调整后的工程量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进行计算,以得出调整后的合同价款。

3. 如果题目中告知了新的综合单价,则直接使用代入公式中;若没有告知,则需要我们进行求取。

新的综合单价可以通过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或者与招标控制价相联系进行确定。

4. 最后,根据调整后的工程量和综合单价,计算出调整后的合同价款。

总之,工程量偏差的合同价款调整是保障合同双方权益的重要措施。

通过明确调整原则和步骤,可以确保合同价款的调整公平、合理,有利于维护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利益。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5种处理方法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5种处理方法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5种处理方法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

(不利于承包人)予以调整。

(不利于承包人)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a.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b.不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注:上述公式中的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施工图预算,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

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①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②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前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③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3)删减工程或工作的补偿。

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非因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价款调

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价款调

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价款调任何工程合同都应包含几个基本部分:甲方(发包方)、乙方(承包方)的基本信息;工程项目的详细描述;合同总金额;工期要求;付款方式与时间;违约责任等。

这些是构成合同框架的基础,也是保障双方权益的法律依据。

我们重点探讨在建工程价款调整的问题。

在建工程由于其特殊性,原材料价格波动、设计变更、工程量的增减等情况较为常见,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价款调整的条件、程序和计算方法。

以某在建工程合同范本为例,价款调整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材料价格调整:合同应注明主要建材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以及单价。

若市场价格发生变动,根据合同约定的调价公式进行相应调整。

例如,钢材价格上涨5%,则合同总价相应增加。

2. 变更订单管理:因设计变更或客户需求变化导致的工程量增减,应通过变更订单的形式确认。

变更订单需详细列出变更内容、影响成本及完成时间等,并经双方确认签字后生效。

3. 索赔与补偿: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延期或损坏,应根据合同中的索赔条款进行处理。

这包括工期延误的补偿标准、损坏修复的责任分配等。

4. 结算方式:合同应明确结算的具体流程,包括中期付款、竣工付款及最终结算的比例和时间节点。

每次付款前,乙方需提交相应的进度报告和费用清单供甲方审核。

5. 争议解决:合同中应预设争议解决机制,如协商不成时可采取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当然,每个项目都有其独特性,因此在建工程合同的价款调整条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设定。

在签订合同时,甲乙双方都应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以便在执行过程中有据可依,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工程固定总价合同价格调整条款

工程固定总价合同价格调整条款

工程固定总价合同价格调整条款一、背景及目的工程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和风险范围内,工程量和价格不允许调整的一种计价方式。

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和风险范围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工程价款的合理性。

为了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合同价格调整条款应运而生。

本条款旨在明确工程固定总价合同中价格调整的条件、程序和方法,以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妥善解决价格调整问题。

二、价格调整条件1. 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和风险范围发生变化,造成工程量或价格涨跌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

2. 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合同总价款与实际工程成本存在明显偏差。

3.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社会动荡等),导致工程价款发生变化。

4. 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工程价款发生变化。

5. 其他双方约定的价格调整条件。

三、价格调整程序1. 合同一方发现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和风险范围发生变化,导致工程价款需要调整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2. 双方应在接到价格调整通知后15日内,就价格调整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3. 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价格调整过程中,双方应保持合作,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四、价格调整方法1. 工程量增减:根据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差额,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调整。

2. 设计变更:根据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增减和单价变化,计算价格调整金额。

3. 施工条件变化:根据施工条件变化对工程成本的影响,双方协商确定价格调整金额。

4. 不可抗力因素:根据不可抗力因素对工程价款的影响,双方协商确定价格调整金额。

5. 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对工程价款的影响,双方协商确定价格调整金额。

6. 其他价格调整方法:根据双方约定的其他价格调整方法进行调整。

五、价格调整的限制1. 价格调整不应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

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是难以避免的现象。

为了规范工程变更的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应遵循以下程序和原则进行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一、工程变更的提出
甲方因设计变更、技术标准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工程内容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详细说明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影响。

乙方在接到变更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并与甲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变更的实施方案。

二、工程变更的审批
对于超出原合同范围的工程变更,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未经审批或审批不通过的变更,乙方不得擅自实施。

三、合同价款的调整
1. 工程量的增减:根据变更后的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重新计算合同价款。

2. 材料价格的变动:若因市场波动导致材料价格发生显著变化,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材料调价机制进行调整。

3. 施工方法的改变:若变更导致施工方法发生变化,从而影响成本,应根据实际成本变化情况调整合同价款。

四、变更执行与验收
乙方应按照变更后的工程内容和要求进行施工,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甲方应对变更部分的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结算。

五、争议解决
对于因工程变更引起的价款调整,若甲乙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六、其他事项
除上述条款外,甲乙双方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调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报告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报告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报告一、引言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受市场波动、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材料价格调整等多种因素影响,原定的工程合同价款往往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并确保甲乙双方的利益得到合理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应就合同价款的调整进行充分协商,并形成书面的调整报告。

二、合同价款调整原则1. 公平原则:任何合同价款的调整都应基于公平原则,确保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均衡。

2. 透明原则:价款调整的过程和结果应对双方公开,避免产生误解和争议。

3. 依法原则:所有调整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操作。

4. 协商一致原则:合同价款的调整应当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

三、价款调整原因及内容1. 设计变更:因设计深化或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增减,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2. 材料价格变动:由于市场材料价格的显著变动,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机制进行价款调整。

3. 工期延误: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根据延误时间和成本影响调整合同价款。

4. 法律政策变化:新的法律政策出台,影响工程造价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价款调整计算方法详细列出各项调整的具体计算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工程量增减的计量和计价;- 材料价格变动的计算标准和方法;- 人工费用的调整;- 机械使用费的变化等。

五、调整后的合同总价综合以上调整因素和具体计算结果,提出调整后的合同总价,并对每一项调整进行详细说明。

六、其他相关事项对于合同价款调整可能产生的其他相关事宜,如违约金、索赔、担保等,也应在报告中予以明确。

七、生效条件本调整报告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任何未经双方确认的口头协议或非正式文书均不具备法律效力。

八、结语合同价款的调整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项常规而重要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甲乙双方的经济利益和合作关系。

因此,制定一个详尽、公正、合理的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报告对于保障双方权益、维护工程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合同价能否调整

工程合同价能否调整

工程合同价能否调整我们要明确的是,工程合同价款并非一成不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这些条件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材料价格波动: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材料价格波动的条款,当市场价格发生显著变化时,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2. 工程量变更: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需求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增减,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调整。

3. 法律法规变化:新的法律、法规的实施可能导致原合同价款的基础发生变化,此时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4. 工程质量标准变更:如果业主要求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导致成本增加,可以协商调整合同价款。

5. 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成本增加,可以根据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

假设某建筑工程合同规定,若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超过5%,则可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市场波动,钢材价格上涨了8%。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要求。

双方应根据合同中的调价公式或机制,计算出合理的调整金额,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价款的调整并非随意进行。

它必须基于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且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例如,材料价格上涨应有权威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作为依据;工程量的变更应有双方认可的变更单据等。

合同价款的调整还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即调整后的价款应当能够反映出实际的成本变化,既不能过高损害业主利益,也不能过低导致承包商亏损。

这就要求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可能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进行充分的考虑和预估,并在合同中设定合理的调整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合同价款的调整往往伴随着复杂的谈判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应当本着诚信合作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诸法院解决。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11. 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F F B F F B F F B F F B A P P 0n tn n 03t3302t2201t110 公式中:ΔP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0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

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

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n 321B ......B ;B ;B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tn t3t2t1F ......F ;F ;F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0n 300201F ......F ;F ;F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

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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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 行调整。
(2)权重的调整
双方协商
(3)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的,则对于计划进度日期后续施工的工程,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 较高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由于承包人原因的,则对于计划进度日期后续施工的工程,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 较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四、工程索赔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承担原则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
用于施工的材料等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
接受管理机构的监督。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费用
由其承担。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法等应报送发包人批准。 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
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专业工程依法进行招标后,以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参考)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等有合法依据 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1)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
确认,并详细说明变化情况。方案经双方确认后执行。
2)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不符,且该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 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三)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 1.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2.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
成新增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3.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工 程变更事件中关于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 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 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的有关规 定调整合同价款。
为索赔的依据。
4)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各种凭证。
3.费用索赔的计算
(1)内容
1)在计算停工损失中人工费时,通常采取人工单价乘以折算系数计算。
2)施工机具使用费。如果机械设备是承包人自有设备,一般按台班折旧费、人工
费与其他费之和计算;如果是承包人租赁的设备,一般按台班租金加上每台班分摊的施
合同价款调整的情形
一、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二、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三、物价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四、工程索赔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五、其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现场签证
一、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1.基准日的确定 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
是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对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为: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 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五)计日工 1.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2.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
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 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工程变更的有 关规定商定。 4.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与进度款同期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 的签证汇总表,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四)工程量偏差 1.工程量偏差是指合同应予计量工程量与清单出现量差。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1)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当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超过 15%时,调整原则为: 当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 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
分的应予调高。 ① 当 Q1>1.15Q0 时, 若 P0>P2×(1+15%),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 P1 按照 P2×(1+15%)调整 若 P0≤P2×(1+15%),P1=P2 ② 当 Q1<0.85Q0 时, 若 P0<P2×(1-L)×(1-15%),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P1 按照 P2×(1-L)×(1-15%)调整 若 P0≥P2×(1-L)×(1-15%),P1=P2 式中: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2——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 L——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当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超过 15%,且措施项目发生变化,
3)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 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 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①实行招标的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②不实行招标的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4)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
二、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的,且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
量变化不足 15%时,采用该项目的单价。直接采用适用的项目单价的前提是 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也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 时间。 2)没有适用、但有类似的,可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直接类似的 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也不因此增加关键 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仅就变更后的差异部分,参考类似的由双方协商。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主要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相对而言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1)人工单价的调整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相关部门或相关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
合同价款。 (2)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调整 1)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高)(等)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
止时间前的第 28 天作为基准日;对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 28 天作为基准日。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施工履行期间,法律等在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且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增减变化 的,依据法律等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但是如果有关价格(如人工、材料等) 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3.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 承包商的责任由承包商承担!
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Fra bibliotek2)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也
可以作为工程索赔的依据,但应当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为工程合同的适用法律。
3)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对于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是合同
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的;对于非强制性标准,必须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作
三、物价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物价波动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约定,如没有约定,
单价变化超过 5%的,超过部分进行调整。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主要适用于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
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
(1)价格调整公式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根据进度付款等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
的方式选择供应商。依法确定中标价格后,以此为依 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 (1)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按照前述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确
定专业工程价款。 (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
3)工程变更索赔。
4)合同终止的索赔。
5)不可预见的不利条件索赔。如地下水等
6)不可抗力事件的索赔。
7)其他索赔。如因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可索赔(工期+费用+利润)
可索赔(工期+费用)
只能索赔费用
可索赔(费用+利润)
2.索赔的依据和前提条件
(1)索赔的依据
3)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前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
法确定单价。
4)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
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
5)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
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工机械进出场费计算。
3)现场管理费。
现场管理费率的确定可以选用下面的方法:① 合同百分比法;② 行业平均水平法;③
原始估价法;④历史数据法。
4)总部(企业)管理费。 总部管理费的索赔主要指的是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期间所增加的承包人向公司总部
提交的管理费,包括总部职工工资、办公大楼折旧、办公用品、财务管理、通讯设施以及总 部领导人员赴工地检查指导工作等开支。 通常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①按总部管理费的比率计算: 总部管理费索赔金额=(人材机费索赔金额+现场管理费索赔金额)×总部管理费比率(%) ②按已获补偿的工程延期天数为基础计算。该公式是在承包人已经获得工程延期索赔的批准 后,进一步获得总部管理费索赔的计算方法。 i)计算被延期工程应当分摊的总部管理费: ii)计算被延期工程的日平均总部管理费: iii)计算索赔的总部管理费: 索赔的总部管理费=延期工程的日平均总部管理费×工程延期的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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