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建工程管理规定(试行)
矿山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矿山建设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矿山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矿山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包括立项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及验收阶段的管理。
三、组织架构1. 矿山建设项目部: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
2. 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对项目的质量、进度和安全负责。
3. 技术质量部:负责项目的技术管理及质量控制。
4. 安全环保部:负责项目的安全和环保管理。
5. 工程部:负责项目的建设和施工管理。
6. 设计院:负责项目的设计管理。
四、管理制度1. 立项阶段(1)项目立项申请:项目部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提出项目立项申请,经上级审批通过后方可启动项目。
(2)项目立项会议:项目经理召集项目立项会议,确定项目的目标、范围、进度和预算,并制定项目计划。
(3)项目立项报告:项目立项完成后,项目部将项目立项报告上报公司领导,获得项目正式批准。
2. 设计阶段(1)设计委托:项目部根据项目需求,委托设计院进行工程设计,设计院按时提交设计方案。
(2)设计审查:技术质量部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3)设计优化:根据审查意见和建议,设计院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完善设计。
(4)设计方案确认:经过优化后,设计方案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人员确认,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
3. 施工阶段(1)施工方案编制:工程部根据设计方案编制施工方案,明确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流程及施工安全措施。
(2)材料采购:工程部根据施工方案进行材料采购,确保材料质量和供应及时。
(3)施工管理:工程部负责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4)安全管理:安全环保部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施工安全。
(5)质量检查:技术质量部定期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验收阶段(1)施工完成验收:工程部完成施工后,进行施工完成验收,确认工程质量及施工符合设计要求。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等法规,结合煤炭建设工程及其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煤炭工业建设项目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并依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对受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行使政府对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能。
第四条监督范围:一、煤炭行业各种投资结构、融资模式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生产接续和资源整合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及其配套工程、辅助工程(含住宅及文化卫生设施等)和附属工程。
二、煤炭行业各种投资结构、融资模式建设的煤矸石电厂、煤化工、煤建材、煤层气、焦化冶炼等与煤相关和非煤产业等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工程。
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六条工程质量认证:一、煤炭行业竣工的单位工程,须经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投入使用;煤炭行业竣工的单项工程,须经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对安全设施和全部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二、与煤相关和非煤类建设项目竣工的单位工程以及单项工程,须经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投入使用和竣工验收。
矿业企业工程管理制度规范

矿业企业工程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业企业工程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矿业企业的工程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矿业企业工程建设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为本、节约资源、环保先行”的原则,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效益。
第四条矿业企业工程管理制度规范是矿业企业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应当遵循本规范内容。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矿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管理组织结构,明确工程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利,设立专门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统筹管理。
第六条工程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工程建设规划,明确工程建设目标和任务,并定期评估和调整工程建设计划。
第七条矿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管理人员的培训机制,提高工程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管理能力。
第八条矿业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工程项目的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工程投资管理第九条矿业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和工程建设计划,编制工程投资预算,明确工程投资的来源和用途。
第十条矿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投资管理制度,实行资金监管制度,加强对工程投资的监督和控制。
第十一条矿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变更管理制度,对工程项目的变更情况进行评估和审批,确保工程变更符合规定,并及时调整投资预算。
第四章工程设计管理第十二条矿业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工作。
第十三条矿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设计审查制度,对设计文件的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矿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对设计变更进行评估和审批,确保设计变更符合规定,并及时调整设计文件。
第五章施工管理第十五条矿业企业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工作。
第十六条矿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施工监理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矿业工程施工规定

矿业工程施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业工程施工管理,保障矿业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矿业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矿业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障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
第四条矿业工程施工应遵守职业健康和安全标准,严守矿山安全规定。
第五条矿业工程施工应按照工程施工计划进行组织和管理,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人员安全。
第七条矿业工程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施工现场检查和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加强与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做好施工文件的归档和备份。
第九条矿业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档案,包括施工计划、施工日志、施工图纸等内容。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机制。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矿业工程施工单位应购买必要的施工保险,确保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时能够及时赔偿。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设备和机械的维护和保养,确保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和监督,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审查。
第十五条在矿业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处置。
第十六条矿业工程施工单位应对施工安全环境进行排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章施工准备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进行勘察和测量,了解施工区域的地质情况,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计施工方案,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和进度安排,明确工期和目标。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施工队伍和人员,保障施工质量。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采购所需的材料和设备,保障施工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明确各方的责任,确保施工的联动性。
XXX煤矿矿建工程管理规定

XXX煤矿矿建工程管理规定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旨在规范XXX煤矿矿建工程管理,确保矿建工程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本规定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XXX煤矿的全体员工,包括矿建工程参与人员、负责部门和各相关管理岗位人员。
二、矿建工程管理机构为确保矿建工程的顺利进行,设立矿建工程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矿建工程规划、组织实施、监管和评估等。
2.1 组织架构矿建工程管理机构由矿建工程管理部门、技术部门和各专业工程师组成。
矿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整体协调和管理,技术部门负责工程技术支持,专业工程师负责具体的工程设计和监管。
2.2 职责划分矿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矿建工程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监督工程进展和质量。
技术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包括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审查和技术培训等。
专业工程师负责具体的工程设计和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矿建工程管理流程3.1 工程规划工程规划是矿建工程管理的第一步,包括确定工程目标、编制项目计划、确定工程范围和资源需求等。
工程规划应充分考虑矿井特点、安全、经济和可持续发展。
3.2 工程实施工程实施是矿建工程管理的核心环节,包括建设准备、施工组织、施工监管和工程竣工等。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3.3 工程监管工程监管是矿建工程管理的重要环节,包括施工现场监督、工程质量检查和安全监测等。
工程监管应由专业工程师负责,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中的问题,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3.4 工程评估工程评估是矿建工程管理的最后一步,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估等。
工程评估应根据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评估结果应作为改进工程管理的依据。
四、矿建工程管理要求4.1 安全管理安全是矿建工程管理的首要任务,要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全规范进行,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4.2 质量管理质量是矿建工程管理的重要指标,要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注重工程质量的把控,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进行,确保工程的质量达到要求。
煤矿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竣工
验收报告和安全、消防、劳动、卫生防疫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章 竣工决算与竣工文件编制
第四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接程序主要包括初步验收、正式验收、形成固定资产。
(一)初步验收(初验),是指由初验委员会组织项目参建各方与项目法人单位共同对 工程项目检查,确认项目具备投产使用条件。
(二)正式验收,是指验收委员会组织有关各方对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认符合 验收条件的由项目法人单位正式运营或投产。
间移交项目法人单位,由项目法人单位对固定资产估价入账。项目法人单位自接收之日起, 开始试运营或投产,并负责维修保养。
(四)初验工作结束后,初验委员会应编制《工程项目初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前言、 工程项目立项依据和建设意义、工程项目概况、验收范围、项目实施经过和竣工的主要工 程数量、工程造价和概算执行情况、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初验经过、存在问题、整改要 求、工程评价;初验结论;初验委员会签字。
第三章 竣工验收依据及条件
第五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布的建设标准;中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 团公司”)和煤业相关的制度、规定等。
(二)项目核准及安全、消防、水保、环保等项目支持性批复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
件及批复意见,施工图(含设计变更),设计时执行的规范。 (三)国家及行业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含设备安装)验收规范、规程。 (四)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对竣工报告的签署意见;质量监督站出具的质量监督认
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四个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则、办法的通知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煤建监字(2008)03号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四个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则、办法的通知各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为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总站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具体实际,组织修订、制定了《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则》、《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工作规定、认证办法等同时停止使用。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总站联系。
附件:一、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二、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则三、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四、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办法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抄送:各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矿区站、检测机构。
附件一: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等法规,结合煤炭建设工程及其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煤炭工业建设项目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并依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对受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行使政府对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能。
《煤矿建设工程管理规定》

《煤矿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第一部分总则为了贯彻“质量第一”的管理方针,加强xx矿基本建设施工的质量管理,逐步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煤矿基本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煤矿基建工程和监理职责(一)总工程师负责煤矿基建工程质量管理的全面领导工作。
(二)工程部负责煤矿基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抽检、验收工作。
(三)监理依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合同等代表业主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对被监理工程的质量负责。
(四)各工程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煤矿基建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条各级质量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责任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质量检测仪器仪表,要有详实的工作计划和具体和管理措施。
第三条现场质量监督实行矿方与监理单位双到位原则。
第二部分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纸管理第四条矿井作为单项工程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单位工程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一般单位工程应编制施工作业规程。
施工组织设计要切实可行,不得用标前设计代替施工组织设计。
(一)矿井施工组织设计(措施)由委托工程设计负责编制或自行编制,矿方负责提供必要文件和资料,开工前一周内报矿方审批。
(二)矿井施工组织设计(措施)的审查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工程部、安检部、机电部、监理等部门进行;其他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由工程部专业人员审查、总工师审批后方可施行。
(三)审查期限。
矿井(或项目)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在开工前3个月审查完毕;重要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措施)必须在开工前7天审查完毕;一般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必须在开工前3天审查结束。
第五条主要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工程概况、施工准备工作、施工方案及施工方法和工艺、施工辅助系统、施工组织与管理、施工进度计划与进度控制、施工技术安全措施、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机械需用量计划、劳动力需用量计划、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和文明施工与环境保证措施。
第六条在施工过程中遇到需要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时,施工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部和监理,按程序经过设计单位认定后方可施工,不按程序擅自变更,涉及到费用增加的,不予认可,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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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安排意见国电安煤﹝2012﹞13号签发人:苏小龙关于印发《矿建工程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矿属各部门、项目部:为加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工程进度和质量,公司组织制定了《矿建工程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附件:矿建工程管理规定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主题词:基建工程规定通知贵州六枝安家寨煤业有限公司办公室2012年7月11日印发贵州六枝安家寨煤业有限公司矿建工程管理规定(试行)二0一二年七月三日矿建工程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篇工程开工及设计变更管理规定第一章工程开工管理规定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监理部门下发的《矿建监理实施细则》相关工程开工要求提供详细开工具备条件,主要有:一、施工单位将相关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作业规程和各项措施,由监理部门项目总工程师组织相关监理工程师共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施工单位;二、监理部门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三、监理部门审查施工单位的各项施工准备材料和设备进场情况;四、施工单位所有开工具备条件征得监理部门审查后,在监理部门协助下编制工程开工报告,书面形式向工程部报送开工报告,经工程部审核确认作业规程(措施)审批贯彻完毕等已具备开工条件后,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同意,下发开工通知单,施工队方可开工。
第二章设计变更管理规定第一节设计变更规定第一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相关设计修改意见,由设计院确定并提出修改通知,再经监理工程单位和建设方会签后,交施工单位执行。
第二条:由设计单位提交的修改设计,应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同意,并会审签字后交施工单位执行。
第三条:施工现场洽商的有关工程变更,应取得监理工程师同意签字后,交建设单位审批后执行。
第四条:监理工程师会签各种设计变更,如需增加工程投资时,必须提交书面意见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二节设计变更流程设计变更流程见附图第二篇掘进工作面工程质量、文明生产管理制度总则:为加强安家寨煤矿矿建工程质量、文明生产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矿建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巷道永久支护后,巷道净宽、高比设计要求小于50mm,每米罚款500元,并限期整改。
第二条:施工时要拉尺上线,严格按线施工,如果中线偏离设计100~200mm,每米罚款500元;中线偏离设计200mm及以上,每米罚款1000元。
并限期整改。
第三条:施工坡度不按设计要求误差达到±2°以上,每米罚款10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四条:未使用作业规程中所规定的支护材料(材质、种类、型号),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第五条:巷道喷浆前必须开挖至低于底板10cm以上,违者罚款1000元。
第六条:水沟宽度、深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浇灌有蜂窝麻面的一处罚款100元。
第七条:巷道中腰线用油漆标示,滞后端头不超过20m,违者罚款100元/米。
第八条: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扭矩扳手、锚杆拉力计、坡度规、钢卷尺等设备和量具用于检测锚杆预紧力、锚固力,扭矩等,上述设备和量具不齐的,每少一样罚款50元。
第二节架棚巷道规定第九条:卡缆松动,棚梁接口不严,梁腿搭接不密贴每棚罚款100元。
第十条:每班必须紧固迎头20m范围内卡缆,检查一处不合格罚款50元。
第十一条:架棚巷道必须使用标杆,严防支架柱腿里出外进,未按规定使用标杆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十二条:塑料网、荆芭、椽子间距不合格,拉杆、撑杆不齐、不直、不顺,每处罚款50元。
第十三条:棚梁水平误差大于200mm,每棚罚款100元。
第十四条:架棚巷道支架间距误差大于100mm的每棚罚款100元。
第十五条:支架连续两棚三角线误差达到100mm以上或连续3棚支架前倾后仰、迎山不照,每棚罚款5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煤巷架棚巷道未按规定穿木鞋,每棚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局部帮空顶空要及时用坑木等搁牢背实,否则每处罚款200元。
第三节锚喷巷道规定第十八条:锚网喷巷道掘进时,未按爆破图表打眼、装药或炮眼布臵不合理,周边眼痕率低于50%,光爆效果差的一次罚款200元。
第十九条:锚杆安装角度、外露长度、锚固力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根罚款100元;锚喷支护钢网不贴岩面的一处罚款100元;锚杆间距大于设计100mm,每根罚款100元;锚杆不得随意截短使用,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第二十条:喷浆必须坚持挂三条线,发现每少一条罚款200元;喷浆表面不平整或因超挖厚度超过规定100mm,面积大于0.3m2的一处罚款100元。
第二十一条:帮顶超挖超过400mm,面积大于0.5m2时,必须分层锚喷支护成型,否则罚款500元/处。
第二十二条:喷浆拌料比例不合理、不均匀,喷浆前未冲刷岩壁或喷浆后不及时洒水养护的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第四节砌碹巷道规定第二十三条:巷道局部砌体厚度与设计偏差不大于100mm,否则罚款200元/米。
第二十四条:壁后充填基本饱满密实,无明显空顶、空帮现象,否则罚款500元/处。
第二章文明生产第一节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第二十五条:作业规程编制内容要符合规定,审批、贯彻手续要完备,若检查出编制不合理或与实际不符的一处罚负责编制的技术员100元。
第二十六条:施工队技术员要根据工作面地质条件变化及时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若没有制订或制订不及时、不合理对技术员罚款100元第二十七条:未能及时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变更通知单一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八条:规程及措施未向工人贯彻学习或记录不齐全的罚款100元。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技术员要及时上施工平面图及地质素描图,要求炮掘工作面两天上一次图,综掘工作面一天上一次图,未及时上图一次罚款100元。
第三十条:巷道要及时吊挂中、腰线点并及时延线,中腰线吊挂间距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未及时延线或中腰线点超距、无中腰线点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二节综合防尘第三十一条:掘进头防尘水管要紧跟窝头,凡水管续接不到窝头,罚施工单位200元,各装载点出煤造成煤尘飞扬的要进行喷雾降尘,没有喷雾降尘的发现一次罚200元。
第三十二条:使用风钻必须采取湿式打眼,否则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三十三条:施工队要经常对巷道、风筒进行洒水降尘,发现煤尘堆积严重的一次罚款200元。
第三十四条:装填炮眼时,必须使用水炮泥、炮泥填实,不使用水炮泥或炮泥的,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放炮前后要及时洒水降尘,不及时洒水降尘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三十五条:未坚持潮料喷浆的罚款500元。
第三十六条:岩巷施工打眼或喷浆时不戴防尘口罩的一人次罚款50元。
第三十七条:综掘机内外喷雾装臵必须齐全有效,开机不喷雾一次罚款100元。
第三节临时轨道及运输设备的铺设第三十八条:临时轨道铺设所用道轨型号,轨枕种类,轨枕间距等必须符合作业过程要求,一处不合格罚款200元;临时轨道要随巷道掘进及时延伸,距迎头不得超过50m,否则罚款500元。
第三十九条:皮带、溜子机头机尾要用点杆或戗柱打设牢固,皮带机尾安装底杠,保证机尾点杆打设牢固,机身铺设要平、稳、直,运行可靠。
缺点杆或打的不牢靠,发现一次罚200元,溜子飘链发现一处罚200元,皮带跑偏洒煤发现一处罚200元。
第四十条:皮带机头行人侧及溜煤眼四周必须安装防护围栏,若不按要求安装罚款500元。
第四十一条:皮带架子必须全部挂牌编号,每少一个或不合格罚款30元。
第四十二条:各转载点要安装照明,一处不安装,罚款200元。
第四十三条:巷道内皮带、水沟、轨道之间的相对铺设位臵必须符合巷道断面空间位臵要求,否则罚款5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四节通风管理第四十四条:跟班矿领导和班组长不携带便携式瓦检仪或便携式瓦检仪悬挂位臵不符合规定的发现一次罚100元;探头悬挂位臵不当或放炮时撤出距离不够的发现一次罚100元。
第四十五条:风筒出口距迎头不得超过规程规定,否则罚款200元;如发现有私掐风筒或用物料堵住风筒的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第四十六条:皮带机头和掘进头要按照规定配备灭火器,没有及时配备或灭火器失效没有及时更换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五节巷道卫生第四十七条:巷道内积碴(煤)多,没有及时清理的罚款100元/m;杂物多,设备摆放不整齐,没有按规定时间处理的一处罚款500元;巷道内有积水淤泥没有及时清理的罚款100元/m;浮煤、浮矸超过轨枕上平面,没有及时清理的罚款100元/m。
第四十八条:有涌水的掘进工作面要及时挖好水沟或安装水泵,凡因水沟不畅通造成大量积水或严重影响文明生产,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四十九条:车场口材料设备要分类码放整齐,并挂牌管理,码放乱的发现一处罚款200元;没有挂牌管理并未按要求整改的罚款500元。
第五十条:风水管路要及时续接,保证生产正常使用。
风水管及电缆分别按上细下粗进行吊挂,吊挂间距和吊挂方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一处不合格罚款200元。
第五十一条:日常所用工具小件要装箱上锁管理,不得乱扔乱放,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五十二条:巷道坡度大于18°的斜巷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打台阶,小于18°的必须靠行人侧打防滑纹,不按期限要求施工罚款1000元。
第五十三条:工作面附近积矸(煤)高度超过巷道断面三分之一,长度超过五米时,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否则罚款500元。
第六节施工图板第五十四条:三图一表要符合现场施工实际,且要图文清晰、齐全完整,悬挂位臵要合理,与实际不符罚款100元,并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的罚款200元。
第五十五条:避灾路线牌要及时悬挂,没有悬挂或悬挂不合理的一处罚款100元。
第五十六条:按规定悬挂巷道标示牌,悬挂位臵不对或无悬挂的罚款200元。
第七节安全管理第五十七条:未使用超前支护或不按要求使用,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第五十八条:斜坡运输“一坡三档”和声光信号必须齐全有效,否则罚款1000元。
第五十九条:巷道开口施工,在架棚巷道开支巷前要按规定联锁加固,没有联锁或联锁不合格的,罚款1000元;架棚巷道开门3~5米内不准放炮,开门后遇半煤岩,只准在岩层中放炮,并严格控制装药量,遇全岩时应取分次打眼、分次放炮的方法,否则罚款1000元;锚网喷巷道开门3米内采取分次打眼、分次放炮的方法,做到一次成巷,永久支护紧跟迎头,否则罚款1000元。
第六十条:耙碴机无防护栏或防护栏不完好的罚款200元;牵引钢丝绳断丝不超过10%、磨损不超过截面10%,否则罚款500元;岩巷施工耙碴机尾轮必须用楔子固定,固定不牢固或不合格的罚款500元;不使用照明灯的罚款200元。
第六十一条:巷道贯通前,必须对贯通处巷道进行加固,且长度不少于5米;贯通前10米掘进时,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措施执行;贯通前3米掘进时,采用小断面导通的方法施工,否则罚款1000元。
第八节机电管理第六十二条:发现一处失爆,对施工单位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