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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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一、参考标准•GB/T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识通则•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3432-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用材料与制品- 吸附性迁移物限量二、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三、食品标签的定义食品标签是指可以直接或间接对食品进行描述、标识、说明、表示或宣传性陈述的任何标识。

食品标签必须真实、准确、恰当地描述食品。

四、食品标签的内容要求1.商品名称•商品名称要准确、明确和易于理解;•商品名称不能包含虚假、诈骗性或误导性信息。

2.生产日期与保质期•生产日期与保质期的标明应当真实,准确;•保质期的计算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在保质期内的食品应当标明“保质期”字样及日期或字样加日期,注意保质期的单位是日、月、年中之一;•保质期届满的食品应当标明“保质期届满,不可食用”字样。

3.配料表•食品应当按照配料表标注的配料比例进行生产;•配料表应标明配料品种名称和相应用量,其中使用量按照重量或体积列明;•对需要强调的成分的名称可以在配料表之外列出。

4.营养成分表•营养成分表应当标明每 100 克、100 毫升或规定数量食品中的营养成分含量;•营养成分表应当标明能量及其来源以及含量占比;•营养含量标示应当真实、准确。

5.标签上的其他要求•食品标签上的文字、图案、符号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夸大产品功能;•食品标签上的字体应当与其他字体区分;•采用外文的食品标签,必须同时标注中文名称,中文名称标注的顺序应当在外文名称前;•食品标签上的商品代号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五、食品标签检验检验单位应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进行检验,并应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试样进行鉴定。

检验实验室和技术员应当能够掌握本标准所需的检验方法、检验规范、仪器和设备。

六、食品标签监督管理1.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据标准规定对食品标签进行自我检验,确保其真实、准确、恰当;2.进出口食品经营企业应当会同生产企业对食品标签进行检验,确保符合标准规定;3.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口食品标签进行检验监管工作,防止违法违规食品流入市场。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以规范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食品安全和贸易便利化。

以下为其____字的内容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检验监督管理。

第三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应当坚持依法治理、依法履职,加强科学技术支撑,加强标签检验监督能力建设,做到公正、公开、公平、公道。

第四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统一管理和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真实准确。

标签上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夸大、误导等情况。

(二)规范明确。

标签上的信息应当规范、明确,便于消费者理解。

(三)完整齐全。

标签上的信息应当完整齐全,不得遗漏重要信息。

(四)易于识别。

标签上的信息应当使用易于识别的字体、大小、颜色等,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识别。

第二章标签内容的规定第七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

标签上应当明确标注产品的名称,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识别。

(二)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确保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新鲜程度和使用期限。

(三)生产者信息。

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确保消费者能够了解产品的来源。

(四)产品成分和营养成分。

标签上应当清晰标明产品的成分和营养成分,便于消费者进行选择。

(五)储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标签上应当明确标注产品的储存条件和注意事项,便于消费者正确保存和使用。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有效,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

第五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厂商名称或者厂商代号;(三)生产日期或者批号;(四)产品保质期;(五)储存条件;(六)净含量;(七)配料表;(八)营养成分表;(九)食品添加剂名称和使用量;(十)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注国家标准编号。

第六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同时可以使用其他语种文字。

第七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具备较好的耐用性和易识性,不得易褪色、易模糊、易碎裂等。

第八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与食品本身保持一致,不得与食品产生混淆。

第二章标签设计与印刷第九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采用专业设计,符合食品包装法规和卫生要求。

标签应当清晰、完整、易读。

第十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设计应当突出产品名称、厂商名称(或代号)、营养成分表、配料表、产品保质期等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为可追溯标签,包括产品批次和生产日期等信息。

第十二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具备合格的印刷工艺与卫生环境,确保标签质量和食品安全。

第十三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使用食品级别的材料,确保无毒无害。

第十四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印刷应当严格按照标签样板进行,不得有歪曲、缺漏等情况。

第三章标签审核与检验第十五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经过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测,确保标签内容真实准确。

第十七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标签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二)标签与实际产品的一致性;(三)标签防伪性能的检测;(四)标签材料的安全性和耐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04.12•【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食品监管,食品安全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3月1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2011年9月13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并根据2016年10月1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以及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2月22日原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20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的《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1年1月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5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月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6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2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2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署长倪岳峰2021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食品进出口的法律规定

食品进出口的法律规定

食品进出口的法律规定食品进出口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食品贸易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介绍食品进出口的法律规定,包括进口许可证要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签要求以及质量检验要求等方面。

一、进口许可证要求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很多国家对进口食品实施了许可证管理。

进口许可证是指进口商在向海关申报进口食品时,需要提供的由相关部门颁发的凭证。

申请进口许可证一般需要提供包括企业资质、产品检测报告、卫生许可证明等文件。

不同国家对进口许可证的要求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申请。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是关系到公众健康的重要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在进出口食品方面,要求进口食品符合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比如,一些国家禁止进口未经认证的转基因食品,一些国家对某些食品添加剂有严格的使用限制等。

进口商需要了解并遵守目的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产品的合法进出口。

三、标签要求食品标签是食品包装上的重要信息,用于向消费者传递产品的基本信息和警示信息。

不同国家对食品标签的规定有所差异,但普遍要求包括产品名称、原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营养成分表等信息。

进口食品需要符合目的国的标签要求,并提供标签翻译服务,保证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食品的信息。

四、质量检验要求为保障食品贸易的质量安全,进口食品通常需要经过质量检验和检疫。

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质量检验要求,主要包括产品抽样检验、外包装标识检验、辐射检验等。

进口商需要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否则可能会被拒绝入境。

总结起来,食品进出口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进口许可证要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签要求以及质量检验要求等方面。

进口商在进行食品贸易时需要了解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确保产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此外,做好相关的文件准备、标签翻译和质量检验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有助于顺利完成食品进出口业务。

在未来的食品贸易中,希望各国能够进一步加强合作,制定更加统一和有效的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全球食品贸易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食品进出口的规模不断扩大。

然而,食品安全问题也愈加凸显,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了巨大风险。

为了保障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重点讨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二、背景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引起了全球的广泛关注。

不法商家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牺牲了消费者的健康利益。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食品生产和贸易的行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三、食品生产环节管理在进出口食品的生产环节,重点应加强以下方面的管理:1.原料采购:企业应确保原料供应商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建立健全的供应链追溯体系。

同时,企业应进行原料检测,确保原料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2.生产工艺:企业应建立科学的生产工艺流程,确保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和质量安全。

3.设备管理: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完好,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生产过程中的风险。

4.卫生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厂房和设备的清洁消毒、员工的个人卫生及操作规范等。

四、食品质量检测与监管为了确保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相关部门需加强食品质量检测和监管工作。

1.食品抽检:相关监管部门应随机对进出口食品进行抽样检测,对食品的物理、化学和微生物指标进行全面检测。

2.食品标签管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确保食品标签准确、明确,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标注。

3.追溯体系建设:相关部门应推动建立进出口食品追溯体系,实现追溯目标的全程追溯,提高失责成本,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有效处罚。

四、食品进出口证书和备案管理为了确保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相关部门需对食品企业的证书和备案进行严格管理。

1.进口食品备案:企业进口食品前需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确保进口食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标准。

2.出口食品检验检疫证书:对于出口食品,企业需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检验检疫证书,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在全球化的贸易环境中,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数量与种类日益增多。

食品标签作为消费者了解产品信息的重要窗口,其准确性和规范性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以及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加强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确保相关食品符合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的要求,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检验监督管理。

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二、标签基本要求(一)真实性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夸大或误导消费者。

食品的名称、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关键信息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二)完整性标签应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信息,如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原产国或地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三)清晰易懂标签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应清晰、醒目、易于辨认和理解,不得使用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字体或图案。

(四)规范性标签的格式、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使用的语言应规范、准确,计量单位应符合法定要求。

三、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一)报检进口商在办理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手续时,应提供标签样张及翻译件等相关资料。

(二)检验依据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与标签相关的其他规定,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进行检验。

(三)检验内容主要包括标签的格式、内容、标注方式等是否符合要求,标签中涉及的营养成分、食品添加剂等是否合规。

(四)检验结果判定经检验,标签符合要求的,予以放行;标签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放行,进口商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放行。

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一)企业责任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确保其预包装食品标签符合进口国(地区)的相关要求。

(二)检验检疫机构监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企业整改。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为规范中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检验监督管理,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促进进出口食品交流与合作,特制定以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出境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进行监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超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并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第三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负有生产者和经销商共同责任。

生产者应当依据法规和有关标准制定标签,经销商应当按规定要求核查标签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四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检验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检验资质,对食品标签的检验保证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标签的基本要求第五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印制中文和外文标识,字迹清晰,标记醒目,不应有涂改、脱落、虚假等情况。

第六条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在进口前进行译文审核,确保中文和外文标识一致,译文准确。

第七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或者编码等必要信息,以确保监管和追溯食品安全。

第八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标明食品的名称、配料、净含量、供应商、原产地、生产企业等必要信息。

第三章标签检验和监督管理第九条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在口岸进行验货,检验机构应对标签进行检验,确保标签信息真实、准确,净含量符合规定,标示符合要求。

第十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涉及中文、外文时,应当严格审核翻译准确性;标识储藏条件时,应当严格审核标识内容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在食品经营过程中,按品种分类、逐一检查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是否准确、真实,如发现标签存在问题,应当及时上报,不得销售具有安全隐患的食品。

第十二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追溯体系,应急情况下能迅速有效地追溯产品的来源和流通情况。

第十三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标签、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确保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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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标签的审核、检验管理。

第四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

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的初审及检验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二章标签审核
第六条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第七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二)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
(三)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
(四)进口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五)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六)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形式不同的进出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九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

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能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第十条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申请,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初审。

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结果报送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批。

营养成份的检验和功效评价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实验室承担。

第十一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标签的格式、版面以及标注的与质量有关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为正式中文标签。

第十二条进口食品标签应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出口食品标签应按进口国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取得审核证书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对外公布。

第三章标签检验
第十四条进出口食品的报检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必须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否则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报检。

第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时,应对食品标签进行检验,并根据食品标签检验结果综合评定食品是否合格。

第十六条对进出口食品标签检验的内容为:
(一)报检的食品标签是否与经审核的食品标签相符;
(二)食品标签标注内容是否与食品相符;
(三)核定进出口食品标签可否在销售国使用。

第十七条进出口食品标签未经审核或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食品不准销售,出口食品不准出口。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商检局、外经贸部1994年5月24日发布的《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试行)》(国检检函〔1994〕158号)和原国家商检局1994年4月21日发布的《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检验管理规定》(国检检〔1994〕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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