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恶意抢注商标现象该怎么办
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整治方案

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整治方案一、背景分析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注册商标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专用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当前市场上商标侵权现象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企业合法权益,影响了市场秩序。
为加强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整治侵权行为,特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定位1.提高全社会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意识,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2.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促进企业创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工作措施1.完善法规制度(1)修订和完善《商标法》及相关法规,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2)建立健全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查处程序,提高执法效率。
2.强化执法力度(1)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2)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3)对侵权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严厉打击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行为。
3.提升企业自我保护意识(1)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培训,提高企业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意识。
(2)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商标管理。
(3)鼓励企业积极维权,对侵权行为进行举报。
4.加强宣传教育(1)利用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重要性。
(2)举办知识产权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认识。
(3)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四、具体实施步骤1.调查摸底(1)对市场上存在的商标侵权情况进行调查,摸清侵权底数。
(2)分析侵权原因,为制定整治措施提供依据。
2.制定整治方案(1)根据调查结果,制定针对性的整治方案。
(2)明确整治目标、任务、措施和时间节点。
3.落实整治措施(1)组织执法力量,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2)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提升企业自我保护能力。
(3)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意识。
4.督促检查(1)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论驰名商标被国外恶意抢注的问题及对策

岫I$、tstom A nd s o e i o t V堡垒』圭塾垒竺!堡!璺里箧麓鬣藿麓论驰名商标被国外恶意张鹏辉抢莲的问题及对策摘要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内含产品或服务更高的信誉和更广的影响力,具有潜在的巨大经济价值.正因如此,近年来我国的驰名商标频频遭到国外的抢注,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如何利用相关法律法规,找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大课题.关键词驰名商标抢注国际公约中图分类号:13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91.02一、驰名商标与恶意抢注的概念辨析要谈驰名商标被恶意抢注的问题,首先要弄清楚两个概念:驰名商标与恶意抢注。
驰名商标这一表述虽然皱国际公约及各国法律广泛采用,但却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
最早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没有为驰名商标下明确的定义。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虽然扩大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但同样没有为驰名商标下明确定义。
有学者认为,对驰名商标可以大致作如下表述: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且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商标。
‘I也有学者认为,驰名商标是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公众熟知的商标。
2笔者认为,这些定义并无太大区别,但更关键是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值得欣喜的是,2001年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第14条专门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问:(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这条规定第一次为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提供了法定的依据。
驰名商标凝结着企业的信誉,代表着企业的形象,是企业巨大的无形财富。
联合国工业计划署的有关研究表明,世界上高信誉商标在整个产品的商标中所占的量不到3%,但其市场份额却占整个世界商品市场份额的400,6以上。
【商标抢注】商标抢注也疯狂1

商标抢注也疯狂未生孩子先报户口,让“商标抢注者”知难而退核心提示:一个企业辛辛苦苦创出的知名商标被抢注了,犹如自己一手抚养大的孩子一夜间变成别人的。
最近,安吉一景区投资人崔先生很是苦恼,因为他想为自己投资了几个亿的旅游景区注册商标时,却发现自己用了很久的景区名,已经被一名诸暨人抢先申请注册了。
“我已经用了好多年了,光宣传费用就花了近千万元。
这下该怎么办呢?”崔先生惊出一身冷汗。
其实,崔先生并不是个毫无商标意识的人,比如早年在开酒店时就注册了一个商标,但只是做什么,就注册什么类别的。
“只注重捕捉商机、研发产品、开拓市场,忽略保护自己创出的品牌,真是隐患很多呀。
”崔先生在后悔之余,目前正在积极寻求补救措施。
如今,这种事情并不少见。
到底有什么好的应对办法呢?未生孩子先报户口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实行注册原则,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受到法律强有力的保护。
“未生孩子先报户口。
”品牌周刊顾问厉忠辉说,这是防止商标被抢注的最好办法。
商标抢注行为之所以能够得逞于一时,就是由于很多经营者还习惯于“生完孩子再起名、报户口”,甚至迟迟不去“报户口”造成的。
现在,很多企业是等“孩子”养大了,人见人爱的时候,让别人领走了,才追悔莫及。
厉忠辉认为,作为一个有远大抱负的企业,在自己的产品推向市场并打出知名度之前,首先应当把商标注册下来,然后再考虑进行广告促销方面的活动,这样就可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风险。
面对抢注要依法拼争商标抢注问题一直受到法律界人士的重视。
浙江市场导报笔者在采访时从有关法律界人士处了解到,在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中,针对商标抢注问题有专门条款作了规定。
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这里明确了商标抢注行为的本质属性与构成要件。
导报笔者前段时间在调查我省“商标乱象”情况时发现,一些商标投机分子,不是通过诚实经营获得合法的利润,而是企图不劳而获,将他人受到消费者欢迎的、已经在市场上建立了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抢先注册于自己名下。
商标专项整治方案

一、方案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和侵权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我国商标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专项整治方案。
二、整治目标1. 全面清理和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2. 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3. 规范商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4. 提高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三、整治范围1. 商标恶意注册;2. 商标侵权假冒;3. 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4. 商标印制行业违法违规行为;5. 其他涉及商标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整治措施1. 加强部门协作- 各级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2. 开展专项检查- 对商标注册、使用、代理、印制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恶意注册、侵权假冒、违法违规经营等行为。
3. 强化执法力度- 对查实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4. 规范商标代理行为- 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规范其执业行为,严厉打击恶意排挤竞争对手、低于成本价格提供服务、伪造事实等违法行为。
5. 严格商标印制管理- 加强对商标印制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无照无证经营、伪造、擅自制造及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等违法行为。
6.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商标法律法规和知识产权保护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五、实施步骤1. 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5月)- 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范围、措施和实施步骤。
2. 组织实施阶段(2023年6月至2024年5月)- 各级相关部门按照专项整治方案,组织开展具体工作。
3. 总结评估阶段(2024年6月)- 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报告。
六、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谈我国商标域外被抢注的对策与风险规避

【经贸管理】
2017年第 4期·总第 274期
谈我国商标域外被抢注的对策 与风险规避
杨玉婷
(哈尔滨工程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摘 要] 商标域外抢注行为扰乱了国际经济秩序,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很多国家为克服商标保 护的地域性障碍,往往通过签订国际条约的方式来协调各国的商标制度。为预防商标抢注,企业应当积极进 行商标国际注册、加强对目标国的商标监测。商标遭抢注后,企业应善于利用相关国际条约进行维权,能够 权衡利弊选择适合自身的应对策略,将事前防范与事后救济有效结合在一起,以更好地对抗外商的商标抢注 行为。 [关键词] 域外抢注;商标确权;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监测 [中图分类号] F76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7)04-00120-03
一、商标被域外抢注的现状及界定 随着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不断提高,很多国内商
标已逐渐成为海外抢注的目标,更有部分国家出现专门 抢注中国商标的公司。“商标壁垒”已经成为企业“走出 去”的绊脚石。从 20世纪 80年代至今已经发生了超过 2000起的国内商标被域外抢注的案例,每年无形资产的 损失达到 10亿元人民币。当然,近十年我国企业的商标 国际注册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2016年,中国申请 人提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共计 3014件,同比增长 298%。目前,商标海 外 遭 抢 注 的 行 为 已 经 涉 及 到 了 诸 多行业,如家电、化妆品、食品、文化产业等。
一个企业35类商标被抢注有什么后果?

一个企业35类商标被抢注有什么后果?有人抢注35类商标原则上是不违反刑法的,但会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商标局对恶意抢注者的申请会予以驳回,不予公告;如果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失的,需要向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有人抢注35类商标是否会违反刑法有人抢注35类商标是否会违反刑法有人抢注35类商标原则上是不违反刑法的,但会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商标局对恶意抢注者的申请会予以驳回,不予公告;如果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失的,需要向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有人抢注35类商标是否会违反刑法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八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二、商标被人35类抢注怎么办?一、商标被人35类抢注怎么办?35类是广告类,后面可能会涉及到做广告的时候会有影响,而且35类是通用类公司应该及时注册。
商标抢注可以按照下面方式补救:1.如果被抢注商标处于初审公告期,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如果被抢注商标已核准注册,可以在该商标注册后五年时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如果被抢注商标属于驰名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时间没有限制。
3.如果被抢注商标在注册后长期没有进行使用,可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
4.重新注册商标,商标不能与原商标近似。
至于商标的知名度不用过的担心,只要产品质量好,注意宣传推广,一样可以取得好的销售额。
商标不一定非要和商号相呼应的。
自己设计的logo被别人注册了怎么办
自己设计的Logo被别人注册了怎么办在商业竞争激烈的社会中,一个独特且易于辨识的商标是公司的重要资产之一。
设计一个独特的logo需要付出大量的努力和创意。
然而,有时候我们可能会面临自己设计的logo被他人恶意注册的情况。
虽然这对于设计者来说是非常令人沮丧的,但还是有一些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以下是您可以考虑采取的一些步骤:1. 调查研究首先,您需要进行详细的研究和调查工作,以确保您的logo确实被他人注册。
这包括在商标注册数据库中搜索以及检查相关公司或组织的商标申请。
2. 了解商标法律在采取进一步行动之前,建议您先了解关于商标法律的相关知识。
这将帮助你确定你的权益以及你可以采取的合法步骤。
3. 寻求法律咨询如果您确认自己的商标被别人注册,您可能需要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
请咨询专业律师,他们将能够帮助您评估情况并提供解决方案。
4. 发起商标争议解决程序根据您所在地区的商标法律规定,您可能可以发起商标争议解决程序。
这可能包括商标申请的撤销、商标注册的取消或商标权的宣告无效等。
5. 协商解决在某些情况下,您可以尝试与商标持有人进行协商解决。
您可以联系对方,并尽可能解释自己的设计理念以及您对商标的权益。
协商解决可能导致双方达成妥协,并可能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程序。
6. 修改您的商标如果您发现无法通过法律手段或协商解决来保护您的商标权益,您可以考虑修改您的商标设计。
通过对商标进行修改或重新设计,您可以确保您的商标与他人的商标有所区别,避免侵权问题。
7. 监控商标注册不仅仅在设计自己的商标时需要付出努力,还需要定期监控商标注册情况。
这样可以及早发现他人恶意注册的情况,并采取适当的行动。
8. 注册商标权最后,如果您的商标设计非常重要且具有商业价值,强烈建议您注册商标权。
这将为您提供额外的法律保护,确保您的商标不会被他人滥用。
总之,如果您发现自己设计的logo被别人注册,切勿慌乱。
通过仔细调查、法律咨询、商标争议解决程序、协商等方式,您可以采取适当的行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域名抢注驰名商标的法律问题研究
域名抢注驰名商标的法律问题研究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域名抢注成为了一项备受关注的活动。
尤其是抢注驰名商标的域名,不仅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同时也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驰名商标。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和良好信誉度,享受特殊法律保护的商标。
驰名商标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和商业价值,因此,很多人会试图通过注册域名获取经济利益。
但是,这种行为涉及到很多法律风险。
一般来说,抢注驰名商标的域名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对商标的使用权。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人对驰名商标的实际使用和管辖区域的经营范围具有优先权。
如果别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就在其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在互联网上以该商标作为域名,就可能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侵权行为,侵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案例:第一起案例:乔丹案这是一宗域名抢注侵权的案例。
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曾一度起诉中国体育用品商标志公司和字节跳动旗下的今日头条、抖音等多个平台,声称商标志公司和今日头条等公司抢注了他的姓名商标,涉嫌商标侵权,获得了不当的经济利益。
在此次官司中,乔丹提出的诉求是:让商标志公司收回侵权的商标,赔偿乔丹1.5万人民币的精神损失抚慰金,赔偿乔丹的诉讼费用。
结果,法院判定商标志公司确实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需要赔偿乔丹相应的经济损失和不当得利,向乔丹公开致歉。
第二起案例:奔驰案这是一宗关于域名抢注与商标侵权的案例。
在中国,一家名为“奔驰集团”的公司抢注了“benz”这一英文单词的域名。
随后,奔驰公司才发现自己无法注册“benz”这一关键词,对其品牌宣传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奔驰公司随即向“奔驰集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使用该域名,并向奔驰公司支付经济赔偿。
后经法院判决,“奔驰集团”必须停止使用“benz”这一域名,并向奔驰公司支付1.5万元的经济赔偿。
第三起案例:著名歌手张学友案这是一宗关于域名抢注的案例。
UOM抢注申诉模版
UOM抢注申诉模版一、商标抢注申诉流程需要怎样办理1、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申请注册的,如果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2、就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注册的,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
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或争议、主张权利时,应当结合上面所分析的商标抢注行为的构成要件来陈述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
这些证据应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商标注册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的证据,例如双方当事人之间与争议商标有关的商品购销合同、往来函电,商标注册人向权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额“商标转让费”的书面证据;另一方面是权利人在先使用、宣传争议商标的证据,例如权利人与商标设计、商标标识印刷之间的委托合同及相应单据,有关商标的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刊登商标广告的报纸、杂志,有关商标商品的购销合同及发票等。
二、恶意申请商标(一)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恶意抢注”申请人是把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这种行为的本身,就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无异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窃。
更为严重的是一旦注册成功,“恶意抢注”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会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占用权,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或利用其处分权对被抢注者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如果这些目的不能达到,则会提起侵权之诉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门举报并索取赔偿。
现实的问题是,如何认定这一主观要件的成立?我们不可能深入到申请人的内心世界,去了解他们主观愿望是否为了不正当利益而只能通过现象去剖析他的本质。
商标侵权专项整治方案
一、背景与目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行为日益猖獗,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影响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消费者权益保障水平,特制定本专项整治方案。
二、整治目标和重点目标:1. 严厉打击各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 净化市场环境,提升消费者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辨识能力。
3. 增强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重点:1. 以假冒知名品牌、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为主要整治对象。
2. 重点整治涉农产品、家用电器、日用品、食品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商品领域。
3. 严厉打击通过网络、批发市场、展销会等渠道进行的商标侵权行为。
三、整治措施(一)加强线索排查与案件办理1. 建立商标侵权案件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
2. 加强与公安机关、行业协会等部门的协作,拓宽线索来源渠道。
3. 及时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对涉嫌侵权行为立案调查,依法处理。
(二)强化执法检查与专项行动1. 开展常态化市场巡查,对重点区域、重点商品进行专项检查。
2. 针对网络商标侵权,开展网络执法检查,打击网络侵权行为。
3. 定期开展专项行动,集中力量打击重大、典型商标侵权案件。
(三)宣传教育与普法宣传1. 开展商标侵权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 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公布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侵权行为。
3. 邀请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等开展座谈,探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四)加强部门协作与联合执法1. 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的协作,形成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合力。
2.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打击商标侵权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3. 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提高执法效率和震慑力。
四、组织实施(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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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无真实商业使用意图的商标申请,将会产生大量的垃圾商标,浪费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资源,延长审查期限,同时妨碍正常的商标申请;反过来,正常的商标申请审查期限长,存在诸多在先商标障碍,又为倒卖未使用的注册商标创造了条件。虽然作为商标的构成元素在理论上可以有无穷的选择,但是有价值的文字或图形组合是有限的。商标资源并非无穷无尽,实际上是有限的,因此,“给予没有使用的、不具有市场意义的标志以商标保护会造成市场准入的障碍” 。无真实商业使用意图的商标申请,不当占用了社会有限的商标资源,危害正常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的形成,有必要予以制止。
③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是指虽未造成混淆,或直接损害驰名商标权利,但通过“搭便车”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获取了利益,且未给予驰名商标权利人相应的补偿,例如将驰名商标作为广告宣传的背景,借助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进行市场宣传而未给予相应的报酬。弱化、丑化和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市场声誉统称为淡化。只要抢注商标有可能造成驰名商标的淡化,就应当认定其侵犯了驰名商标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侵犯驰名商标权利还是侵犯普通商标权利,都是以可能性作为判断标准,并不要求实际发生混淆或者淡化,只要能够证明容易发生混淆或容易发生淡化即可。
采用淡化可能性作为判断是否侵犯驰名商标权利的标准,意味着在驰名商标保护过程中,并不要求抢注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驰名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系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而只需要两商标的相关公众具有一定程度的交集,被控侵权商标的相关公众应当知晓驰名商标即可。相反,如果驰名商标的相关公众与抢注商标的相关公众差异较大或者基本没有交叉,抢注商标的相关公众不知晓驰名商标,则应当认定抢注商标与驰名商标的商品关联度低。
二、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的判断
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的判断涉及到商标保护范围的确定,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条后半句、第五十二条的适用过程中均有所体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亦涉及商标近似的判断。在不考虑驰名商标的情形下,商标能否共存以及是否侵犯商标权,以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作为判断标准。
面对
针对恶意抢注商标现象,应当从立法、司法、行政和舆论等多个层面予以应对。例如立法上应当以制止恶意抢注商标,维护正当竞争秩序作为立法目的;行政上针对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管理。
就司法对策而言,则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在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以制止恶意抢注现象作为法律导向,在认定证据和把握证明标准的过程中从有利于制止恶意抢注的角度正确行使司法裁量权。
《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要根据商标的知名度、显著程度等,恰当运用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在先使用并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等裁量性法律标准,妥善把握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是否有真实使用意图,以及结合商标使用过程中的“傍名牌”行为认定主观恶意等,用足用好商标法有关规定,加大遏制恶意抢注、“傍名牌”等不正当行为的力度,充分体现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导向。具体而言,针对恶意抢注商标现象的司法对策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三、商标知名度的认定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后半句均涉及到商标知名度的认定。在认定商标知名度的过程中,可以考虑:域外使用证据;能够证明关联商标知名度的证据。
商标知名度应当从相关公众的认知角度进行判断。商标权虽然具有地域性,但是随着国际交往的不断增加以及互联网信息时代的来临,相关公众知悉境外的商标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完全排除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使用证据不符合商标保护的立法本意。对于在中国境内加工生产后出口商品的商标,其在境外的知名度,也应当予以适当的考虑。但是在中国境内完全没有使用的,不能仅依据域外证据证明其在中国境内已经具有知名度。同时,域外证据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形式要求,必须经过公证、认证和翻译,才能予以采信。
具体而言,没有真实商业使用意图的商标申请可以包括:申请人大批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其使用能力和使用范围;商标申请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无经营主体资格的;商标核准注册后未经使用直接转让或者意图转让商标牟利等。
在原告车王电子(宁波)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上海远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裁定案件 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指出,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申请注册商标是为了在市场上将注册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主体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经营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已不具备向市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条件,同时,在本案中,第三人自2009年4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至今近3年之久,其既未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及时办理公司清算及注销手续,也未在合理的期限内向其他具有经营资格的主体转让被异议商标,可推定其已无使用被异议商标的主观意图,在此基础上,结合被异议商标尚处于注册审核阶段、尚未成为一项法定的权利,以及节约社会资源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相关公众对于商标的认知,往往并不局限于某一具体的商标,而是集合多个关联商标的认知,即对于商标权利人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的多个商标同时形成心理认知。因此,在认定商标知名度的过程中,对于关联商标知名度的证据,也应当纳入考虑范围。
在原告于文清不服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裁定案中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首先,第三人拥有的“恒源祥”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达到驰名程度,此点原告亦予以认可。其次,结合第三人的众多经销商的证人证言、三份书面证明以及2000年第5期的《创导》材料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第三人在“服装”商品上未注册的羊头图形商标就与其“恒源祥”商标一起使用,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该羊头图形商标已为本行业及相关公众普遍知晓,达到了驰名的程度,可以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在上述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判断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的羊头图形商标是否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过程中,即考虑了在同一商品上同时使用的关联商标“恒源祥”的知名度证据。
其在相关公众心目中建立起来与商品来源之间的唯一联系变得模糊不清。
②丑化,是指破坏驰名商标良好的市场声誉,包括将驰名商标使用于令人厌恶的商品或服务中,例如将驰名商标使用在毒品、色情服务上,或者在后商标的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产生反感,例如将食品商标使用在马桶上。
应当注意的是,并非商标知名度越大,商品越类似,商标越近似;相反,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的判断与商标知名度、显著性的判断是相对独立的判断因素。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是考虑多个因素的结果,知名度越大,显著性越强,对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的要求可以适当降低,但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有最低的要求,对于完全不类似的商品和完全不近似的商标没有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应当允许共存,当然构成驰名商标则另当别论。
商标是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侵犯商标权的直接体现在于致使商标丧失其区分功能,即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在判断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过程中,除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两个考虑因素之外,还应当考虑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和被控侵权人的主观状态等因素。请求保护商标的知名度越大、显著性越强,被控侵权人的主观恶意越明显,对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的要求越低,但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有最低的要求。换而言之,对于知名度高、显著性强的注册商标或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应当给予其更大的保护范围和更高的保护强度,以便于有效地制止在后的恶意抢注。
《商标法》修订过程中,允许国内自然人申请商标,消除了国内申请人与国外申请人的差别待遇,本属于立法上的进步。但在实践中却遭遇到恶意抢注商标的冲击,大量恶意抢注以自然人申请的方式提出。对于《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提高了对国内自然人申请资格的限制,只有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自然人(例如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等)才能申请注册商标,普通自然人不得申请注册商标。该文件虽然在客观上在一定程度内起到了制止恶意抢注商标的效果,但法律适用上难以解释为何在国内与国外自然人之间实行差别待遇,无非是权宜之计。
四、驰名商标的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判断证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标准。对于驰名商标证明标准,应当从有利于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利于制止恶意抢注的角度把握。
《商标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五条均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考虑因素,包括商标的宣传、使用、市场声誉、商品实际销售情况等。但是《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一条同时规定,驰名商标是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并不必然是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判断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应当从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角度出发。由于核定使用商品不同,相关公众的认知有所不同,对驰名商标的证明标准不可机械掌握,例如统一要求驰名商标的宣传广告应当到达一定标准,或者认为《商标法》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五条中规定的多个考虑因素应当全部具备才能认定为驰名商标。事实上,高新技术产品商标的广告宣传和使用时间显然不能等同于日常生活用品商标的广告宣传和使用时间,奢侈品牌的销售数量和金额也不能和日常消费品相比。如果不考虑具体使用商品和相关公众,制定统一的量化标准,则不适当的提高了驰名商标的证明标准,不符合驰名商标制度的立法本意。
五、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1、判断是否侵犯驰名商标权利应当以淡化可能性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混淆可能性作为判断标准。
只要驰名商标的相关公众与抢注商标的相关公众具有一定程度的交集,抢注商标的相关公众应当知悉驰名商标,就应当认定抢注商标与驰名商标的商品关联度满足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要求。
混淆可能性,是指在后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在先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相混淆或者误认为有一定关联。混淆可能性是判断是否侵犯普通注册商标权利的标准。针对侵犯驰名商标权利的判断标准,《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虽然使用了“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的表述,但是其亦明确了“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三种侵犯驰名商标的形式,分别是弱化、丑化和不正当利用市场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