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
医疗器械检验规程

医疗器械检验规程1. 引言医疗器械检验是保障医疗器械品质和安全性的重要环节。
本文档旨在规范医疗器械检验的流程和标准,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2. 检验范围本检验规程适用于各类医疗器械的检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手术器械、医用耗材、诊断设备等。
凡是出厂前需要经过检验验证品质的医疗器械,都适用本规程。
3. 检验流程医疗器械的检验流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3.1 接收检验接收检验是指在医疗器械到货后的首次检验。
接收检验应包括检查产品包装完好无损、产品标识和标签是否齐全、附件是否齐备等内容。
3.2 外观检验外观检验是指对医疗器械的外观进行检查。
例如,对器械表面的光滑度、颜色、标示等进行检查,确保外观合格。
3.3 组装检验组装检验是指对需要组装的医疗器械进行检查。
该检验内容包括对各部件的完整性和相互配合的检验,确保组装后的器械可以正常使用。
3.4 功能检验功能检验是指对医疗器械的功能进行测试。
通过操作和测试医疗器械,检查功能是否正常并满足相关要求。
3.5 安全检验安全检验是指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通过对器械的电器安全、辐射安全、材料安全等方面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器械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3.6 包装检验包装检验是指对医疗器械的包装进行检查。
检查器械包装是否完好、标识是否清晰等,以保障产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完整性。
4. 检验标准医疗器械的检验标准应遵循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例如,对于医用耗材,检验标准可以参考国家药监局发布的《药品包装材料和验收规范》等。
5. 检验报告每次检验都应生成相应的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内容应包括被检验器械的基本信息、检验结果和评价、检验人员和日期等。
检验报告应详细记录检验过程和结果,以便对器械质量进行溯源和评估。
6. 检验记录与管理所有的检验记录和报告均应妥善保存,并建立相应的检验记录和报告管理系统。
通过建立记录和管理系统,可以追溯医疗器械的检验历史,并及时调整和改进检验工作的流程和标准。
医疗器械质检部规章制度

医疗器械质检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器械质检工作,提高质检部门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保障医疗器械的质量与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疗器械质检部门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疗器械质检部门应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器械质检的法律法规,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开展质检工作。
第四条医疗器械质检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的检验、评估、监测等工作,保证医疗器械的质量与安全。
第五条医疗器械质检部门应当加强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沟通合作,及时反馈质检结果,提出合理建议,共同维护医疗器械市场秩序。
第六条医疗器械质检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检档案,保存质检记录、报告等资料,确保质检工作的可追溯性和规范性。
第七条医疗器械质检部门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参加相关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
第八条医疗器械质检部门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质检机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质检工作第九条医疗器械质检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的初次检验、例行检验、定期检验等工作,确保医疗器械质量的稳定和安全。
第十条医疗器械质检部门应当制定并执行质检工作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质检工作,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质检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医疗器械质检标准、方法、流程,确保质检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质检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的抽样检验,严格遵守抽样原则,保证检验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质检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定期对医疗器械进行检验和评定,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质检部门应当建立不合格产品的处理程序,及时向上级部门、生产企业等通报信息,协助处理,确保质检结果的及时公正。
第三章质检记录第十五条医疗器械质检部门应当详细记录质检过程中的各项数据和结果,建立质检档案,确保质检结果的可追溯性和真实性。
第十六条医疗器械质检部门应当及时向质检结果当事人通报检验结果,确保信息的透明和公正。
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

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1. 检验对象定义:医疗器械检验工作的对象是指各类医疗器械及其配套试剂、材料等产品。
2. 检验目的与原则:医疗器械检验的目的是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稳定性,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检验原则包括科学性、可行性、公正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3. 检验标准和方法:3.1 产品分类和检验标准的确定3.1.1 根据医疗器械的功能、用途和风险等级将其划分为不同的分类。
3.1.2 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确定医疗器械的检验项目和指标。
3.2 检验流程和方法3.2.1 检验前准备:包括确定检验计划、编制检验方案、准备检验设备和工具等。
3.2.2 样品采集与标识: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采集样品,并清晰标识每一个样品的相关信息。
3.2.3 检验执行:按照事先确定的检验计划和方案进行检验,包括外观检查、功能性检测、性能参数测试、材料成份分析等。
3.2.4 检验数据分析与处理:对检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医疗器械是否符合要求。
3.2.5 结果报告和归档:书写检验报告, 并将结果归档保存。
4. 质量管理体系:4.1 检验管理制度:建立医疗器械检验工作的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操作规范和控制等。
4.2 资源管理:保障医疗器械检验工作所需的设备、人员、知识和信息等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管理。
4.3 质量风险管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对医疗器械检验工作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4.4 持续改进:建立质量改进机制,定期对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5. 培训与能力管理:5.1 医疗器械检验人员的资质要求:医疗器械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背景和职业素质,并根据岗位需求进行培训和能力评估。
5.2 岗位职责和权责明确:明确医疗器械检验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权责,确保其在工作中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
附件:1. 附件一:医疗器械检验报告模板2. 附件二:医疗器械分类及相关标准3. 附件三:医疗器械检验工作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关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包括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医疗器械安全通用要求检验操作规范

医疗器械安全通用要求检验操作规范一、前言医疗器械安全是保障患者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而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检验是确保医疗器械安全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检验工作,提高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水平,特制定本通用要求检验操作规范。
二、医疗器械安全通用要求1. 医疗器械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资质,生产过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医疗器械必须具有注册证明,所有销售的医疗器械必须在国家药监局备案。
3. 医疗器械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生产商必须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产品的使用范围、注意事项等信息。
4. 医疗器械必须在包装上标明产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5. 医疗器械的生产商必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产品进行全程质量控制。
6. 医疗器械必须在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后方可投放市场销售。
7. 医疗器械必须建立售后服务体系,对产品进行追踪、回收等工作。
8. 医疗器械的生产商必须对产品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9. 医疗器械生产商必须定期进行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自检、自查。
三、检验操作规范1. 检验前的准备工作1.1 确认被检医疗器械的种类和要求。
1.2 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检验仪器设备。
1.3 制定检验计划,明确检验标准和方法。
1.4 确保检验环境符合相关要求。
2. 检验的具体操作步骤2.1 检验员对医疗器械进行外观检查,确认是否有明显的损坏、变形等情况。
2.2 检验员根据产品说明书,确认产品的规格和功能要求。
2.3 检验员进行性能测试,确保医疗器械的功能符合要求。
2.4 检验员对医疗器械进行耐久性测试,确认其使用寿命。
2.5 检验员进行包装检查,确认产品标识是否齐全、清晰。
2.6 检验员对医疗器械进行细菌检测或其他相关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卫生标准。
3. 检验后的处理及记录3.1 检验员填写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进行评定。
3.2 检验员根据检验结果,决定是否放行医疗器械。
3.3 若发现不合格项,检验员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医疗器械通用检验方法标准操作规范

2 还原物质(易氧化物) 还原物质(易氧化物)
2.2间接滴定法 间接滴定法 2.2.1简述 简述 还原物质在酸性条件下加热时,被强氧化物质高锰 酸钾氧化,过量的高锰酸钾将碘化钾氧化成碘,而 碘被硫代硫酸钠还原,以淀粉溶液为指示剂,滴定 至兰色消失即为终点。反应式如下: 2MnO4- + 10I - + 16H+ = 2Mn2+ + 5I2 + 8H2O I2 + 2S2O32- = 2I - + S4O622.2.2 仪器 分析天平:精度为0.1mg。
3 氯化物
3.1 简述 氯离子在硝酸介质条件下与硝酸银反应生成 难溶的氯化银。当氯离子含量较低时,在一 定时间内,氯化银呈悬浮体时溶液浑浊,可 根据氯化银产生的浊度半定量测定供试溶液 中氯化物的含量。 3.2仪器 仪器 分析天平:精度为0.1mg。
3 氯化物
3.3溶液的配制 溶液的配制 a) 氯化钠标准贮备液(氯的标准浓度为100µg/mL):称 取0.165g经110℃干燥恒重的氯化钠,定容于1000mL容量 瓶中。 b) 氯化钠标准溶液:依据产品标准要求,检验前用氯化钠 标准贮备液准确稀释而得。 c) 硝酸银试液:取硝酸银1.75g,加水溶解并稀释至 100mL,贮存在棕色瓶,避光保存。 d) 稀硝酸:取105mL浓硝酸,用水稀释至1000mL。 3.4供试溶液制备 供试溶液制备 按产品标准要求的方法制备供试溶液。
2 还原物质(易氧化物) 还原物质(易氧化物)
[注]:c(KMnO4)=0.02mol/L高锰酸钾标准 溶液对应c(Na2C2O4)=0.05mol/L的草酸钠 标准溶液;c(KMnO4)=0.002mol/L高锰酸 钾标准溶液对应c(Na2C2O4)=0.005mol/L 的草酸钠标准溶液。
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2020

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检验工作,提升医疗器械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和管理水平,提高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开展医疗器械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检验机构开展检验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独立、公正、权威的原则,对检验工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检验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医疗器械安全社会共治工作。
检验机构在开展常规检验工作的同时,应当优先完成政府相关部门查办医疗器械安全案件和医疗器械突发事件相关检验工作。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应急、创新及优先等医疗器械检验的绿色通道和特别程序。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检—1 —验机构环境保护、安全控制和人员健康防护,规范危险品、废弃物、实验动物等的管理和处置,加强安全检查,制定检验事故应急处置程序,保障检验工作安全和公共安全。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与其开展的检验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风险管理应当贯穿质量管理全过程,并根据风险程度,采用适当的管理措施,有效应对风险。
第七条检验机构应当具有与其检验工作相适应的设施和场地,并对其拥有独立支配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获得正确开展实验室活动所需的设备,并对其拥有独立支配权和使用权,规范管理,建立并保持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
第九条检验机构应当确保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适宜性,建立和保持对检验质量有影响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选择和购买的程序,制定和落实产品、服务的购买、验收、贮存的制度和标准,并保存对供应商的评价记录和合格供应商名单。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检验机构有效利用信息化技术等新科技和数据共享平台,积极开展检验技术、检验设备、标准物质等创新研发工作。
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
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器械检验工作,提高医疗器械安全性和质量,维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和从事医疗器械检验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医疗器械检验工作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四条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设备、人员和管理制度,保障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五条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比对,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检验设备和设施第六条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具备适用的检验设备和设施,满足不同类型和规格医疗器械的检验要求。
第七条检验设备和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其工作正常、准确和可靠。
第八条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建立设备使用记录和维护记录,定期进行设备校准,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第三章人员要求第九条从事医疗器械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医疗器械检验相关标准和方法。
第十条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建立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对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能胜任相应工作。
第十一条从事医疗器械检验工作的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篡改或故意误导检验结果。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定期组织知识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提高人员的检验水平和素质。
第四章检验标准和方法第十三条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检验标准和方法,确保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检验工作应根据不同类型和规格的医疗器械,采用相应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检验。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对新型医疗器械进行研究和评估,制定适应性的检验标准和方法。
第十六条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定期审查和更新检验标准和方法,确保其与国家和国际标准的一致性。
第五章检验流程和记录第十七条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根据不同类型和规格的医疗器械,制定相应的检验流程和记录。
第十八条检验流程应明确各检验环节和责任人,确保检验工作的连续性、系统性和可追溯性。
医疗器械验规章制度
医疗器械验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医疗器械的验收工作,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适用于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对医疗器械的验收工作。
二、验收范围1. 合格证明文件的验收:包括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的验收。
2. 外观和包装的验收:对医疗器械的外观和包装进行验收,确保产品的完整性和完好。
3. 技术性能的验收:对医疗器械的技术性能进行验证和检测,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三、验收流程1. 提交申请:医疗机构需要使用新的医疗器械时,提出验收申请,详细说明所需验收的医疗器械信息。
2. 选择验收人员:医疗机构确定验收人员,确保验收人员具有相关的技术知识和经验。
3. 验收准备:验收人员准备验收所需的工具和设备,核对验收文件。
4. 外观和包装验收:首先对医疗器械的外观和包装进行检查,确保产品的完好。
5. 技术性能验收:对医疗器械的技术性能进行验证和检测,确认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6. 签署验收报告:验收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撰写验收报告,记录验收结果并签署意见。
7. 做出决定:根据验收报告的结果,医疗机构做出是否接收医疗器械的决定,并签署验收意见。
四、验收要求1. 真实性:验收所提供的证明文件必须真实有效,与实际情况一致。
2. 完整性:医疗器械的外观和包装必须完好无损,保证产品的完整性。
3. 技术性能:医疗器械的技术性能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确保产品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五、验收管理1. 验收人员的培训:医疗机构应定期对验收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和专业素养。
2. 验收制度的完善:医疗机构应及时修订和完善验收制度,确保医疗器械的验收工作符合相关规定。
3. 验收过程的监督:医疗机构应当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和有效性。
4. 验收结果的归档:医疗机构应对验收结果进行归档管理,保存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后续查阅和核实。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医疗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停职和开除等处罚。
2019年-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
2019年-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检验工作,提升医疗器械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和管理水平,提高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开展医疗器械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检验机构开展检验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独立、公正、权威的原则,对检验工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检验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医疗器械安全社会共治工作。
检验机构在开展常规检验工作的同时,应当优先完成政府相关部门查办医疗器械安全案件和医疗器械突发事件相关检验工作。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应急、创新及优先等医疗器械检验的绿色通道和特别程序。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检验机构环境保护、安全控制和人员健康防护,规范危险品、废弃物、实验动物等的管理和处置,加强安全检查,制定检验事故应急处置程序,保障检验工作安全和公共安全。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与其开展的检验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风险管理应当贯穿质量管理全过程,并根据风险程度,采用适当的管理措施,有效应对风险。
第七条检验机构应当具有与其检验工作相适应的设施和场地,并对其拥有独立支配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获得正确开展实验室活动所需的设备,并对其拥有独立支配权和使用权,规范管理,建立并保持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
第九条检验机构应当确保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适宜性,建立和保持对检验质量有影响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选择和购买的程序,制定和落实产品、服务的购买、验收、贮存的制度和标准,并保存对供应商的评价记录和合格供应商名单。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检验机构有效利用信息化技术等新科技和数据共享平台,积极开展检验技术、检验设备、标准物质等创新研发工作。
医疗器械的检验和验收规范
医疗器械的检验和验收规范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更新和进步,医疗器械作为重要的诊疗工具,也同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关注。
然而,任何一种医疗器械都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检验和验收,以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对医疗器械检验和验收的规范进行探讨。
一、医疗器械的检验医疗器械检验是指对医疗器械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测试,以验证其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安全性能要求。
医疗器械检验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可靠性,确保医疗器械在使用过程中不会产生任何安全隐患。
具体来讲,医疗器械检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外观检验。
对医疗器械的外观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无明显的变形或损坏。
2.功能性能测试。
对医疗器械的功能进行测试,如机械操作、电气性能、灵敏度、可靠性等。
3.参数检验。
对医疗器械的参数进行测试,如量程、准确性、分辨率等。
4.安全性能测试。
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如电磁兼容性、医学电器安全、开关接点、漏电等。
5.耐久性测试。
对医疗器械的耐久性进行测试,如机械疲劳试验、坚固性测试等。
通过以上检验,可以确保医疗器械符合各项质量标准和安全性能要求,从而为其后续的使用提供坚实的保障。
二、医疗器械的验收医疗器械验收是指在质保期内,当医疗机构采购、接收、验收医疗器械时,对医疗器械的技术性能、质量等进行检查,以确保医疗器械完好无损,能够满足医疗机构的需求。
医疗器械验收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医疗器械的检查,确保其质量和性能要求的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同时,也可以防止因误操作、维护不当等因素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医疗器械验收的重点是医疗机构的质量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器械的普查登记。
医疗机构对所有已购买的、运用的医疗器械进行登记并建立档案。
2.验收人员的资格要求。
医疗机构指定专人进行验收,并确保其熟悉医疗器械的使用、保养及维修等基本常识,能够进行全面准确的检查。
3.验收内容和标准。
医疗机构应明确各种医疗器械的验收标准、验收内容和相关性能指标要求,对医疗器械的外观、规格、材料、工作原理、安全标志和标签等内容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医疗器械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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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检验工作,提升医疗器械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和管理水平,提高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开展医疗器械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检验机构开展检验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独立、公正、权威的原则,对检验工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检验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医疗器械安全社会共治工作。
检验机构在开展常规检验工作的同时,应当优先完成政府相关部门查办医疗器械安全案件和医疗器械突发事件相关检验工作。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应急、创新及优先等医疗器械检验的绿色通道和特别程序。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检—1 —验机构环境保护、安全控制和人员健康防护,规范危险品、废弃物、实验动物等的管理和处置,加强安全检查,制定检验事故应急处置程序,保障检验工作安全和公共安全。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与其开展的检验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风险管理应当贯穿质量管理全过程,并根据风险程度,采用适当的管理措施,有效应对风险。
第七条检验机构应当具有与其检验工作相适应的设施和场地,并对其拥有独立支配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获得正确开展实验室活动所需的设备,并对其拥有独立支配权和使用权,规范管理,建立并保持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
第九条检验机构应当确保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适宜性,建立和保持对检验质量有影响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选择和购买的程序,制定和落实产品、服务的购买、验收、贮存的制度和标准,并保存对供应商的评价记录和合格供应商名单。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检验机构有效利用信息化技术等新科技和数据共享平台,积极开展检验技术、检验设备、标准物质等创新研发工作。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有关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政府主管部门公告公示、相关的技术标准等文件的信息库,关注医疗器械安全风险信息和医疗器械行业的发展动态,确保管理体系—2 —内部和外部文件的有效。
第十二条检验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平台,采取公开的方式,公布已获得的检验资质认定、检验能力及范围、工作流程和投诉渠道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其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确保其人员的专业领域和数量与检验工作相匹配,规范人员的选择、培训、监督、授权和监控管理。
第十四条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人员有关医疗器械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操作技能、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溯源和数据处理知识等方面的培训考核,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确保其人员能力持续满足工作需求。
第十五条检验机构人员应当能够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检验活动,具有按照采用的医疗器械标准/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检验和预评价的能力,能够按规定程序判定所检测医疗器械存在的或者潜在的危害,并具有准确评估其风险的能力。
第三章受理与样品管理第十六条检验机构受理样品时,应当获得开展检验工作所需的产品技术要求、技术资料、标准品/参考品及其它辅助用品等信息和物品。
第十七条检验机构在受理检验申请或者样品检验过程中,发现检验用样品存在虚假等不真实情况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终止检验,并及时报告相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
—3 —第十八条检验机构应当结合医疗器械样品的特点,建立和保持检验样品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清理或者返还的管理程序,避免样品的变质、污染、丢失或者损坏。
第十九条检验机构应当有能够清晰识别样品实物及相关文件的标识系统。
适当时,标识系统应当包含一个样品或者一组样品的组成和样品的传递,样品在检验机构负责检验的期间内应当保留该标识。
该标识系统应当确保样品在实物上、记录或者其他文件中不被混淆。
第二十条检验机构应当确保可能对人体或者环境造成危害的医疗器械样品的处置过程安全可控;应当确保废弃的样品不再进入流通环节或者被使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处理废弃物,防止有害物质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
第四章检验第二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具有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产品技术要求等开展检验工作的能力,并具备对委托方提交的产品技术要求进行预评价的能力。
医疗器械检验包括注册检验、监督抽查检验、评价性检验、风险监测以及委托检验等。
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并遵守检验方法管控程序,跟踪检验方法的变化和发展,适时对检验方法进行重新验证或者确认。
第二十三条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记录管理程序,确保—4 —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留和处置符合法律和程序要求。
检验机构应当确保每一项与检验工作相关活动的记录信息完整、真实、可靠。
检验机构应当对与检验工作相关活动的记录归档留存,确保记录可追溯。
第二十四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开展相关工作,经过预评价的产品技术要求和预评价意见随检验报告一同出具给委托方。
预评价意见应当至少包含产品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的完整性与适用性,检验方法的可操作性和可重复性是否与检验要求相适应,引用标准和条款的完整性、适宜性和适用性等内容。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因许可事项变更进行检验时,检验机构应当关注产品技术要求适用性的预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检验机构在使用移动设备进行检验和抽样时,应当在适当的技术控制和有效监督下进行,确保满足检验要求。
第二十六条检验机构承担医疗器械监督抽查检验工作时,应当严格按照监督抽查检验方案及相关工作程序规定开展检验工作。
第二十七条承担医疗器械监督抽查检验任务的复检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规定开展复检工作,并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复检结论。
如无正当理由,检验机构对复检申请或者委托不得推诿。
第二十八条检验机构承担评价性检验、风险监测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其他委托检验任务的,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实施—5 —有针对性的质量控制,严格按照任务委托部门制定的计划、实施方案和指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和提交结果,不得事先告知被抽样单位有关检验和结果等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数据结果,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或者泄露数据。
第五章报告与记录第二十九条检验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地出具准确、清晰、完整、论证充分、结论明确的检验结果报告,并在报告上加盖检验机构专用章,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第三十条检验机构对其报告中的信息负责。
检验报告应当用字规范,语言简练、准确,幅面整洁,不允许涂改。
报告格式应当符合检验报告模板(见附件)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包括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技术记录、质量管理记录、合同以及标准等涉及检验工作的文件管理制度,并有确保存档材料安全性、完整性的措施。
档案保存期限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检验工作追溯需要。
第三十二条检验机构应当建立电子化或者纸质化的数据控制和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收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者检索数据,其中计算机系统的建设应当遵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发布的信息化标准,以便于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保持保护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的程序;使用计算机系统创建、更改数据时,应当通过审计追踪功能或者替代方法满足数据可追溯性的要求;纸质数据的归档应当确保安—6 —全便于查阅。
检验机构应当对计算和数据传送及时进行适当和系统的检查。
第三十三条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对检验结果的异议和投诉,保存有关记录。
第六章能力验证及比对试验第三十四条能力验证是重要的外部质量评价活动,检验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寻求并参加能力验证,应当积极参加国家监管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
第三十五条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比对试验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用于评价和提高检验机构的能力,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比对试验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组织指导比对试验技术交流与培训。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根据比对试验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比对试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比对试验结果的评价工作,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比对试验总结报告;建立并保存比对试验档案;组织成立比对试验专家组;对检验机构技术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比对试验专家组成员由医疗器械相关专业专家及统计学专家组成,负责对比对试验方案策划、结果评价和其他技术问题向中检院提出意见及建议。
—7 —第三十七条具备比对试验项目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必须参加该项目的比对试验。
第三十八条检验机构在接到样品后应当按照比对试验实施方案的作业指导书、标准进行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结果报送中检院。
中检院根据比对试验实施方案进行结果判定,并组织比对试验专家对判定结果提出技术意见及建议。
判定结果分为:满意、可疑和不满意三种。
中检院起草比对试验总结报告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结果被判定为可疑的检验机构应当进行风险分析,制定并实施改进措施,必要时进行整改;结果被判定为不满意的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比对试验结果进行整改,并向中检院提交整改材料,在整改结束前不得接受该检验项目的检测。
第七章从业道德规范与纪律第四十条检验机构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机构从业。
第四十一条检验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确保检验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性。
第四十二条检验机构及其人员应当排除、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利益诱惑和不正当的压力影响,保证检验机构以科学的—8 —方法、公正的行为、准确的数据为客户进行服务。
第四十三条检验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出具不真实数据和虚假结果的检验报告,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与其所从事的检验项目委托方或者利益相关方,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二)利用检验数据和结果进行检验工作之外的有偿活动;(三)从事检验活动之外或者参与与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四)向委托方、利益相关方索取或者接受不正当利益;(五)泄露检验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六)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医疗器械;(七)其他影响检验工作独立性、公正性和诚信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检验机构应当明确各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关键支持人员职责,建立相应的管理和质量监控机制,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检验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对于情节严重的,应当严肃追责。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规范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检验报告模板—9 —附件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委托方生产单位样品名称型号检验类别××(检验机构单位名称)—10 —声明一、报告无检验机构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