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屋建设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示范小城镇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津发改区县[2007]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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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示范小城镇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示范小城镇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津发改区县〔2007〕632号)各试点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我市开展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试点工作,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能否坚持高水平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管理是成功与否的关键。
目前,第一批试点一期农民还迁住宅已相继竣工,农民陆续入住,二期工程和第二批试点已陆续开工,按照市领导同志“要将示范小城镇建成安全工程、廉洁工程、优质工程,名符其实的示范工程”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招投标程序。
示范小城镇建设要本着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严格进行招投标工作,履行招投标手续,确保参建单位的资质和素质。
二、严格监理监控程序。
监理单位必须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效果到位。
要发挥监理工程师的作用,强化工程过程控制,对不合格或不按照规范施工的节点部位坚决不放过。
三、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
完善质量监督监测体系,都要各项工作做到有预控。
四、提高参建人员的质量意识,责任到人、落实到事。
要强调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质量的重要性。
对施工过程中不合格的工程部位坚决进行返工处理;对工作能力不强、质量管理意识不到位的监理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及时进行调整;严格进行工序交接手续,不合格工程坚决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严格验收制度,严把质量关。
五、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主要部位和关键节点,实行专人、重点监控。
具体有以下几点:(一)屋面防水工程,重点控制部位为女儿墙、出气孔、天沟、檐沟、檐口、变形缝、屋脊周围;(二)卫生间防水工程,重点控制部位为出卫生间地面管道周围、找好泛水;(三)地面工程,重点控制地面平整度、混凝土裂缝、地面起砂、脱层;(四)地采暖工程,重点预防管道破裂引起漏水,选材要过关;(五)外墙保温工程,重点控制平整度、粘接牢固性、材料合格性、出墙面构件细部节点及阴阳角、洞口、变形缝、装饰线等部位处理;(六)外墙涂料,重点控制基层腻子平整度,涂料勾兑比例;(七)外墙瓷砖粘贴,重点控制粘结牢固性、空鼓、平整度;(八)塑钢门窗,重点控制安装水平度、密封性、牢固性。
新农村建设的创新之路——天津通过宅基地换房建设小城镇

一
的 土地 , 行 政 划 拨 方 式 办理 ; 余 用 地 实 行 有 按 其 偿 供应 , 营 性 土 地 实行 招拍 挂 , 出让 土 地 的 经 以 收 益平 衡 小城 镇建 设 资金 。拆 旧 , 规 定 时 间 内 在 将 农 民原有 宅 基地 上 的房 屋 、 舍 等 旧建筑 物 拆 棚
设施享受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 小城镇规划建 在 设区域 内的新建企业, 五年 内要上缴市 区两级的
税 收 以及 区县 级 固定 收入 , 部 返还 用 于小 城 镇 全
上海农村经济 20 0 8年 第 l 0期
归还 ” 原则, 把建新和拆 旧挂起钩来。建新 , 用于
农 民还 迁 住宅 及 小城 镇配 套 公用 、 公益 设施 建设
地 , 节 约集 体 建 设用 地 用 于经 营 性 开发 以平 衡 用 建 设 资 金 ; 重 农 民意 愿 , 增 加农 民负担 , 双 尊 不 用
委 审批 项 目立 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市建委审 批 列入经济适用房计划 、市 国土房管局 审批 土
地 复耕 规 划 ,下 达 土 地 周 转 指 标 并 与 相 关 区县
得 的收 入 , 衡小 城镇 的建 设资金 。 平
地利用总体规划 , 把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
设 用 地和 拟 用 于小 城 镇 建 设 的 用地 组 成 一 个 项
的经营性用地以招拍挂有偿出让, 政府收益部分
返还 用 于 小城镇 建 设 ; 安置 农 民住 房 及 相 关配 套
目区 , 照 “ 按 总量 控制 、 闭运 作 、 封 定期考 核 、 到期
转指标 , 最终实现用地总量不增加, 耕地不减少 ,
质 量不 降低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建立规范的群众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建立规范的群众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16•【字号】津发改区县[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建立规范的群众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津发改区县〔2009〕44号)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示范小城镇建设的总体部署,市发改委会同市农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在总结一批、二批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关于示范小城镇建立规范的群众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业经市政府领导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关于示范小城镇建立规范的群众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二ОО九年一月十六日附件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群众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宅基地换房办法建设示范小城镇是一项惠民工程,涉及到千家万户,必须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为进一步规范示范小城镇试点过程中的群众工作,建立有效的群众工作机制,在总结一、二批示范小城镇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尊重农民自愿以宅基地换房办法建设示范小城镇,必须充分尊重广大农民的意愿,做到群众不了解的要讲清楚,群众不支持的坚决不做。
(一)宣传发动1、入户宣讲。
要把试点的意义、政策、办法编制成入户宣讲提纲或明白纸,逐村通过广播、村公开栏张帖等形式进行宣传。
一方面由镇、村两级组成若干小组,百分之百入户,面对面讲解,主动为群众算大帐,算长远帐,让每一户农民自己都能算一笔明白帐。
另一方面,由乡镇街及有关部门组成驻村工作组,随时解答群众提出的各种问题。
2、征求意见。
在群众明白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各层次座谈会等形式,百分之百征求村民对开展试点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边征求意见,边解答问题。
天津:“宅基地换房”助推小城镇建设

下 一步小 岗村将继 续结合 产业结 构调
整 ,引 导 土 地 流 转 。
出租 以后 ,对于农 民来说 ,不管年 景 好坏 ,都 有钱赚 。例如种 植葡 萄园 ,
把 土地 出租 以后 , 民可 以收 到 租 金 , 农
“ 首先要把土地整理好 , 例如水电、 道路都要搞好 , 改善土地的生产条件 ,
国经 济周 刊 》介绍 说 ,华明示 范镇项
目自20 06年 4月 开 始 规 划 建设 , 目前
已建 成建筑 面积 16 5 万平方 米,36万 . 多村 民已喜迁示 范镇新居 。
这其 中有 2 0亩的葡萄 园,10多亩双 0 5 孢菇 , 还有 10亩苗 圃, 2 7 10多亩蔬 菜 ,
最 后 还 是 农 民 的 ,不 会 有 什 么 影 响 。
统一销售 ,这样一方 面可 以降低劳 动 力成本 ,另一方 面也 可 以提 高农产 品
的质量和产量 。
“ 是 最 现 实 的一 种 方 法 ,也 是 最 这
II C V R S 0R i■ O E T Y
如 果 去 葡 萄 园 打 工 ,还 可 以 收 到 一 份
提 高 土 地 的 综 合 生 产 能 力 ,在 这 个 基
工钱 ,这样 ,农 民就会有两份收入。 “ 我们争取在沿海或者在其他地方
础 上 ,我们招 商引 资 ,引进龙 头企业 走进 小 岗村。在产业 方面将重 点发展
镇 、津 南 区 小 站 镇 、武 清 区 大
良镇 、西青 区张家 窝镇 、北 辰 区双街镇 、汉沽 区茶 淀镇等共
“ 二 镇 五 村 ”运 用 “ 基 地 换 十 宅 房 ” 办 法 ,开 展 示 范 小 城 镇 建
划建设 富有特色 和生态宜 居 的新 型小 城镇 。农 民 自愿 以其宅 基地 ,按 照规
《天津市示范小城镇房屋安置协议》

附件天津市示范小城镇房屋安臵协议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1—填写说明1、本协议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示范小城镇房屋安臵。
2、协议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
3、本协议不得翻印。
4、本协议安臵房屋总建设成本为本协议所指向房屋的建设总成本。
—2—协议编号:天津市示范小城镇房屋安臵协议甲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号码: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号码:乙方(被安臵人):身份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地址:—3—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安臵房屋状况安臵房屋销售许可证号:安臵房屋坐落:区、县路、道、街、镇。
设计用途,建筑结构,建筑层数为层,电梯设备。
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平方米。
安臵房屋平面图(见附件一),房屋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安臵房屋土地来源为:。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为年,自年月至年月止。
第二条安臵房屋建设成本安臵房屋建设成本按建筑面积计算,安臵房屋建设成本为每平方米元。
安臵房屋总建设成本为元,计(大写)。
第三条缴交房款根据以宅基地臵换房屋签订的书面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实际安臵房屋面积超过应当安臵房屋总面积部分时,乙方应对超出部分按以下标准缴交房款:实际安臵房屋面积超过平方米的部分,乙方应按照每平方米元向甲方缴交房款;超过平方米的部分,乙方应按照每平方米元向甲方缴交房款。
乙方应向甲方总计缴交房款为元,计(大写)。
第四条乙方付款方式和期限乙方需缴交房款的,按下列第种形式付款:—4—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五条安臵房屋的交付及交付日期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安臵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变更协议。
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办法(2012)-津国土房市[2012]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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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办法(2012)正文:---------------------------------------------------------------------------------------------------------------------------------------------------- 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办法(津国土房市〔2012〕15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维护被安置人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津政令第18号)、《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8〕40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立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列入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的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的被安置人资格管理、物业管理、权属登记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被安置人是指已签订宅基地换房协议,按照规定标准以其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置换小城镇安置房屋的村民。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的被安置人资格管理、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和使用,以及权属登记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能,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的相关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示范小城镇被安置人的资格认定和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成立的示范小城镇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经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承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的管理,并依法定期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示范小城镇安置房项目不纳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08•【字号】津发改区县[2008]933号•【施行日期】2008.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津发改区县〔2008〕933号)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示范小城镇建设的总体部署,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农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在总结一批、二批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二ОО八年十二月八日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示范小城镇项目建设管理包括征地、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移交等阶段,管理目标包括投资、质量、安全、进度等,整个项目建设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需要有一个科学完整、规范的管理体系,统筹和协调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华明镇等先期开展试点的单位,在这方面探索了很多好做法、好经验。
为了规范示范小城镇项目建设管理体系,将农民安置住房建设成为一个安全工程、优质工程、廉洁工程、名符其实的示范工程,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运转高效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示范小城镇项目建设管理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区县政府组建的投融资建设平台,承担项目甲方的各项责任,分工明确、责任到位、运转高效,保证工程的统一指挥。
要集合经验丰富的各专业技术人才,组成优秀的项目管理团队,精诚团结,吃苦耐劳,爱岗敬业。
同时,要强化公司内部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在工作中有规章制度可以遵循,有管理程序和流程可以控制,有管理记录可以查询和追溯,各项事务都有专人管理落实。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示范小城镇试点中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维护好农民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天津市其他机构【发文字号】津发改区县[2007]123号【发布日期】2007.03.07 【实施日期】2007.03.07【法规类别】民政【唯一标志】17077337【全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示范小城镇试点中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维护好农民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区县[2007]123号)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目标。
市委2007年工作意见指出,要搞好村镇规划,扩大宅基地换房试点,加快示范小城镇建设。
今年的市人代会《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我市被列为国家小城镇建设试点城市,在“三镇两村”实行以宅基地换房试点,今年要将小城镇建设试点扩大到“九镇三村”。
以宅基地换房办法建设示范小城镇是一项惠民工程,根本目的是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城市化进程,使广大农民真正实现“安居、乐业、有保障”。
小城镇建设,广大农民是受益主体,农民是否满意,是否符合他们的意愿,是衡量小城镇试点是否成功的最终标准。
因此,在整个小城镇和新农村规划建设中,一定要坚持“一切为了农民,一切依靠农民”的工作方针,把维护好群众利益作为各级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广大农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得到最大实惠。
目前,示范小城镇建设第一批试点进展十分顺利,第二批试点即将全面展开,现就在试点中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维护好广大农民权益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小城镇建设试点必须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
以宅基地换房方式进行小城镇建设试点,必须充分尊重广大农民的意愿。
首先,各级政府要广泛深入的作好宣传动员工作,把宅基地换房的内容、办法、目的、好处向广大农民讲清楚,让每一个农户、每一个农民都明白,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要充分发挥村两委班子、党群议事会、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的作用。
三是在确定宅基地换房进行小城镇建设的方案之前,必须以村为单位进行群众意愿表决,群众拥护率低于90%,不能参加试点项目,市政府也不批准开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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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村民以宅基地换房建设并管理示范小城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以下简称示范小城镇),是指村民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标准置换小城镇中的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建设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适于产业聚集和生态宜居的小城镇。
第四条示范小城镇建设坚持土地承包责任制不变、可耕种土地不减、尊重村民意愿、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合法权益的原则。
示范小城镇应当科学规划、特色设计、适于产业聚集和生态宜居。
示范小城镇建设除建设村民安置住宅区外,可以规划供市场开发、出让的土地,以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部分用于平衡建设资金。
第五条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协调推动、组织实施。
市农业、建设、规划、土地、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调推动、组织实施。
第六条示范小城镇建成后,对村民原有的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统一组织整理复垦,实现耕地总量不减、质量不降、占补平衡。
第七条示范小城镇所在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具体组织落实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置换主体资格认定、房屋权属认定、分配选房、签订换房协议、城镇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示范小城镇建设监督保障机制,对规划管理、土地利用、工程建设、村民宅基地置换、投融资等方面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示范小城镇建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市和区县财政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十条示范小城镇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编制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示范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应当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可持续发展,维护村民利益的原则。
第十二条示范小城镇的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当地的地理环境、风土人情和地方文化相协调;体现小城镇的布局特色、产业特色、环境特色、建筑特色和文化特色。
第十三条示范小城镇在规划时,应当根据其在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统筹考虑区位条件、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社会环境等因素,使小城镇的发展方向与区域整体发展相协调。
第十四条示范小城镇在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村民的生产、生活需求,科学规划村民居住社区、工业或服务业产业园区、设施农业产业园区,促进“三区”统筹联动发展,提高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增加村民收入,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经依法批准的示范小城镇规划是示范小城镇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示范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等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
第三章土地管理第十六条示范小城镇土地利用应当坚持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的原则;采取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示范小城镇总体规划和专项调查,编制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土地挂钩实施方案、土地整理复垦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编制的方案和规划应当包括用地规模、范围、布局、保障措施和土地平衡情况、土地整理复垦可行性研究、工作计划等。
第十八条示范小城镇建设用地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管理。
周转指标应当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
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账,并对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
挂钩项目区应当分期实施,由其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建设时序申请周转指标,周转指标自下达到归还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十九条示范小城镇村民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复垦实行责任制,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区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具体实施整理复垦单位签订土地整理复垦合同。
合同应当约定整理复垦期限、复垦范围、质量标准、资金来源、后期管理等内容。
土地整理复垦的实施,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归还土地周转指标之日起90日内,向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垦土地验收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复垦工作报告;(三)项目建设情况表、土地整理复垦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四)土地整理复垦后实测的现状地形图或地籍图及有关图纸;(五)项目工程总结报告;(六)项目区实施前后1∶10000或更大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影像资料。
第二十一条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复垦土地验收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初审。
初审合格后,由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初审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成立竣工验收组。
验收合格的,由竣工验收组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二条村民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复垦验收合格后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发展现代化设施农业产业园区,并且应当确认土地权属,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融资管理第二十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建示范小城镇投融资建设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具体负责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投融资、土地整理、建设开发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投融资建设公司可以是政府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是以政府为主导、吸收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共同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五条投融资建设公司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授权,从事下列活动:(一)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管理,负责示范小城镇规划区内土地整理,办理前期手续、工程招标;(二)负责项目投融资、以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及其他资产收益作为还贷担保、贷款偿还;(三)依法将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用于平衡示范小城镇建设资金。
第二十六条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开发贷款必须专项用于示范小城镇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开发贷款实行封闭管理,设定资金监管账户。
投融资建设公司、贷款人、区县人民政府三方应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第二十七条投融资建设公司应当实行全面风险控制管理。
投融资建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企业内部风险防控和审计制度。
应当确保示范小城镇建设投融资平衡,及时进行投融资风险评估,制定贷款资金“借、用、还”的具体方案。
示范小城镇建设投融资计划应当报送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八条投融资建设公司应当每季度向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项目前期工作、土地整理、投融资、建设进度、贷款使用、工程招标、建设管理、贷款偿还、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情况。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门机构通过资金监管账户对项目开发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定期或不定期对前款规定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第五章置换管理第三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报纸、互联网、电视、广播、公开栏、入户宣传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宅基地置换政策,应当征求所有村民对宅基地置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答村民提出的各种问题,研究并提出具体解决办法。
第三十一条村民宅基地置换坚持村民自愿申请与自愿整理交付宅基地的原则。
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等流转,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各村自愿参加示范小城镇建设的,应当由村民会议或根据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对宅基地置换工作形成决定。
村民会议决定,应当由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并经与会人员的百分之九十以上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并经过与会代表的百分之九十以上通过。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参加示范小城镇建设申请。
第三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提出参加建设示范小城镇建设申请后,应当对村人口、宅基地、房屋及附属物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统计。
调查统计情况由户主、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征得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委托具有房屋评估资质的机构对村民房屋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村民宅基地置换办法。
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置换主体资格认定、房屋认定、置换标准、选房办法、残疾人和“五保户”安置方式及其他事宜。
第三十六条宅基地置换办法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置换的住宅房型应当充分征求村民意见,按照村民意见进行设计。
第三十八条村民以宅基地置换房屋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村民应当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宅基地换房协议;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宅基地换房协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投融资建设公司签订总体村民安置协议。
第六章审批程序第三十九条示范小城镇的建设,由区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建设、规划、土地、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会审,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
第四十条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土地和资金平衡测算情况、投融资建设方式和实施步骤等;(二)示范小城镇总体规划;(三)示范小城镇土地整理复垦规划;(四)复垦责任书;(五)村民意见征求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一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立项由区县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组织审批。
第四十二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示范小城镇,经济适用房建设指标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核定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建设项目列入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
第四十三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示范小城镇,土地周转指标由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下达。
第四十四条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第七章建设管理第四十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示范小城镇建设工程现场指挥机构。
主要职责是:(一)推动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实施;(二)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三)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四)协调解决村民宅基地置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采购,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择优确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设备、材料供应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