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P第十七章 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
TPP主要内容

TPP 主要内容《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内容摘要(根据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布内容翻译)第一章初始条款和总定义第二章货物贸易第三章纺织品和服装第四章原产地规则第五章海关管理与贸易便利化第六章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第七章技术性贸易壁垒第八章贸易救济第九章投资第十章跨境服务贸易第十一章金融服务第十二章商务人员临时入境第十三章电信第十四章电子商务第十五章政府采购第十六章竞争政策第十七章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第十八章知识产权第十九章劳工第二十章环境第二十一章合作和能力建设第二十二章竞争力和商务便利化第二十三章发展第二十四章中小企业第二十五章监管一致性第二十六章透明度和反腐败第二十七章管理和机制条款第二十八章争端解决第二十九章例外第三十章最终条款第一章初始条款和总定义TPP缔约方间已存在很多协定。
初始条款和总定义章节确认TPP 可与缔约方间的其他国际贸易协定并存,包括WTO协定、双边和区域协定等。
本章还对协定各章通用的概念进行了定义。
第二章货物贸易TPP缔约方同意取消或削减工业品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农产品的关税和其它限制性政策。
TPP提供的优惠市场准入,将在拥有8亿人口的市场中促进缔约方间贸易增长,并为12个缔约方创造高质量的就业机会。
绝大部分工业品关税将立即取消,部分产品将享受更长的降税期。
各方达成的具体关税削减安排已包含在涵盖所有产品的关税减让表中。
缔约方将公布所有关税和其它与货物贸易相关的信息,确保中小企业能和大企业一样受益于TPP。
各国还同意限制本地生产等实绩要求,不实行与WTO规定不一致的进出口税收和限制措施,包括针对再制造产品的措施。
若TPP缔约方维持进出口许可要求,他们会将相关程序告知其他缔约方,从而提高透明度,便利贸易往来。
在农产品方面,各方将取消或削减关税和其它限制性政策,促进区域内农产品贸易,确保食品安全。
除取消或削减关税外,TPP缔约方同意推动政策改革,包括削减农业出口补贴,与WTO一同制定约束出口国国营贸易企业和出口信贷的规则,以及约束粮食出口限制政策可使用的时间,从而为本区域提供更有保障的粮食安全。
TPP国企条款对我国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TPP国企条款对我国企业的影响及对策邓亚辉【摘要】TPP (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是“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的缩写.日前,TPP的12个参与国已正式签署协定,同意进行自由贸易,并在国有企业规则这一领域形成统一规范.TPP国企条款对政府与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行为作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条款对我国的企业影响深重.本文通过对TPP国企条款对我国的影响分析,提出了应健全我国竞争法和竞争政策、在国际规则谈判中争取更多例外以及加强国企竞争力等对策.【期刊名称】《当代经济》【年(卷),期】2016(000)016【总页数】3页(P8-10)【关键词】TPP;国企条款;竞争中立【作者】邓亚辉【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3【正文语种】中文2016年2月4日,TPP的12个谈判国在新西兰最大城市奥克兰正式签署协定,美国、加拿大和其他十个参与国就TPP达成一致,同意进行自由贸易,并在国有企业规则这一领域形成统一规范。
TPP谈判涉及诸多议题,而其中的国有企业条款议题早在2012年就在美国的主导下在协定中被提出,并且形成了初步的框架,美国意图通过此举将竞争中立原则在TPP中确立,推动竞争中立原则的多边化。
TPP国企条款对政府与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行为作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条款对我国的企业影响深重。
未来,如果中国参与到TPP协定的谈判中,中国政府应当着重关注这个问题并在可能加入TPP谈判前完成基本应对措施。
1、TPP简介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又称“经济北约”,最初是以2001年的《新西兰——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为蓝本,后以智利、新加坡、新西兰和文莱四国缔结的协定为基础。
美国于2008年加入TPP协定并且主导TPP的谈判进程,旨在建立一个属于21世纪的高水平的自由贸易协定。
现阶段有12个谈判国,TPP拟建立的规则将具有WTO-Plus的水准,如试图确立全面的零关税等等,意图引领“全球贸易新标准”。
TPP协议中的竞争中立规则研究

TPP协议中的竞争中立规则研究作者:黄颖慧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2期摘要我国自从加入WTO以后,在国际市场上国有企业表现优越,引得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产生了高度警惕。
他们认为我国国有企业之所以能够在国际市场上有着极大的竞争优势,主要是由于背后有政府的支持,这种非中立的竞争优势不但是对资源配置的扭曲,更是威胁着国际经济公平竞争秩序。
自2011年以来,美国在许多外交场合都多次提到竞争中立规则,并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等国际组织积极推进竞争中立规则的框架制定和推广,最终引起国际市场对竞争中立规则产生了广泛关注。
我国国有企业在一定程度上的确依赖于政府相关政策和措施的支持。
竞争中立规则的制定与推广,将会给我国国有企业随之带来不小的压力,因此对竞争中立规则展开相应研究,对增强我国国有企业竞争力,对提高市场开放程度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关键词国际市场国有企业竞争中立规则基金项目:本文系2015年山东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国有企业竞争中立规则研究》(J15WE0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黄颖慧,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竞争法。
中图分类号:F74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1.178最近些年,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一直希望利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来对一种高标准的、新的贸易投资关系予以主导,并且在各种国际贸易谈判、国际组织以及外交场合等积极推动,使得当前国际贸易和投资领域一项重要议题就是竞争中立规则。
TPP谈判不但要求对关税予以削减,更强调协调各成员国竞争政策,国有企业的大量补贴要予以取消,并推行严格的技术贸易壁垒、食品安全、劳工标准、知识产权保护、增强透明度、绿色增长等一系列措施。
2015年10月5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12个谈判国在美国佐治亚州亚特兰大举行的部长会议上达成基本协议,同意进行自由贸易,并在投资及知识产权等广泛领域统一规范,规模占全球4成的巨大经济圈将应运而生。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中英对照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内容摘要Summary of 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来源:https://|/1.Initial Provisions and General Definitions第一章初始条款和总定义2.Trade in Goods第二章货物贸易3.Textiles and Apparel第三章纺织品和服装4.Rules of Origin第四章原产地规则5.Customs Administration and Trade Facilitation 第五章海关管理与贸易便利化6.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SPS)Measures第六章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7.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TBT)第七章技术性贸易壁垒8.Trade Remedies第八章贸易救济9.Investment第九章投资10.Cross-Border Trade in Services第十章跨境服务贸易11.Financial Services第十一章金融服务12.Temporary Entry for Business Persons第十二章商务人员临时入境13.Telecommunications第十三章电信14.Electronic Commerce第十四章电子商务ernment Procurement第十五章政府采购petition Policy第十六章竞争政策17.State-Owned Enterprises(SOEs)and Designated Monopolies 第十七章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18.Intellectual Property第十八章知识产权bour第十九章劳工20.Environment第二十章环境21.Cooperation and Capacity Building第二十一章合作和能力建设petitiveness and Business Facilitation第二十二章竞争力和商务便利化23.Development第二十三章发展24.Small-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第二十四章中小企业25.Regulatory Coherence第二十五章监管一致性26.Transparency and Anti-Corruption第二十六章透明度和反腐败27.Administrative and Institutional Provisions第二十七章管理和机制条款28.Dispute Settlement第二十八章争端解决29.Exceptions第二十九章例外30.Final Provisions第三十章最终条款1.Initial Provisions and General Definitions第一章初始条款和总定义Many TPP Parties have existing agreements with one another.The Initial Provisions and General Definitions Chapter recognizes that the TPP can coexist with other international trade agreements between the Parties,including the WTO Agreement,bilateral,and regional agreements.It also provides definitions of terms used in more than one chapter of the Agreement.TPP缔约方间已存在很多协定。
CPTPP中的国有企业规则评析

NM Y A N D TR A D C P T P P 中的国有企业规则评析孙泓云(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摘要:制定一套具备普遍接受度的国有企业规则逐渐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C PT PP 的创新之一便是为此设独立章节,并主要通过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非商业援助、透明度三项核心内容对国有企业加以规制。
虽然C PT PP 中的国企规则作为国有企业的监管模式存有瑕疵,但它明确了国企定义,以及设置了更高标准的非商业援助和透明度规则。
基于对C PT PP 国企规则的分析,建议我国从多方面采取应对措施。
推进国企改革,减少受规制的国企规模,重视磋商工作,规范补贴监管制度,提升企业自身水平等,以适应C PT PP 的规则体系。
关键词:C PT PP ;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非商业援助;透明度中图分类号:F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13X (2024)03-0064-06A R evi ew of t he D i s ci pl i nes on St at e-O w ned E nt erpri sesof t he C PT PP Sun H ongyun(Eas tC hi na U ni ver s i t y ofPol i t i calSci ence and Law ,Shanghai200042)A bs t ract :T her e i s a gr ow i ng i nt er nat i onal cons ens us t o devel op a s etofgener al l y accept abl e r ul esf or SO Es .O ne oft he i nnovat i onsoft he C PT PP i st he cr eat i on ofa s epar at e chapt ert o r egul at e SO Est hr ough t hr ee cor e el em ent s :non-di s cr i m i nat or y t r eat m ent and com m er ci al cons i der at i ons ,non-com m er ci al as s i s t ance,and t r ans par ency.A l t hough t he SO Esr ul esofC PT PP have t he f l aw as a s uper vi s i on m odel f or SO Es ,i t cl ar i f i es t he def i ni t i on ofSO Esand s et shi ghers t andar dsofnon-com m er ci al as s i s t ance and t r ans par ency r ul es .B as ed on t he anal ys i s of t heC PT PP SO Es r ul es ,i t i s s ugges t ed t hat C hi na s houl d t ake count er m eas ur es i n m any as pect s .W e s houl d pr om ot e t he r ef or m of SO Es t o r educe t he s cope of r egul at ed SO Es ,pay at t ent i on t o cons ul t at i on,s t andar di ze t he r egul at or y s ys t em of s ubs i di es ,and i m pr ove t he l evel of ent er pr i s es t hem s el ves ,et c.,i n or dert o adaptt o t he r ul e s ys t em ofC PT PP.K ey w ords:C PT PP;s t at e-ow ned ent er pr i s es ;non-di s cr i m i n-at or y t r eat m ent ;non-com m er ci alas s i s t ance;t r ans par ency 收稿日期:2023-03-29作者简介:孙泓云(2000-),女,山东潍坊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何颖-国家垄断产品贸易企业概念刍议_对GATT第17条的解析

(国内对 “56768 697:;<=” 对国家垄断产品贸易 有多种译法, 织腹死胎中没有生效,但是它的主要内容—— — ,-.. 第 ) 笔者在下面将作进一步论述。本文采以上说法 作了规定, () 条却因为关贸总协定的临时适用而生效至今。 涉及规则的适用范围、 有关国家垄断产品贸易的实体法和 程序法要求。不过长期以来,由于成员国中市场经济体制 占有绝对优势,作为例外的国家垄断产品贸易活动未能引 “非市场经济” 这部分规则逐 作 的国家相继申请加入 3.4, 渐引起 3.4 成员的关注。 一 > 国家垄断产品贸易的来源 二 > 国家垄断产品贸易企业的定义 ,-.. 第 () 条虽然对国家垄断产品贸易给出了一些 规则,但是 ,-.. 长期以来没有对 “ 国家垄断产品贸易 国家垄断产品贸 阻碍了第 () 条及相关规则的有效执行。 (企业 ) 易 到底指的是什么?
何
摘
颖
(南京大学 法学院 + 南京 + #($$&! )
要: 早在 ,-.. 规则起草之初, 缔约国即把国家垄断产品贸易与关税、 海关手续、 补贴和数量限制并列为五种主要
贸易壁垒之一, 制定了相应的条款—— — ,-.. 第 () 条来加以规范。 但是 ,-.. 第 () 条没有对国家垄断产品贸易企业作 出任何定义, 从而导致规则适用上的障碍。中国入世议定书及工作组报告书中均有关于国家垄断产品贸易企业的承诺 内容, 因而正确界定国家垄断产品贸易企业概念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国家垄断产品贸易企业;,-.. 第 () 条;定义 中图分类号: /0&1(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 % "!&! ’ #$$2 * $( % $$!" % $2
对接CPTPP完善中国竞争规则基础制度的建议

对接CPTPP完善中国竞争规则基础制度的建议作者:刘向东来源:《全球化》2022年第04期摘要: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的竞争政策、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条款突出强调“非歧视待遇”理念和“竞争中立”原则,旨在营造更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从实践看,中国现有政策与CPTPP竞争政策和国有企业规则要求尚有差距,表现在《反垄断法》等竞争法体系有待完善,竞争执法中尚未做到完全落实非歧视待遇和公平竞争审查,国有企业改革方向与“竞争中立”原则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履行透明度或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承诺义务难度较大。
中国已提出申请加入CPTPP,加快构建更高水平的公平竞争制度,各项政策制定和实施中更加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
应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等竞争政策体系,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化国有企业分类治理改革,进一步鼓励扩大市场竞争;强化竞争执法透明度义务,保障申诉人合法权益;积极开展竞争政策国际协调,争取具体规则议定主动权。
关键词:CPTPP 竞争政策国有企业公平竞争透明度作者简介:刘向东,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副部长、研究员。
竞争政策现已成为国际通行规则,市场经济依赖的基础性、根本性的制度。
世界贸易组织(WTO)中许多规则都涉及竞争政策,很多贸易协定已把竞争政策列入协定内容并制定相应通用标准,体现了竞争政策已突破国境限制而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
已有研究分析了贸易协定中竞争政策议题(OECD,2006;Francois-Charles Laprévote,Sven Frisch,and Burcu Can,2015;钟立国,2017),提出竞争政策已成为自贸协定规则体系的重要组成。
其中,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中把竞争政策议题摆在更突出位置,设置了较高标准的规则及成员义务。
国内外对TPP竞争政策的文本条款分析并不算少,而且TPP还设置了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条款,其强调的“竞争中立”宗旨也是竞争政策不能回避的核心议题之一。
为何中国的国企要高度重视TPP

为何中国的国企要高度重视TPP一财网汪时锋2015-10-07按照已经公布的资料来看,TPP第十七章将专门针对国企和授权性垄断企业,但对中国企业的具体影响情况还需看未来公布的协议原文才能准确判断。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TPP的“狼”已经来了,要重视重视再重视,重要的话说三遍并不为过。
该来的总是会来的,TPP到来的时间比想象的还是要快了一些,但过早形成协议也往往意味着协议质量和谈判内容的缩水,这对中国的国有企业来说可能是一忧一喜。
按照已经公布的资料来看,TPP第十七章将专门针对国企和授权性垄断企业,但对中国企业的具体影响情况还需看未来公布的协议原文才能准确判断。
TPP针对国企发力是蓄谋已久数年之前,美国跨国财团已经敏感的觉察到了崛起的新兴市场国家及其大企业对美国经济和商业的直接性挑战,以及WTO多边机制下美国不能如前主导全球商贸规则的失落感。
这其中也包括以中国国有企业为代表的中国大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优秀的表现带给美国精英阶层的触动和震撼。
由于投资领域比贸易领域的利润更为丰厚,强化在投资领域对国有企业的限制成为美国近年来海外政策的核心之一,这也就是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和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协定(TTIP)谈判的重要议题。
尽管其他的一些自由贸易协定也涉及国企内容,但在TPP开始谈判前后,美国对于中国的国企问题都格外关心。
早在2011年,在美国对华贸易政策上具有深厚影响的美中经济和安全审议委员会(USCC)专门举行过多次关于中国国有企业的听证会,涉及中国国有企业、国有管控企业和中美双边投资等话题。
那时,说客云集的说客云集的华盛顿K街之上,很多机构也都在谈论国企。
到了2012年,USCC又发布了一份关于中国国有企业的报告。
其后中美SED中,汇率问题开始逐渐走冷,国企和投资问题却逐渐走热。
美国希望通过投资和竞争政策约束国有企业的倾向已经非常清晰。
具体来说可能包括三方面的影响,一个要求TPP成员国强化反垄断法的要求,二是要求各国定成员国政府不得对国有企业进行不当支持,三是要求成员国政府提高支持和控制国有企业的政策和措施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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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第17.1条定义就本章而言:安排指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框架内制定的官方支持出口信贷安排,或在OECD框架内外制定的、已经至少12个在1979年1月1日时属该安排参加方的WTO创始成员通过的后续安排;商业活动指企业从事的以营利为导向1,生产货物或提供服务、并以由企业决定的数量和价格在相关市场上向消费者销售的活动;2商业考虑指价格、质量、可获性、适销性、运输,和其他购买或销售的条款和条件;或相关商业或行业的私营企业在商业决策中通常考虑的其他因素;指定指建立、指定或授权垄断,或扩大垄断的范围以涵盖额外的货物或服务;指定垄断指在本协定生效之日后指定的私营垄断者和一缔约方指定或已经指定的任何政府垄断者;政府垄断指由一缔约方或另一政府垄断者拥有或通过拥有者权益控制的垄断者;独立养老基金指由一缔约方拥有或通过拥有者权益控制的如下企业:(a) 专门从事下列活动:(i) 对养老金、退休、社会保障、残疾、死亡或职工福利,或其中的任何组合进行管理或提供计划,1为进一步明确,非赢利性经营或成本回收性经营的企业所从事的活动是不以营利为导向的活动。
2为进一步明确,在相关市场上普遍适用的措施不得被解释为一缔约方对企业价格、生产或供应决策的决定。
且仅为作为该计划出资人的自然人及其受益人的利益,或(ii) 投资此类计划的资产;(b) 对(a)款所指自然人负有受信责任;以及(c) 不受缔约方政府投资指示的制约;1市场指货物或服务的地理和商业市场;垄断指在一缔约方领土内的任何相关市场上被指定作为一货物或服务唯一提供者或购买者的一实体,包括联合体或政府机构,但是不包括仅因核准而已被授予独家知识产权的实体;非商业援助2指因政府对一国有企业的拥有权或控制而给予该国有企业的帮助,在此:(a) “援助”指:(i) 资金的直接转移或潜在的资金或债务的直接转移,如:A. 赠款或债务减免;或B. 比该企业商业可获条件更优惠的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形式的融资;或C.与私营投资者的投资惯例(包括提供风险资本不相一致的权益资本;或(ii) 比该企业商业可获条件更优惠的除一般基础设施外的货物或服务;(b) “凭借该国有企业的政府拥有权或控制权”指:3(i) 该缔约方或该缔约方的任何国营企业或国有企业明确将帮助限定于其任何国有企业;1一缔约方政府的投资指示(a)不包括与投资惯例不相抵触的关于风险管理和资产配置的一般性指南;且(b) 不可仅通过企业董事会或投资委员会中有政府官员得以证明。
2为进一步明确,非商业援助不包括(a)企业集团、包括国有企业的集团内交易(如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或集团的子公司之间),如正常商业惯例要求在报告集团财务状况时排除此类交易,(b)国有企业之间与私营企业公平交易的惯例相一致的其他交易,或(c)一缔约方将自出资人处收取的用于养老金、退休、社会保障、残疾、死亡或职工福利计划,或其中的任何组合的资金,转移至一独立的养老基金,以代表出资人及其受益人进行投资。
3在确定给予的帮助是否是“凭借该国有企业的政府拥有权或控制权”时,应考虑该缔约方领土内经济活动的多样化程度,以及非商业援助项目已经运作的持续时间。
(ii) 该缔约方或该缔约方的任何国营企业或国有企业提供的帮助主要由该缔约方的国有企业使用;(iii) 该缔约方或该缔约方的任何国营企业或国有企业将不成比例的大量帮助提供给该缔约方的国有企业;或(iv) 该缔约方或该缔约方的任何国营企业或国有企业在提供帮助时,通过使用其自由裁量权对该缔约方的国有企业给予照顾;公共服务授权指一国有企业直接或间接地在其领土内向公众提供服务所依据的政府授权;1主权财富基金指由一缔约方拥有或通过拥有者权益控制的下列企业:(a) 使用一缔约方的金融资产,仅作为专用投资基金或安排2用于资产管理、投资及相关活动;及(b) 属主权财富基金国际论坛的成员或接受由主权财务基金国际工作组于2008年10月发布的《公认原则与实践》(“圣地亚哥原则”),或其他可能由缔约方同意的原则与实践;及包括该企业全资拥有、或该缔约方全资拥有但由该企业管理、仅为从事(a)款所述活动而设立的任何特殊目的工具;及国有企业指如下企业:(a) 主要从事商业活动;及(b) 一缔约方在其中:(i) 直接拥有50%以上的股份资本;(ii) 通过拥有者权益控制50%以上投票权的行使;或(iii) 拥有任命大多数董事会或其他同等管理机构成员的权利。
1为进一步明确,对公众的服务包括:货物分销;及提供一般基础设施服务。
2为进一步明确,缔约方理解作为“基金”替代语的“安排”一词允许对资产投资通过的法律安排作出灵活的解释。
第17.2条范围11. 本章适用于一缔约方的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在自由贸易区内对缔约方间的贸易和投资产生影响的活动。
22. 本章不妨碍一缔约方的中央银行或货币主管机关开展监管或监督活动或执行货币和相关信贷政策及汇率政策。
3. 本章不妨碍一缔约方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非政府机构,如证券或期货交易所或市场、清算机构,或其他组织或协会,对金融服务提供者行使监管或监督权。
4. 本章不妨碍一缔约方或其一国营企业或国有企业为解散破产中或已经破产的金融机构,或破产中或已经破产的主要从事金融服务提供的其他任何企业所从事的活动。
5. 本章不适用于一缔约方的主权财富基金3,但下列情况除外:(a) 第17.6条第1款和第17.6条第3款(非商业援助)应适用于一缔约方通过一主权财富基金间接提供非商业援助;及(b) 第17.6条第2款(非商业援助)应适用于主权财富基金提供非商业援助。
6. 本章不适用于:(a) 一缔约方的独立养老基金;或(b) 一缔约方的独立养老基金拥有或控制的企业,但下列情况除外:(i) 第17.6条第1款和第17.6条第3款(非商业援助)应适用于一缔约方直接或间接向一独立养老基金拥有或控制的企业提供非商业援助;及1就本章而言,术语“金融服务提供者”、“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与第11.1条(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2本章也适用于一缔约方的国有企业对一非缔约方的市场造成第17.7条(不利影响)所规定的不利影响的活动。
3鉴于国有企业改革立法的持续进展,在本协定生效2年内,马来西亚由马拉西亚国库控股公司(Khazanah Nasional Berhad)拥有或控制的企业不适用第28章(争端解决)的争端解决。
(ii) 第17.6条第1款和第17.6条第3款(非商业援助)应适用于一缔约方通过一独立养老基金拥有或控制的企业间接提供非商业援助。
7. 本章不适用于政府采购。
8. 本章不妨碍一缔约方的国有企业以履行该缔约方政府职能为目的,专门向该缔约方提供货物或服务。
9. 本章不得解释为妨碍一缔约方:(a) 设立或维持一国营企业或国有企业;或(b) 指定一垄断者。
10. 第17.4条(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第17.6条(非商业援助)和第17.10条(透明度)不适用于在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任何服务。
111. 第17.4条第1款(b)项、第17.4条第1款(c)项、第17.4条第2款(b)项和第17.4条第2款(c)项(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在一缔约方的国有企业或指定垄断根据下列规定购买和销售货物或服务时不适用:(a) 该缔约方依照第9.11条第1款(不符措施)、第10.7条第1款(不符措施)或第11.10条第1款(不符措施),维持、继续、更新或修正其附件1减让表或附件有减让表A节所规定的任何不符措施。
(b) 该缔约方依照第9.11条第2款(不符措施)、第10.7条第2款(不符措施)或第11.10条第2款(不符措施),采取或维持其附件2减让表或附件3减让表B节所规定的有关部门、分部门或活动的任何不符措施。
第17.3条授予职权各缔约方应保证,当其国有企业、国营企业和指定垄断行使任何该缔约方指示或授予该实体的任何监管、行政或其他政府职1就本款而言,“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与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含义相同,包括在适用的情况下,《金融服务附件》中的含义。
权时,该实体以与该缔约方在本协定项下的义务不相抵触的方式行事。
1第17.4条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1. 各缔约方应保证其各国有企业在从事商业活动时:(a) 依照商业考虑购买或销售货物或服务,以与(c)项(ii)目不相抵触的方式履行其公共服务授权中任何条款的情况除外;(b) 在购买货物或服务时,(i) 给予另一缔约方企业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该缔约方、其他任何缔约方或任何非缔约方的企业提供的同类货物或同类服务的待遇;(ii) 给予作为该缔约方领土内涵盖投资的企业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由该缔约方、其他任何缔约方或任何非缔约方的投资者在该缔约方领土内相关市场上所投资的企业提供的同类货物或同类服务的待遇;及(c) 在销售货物或服务时,(i) 给予另一缔约方企业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该缔约方、其他任何缔约方或任何非缔约方的企业的待遇;(ii) 给予该缔约方领土内涵盖投资的企业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由该缔约方、其他任何缔约方或任何非缔约方的投资者在该缔约方领土内相关市场上所投资的企业的待遇。
22. 各缔约方应保证其各指定垄断:1监管、行政或其他政府职权的例子包括征收、发放许可、批准商业交易,或实行配额、课以费用和其他规费的权力。
2第17.4条(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不适用于国有企业购买或销售股份、股票或其他形式的权益,作为对另一企业的权益参与方式。
(a) 依照商业考虑在相关市场购买或销售垄断货物或服务,以与(b)项、(c)项或(d)项不相抵触的方式履行其指定条款的情况除外;及(b) 在购买垄断货物或服务时,(i) 给予另一缔约方企业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该缔约方、其他任何缔约方或任何非缔约方的企业提供的同类货物或同类服务的待遇;(ii) 给予作为该缔约方领土内涵盖投资的企业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由该缔约方、其他任何缔约方或任何非缔约方的投资者在该缔约方领土内相关市场上所投资的企业销售的同类货物或同类服务的待遇;及(c) 在销售专营货物或服务时,(i) 给予另一缔约方企业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该缔约方、其他任何缔约方或任何非缔约方的企业的待遇;(ii) 给予该缔约方领土内涵盖投资的企业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由该缔约方、其他任何缔约方或任何非缔约方的投资者在该缔约方领土内相关市场上所投资的企业的待遇;及(d) 不使用其垄断地位直接或间接、包括通过其与母公司、子公司或该缔约方或指定垄断拥有的其他实体之间的交易,在其领土内的非垄断市场上从事对缔约方间的贸易和投资产生负面影响的反竞争行为。
13. 第1款(b)项和(c)项及第2款(b)项和(c)项不妨碍一国有企业或指定垄断:(a) 以包括与价格相关的不同条款或条件购买或销售货物或服务;或(b) 拒绝购买或销售货物或服务,1为进一步明确,一缔约方可通过实施或执行其普遍适用的国家竞争法律和法规,经济监管法律和法规,或其他适当措施以符合(d)项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