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确定
解读: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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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于近日下发,明确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以下简称新《范围》),对从事新《范围》内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今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新《范围》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曾界定了《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以下简称旧《范围》),该范围主要适用于特定内资企业,即: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及从事旧《范围》中的林木产品初加工的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
此次公布的新《范围》的适用对象扩大到所有内外资企业。
与旧《范围》一样,新《范围》共分为种植业类、畜牧业类和渔业类三大门类,其中,种植业类保留了粮食初加工、林木产品初加工、园艺植物初加工、油料植物初加工、糖料植物初加工、茶叶初加工、药用植物初加工、纤维植物初加工和热带及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等农产品初加工种类,删除了旧《范围》种植业类中的“烟草初加工”种类;畜牧业类保留了畜禽类初加工、饲料类初加工和牧草类初加工等农产品初加工种类;渔业类保留了水生动物初加工、水生植物初加工等农产品初加工种类,删除了旧《范围》渔业类中的“水产综合利用初加工”种类。
新《范围》根据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情况,将涉及到国计民生最基础、最重要的项目,关系到最大多数人生计、健康的项目,以及最为薄弱、最需要扶持的项目纳入其中,与旧《范围》相比,除前述变化外,还对农产品初加工种类进行了细化的界定和调整,如:将“粮食初加工”细分为“小麦初加工”、“稻米初加工”、“玉米初加工”、“薯类初加工”、“食用豆类初加工”和“其他类粮食初加工”六小类;删除了旧《范围》“林木产品初加工”中的“通过利用林业‘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在“蔬菜初加工”中增加了“新鲜蔬菜通过清洗、挑选、切割、预冷、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净菜、切割蔬菜”;在“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中删除了“利用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加工后的下脚料、剩余副产品制成的半成品,如剑麻皂素、胶清胶、橡胶木等”,等等。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一、增值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所得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林、牧、渔业项目中享受免税和减半征税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具体细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所得税。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条规定没有明确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是什么,哪些是免税的,哪些又是减税的,减税的又减多少,这些问题就是本条规定要回答的问题。
与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相比,本条的规定更加系统全面,法律层次也有所提高。
原对内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规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中;而对外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在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三款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一条中。
免税农产品的内容

免税农产品的内容免税农产品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这一政策对于促进农业发展、保障农民收入以及稳定农产品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免税农产品的范围。
通常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比如,粮食、蔬菜、水果、茶叶、花卉、原木、牲畜、家禽、水产品等等。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初级产品指的是未经加工或者只是经过简单加工的产品。
如果对农产品进行了深加工,比如将水果制成罐头、将肉类制成熟食等,就不再属于免税农产品的范畴了。
为什么要对农产品实行免税政策呢?这主要是基于多方面的考虑。
从农业的重要性来看,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
免税政策能够降低农业生产者的经营成本,提高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保障农产品的稳定供应。
对于农民而言,免税政策直接增加了他们的收入。
农产品的生产往往面临着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价格波动较大。
免税可以让农民在销售农产品时获得更多的实际收益,有助于改善他们的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从市场角度来说,免税政策有利于稳定农产品价格。
减少了税收环节的成本,能够使农产品在市场上以更合理的价格销售,降低消费者的购买成本,同时也有助于保障市场的供需平衡。
在实际操作中,要享受免税农产品政策,农业生产者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规定。
他们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所销售的农产品是自产的。
这通常包括土地承包合同、养殖记录、种植记录等。
税务部门会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核,以确保政策的准确执行。
此外,对于购买免税农产品的企业或个人,也有相应的规定。
比如,企业如果要将购买的免税农产品用于生产加工或者销售,需要按照一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这既保证了免税政策的落实,又避免了税收漏洞。
免税农产品政策在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些农业企业因为免税政策降低了成本,更有动力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集约化水平。
这有助于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产品质量。
农产品初加工免税优惠政策分析

农产品初加工免税优惠政策分析原作者:张同刚樊剑英添加时间:2011-03-16 原文发表:2011-03-16 人气:2608 来源:中国税务报某肉联厂从事肉制品加工销售业务,生猪屠宰后,一部分肉直接作为冷鲜肉出售,另一部分用来加工火腿肠。
用来加工火腿肠的那部分肉的屠宰所得,能否享受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税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生猪屠宰所得是否免税,首先要判定其是否属于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对于肉类初加工规定为: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另外,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胶囊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生猪屠宰后直接作为冷鲜肉出售,符合初加工范围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用于加工火腿肠的那部分肉的所得是否享受免税优惠,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判定。
屠宰后除冷鲜肉外,用于本单位后续火腿肠深加工的肉,其最终产品为火腿肠熟制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火腿肠销售收入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屠宰后除冷鲜肉外,用于协作单位深加工火腿肠,本单位仅提供肉丁或肉片的切割加工,肉馅配置与本单位无关,则仍然属于肉类的初级加工,可以享受免税优惠,而协作单位销售火腿肠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肉联厂多属于屠宰、加工销售一条龙作业,初加工业务享受免税优惠,还要注意与其他业务分开核算。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所得税与增值税关于农产品税收政策的归纳与汇总

所得税与增值税关于农产品税收政策的归纳与汇总目前,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对农产品生产经营都有特殊的优惠政策。
一、农产品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一)政策结论: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农产品初加工基本包括农产品的清洗、分割、包装、冷藏等简单加工处理。
(二)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具体参见《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2008年11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财税[2008]149号),明确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的具体品种范围。
基本包括农产品的清洗、分割、包装、冷藏等简单加工处理。
具体参见《附件2:财税[2008]149号》二、农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一)政策结论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所有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的农业初级产品(包括初加工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

财政部、国税总局《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 <p>财税字[2008]149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中明确了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文件如下:</p><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p><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p><p>各地财政、税务机关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反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
</p><br/><p>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pdf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p><p>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p><br/><p>附件:</p><br/><p>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p><p>(2008 年版)</p><br/><p>一、种植业类</p><p>(一)粮食初加工</p><p>1.小麦初加工。
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及各种专用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第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财政、税务机关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反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
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pdf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 年版)一、种植业类(一)粮食初加工1.小麦初加工。
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及各种专用粉。
2.稻米初加工。
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
3.玉米初加工。
通过对玉米籽粒进行清理、浸泡、粉碎、分离、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玉米粉、玉米碴、玉米片等;鲜嫩玉米经筛选、脱皮、洗涤、速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鲜食玉米(速冻粘玉米、甜玉米、花色玉米、玉米籽粒)。
4.薯类初加工。
通过对马铃薯、甘薯等薯类进行清洗、去皮、磋磨、切制、干燥、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薯类初级制品。
具体包括:薯粉、薯片、薯条。
5.食用豆类初加工。
通过对大豆、绿豆、红小豆等食用豆类进行清理去杂、浸洗、晾晒、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豆面粉、黄豆芽、绿豆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1.20•【文号】财税[2008]149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财政、税务机关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反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
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 年版)一、种植业类(一)粮食初加工1.小麦初加工。
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及各种专用粉。
2.稻米初加工。
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
3.玉米初加工。
通过对玉米籽粒进行清理、浸泡、粉碎、分离、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玉米粉、玉米碴、玉米片等;鲜嫩玉米经筛选、脱皮、洗涤、速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鲜食玉米(速冻粘玉米、甜玉米、花色玉米、玉米籽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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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确定2009-2-12 10:13:00 文章来源:网络打印|复制链接|本文Pdf下载|本文Word下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于近日下发,明确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以下简称新《范围》),对从事新《范围》内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今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新《范围》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曾界定了《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以下简称旧《范围》),该范围主要适用于特定内资企业,即: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及从事旧《范围》中的林木产品初加工的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
此次公布的新《范围》的适用对象扩大到所有内外资企业。
与旧《范围》一样,新《范围》共分为种植业类、畜牧业类和渔业类三大门类,其中,种植业类保留了粮食初加工、林木产品初加工、园艺植物初加工、油料植物初加工、糖料植物初加工、茶叶初加工、药用植物初加工、纤维植物初加工和热带及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等农产品初加工种类,删除了旧《范围》种植业类中的“烟草初加工”种类;畜牧业类保留了畜禽类初加工、饲料类初加工和牧草类初加工等农产品初加工种类;渔业类保留了水生动物初加工、水生植物初加工等农产品初加工种类,删除了旧《范围》渔业类中的“水产综合利用初加工”种类。
新《范围》根据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情况,将涉及到国计民生最基础、最重要的项目,关系到最大多数人生计、健康的项目,以及最为薄弱、最需要扶持的项目纳入其中,与旧《范围》相比,除前述变化外,还对农产品初加工种类进行了细化的界定和调整,如:将“粮食初加工”细分为“小麦初加工”、“稻米初加工”、“玉米初加工”、“薯类初加工”、“食用豆类初加工”和“其他类粮食初加工”六小类;删除了旧《范围》“林木产品初加工”中的“通过利用林业…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在“蔬菜初加工”中增加了“新鲜蔬菜通过清洗、挑选、切割、预冷、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净菜、切割蔬菜”;在“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中删除了“利用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加工后的下脚料、剩余副产品制成的半成品,如剑麻皂素、胶清胶、橡胶木等”,等等。
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一、种植业类(一)粮食初加工⒈小麦初加工。
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及各种专用粉。
⒉稻米初加工。
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
⒊玉米初加工。
通过对玉米籽粒进行清理、浸泡、粉碎、分离、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玉米粉、玉米碴、玉米片等;鲜嫩玉米经筛选、脱皮、洗涤、速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鲜食玉米(速冻粘玉米、甜玉米、花色玉米、玉米籽粒)。
⒋薯类初加工。
通过对马铃薯、甘薯等薯类进行清洗、去皮、磋磨、切制、干燥、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薯类初级制品。
具体包括:薯粉、薯片、薯条。
⒌食用豆类初加工。
通过对大豆、绿豆、红小豆等食用豆类进行清理去杂、浸洗、晾晒、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豆面粉、黄豆芽、绿豆芽。
⒍其他类粮食初加工。
通过对燕麦、荞麦、高粱、谷子等杂粮进行清理去杂、脱壳、烘干、磨粉、轧片、冷却、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燕麦米、燕麦粉、燕麦麸皮、燕麦片、荞麦米、荞麦面、小米、小米面、高粱米、高粱面。
(二)林木产品初加工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
(三)园艺植物初加工⒈蔬菜初加工(1)新鲜蔬菜通过清洗、挑选、切割、预冷、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净菜、切割蔬菜。
(2)利用冷藏设施,将新鲜蔬菜通过低温贮藏,以备淡季供应的速冻蔬菜,如速冻茄果类、叶类、豆类、瓜类、葱蒜类、柿子椒、蒜苔。
(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
*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
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⒉水果初加工。
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切块(片)、分类、储藏保鲜、速冻、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原浆果汁、果仁、坚果。
⒊花卉及观赏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观赏用、绿化及其他各种用途的花卉及植物进行保鲜、储藏、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鲜、干花。
(四)油料植物初加工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
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豆油、葵花油、蓖麻籽油、芝麻油、胡麻籽油、茶子油、桐子油、棉籽油、红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五)糖料植物初加工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甜菊等,进行清洗、切割、压榨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制糖初级原料产品。
(六)茶叶初加工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毛茶。
*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七)药用植物初加工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种子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凉晒、切碎、蒸煮、炒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加工的各类中成药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八)纤维植物初加工⒈棉花初加工。
通过轧花、剥绒等脱绒工序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皮棉、短绒、棉籽。
⒉麻类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麻类作物(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进行脱胶、抽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洗)麻、纱条、丝、绳。
⒊蚕茧初加工。
通过烘干、杀蛹、缫丝、煮剥、拉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蚕、蛹、生丝、丝棉。
(九)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工业初级原料。
具体包括:天然橡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木薯干片、坚果。
二、畜牧业类(一)畜禽类初加工⒈肉类初加工。
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⒉蛋类初加工。
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
⒊奶类初加工。
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
⒋皮类初加工。
通过对畜禽类动物皮张剥取、浸泡、刮里、晾干或熏干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生皮、生皮张。
⒌毛类初加工。
通过对畜禽类动物毛、绒或羽绒分级、去杂、清洗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洗净毛、洗净绒或羽绒。
⒍蜂产品初加工。
通过去杂、过滤、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蜂蜡、蜂胶、蜂花粉。
*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胶囊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二)饲料类初加工⒈植物类饲料初加工。
通过碾磨、破碎、压榨、干燥、酿制、发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糠麸、饼粕、糟渣、树叶粉。
⒉动物类饲料初加工。
通过破碎、烘干、制粉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鱼粉、虾粉、骨粉、肉粉、血粉、羽毛粉、乳清粉。
⒊添加剂类初加工。
通过粉碎、发酵、干燥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矿石粉、饲用酵母。
(三)牧草类初加工通过对牧草、牧草种籽、农作物秸秆等,进行收割、打捆、粉碎、压块、成粒、分选、青贮、氨化、微化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草、草捆、草粉、草块或草饼、草颗粒、牧草种籽以及草皮、秸秆粉(块、粒)。
三、渔业类(一)水生动物初加工将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动物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水产动物初制品。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二)水生植物初加工将水生植物(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包装、粉碎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