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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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

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

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是区本级行政复议机关。

区司法局是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具体承办区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承担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应诉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并按照“谁承办,谁负责”原则确定案件承办部I1o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启用“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由区司法局保管。

在具体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出具法律文书时,可以加盖专用章。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成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应诉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以及行政系统外部的专家学者组成,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

区司法局具体承办复议应诉工作的相关科室承担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负责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遴选、聘任及日常业务管理等工作。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咨询意见作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应诉案件的参考,不对外公开。

第六条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行政复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承办,并确定主办人员。

第八条除本章另有规定以外,行政复议文书按以下规定审批:(一)决定受理、不予受理、转送申请、补正通知、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恢复审理、终止审理等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事项,由区司法局分管负责人审批;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由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责令限期履行复议决定或者达成行政复议调解的,由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由区长或者常务副区长审批。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8.05.28•【字号】浙司[2008]89号•【施行日期】200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浙司〔2008〕89号)各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现将《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全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司法部的有关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进行。

第三条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进行行政应诉活动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司法行政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复议:(一)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颁发资格证、执业证、许可证,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三)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刑事赔偿或者行政赔偿决定不服的;(四)对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委托作出的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认定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无效、两年内或者终生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决定不服的;(六)认为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七)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八)认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范本(2篇)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范本(2篇)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工作中的应诉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包括复议申请的受理、调查、审查、评议、决定等环节中的应诉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的原则是依法、公开、公正、高效和便民。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合法的、公正的方式解决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应当注重与复议申请人的沟通和协调,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机关的内部规章制度,依法办事,确保应诉工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第二章应诉申请受理第七条复议申请人向行政机关递交复议申请后,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受理申请。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复议申请的合法性和事实性,确保受理的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对受理的复议申请一般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存在严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将其移交给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申请受理的决定,并明确法定期限和可行的途径。

第三章应诉材料准备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回复复议申请人的理由和依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在准备应诉材料时,应当认真核查与复议申请有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确保应诉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将应诉材料交给行政复议委员会。

第四章应诉策略与措施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在应对复议申请时,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制定合理的应诉策略和措施。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应当注重与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沟通和协作,充分发挥复议委员会的作用和职责。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举证责任,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确保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的合理性。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推进行政复议与人民调解对接联动工作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推进行政复议与人民调解对接联动工作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推进行政复议与人民调解对接联动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渝司发〔2019〕154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推进行政复议与人民调解对接联动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万盛经开区法制办: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7〕3号)和2019年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要点,现就推进我市行政复议与人民调解对接联动工作(以下简称复调对接)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改革创新工作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健全完善复调对接机制措施,为人民群众提供多元、便捷、高效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依法及时就地化解行政争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源头治理。

强化关口前移、重心下沉,将人民调解贯穿行政复议受理审理全过程,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建立健全调解先行、无缝对接的工作新机制,从源头上有效减少行政争议。

(二)坚持依法调解。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重庆市人民调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我市有关规定,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做到依法调解、依法决定,推进案结事了。

(三)坚持自愿平等。

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发挥人民调解“第三方”客观、中立的优势,确保调解公正、合法、及时。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1.09.26•【字号】京司发[2011]367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京司发〔2011〕367号)各区县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已经2011年9月19日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北京市司法局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本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复议工作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行统一受理、专人承办、领导负责、法制机构与相关业务处室协调配合、重大案件会商、会审、集体研究决定的工作制度。

第五条在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根据案情需要,可以开展会商,与相关单位、部门或者专家学者等就案件涉及的技术、法律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和研究;也可以开展会审,就案件的重要事实、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等进行内部集体审查、讨论。

第六条法制机构负责承办市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依法开展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工作;(四)组织行政复议会商、会审、听证、集体讨论;(五)审查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六)处理或者转送对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七)对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制发行政复议监督函,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八)培训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组织交流行政复议工作经验;(九)开展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告、案卷装订、归档工作;(十)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青岛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青司发〔2019〕40号

青岛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青司发〔2019〕40号

青岛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青岛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青司发〔2019〕40号各区(市)司法局、西海岸新区管委司法局,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现将市司法局制定的《行政复议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司法局。

(联系人:行政应诉处奥旭东,电话:81608771)青岛市司法局2019年5月27日行政复议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规定(试行)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和区(市)行政复议机构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时,发现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将案件线索告知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并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收费、行政给付、行政裁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纠的原则,实行预防与纠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构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时,发现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向本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告知案件线索:(一)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的;(二)行政执法中不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的;(三)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方式错误的;(四)行政执法取证程序错误的;(五)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六)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七)适用依据错误的;(八)行政执法存在违法不作为的;(九)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合理的。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设立行政复议基层受理点的通知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设立行政复议基层受理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9.12.17•【字号】合司通〔2019〕72号•【施行日期】2019.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合肥市司法局关于设立行政复议基层受理点的通知各县(市)区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方便人民群众申请行政复议,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及司法所建立行政复议基层受理点制度,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保证行政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以及“推动执法重心下移,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能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凸显高效便民,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

二、工作目标在全市、县(市)、区司法局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及司法所设置行政复议基层受理点,代表市、县(市)区二级政府行使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受理职责。

挂牌名称为:“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点”(牌匾由市司法局及县(市)、区司法局统一制作颁发),实现行政复议受理环节下移,方便群众申请行政复议、法律咨询以及多元化解行政纠纷。

三、职责范围行政复议受理点的主要职责为:(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代表市政府或县(市)、区政府接收行政复议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初步审查,并将行政复议申请及相关材料转送复议机关;(二)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咨询,宣传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引导咨询人通过法定途径寻求权利救济;(三)参与协调化解行政争议和矛盾纠纷;(四)完成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委托的其他事项。

司法部关于完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完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0.11.16•【文号】司发通[2000]151号•【施行日期】2000.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司法部关于完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2000年11月16日司发通[200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面、准确地掌握全国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要求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实际,需进一步完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计报表分为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每年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报送一次本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情况。

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汇总统计和报表填报工作。

三、司法厅(局)法制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并于翌年1月底以前,将本年度统计报表报送司法部法规教育司。

四、司法厅(局)在报送本年度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本年度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报告。

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及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指定专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统计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司法部1995年1月22日发布的《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通知》(司发通[1995]004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的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的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2.12.08•【字号】•【施行日期】2022.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的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各区司法局:为进一步优化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构建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建立“繁简分流”审理模式,推动提升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司法局制定了《天津市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的简易程序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司法局2022年12月8日天津市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的简易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复议审理机制,构建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推进繁简分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市行政复议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一般程序或者简易程序。

市、区人民政府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条下列类型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政府信息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二)政府信息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三)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或者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四)申请人明显不以获取政府信息为目的的;(五)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的。

第五条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通知行政复议审理的程序性事项、送达行政复议文书。

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

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第一条行政复议、应诉机构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小组由五人组成:司法局局长刘建军为组长,副局长鄢鼎文、刘鸿为副组长,依法治县办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张玉云、法律服务工作股股长杨志毅、宣教股股长李彦文、基层工作股股长李风全、网络信息工作管理股股长者鹏亮为成员。

第二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参加律师、公证员或法律工作者资格考试,司法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不予答复的;(二)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办理律师、公证员或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司法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三)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办理或者不予答复的;工业滤布(四)对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撤销法律咨询机构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检查、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赔偿损失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六)认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对司法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复议和申请,由县人民政府或市司法局负责。

对司法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复议和申请,由县司法局负责。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制度第二条所列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诉,其中经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复议并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由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诉。

第五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滤布(一)根据复议、诉讼内容,组织有关业务管理人员办理;(二)研究制定复议决定意见、应诉意见;(三)研究制定是否举行听证会意见;(四)培训复议、应诉工作人员,组织交流复议,应诉工作经验;第六条司法局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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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工作,保障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机关办公室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行为不服向本局申请复议的,办公室应当受理:
(一)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审批、审核、公告、登记的有关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不予上报申办材料、拒绝办理或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认为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四)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四条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登记收到时间及申请人的情况。

对不予受理的,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填写不予受理审批表,拟制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公章向申请人发出。

对应当受理的,在收到申请书后三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主管局长审批。

主管局长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批示。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第五条办公室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自
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第六条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人员应当将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入卷。

申请人、第三人请求查阅上述材料,法制工作人员应当允许,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七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审查申请的,应当将这一规定呈报局领导。

本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机关文件送达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八条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出申请或法制工作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应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作出行政行为的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也可以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

第九条申请人对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时要求听证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组织听证。

重大、复杂案件,经主管局领导决定,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条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应提出具体意见,填写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

主管局长审批或局领导集体讨论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一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符合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应当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在依法决定撤销或变更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报局长批准,在一个月的时限内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四条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第十五条应当及时依法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

第十六条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人员应当将行政复议案件的材料立卷归档,实行一案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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