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试行)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生态环境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生态环境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甬环发〔2021〕60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生态环境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甬环发〔2021〕60号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市)分局、各区县(市)司法局,杭州湾新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浙江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浙环发〔2020〕1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印发《宁波市生态环境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制定实施《清单》的重要意义制定实施《清单》是推进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在生态环境领域的具体举措,有利于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清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及部、省相关文件为依据,将生态环境领域依法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具体化、标准化,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全市生态环境领域执法精细化水平,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升执法效能,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认真做好《清单》的组织实施本《清单》具体包括建设项目管理、水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排污许可管理、环境监测、环境信息公开和台账管理7个方面,共18个不予处罚事项(包括省清单10项)。
各地要遵照执行,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清单》内容,熟悉具体运用条件,严格把握执法标准。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1.04•【字号】青生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厅属各单位: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要求,结合我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已经2020年第8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年1月4日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青海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裁量。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
(二)合理原则。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情况、危害后果等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科学、必要、适当。
(三)过罚相当原则。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过错程度、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4.22•【字号】惠市环〔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惠市环〔2013〕50号惠城区、仲恺高新区环保分局,市局直属各单位: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减少执法随意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通过的《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县(区)环保局可根据当地社会经济、环境状况,参照执行。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4月22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一、适用规则(一)高位法优先适用规则环保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省级政府制定的环保规章的效力高于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特别法优先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三)新法优先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四)地方法规优先适用情形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依据环保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环保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
(五)部门规章优先适用情形环保部门规章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实施性规定,或者环保部门规章对于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而国务院授权的环保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环保部门规章。
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模板】

XX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总则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确立原则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对具体环境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三)综合分析的原则。
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1、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2、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危害的具体对象;3、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4、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5、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四)量罚一致的原则。
当针对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确定自由裁量权适当尺度标准,对处罚裁量标准有幅度范围的,运用插值法计算罚款金额,使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五)从严从重处罚适用原则。
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刑事犯罪等事项的,按上限或最高限实施处罚;当事人存有阻挠环保执法、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及多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形的,从严加重处罚。
有以下情形的,按违法程度上调一个档次最高限从严从重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额度。
1、阻挠环保执法或者拒不整改的;2、故意隐瞒编造事实推翻以前陈述的;3、包庇或者串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人的;4、当事人在12个月内实施了3次以上环境违法行为的;5、当事人的环保信用等级为红牌的;6、需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就投入生产的项目。
有以下情形的,一律按最高限实施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额度。
1、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2、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3、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4、环境违法行为后果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
第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适用本标准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全面调查取证,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标准采用二维叠加函数计算处罚金额。
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设定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裁量因子的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社会影响程度;(二)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办理本标准中列举的十四类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时,应当通过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办理其他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时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
确实无法收集到的裁量因子证据除外。
处罚金额按“百”取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后果的;(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四)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
具有从重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可以上浮5%以内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三)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500以上
35-50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50以内
50-55
50-100
55-65
100-200
65-75
200-500
75-90
500以上
90-100
§1.4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违法行为
违法情形
裁量标准(万元)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
未按照规定公开污染排放数据,或非主观故意导致未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
及时整改的
10-20
不及时整改的
20-30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3.03•【字号】豫环文〔2016〕69号•【施行日期】2016.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6〕6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推进环保系统依法行政,根据相关规定,我厅制订了《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现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省厅文件中与此不符的部分相应废止。
附件:1. 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2. 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6年3月3日附件1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证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和环保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环发〔2009〕2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在适用《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及之后出台的相关裁量标准时均应在裁量标准的基础上参照本规则,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全省各级环保部门、经委托的环境执法机构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服务相结合等原则;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同时考虑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06.28•【字号】赣环法规〔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规〔2022〕13号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省监测中心,厅属各单位:《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细化标准》与《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赣环法规〔2020〕12号)的有关要求同时适用。
二、各地在实施本《细化标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行政处罚的各项原则,切实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本《细化标准》做进一步细化、量化,并于制定或变更后15日内报省厅备案。
四、本《细化标准》自2022年7月29日起施行。
各地在实施本《细化标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6月28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十、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十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十四、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十六、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十九、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二十、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二十二、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相关名词解释1.简化管理和重点管理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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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饮食油烟类
按照综合考量因 (A)烟气黑度(林格 按每级(共5级)2万元计 素的每种情节增 多个项 算罚款 曼)超标 加或减少1万元 目超标 计算 的,以 最高倍 处超标当月废 (a)超标1 数增加1 气排污费2倍 倍以下 倍计 罚款 按照综合考量因 算;最 处超标当月废 素的每种情节增 高罚款 (B)其他大气污染物 (b)超标1气排污费3倍 加或减少超标当 额不超 超标 2倍 月废气排污费数 过10万 罚款 处超标当月废 额的0.5倍计算 元 (c)超标2 气排污费5倍 倍以上 罚款 (a)2≤浓 处1万元以下 度<3 罚款 (A)小型饮食业单位 (b)3≤浓 处1.5万元以 (1≤基准灶头< 度<4 下罚款 3) (c)浓度≥ 处2万元以下 4 罚款 未配套 (a)2≤浓 处2.5万元以 建设油 度<3 下罚款 按照综合考量因 烟净化 (B)中型饮食业单位 (b)3≤浓 处3万元以下 素的的每种情节 设施, (3≤基准灶头< 增加或减少0.5 油烟直 度<4 罚款 6) 排的, (c)浓度≥ 处3.5万元以 万元计算 顶格处 4 下罚款 罚。 (a)2≤浓 处4万元以下 度<3 (C)大型饮食业单位 (b)3≤浓 (基准灶头≥6) 度<4 (c)浓度≥ 4 罚款 处4.5万元以 下罚款 处5万元以下 罚款
备注
(B)pH值超标 (1)向城镇污水集中处 理设施排放废(污) 水的 1.是否属于重污染行 业;2.超标放的危 害后果;3.违法排放 处应缴纳排污 量;4.投诉、举报及 费数额2倍以 信访情况;5.社会影 上5倍以下罚 响程度;6.主观恶意 款 程度;7.近2年内超 标排放受处罚情况; 8.配合查处情况;9. 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2)直接向水环境排放 废(污)水的
10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第七十 四条
(B)pH值超标
(C)第二类其他污染 (b)超标1- 处应缴纳排污 2倍 费3倍罚款 物超标 (C)超标2 倍以上 处应缴纳排污 费5倍罚款
四、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类 序号 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法律责任条款 行政处罚种类 及幅度 综合考量因素 违法情节及裁量幅度 从重、 从重、从轻或减 轻裁量幅度 处计算出的超 总量污染物排 污费数额2倍 罚款 处计算出的超 总量污染物排 污费数额3倍 罚款 处计算出的超 总量污染物排 污费数额5倍 罚款 处应缴纳排污 按照综合考量因 (A)超总量 费数额1倍罚 素的每种情节增 1倍以下 加或减少排污费 款 数额的0.5倍计 处应缴纳排污 算 (B)超总量 费数额2倍罚 1-2倍 款 处应缴纳排污 (C)超总量 费数额3倍罚 2倍以上 款 处应缴纳排污 (A)超总量 费数额2倍罚 1倍以下 款 (2)直接向水环境排放废(污)水的 处应缴纳排污 (B)超总量 费数额3倍罚 1-2倍 款 处应缴纳排污 (C)超总量 费数额5倍罚 2倍以上 款 罚款额 不得低 于1万 元,高 于10万 元。 备注
1.环评审批类别;2. 建设项目类型(对环 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3)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的 的建设项目和污染较 重的建设项目,按对 应处罚幅度细化标准 (A)已委托开展竣工 的上限处罚);3.工 验收环境监测且结 程试生产持续时间; 果符合要求 4.环评、验收手续办 理进度;5.已造成的 环境影响;6.投诉、 (1)环境保护设施已 (B)已委托开展竣工 举报、信访情况;7. 建成 验收环境监测但结 主观恶意程度;8.近 果不符合要求 2年内违反“三同时 可以处5万元 以下的罚款 ”制度受处罚情况; (C)未委托开展竣工 9.配合查处情况; 验收环境监测 10.改正违法行为情 况 (2)环境保护设施正在建设但尚未建成
(B)环境保护设施正在建设但尚 处10万元罚款 未建成 (C)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的 处10万元罚款
(a)已委托开展竣工 不予处罚或处2万元以下 验收环境监测且结 罚款 果符合要求 (b)已委托开展竣工 (A)环境保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验收环境监测但结 护设施已 款 果不符合要求 (2)餐饮 建成 按照综合考量因 服务业等 (c)未委托开展竣工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 素的每种情节增 第三产业 加或减少0.5万 款 验收环境监测 类 元计算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 (d)经验收不合格 款 (B)环境保护设施正在建设但尚 处5万元罚款 未建成 (C)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的 处5万元罚款
附件:
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试行) 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试行)
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序号 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法律责任条款 行政处罚种类 及幅度 综合考量因素 违法情节及裁量幅度 从重、 从重、从轻或减 轻裁量幅度 备注
1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 批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擅自 开工建设
(C)第二类其他污染 (b)超标1- 处应缴纳排污 物超标 2倍 费3倍罚款 (C)超标2 倍以上 (A)第一类污染物超标 (a)5-6或 9-10 (b)小于5 或大于10 (a)超标1 倍以下 多个项 处应缴纳排污 按照综合考量因 目超标 素的每种情节增 费5倍罚款 的,以 加或减少应缴纳 处应缴纳排污 排污费数额的 最高倍 数增加1 费5倍罚款 0.5倍计算 倍计算 处应缴纳排污 费3倍罚款 处应缴纳排污 费5倍罚款 处应缴纳排污 费2倍罚款
(B)报告表类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 款
按照综合考量因 素的每种情节增 加或减少1万元 计算
(C)报告书类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罚款
(A)登记表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 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 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 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影响 评价法》第二 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影响 评价法》第三 十一条第二款 可以处五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2)未停止建设或者 (B)报告表类 主体工程已建成的 (C)报告书类
可以处10万元 以下的罚款
参照序号7的行政处罚细化标准限度相应增加1万元。
按照综合考量因 素的每种情节增 加或减少1万元 计算
三、超标排放污染物类 序号 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法律责任条款 行政处罚种类 及幅度 综合考量因素 违法情节及裁量幅度 从重、 从重、从轻或减 轻裁量幅度 备注
《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第十 三条
《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第四 十八条
处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 款
(1)工业废气类
9
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1.是否属于重污染行 业;2.超标排放的危 害后果;3.违法排放 量;4.投诉、举报及 信访情况;5.社会影 响程度;6.主观恶意 程度;7.近2年内超 标排放受处罚情况; 8.配合查处情况;9. 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四十 四条 《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第五 十六条 可以处5万元 以下罚款
8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 却已建成建设项目,同时该建 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 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 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管理条 例》第二十三 条
《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管理条 例》第二十八 条、全国人大 法工委文件 (法工委复 [2007]2号)
《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影响 评价法》第三 十一条第一款
3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自批准 之日起超过五年方 决定开工建设,未 报请重新审核,擅 自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影响 评价法》第二 十四条第三款
1.环评审批类别;2. 建设项目类型(对环 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可以处五万元 的建设项目和污染较 以上二十万元 重的建设项目,按对 (1)已停止建设的 以下的罚款 应处罚幅度细化标准 的上限处罚);3.工 程建设进度;4.环评 手续办理进度;5.已 造成的环境影响;6. 投诉、举报、信访情 况;7.主观恶意程 度;8.近2年内违反 环评制度受处罚情 况;9.配合查处情 况;10.改正违法行 为情况
(1)超总量1倍以下
11 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
《广州市大气 污染防治规定 》第八条第三 款
《广州市大气 污染防治规定 》第三十五条
处1万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2)超总量1-2倍
1.是否属于重污染行 (3)超总量2倍以上 业;2.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3.超总量排放 的数量和倍数;4.投 诉、举报及信访情 况;5.社会影响程 度;6.主观恶意程 度;7.近2年内超总 (1)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废 量排放受处罚情况; (污)水的 8.配合查处情况;9. 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第七十 四条 处应缴纳排污 费数额2倍以 上5倍以下罚 款
7
建设项目(已经环评批复同 意)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 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 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 入生产或使用
《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管理条 例》第二十三 条
《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管理条 例》第二十八 条
1.环评审批类别;2. 建设项目类型(对环 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的建设项目和污染较 可以处10万元 重的建设项目,按对 以下的罚款 应处罚幅度细化标准 的上限处罚);3.工 程建设进度;4.正式 投产持续时间;5.环 评、验收手续办理进 度;6.已造成的环境 影响;7.投诉、举报 、信访情况;8.主观 恶意程度;9.近2年 内违反“三同时”制 度受处罚情况;10. 配合查处情况;11. 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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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 《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 境保护管理条 投入试运行 例》第十八条
6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 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 设施竣工验收,经责令限期补 办手续而逾期未补办
《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 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管理条 例》第二十七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