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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教学论文(5篇)

宪法学教学论文(5篇)宪法学教学论文(5篇)宪法学教学论文范文第1篇一、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主要是通过学习、讨论大量的案例来理解和把握法律的基本原则与法律推理,而不是死记硬背详细的法律条文。
案例教学法产生于19世纪70年月,是由哈佛高校法学院院长兰德尔首创。
到20世纪初期,案例教学法在美国各主要法学院推行。
现在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中非常流行,为英、美国家法学院所普遍采纳。
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已普遍接受这一概念并在实际教学中不同程度地采纳。
但是,外国宪法课程教学中是否有必要且有可能引入案例教学方法,则存在各种不同的看法和看法。
笔者认为,宪法是规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内容的根本法,宪法实际上与社会生活紧密相连,现实生活中违宪案件也时有发生。
因此,在外国宪法课程的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方法,有利于外国宪法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有助于同学生动、活泼地学习,有助于培育同学独立思维习惯以及分析和表达力量,这对于增加同学的实践力量和培育同学的宪法信仰具有其他教学法所不行替代的优势。
正如劳伦斯·来恩在《欢迎学习案例法》一文中谈道:"一个教学案例,就是一个为同学的仔细学习和分析供应的依据。
以对实际事例的描述为基本内容的故事,是一种将现实世界引入课堂以便使同学在其导师的指导下对实际问题进行-实践的方式。
"[1]所以,对于外国宪法课程,应当适时地采纳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
详细做法是:老师在课前先把要讲的内容和案例及参考书目供应给同学,并点明重要原理,要求同学课前预习。
上课时,老师不作课堂讲授,而是让同学直接研讨案例,围绕案例提出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让同学围绕这些问题依据所学的外国宪法原理和宪法规范,从不同角度提出自己的观点,最终由老师赐予讲解,得出结论,指明处理类似案件所运用的外国宪法原理和宪法规范,事实证明,这是外国宪法课程的教学中同学较为欢迎的教学方式。
宪法发展探讨论文

宪法发展探讨论文五四宪法的产生经过五四宪法的制定处于我国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
1949年新中国建立时,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立即制定宪法。
后来随着形势的迅速发展,大陆上的军事行动结束,西藏和平解放,祖国大陆空前统一;土地制度的改革基本完成;人民已经组织起来;抗美援朝的胜利增加了我国的独立地位;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增加了我国的综合国力。
这时,举行全国选举、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的条件成熟了。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由朱德、宋庆龄等33人组成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启动制宪工作。
1954年1月至3月,中共中央宪法起草小组由毛泽东主持,在杭州西湖草拟宪法初稿,这个稿子经北京五百多名高级干部和全国八千多人讨论,易稿二十来次,于3月23日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作为起草工作的基础。
经过81天的辛勤工作,开了七次宪法起草委员会全体会议,形成了宪法草案,并于6月14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向全民公布。
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进行了3个月,共征得意见118万条。
据此,又开了两次宪法起草委员会全体会议及一次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临时会议进行反复讨论修改,于9月15日向首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提出。
草案经会议全体代表热烈讨论,最后于9月20日用无记名方式投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五四宪法的产生过程为我国后来的修宪工作提供了经验。
这主要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包括同各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的协商与合作。
由全国人大发挥制宪会议的职能,也反映了中国政制的特色。
当然,首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并非单纯是制宪会议。
这次会议除制宪外,还完成了诸如通过预算、组织政府并进行了一般性立法等多项工作。
五四宪法的基本内容关于宪法的指导原则,毛泽东在1954年6月14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指出:“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
”9月15日,他于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的开幕词中,在宣布“制定宪法”是此次会议任务的同时说:“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
宪法教学实践论文(3篇)

第1篇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宪法教学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宪法教学现状、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对宪法教学实践进行探析,以期为提高宪法教学质量提供参考。
一、引言宪法教学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宪法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然而,在宪法教学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教学目标不明确、教学内容单一、教学方法落后等。
本文将从宪法教学现状、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对宪法教学实践进行探析,以期为提高宪法教学质量提供参考。
二、宪法教学现状1. 教学目标不明确目前,部分高校的宪法教学目标不够明确,缺乏对宪法教学在整个法学教育体系中的定位。
有的学校将宪法教学视为法学教育的基础课程,有的学校则将其作为选修课程。
这种定位的不明确导致宪法教学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2. 教学内容单一宪法教学内容单一,主要围绕宪法文本展开,缺乏对宪法精神的阐述、宪法实施等方面的探讨。
这使得学生在学习宪法时,容易陷入对宪法文本的机械记忆,而忽视了宪法精神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
3. 教学方法落后部分高校的宪法教学仍采用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方法,教师主讲、学生被动接受,缺乏互动和启发。
这种教学方法不利于培养学生的法治思维和宪法意识。
三、宪法教学目标1. 培养学生的宪法意识宪法教学的首要目标是培养学生的宪法意识,使他们认识到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宪法对于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作用。
2. 提高学生的法治素养宪法教学旨在提高学生的法治素养,使他们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和法治精神,为将来从事法律职业或参与社会事务打下基础。
3. 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宪法教学通过引导学生学习宪法,了解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谈论宪法的生长(1)论文

谈论宪法的生长(1)论文【论文关键词】宪法宪法生长宪法哲学宪政论文论文摘要:通过对宪法诞生的讨论,对宪法哲学建构的解读,以及对宪法成长中功能和目的演变的描述,探析了宪法生长的环境和过程,并对中国宪法未来的宪政之路的完善提出了看法。
一、宪法的诞生:国家经验的总结近代以来,人类逐渐开始以民族国家作为群体组织生活的基本单位,从而取代了早先以朝代国家为基本生活单位的生存格式。
在其后历史发展的各个阶段,人类“每经历一段苦难深重的生活,都要通过宪法来确定为消除苦难所需要的新的政治及社会的基本形态,从而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正如毛泽东主席所说:“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
”这种情形如今似乎正在不断地超越国家秩序的界限,地区性的联盟和世界范围的联合国也都在努力寻求制定一部属于自己的宪章或宪法。
在此意义上,宪法无非是人们对以往历史阶段的生活经验,尤其是国家层面上的经验所进行的批判性总结,以期新的政权少犯些错误,统治得更长久。
因此,可以说宪法正是随国家的诞生和更迭而理所当然地诞生和更迭的。
对于由陌生人组成的人类公共社会来说,宪法无疑是重要的,甚至是必需的。
原因首先在于宪法是一个国家内最高的和最有权力的政治阶层所做的决策活动的结果,它构成了一个国家公法的核心;其次在于宪法蕴含了任何人都应当信仰的基本价值理念和道德规范;最后在于宪法提供了国家组织、运行的概括性范式。
毕竟对一个国家来说,依凭民族精神和文化传统而自觉孕育出的宪法才是能在这个国家真正发挥作用,并且能让这个国家以此为荣的有着无尽生命力的宪法。
宪法中的任何舶来品,即便本身所包含的理念和制度设计看上去很美,但由于历史土壤和现实基础不同(甚至存在着天壤之别),往往会因移植前的营养不良和移植后的水土不服,而在宪政的过程中变得暗淡无光或是面目全非。
基于此,公法学者所关注的宪法应当是视野上更为宽广的宪法,而不应只关注现代意义上(18世纪以后)的宪法。
宪法论文(小议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救济)

小议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救济——由一起宪法案例想到的一、宪法案例2001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经省人事厅许可,在成都某报刊登《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的广告。
其中第1项规定招录对象为“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
四川大学应届毕业生蒋某仅仅由于身高不够,就被拒之报名对象范围之外,蒋某愤而提起行政诉讼,将招工方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告上法庭。
原告认为:被告招考国家公务员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第33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平等权与政治权利,限制了原告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诉讼代理人则称,该案为中国首例宪法平等权案。
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重新刊登广告,删除了身高条件。
原告方对这一行为表示赞赏,同时表示,为推进宪法诉讼,并不打算撤诉。
二、我国宪法对平等权保护的规定及其指导意义平等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也就是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也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包括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我国宪法的平等权原则对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劳动立法等都具有统领性和指导性的意义。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因此,对于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应当有所规定,用于指导下位法的立法和司法。
但同时,因为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也不可能对某一项权利作出过于具体的规定。
这就需要考虑到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作用。
下位法应该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对该基本权利在本部门法的具体适用作出详尽的规定。
唯有如此,方能做到有法可依,才能逐步推进我国的宪政化进程。
三、对宪法案例的分析与思考在本宪法案例中,原告称被告限制其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有关平等权保护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宪法论文。。题目自拟

论文题目:浅析当今农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及对策年级专业:2008级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姓名:王麒麟完成时间:2009年11月29日---2009年12月10日浅析当今农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及对策08思政王麒麟摘要:自中国提出要构建法治社会和开展普法教育二十几年来,中国法治教育得到了一个跨越式的发展,但是距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社会还有一段距离,法律教育还没有进入大众化,广大生活在此农村的人们法律意识淡薄,从而使得法律在农村的信誉度大大降低。
因此,探索农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势在必行,寻找解决农村法律意识的对策刻不容缓,农村法律教育力度的加强显得尤其重要。
关键词:法律意识法治教育法律大众化法律信誉度序法律意识,指的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的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
它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本质及其作用的理论观点,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要求及态度,也包括了法律对于人们的信誉度和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程度。
【1】自十五大中国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其做为我党的新的历史时期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从那以后,中国的法治工作一直顺利进行着,也取得了可观的效果,中国也尝试着去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型和谐社会,但是也许因为种种原因,导致我们大多生活在农村的人们没有感受到中国建设法治社会带来的影响,曾有过这样一种说法:“现代法治的基本价值是实现秩序和正义,正义与秩序是法治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统一。
”【2】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我不否认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律面前平等,也不否认当代农村的法律意识得到了一定的加深,但是我们做到了真正意义上的平等了吗?我们司法实践过程中是否都真正做到了罪形相适应了吗?法治的真正价值体现出来了吗?法律就是法律,而法治的基本要求就是法的最高权威性,即任何个别意志都低于法律,都必须在法律的范畴之内展现其内涵,它不承认个别意志具有高于法律的权威,即使那个别意志与国家意志最高权力结合在一起。
民事诉讼视野中的宪法规范宪法论文.doc

的一般原则,将宪法规定的较为抽象的权利作为支持或限制特定实体权利保护的根据。
日本学者谷口安平在述及民事实体权利生成时认为,民事权利具有多重构造的特点,实体法体系包含有很多权利和利益,显示了权利在一定法律体系中的多重构造。
如果将权利的多重构造单纯化来考虑,则可以把权利概念区分成三个层次。
首先,宪法权利在法律权利体系中居于最上位。
在民事实体法对民事冲突的权益归属未作明文规定时,宪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中法官的演绎为法院作出裁判起补充漏洞的作用,这时,法律适用的底线就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
解释宪法的必要性在于:任何一部实体法总会或多或少地存在漏洞或盲点;另一方面,即便实体法对民事冲突的解决标准未作明文规定,法官也不得拒绝裁判。
法官应当通过程序到宪法领域寻找最终的裁判规范,宪法由此对实体法起补充漏洞的作用。
其次,在宪法权利之下得到承认的具体权利。
法官的造法活动必须限定于在上位权利概念指导下创制下位的权利内容。
例如在日本,通过法官在审理环境公害案件时对法律的适当解释创设了环境权这一新型民事权利,宪法因此走下象征性的神坛,由抽象到具体,并成为调整、规范民事关系的准则。
民事诉讼作为现代的环境公害解决机制,在使当事人的权利或利益得到社会保障的同时,也改变着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本身。
因为具有相同诉讼利益的诉讼实体已经形成、存在,诉的利益很容易得到承认,这意味着新的实体权利或法的内容有可能在之后的诉讼过程及结果中形成,所以诉的利益往往是制定实体法和环境政策的前奏曲。
现实生活中的环境利益由于得到法院的确认而上升到权利的层次,表现出在制定公共政策方面群体诉讼有十分突出的功能。
再次,通过解释宪法发挥诉讼的政策形成机能。
法官解释宪法基本权利,形成新的权利,进而能够使民事诉讼具备了“政策形成机能”。
也就是说,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之下,能被创造的权利就只剩下具体性权利和手段性权利。
也就是遵循原理性概念创造具体性权利和手段性权利,或者根据既存的具体性权利创造出手段性权利。
宪法-法律和国家发展论文

宪法\法律和国家发展摘要美国法律的发展史向我们展示了一个国家发展进程中的共生性和原生性因素即法律与国家的普遍联系和法律对一个国家发展的巨大推动力。
本文简要从法律的产生、宪法至上观念的深入人心等方面来阐释相关的问题。
关键词法律宪法宪法至上中图分类号:d905 文献标识码:a国家的产生必然伴随着法律或类似于法律的东西的出现。
一个国家的法律发展历程,也会直接或间接地反映这个国家的社会发展过程,本文以美国为例加以说明。
一、法律的产生——对英国普通法的继承和改造美国法的基础是英国的普通法。
自从英国人踏上北美这块大陆之日起,英国法都或多或少地对这片土地产生着影响,大多数是强制性的服从,而没有其他选择的余地。
随着英国殖民统治的加深,美国的反英运动开始高涨,最终导致了独立战争的爆发。
在法律方面,也同样产生了对英国法的抵触,乃至试图用制度层面来摆脱英国法的影响和渗透,但最终以失败而告终。
普通法被证明是太顽强的,不可被取代。
它继续保持其活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梅特兰著名的警句中包含了最重要的原因:讲授的法是顽强的法。
人们几乎从一开始就讲授普通法了。
确实,对那些在独立以后创立了美国法的人,还没有一种正规的法律教育可以适用。
从这也可看出另一个问题,法律教育对一个国家法律的发展道路会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美国法对普通法的继承也是有选择的,不是一概而论的、不加区别地予以吸收的,他们仅仅采纳了他们所处的不同环境没有要求他们舍弃的那些部分。
普通法只要其本身是合理的,是适合于美国人民的生活条件和日常活动,与他们的联邦和各州的宪法、制定法的精神和文字相吻合的,都已经被他们的法院遵循和正在被遵循……可是,只要发现它不具备上述要求中的任何一项,他们的法院就毫不犹豫地修改它,以适应他们的环境。
由此我联想到,在中国法制建设的今天,对传统法制的继承也是有必要的,我们要取其精华、剔除糟粕,只要对当今社会的发展有利,我们都要予以吸收。
同时,面对国外先进法律制度,也不能纯粹运用“拿来主义”,而要加以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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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从网络民主参与的角度分析董蕾(管理科学系行政管理专业学号:091424026 指导教师:朱丹)摘要:通过对网络民主参与的影响及网络中民主参与存在的问题的探讨,分析了网络民主在保障公民权利,监督国家权力的作用。
也指出了在面对网络民主参与出现的种种问题,政府应该采取哪些对策去促进和加强公民的网络民主参与,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监督国家权力的实施。
而我们从政府应对网络民主参与的对策中也不难看出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力的关系。
关键词:网络民主;公民权利; 政府;对策公民民主权利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同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构成了公民权利。
为了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特别是监督权,国家建立了多层次的监督体系,比如党内监督制度,党外监督制度,信访制度,传统媒体舆论监督,法律监督等等。
但是这些监督体系都存在自身不可避免的问题,以信访制度为例,这一监督办法是在被监督体内部进行的,传统的信访耗时耗力耗财,由于其本身的相对封闭性,使得信访效果大打折扣,网络的使用使得这些权利变得愈来愈快捷,简便,触手可及。
一、网络民主的兴起背景及其发展网络民主是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发展而兴起的一种新型的政治参与手段和模式,主要指人们通过互联网实现价值观和政治立场的交流,集中和反映,以及政治意愿的表达等,常见的形式有电子投票、电子论坛和电子竞选。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深刻影响着人类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改变着人们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
信息网络技术不再只是和计算机有关,它决定我们的生活,这一改变也已经渗入政治领域,引起政治体制和政治环境的革命性变革,对政治体系以及社会成员都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对公民的政治参与的方式、途径、结果等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随着电子政务等的建立以及政府、公民网络素质的提高,社会成员参与政治活动更趋广泛,政府管理的透明度日益增加,民主化水平提高,公民政治活动的组织和政府管理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
人民群众通过网络了解国家事务,广泛、充分的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这是现代社会民主化发展的必然进程,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而现代民主政治正集中表现在:政府管理与决策谋求公众利益和公民政治参与的扩大这两方面。
因此,在网络环境下,研究政府如何有效的收集网络中的民意,转化为现实中决策的依据以及实现与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促进和加强网络民主参与,将极具现实意义。
(一)网络民主对保障公民民主权,推进我国民主进程的影响1.拓宽了民主参与的渠道网络提供快捷高效的交互平台,使参与者可以在其中公开、平等、自由的发表言论,阐述观点,评述事件,监督政府。
公民参与的网络化不仅拓宽了民主参与的渠道,而且使得公民的实时性的民主参与成为可能。
网络的出现为公民民主参与提供了一种新的手段和方式,与传统的政治参与模式相比,不仅降低了经济成本和政治风险,极大的激发了参与者的积极性。
2.实现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随着信息高速公路、电子政务等创建与完善,公民与政府之间实现无缝连接。
公民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公告板、聊天室、bbs、网站等技术手段与政府或执政者建立直接联系,公民可以对政府发表意见、评论和进行抉择,任何用户的意愿要求可以随时在网络上发送。
政府可以通过网络广泛的了解公民的意见,对问题可以及时地回应、反馈,从而形成公民与政府之间相互沟通的良性互动过程。
3.加强了公民的民主参政意识随着社会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公民的民主意识逐渐增强。
公民有意愿有能力争取民主权利,参与国家管理与社会活动,从被动参与走向主动参与。
与传统的传播媒介往往被社会权力系统把持不同,通过网络,人们可以自由的交流思想、发表言论。
这种行为强化了公民参与的自主性,激发了公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增强了公民参与的动力。
4.推进了社会政治的民主化进程民主化进程需要广大公民的参与。
目前存在的社会不公,不仅表现为经济方面有严重的缺陷,但更主要的是政治上的不公。
其根源在于存在一少部分人掌握着不受监督、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把公共权力变成私有特权。
借助网络技术,对公共权力的监督不仅仅可以实现全民的社会监督,而且可以实现实时的监督。
(二)网络民主参与现状存在的问题1.网络民主参与的平台不够完善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国家的教育信息化的不断加快,政府部门也越来越重视信息化建设,不仅建立了大量的政府网站,并且通过网络开设了市长信箱、参政议政、民意直达、便民服务、政策法规、部门在线、在线恳谈、百姓评说等诸多栏目。
但是其中许多功能尚在建设完善中,比如说临海效能网中,对网络民意的调查尚没有开展。
许多政府部门至今还没有建立自身网站,有些部门即使是建立了网站,但仍然存在着诸如内容陈旧、不能交互等问题。
2.公民与政府的良性互动问题临海机关效能网自2005年1月开通到现在,访问人次近75万,其中市长信箱收到信息2000多条,参政议政中的问计于民只有一个帖子“十一五规划建议献策”,回应者寥寥,据统计只有21条回贴。
而临海论坛中,单单一个有关城管的贴子,点击次数就3万多,在线的人数往往能够达到千数之众。
政府网站的冷清与民间网站的热闹正好形成了一个鲜明的对照。
究其原因,首先是政府部门宣传力度不够。
据调查,大部分群众不知道有临海机关效能网这个网站存在,而且也不知道网站的作用。
其次,自由度不够。
像临海效能网中,市长信箱等栏目的咨询与投诉需要实名制。
再次,对相关单位的投诉或意见往往是绕了一个大圈子回到被投诉单位,问题依然得不得解决,公民的政治参与得不到及时回应。
缺少一个行之有效的机制来保障。
3.公民网络素质尚待提高网络的出现,使得公民参与方式更为宽广公民可以通过电子邮件跟特定的管理者进行沟通与投诉,也可以通过建立网站,发布帖子,发表博客等方式公开的阐明自己的观点与意愿。
网络提供给参与者一种与传统方式不同的更为方便快捷的渠道来表述自己的利益,这种参与方式极大地增强了人们利益表达的自由度和利益聚合的力度和速度,具有共同兴趣和爱好、持有相同政治观点的网民在短时间内就可以结成兴趣小组,迅速汇聚利益相关主体,而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6]。
例如,重庆的“史上最牛的钉子户”事件的解决,正是通过这样一种模式最后实现解决:网民不经意间拍下钉子户照片,发布在网上,网络迅速传播,吸引更多的关注,包括群众、媒体、政府高层等,最后实现三方的互赢。
临海的伏龙村事件同样存在着这样的趋势。
网民将冲突排成录像照片放到网络上,期待引起更多的关注。
但是网络作为一个信息平台,在提供一些真实、有效的信息的同时,还会掺杂许多无效、虚假、观点大胆甚至不负责任或者恶意信息,导致信息失真误导观众,公众为失真的信息所左右,陷入人云亦云的境地,公众的政治评判和评价发生偏差。
二、保障网络民主,促进公民权利的实现的措施与方法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了解了网络民主在保障公民民主权,实现政治参与的重要性,同时也看到了其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那么,采取何种措施健全网络民主则是我们要研究的另一个课题,我们认为,政府可以从以下几点来健全网络民主的沟通渠道:1.创建网络环境下政府与民众信息交互模式,健全和完善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沟通机制。
政府治理社会的过程实际上是信息收集、加工与处理的过程。
网民参政为政府提取信息创造了新的条件。
建议创建一种网络环境下网民参议谋政、政府回应、部门落实的信息交互模式,健全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沟通机制。
政府部门通过与民众的对话,了解民众的真实情况和意愿,了解社会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然后进行统筹安排,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加大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力度,让民众拥有更多的知情权。
信息公开是做好监督的前提条件,互联网技术为信息公开提供了便捷经济的条件。
目前,政府部门的网站所提供的信息还远远不能满足民众的需求。
建议各级政府部门在网站上有计划地、较为详细地公布包括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工作进展、单位和个人(特别是领导干部)履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重大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等各方面的信息,通过信息及时有序的公布,自觉接受民众的监督。
3.强化政策法规与敏感事项的网上征求民意程序,让民众拥有更多的参与权。
新的政策法规出台前征求民意的工作现已逐步实施,但往往时间比较短,民意表达不充分。
关系到民生的一些措施出台前,征求民意的工作还比较欠缺,即便征求,敷衍了事的现象也时常发生。
建议规定各种政策法规、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事项、人事变更、干部任免等出台前,必须将方案挂在网上,留下充分的时间来征求意见,根据各种意见认真修改和完善方案,并在网上向民众反馈。
4.建立发帖、跟帖、定期上网对话的机制,让民意充分表达。
从“向温总理提问”、“钓鱼执法”等事情来看,每当社会上有敏感事件发生时,网上跟帖的数量相当可观,说明网民对社会事务有很大的参与热情,但政府或官员的帖子较少。
建议政府就一些矛盾比较突出的事项在网上发一些帖子,让大家能够跟帖表达自己的意见,同时要对跟帖尽快答复,做到诚心沟通,疏通情绪和促进问题解决。
另外,可将目前政府官员与网友见面会的形式制度化,建立政府职能部门网上对话日等,通过网络与民众直接交流,联系群众、化解矛盾、集中民智。
5.制定及时分析处理网民意见的法规或办法,让人民的监督权落到实处。
网络监督快速便捷、经济有效,为纪检监察及司法部门提供了丰富的反腐线索。
建议制定相应的处理法规和办理办法,对网民提出的意见建议、反映的线索和情况及时加以分析、调查、处理和回复,及时传递党和政府的决心和信心,改善政府与民众的关系。
要建立宽松的网络民主环境。
开放是网络社会的生命所在,管理者要改变强制管理方式,允许新模式的探索和失败,还要相信民众有辨别的能力。
6.加强网络民主参与的法制建设。
公民广泛的参政议政必定会涉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利益,有些部门可能会产生抵触情绪。
只有制定与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实现政府信息共享,确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公民才能通过网络真实的反映其利益与要求。
据统计,目前社会信息总量的80%控制在政府手中,要保障公民的参与权不受侵害,必需要有相应的法规制度,实现政府信息的共享。
政府应对网络公民参与的姿态,应该奉行的是一个简单而朴素的真理———真理不辩不明。
而网络公民参与能够蔚然成风的一个关键前提就是,参与或争辩不会让参与者“因言得咎”。
所以说,除非参与者存在侮辱或者故意的诽谤,任何的批评言论,哪怕是过激的批评言论,都要被政治自由所蕴涵的巨大的价值理念所包容。
另外,对于一些过激的误导公众的言论,甚至是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和言论,政府要采取法律和行政手段实行必要的管制,针对网络空间的特点,加强和完善法制体系,防止和抑制网络民主的负面甚至破坏性效应。
三、从网络民主中看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公民权利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享有的在自己意志支配之下,以实现某种利益并受法律保护的一种行为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