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氨单耗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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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编制说明

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编制说明

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编制说明
一、编制说明
1、适用范围
本编制说明适用于成氨单位产品(以下简称“产品”)能耗限额的编制、修订和计算。

2、能耗限额编制的任务
(1)编制当期产品的能耗限额,并向当地政府报备。

(2)根据编制的能耗限额,定期检查当期产品的能耗,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当地政府。

3、能耗限额计算
(1)基准产能
(2)能耗限额
(3)月度实际能耗
二、能耗限额计算方法
1、基准产能计算方法
上述第3(1)条的规定指出,基准产能的计算方法为:生产的产品/单位产能=基准产能。

合成氨(中型)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浙江省地标

合成氨(中型)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浙江省地标
2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DB33/ 662-2007 或: 单位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合成氨耗入炉标准原料煤(见附录A A.2.1)+单位合成氨 耗标准燃料煤 (见附录A A.2.2) +分摊的辅助和附属生产系统的各种能源消耗量+单位合成氨耗电×电 折标准煤系数(见注2)-单位合成氨输出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见附录A相关条款) 注1:能源消耗及合成氨产量核算方法见附录A 注2:电折标准煤系数=0.1229(千克标准煤/千瓦时) 6.2 单位合成氨电耗(千瓦时/吨) 计算公式: 单位合成氨电耗(千瓦时/吨)= 10000 合成氨耗电总量万千瓦时 合成氨产量吨
1
DB33/ 662-2007 报告期内用合成氨单位产量(吨)表示的每吨合成氨综合能耗量。 3.7 合成氨单位产品电耗 (千瓦时/吨) 报告期内用合成氨单位产量(吨)表示的每吨合成氨电力消耗量。 4 合成氨产品能耗范围 4.1 合成氨综合能耗统计范围指:报告期内合成氨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全部能源量与合成氨 生产过程输出的全部能源的差值。 4.2 合成氨生产中利用界区外和在合成氨生产界区内耗用的氢气也应计入能源消耗中。 合 成氨生产过程中回收的物料和能源都不能直接从能耗中扣除,用于合成氨系统时不再 计算消耗;向外系统输出时,应计入输出能源项中。如:煤气炉的炉渣(煤灰)、吹风 气、 合成放空气、 氨罐弛放气以及其它在合成氨生产过程中输出作为能源的耗能工质等, 因已不同于投入系统时的状态,不可折标准煤从原料煤耗中扣除,而应计入综合能耗的 输出能源项中。另外,利用合成氨生产界区内产生的余热、余能及余压发电、产汽时, 用于合成氨系统的也不计消耗;其外供蒸汽和外供电量分别折标准煤计入合成氨输出能 源。 4.3 合成氨产品生产过程中必须的安全、“三废”等环保处理系统消耗的能源,应计入合成 氨产品能耗。 4.4 多用户共享的原料气、公共工程(包括蒸汽、耗能工质等)以及联醇、联电等的合成氨 企业应合理分摊各项消耗。 4.5 合成氨原材料消耗量以实物量统计。 5 合成氨(中型)单位能耗限额 合 成 氨 (中型)单 位 能 耗 应 符 合 表 1 要 求 。 表1 表 1 合成氨(中型)单位能耗限额 考核指标 产品规格 原料煤品种 综合能耗限额 (千克标准煤/吨) 1430 1640 附加考核指标 电耗限额 (千瓦时/吨) 1750 1750

合成氨单耗计算

合成氨单耗计算

附件一:《化学工业生产统计指标计算方法》(有关氮肥部分)(1993年)一、产量(一)、合成氨合成氨产量按实物量计算,不折100%的纯品。

合成氨产量包括:①厂内各用氨单位的使用量;②出厂的商品液氨量;③合成氨生产过程中的自用量(铜洗与脱硫用);④自氨罐驰放气、合成塔吹出气中回收的氨量(按回收产品含氨折100%计);但不包括:①冰机自用氨(损失)量;②铜洗、氨水脱硫回收的氨水含氨量;③碳化清洗塔及回收塔出来的氨水含氨量。

合成氨产量应以仪表计量为准,企业暂没有安装液氨计量表时,合成氨产量一律以最终含氮产品的产量进行核算。

取消氨罐液面计计量法和按氨加工产品耗氨定额核算法计算合成氨产量。

(1)仪表计量:用仪表计量液氨产量时,液氨必须经过中间槽减压解析液氨中溶解的气体,并要进行温度压力补偿,以保证计量准确。

当企业既有总氨表,又有各用户的分表时,氨产量必须与其使用量相平衡,不允许存在产量大而用量小的人为差额。

①总氨表装在氨库前:合成氨产量(吨)=总氨表的表记值+吹出、解析、弛放气回收氨量。

②总氨表装在氨库后:合成氨产量(吨)=总氨表的表记值+自用氨量+商品液氨量+吹出、解析、弛放气回收氨量+(氨罐期末库存-氨罐期初库存)。

③当以各用户的氨计量分表之和作为氨产量时:合成氨产量(吨)=各用户氨计量分表之和(包括自用氨和商品液氨的表记值+吹出、解析、弛放气回收氨量)。

吹出、解析、弛放气回收氨量是指合成塔吹出气、中间槽解析气、氨罐弛放气回收到系统内加以利用并销售的氨量。

(2)以最终含氮产品核算合成氨产量。

以最终含氮产品核算合成氨产量时,碳酸氢铵、硝酸铵、硫酸铵、氯化铵、尿素等各种固体化肥以及浓硝酸的氨利用率规定为90%;氨水的氨利用率为95%。

合成氨产量(吨)=商品液氨量(吨)+〔折含氮100%的合格固体化肥(吨)+折含氮100%的不合格固体化肥(吨)〕×1.35098+〔折含氨100%的合格氨水(吨)+折含氨100%的不合格氨水(吨)〕×1.05263+自用氨量(吨)+〔氨罐期末库存(吨)-氨罐期初库存(吨)〕式中:1.35098=1/0.82245×90%0.82245是氨的理论含氮量。

合成氨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合成氨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合成氨(大型)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The quota & calculation method of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 for largefactories producing NH3合成氨(大型)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以重油(沥青、石油焦)为原料的大型工艺技术生产合成氨产品的能源消耗限额核算范围、基本要求、计算方法及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能力大于30万吨/年以上,以重油(沥青、石油焦)为原料的大型工艺技术生产合成氨单位产品的综合能耗指标考核,也是合成氨(大型)企业进行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的计算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合成氨生产界区从原料(沥青)和能源经计量进入工序开始的全部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三部分组成。

3.2生产系统从原料(沥青)和能源经计量进入工序开始至预处理、空气分离、原料气化、气体净化、气体压缩、氨合成、氨冷冻及贮存的全部生产过程。

3.3辅助生产系统为生产系统配置的工艺过程、设施和设备,包括动力、供电、机修、供水、供气、采暖、制冷、仪表、厂内原料场地和各种载能工质(如一次水、循环水、化学软水、除氧水、氧气、氮气、压缩空气等)的生产装置。

3.4附属生产系统为生产系统配置的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生产界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其中包括办公室、操作室、休息室、更衣室、澡堂、中控分析、成品检验、三废处理(硫磺回收、油回收、污水处理等);机、电、仪修和金加工等工序以及车间照明、通风、降温等设施。

合成氨综合能耗计算规定

合成氨综合能耗计算规定

合成氨综合能耗计算规定1986-9-13 0:0【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化学工业部、水利电力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标准局、国家物资局、国家计量局文号:[86]化计字第1117号发布日期:1986-9-13执行日期:1987-1-1一、“合成氨综合能耗”的定义合成氨综合能耗是指合成氨工艺消耗的各种能源(包括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折算为标准煤之和与报告期合成氨产量(以下简称合成氨产量)之比。

二、“合成氨综合能耗”的计算公式合成氨综合能耗(公斤标煤/吨氨)=[报告期合成氨工艺消耗的各种能源总量(公斤标煤)-输出能源量(公斤标煤)]÷合成氨产量(吨)。

三、合成氨产量计算的规定合成氨产量包括:厂内各用氨单位的使用量;出厂的商品液氨量;合成氨生产过程中的自用量(铜洗和脱硫用);自氨罐弛放气、合成塔吹出气中回收的氨量(按回收产品含氨折100%计)。

合成氨产量不包括:冰机自用氨(损失)量;铜洗、氨水脱硫回收氨水含氨量;碳化清洗塔及排出系统回收塔出来的稀氨水含氨。

(一)产量的核算方法合成氨产量的计量发展目标是以仪表计量为准,从一九八七年元旦起,大、中、小型氮肥企业的氨产量一律以仪表的表记值为准,具体规定如下:1.仪表计量目前有液氨汁量表的企业,其液氨计量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量值传递标准经过部级鉴定通过的仪表(以下所提到的计量表均要符合此要求)。

通过计量表的液氨,必须经过中间槽减压解析液氨中溶解的气体(减压的压力标准,根据各企业氨加工系统对液氨的压力而定),并要进行温度压力补偿,以保证计量准确。

用仪表计量液氨产量时,合成氨产量应以总氨表的表记值为准。

当一个企业既有总氨表,又有各用户的氨计量表,考虑氨量前后平衡,规定如下:(1)当各用户的氨计量分表之和在总氨计量表的允许误差范围的上限之内,则氨产量可以按分表之和的实际值。

(2)当各用户的氨计量分表之和大于总氨计量表的允许误差范围的上限,则氨产量应以总氨表的表记值为准。

合成氨单位综合能耗和电耗指标限额及计算方法

合成氨单位综合能耗和电耗指标限额及计算方法

合成氨单位综合能耗和电耗指标限额及计算方法合成氨是一种重要的化工原料,广泛应用于农药、化肥和塑料等领域。

合成氨的生产过程中,能耗和电耗是综合能耗和综合电耗的重要指标。

本文将介绍合成氨(小型)单位综合能耗和电耗指标限额的计算方法。

1.计算合成氨的热值损失:合成氨中的热值损失主要来自合成氨反应器排放的气体。

根据合成氨反应器排放的气体的热值,可以计算出热值损失。

2.计算合成氨的气体能耗:合成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气体主要包括废气和尾气。

根据废气和尾气的数量和热值,可以计算出气体能耗。

3.计算合成氨的化学能耗:合成氨的化学能耗是指生产合成氨过程中消耗的化学能量。

通过计算反应器进料和出料的化学能量差,可以计算出化学能耗。

4.计算合成氨的电耗:合成氨生产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电能。

通过计算电动机的耗电量和电池的容量,可以计算出合成氨的电耗。

1.计算合成氨的电动机耗电量:合成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电动机数量和功率决定了电动机的耗电量。

通过统计合成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电动机数量和功率,可以计算出电动机耗电量。

2.计算合成氨的电解槽耗电量:合成氨的制备过程中,需要利用电解槽进行电解反应。

电解槽的耗电量取决于电解槽的电流密度和电压。

通过计算电解槽的电流密度和电压,可以计算出电解槽的耗电量。

3.计算合成氨的其他电耗:合成氨生产过程中还需要消耗电能进行其他的工艺过程,如空压机、泵等。

通过计算这些设备的耗电量,可以计算出合成氨的其他电耗。

在计算合成氨(小型)单位综合能耗和电耗时,还需要考虑能源利用率和工艺能效等因素。

通过限额和控制指标,可以对合成氨(小型)的能耗和电耗进行合理的控制,促进合成氨(小型)企业的能源节约和减排工作。

综上所述,合成氨(小型)单位综合能耗和电耗的计算方法为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和参数。

通过合理的计算方法和限额控制,可以提高合成氨(小型)的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

合成氨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合成氨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合成氨(大型)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The quota & calculation method of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 for largefactories producing NH3合成氨(大型)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以重油(沥青、石油焦)为原料的大型工艺技术生产合成氨产品的能源消耗限额核算范围、基本要求、计算方法及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能力大于30万吨/年以上,以重油(沥青、石油焦)为原料的大型工艺技术生产合成氨单位产品的综合能耗指标考核,也是合成氨(大型)企业进行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的计算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合成氨生产界区从原料(沥青)和能源经计量进入工序开始的全部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三部分组成。

3.2生产系统从原料(沥青)和能源经计量进入工序开始至预处理、空气分离、原料气化、气体净化、气体压缩、氨合成、氨冷冻及贮存的全部生产过程。

3.3辅助生产系统为生产系统配置的工艺过程、设施和设备,包括动力、供电、机修、供水、供气、采暖、制冷、仪表、厂内原料场地和各种载能工质(如一次水、循环水、化学软水、除氧水、氧气、氮气、压缩空气等)的生产装置。

3.4附属生产系统为生产系统配置的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生产界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其中包括办公室、操作室、休息室、更衣室、澡堂、中控分析、成品检验、三废处理(硫磺回收、油回收、污水处理等);机、电、仪修和金加工等工序以及车间照明、通风、降温等设施。

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

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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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统计办法对比:
新办法 一、单耗统计范围:
1、以厂为界,包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附属 生产系统 2、单耗统计包括碳铵工段,明确了联醇、热电联产 等分摊 二、原料煤 1、按能源体系折标准煤(应用基低位发热量等于 29.3076MJ(兆焦)的燃料称为1kg(千克)标准煤) 2,要求用氧弹仪实际测每批煤的低位发热值计算每 批煤的折标准煤系数,不采用查表。 三、燃料煤 1、统一指标为:标准燃料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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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标准的主要内容
2.限额指标的要求 限额指标的确定
按不同原料分类确定能耗的限额值。
由于我国的能源结构特点,我国合成氨主要以煤为原料, 2019年以煤为原料的占77%,有20%以天然气为原料,其它还 有少量的以焦炉气和油为原料,不同的原料有其不同的能源消 耗指标。由于合成氨生产所用原料不同,对其能耗影响很大, 所以经研究确定
《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 21344-2019简介
中国氮肥工业协会 信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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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简介 一.标准编制背景和意义 二. 标准任务来源 三.标准编制过程 四.标准的主要内容
1
一. 标准编制背景和意义
1. 2019年08月06日,国务院以“国发〔2019〕28号”下发 了《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提出了具体目标。
项目 粒度/mm
技术要求 ≥25
灰分(Ad)/%
≤18
热稳定性(TS+6)/%
≥85
软化温度/℃
≥1350
注:本表未涉及项目应符合GB/T 7561的规定
测定方法
GB/T 17608 GB/T 212 GB/T 1573 GB/T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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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化学工业生产统计指标计算方法》(有关氮肥部分)(1993年)一、产量(一)、合成氨合成氨产量按实物量计算,不折100%的纯品。

合成氨产量包括:①厂内各用氨单位的使用量;②出厂的商品液氨量;③合成氨生产过程中的自用量(铜洗与脱硫用);④自氨罐驰放气、合成塔吹出气中回收的氨量(按回收产品含氨折100%计);但不包括:①冰机自用氨(损失)量;②铜洗、氨水脱硫回收的氨水含氨量;③碳化清洗塔及回收塔出来的氨水含氨量。

合成氨产量应以仪表计量为准,企业暂没有安装液氨计量表时,合成氨产量一律以最终含氮产品的产量进行核算。

取消氨罐液面计计量法和按氨加工产品耗氨定额核算法计算合成氨产量。

(1)仪表计量:用仪表计量液氨产量时,液氨必须经过中间槽减压解析液氨中溶解的气体,并要进行温度压力补偿,以保证计量准确。

当企业既有总氨表,又有各用户的分表时,氨产量必须与其使用量相平衡,不允许存在产量大而用量小的人为差额。

①总氨表装在氨库前:合成氨产量(吨)=总氨表的表记值+吹出、解析、弛放气回收氨量。

②总氨表装在氨库后:合成氨产量(吨)=总氨表的表记值+自用氨量+商品液氨量+吹出、解析、弛放气回收氨量+(氨罐期末库存-氨罐期初库存)。

③当以各用户的氨计量分表之和作为氨产量时:合成氨产量(吨)=各用户氨计量分表之和(包括自用氨和商品液氨的表记值+吹出、解析、弛放气回收氨量)。

吹出、解析、弛放气回收氨量是指合成塔吹出气、中间槽解析气、氨罐弛放气回收到系统内加以利用并销售的氨量。

(2)以最终含氮产品核算合成氨产量。

以最终含氮产品核算合成氨产量时,碳酸氢铵、硝酸铵、硫酸铵、氯化铵、尿素等各种固体化肥以及浓硝酸的氨利用率规定为90%;氨水的氨利用率为95%。

合成氨产量(吨)=商品液氨量(吨)+〔折含氮100%的合格固体化肥(吨)+折含氮100%的不合格固体化肥(吨)〕×1.35098+〔折含氨100%的合格氨水(吨)+折含氨100%的不合格氨水(吨)〕×1.05263+自用氨量(吨)+〔氨罐期末库存(吨)-氨罐期初库存(吨)〕式中:1.35098=1/0.82245×90%0.82245是氨的理论含氮量。

1.05263=1/95%①商品液氨量以装瓶或装车量为准。

②氨水折氨量包括直接用合成塔吹出气、中间槽解析气、氨罐弛放气回收生产的合格农业氨水和工业氨水,还包括含氨10%以上而且已销售的不合格氨水;但不包括铜洗、脱硫回收的氨水、碳化清洗塔及回收塔出来的氨水,也不包括铜洗和脱硫自用氨水,及排放掉的合格或不合格的氨水。

③自用氨量。

当各用户均有氨计量表时,自用氨量以表记值为准;当各用户无表计量时,对自用氨规定及计算公式如下:Ⅰ铜洗法自用氨量为总氨量的0.5%铜洗自用氨量(吨)=合成氨产量×0.5%Ⅱ铜洗后减洗改氨洗的自用氨量为总氨量的0.5%碱洗改氨洗自用氨量(吨)=合成氨产量×0.5%Ⅲ脱硫工艺自用氨为总氨量的1%。

脱硫自用氨量(吨)=合成氨产量×1%上述三项自用氨有哪项就计算哪项,没有的均不得计算自用氨,同时也不得将其他形式的耗氨计在自用氨中。

④各液氨贮罐期初期末结存量差额(正或负)及各氨水槽、母液槽(不包括铜洗、脱硫回收氨水槽)期初期末结存量与浓度析氨量的差额(正或负)。

差额为正数即期末大于期初计入本期合成氨产量内;差额为负数即期末小于期初应从本期合成氨产量中扣除差额数。

(3)用多种原料生产合成氨时,氨产量的确定企业填报合成氨产量时,在总产量下应分列按原料分的产量。

当用多种原料生产合成氨时,各种不同原料生产的合成氨产量的确定,应在总氨量中按各种原料产气量及其有效气体成分来划定,计算公式为:某种原料产气量×有效气体成分(%)某种原料生产的合成氨产量=合成氨总产量×───────────────────各种(原料产气总量×有效气体成分%)之和(二)、氮肥氮肥是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含有作物营养元素氮的化肥。

氮肥的生产过程是氨的加工过程。

如用无机酸与氨反应制成铵盐;二氧化碳与氨合成尿素;氨氧化制成硝酸再加工成硝酸盐等。

氮肥的主要品种有硫酸铵、硝酸铵、尿素、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氮、氨水等以及含有氮素的复合肥料,如硝酸磷肥和磷酸铵肥。

其产量应按实际含氮量折成100%计算各品种产量。

氮肥产量(折氮100%)是由各氮肥品种合格的实物量乘其实际含氮量(%);相加之和。

凡以干基分析表示有效成分含量的,计算时应从实物量中扣掉水分,再乘实际分析的干基含量。

氮肥主要品种计算方法列举如下:①硫酸铵〔(NH4)2SO4〕折纯氮产量硫酸铵(折氮100%)=各批〔合格硫酸铵实物量(1-水分含量%)×实际氮含量%(以干基计)〕之和。

②硝酸铵(NH4NO3)折纯氮产量硝酸铵(折氮100%)=各批〔合格硝酸铵实物量(1-水分含量%×实际氮含量%(以干基计)〕之和③尿素(学名碳酰二铵,NH2CONH2)折纯氮产量尿素(折氮100%)=各批〔合格尿素实物量(1-水分含量%)×实际含氮量(以干基计)之和〕④碳酸氢铵(NH4NO3)折纯氮产量碳酸氢铵(折氮100%)=各批〔合格碳酸氢铵实物量×实际氮含量%(以湿基计算)〕之和⑤氯化铵(NH4CL)折纯氮产量氯化铵(折氮100%)=各批〔氯化铵实物量(1-水分和氯化钠含量%)×实际氮含量%(以干基计)〕之和⑥石灰氮(学名氰氨化钙CaCN2)折纯氮产量石灰氮(折氮100%)=各批〔石灰氮实物量(1-水分含量%)×实际氮含量(以干基计)〕之和⑦氨水NH4OH折纯氮产量氨水(折氮100%)=各批〔(合格农业氨水实物量×实际氨含量%)×0.82245〕之和⑧合成复合肥料合成复合肥料是经过化学反应加工制成的含有作物主要营养元素氮磷钾两种以上的化肥。

它的规格和品级都以N-P2O5-K2O的含量百分数进行标记,如磷酸一铵(12-52-0)。

主要的复合肥料有磷酸铵类肥料、硝酸磷肥、硝酸钾等,其产量除按实物量填报外,还应按其所含营养元素折成100%分别计入氮、磷、钾化肥产量中。

(5)混合肥料混合肥料(原称复混合肥)是由成品氮、磷、钾肥为原料经计量混配、造粒、干燥、筛分等工序制成。

其产品符合混合肥料国家专业标准(ZBG21002-87)的要求及规定。

不符合质量标准不得计算产量。

其产量只填报实物量,不折纯计入化肥产量中。

二、原材料、能源消费与库存工业企业为了保证生产正常运行,必须及时地组织供应各种原材料、能源。

工业企业原材料、能源统计的主要任务是观察企业原材料、能源的消费和库存基本情况,反映其数量关系及其构成,分析其对生产的保证程度。

从宏观上看,原材料、能源统计为合理安排生产和组织物质资料的供应提供了必要的依据,是研究一定时期内物质资料消费规模、水平与生产规模之间的关系,研究物质资料的使用效益,研究物质资料的资源与消费、消费与储备之间的关系所必不可少的资料,也是反映国情国力的重要数据之一。

(一)原材料消费1.消费:是指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使用的原材料的数量,包括主营活动和附营活动实际使用的原材料的数量;并包括由本企业(作为投资单位)代填的乡镇建筑企业为完成企业建设项目而实际使用的原材料的数量。

原材料消费数量分别用实物量和价值量表示。

消费的核算原则:“谁消费谁统计”,即原材料在哪个企业使用,就由哪个企业统计消费。

消费的核算方法:原材料进入第一道生产工序,改变了原来的形态或性能,或者已经实际投入使用,即作消费统计。

具体地说:①原材料进入第一道生产工序即作消费统计,不包括车间、工地已经领取、尚未使用的原材料;②原材料改变了原来的形态或性能即作消费统计,如原盐电解生产烧碱,就作消费统计;③某些已实际投入使用,但未改变其形态或性能的原材料,也应作消费统计,如:已装到汽车上的轮胎、已装入机器设备的润滑油等;④可以多次周转使用的材料,为避免重复统计,只将新料的第一次投入使用作消费统计,以后继续周转使用不再统计消费。

工业企业原材料消费包括主营活动用和附营活动用两部分:(1)主营活动用主营活动用是指工业企业为进行工业生产活动所使用的原材料的数量和价值。

主营活动主要包括:①生产本企业产品、进行工业性作业使用新的原材料;②制造各种工艺性装备、各种非标准设备或专用设备所使用的原材料;③制造产品包装箱、容器等各种包装器材所使用的原材料;④新技术研究、新产品试制、科学试验等方面所使用的原材料;⑤为工业生产活动而进行的修理所使用的原材料。

主营活动用不包括:①本企业不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非独立核算单位(也称附营活动单位)所使用的原材料(由本企业作“附营活动用”)统计;②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由接受加工单位统计);③调拨给外单位或借出的原材料(由接收单位或借入单位统计);④本企业发包的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由承包单位统计,承包单位不包括乡镇建筑企业)。

(2)附营活动用附营活动用是指在工业企业内不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也称附营活动单位)所使用的原材料的数量和价值,如本企业附属的自营施工单位、科学研究单位、农场、车队、学校、医院、食堂、托儿所等单位所使用的原材料的数量和价值。

“附营活动用”的其中项“自营施工用”是指工业企业所属的自营施工单位为进行建筑安装活动所使用的原材料的数量和价值。

自营施工用主要包括:①为完成各项工程而进行的建筑安装活动所使用的原材料;②自行制作预制品所使用的原材料,如水泥预制构件、钢、木门窗等;③施工现场制造非标准设备所使用的原材料;④临时工棚、活动房屋、、临进仓库、水管线路等各种暂设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⑤施工机械、运输设备、施工单位房屋、仓库维修等所使用的原材料。

自营施工用不包括:①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由接受加工单位统计);②调拨给外单位或借出的原材料(由接收单位或借入单位统计)。

2.库存:是指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期初、期末实际结存的原材料的数量和价值。

(二)能源消费1. 能源消费:是指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使用的能源数量,包括终端消费和中间消费,并包括由本企业(作为设资单位)代填的乡镇建筑企业为完成本企业建设项目而实际使用的能源数量。

能源消费数量分别用实物量和价值量表示。

能源消费统计原则上“谁消费谁统计”,即能源在哪个企业使用,就由那个企业统计消费(特种情况例外)。

能源消费的核算方法:①能源进入第一道生产工序,改变了原来的形状或性能,或者已经实际投入使用,即作消费统计,不包括车间、工地已经领取、尚未使用的能源;②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等)的消费不作能源消费统计。

工业企业能源消费包括终端消费和中间消费两部分:(2)终端消费终端消费是指以能源产品形式存在的某种物质,经过各阶段的消费到达的一种状态,此时产品所具有的某种能量在各阶段的不可逆过程中,以光、热、电等形式已释放到宇宙空间中,或已作为非能源产品的形态存在,即能源消费到此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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