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育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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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办领养的流程

民政局办领养的流程

一、收养手续办理程序有哪些?(一)收养人应提交: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2、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本人经济状况、有无抚养能力以及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交结婚证,未婚者提交未婚证明,离婚者提交离婚证明,丧偶者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及其复印件;4、收养人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家庭、年龄状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5、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婚姻、子女状况证明;6、县以上医院出具的不孕(不育)诊断证明;7、事实收养公证应出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的证明材料,如是捡拾的弃婴应出具捡拾弃婴的证明材料。

8、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应提供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证明,华侨收养的提供华侨身份证明。

(二)送养人应提交:1、夫妻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婚姻状况证明、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子女情况和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2、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需提交经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同意送养的书面文件;3、孤儿的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证明和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及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被收养人的户口证明或出生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特殊收养应提交:1、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证明;2、达到法定婚龄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户口证明或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3、被收养人有配偶的,提交配偶同意其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五)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订立的书面协议。

二、收养的分类(一)合法收养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满三十周岁以上,需收养子女,经人口计生局批准后方可收养,否则为非法收养。

1、收养子女需以下材料:(1)审批表一式两份;(2)单位(或社区)婚育证明,且负责人签名;(3)男女双方申请;(4)结婚证复印件及原件;(5)男女双方户口簿复印件及原件;(6)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生育的证明。

未婚送养孩子犯法吗

未婚送养孩子犯法吗

未婚送养孩子犯法吗现在由于婚育观念的开放,有很多人在没有结婚之前就已经有了孩子。

但是可能由于经济等方面的原因抚养不起,于是就想把孩子送养。

那么这种情况是否违法呢?下面我系带大家了解一下关于未婚送养孩子犯法吗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未婚送养孩子犯法吗根据《收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也即是说,送养孩子必须得经过生父母双方的同意,且有双方共同送养。

如果是未婚生子的,也应征得孩子的生父的同意才能将孩子送养。

除非孩子生父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否则就违反了《收养法》的规定。

此外,《收养法》还对收养人的条件进行了设置,即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在送养人、收养人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应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生效。

二、生父母作为送养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根据我国《收养法》第10条和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通常情况下生父母作为送养人应遵守以下条件: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均无力抚养子女。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

在一般情况下,父母只要一方有抚养能力,就不允许通过送养转移抚养子女的义务。

即使是无抚养能力的父母一方,也无权免去有抚养能力一方的抚养义务,将子女送他人收养。

2、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通常情况下不允许生父母单方送养子女。

对于非婚生子女,也应由其生父母共同送养。

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但是,应当经过适当的查找或通知形式。

3、在配偶一方死亡后,如果另一方要求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送养须先征求死亡一方父母的意见。

若他们愿意并有能力抚养该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时,另一方就不得将其送养。

三、收养人要具有的条件根据199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养父母与养子女间要有合法的收养关系。

婚育和收养情况证明

婚育和收养情况证明

婚育和收养情况证明婚姻和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对于个体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婚育和收养情况证明是一种证明个体婚姻状况、生育情况以及收养情况的文件。

它对于个人的生活和社会的发展都有重要影响。

首先,婚育和收养情况证明对于个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婚育和收养是人生中的重要事件,它们直接关系到个人的幸福和家庭的稳定。

婚姻是两个人在法律上建立起家庭关系的重要步骤,婚姻证明可以证明两个人的婚姻关系的合法性。

生育是维持家族延续的重要方式,生育证明可以证明个人的生育能力和家庭的繁衍情况。

收养是一种对于无亲无故儿童给予关爱和抚养的行为,收养证明可以证明个人对于弱势群体的关心和责任心。

婚育和收养情况证明对于个人来说,是一种重要的身份认同和社会地位的象征。

其次,婚育和收养情况证明对于社会来说也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和家庭是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的基石。

婚育和收养情况证明可以帮助社会了解婚姻和家庭的状况,为社会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

例如,生育证明可以帮助政府了解人口结构和人口增长情况,为制定人口政策提供数据支持。

收养证明可以帮助社会了解弱势群体的数量和情况,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婚育和收养情况证明对于社会来说,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的工具。

然而,婚育和收养情况证明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婚育和收养情况证明可能存在虚假和伪造的情况。

有些人为了获取某些福利或者逃避某些责任,可能会伪造婚育和收养情况证明。

这会对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造成一定的困扰。

其次,婚育和收养情况证明可能存在不公平和歧视的情况。

有些人可能因为婚姻状况或者生育情况不符合某些标准而受到不公平待遇。

这会对个人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平造成一定的影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和挑战,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加强对婚育和收养情况证明的审核和监管。

政府可以建立相关机构和部门,负责对婚育和收养情况证明进行审核和监管,确保证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次,加强对婚育和收养情况证明的宣传和教育。

异地收养手续如何办理

异地收养手续如何办理

异地收养手续如何办理在现实生活中,收养小孩是很平常的事了,外国人在华收养孩子也是频频出现的。

收养孩子是对收养人资格进行审核也要经过一定的程序。

那么异地收养手续如何办理?收养人要满足什么条件?律伴网为大家进行解答。

一、收养孩子的程序(一)合法收养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满三十周岁以上,需收养子女,经人口计生局批准后方可收养,否则为非法收养。

1、收养子女需以下材料:(1)审批表一式两份;(2)单位(或社区)婚育证明,且负责人签名;(3)男女双方申请;(4)结婚证复印件及原件;(5)男女双方户口簿复印件及原件;(6)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生育的证明。

(二)非法收养未经人口计生局批准,非法收养子女,需给养子(女)报户,需以下材料:1、男女双方单位(或社区)出具的证明(写清婚姻、生育或未生育的情况,已收养子女的姓名、性别、收养时间),并加盖街道(乡镇)计生办公章;2、婚后未生育过子女者,需提交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生育的证明;3、持男女双方的证明及不能生育的证明(已生育过子女的只需男女双方证明)由计生局局长签字后到办公室办理收养子(女)的报户的有关手续。

在异地收养孩子的,可到收养人所在地的民政局进行申请办理。

二、收养人的资格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

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民政办理收养手续流程

民政办理收养手续流程

民政办理收养手续流程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民政部门。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一、收养手续流程1、申请: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要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

被收养人如果已年满十周岁,必须亲自到场。

2、提交收养材料: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收养材料。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3、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审查时,收养登记机关可以进行有关的调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询问,调查应当制作调查记录,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4、登记:经过认真的审查,掌握了申请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有关情况后,即可以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不予登记的,也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

二、所需材料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检验检查证明。

三、收养手续办理步骤1、当事人需要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2、收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齐全、有效,并核实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收养政策法规宣传手册

收养政策法规宣传手册

收养政策法规宣传手册第一章:收养政策法规概述1.1什么是收养?收养是指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与非法定监护人建立关系,使其获得与生父母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1.2收养的目的和意义-保护无依无靠、无法照料的儿童权益,提供他们更好的生活环境和成长条件;-促进儿童的心理健康发展,使其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关爱;-帮助无法生育的夫妻或不能生育的个人实现做父母的梦想。

1.3中国收养政策发展历程中国的收养政策经历了不断完善和更新的过程,2005年以前主要以传统收养为主,2006年实施新的收养法规,推动了收养制度的改革和规范化。

第二章:收养的法律基础2.1收养法律法规中国收养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福利法》等。

2.2收养资格和条件-无子女的夫妻或未婚的个人,年满30周岁,有固定居所和稳定经济收入;-已有子女但符合特定条件的夫妻或个人。

第三章:收养程序和注意事项3.1收养程序-申请:申请者向当地收养机构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审核:收养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家庭调查;-匹配:根据申请人的意愿和儿童的情况使用专业的匹配制度;-确认:法院审核和确认收养关系;-领养登记:收养关系经法院确认后进行登记。

3.2注意事项-了解儿童的情况和特殊需要,确保自身和家庭有能力满足;-接受收养机构的培训和教育,了解收养中的法律法规和社会责任;-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尊重和关注儿童的意愿和品格。

第四章:国际收养政策法规4.1国际收养的定义和意义国际收养是指跨国界的收养,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收养。

4.2国际收养政策法规中国的国际收养政策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章:收养后的权益和义务5.1收养后父母的权益和义务-父母享有与生育父母相同的权益,如抚养权、教育权等;-父母应履行养育和教育的义务,并提供必要的生活和成长条件。

5.2收养后子女的权益和义务-子女享有与生育父母子女相同的权益,如物质支持、爱护和教育等;-子女应尊重并帮助父母,学习和遵守社会规范和道德准则。

059第五章收养关系(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

059第五章收养关系(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五章收养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一、收养的概念收养是公民(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己之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收养的法律特征1、收养行为的身份性通过收养,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双方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另一方面导致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则因收养的成立消除。

2、收养关系主体的限定性收养关系(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只能发生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

自然人以外的民事权利主体不可能收养或被收养。

3、收养关系的可变性收养行为创设的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因而是可以依法解除的。

三、收养法的基本原则1、有利于被收养人扶养、成长原则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原则3、平等自愿的原则1104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

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四、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收养的实质条件是指收养关系依法成立所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民法典对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均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就特殊收养关系的成立另规定了其他的条件。

(一)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1、被收养人的范围1093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注意:民法典取消不满十四周岁的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指其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未成年人。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指依法经公安机关查找后确认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被遗弃的未成年人。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生父母因疾病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经济上、身体上、精神上无力抚养子女的,这些子女才能成为被收养人。

抚养的规定。

1107条: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注意:本条说的是抚养,而不是收养。

收养还需符合本章有关要求。

民政部关于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2]189号

民政部关于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2]189号

民政部关于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2]189号)上海市民政局、江苏省民政厅、湖北省民政厅、广东省民政厅、重庆市民政局: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全面保障被收养儿童权益,进一步提升收养工作水平,按照第十三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提出的“完善儿童收养政策,建立收养评估制度”的要求,民政部决定在上海、江苏、湖北、广东、重庆等地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建立收养评估制度,是主动适应收养工作发展形势、更好地贯彻落实《收养法》、完善收养制度的现实需要。

《收养法》实施以来的实践证明,当前被收养儿童生存权益保障问题已得到基本解决。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儿童福利保障的提高,收养制度需解决的问题已转变为更好实现被收养儿童成长权益问题。

从国际通行做法以及国内个别地方的实践来看,建立完善收养评估制度,为被收养儿童寻找更为适合的收养家庭是适应当前形势发展需要的现实选择。

同时,《收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收养人应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涉及收养人的婚姻家庭状况、性格心理,以及与被收养人的相适度等诸多方面,对其科学判断需要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和方法。

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建立收养评估制度也是更好贯彻落实《收养法》规定,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进行科学判断的必然要求。

二、积极探索扎实完成收养评估试点工作任务(一)探索建立收养评估模式。

目前国内外收养评估主要有收养登记机关直接评估、社会组织评估、福利机构评估等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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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
35 女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支付审核
36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支付审 核
37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报销(职工)
定南县医保局 定南县医保局 定南县医保局
办事指南类 办事指南类 办事指南类
38 男职工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审核
定南县医保局 办事指南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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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序号
定南县卫计委 定南县卫计委
政策文件类 政策文件类
49 农村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助政策的实施方案
定南县卫计委 政策文件类
政策文件及解读 通知公告 常见问题
50 独女户、独男户、两女户中考加分 51 双农独女户奖励费发放规定 52 独女户、独男户、两女户建房收费减免 53 生育相关政策法规及解读信息 54 生育相关通知公告信息 55 生育相关常见问题信息
定南县卫计委 定南县卫计委 定南县卫计委 定南县卫计委 定南县卫计委 定南县卫计委
政策文件类 政策文件类 普通信息类 政策文件类 通知公告类 常见问题类
收养
社会福利院名录 收养登记机关名录
56 社会福利院名录 57 收养登记机关名录
定南县民政局 单位名录类
定南县民政局 单位名录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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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办事指南类
办事指南类 办事指南类 办事指南类 政策文件类 办事指南类
生育
违法生育处理 生育假期规定
31 违法生育处罚条例
32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晚婚晚育假 期查询
33 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查询
定南县卫计委 定南县卫计委 定南县卫计委
政策文件类 服务链接类 服务链接类
34 生育保险待遇申请
定南县医保局 办事指南类
定南县民政局
收养
64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定南县民政局
华侨、港澳台公民收 养(办事指南)
外国人收养(办事指 南)
政策文件及解读
通知公告 常见问题
65 华侨、港澳台居民收养登记
66 华侨、港澳台居民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67 涉外收养登记 68 收养相关政策法规及解读信息 69 收养相关通知公告信息 70 收养相关常见问题信息
8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9 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离婚登记
10 内地居民与华侨、出国人员离婚登记
11 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离婚登记
12 内地居民补领离婚证
13
涉外、涉华侨、港澳台居民、出国人员婚姻补 领离婚证
14 原配偶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由医院出具)
撤销婚姻 出具(无)婚姻登记
记录证明 政策文件及解读
通知公告 常见问题
定南县民政局
定南县民政局 定南县民政局 定南县民政局 定南县民政局 定南县民政局
办事指南类 办事指南类 办事指南类 办事指南类
办事指南类
办事指南类 办事指南类 办事指南类 办事指南类 政策文件类 通知公告类 常见问题类
4
第4页
15 撤销受胁迫结婚的婚姻
16 内地居民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17 婚姻相关政策法规及解读信息 18 婚姻相关通知公告信息 19 婚姻相关常见问题信息
服务提供单位 定南县民政局 定南县民政局
定南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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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型 单位名录类 办事指南类
办事指南类
办事指南类 办事指南类 办事指南类
办事指南类
办事指南类 办事指南类 办事指南类 办事指南类 办事指南类 办事指南类
办事指南类
办事指南类
办事指南类
政策文件类 通知公告类 常见问题类
备注
一级目录 婚育收养
二级目录 婚姻
三级目录 婚姻管理机构名录
结婚登记
补领结婚证
离婚登记 补领离婚证
丧偶再婚
婚育收养
序号
服务名称
1 婚姻管理机构名录
2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3
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出国人员结婚 登记
4 地居民结婚登记
6 内地居民补领结婚证
7
涉外、涉华侨、港澳台居民、出国人员婚姻补 领结婚证
生育 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名录 20 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名录
定南县卫计委 单位名录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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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序号
服务名称
服务提供单位
服务类型
备注
21 单独二胎政策
定南县卫计委 政策文件类
二胎生育
22 二胎准生证办理
定南县卫计委 办事指南类
23 单独二胎生育条件
定南县卫计委 普通信息类
24 《生殖健康服务证》办理
三级目录
序号
服务名称
服务提供单位
服务类型
备注
婚姻收养
58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办事 指南)
59 收养三代内旁系血亲的子女登记 61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登记
62
收养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子女有严 重危害可能的登记
定南县民政局 定南县民政局 定南县民政局
定南县民政局
63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登记
定南县卫计委 定南县卫计委 定南县卫计委 定南县卫计委 定南县卫计委 定南县卫计委 定南县卫计委
定南县卫计委
政策文件类 政策文件类 政策文件类 政策文件类 政策文件类 政策文件类 政策文件类
政策文件类
婚姻收养
生育
47 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发放 48 农村二女户家庭养老保险补助政策的实施方案
定南县卫计委 办事指南类
婚育收养
生育相关证件
25
《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办 理
26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27 《再生育证》办理
28 病残儿医学鉴定
29 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
30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定南县卫计委
定南县卫计委 定南县卫计委 定南县卫计委 定南县卫计委 定南县卫计委
服务名称
服务提供单位
服务类型
备注
奖励扶助规定
39 独生子女家庭平安保险 40 男职工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审核 41 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奖励 42 计划生育奖学金发放 43 计划生育公益金发放 44 新农村计生对象享受一次性参保补贴的规定 45 独生子女特殊家庭关爱制度规定
46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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