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融资创业板IPO及再融资办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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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44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化创业板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和成长性要求,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后的规则;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前的规则。

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12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第一条为了引导、规范创业板发行人申报和保荐人推荐工作,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第三条保荐人应当顺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新发展理念,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推荐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一)能够依靠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企业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和生产力发展路径,促进科技成果高水平应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新动能发展壮大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二)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推动行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企业。

证监会关于发行监管部再融资审核工作流程及申请企业情况

证监会关于发行监管部再融资审核工作流程及申请企业情况

证监会关于发行监管部再融资审核工作流程及申请企业情况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22•【文号】•【施行日期】2015.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发行监管部再融资审核工作流程及申请企业情况按照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以服务投资者为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现对发行监管部再融资审核工作流程及申请企业情况予以公示。

其中:1、申请企业情况以表格形式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企业的名称、注册地、所属行业、股票代码、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备注等信息。

2、申请企业情况每周更新一次。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再融资审核工作流程.doc发行监管部再融资申请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截至2015年5月21日).xls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再融资审核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再融资行政许可主要包括公开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优先股、可转债、分离债、公司债、可交换债、证券公司债等。

按照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的要求,再融资申请的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反馈会、初审会、发审会、封卷、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对每一个发行人的审核决定均通过会议以集体讨论的方式提出意见,避免个人决断。

一、基本审核流程图二、再融资申请审核主要环节简介(一)受理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以下简称《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49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0号)和《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1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再融资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

证监会正式发布创业板IPO办法及再融资办法(附全文)

证监会正式发布创业板IPO办法及再融资办法(附全文)

证监会正式发布创业板IPO办法及再融资办法(附全文)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16日下午在例行通气会上表示,证监会今日将正式发布经修订及公开征求意见的创业板IPO办法,及创业板再融资办法。

经征求意见,监管部门将在后续配套规则当中,进一步细化创业板IPO招股书中对发行条件的信息披露;明确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及填补措施有关事项的规定。

今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创业板首发办法的修订工作和再融资办法的制定工作历时一年多时间,我会进行深入调研,广泛征求了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等有关部委以及地方政府、行业协会、自律组织、中介机构、投资者代表、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系统梳理创业板设立以来的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充分借鉴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的成功经验,经充分论证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2014 年3 月21 日至4 月22 日,我会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证监会网站对两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间,我会共收到86 份意见和建议(首发35 份,再融资51份)。

总体上看,社会各界对两办法持肯定态度,认为两办法突出了创业板市场定位,有助于满足更多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可操作性强。

同时,各界也对两办法提出了一些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一、创业板首发办法的有关情况本次发布实施的创业板首发办法共6 章、57 条,包括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等。

主要修订以下方面:一是适当放宽财务准入指标,取消持续增长要求;二是简化其他发行条件,强化信息披露约束;三是全面落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和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的要求。

另外,办法还废止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证监会公告【201018 号),拓展市场服务覆盖面,创业板申报企业不再限于九大行业。

社会各界对创业板首发办法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发行条件、中介职责及细化披露要求等方面。

创业板再融资政策分析

创业板再融资政策分析

创业板再融资政策分析继2014年5月14日公布《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2014年6月11日证监会配套公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预案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准则》”),上述准则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与主板相比,证监会本次公布的《暂行办法》及配套准则在多个方面存在差异,并势必将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产生显著影响,具体分析如下:一、概述(一)创业板再融资政策及相关配套准则的显著特点1.强调信息披露,着重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严格信披主体义务及责任;2.降低发行条件,要求最近两年盈利(非连续盈利)、最近两年按照章程进行现金分红(无硬性比例要求)、有条件允许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须高于45%、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最近十二个月须合法合规(最近十二月存在未履行公开承诺情形的不得参与认购)、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并与披露情况一致、在增发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时无关于净资产收益率的要求;3.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不超过五名且锁定期与发行价格挂钩体现差异化;非公开发行的募资用于收购兼并的,豁免关于最近两年盈利的要求;4.可转换公司债期限不设上限且无需提供担保;5.董事会须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6.年度股东大会可在限定额度及期限内授权董事会决定非公开发行股票;7.一定额度内(不超过5,000万元)的非公开发行审核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发行证券且发行人自行销售的,无需保荐;8.《募集说明书准则》增加首发以来或近三年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的披露要求;董事会须披露未来十二个月的股权融资计划;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董事会应按照规定作出有关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增加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化情况以及董监高持股变化情况及限售情况的披露要求;增加对分红政策相关事项的披露要求;增加对业务创新性、技术能力方面的披露要求;增加对上市以来新增同业竞争及影响独立性的关联交易及承诺履行情况的披露要求。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再融资新规简析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再融资新规简析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再融资新规简析2019年11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 年12月8日。

同日,中国证监会还发布了《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上交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配套业务规则。

一、主要内容对于主板/中小板上市企业而言,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了非公开发行机制,包括发行对象数量、发行价格折扣、锁定期、批文有效期等等,具体如下:1、发行对象由原先的不超过10名增加至不超过35 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2、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折扣率由9折改为8折。

3、企业拿到非公开发行的批文后有效期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股份锁定期由36个月缩短至18个月,其他认购对象股份锁定期由12个月缩短至6个月。

5、非公开发行不再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限制,减持时长大幅缩短。

对于创业板上市企业而言,征求意见稿主要降低了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的门槛,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和锁定机制等,具体如下:1、取消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条件;取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2年盈利的条件。

2、将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折改为8折;3、将锁定期由现在的36个月和12个月分别缩短至18个月和6个月,且不适用减持规则的相关限制;4、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数量增加至不超过35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创业融资如何进行创业融资创业融资六种方案

创业融资如何进行创业融资创业融资六种方案

创业融资如何进行创业融资创业融资六种方案创业融资是指创业者为了实现其创新理念、商业模式等目标而寻求资金支持的过程。

创业融资的方式多种多样,根据创业者的需求和资源状况,可以选择以下六种常见的方案:1.自筹资金:创业者可以利用个人储蓄、亲友关系等方式自筹资金,作为初始的启动资金。

这种方式相对简单快捷,但规模有限,一般适用于初创企业的创始阶段。

2.天使投资:天使投资者是对初创企业有较高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他们一般会在创业初期提供资金和经验支持。

创业者可以通过推荐、参加创业比赛等方式吸引天使投资者。

3.风险投资:风险投资是指专业的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于高风险、高潜力的企业。

创业者可以通过制作详细的商业计划书、参与投资者活动等途径吸引风险投资者。

4.债务融资:创业者可以借助企业信用或个人担保等方式向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这种方式相对安全,但财务风险较高,需要对还款能力进行充分评估。

5.创业板上市:创业板是为了支持创新创业企业而设立的股权融资平台。

创业者可以通过完成一系列的程序,如上市审核、披露信息等,进入创业板融资。

6.企业加速器/孵化器:企业加速器和孵化器是为初创企业提供资金、办公空间、导师指导等全方位支持的组织。

创业者可以通过申请入驻加速器或孵化器,获得资金和资源支持。

建议创业者在选择融资方案时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风险承受能力:不同的融资方案对风险的要求不同,创业者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来选择合适的方案。

2.资金需求量:不同的创业阶段对资金需求量不同,创业者应根据自身的需求量来选择能够满足资金需求的融资方案。

3.所需资源:不同的融资方案可能提供不同的资源支持,创业者应根据自身的需求来选择能够获得所需资源的方案。

4.成本和效益:创业者应综合考虑各种融资方案的成本和效益,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案。

总之,创业融资是创业者成功实现创业目标的重要环节。

创业者应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合适的融资方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融资计划和策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并在创业板上市是许多企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这一过程不仅为企业提供了广泛的融资渠道,也为投资者带来了新的投资机会。

然而,要成功实现这一目标,企业需要遵循一系列严格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管理办法。

一、创业板上市的基本要求企业要在创业板上市,首先需要满足一系列的基本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主体资格企业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财务状况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股本要求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4、股权清晰企业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5、规范运作企业需要依法规范运作,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二、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是创业板上市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企业需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企业向公众披露自身情况的重要文件,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财务会计信息、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的内容。

2、定期报告上市后,企业需要按照规定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向投资者展示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

3、临时报告对于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临时事件,企业应当及时发布临时报告,如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重大诉讼等。

三、审核与注册程序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与注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受理企业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文件,证券交易所对申请文件进行核对和受理。

创业板再融资规则

创业板再融资规则

创业板再融资规则包括定向增发和可转债发行。

其中,定向增发的主要内容包括:
董事会预案:上市公司董事会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须征得股东大会同意。

股东大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定向增发方案后,董事会或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通过后3个月内决定发行具体事宜。

发行条件: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发行对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35名。

可转债发行则包括以下条件:
可转债的发行规模、期限、利率等应符合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可转债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权利义务等要符合《可转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此外,创业板再融资规则还包括对募集资金投向、信息披露、监管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则旨在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创业板再融资规则可能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投资者在参与再融资活动时应关注相关法规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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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IPO及再融资办法发布
16日下午,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改革后的创业板的IPO及再融资办法开始实施。

6日下午,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改革后的创业板的IPO及再融资办法开始实施。

本次创业板首发办法的修订工作和再融资办法的制定,已经历时一年多时间。

2014年3月21日至4月22日,证监会公开就两个办法征求意见。

据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介绍,一个月间共收到86份意见和建议(首发35份,再融资51份)。

"总体上看,社会各界对两办法持肯定态度,认为两办法突出了创业板市场定位,有助于满足更多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可操作性强。

同时,各界也对两办法提出了一些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张晓军在下午的例行发布会上称。

IPO规则细化
与此前的创业板首发办法相比,本次发布实施的办法做了如下修订。

一是适当放宽财务准入指标,取消持续增长要求;二是简化其他发行条件,强化信息披露约束;三是全面落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和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的要求。

另外,办法还废止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证监会公告[2010]8号),拓展市场服务覆盖面,创业板申报企业不再限于九大行业。

"社会各界对创业板首发办法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发行条件、中介职责及细化披露要求等方面。

"张晓军称,证监会决定采纳吸收两条涉及发行和信息披露方面的意见。

他介绍称,发行条件方面,有的意见认为,对于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因素以及本次修订取消的发行条件,建议细化披露要求。

"我会采纳了上述意见,由于不涉及办法条文的修改,我们已在创业板首发招股说明书准则等相关配套规则中加以吸收采纳,并尽快推出。

"
在信息披露方面,有的意见认为,本次修订新增的披露“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但应进一步明确具体要求。

证监会采纳了上述意见,将在后续相关规则中加以吸收采纳。

再融资办法修改部分细节
与此前的创业板再融资办法相比,本次发布实施的再融资办法共6章、68条,包括总则、发行证券的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附则等。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设置简明统一的发行条件,强化对再融资的约束机制;二是推出“小额快速”定向增发机制,允许“不保荐不承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三是支持上市公司在特定范围自行销售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降低融资成本;四是加大董事会的自我约束功能,强化管理层再融资的责任意识。

张晓军透露,社会各界对创业板再融资办法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发行条件、非公开发行定价、明确相关表述等方面内容。

证监会最终决定对以下两个意见予以采纳。

一是关于非公开发行的定价方式,为进一步清楚表述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持股期限的要求,避免歧义,将第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

二是关于中介责任,有的认为,对于“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明确“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
的发行申请”的起算时间。

我们采纳该建议,修改了第五十五条,将起算时间规定为“自确认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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