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管理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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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9日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为鼓励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应用和产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建成投运的国产充换电设施,包括:1.自用充电设施: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的交流充电桩设施。

2.专用充换电设施: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或专为某个住宅小区全体业主提供充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

3.公用充换电设施: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换电设施。

(二)本办法所扶持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应按照“桩随车走、按需配置”原则有序建设;公用充电设施应按照“合建为主、单建为辅”原则适度超前建设;专用、公用换电设施应按照“需求支撑、重在示范”原则示范建设。

申请市、区(县)财政资金补贴的充换电设施,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标准统一。

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2.开放共享。

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实现充换电数据共享。

3.承担公共服务。

4.电能可计量。

5.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具备银联卡、交通卡等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实现刷卡或扫码便捷支付。

(三)本办法所扶持的企业充换电设施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以下简称“企业平台”),应符合以下要求:1.投资建设企业平台的充换电建设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充换电企业”),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范围表述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09•【字号】沪府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9日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保障城市高效安全运行,着力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市级城市维护管理的常态长效机制,加强绩效管理,以全覆盖、全过程、全天候和法治化、社会化、智能化、标准化为着力点,规范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提高基础设施维护质量和维护水平,提升城市环境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维护,是指对存量基础设施的大中修、日常维修养护、布局调整、功能提升及完善、结构调整、综合整治、应急处置以及相关运营管理活动等。

第三条(保障范围)市级城市维护保障范围,包括市管城市道路、内河航道、中心城区防汛、绿化市容、公共消防、道路交通管理、地面沉降防治、道路照明等存量设施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等,具体以设施清单的形式明确。

市级城市维护保障范围需修改补充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同意后,纳入市级城市维护保障范围。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统筹协调城市维护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城市维护规划编制、计划平衡、方案审批,统筹协调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前期研究、项目推进,审定标准定额、组织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建设管理委《静安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建设管理委《静安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建设管理委《静安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静府办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建设管理委《静安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建设管理委《静安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1日静安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坚决防范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总体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本区房屋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行业监管责任、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

坚持重点突出、分类整治,以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针对本区各类自建房的结构安全性、建设合法合规性、经营安全性,依法依规开展全方位排查整治。

通过开展“百日行动”集中攻坚整治,及时消除本区经营性自建房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力争用3年时间,逐步完善自建房管理制度,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彻底消除本区自建房安全隐患。

二、整治对象针对本区范围内所有自建房开展专项整治。

一是聚焦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重点排查整治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

二是聚焦改变房屋用途和使用性质、涉及公共安全的房屋,重点排查整治由存量厂房改建成的产业园区、商贸企业经营场所、学校和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文化和旅游设施、体育场馆、影院等。

沪府办发〔XXXX〕60号—修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

沪府办发〔XXXX〕60号—修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

沪府办发〔2011〕6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建设交通委制订的《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建设交通委制订的《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住宅修缮工程的建设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住宅修缮工程的实施及其建设管理。

第三条(管理机构)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修缮工程的具体管理。

市、区县建设交通委对住宅修缮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绿化市容、质量技监、卫生、人防、气象、公安等部门以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信息等市政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各自职责,负责相关设施设备的修缮、改造和维护的管理。

第二章工程实施管理要求第四条(计划立项)实施住宅修缮工程的项目,由业主(指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委托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向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享受市财力补贴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上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立项;享受区级财力补贴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立项,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其他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出具备案证明,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市级城市维护资金每年安排计划和预算,用于住宅修缮工程,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五条(编制修缮实施方案)住宅修缮工程项目应选择具有相关工作业绩并拥有监理、造价等专业人员的单位或者项目管理公司作为实施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土地和住房供应结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土地和住房供应结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土地和住房供应结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上海土地》
【年(卷),期】2016(000)003
【摘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商务委《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土地和住房供应结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总页数】2页(P42-4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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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市建委《关于本市“联建公助”建设住宅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市建委《关于本市“联建公助”建设住宅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市建委《关于本市“联建公助”建设住宅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2.10•【字号】沪府办发[1989]11号•【施行日期】1989.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市建委《关于本市“联建公助”建设住宅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沪府办发[1989]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建委《关于本市“联建公助”建设住宅有关问题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执行。

一九八九年二月十日关于本市“联建公助”建设住宅有关问题的请示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九月八日市政府批转了市建委关于《上海市“联建公助”建设住宅试行办法》(沪府发〔1984〕68号)后,本市各区相继开展了“联建公助”建设住宅的工作。

从一九八五年上半年到一九八七年底,除黄浦、徐汇两区外,杨浦、普陀、长宁等八个区开辟了一百六十七个基地,可建住宅二百二十三万八千平方米,需动迁二万三千一百户的居民。

到一九八八年六月,已动迁一万九千二百户,竣工约一百万平方米,还有近八十至一百万平方米在施工中。

开展“联建公助”建设住宅以来,先后解决了一万多户棚户简屋地段居民的住房问题,并按规定回收了一部分资金,一些长期未能列入改造的基地得到了改造,群众基本上是欢迎的。

但是,“联建公助”建设住宅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在私房集中地段开展“联建公助”,往往会遇到个别或一部分住户不愿动迁的情况,而法院又无法按《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沪府发〔1982〕115号)受理。

目前约有十八个基地,因九百户居民不肯动迁(要求过高),影响了三十万平方米住宅的开工和三千户居民的回迁,给社会增加了不安定因素。

另外,去年以来由于资金紧张,少数动迁缓慢基地的参建单位将资金移向其它基地。

二、按照“联建公助”建设住宅的办法,居民出资三分之一。

上海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办法-闵行区政府

上海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办法-闵行区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制订的《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3〕6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建设交通委制订的《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建设交通委制订的《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16日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住宅修缮工程的建设管理,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住宅修缮工程的实施及其建设管理。

第三条(管理机构)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修缮工程的具体管理。

市、区县建设交通委对住宅修缮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绿化市容、质量技监、卫生、人防、气象、公安等部门以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信息等市政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各自职责,负责相关设施设备的修缮、改造和维护的管理。

第二章工程实施管理要求第四条(计划立项)实施住宅修缮工程的项目,由业主(指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委托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向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享受市财力补贴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立项;享受区级财力补贴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立项,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其他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出具备案证明,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第五条(编制修缮实施方案)住宅修缮工程项目应选择具有相关工作业绩并拥有监理、造价等专业人员的单位或者项目管理公司作为实施单位。

享受政府补贴资金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在征求工程项目所在地业主和居委会意见后,选择实施单位;业主自筹资金实施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业主自行或者委托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代为选择实施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规划委员会运作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规划委员会运作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规划委员会运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8.28•【字号】沪府〔2007〕65号•【施行日期】2007.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规划委员会运作规则》的通知沪府〔2007〕6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规划委员会运作规则》,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上海市规划委员会运作规则一、市规划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职责(一)市规划委员会的职责《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规划委员会负责重要城市规划方案和规划管理事项的协调。

”市规划委员会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对重大决策进行先期研究,为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重要规划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先行审议,再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定,以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市规划委员会的职责以决策、协调、推进职能为主,重点发挥专家委员会的咨询职能,为市委、市政府在重大规划项目上的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同时,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增强规划决策的程序性和民主性。

(二)上海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负责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市规划委员会全会、重要规划专题会和规划评审会等会务组织,定期规划信息通报、规划学术交流等。

二、上海市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由市长兼任,副主任由相关副市长兼任,秘书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

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规划局副局长和总工程师兼任。

三、上海市规划委员会的运作机制按照市政府换届周期,市规划委员会每五年为一届,市规划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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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管理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管线检查井盖管理和应急处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4]3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17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管理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管线检查井盖管
理和应急处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4〕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管线检查井盖管理和应急处置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7日
上海市管线检查井盖管理和应急处置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管线检查井盖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管线检查井盖,是指雨污水管道、自来水、燃气、电力、信息通信等各类地下管线的检查井或工作井上的井盖和井座。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城镇化地区的公路、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住宅小区范围内各类管线检查井盖(以下简称“检查井盖”)的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管理委是本市检查井盖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路政局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检查井盖的监督管理。

区(县)道路管理部门、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等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检查井盖的监督管理;区(县)道路管理、绿化养护管理、房屋管理等办事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检查井盖的日常监督。

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负责检查井盖异常情况的发现、分派和处置结果的核查监督。

管线产权单位是检查井盖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各自检查井盖的维护管理。

第五条检查井盖的生产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检查井座应当标明使用性质和产权单位等信息。

设置在本市道路范围内的各类检查井盖,应满足《城市道路检查井盖技术规范》(DB31/T324)中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本市通用的井盖设施规格标准,能承受各种荷载、符合道路平整度要求、外观与道路及景观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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