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中小学及幼儿园安全管理基础王海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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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事件案例法律分析(3篇)

教育事件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所小学,因一名学生在校园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引发了家长、学校、教育局等多方关注。

经调查,该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学生在课间玩耍时,另一名学生从高处坠落,导致受伤。

家长认为学校存在管理不善、安全设施不到位等问题,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则认为,事故发生是由于学生个人行为所致,学校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分析1. 事故原因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安全管理、安全教育等方面是否存在疏漏,是判断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

2. 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1)安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是否存在不足?首先,学校应确保校园设施安全。

从案例描述来看,学校在事故发生前并未发现高处坠落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除。

其次,学校应加强校园巡逻,防止学生发生意外。

再次,学校应制定应急预案,以便在发生意外时能够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2)安全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本案中,学校是否对学生进行了充分的安全教育?首先,学校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课程,让学生了解安全知识。

其次,学校应通过校园广播、宣传栏等形式,提醒学生注意安全。

再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3. 事故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结合本案,以下分析事故责任划分:(1)学校责任首先,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案例中的教育法律关系(3篇)

案例中的教育法律关系(3篇)

第1篇在教育领域,法律关系是规范教育行为、维护教育秩序、保障教育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工具。

以下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其中涉及的教育法律关系。

一、案例背景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明,因家庭原因,长期旷课。

学校发现后,多次与小明家长沟通,要求家长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

但家长以工作忙为由,未采取有效措施。

在学期末,小明因旷课过多,学校决定给予其留级处理。

家长不服,认为学校做法不合理,遂向当地教育局投诉。

二、案例中涉及的教育法律关系1.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1)教育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实施素质教育。

在本案例中,学校有义务对小明进行教育,而小明有接受学校教育的权利。

(2)教育管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管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在本案例中,学校对小明进行留级处理,是为了加强对其的管理,保障其健康成长。

2. 学校与家长之间的法律关系(1)教育合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家庭、社会应当共同参与学生的教育。

在本案例中,学校与家长之间应建立良好的教育合作关系,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

(2)法律责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家长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

在本案例中,家长未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小明旷课,学校有权要求家长配合教育。

3. 学生与家长之间的法律关系(1)教育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在本案例中,小明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家长有义务保障其接受教育。

(2)法律责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旷课、辍学等情形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安全事故与防范

安全事故与防范

六、倒பைடு நூலகம்伤害事故与防范应急措施
(一)案例
1:福建黑板报倒塌 砸死5名学生,校长被停职
2010年 3月11日上午11点41分,福州市马尾区琅 岐金砂小学户外黑板报墙体倒塌,正在出黑板报的5 名五年级女生被突然倒塌的墙体砸死。该校校长被停 职调查,工程负责人也被警方控制。
2、山东旗杆倒塌砸伤学生学校负赔偿责任
(二)防范与应急
1、定期邀请法制副校长到校作法制教育报告, 每学期至少一次。 2、定期收缴管制刀具,每学期一次。 3、教育门卫切实履行好职责,严格检查登记制 度,把好学校安全第一关。 4、选择一个暴力伤害典型案例,条分缕析,讲 清危害,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
5、一旦发生暴力事件,要千方百计救人。
3、北京15名幼儿遭刀砍,园长用人不当被撤职
2004年8月5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15名儿童和3 名老师被砍伤,一名儿童死亡。犯罪嫌疑人徐和平是幼儿 园的看门人,临时工,患有精神分裂症。园长被撤职。
4、2010年七起外来暴力伤害案件
3月23日,福建南平郑民生42,校门口杀害8名小学生。 4月12日,广西合浦杨家钦40,持刀行凶使小学生及村民2死 5伤。 4月28日,广东雷州陈康柄31,校园内砍伤师生16人。 4月29日,江苏泰兴徐玉元46,持刀行凶伤病员32人,重伤5 名儿童。 4月30日,山东潍坊王永来45,打伤5名学生后自焚。 5月12日,陕西南郑吴焕明48,幼儿园发生凶杀案 9名师生 死亡。 8月4日,山东淄博某机关幼儿园又发生血案。
5、配足配齐灭火器材和应急灯、逃生标志。
6、每校每年至少搞1次消防逃生演练,建议放在 “全国消防日”(11月9日)或前后。
四、中毒伤害事故与防范应急措施
(一)案例

典型的教育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典型的教育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14岁,某市XX中学八年级学生。

2018年10月26日,李某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因操场上的器材摆放不当,导致其在运动过程中受伤。

经医院诊断,李某左腿骨折,需手术治疗。

李某及其家属认为,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学校管理不善、安全意识不强所致,遂向学校提出赔偿要求。

学校则认为,事故是由于李某自身运动不当导致的,拒绝赔偿。

李某及其家属遂将学校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1.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否为学校管理不善?2. 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3. 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件分析1.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据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操场上的器材摆放不当。

学校在器材摆放时,未充分考虑学生的安全需求,导致学生在运动过程中发生意外。

因此,事故的发生与学校管理不善有直接关系。

2. 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和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本案中,学校在器材摆放上存在明显疏忽,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此外,学校未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导致学生在运动过程中缺乏安全意识,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3. 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的伤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器材摆放、安全教育等方面存在明显疏忽,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李某受伤。

因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善、安全教育不到位等问题,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对李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学校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学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的重要性本案中,学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导致学生在运动过程中发生意外。

幼儿园安全管理培训与案例分享

幼儿园安全管理培训与案例分享

幼儿园安全管理培训与案例分享幼儿园是孩子们成长的摇篮,是孩子们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

因此,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至关重要。

为了提高幼儿园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孩子们的生命安全,我们开展了一次幼儿园安全管理培训,并分享了一些典型案例。

一、培训内容1.安全意识培养安全意识是安全管理的基础,我们需要培养全体教职工的安全意识,让他们时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通过培训,教职工们深刻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时刻保持警惕。

2.安全知识学习培训中,我们讲解了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相关知识,包括火灾、地震、溺水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以及如何正确处理幼儿伤害事故等。

3.安全技能提升为了提高教职工的安全技能,我们进行了消防器材使用、急救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通过实践操作,教职工们掌握了这些技能,为应对突发事件奠定了基础。

4.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我们介绍了如何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检查等。

通过体系建设,幼儿园的安全工作得到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二、典型案例分享1.火灾应急预案演练某幼儿园曾发生过一起火灾,幸运的是,园方提前进行了火灾应急预案演练,全体教职工熟悉了火灾逃生路线和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在火灾发生时,孩子们迅速撤离,无一人受伤。

2.地震应急预案演练某地发生地震,一所幼儿园因提前进行了地震应急预案演练,全体教职工迅速组织孩子们按照逃生路线撤离到安全地带,成功避免了地震带来的伤害。

3.溺水事故预防与处理某幼儿园附近有一个游泳池,为了让孩子们远离溺水风险,园方加强了安全教育,并配备了救生员。

有一天,一名孩子在游泳池边不慎滑入水中,幸好救生员及时发现,将孩子救起,避免了一起溺水事故。

4.幼儿伤害事故处理某幼儿园发生了一起幼儿伤害事故,一名孩子在玩耍时受伤。

园方立即启动了伤害事故处理预案,及时将孩子送往医院,并与家长进行了沟通。

通过积极治疗和心理疏导,孩子很快康复,家长也对园方的处理表示满意。

通过这次培训和案例分享,我们希望大家能够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提升安全技能,共同为孩子们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成长环境。

幼儿园侵犯幼儿生命安全权和生活保障权的案例分析

幼儿园侵犯幼儿生命安全权和生活保障权的案例分析

幼儿园侵犯幼儿生命安全权和生活保障权的案例分析幼儿园侵犯幼儿生命安全权和生活保障权的案例分析引言幼儿园是孩子们最早接触教育的地方,更是他们成长的重要环境之一。

然而,近年来,一些幼儿园发生了侵犯幼儿生命安全权和生活保障权的案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担忧。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这些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旨在引起社会对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重视,并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思路和建议。

一、案例概述1.1 案例一:食品安全问题在某幼儿园,孩子们食用了过期食品,导致多人食物中毒的事件发生。

此案例暴露了幼儿园管理层对食品安全管理的漠视和监督的不到位。

1.2 案例二:保教人员暴力行为在另一所幼儿园,保教人员被拍到使用体罚手段对待幼儿的视频曝光。

这一事件揭示了幼儿园的教育方式存在问题,侵犯了幼儿的生命安全权和人权。

二、案例分析2.1 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问题是影响幼儿园的关键因素之一。

在上述案例中,幼儿园管理层未能充分意识到食品安全对幼儿健康的重要性。

主要原因是缺乏对食品供应商的监督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幼儿园管理层应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确保食品质量符合标准,并加强对保教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食品安全的认识。

2.2 保教人员暴力行为幼儿园的保教人员是孩子们的重要照顾者和教育者,他们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幼儿的身心健康。

然而,部分保教人员存在暴力行为,侵犯幼儿生命安全权的行为引发了社会关注。

这些行为通常源于保教人员对自己教育方法的无知和不适当的教育观念。

为了改善这一问题,幼儿园应加强保教人员的选拔和培训,确保他们具备专业素养和正确的教育观念。

三、解决方案和建议3.1 政府监管和幼教行业自律政府应当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管力度,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幼儿园依法经营。

幼教行业协会应加强自律,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3.2 家长参与和监督家长是幼儿园教育的重要参与者,他们应积极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监督教师的行为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校园责任安全事故证明

校园责任安全事故证明第一篇:校园责任安全事故证明证明福安市第五中学在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未发生校园责任安全事故。

特此证明。

下白石镇安全办2013年12月31日第二篇:校园安全事故校园安全事故案例案例2002年6月20日下午,某中学初三(2)班学生马某上自修课时吸烟,并且大声喧哗。

班长陆某指出其错误,并要求马某立刻改正。

马某不服,当即用粉笔扔陆某。

陆某找来班主任处理此事,班主任严厉批评并教育马某,随后罚马某做掌上压100次。

马某愤怒至极,大肆侮辱和恐吓班主任,随后跑离学校,并找来社会上的人在校门口乘放学之时,将陆某殴打致伤,并且就此自动退学。

【分析】马某的行为是错误的。

第一,上课吸烟、大声喧哗是违反学校课堂纪律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

第二,向陆某扔粉笔,找人殴打其致伤,属于不服从管理和侵犯了他人人身安全权利的行为。

第三,大肆侮辱、恐吓班主任,是不服从教育,并侵犯了他人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权利的行为。

第四,自动退学行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

陆某指出马某的错误并要求其改正,在其处理不了时,找班主任协助处理是履行班长职责和协助班主任工作,是正当的。

班主任向马某提出严厉批评和教育是履行教育工作者的职责和义务,是正当的。

但罚其做掌上压100次,属于变相体罚学生,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

由此可见,体罚常常引起严重后果。

案例2002年10月,某市第一小学三年级(1)班的学生,在一次早读课时吵闹不休,老师一怒之下,罚全班同学用胶纸贴住嘴巴。

此事引起了学生家长的强烈不满,部分被罚学生的家长纷纷到教育局投诉。

小孩子上课吵闹是不应该,但也不是什么滔天大罪,老师这样做,不仅使学生肉体上受到伤害,心灵上也从此蒙上一层阴影。

2002年11月,某镇中心小学六年级(2)班进行一次数学单元测试后,有五位同学成绩不及格,其数学老师王某罚这五位学生站到教室外的走廊上,并把试卷挂在胸口,让全校师生观看,结果造成这五位同学中有两位不肯去上学,一位学生要求转学。

幼儿园安全责任督学案例集合5篇

幼儿园安全责任督学案例集合5篇幼儿园,原称勘儿园,是几百年前从普鲁士引进的体制。

旧称蒙养园、幼稚园,为一种学前教育机构,用于对幼儿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通常接纳三至六周岁的幼儿。

以下是作者整理的幼儿园安全责任督学案例集合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幼儿园安全责任督学案例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扎实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有效衔接,根据《万荣县教育局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实施方案》,十二月份督导室组织开展全县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督导检查,重点督导幼儿园围绕身心准备、生活准备、社会准备、学习准备等方面,小学围绕身心适应、生活适应、社会适应、学习适应等方面,在方案制定、课程设置、教学方式改进、教研模式改革、教学评价改变、教学环境改善、社会舆论引导等方面所做的具体工作。

十二月中旬,我和张炎奎、吴晓丽两位责任督学对光华乡十三所幼儿园及小学进行了督导检查。

光华乡除了乡镇中心园,其余幼儿园大部分以前都是私立园,经过普惠制以后才成为公立园,还有两所幼儿园是小学附属幼儿园,这些幼儿园大都规模小,幼儿人数少,保教水平整体不高,未能科学合理安排幼儿一日活动,五大领域课程辐射不到位,每天户外活动时间不达标,部分幼儿园班级区角设置较少,活动器材投放不足,没有设立“社会交往区”,更谈不上督导检查要求的投放材料具有适宜性、教育性、可操作性。

虽然大部分幼儿园设有“值日生栏”,但值日生栏设计不合理,起不到值日生栏的作用。

【篇2】幼儿园安全责任督学案例根据县教育局的部署和安排,本人担任了__初级中学和__初级中学的责任督学,这是两所地处乡镇中心的农村中学,社会关注度较高,本着“做一个称职的督导人”的原则,我有针对性地进行了督导。

一、督导背景__初级中学有394名学生,其中留守儿童77人。

他们或与爷爷奶奶生活,或寄宿在亲戚家,甚至有姊妹独自在家的,虽然在校期间老师们是备加关心爱护,可不在学校的时段仍然存在管理的空白。

教育法律责任四要件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法律责任是指在教育活动中,因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四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基本要素。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教育法律责任四要件的适用。

二、案例背景某小学五年级学生李某,因与同学王某发生争执,在课间休息时间,李某用铅笔将王某眼睛划伤,造成王某左眼视力下降。

事后,学校未及时处理此事,也未向家长及有关部门报告。

王某家长得知情况后,要求学校赔偿损失,但学校以各种理由推脱。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在本案中,李某用铅笔划伤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李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

2. 损害事实王某的左眼视力下降,造成了实际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他人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某的损害事实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基础。

3. 因果关系李某用铅笔划伤王某的行为与王某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李某的行为直接导致了王某的损害,二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关键。

4. 主观过错李某的行为是出于故意,他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王某造成伤害,但仍故意为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的主观过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核心。

四、法律适用根据教育法律责任四要件,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了教育法律责任。

学校作为李某的教育机构,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李某的违法行为,未能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学校应承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李某的违法行为,未能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安全事故典型案例(2)


预防与对策
小学生活泼好动,有时控制不住自己,作为 教师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应当进行说服教 育严禁体罚。小学生处于身体发育期,对于 成年人的推搡很容易受伤,教师应当有保护 儿童身体健康的意识。
学校领导要加强对教师的法治观念教育。增 强教师的法治意识,依法执教。
整理课件
二、学生之间的伤害
江西某小学,学生小文到操场活动。当时六年 级正在练习接力赛跑,尽管已经下课,练习却 还在进行中。由于操场狭小,学生又多,小文 被其中一个跑步的同学撞倒。送医院她被诊断 为“脑内膜出血”,住院半个月。
整理课件
致害学生应承担主要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学生 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 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 三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整理课件
学校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要认定学校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应当看学 校在管理方面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学校有无 过错主要应从以下两点来分析:
整理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 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 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规定,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 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 关规定处罚。
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 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整理课件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 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 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 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 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 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 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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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梯而引发的人身伤亡事故。对此,学校也应加强安全教育,并采取
相应的保护措施。 (6)学校创收活动
四、学校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
(7)学生特殊体质或疾病 • 有些事故由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引起,对此学校一般不承担责任。 • 为防止这类事故的发生,应建立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新生一入校,首 先要有体检证明,为学生建立卫生档案卡,特别注明其体质特征,如
池工程建设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在没有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没 有严格审核工程队的施工资质,没有在规划、住建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的前提下,将工程发包给施工队,致使学校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
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 成玩忽职守罪。
四、学校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
• 两被告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免于刑事处罚
的情况下组织活动,属正常教育行为,故对该生之死不承担法律责任
。同样的情况还有先天性心脏病等。
四、学校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
(8)不可抗力因素
• 所谓不可抗力,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解释,是指不能预见、不 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引起伤害的,根据《民法 通则》规定,不承担责任。如地震、风暴等自然灾害引起的伤害。
故。
三、学校伤害事故的类型
课内伤害事故 校内伤害事故 从范围上 课外伤害事故
校外伤害事故
三、学校伤害事故的类型
学校设备不齐全、 建筑物倒塌、火灾 等原因造成 教职员在教育教学 活动中由于故意或 过失所造成 学生之间在课间休 息时间戏嬉、斗殴 所造成
与学校设施设备 有关的伤害事故 从类别分 与教职员有关 的学校事故 与学生自身有关 的学校伤害事故
有的法律,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教育法)、《义务教育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师法》等,都从来没
有认定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也从来没有说学校对学生所负的是监护责任
5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 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
对楼梯段。
第一章 学校伤害事故概述
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教育部令第 12 号 《学生伤害事故 处理办法》 学校伤害事故即是指在学校实施
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
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 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 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
• ⑤事故虽然发生在校内,但纯系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引起,并在此事故
中学校能证明没有任何过失
学校无责任事故的引发原因一般包括:
• ⑥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肇事原因纯系学校以外的其他因素,并 且学校组织措施得力,有关人员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
• ⑦事故虽发生校内,但纯系校外人员私自闯入学校寻衅滋事,扰乱正
第一章 学校伤害事故概述
⑵学校间接责任事故,指事故的直接原因不在学校,而在当事学生之间, 或在学生本人,或其他一些非学校的因素(如校外春游活动、学生逃课去 上网受伤害等)。但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学校由于有某些过错或者措施不
力,客观上为事故的发生或伤害程度的加重提供了条件。
这类事故,主要应该由肇事方或肇事方的法定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学校
常教学秩序,引起的学校伤害事故;
• ⑧完全属于学校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其他事故。
四、学校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
• (1)制度不严,管理不善
案例
• 学校本应该有严格的门卫制度,禁止无关的汽车进入,可是某县 城中学课间休息时,门卫因情面难却,私自将县委书记儿子驾驶 的汽车放入调头,结果将一学生腿骨撞断,休学半年。 • 除门卫制度外,学校还应建立教师值勤制度
资金有问题如何做?
上报!
四、学校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
(3)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 • 玩忽职守:为渎职行为,通常要
承担法律责任;
• 工作责任心不强:属认识问题,
主要给予批评教育。
四、学校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
【典型的玩忽职守事故】 1987年1月,江西某小学发生的厕所倒塌一事,共有68名学生落入粪池 ,其中28名学生窒息死亡,11名学生中毒受伤。事后调查得知,整个施
视具体情况承担次要责任。
学校间接责任事故的引发原因:
①学校或有关教育人员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有某些过失,但这些过失不直
接导致学生的伤害;
②在正常的教育教学时间内,教师随意不准学生进教室上课或让学生中
途离校而在校外发生事故;
③学校或教师不遵守教学计划和学校作息时间,随意安排补课,随意提
前上课时间或推后放学时间,放学时间过后罚留学生,而学生在上学、
先天性心脏病、对青霉素针剂有过敏史等。学校卫生教师也应经常与
其他教师保持信息沟通。
案例
学生特殊体质或疾病案例
【事故经过】如某中学组织学生到县城参加集会,一女生途中突然昏迷 倒地,急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检查,该生属特殊体质,周身无 汗腺,中暑而亡。事后家长告到法院,追究学校责任。 【法院裁决】该生及其家长从未将其特殊体质告知学校,学校在不知情
一、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对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
• 部分家长认为,学校对学生负有监护责任。理由是家长把子女送到学校,
就等于把对子女的监护权交给学校。因此说明学校没管好学生,学校当然要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 家长的这些认识,从感情上可以理解,但在法律上却找不到依据。我国现
工过程一无设计图纸,二无施工合同,三无验收手续。厕所交付使用后
,曾有教师反映楼板不牢,有塌落危险,但校领导熟视无睹。这起事故
的有关人员要承担刑事责任。
四、学校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
1. 未严格审核施工资质 酿1死4伤事故 2. 经审理查明,王某任景泰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校长职务,刘某某任景 泰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副校长职务。两人作为景泰职业中专汽车实训 基地综合实训大楼消防水池工程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在消防
眼被打瞎。
变相体罚:如罚站、罚 抄作业、让学生代行体罚等。 教师教育方法不当引起伤 害事故。
四、学校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
(5)安全保护措施不力
• 体育课、课间活动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常常因为保护措施不力
而引发事故。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活动,导致重大伤害,是严
重违反有关法律的。
• 很多学校盖起高楼。结果,全国每年都要发生多起因高楼擦窗或上下
疏散楼梯
6.4.5 室外楼梯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
1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
2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3 楼梯段和平台均应采取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楼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开启;
放学途中发生事故;
学校间接责任事故的引发原因:
④在课外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内活动中,学校未安排有关人员值班,或 有关人员不负责任,擅离岗位,在此期间因学生相互打闹,游戏失手或 活动不慎引起伤害;
⑤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为校外部门,但学校组 织管理措施也有不完善之处;
学校间接责任事故的引发原因:
什么是学校伤害事故?
学校伤害事故即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 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 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 、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 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 后果的事故。
风险管控原则及思路 办公区域
风险管控原则及思路 办公区域
风险管控原则及思路 办公区域
风险管控原则及思路 办公区域
四、学校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
案例 某中学进行期中考试,一学生在考试时夹带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后学 校给予通报批评处理,该生当晚服农药自杀。 学校和教师按规定办事,没有过失,对该生之死不负任何责任。但是如果 学校的工作做得更细致周到些,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这类事故的发生。这
类事件大都发生在中学。中学生一般自尊心较强,极怕当众出丑。教师宜
三、学校伤害事故的类型
学校直接责任事故 学校间接责任事故
从责任承担方式上
学校无责任事故
第一章 学校伤害事故概述
⑴学校直接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的原因造成的学校伤害事故,即事 故的发生与学校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对于这类事故,学校显然要承担主要甚至全部的责任。
学校直接责任事故的引发原因一般包括:
①学校有关人员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 ②学校设备设施陈旧老化或处置使用不当; ③学校物品堆放或悬挂不当; ④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⑤在体育课或者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中,学校未落实安全保护措施,或 教师的教学活动安排违反教学大纲要求; ⑥在学校实验课、综合实践课或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指导教师实施 了错误指导; ⑦在正常的教学时间内,教育人员擅离工作岗位; ⑧在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中,有关教育人员玩忽职守,没有履行教育管 理责任; ⑨学校食堂卫生工作不力,引起学生食物中毒; ⑩因学校或有关教育人员的直接责任造成的其他事故。
四、学校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
(2)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
案例
某校操场上有一陈旧生锈的单杠,离旧单杠不远又竖起了新单杠,尽管 教师几次教育学生不要去玩旧单杠,但一学生仍不听从劝阻,下课时爬 上旧单杠,结果单杠断裂,摔成重伤。 【分析】学生本人自然有责任,但学校也要负一定责任,明明知道旧单 杠不能用,为什么不及早排除隐患呢? 答曰:资金问题。
⑥有关教育人员对学校内已发生的打架斗殴事件没有及时制止,致使伤 害程度加重; ⑦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没有及时将受害学生送往医院,或没有采取其 他必要的医疗救护措施,由此延误病情或导致伤害程度加重;
⑧因学校或有关教育人员的连带责任造成的其他事故。
第一章 学校伤害事故概述
⑶学校无责任事故。 • 指学校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没有 任何过错,因而也不承担责任 的事故。
• 此类事故,应该由肇事方承担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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