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10〕33号: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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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国宁-重点行业VOC排放控制要求

2·张国宁-重点行业VOC排放控制要求
重点行业VOCs排放控制要求
中国环科院标准所 张国宁 2015-09-24
自然和谐 厚积薄发
目录
1.国家及地方VOCs标准 2. VOCs定义及控制指标 3.重点行业VOCs控制要求

2
自然和谐 厚积薄发
1.1VOCs控制要求的提出

2000年《大气法》仅有类似概念

有机烃类尾气、恶臭气体、可燃性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油烟 首次把VOCs作为重点污染物(里程碑)
1.6地方VOCs排放标准-京津冀

北京市(12/18)




1. DB 11/206-2010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2. DB 11/207-2010油罐车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3. DB 11/208-2010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4. DB 11/447-2015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 染物排放标准 5. DB 11/501-200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0个典型VOCs行业) 6. DB 11/914-2012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 7. DB 11/1055-2013防水卷材行业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 8. DB 11/1201-2015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 准 9. DB 11/1202-2015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 10.DB 11/1226-2015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 11.DB 11/1227-2015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 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2.DB 11/1228-2015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
VOC VOC VOC VOC VOC VOC
GB 31570-2015 GB 31571-2015 GB 31572-2015 GB 20950-2007 GB 20951-2007 GB 20952-2007

新发布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解读

新发布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解读

新发布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解读新修订发布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和6项有色金属行业排放标准修改单设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就如何理解、实施特别排放限值,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设置特别排放限值的背景是什么?重点地区主要是一些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在这些地区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因此与一般地区相比,重点地区(尤其是位于重点地区的重污染行业)必须坚持环境保护优先,采用目前最可行、最高效的污染控制技术,达到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水平,即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007年太湖爆发水华事件后,国务院要求在重点流域实施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此2008年以来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均设置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010年,针对我国日益严重的环境空气污染问题,国务院提出在重点地区实施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此2011年以来环境保护部在新发布的重点行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增设了特别排放限值。

2、国家对重点地区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哪些要求?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号)首次提出“制定并实施重点区域内重点行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012年,经国务院批准印发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规定:“新建项目必须配套建设先进的污染治理设施,火电、钢铁烧结机等项目应同步安装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新建水泥生产线必须采取低氮燃烧工艺,安装袋式除尘器及烟气脱硝装置,新建燃煤锅炉必须安装高效除尘、脱硫设施,采用低氮燃烧或脱硝技术,满足排放标准要求。

重点控制区内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重污染项目与工业锅炉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火电项目实施时间与规划发布时间同步,其他行业实施时间与排放标准发布时间同步。

VOCs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介绍

VOCs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介绍

污染当量值(千克)
一般 VOCs
0.15
折合每公斤排放量的费率 (RMB.元)
一般 VOCs
8元/kg
(七)《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办法》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 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 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
(1)石油化工行业:已经发布实施(2015.01) (2)包装印刷行业:已经完成初稿 (3)表面涂装过程:正在制定过程中 (4)有机化工行业:计划今年开始制定
行业
VOCs
3
6
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44/814-2010)
行业
VOCs
3
7
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
广东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业
VOCs
3
8
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 准(DB44/816-2010)
行业
VOCs
3
9
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 5242014)
NMHC NMHC NMHC
5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2-2008) 行业
VOCs (不含DMF)
3
6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7632-2011)
行业
NMHC
3
7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5-2012)
行业
NMHC
3
8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
二、相关排放标准体系建设情况介绍
环境保护法 (已颁布新法)

VOCs治理发展的过程以及发展趋势

VOCs治理发展的过程以及发展趋势

VOCs治理发展的过程以及发展趋势近几年,我国大气污染形势非常严峻,污染物非常多,主要包括PM、SO2、NOx 、VOCs、NH3、H2S、O3、Hg等,其中VOCs排放量近几年非常巨大。

为此,“十三五”期间,全面加快VOCs污染防治势在必行。

然而我国VOCs污染治理工作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近年来的重点工作就是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体系。

我国VOCs治理发展的历程简述我国VOCs治理与管控工作起步较晚,与美国相比落后了约30多年。

2010年后国家对石油化工、印刷包装、涂料等行业开始重点整治。

从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层面来看,我国对VOCs治理控制的重视始于“十一五”末,并在“十二五”期间尤其是2012年后开始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及技术政策,从顶层设计逐渐开始加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32号)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根本法律,但该法由于制定时间较早,仅有诸如有机烃类尾气、恶臭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类似概念,未明确VOCs控制要求,不过2016年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首次将VOCs纳入了监管范围。

在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首次从国家层面明确了开展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将VOCs 和SOx、NOx、颗粒物一起列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防控重点,开启了我国VOCs 管控与治理之路。

2012年10月,《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正式出台,首次提出“全面开展VOCs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完善重点行业VOCs排放控制要求和政策体系,2014年底前一般控制区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大力削减石化行业VOCs排放等,掀起了VOCs污染防治的开端。

201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提出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以PM10和PM2.5为主要目标,其中“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考核比重为7%。

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针对可能发生的环境空气重污染天气,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市改善空气质量行动计划》(武政〔2014〕1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政〔2013〕25号)、《**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武政办〔2014〕162号)等。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行政区划范围内发生大气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者等于201,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天气。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一)组织机构设立区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任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环保工作的副主任、区环保局局长、区政府应急办主任任副指挥长,区委宣传部、区经信局、区建设局、区城管委(交通局)、区卫计委、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大队、区统筹办、区城改办、区教育局、区水务局、区园林局、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贯彻落实区委、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组织实施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应急办),在区环保局办公,由区环保局局长兼任专项应急办主任,负责专项应急办的日常工作,通知各成员单位启动、终止应急响应,收集整理全区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向指挥部进行报告。

2022年-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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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单选题(共50题)1、某设区的市级海域开发利用规划中包括围填海等可能造成水生生物不良影响的工程,依据《规划环评条例》和环发【2013】86号文件内容《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环评管理的通知》的内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规划应当编制规划环评报告书并综合评估水生物种资源的损失和长期影响B.该规划应当编制规划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并综合评估水生物种资源的损失和长期影响C.该规划应当编制规划环评报告书并全面评估对洄游性水生生物和种群结构的影响D.该规划应当编制规划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并全面评估对洄游性水生生物和种群结构的影响【答案】 B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

A.一级保护区B.二级保护区C.三级保护区D.其他等级保护区【答案】 A3、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安全分类存放和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制度B.矿山企业应当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C.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D.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答案】 D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对()的统称。

A.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及相应的审批意见B.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C.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D.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应的审批意见【答案】 B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 。

A.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环评单位征求公众意见B.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评单位应当在编制完成后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C.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D.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可依公众申请,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事项外的全文【答案】 C6、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下列规划中,属于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是()A.地方铁路建设规划B.某地区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C.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D.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答案】 D7、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对于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延期验收的建设单位,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的处罚是()。

2022年-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题库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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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题库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关于推进大气污染物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大气污染物联防联控的防控重点包括()。

A.重点污染物、重点行业、重点企业B.重点污染物、重点行业、重点地区C.重点污染物、重点企业、重点问题D.重点污染物、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问题【答案】 D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 )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A.新建B.改建C.改扩建D.新建、扩建【答案】 D3、2017-4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B.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C.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D.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组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答案】 D4、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下列规划中,需要进行影响评价的规划是( )。

A.国家经济区规划B.某县的公共交通规划C.某县的矿产资源勘查规划D.某直辖市“十三五”发展规划【答案】 A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

A.准保护区B.一级保护区C.二级保护区D.重点保护区【答案】 A6、(2016年真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下列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时限要求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后三至五年内开展B.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后三至五年内开展C.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后三至五年内开展D.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境要素变化特征,确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时限【答案】 C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关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活动有关规定的说法,错误的是( )A.无特殊情况,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B.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C.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需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D.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答案】 C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权批准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是()。

有机挥发物VOC气体检测范围

有机挥发物VOC气体检测范围

1. VOCs的定义VOCs的学术定义:是指在正常状态下(20℃,101.3kPa),蒸气压在0.1mmHg(13.3Pa)以上沸点在260℃(500℉)以下的有机化学物质。

2.VOCs的特性●均含有碳元素,还含有H、O、N、P、S及卤素等非金属元素。

●熔点低,易分解,易挥发,均能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在阳光下产生光化学烟雾。

●常温下,大部分为无色液体,具有刺激性或特殊气味。

●大部分不溶于水或难溶于水,易溶于有机溶剂。

●种类达数百万种,大部分易燃易爆,部分有毒甚至剧毒。

●相对蒸气密度比空气重。

3.VOCs的分类VOCs按其化学结构,可以分为:烃类(烷烃、烯烃和芳烃)、酮类、酯类、醇类、酚类、醛类、胺类、腈(氰)类等。

4.常见VOCs的理化性质所列部分VOCs选自GBZ2.1《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VOCs的主要危害1.总体危害(1)危害环境①在阳光和热的作用下参与氧化氮反应形成臭氧,导致空气质量变差并且是夏季光化学烟雾、城市灰霾的主要成分;②VOCs是形成细粒子(PM2.5)和臭氧的重要前体物质,大气中VOCs在PM2.5中的比重占20%~40%左右,还有部分PM2.5由VOCs转化而来;③VOCs大多为溫室效应气体--导致全球范围内的升温。

(2)危害健康①刺激性&毒性VOCs超过一定浓度时,会刺激人的眼睛和呼吸道,使皮肤过敏、咽痛与乏力;VOCs很容易通过血液-大脑的障碍,损害中枢神经;VOCs伤害人的肝脏、肾脏、大脑和神经系统。

②致癌性、致畸作用和生殖系统毒性2.常见毒性VOCs的具体危害注:皮:指因皮肤、黏膜和眼睛直接接触蒸气、液体和固体,通过完整的皮肤吸收引起的全身效应敏:指已被人或动物资料证实该物质可能有致敏作用G1:指国际癌症组织(IARC)确认为致癌物;G2B:指为可疑人类致癌物3.常见毒性VOCs的容许浓度注:①中国职业接触限值悉依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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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能源局《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五月十一日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能源局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等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威胁群众健康,影响环境安全。

国内外的成功经验表明,解决区域大气污染问题,必须尽早采取区域联防联控措施。

为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现就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的,以增强区域环境保护合力为主线,以全面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为手段,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扎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区域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坚持属地管理与区域联动相结合,提升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整体水平;坚持先行先试与整体推进相结合,率先在重点区域取得突破。

(三)工作目标。

到2015年,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形成区域大气环境管理的法规、标准和政策体系,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重点企业全面达标排放,重点区域内所有城市空气质量达到或好于国家二级标准,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明显减少,区域空气质量大幅改善。

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空气质量良好。

二、重点区域和防控重点(四)重点区域。

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重点区域是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在辽宁中部、山东半岛、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台湾海峡西岸等区域,要积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其他区域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五)防控重点。

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点污染物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行业是火电、钢铁、有色、石化、水泥、化工等,重点企业是对区域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企业,需解决的重点问题是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等。

三、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六)提高环境准入门槛。

制定并实施重点区域内重点行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严格控制重点区域新建、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火电厂,在地级城市市区禁止建设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火电厂。

针对重点区域内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区域会商机制,具体办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加强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控制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等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建设。

(七)优化区域工业布局。

建立产业转移环境监管机制,加强产业转入地在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的环保监管,防止污染转移。

在城市城区及其近郊禁止新建、扩建钢铁、有色、石化、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对城区内已建重污染企业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搬迁改造,按期完成首钢搬迁工程,组织实施好石家庄、杭州、广州等城市钢铁厂搬迁项目。

(八)推进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

完善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评价指标,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

加大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力度,鼓励企业使用清洁生产先进技术。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确保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按期完成。

四、加大重点污染物防治力度(九)强化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制度。

提高火电机组脱硫效率,完善火电厂脱硫设施特许经营制度。

加大钢铁、石化、有色等行业二氧化硫减排工作力度,推进工业锅炉脱硫工作。

完善二氧化硫排污收费制度。

制定区域二氧化硫总量减排目标。

(十)加强氮氧化物污染减排。

建立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应根据排放标准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要求建设烟气脱硝设施,重点区域内的火电厂应在“十二五”期间全部安装脱硝设施,其他区域的火电厂应预留烟气脱硝设施空间。

推广工业锅炉低氮燃烧技术,重点开展钢铁、石化、化工等行业氮氧化物污染防治。

(十一)加大颗粒物污染防治力度。

使用工业锅炉的企业以及水泥厂、火电厂应采用袋式等高效除尘技术。

强化施工工地环境管理,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在施工场地应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工作,提高城市道路清洁度。

实施“黄土不露天”工程,减少城区裸露地面。

(十二)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从事喷漆、石化、制鞋、印刷、电子、服装干洗等排放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作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污染治理。

推进加油站油气污染治理,按期完成重点区域内现有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改造工作,并确保达标运行;新增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应在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后才能投入使用。

严格控制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

五、加强能源清洁利用(十三)严格控制燃煤污染排放。

严格控制重点区域内燃煤项目建设,开展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工作。

推进低硫、低灰分配煤中心建设,提高煤炭洗选比例,重点区域内未配备脱硫设施的企业,禁止直接燃用含硫量超过0?5%的煤炭。

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禁止原煤散烧。

建设火电机组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和除汞等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示范工程。

(十四)大力推广清洁能源。

改善城市能源消费结构,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推广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

继续推进清洁能源行动,积极开展清洁能源利用示范。

推进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加快发展农村清洁能源,鼓励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广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大力发展农村沼气。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农作物废弃物,确保城市周边、交通干线、机场周围空气质量。

鼓励采用节能炉灶,逐步淘汰传统高污染炉灶。

(十五)积极发展城市集中供热。

推进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加强城镇供热锅炉并网工作,不断提高城市集中供热面积。

加强集中供热锅炉烟气脱硫、脱硝和高效除尘综合污染防治工作。

发展洁净煤技术,加大高效洁净煤锅炉集中供热示范推广力度。

在城市城区及其近郊,禁止新建效率低、污染重的燃煤小锅炉,逐步拆除已建燃煤小锅炉。

六、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十六)提高机动车排放水平。

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完善新生产机动车环保型式核准制度,禁止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车辆的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

继续推进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加速“黄标车”和低速载货车淘汰进程,积极发展新能源汽车。

(十七)完善机动车环境管理制度。

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对排放不达标车辆进行专项整治。

依法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

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建立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系统。

研究有利于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税费政策。

(十八)加快车用燃油清洁化进程。

推进车用燃油低硫化,加快炼油设施改造步伐,增加优质车用燃油市场供应。

尽快制定并实施国家第四、第五阶段车用燃油标准和车用燃油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强化车用燃油清净剂核准管理。

(十九)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完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公共汽、电车专用道(路)并设置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改善居民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鼓励居民选择绿色出行方式。

七、完善区域空气质量监管体系(二十)加强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

提高空气质量监测能力,优化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开展酸雨、细颗粒物、臭氧监测和城市道路两侧空气质量监测,制定大气污染事故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理预案,完善环境信息发布制度,实现重点区域监测信息共享。

到2011年年底前,初步建成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二十一)完善空气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加快空气质量评价指标修订工作,完善臭氧和细颗粒物空气质量评价方法,增加相应评价指标。

(二十二)强化城市空气质量分级管理。

空气质量未达到二级标准的城市,应当制订达标方案,确保按期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的达标方案应报环境保护部批准后实施。

空气质量已达到二级标准的城市,应制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方案,防止空气质量恶化。

(二十三)加强区域环境执法监管。

环境保护部要会同有关地方和部门确定并公布重点企业名单,开展区域大气环境联合执法检查,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各地环保部门应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并推进其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

到2012年年底前,重点企业应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八、加强空气质量保障能力建设(二十四)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着力推进重点治污项目和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

空气质量未达到标准的城市,应逐年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城市大气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污染治理工程建设。

(二十五)强化科技支撑。

加强区域大气污染形成机理研究。

开展烟气脱硝、有毒有害气体治理、洁净煤利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大气汞污染治理、农村生物质能开发等技术攻关。

加大细颗粒物、臭氧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和推广力度。

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二十六)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继续实施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差别电价政策。

严格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上市公司环保核查。

积极推进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工作。

完善区域生态补偿政策,研究对空气质量改善明显地区的激励机制。

九、加强组织协调(二十七)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协调机制。

在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下,不定期召开由有关部门和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参加的专题会议,协调解决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明确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污染防治措施及重点治理项目。

到2011年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

(二十八)严格落实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是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本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方案,并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到责任单位和企业,强化监督考核。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和落实意见,督促和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二十九)完善考核制度。

环境保护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和城市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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