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合集下载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研究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研究

害得不到及时的补偿. 公检法等机关办案资源浪费严重
( 三) 反 复 无 常— — 程 序 “ 回流” 造 成反 复 “ 简易程 序 ” 判决. 实 行与普 通程序一 样 的“ 两 审 终审 ” 制. 这样 . 一 部 分 案 件 进 入 了再 审 的 “ 回流” 过 程
践探索 。2 0 0 3年 3月 1 4日最高人 民法 院、 最高人 民
说 明 了近 年 实践 中取 得 的经 验 及 不足 。课 题 组在 探 索 目前 实践 中成 败得 失基 础 上 , 重新 定 义 “ 轻微 刑 事 案件” , 对 不 同类 型 的 案件 应 规 定 不 同标 准 , 有 效 缩短 办案 期 限 , 提 高 办案 效 率 的 同时保 证 办案 质 量 。
( 三) 从 宽 从 轻— — 执 法理 念 转 变
刑、 拘役 、 管 制 或 单 处 罚 金 的案 件 。所 以 , 从 目前 法 律 规定及 实施 细则等条 文看 , 需要修 改的不是 《 刑 事 诉 讼法》 . 而是“ 两高一部 ” 的实 施 办 法 及 一 些 试 行 规 定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 早 在 2 0 0 6年 1 2月 2 8 日出 台 了
3 8 1 中 国携
} ' I T I E C H I N E S E P R O C U R A T O R S
检察前沿
责任编辑 苗红环
轻微刑 事 案件快 速办理机 制研 究

锫焦Biblioteka 旭 赵麦 长 文 摘
要: 本课 题 从 基 层 办 案 的视 角 , 较 为 详 细探 讨 了基层 院 已经 开 始 的 快速 办 理 实践 探 索 , 阐 述 并 分析
¥本 文 系甘 肃 省 政 法 系统 2 0 1 7年 度 重 点调 研 课 题 《 轻 微 刑 事 案 件 办 理 工作 机 制 研 究》 的核 心成 果 。

治安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探析

治安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探析

2019年10月第31卷 第5期湖南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nan Police AcademyOct.2019V ol. 31 No.575当前,一个普遍现象是:虽然治安案件数远超于刑事案件数,但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重视程度和投入资源却远远超过治安案件,治安案件“量大积压”和“未破待破”已然成为一种常态。

为此,浙江、宁夏、湖南等部分省市公安机关曾先后探索试行行政案件快速办理。

2018年底,公安部印发了《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149号),正式加入了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

因此,有必要对治安案件快速办理进行梳理分析,探讨其最优化的适用范围和机制流程,进而推动完善公安法治建设。

一、问题的提出:治安案件办理难堪其重治安案件是衡量我国社会治安的“晴雨表”,其关涉行为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一直处于频发多发状态,公安机关传统的办案机制和现有的警力资源日益难以有效应对。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案件数居高不下。

我国总警力与总人口占比约为万分之十三左右,2011年到2017年间,治安案件受理数每年均超过一千万以上,与同年度刑事案件相比至少多400万以上,且每万人受理治安案件数达75起以上①。

年度治安案件刑事案件(起)受理(起)每万人案件(起/万)2011年1316558397.960050372012年138********.365514402013年1330750197.365982472014年1187845686.965396922015年1179512485.771740372016年1151719583.464275332017年1043605975.15482570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同时,公安机关还承担着打击各类违法犯罪的刑事司法职能,承担着大量诸如交通、户籍、消防、出入境等行政监管职能,且长期扮演着“24小时”应急救援、扶助帮困的“服务者”角色,兼负矛盾调处、信访维稳、便民服务等众多非警务活动。

公安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刍议

公安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刍议

【法学与法律适用】2020 年 11 月第 6 期November 2020No.6北京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 of Beijing Police College收稿日期:2020-09-10作者简介:王理(1980—),男,北京警察学院法律教研部讲师,主要从事行政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警察法研究。

公安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刍议王 理(北京警察学院,北京102202)摘 要: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数量上数倍于刑事案件,裁决上其证明标准要低于定罪量刑的标准,基于行政执法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对公安行政案件进行必要的繁简分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公安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的相关内容,这将大大提高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有效降低行政成本,快速化解矛盾纠纷。

然而在快速办理程序实施过程中,如何在快速办理的同时保障被处罚人的基本权利,如何在简化取证的同时预防执法风险,如何做到快办不减质,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快速办理;行政处罚;简化中图分类号:D6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758(2020)06-0014-05DOI:10.16478/ki.jbjpc.20201022.001经过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囊括了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工作取得了重大进步。

在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前提下,通过简化诉讼程序分流大量的简单刑事案件,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

为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办案压力,公安机关面对大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公安行政案件也具有非常迫切的分流需要。

尽管目前《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简易程序能够分流一部分当场处罚的案件,但因其适用范围较窄,仅仅适用于处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的少量轻微违法案件,分流作用微乎其微。

行政执法程序繁简分流不仅是强化治理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简政放权与实现高效行政的客观需要,更是提升执法质量的有效手段和保障程序权利的重要举措。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实践与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实践与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实践与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在基层检察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轻微刑事案件仍占据较大的比例。

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为例,2022年该院共起诉3400余件,4300余人,其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徒刑缓刑、拘役缓刑、拘役、管制、罚金以及免于刑事处分、判处无罪等情形)的轻微刑事案件2400余件/2800余人,约占全部判决人数的71%。

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的调整能力直接影响着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因此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于案多人少、办案压力大、轻微刑事案件占比重大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的要求,积极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一、实践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具体做法(一)加强专业化办案队伍建设一是成立专业化办案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在成立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专门处室的基础上,又成立了专门办理试点轻微刑事案件的办案组,公安、法院也选派办案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承办人组成轻微刑事案件办案组,与检察机关形成对口衔接。

将轻刑快审案件集中于专业化办案组,既便于尽快办理、确保案件审限,又便于发现轻刑快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改革试点提供有益的经验。

二是加强办案人员业务培训。

在办案期限缩短的情况下,要求办案人员仍应按时完成案件审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这对承办人以及部门负责人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因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办案队伍建设,通过定期举办法律讲座、专题研讨会等方式加强业务培训,为轻刑快审提供了专业化人员保障。

(二)明确快速审理案件范围2022年5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公安分局、区法院会签的《北京市朝阳区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轻刑快审案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罚金附加刑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并且供述稳定,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4)适用法律无争议;(5)涉案犯罪嫌疑人少于二人(含二人),涉案犯罪事实一起,案由为一罪名。

论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与快速处理机制

论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与快速处理机制

论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与快速处理机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进步,民事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因此,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与快速处理机制成为法院的重要工作之一。

本文将从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必要性、繁简分流的方式和快速处理机制的设立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必要性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案件的大小、复杂程度和争议的程度,合理确定审判程序和审判期限。

”然而,由于民事案件数量庞大、种类复杂,导致上级法院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涉案当事人等待时间长、成本高。

因此,繁简分流成为必要的制度安排。

首先,繁简分流能够分担法院工作压力。

对于一些纠纷比较简单的案件,可以将其交由基层法院审理,减轻上级法院的工作负担。

这样能够充分利用基层法院、减少资源浪费。

其次,繁简分流有助于提高裁判效率。

对于一些简单的案件,基层法院可以快速审理,有力地缩短了审判期限。

同时,繁简分流也让上级法院的审判资源更好地利用,更加专注于处理重大、复杂的案件。

最后,繁简分流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成本和时间。

避免了当事人前往上级法院或者省级高级法院申请审理,同时也能减少当事人的交通、住宿等费用,节约时间。

二、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繁简分流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应该采取以下方式:首先,要判断案件的繁简程度。

通过审查案卷材料、了解案件情况等方式分辨案件结构的繁简程度。

对于属于繁琐、复杂的案件,应当由上级法院审理;而对于属于简单、单一的案件,则可以由基层法院立案并进行审判。

其次,区分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应当根据案件类型进行分流。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繁简分流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九条,民事案件包括:1、普通民事案件,包括要求确认民事权利、请求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合同效力、侵权责任、离婚、业主、消费、劳动争议、土地房屋、建设工程、知识产权、证券等案件。

2、行政诉讼案件,包括保护权益、公民权利、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案件。

涉政案件处置方案

涉政案件处置方案

涉政案件处置方案涉政案件处置方案一、背景及目标涉政案件是指涉及宪法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国家政权、民族团结、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基本权利等,具有重大政治敏感性和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涉政案件的处置涉及到社会稳定、政权稳固以及公平正义的维护等多方面问题,因此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处置方案。

本处置方案的目标是确保对涉政案件的及时、公正、严格的处置,维护国家政权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原则和方法1. 依法办案原则:涉政案件的处置必须坚持依法办案的原则,严格按照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审判和执行等环节。

2. 公平正义原则:处置涉政案件必须坚持公平正义原则,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任意惩处和违法操作。

3. 高效快捷原则:处置涉政案件应当尽可能地迅速、高效地解决问题,避免延误案件的处理和造成不必要的社会困扰。

4. 统筹兼顾原则:涉政案件处置要兼顾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和谐稳定以及维护公平正义的多个方面利益,统筹考虑各方面因素,平衡各方利益。

三、具体措施1. 建立涉政案件快速反应机制:成立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部门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涉政案件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对涉政案件的及时调查和处置。

2. 加强涉政案件的信息管理:建立涉政案件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管理。

相关部门要定期向国家主管部门报告涉政案件的情况,国家主管部门要对涉政案件的处置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3. 提高办案专业化水平:加强涉政案件办案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素质提升,确保办案人员熟悉涉政案件的特点和处理方法,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4. 加强社会舆论引导:积极引导舆论和舆论导向,防止不当言论和谣言的传播,维护社会稳定和政权安全。

5. 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公民的法律教育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

6. 加大对涉政案件的打击力度:对于涉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同时,对于涉政案件的背后组织和策划者要坚决打击,维护国家政权的安全。

构建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构建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有很多亮点,尤其是对简易程序进展调整。

根据新?刑诉法?第208条,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X围,已经大大拓展,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除了危害国家平安、恐惧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外的所有一审刑事案件〔当然还需满足其他条件〕,而不再局限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分金的或自诉轻微刑事案件等。

此番修改,旨在使占案件总量绝大多数的简单刑事案件得到快速及时审理,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法院可以将更多精力和资源投入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上。

这对于统筹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意义重大。

然而,审判环节已经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刑事案件自立案时起,就已经开场动用司法资源。

如果把简化程序的思维延伸到审判之前的侦查和检察环节,将侦捕诉行为一并提速,将从根本上全面提升诉讼效率。

实际上,近五年来,笔者所在地区一直在司法实践中探索构建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就是以“繁简分流,分类办理〞的原那么,推动案件在侦查、检察阶段便步入快车道,以效率促公正,其明确、细化的工作机制和措施对于新刑诉法的理解和实施一定有借鉴意义。

一、构建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背景分析〔一〕刑事案件发案率升高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期,刑事案件高发期。

XX市鲤城区也面临着犯罪高发的社会问题,以近年来案件走势为例,2005年至2011年,该区刑事案件数量每年均有增长,其中重、特大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增长较快,几乎每年增长10%,成心杀人、成心伤害致死或重伤、强奸、抢劫、绑架、贩毒等案件发案率增幅较大。

与此对应的,却是诉讼资源的相对匮乏,业务部门人少案多,办案任务繁重,风险大,压力大。

克制二者间的突出矛盾,是鲤城区人民检察院长期面对的难题,因此,需要在工作方法上谋求创新,既保证案件质量,又坚持效率原那么,既惩罚犯罪分子,又保障其合法权利。

〔二〕审前刑事诉讼期限规定弹性较大刑事诉讼法虽然在侦、捕、诉、审等诉讼环节上对普通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规定了期限和延长期限。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浙公通〔2016〕73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公通〔2016〕73号各市、县(市、区)公安局:现将《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推行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实现案件办理“繁简分流”,是对现行执法办案机制的改革和创新,是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执法办案效率、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高效执法需求的重要举措。

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宣传发动,大胆先行先试,将其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切实抓出成效。

二、积极实践,稳步推进。

各地要组织执法民警认真开展学习,全面掌握本规定规定的快速办理的案件范围、途径方法、工作程序,转变工作理念,积极探索实践,在注意做好与现行执法办案机制、模式相衔接的基础上,有序推进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

具体工作开展中,可以采取由点到面,先易后难的方式分阶段、分步骤进行,逐步扩大快速办理的案件范围和数量。

同时做到边实践边总结边完善,不断提高规范操作水平。

三、注重效率,质效并举。

开展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在充分考虑执法办案的效率的同时,也要坚持依法办案的质量,在做到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程序要求,把好案件基本事实、证据关的前提下,加快行政案件的办理速度,切实做到办案效率和效果的有机统一。

既要克服因怕影响办案质量而不敢不愿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思想,又要避免因适用快速办理机制而随意降低执法要求的不良做法。

四、加强保障,强化监督。

要从录音录像等硬件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加强对快速办理机制实施工作的保障。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研究


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 关于执行刑事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 被告人认 罪案件” 的若干意见》 和《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等法律 文件 中都对如何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有着
相应的规定 , 但现存 的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机制仍存在缺陷, 亟待完善。 关键词 轻微 刑事案件 快速办理 机制 文献标识码 : A 中图分类号 : D9 2 6 . 3
1 轻微刑事案件・ 怏速办理机 制的概述 1 . 1 轻微刑事案件 的概念 要研究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首先必须 明确什么 是轻微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主要是指法定量刑为三年以 下 的 公诉 和 自诉 案件 。在 我 国 的刑 法 中 ,大 量 的犯 罪 的 起刑 幅度就在三年 以下,这就意味着在 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 大量的轻微刑事案件 。轻微刑事案件通常情况下, 案情简单 , 对被告人 的处罚较轻 ,但是在司法 实践 中却 占据了大量的司 法资源 ,进一步激化我 国刑事案件 办理 的人案矛盾 。因此有 必要在我国的司法 实践中观测轻 微刑 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人案矛盾的同时,尽快使被告人得到应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存在主要原 因之一就是为了 解决 日益增多的刑事案件 。目前我国社会 出于转型时期,刑 事案件发生率不 断攀升, 但其中恶性案件仅 占很小的 比率 , 大 多为轻微 的刑事案件 。例如 ,邻里 之间发生的 口角引发的打 斗。但是 ,这些 案件 的发生却在一 定程度上导致我 国刑事案 件 数 的不 断增 多 , 给侦查、 检察 、 审判 机 关 都 带 来 了极 大 的 工 作压力。
存 在 很 大 的缺 陷。 例 如 ,尽 管 在 刑 事诉 讼 法 中对 简 易程 序 的 审限有着 明确 的规定,但法 院在司法实践中常常 由于时间不 1 . 2 . 2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是缓解人案矛盾不断突 够用而将 简易程序案件转变 为普通程序案件进行审理;现行 出的需要 的刑事诉讼法也要求简易程序的案件 公诉人都必须出庭 ,如 轻微刑事案件的不断 出现 ,导致许 多人需要被追究刑事 此种种, 不断增加 了司法资源 的负担, 不利于提高刑事诉讼的 责任, 一旦属于公诉的案件, 必然需要侦查机关、 检察机关和 效率与使用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初衷相悖 。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优化研究


轻案 机制 ” 用 范围 , 规定 了不适 用快 速 办理 案件 的范 适 也 的犯罪嫌 疑人 。 中可 以看 出, 微刑事 案件 快速 办理机 制的适 定 了 “ 从 轻 用主 体 多属于老 、 、 、 及可 改造 性较 大 、 弱 病 残 社会 危害性 较小 的 围 , 然而在试 点工作 的实施细 则中 , 却没有做 出相 应的细化 规定 。
L g l vmm dS cey e a s s An o it
2 1 0 口年 1 己月 ( ) 上
{占 l 枉会 } I J
骚微 j 事 赛佴 懊逋 理 机 优 仡 珥 究 ; f I j
李 杉 杉
摘 要 本文 首先厘 清 了轻微刑 事案 件之理 念在 刑事诉 讼程序 中的适用 范 围, 过对 轻微 刑事案 件理念 的批 判 界定 , 现 通 发 轻 微刑 事案件 快速 办理机 制存在 的 问题 , 而在立 法和技 术上提 出了进一 步 完善 轻微 刑 事案 件快 速 办理 机制 对 策和意见 。 从 关 键词 轻微 刑事案 件 快速 办理机 制 捕 诉 同审

轻 微刑 事案件 理念 界定之 批判
轻微 刑事 案件快 速审 理机 制建 立的前 提 是明晰 轻微 刑事 案 层检 察院正在 试点 的对未成 年人暂缓 起诉制 度 , 是在 以消耗一 这 件 的范围 , 般认 为, 一 轻微刑 事案件 是指 可能 判处三 年 以下有 期 定 的司法 资源 为代 价, 过刑事 诉讼 程序之 外 的努 力, 受到 未 通 将 对 徒刑 、 管制 、 拘役 或单处 罚金刑 的主观恶性 不大 、 会危害 较轻 的 成年犯罪 嫌疑 人破坏 的社会关 系予 以恢 复 , 于其 中犯罪情节较 社 案 件。 。试 点工作 方案将 其界 定为 , 于案情 简单 、事实基 本清 轻 、 对 具有真 诚悔罪 表现并 有较大 可能不 再违法 犯罪的未 成年犯罪 通 给未成 年 人继续 上学 回 归社 楚、 证据 基本充分 , 犯罪嫌疑 人认罪 , 依法可 能判处三 年 以下有 期 嫌 疑人 , 过作 出相对 不起 诉处 理 , 徒刑、 役、 拘 管制 或者独 立适用 剥夺 政治 权利 、 罚金附 J刑 的案 会 的机会 。 J u 未成年 工作 普遍受 各个 基层检 察 院重视 , 具有重 要的 同 件。 这种 界定 , 导致快 速办 理案 件的 范围几乎 囊括 了所有 法定 刑 法律价 值 和社会价值 , 时未 成年工 作也 是最耗 费人力和 时间资 低 于三年 以下有 期徒 刑的刑 事案件 。 具体看来 其适 用 的主 体有 : 源 的检 察工 作之一 , 未成年 工作 的每一项 改革尝试 相伴 的部是 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构建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有很多亮点,尤其是对简易程序进行调整。

根据新《刑诉法》第208条,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已经大大拓展,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除了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外的所有一审刑事案件(当然还需满足其他条件),而不再局限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或自诉轻微刑事案件等。

此番修改,旨在使占案件总量绝大多数的简单刑事案件得到快速及时审理,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法院可以将更多精力和资源投入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上。

这对于统筹处理好公正和效率的关系,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意义重大。

然而,审判环节已经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刑事案件自立案时起,就已经开始动用司法资源。

如果把简化程序的思维延伸到审判之前的侦查和检察环节,将侦捕诉行为一并提速,将从根本上全面提升诉讼效率。

实际上,近五年来,笔者所在地区一直在司法实践中探索构建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就是以“繁简分流,分类办理”的原则,推动案件在侦查、检察阶段便步入快车道,以效率促公正,其明确、细化的工作机制和措施对于新刑诉法的理解和实施一定有借鉴意义。

一、构建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背景分析(一)刑事案件发案率升高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期,刑事案件高发期。

泉州市鲤城区也面临着犯罪高发的社会问题,以近年来案件走势为例,2005年至2011年,该区刑事案件数量每年均有增长,其中重、特大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增长较快,几乎每年增长10%,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或重伤、强奸、抢劫、绑架、贩毒等案件发案率增幅较大。

和此对应的,却是诉讼资源的相对匮乏,业务部门人少案多,办案任务繁重,风险大,压力大。

克服二者间的突出矛盾,是鲤城区人民检察院长期面对的难题,因此,需要在工作方法上谋求创新,既保证案件质量,又坚持效率原则,既惩罚犯罪分子,又保障其合法权利。

(二)审前刑事诉讼期限规定弹性较大刑事诉讼法虽然在侦、捕、诉、审等诉讼环节上对普通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规定了期限和延长期限。

但事实上,由于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具有一定的伸缩性,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从刑事拘留到逮捕直至移送审查起诉,其羁押时间可能长达247天,而审查起诉到移送起诉,其羁押时间有可能长达195天。

[1]这使得有些司法人员在具体办案中对很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案件进行“合法拖延”,在并不紧迫的诉讼期限内,将所有案件不分繁简、按部就班走足程序、用尽时效,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被羁押者获得及时审判的权利。

(三)相关司法文件的启示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出台《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分别对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简化庭审程序,以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适用法律无争议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予以快速办理,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

这些司法文件的出台,启发了该院构建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思维,也夯实了该机制的立法基础。

不论是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简化审,都是对法院的审判环节进行提速,而从刑事诉讼一体化的角度看,诉讼效率的全面提高,应当放眼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理应把简化程序的思维延展到审判之前的侦查和检察环节,把侦、捕、诉行为一并纳入快车道。

于此同时,检察环节仅对轻微刑事案件实行快速办理,亦有其局限性,能否快速办理若以可能判处轻刑为标准,失于片面,应当根据案件自身的特点、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等因素综合把握,以扩大快速办理机制的适用范围,从而和法院的“两简”程序全方位对接。

其实,新的刑诉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也从一个侧面认可了上述思路。

二、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内容分析(一)机制施行概述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全面提高诉讼效率,2007年,鲤城区院会同该区公安机关,率先在全市出台《关于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适用法律无争议,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实行快速办理。

这一细则得到了办案人员的广泛使用,审查程序、文书撰写等环节均得以简化,诉讼效率明显提高,典型如陈某玲盗窃案和陈某新盗窃案,从批准逮捕到作出判决分别仅用时23天和38天。

在机制运行良好的情况下,该院于2009年又联合出台《关于快速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将快办机制扩大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适用法律无争议,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运行两年的统计表明,快速办理的普通刑事案件从批准逮捕到作出判决比法定时限平均缩短了69天,典型如陈某航抢劫案从批准逮捕到诉至法院仅用时27天。

2010年,为了全面增强司法机关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综合能力,该院果断出台《关于快速办理重大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决定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适用法律无争议,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实行快速办理。

“10·15”蔡某华重大恶性杀人案件因适用快速办理,从案发到移送上级院审查起诉仅用时14天。

2007年至2011年10月,鲤城区院共快速办理三类刑事案件376件540人,占案件总数近21%,其中轻微刑事案件267件381人,普通刑事案件98件148人,重大刑事案件211件11人。

三日内作出批捕决定的有375件539人,在受案当日作出批捕决定的有172件260人。

(二)机制内容分析1.明确适用条件。

三份细则均明确规定可适用快办机制的案件范围,即适用条件。

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犯罪形成、发展的过程不复杂,案件关系较简单明了,犯罪证据完整、客观、关联、合法。

二是犯罪嫌疑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即嫌疑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供述内容前后一致,具有连贯性。

三是适用法律无争议,即在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名、犯罪形态等方面不存在争议。

四是可能判处的法定刑幅度,分别以三年、十年有期徒刑为界,决定了案件适用快办机制的具体类型是轻微,普通还是重大,并以此确定具体的承办期限等。

2.确定专人承办。

细则要求各部门应指定专人办理适用快办机制的案件。

部门领导需根据各承办人的办案能力、专业特长、办案经验、社会阅历等特征,确定刑事案件快速办理人员。

原则上凡符合前述条件的案件,均由该专办人员承办。

专人承办,使不同类型的案件和各有所长的承办人有机结合,能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发挥人尽其才的效能,同时也有利于办案经验的积累、罪名研究的深入和案件质量、效率的提高,既解决了人案矛盾,也为培养专业型承办人打下扎实基础。

几年来,该院已经逐渐培养形成职务、金融、毒品、涉黑、诈骗、食品安全、隐私类犯罪等案件专业队伍,培养了一批办理上述类型案件的专业型人才。

3.缩短办案期限。

细则标明了提请批捕、审查批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审查起诉的期限,在法定期限内,缩短办案期限。

如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5日内提请批捕(未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在采取强制措施后20日内直接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应在受理案件后3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力求案件当日受理当日批捕;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后7日内移送审查起诉,如需继续收集证据,则在15日内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受理案件后10日内应起诉至法院(直诉案件应在15日内起诉至法院)。

普通、重大刑事案件,考虑到案件繁重程度有所加大,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后的10日内移送审查起诉,公诉部门受理案件后15日内起诉至法院或报送上级院。

4.简化文书制作。

该院设计了表格式《审查逮捕意见书》,将案件来源、案由、受理日期、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案件事实和证据、承办人意见、部门领导意见、检察长意见等分框设定,承办人只需简要填写即可。

案件事实不必详细叙述,证据亦不必逐一抄录,但需重点阐述认定犯罪事实的理由和逮捕必要性等。

此举大大减轻了承办人的工作量,使其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说理中。

繁简得当、说理充分的法律文书,将保证办案质量和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统一起来。

5.完善诉讼衔接。

符合快办机制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在做出批准逮捕决定时,应填写《快速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送达侦查机关,并抄送公诉部门备案,同时指定专人负责跟踪案件进展。

侦查机关收到《快速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移送。

在此过程中,公诉部门对侦监部门抄送《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的案件,由内勤负责跟踪监督,当公安机关在建议期限届满前一天仍未移送审查起诉的,即联系督促公安机关尽快移送。

此外,该院还将联席会议的工作惯例写入实施意见,规定公检法均指定负责人和联络员,由检察院牵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不同层次的联席会议,沟通情况,统一认识,协调解决执法中遇到的新问题。

6.加强提前介入。

在对重大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时,为保证案件质量,细则强化了提前介入工作。

明确规定适用快办机制的重大刑事案件均需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后,应在24小时内向检察机关备案,后者在接到报备的当天应及时指派专人介入侦查工作,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重、特大刑事案件可以由检察长亲自提前介入。

细则还要求介入人员要注意把握好分寸,做到参和而不干预,讨论而不定论,到位而不越位,配合而不代替,在配合中加强监督,在监督中体现配合。

介入工作展开后,应填写《提前介入情况表》,并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由后者决定是否适用快办程序。

对已确定为快速办理的,一般由介入人员继续负责审查逮捕,以提升办案效率。

7.畅通退出机制。

适用快办机制的刑事案件,如果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因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前述四项适用条件,案件即转为普通程序办理,对“提速流程”予以变更。

综合看,退出快办程序的方式主要有:(1)公安机关在收到《快速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当书面通知侦监部门并说明理由;后者认为理由成立的,案件可转为普通程序;(2)审查起诉时,发现已经不符合快办条件的,及时报告部门领导,经后者决定,案件可转为普通程序;(3)提前介入阶段已被确定为快速办理的重大刑事案件,审查批捕时,若发现案件已经不符合快办条件的,应及时报告部门领导,经后者决定,案件可转为普通程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