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6760_2013版施工合同及合同管理新制度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随着现代化城市的不断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规范工程建设的重要法律文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在2013年基于我国实际情况和各项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和完善的。
本文将对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介绍和探讨。
首先,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签订合同环节,合同双方应当履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以维护合同的完整性和公平性。
另外,施工合同中还明确了合同的引用文件,即相关图纸、设计文件以及国家和行业标准等。
在合同的履行方面,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了合同工期、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具体要求,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从而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其次,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价格和支付方式方面做出了新的要求。
合同中规定了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既有从事先确定的总价款中进行划分,也有按工程量进行结算。
此外,合同还提出了支付方式的选择,可以采用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者工程进度款等方式,以满足双方的需求。
再次,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变更和索赔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工程合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原合同未预料到的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工程变更的情况,此时双方应当及时进行协商并签订变更合同。
如若发生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此外,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对索赔的程序和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新增了对施工中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方面的要求。
合同明确规定了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和能源的影响,并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和处罚措施。
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也有助于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
总之,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它通过明确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规定,保障了合同双方的权益,促进了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变化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变化发布日期:2013-11-05 08:50:56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于7月1日起开始执行。
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同时废止。
与1999版施工合同相比,2013版施工合同主要有以下5个特点:一、在通用条款中增加了8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双向担保制度。
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第2.5款规定了发包人的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第3.7款则规定了承包人的履约担保。
这两个条款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各自以其合同义务向对方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以保证实现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的目的。
既符合国家对投资人合理审慎投资的要求,也符合施工合同承包人提供履约保障的惯例做法,同时还能促进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保证工期和质量等综合目标的完成。
(二)、合理调价制度。
为解决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合同履行的风险问题,2013版施工合同中引入了适度风险适度调价的制度,通用条款第11.1款规定,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有利于解决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纠纷。
(三)、缺陷责任期制度。
为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合同当事人约定“保修期满返还保修金”的争议,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5条引入了缺陷责任与保修制度,明确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进一步有效解决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和工程质量保修之间的冲突。
(四)、工程系列保险制度。
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8条除对工程保险作出规定外,还根据全国人大对《建筑法》的修改意见,对工伤保险作了规定,同时还增加了其他保险的条款。
工程系列保险制度不仅完善了我国工程保险制度,还对今后可能会推行的工程保修保险等制度预留了执行的空间,这与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已基本接轨。
2013版施工合同解读及执行合同管理新制度十二个操作问题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CITY DEVELOPMENT LAW FIRM
3、关于专用合同条款 【解读】
专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的补充和完善
➢ 1999版合同要素:11个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 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及调整、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 与结算、 违约索赔和争议、其他
➢ 2013版合同要素: 20个
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 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 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背景
2021/3/11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CITY DEVELOPMENT LAW FIRM
今年7月1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 范文本)》。
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 本)》,已经严重不适应市场的需要和国家法 律、法规的变化,尤其是《关于审理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 称司法解释,见附件一)施行以来,司法解释 所确定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的原 则,与原施工合同的不适应市场需求以及施工 企业合同管理落后的矛盾更加突出。
体现对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如双向担保、合理调价、 不利物质条件等
体现对争议解决的及时性,避免合同履行陷入僵局
6.实现与现行法律和其他文本的衔接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7)_OK

202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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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对发承包人施工实践的引导
体现指引和自由竞争双重目标,如在通用合同条款中配置专用合同条款
的指向,以充分尊重自由约定
体现对常见违法行为的约束,如增加承诺性条款和项目管理具体措施,
防范阴阳合同、违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有序健康 发展
2、在“其他合同文件”中,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项目的情况约定其
他有关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 其他投标文件等。
问题:最大的争论即,施工组织设计等其他投标文件是否构成合同 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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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价格形式
【条文】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法律特征:应当符合承揽法律关系,定作人提供资金并提出定作要求,定 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承揽人完成加工制作,一般限于手艺、工艺等技术 要求,通常不承担加工承揽材料等的市场风险
202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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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立法价值取向
第一,强调多重法律价值,且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顺位在先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与项目管理模式的适应问题 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直接发包、暂估价发包等
3、与市场发展的适应问题 资源现状、生产要素的组织现状、市场交易现状等
4、与交易习惯的适应问题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投标报价习惯、分包习惯、 支付习惯、结算习惯、争议解决习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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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版施工合同的形成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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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条文】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 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2013版的工程施工合同

2013版的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编号]合同日期:[日期]签订地点:[地点]甲方(发包方):[甲方全称]地址:[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代表姓名]乙方(承包方):[乙方全称]地址:[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代表姓名]鉴于甲方需要[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施工,乙方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和能力,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工程项目名称]2. 工程地点:[具体地点]3. 工程内容:[详细描述工程内容]4. 工程规模:[规模描述]5.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批准文号]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承包以下工程内容:[详细描述乙方承包的工程内容]第三条合同工期1. 开工日期:[开工日期]2. 竣工日期:[竣工日期]3.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总天数]第四条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描述质量标准,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第五条合同价款1.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金额](¥[金额]元)。
2. 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使用费- 管理费- 利润及税金等第六条付款方式1. 预付款:合同签订后[天数]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作为预付款。
2. 进度付款:根据工程进度,甲方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进度款: - [进度节点]完成后,支付[金额或百分比]- ...3. 最终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在[天数]内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第七条工程变更1. 任何工程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2. 工程变更导致的合同价款调整,按照双方签订的变更协议执行。
第八条竣工验收1.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2. 甲方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天数]内组织验收。
第九条质量保证及保修1. 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2. 工程保修期为[月数]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013版施工合同

2013版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本合同由甲方(下称“业主”)与乙方(下称“承包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为了明确工程项目的内容、质量要求、合同价款等事项,双方依法、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达成如下合同:一、合同基本信息1. 业主: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2. 承包商: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二、工程范围和质量要求1. 工程名称:2. 工程地点:3. 工程规模:4. 工程内容:5. 工期:6. 质量要求: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
三、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1. 合同价款:2. 支付方式:按照工程进度进行阶段性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和金额双方协商确定。
四、变更和索赔1. 变更:任何一方需对工程进行变更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以变更合同形式进行。
2. 索赔:如发生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索赔事件,应在发生后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五、违约责任1. 业主违约责任:(1)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按逾期天数计算应支付违约金;(2)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应支付违约金及给予承包商相应赔偿。
2. 承包商违约责任:(1)未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的,按逾期天数计算应支付违约金;(2)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应承担修复或重做的责任,并支付相应赔偿。
六、保证金和履约保险1. 保证金:双方同意,承包商向业主支付(具体金额),作为保证其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金。
2. 履约保险:承包商应向具备相应资质的保险公司购买施工期和质量保险。
七、争议解决本合同因履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八、其他事项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则1. 合同附件:(1)工程图纸;(2)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3)支付计划;(4)变更通知书;(5)索赔申请书;(6)相关证明材料。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合同概述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设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编制并发布的标准化合同文本。
其目的是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的法律关系,确保工程顺利实施,保障各方权益。
二、合同主体合同的主要主体包括发包方与承包方。
发包方通常为业主或项目投资者,承包方则为承担具体施工任务的单位或个人。
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对各自的资质、信誉及工程能力进行充分了解。
三、合同内容1.工程概况合同中应明确工程的名称、地点、规模及技术标准等基本信息。
这部分是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为工程实施提供基础。
2.合同价格价格条款应包括工程总造价、付款方式及具体付款节点。
根据项目的特殊性,可能还需约定价格调整的条件。
3.工期约定应详细约定工程开工及竣工的具体时间,工期延误的责任划分以及相应的赔偿措施。
4.质量标准工程的质量要求需参照国家及行业标准,明确责任方及违约责任。
如果因质量问题导致的经济损失,应有相关赔偿条款。
5.变更条款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设计变更、施工方案调整等情况,因此合同须约定变更的流程及相关费用处理。
6.违约责任规定双方在违约情况下的责任,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保障合同的有效性。
四、合同的签署与生效合同应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除非对合同中约定的生效条件另有说明。
五、合同管理与争议解决为用好合同,建议发包方与承包方定期召开协调会,检讨施工进度和质量,及时处理各类问题。
同时,在合同中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如:仲裁或诉讼,并指定具体的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
六、结束语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工程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
参与各方应认真对待合同的一切条款,以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实现互利共赢的目的。
对于合同条款如有疑问,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便在法律框架内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2013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2013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让工程合作更有保障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建筑行业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双方的合作关系起到了关键作用。
2013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建筑工程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为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一、2013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背景及特点2013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布是基于对过去版本的总结和反思的基础上,对合同内容进行充实和完善的结果。
在这个版本中,对于施工合同中的责任、约束、争议解决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先,该合同版本明确了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对于施工方的责任和义务,合同要求其按照约定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保证。
合同同时也明确了业主方的权益,要求其向施工方及时支付工程款,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其次,在合同中对工程变更和索赔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合同明确了变更条款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同时对于索赔的申请和处理也提供了相应的规定。
这样一来,可以避免纠纷的发生,并为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提供了保障。
最后,合同还对争议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合同规定了争议解决的途径,强调了合同签订双方应当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并通过协商解决问题的方式来促进双方的合作。
二、2013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践应用2013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出台,为建筑行业提供了标准化和规范化的合同文件,大大降低了工程合作中的不确定因素,提高了工程的顺利进行的可能性。
首先,在施工过程中,该合同规定了明确的工程要求和质量标准,有助于施工方进行科学、规范的施工,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的达标。
同时,也使得业主方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合同的内容,对施工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次,在工程变更和索赔等问题上,该合同明确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和申请条件,为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这能够减少纠纷的发生,并且让双方能够更加高效地解决问题,为工程的进展提供了保障。
最后,在争议解决方面,2013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提倡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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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应对新版合同加强施工合同管理执行2013版施工合同及合同管理新制度的十二个操作问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市第十、十一届政协常委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树英今年7月1日,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将正式施行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下称2013版施工合同)。
由于己在国内建筑市场使用14年的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版施工合同),已经严重不适应市场的需要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1日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见附件一)施行以来,司法解释所确定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的原则,与原施工合同的不适应市场需求以及施工企业合同管理落后的矛盾更加突出。
从2009年开始,经过先后4年多的努力,由住建部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组建的新版施工合同修订课题组,已完成2013版施工合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网上征集修改意见、反复修改完成送审稿、报批稿以及专家论证工作,2013版施工合同已顺利通过住建部领导最后的审批工作。
当前,整个中国建设领域和建筑行业以及承、发包双方等各方市场主体认真学习2013版施工合同,为2013版施工合同的全面施行做好准备,已经成为全行业一项重要的学习、培训任务,尤其是企业的合同管理适应2013版施工合同所设定的一系列新的合同管理制度,全面提升合同管理水平,切实做好应对准备,更是成为了所有承发包企业合同管理的当务之急。
一、2013版施工合同的法律地位及其文本设定八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
我国原先一直实施不分投资主体和工程建设项目区别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单一管理体制,从国内第一版共41条的1991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到第二版共47条的1999版示范文本,都适用于任何投资主体的任何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
2008年起,国家经济改革和项目投资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化,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单一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一)应高度重视我国2008年来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双轨制。
自2008年以来,我国逐渐建立、完善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是否属于政府和国有资金为主的投资主体,以及是否属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客体进行区分,建立起建设工程合同由不同部门归口管理的双轨制。
双轨制的涵义有二:按国务院的“三定”方针,凡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归口国家发改委牵头管理,非政府投资的房建项目归口住建部牵头管理,据此,国家已建立建设工程项目和工程合同的双轨制管理。
目前,接轨国际惯例,我国按施工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的不同承包模式,主管部门已按“两两对应”方式颁发四个示范文本。
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先后己施行两个市场投资的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也先后施行两个政府投资的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
1.早在1999年12月,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共同施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共47条177款,一直沿用至今,现已为2013版施工合同取代。
2.2011年11月,住建部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共同颁布房建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2011版示范文本)》,该文本共20条108款。
3.2007年11月,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共同颁发用于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即56号文件,《标准招标文件》中的施工总承包《通用合同条款》,共24条131款。
4.2012年1月,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共同颁发用于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共24条139款。
2013版施工合同的颁布施行,使上述“双轨制”下的4个示范合同文本,都成为在法律体系健全前提下新的示范文本。
以上4个工程合同文本的不同管理体制,反映了国家领导层一种新的管理理念和指导思想:该政府管的事一定要抓紧管好,凡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为主的项目建设,政府主管部门要严加管理;不该政府管的坚决放开,凡市场投资的项目建设交由市场调控。
据此,新版示范文本的签订和履行的管理,主要应由当事人根据市场规律和法律规定自主加强管理,这是一个我国经济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在建设领域的重要变化,使用2013版施工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务必在这样的认识前提下建立自己的符合市场规律和市场需求的合同管理体制和机制。
(二)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地位以及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作用。
国家主管部门的上述管理理念和指导思想,可以从颁布上述4个工程合同文本时的不同表述和处理方式得到显明的反映。
2007年11月,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在颁布56号文件时,突出强调了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严格管理,强调通用条款属于强制使用的文本,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通用条款不得擅自修改。
该通知第5条规定:“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
第六条规定:“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做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第13条规定:“因出现新情况,需要对《标准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做出解释或调整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出解释或调整。
该解释和调整与《标准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可见,九部委颁布用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通用合同条款》,属于当事人必须执行的行政强制性的管理规范。
而这次住建部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在颁布2013版施工合同时,在新版示范文本的《说明》第二部分“《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中明确:“《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既然2013版施工合同不作为强制性使用文本,那么当事人是不是可用可不用?它的法律地位是什么呢?对于这个根本性的问题,我们可以确定地说,新版施工合同的法律地位是我国以市场方式从事工程承包行业的交易习惯。
对于2013版施工合同的法律地位,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认识。
其一,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时,行业交易习惯可以作为判案的根据。
所谓行业交易习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见附件二)第7条规定:“交易习惯是指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或者指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很显然,按我国《合同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交易习惯是确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以及当事人未能达成补充协议时的合同真实意思表示的认定依据。
其二,1999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的有关规定因其行业交易习惯性质,成为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处理相关争议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过程中,经反复研究,对于处理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采纳1999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相关规定作为依据。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认定、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对影响工期的处理等疑难复杂的问题,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无相应的规定,司法解释分别采用1999版示范文本的相关规定作为处理的依据。
例如,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认定问题,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司法解释依据的是1999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2条“竣工验收”的规定。
该条第1款规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第2款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第3款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第4款规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第5款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又如,针对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对工期影响的处理,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司法解释依据的是1999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8条“重新检验”的规定,该条规定:“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具有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法理基础。
上述两条司法解释规定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最高院是在认真研究、确认1999版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属于行业交易习惯,然后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才做出了司法实践迫切需要的上述两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