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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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二次供水检测报告

卫生监督二次供水检测报告

标题:卫生监督二次供水检测报告一、背景介绍二次供水是指在集中式供水系统之外,将自来水进行处理、净化或加压,以供用户使用的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系统对于保障城市供水安全至关重要,但由于水质问题,往往容易引发公众健康问题。

卫生监督部门对此高度重视,对某小区的二次供水进行了全面检测,以确保水质安全。

二、检测过程本次检测主要针对二次供水的水质、消毒措施、管道材质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检测。

具体步骤如下:1. 水质检测:对二次供水的水样进行了微生物和化学指标检测,包括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铅、汞等有害物质。

2. 消毒措施:检查了二次供水系统的消毒设施是否完备,消毒剂是否符合标准,并对其消毒效果进行了评估。

3. 管道材质:对二次供水的管道材质进行了检查,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无有害物质析出。

三、检测结果经过全面检测,本次二次供水符合相关标准,具体结果如下:1. 水质方面:水样中细菌总数、大肠菌群等指标均在国家标准范围内,未发现有害物质。

2. 消毒措施:二次供水系统消毒设施完备,消毒剂符合标准,消毒效果良好。

3. 管道材质:二次供水的管道材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无有害物质析出。

四、结论和建议综合以上检测结果,本次二次供水符合相关标准,但为确保用户用水安全,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水质监测:定期对二次供水进行全面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完善消毒设施:定期对二次供水系统的消毒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消毒效果。

3. 更新老化管道:对于老化严重的管道,应及时更换,以减少有害物质析出。

4.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提高用户对二次供水的认知,增强用户安全用水意识。

5. 建立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确保用户用水不受影响。

总之,卫生监督部门应继续加强对二次供水的监管力度,确保用户用水安全。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合作,共同维护城市供水安全。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可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
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部门可聘任饮用水卫生检查员,负责乡、镇饮用水卫生
检查工作。
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饮用水卫生检查员,负
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
料。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
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
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下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
业的;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
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饮用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的所在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钱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部门主管本
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卫法监发[2001]161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卫法监发[2001]161

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 引用资料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 — 1997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1993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Addendum to Volume 2 ,19983 定义3.1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3.2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3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3.4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3.5 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或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化、消毒等),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4.1.1 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 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l 。

表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注:①表中NTU 为散射浊度单位。

②特殊情况包括水源限制等情况。

③CFU 为菌落形成单位。

④放射性指标规定数值不是限值,而是参考水平。

放射性指标超过表1 中所规定的数值时,必须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以决定能否饮用。

4.2.2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 2 。

表2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表2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续)注:①三卤甲烷包括氯仿、溴仿、二溴一氯甲烷和一溴二氯甲烷共四种化合物。

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21•【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76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22修订)(2017年1月2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7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2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76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用水安全,维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水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知识。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违法行为。

第六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是供水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所供饮用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卫生许可。

第八条从事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必须自设备投入使用之日,将下列信息报送设备所在地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一)设备的初始经营使用时间、设置的具体地点;(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三)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出水水质合格检测报告。

二次供水、公共卫生管理

二次供水、公共卫生管理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一、卫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长沙市人民政府1998年45号令(二次供水要办证)《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新国标)《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2001年9月1日起施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二次供水是否办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长沙市人民政府1998年45号令:第二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二、基本卫生知识生活饮用水:指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其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包括集中式供水(市政自来水、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分质供水)、二次供水、桶装饮用水、瓶装饮用水,其中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按生活饮用水进行管理,桶装和瓶装饮用水按食品进行管理。

分质供水(管道直饮水):是指利用过滤、吸附、氧化、消毒等装置对符合卫生要求的源水作进一步的深度(特殊)处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供直接饮用的水。

《卫生部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191号:“分质供水是集中式供水的一种形式,应当属于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范围"。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自备水源:使用井水或河水为水源,经简单净化消毒处理并通过输水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自备水源也是集中式供水的一种方式,如学校将井水(河水)抽到蓄水池,再经管道输送至食堂、宿舍等处;农村家庭使用的井水为分散式供水,不需卫生行政许可。

二次供水系列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卫生安全应急预案等

二次供水系列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卫生安全应急预案等

二次供水系列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卫生安全应急预案等二次供水系统是指农村集中式供水后的二级供水系统,其包括水源、水厂、水质检测、水质净化、水库和水净化设备等。

为保障该系统正常运行,要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加强卫生管理和卫生安全。

本文将详细介绍二次供水系列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卫生安全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一、二次供水系列管理制度为确保二次供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管理,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具体的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水源管理制度:确保供水系统的水源水质安全,包括水质检测、水质监测和水源保护等方面。

建立水源管理制度可有效监控水质,及时发现并处理水质问题,保证供水质量。

2.水厂管理制度:水厂是二次供水的核心,需要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

水厂管理制度包括设备维护、水质监测、效益考核等方面。

通过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提高水厂设备的使用寿命和性能,确保供水量和供水质量。

3.水质检测制度:建立水质检测制度,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和监测,及时发现并解决水质问题。

水质检测制度应包括水质监测频率、检测项目和水质标准等内容。

4.水质净化制度:建立水质净化制度,确保供水质量。

水质净化制度包括对水源进行净化处理、运行过程中对水质进行监控和调整等方面。

5.水库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水库管理制度,确保水库水质安全。

水库管理制度包括水质监测、水质调整和水库保洁等方面。

二、卫生管理卫生管理对于二次供水系统至关重要,可确保供水的卫生安全。

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水源保护:采取措施保护水源周围环境,禁止随意倾倒废弃物品或排污,避免污染水源。

2.设备清洁:保持供水设备的清洁,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洗和消毒。

3.管道清洗:定期对供水管道进行清洗和消毒,确保供水管道的干净和畅通。

4.消毒管理:建立消毒管理制度,对供水过程中的消毒剂投放量和消毒时间进行控制,确保消毒效果。

5.卫生教育:加强卫生教育宣传,提高居民对卫生管理的重视和意识,引导居民正确使用二次供水设备。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7]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企业内部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安全,保障员工和企业客户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管理。

第三条术语定义1.二次供水:指经过处理的自来水通过二次供水设备进行再次供水,并用于企业内部的生活和生产活动。

2.二次供水设施:指用于二次供水的管道、设备、容器和附属设施等。

3.水质安全:指二次供水的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标准,不含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设施维护1.企业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二次供水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卫生。

2.定期清洗污水收集器和水箱,保证水箱内壁清洁。

3.定期检测管道和设备的密封性能,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第五条防止污染措施1.二次供水设施应与污水管道保持必要的距离,避免二次供水受到污染。

2.污水处理设施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设计、安装和维护。

第六条人员管理1.企业应设置专门的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岗位,负责协调、管理和监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和卫生管理工作。

2.二次供水卫生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培训,了解卫生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方法。

3.二次供水卫生管理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七条监测与检测1.企业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二次供水进行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2.检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二次供水的菌群、化学物质、重金属等。

3.出现水质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调整,直至水质恢复正常。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八条考核内容1.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情况和清洁度。

2.污染防控措施的完善和执行情况。

3.二次供水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工作情况。

4.检测与监测的结果,并对不合格情况进行处理和改进的情况。

第九条考核方法1.定期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2.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检测,检测结果作为考核依据。

3.通过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记录、绩效考核和员工培训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与监督


水直接排入地表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
第二十六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
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
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
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
第二十七条 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
围30米的范围内,其卫生要求与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区相
布,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及规划设计、
水文地质等部门研究确定。
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
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
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
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严禁排入渗坑或渗井。
人工回灌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
同。
26
第二十八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针对取水、输水、净水、 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 加强检查,严防污染事件发生。
4
一、有关概念
小型集中式供水:农村日供水在1000m3(或供水 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
分散式供水:分散居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无任何 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饮用水卫生行政执法主体 对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饮用水卫生法律、法 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理决定的 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它是饮用水卫生行 政执法整体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实现饮用水卫生 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
末梢应定期放水清洗,防止水质污染。
第二十三条 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
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冲洗、消毒,经水
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制度(四篇)

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制度是指一种由单位组织实施的供水系统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单位员工的饮用水安全、水质卫生以及水资源的节约使用。

以下是一份关于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制度的详细介绍,共计____字。

第一章绪论1.1 背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制度在保障单位员工生活用水安全和水质卫生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供水设施的日益完善,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制度的建立成为了一个必然趋势。

1.2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和完善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制度,确保单位员工生活用水的安全和卫生,并推动单位对水资源的节约使用。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的集中供水系统,包括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小区等。

第三章主要内容3.1 管理机构单位应设立供水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供水系统的管理和运行。

供水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技能和水质监测能力。

3.2 饮用水质监测单位应定期对供水系统的饮用水质进行监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监测内容包括饮用水的化学指标和微生物指标等,监测频率根据单位规模和供水量确定,建议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监测。

3.3 饮用水消毒单位应建立饮用水消毒制度,确保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消毒方式可以采用氯化消毒、紫外线消毒等,消毒剂的使用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控制,确保消毒效果。

3.4 水质安全演练单位应定期组织水质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水质问题的能力。

演练内容可以包括水质污染事故的处理、饮用水暂时中断时的备用水供应等。

3.5 水资源的节约使用单位应制定水资源节约使用的计划和措施,鼓励员工养成良好的用水习惯。

单位可以采取下水道回用、雨水收集利用等方式,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3.6 维护保养单位应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维护保养内容包括设备的定期检查、清洁和维修等。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4.1 监督机制单位应对供水系统的管理和运行进行监督,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9修正)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9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8•【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施行日期】2019.12.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2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14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修正)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公共供水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场制售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经营及相关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供水卫生安全目标责任制,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相关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大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抽检和水质监测经费的投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生活饮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媒体单位应当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向全社会普及相关卫生知识,提高公众的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意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引导和支持有关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开展与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及检验检测有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提高本地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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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第一章我国城乡饮用水卫生现状水是生命之源, 人体的59%-66%是由水组成的。

要维持人体的健康 , 每人每天至少要得到20 L 安全饮用水。

加上其他日常生活用水, 每人每天大约需要50 L。

水对人的生命和健康至关重要, 世界卫生组织调查指出, 人类疾病80%与水有关, 长期饮用不清洁的水, 对儿童的健康成长最为不利, 直接影响人口质量。

获得安全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保障饮水安全是保证人体健康和人类发展的重要条件, 是以民为本,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第一节我国饮用水安全现状一、我国水资源现状我国是一个干旱缺水严重的国家。

淡水资源总量为2.8 万亿m3, 占全球水资源的6%, 仅次于巴西、俄罗斯和加拿大, 居世界第4 位, 但人均只有2 300 m3, 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 /4、美国的1 /5, 在世界上名列121 位, 是全球13 个人均水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

若扣除难以利用的洪水泾流和散布在偏远地区的地下水资源, 我国现实可利用的淡水资源量则更少, 仅为1.1 万亿m3 左右, 人均可利用水资源量约为900 m3, 并且其分布极不均衡。

全国600 多座大中城市中,已有400 多个城市存在供水不足问题, 其中比较严重的缺水城市达110 个, 全国城市缺水总量为60 亿m3。

二、我国饮用水安全现状㈠城市供水。

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 城市供水安全问题逐步显现, 并且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表现得非常突出。

据国家统计, 全国660 个建制城市均已有自来水设施, 大中型城市居民的自来水普及率达99%以上, 小城市( 30 万人口以下) 居民的自来水普及率为87%, 总供水能力约2.4 亿m3 /日。

近年来, 关于城市供水体现出3 个明显的特点, 一是缺水城市数量增多与缺水程度逐步加重并存。

全国的建制城市中, 有2 /3 的城市存在缺水问题, 北京、天津、济南、大连等城市缺水形势越来越严峻; 二是城市水污染、水环境问题突出, 城市水源地约30%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氨氮、耗氧量等主要指标超标,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城市水污染相当严重, 浙江的杭嘉湖地区、广东的深圳市等水污染表现尤为典型; 三是兴建调水工程成为很多地区解决城市缺水问题的重要措施, 不仅北方地区修建了调水工程, 南方的很多城市也提出了兴建调水工程的构想和计划, 从一个侧面表明, 城市供水问题越来越复杂, 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㈡农村饮水。

新中国成立以来, 全国累计解决了2.73 亿农村人口的饮水困难问题。

特别是“十五”期间, 国家大幅度增加了对农村饮水工程的投入, 共安排国债资金117 亿元,加上各级地方政府的配套资金和群众自筹, 总投入220 亿元,解决了6 700 多万农村人口的饮水问题。

但是,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 水资源短缺, 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 农村供水总体水平不高, 尽管近年来农村饮水解困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 农村饮水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2004 年年底, 水利部、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 该指标体系分安全和基本安全2 个档次, 设定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等4 项指标, 根据我国不同区域的特点确定了相应的参考数值。

水质的要求以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为安全; 水量的要求以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40~60 L 为安全; 在方便程度方面, 以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 分钟为安全; 在保证率方面, 以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

4 项指标中有一项低于最低值,即为饮水不安全。

按照该标准体系, 水利部、卫生部组织20万调查人员进行了全国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评估工作, 调查涉及全国3.8 万个乡镇, 65 万个行政村, 采集水样报告6万多个, 完成了2 661 个县级调查报告和30 个省级调查评估报告。

结果全国还有3.23 亿农村人口饮水不安全, 占农村人口的34%。

其中, 各类饮水水质不安全的有2.27 亿人, 水量不足、取水不方便及供水保证率低的近9 600 万人。

三、饮用水安全的主要问题㈠水质污染问题生活饮用水中有机污染物、藻类、病原菌或其他致病微生物、重金属、持久性有毒有机物( pops) 以及硝酸盐、氟等化学物质超标是威胁人类健康的主要水质问题。

生活饮用水水质主要受水源水质、水处理工艺和配水系统制约, 需要有与水源水质相匹配的合理水处理工艺、卫生的供水系统( 配水管网和调节构筑物) 以及有效的检测手段才能保证饮用水水质。

我国城市供水多数采用的是常规水处理工艺和液氯消毒, 对污染物去除效果差, 消毒副产物问题严重, 且许多城市的配水管网老化腐蚀问题严重。

村镇供水普遍缺乏必要的水处理设施、消毒设施和水质检测设备, 即使有水处理设施的, 多数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 分散式供水、小规模集中式供水的村镇几乎无水处理设施, 直接饮用水源水, 造成饮用水中细菌学指标、污染物、有害矿物成分超标问题严重。

根据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调查评价阶段的最新成果, 我国水污染非常严重, 饮用水水质不合格问题相当突出。

国家权威部门统计, 全国城镇生活及工业废污水排放总量738 亿m3,占城镇和工业用水量的66%, 废污水入河量533 亿m3; 29万km 评价河长中, Ⅳ类和劣于Ⅳ类河长比例占34%; 平原区浅层地下水水质, 劣于Ⅲ类水的面积占60%; 海河、淮河、松花江、辽河区和太湖水功能区达标比例均在40%以下, 太湖仅为24%; 地表水水源地水质, 劣于Ⅲ类的占25%, 地下水水源地水质劣于Ⅲ类的占35%; 调查饮用水源地质断面906 个,污染率为81%, 其中332 个重金属超标,超标率为37%; 871 个总有机质监测断面中, 轻度污染占5%, 重度污染占10%。

由此可见, 水污染是多么严重, 更为值得关注的是, 这种严重的形势目前还没有呈现出好转的趋势。

目前2.27 亿水质不安全的农村人口中, 饮用水氟砷含量超标的有5 370 万人, 饮用苦咸水的有3 850 万人, 地表或地下饮用水源被严重污染的涉及9 080 万人, 饮用水中铁、锰等超标的有4 410 万人。

农村饮用污染地表水的人口主要分布在南方, 饮用污染地下水的人口主要分布在华北、中南地区。

饮用水源污染, 造成致病微生物及其他有害物质含量严重超标, 易导致疾病流行, 有的地方还因此暴发伤寒、副伤寒以及霍乱等重大传染病, 个别地区癌症发病率居高不下。

㈡水型地方病问题主要是高氟水、高砷水和苦咸水问题。

高氟水主要分布在华北、西北、东北和黄淮海平原地区。

长期饮用高氟水,轻者形成氟斑牙, 重者造成骨质疏松、骨变形, 甚至瘫痪,丧失劳动能力。

因饮用高氟水而引起的这些病症药物治疗无明显效果, 往往给家庭带来沉重负担, 致使家庭贫困。

在氟病区, 由于氟斑牙、“桶圈脚”、驼背病屡屡发生, 直接影响青少年入学、参军、就业和婚嫁。

有的地方村民身高只有0.8~1.4 m, 出现了“矮子村”, 村民承受着生理和心理的巨大痛苦。

高砷水主要分布在内蒙古、山西、新疆、宁夏和吉林等地, 受影响人口约200 万人。

长期饮用砷超标的水, 造成砷中毒, 导致皮肤癌和多种内脏器官癌变。

饮用苦咸水人口主要分布在长江以北的华北、西北、华东等地区。

长期饮用苦咸水导致胃肠功能紊乱、免疫力低下, 诱发和加重心脑血管疾病。

㈢血吸虫病问题血吸虫病近几年来呈增长趋势, 有些地区与饮用水水源有关。

目前血吸虫病尚未得到控制的地区主要集中在长江流域的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四川、云南等7 省的110 个县( 市、区) , 生活在病区的人口约6 000 万人。

重病区主要是江汉平原、洞庭湖区、鄱阳湖区、沿长江的江( 湖、洲) 滩地区, 以及四川、云南的部分山区。

血吸虫病区约有1 100 多万人饮水不安全, 其中急需新建或改造饮水工程的人口有220 多万人。

㈣水处理能力不足问题据初步统计, 全国9 亿多村镇居民的自来水普及率约为40%, 其中镇区约50%多、村庄只有30%左右, 普遍缺乏必要的水处理设施, 供水管理落后, 水质状况堪忧。

㈤局部地区季节性缺水问题一些地区虽然饮水不是特别困难, 但由于供水设施简陋或根本没有供水设施, 直接从河道、坑塘、山泉、浅井取水饮用, 水源保证率低, 季节性缺水严重, 干旱季节缺水时仍需远距离拉水或买水。

特别是近年来气候变化大, 干旱严重,河水减少甚至断流, 地下水位下降, 泉水枯竭, 再加上工农业和城市经济快速发展, 生产和生活用水量大幅度增加, 工农业争水、城乡争水, 使一些地区农村生活饮用水不足问题更加突出。

四、保障饮用水安全的对策保障饮水安全在世界各国都受到广泛的重视。

2000 年《联合国千年宣言》明确提出, 在2015 年年底前, 使无法得到或负担不起安全饮用水的人口比例降低一半。

各国元首和政府首脑已承诺最迟在2015 年实现上述目标, 我国政府对此也已作出承诺并作出部署。

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把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工程, 提出“十一五”时期解决1 亿农村居民饮用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污染水和血吸虫病区、微生物超标等水质不达标及局部地区严重缺水的目标。

对此, 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障饮水安全问题高度重视, 胡锦涛总书记多次对饮水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批示, 指出“饮用水安全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 必须高度重视。

要通过科学论证、研究采取治理污染源、改进自来水净化处理等措施, 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把以人为本真正落到实处”。

㈠加强领导, 落实行政责任2005 年8 月, 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了《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特别强调要进一步加大解决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的工作力度, 采取集中供水、分质供水、分散供水以及农村卫生环境整治等工程措施, 重点解决高氟、高砷、苦咸和污染水以及严重缺水地区的饮用水安全问题。

中央继续安排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投资, 对中西部地区重点扶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 加大投入力度。

东部较发达地区要率先解决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 有条件的地方尽早实现城乡统筹区域供水。

为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 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建立行政领导责任制, 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目标任务确定后, 地方各级政府要逐级分解任务, 与有关部门、单位签订责任书, 把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

根据项目特点, 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责任制和监管机制,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 出现问题的地方行政领导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㈡部门配合, 齐抓共管为解决饮用水安全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 上下齐抓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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