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判定标准
临床试验中检查检验判定标准

临床试验中检查检验判定标准在临床试验中,检查和检验的判定标准是至关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报告将详细阐述临床试验中检查和检验的判定标准,包括标准制定、实施和监控等方面。
一、检查和检验判定标准的制定依据科学理论和最佳实践:在制定检查和检验判定标准时,应参考相关的科学理论和最佳实践。
这些理论和实践可能来自医学、药学、生物学等领域的研究成果,以及行业内的权威指南和规范。
同时,应考虑受试人群和研究目的等因素,确保判定标准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确定判定标准的要素:在制定判定标准时,应考虑标准的要素。
这些要素可能包括检查和检验的项目、方法、正常范围、异常值等。
每个要素都应有明确的定义和操作性,以确保标准的准确性和可执行性。
参考权威指南和规范:在制定判定标准时,还应参考权威的指南和规范。
这些指南和规范可能由国际组织、政府机构或行业协会等制定,为制定判定标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结合具体试验情况:在制定判定标准时,还应结合具体试验的情况。
这包括受试人群的特征、疾病的类型和阶段、治疗方案的选择等因素。
这些因素可能对判定标准的制定产生影响,需要综合考虑。
经过专家论证和讨论:制定好的判定标准应经过专家论证和讨论,以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专家可以从专业角度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完善判定标准的内容和实施细节。
二、检查和检验判定标准的实施培训和研究人员资格认证:在实施判定标准之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确认其具备实施判定标准的资质。
培训内容包括判定标准的操作规程、相关技术和理论知识等。
参与检查和检验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参与临床试验。
严格执行判定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已制定的判定标准。
所有参与检查和检验的人员应遵循标准操作规程,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应定期对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记录和分析数据:对检查和检验的数据应进行详细记录和分析。
机动车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机动车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一、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1.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依据GB3847-2018)
2.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依据GB18285-2018)
(1)双怠速法检验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λ应在1.00±0.05之间,或者在制造厂规定的范围内。
(2)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应同时进行过量空气系数(λ)的测定。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及标准限值
1.车速表指示误差限值仅对新车注册登记检验时适用(依据GB7258-2012)
2.机动车的轴制动率、轴制动不平衡率、驻车制动率判定标准
(1)空载行车制动性能检验限值要求(依据GB7258-2012)
(2)轴制动不平衡率限值要求(依据GB7258-2012)
(3)加载轴制动率检验判定依据GB21861-2014,三轴及三轴以上载货汽车除第一轴和最后一轴外,其余轴应进行加载,其加载轴的轴制动率应≥50%;并装双轴及并装三轴的半挂车,挂车加载轴的轴制动率应≥45%。
(4)驻车制动性能判定标准(依据GB7258-2012)
3.机动车前照灯判定标准
(1) 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依据GB7258-2012)
(2) 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判定标准(依据GB7258-2012)
4.转向轮横向侧滑量判定标准(依据GB7258-2012)。
粉末检验项目判定标准

粉末检验项目判定标准
粉末检验项目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外观质量:通过观察粉末涂料的外观,包括颜色、光泽度、平整度、粒度等,来判断其质量。
好的粉末涂料应该颜色鲜艳、光泽度高、平整度好、粒度均匀。
2.涂层性能:通过对粉末涂料涂层的附着力、硬度、耐磨性、耐腐蚀性等性能进行测试,来判断其质量。
好的粉末涂料应该具有良好的涂层性能,能够保护被涂物的表面。
3.环保性能:通过检测粉末涂料的挥发性有机物(VOC) 含量、重金属含量等环保指标,来判断其环保性能。
好的粉末涂料应该具有低VOC 含量、低重金属含量等环保指标。
4.生产工艺:通过了解粉末涂料的生产工艺,包括原材料的选择.生产过程的控制等,来判断其质量。
好的粉末涂料应该采用优质的原材料,生产过程要严格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这些标准可以帮助我们判断粉末涂料的质量,但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要求和实际情况灵活运用。
制定:审核:批准:。
质量检验判定标准

质量检验判定标准
质量检验判定标准是用来评估产品质量是否满足规定要求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根据不同的产品特性和应用场景,判定标准的具体内容会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质量检验判定标准:
1. 合格品判定标准:合格品判定标准通常是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满足该标准的产品即被认为是合格的。
合格品判定标准包括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外观质量、包装等要求。
2. 一等品判定标准:一等品判定标准通常比合格品更为严格,对产品的性能和外观等方面的要求更高。
满足一等品判定标准的产品被认为是一等品,通常具有更好的品质和更高的价值。
3. 优等品判定标准:优等品判定标准通常是最高的质量要求,对产品的各项性能指标、外观质量、包装等都有非常高的要求。
满足优等品判定标准的产品被认为是最优质的产品,通常具有最高的品质和价值。
除了上述常见的质量检验判定标准外,还有许多其他的专业性判定标准,如环境质量检验、食品安全检验、医疗器械检验等方面的判定标准。
这些判定标准的制定通常基于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国际标准等,以确保产品安全、符合法律法规和满足市场需求。
机动车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一、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1.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依据GB3847-2018)
2.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依据GB18285-2018)
(1)双怠速法检验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λ应在1.00±0.05之间,或者在制造厂规定的范围内。
(2)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应同时进行过量空气系数(λ)的测定。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及标准限值
1.车速表指示误差限值仅对新车注册登记检验时适用(依据GB7258-2012)
2.机动车的轴制动率、轴制动不平衡率、驻车制动率判定标准
(1)空载行车制动性能检验限值要求(依据GB7258-2012)
(2)轴制动不平衡率限值要求(依据GB7258-2012)
(3)加载轴制动率检验判定依据GB21861-2014,三轴及三轴以上载货汽车除第一轴和最后一轴外,其余轴应进行加载,其加载轴的轴制动率应≥50%;并装双轴及并装三轴的半挂车,挂车加载轴的轴制动率应≥45%。
(4)驻车制动性能判定标准(依据GB7258-2012)
3.机动车前照灯判定标准
(1) 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依据GB7258-2012)
(2) 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判定标准(依据GB7258-2012)
4.转向轮横向侧滑量判定标准(依据GB7258-2012)。
进料检验判定标准

进料检验判定标准在我们的生产和制造过程中,进料检验可是一道至关重要的关卡。
就像我们每天出门前要整理好自己的行头一样,工厂接收原材料的时候也得好好“打量打量”,确保进来的东西质量过关,这样后面的生产才能顺顺利利。
我记得有一次,我们工厂新到了一批钢材。
那时候大家都满心期待,想着这批钢材能为我们的新产品打下坚实的基础。
可当检验人员开始进行进料检验的时候,问题就来了。
检验员先是查看了钢材的外观,这就好比我们看一个人的第一印象。
结果发现钢材表面有一些细小的划痕和锈斑。
虽然看起来不是特别严重,但这可不能马虎。
然后,检验员又拿出了专业的测量工具,测量钢材的尺寸。
这尺寸啊,就像是我们买衣服的尺码,不合身可不行。
一量,嘿,有几根钢材的长度和直径居然跟订单上的要求有细微的偏差。
这可把大家急坏了。
因为如果这些钢材就这样投入生产,很可能会影响到产品的质量和性能。
就像你做一件衣服,布料尺寸不对,做出来的衣服能好看能合身吗?所以说啊,进料检验的判定标准那是相当重要的。
首先,对于外观的检验,我们得像挑剔的顾客在商场里挑选商品一样仔细。
不能有明显的划痕、裂缝、锈斑、变形这些缺陷。
哪怕是一点点小瑕疵,都可能是潜在的质量隐患。
比如说,一个小小的划痕可能会在后续的加工过程中逐渐扩大,影响产品的强度和使用寿命。
再来说说尺寸的检验。
这可真是来不得半点马虎,必须严格按照订单和设计要求进行测量。
长度、宽度、厚度、直径等等,都得精确到规定的公差范围内。
如果超出了这个范围,那就得果断判定不合格。
就像盖房子,如果砖头的尺寸不对,那这房子能盖得稳当吗?还有材料的成分检验,这就像是了解一个人的内在品质。
我们得通过专业的检测设备和方法,确定材料的化学成分是否符合标准。
比如钢材中的碳含量、合金元素的比例,这些都会直接影响到材料的性能和用途。
另外,对于一些有特殊要求的材料,比如需要具备耐高温、耐腐蚀性能的,那检验标准就更加严格了。
我们得进行专门的性能测试,确保材料能够在特定的环境下正常工作。
外观检验判定标准

SIP检验规范外观检验判定标准PAGE 页码1/4生效日期2011-7-20CHANGE HISTORY 文件修订履历版本修订内容摘要修订原因作成日期制定部门A0 新文件发行——2011-7-15 梁波QADISTRIBUTION TO DEPTS 分发部门DEPT 部门QTY份数DEPT部门QTY份数DEPT部门QTY份数DEPT部门QTY份数DEPT部门QTY份数QA 1SIP检验规范外观检验判定标准PAGE 页码2/4生效日期2011-7-20一、目的为了加强产品品质及统一本司品质要求,增强客户满意度,特制订本外观检验判定标准。
二、适用范围我司所有产品的外观检验执行标准(具体订单如客户有特别要求时,以客户要求为准)三、相关定义3.1 A级面,B级面,C级面定义见8.1;3.2 色差:待检品表面颜色与资料规定的色卡号(或与签订的色样)对比,有明显的颜色差异。
3.3 批锋/毛边:待检品在制造时存在不是模具设计要求的部分,制造厂商没有处理完全的部分。
3.4 杂色:待检品某个区域内颜色不均匀,或存在其它色纹;3.5 异色点:因材料本身存在杂质而导致待检品表面存在的黑点或异色点;3.6 刮伤/划伤:指待检品由于硬物碰撞或摩擦后表面存在的拉痕,分有感划伤和无感划伤;3.7 (五金件)生锈/变质:指待检品表面由于化学反应而发生腐蚀;3.8 (塑胶件)缩水:指待检品表面发生凹陷的现象。
3.9 脏污:产品表面存在污渍或脏物;3.10 变形:待检品被不明原因造成的外观形状变异;3.11 其它:待检品存在不在以上外观缺陷定义范围内的表面缺陷,依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四、检验使用工具:卡尺,菲林对比卡五、检验方法:目视六、外观判定标准6.1 A级面:6.1.1 异色点:直径不大于0.2mm允许最多有两个点,但点间距不得小于10cm,直径大于0.2mm的异色点不接收;6.1.2 划伤:表面不允许出现有感划伤/拉痕及手指印,无感划伤线径不超过0.1,长度不超过10mm可接收2条,且划伤间距大于10cm;6.1.3 色差:整批及批与批之间不得有色差,对比色卡(或色样),不得低于限度要求;6.1.4 批锋/毛边:不允许出现;6.1.5 缩水/杂色:不允许出现;SIP检验规范外观检验判定标准PAGE 页码3/4生效日期2011-7-206.1.6 脏污/变形/生锈:不允许出现;6.1.7 不允许出现其他未描述的外观不良(如麻点,破裂等)6.2 B级面:6.2.1异色点:直径不大于0.5mm允许最多有四个点,但点间距不得小于10cm,直径大于0.5mm的异色点不接收;6.2.2划伤:表面不允许出现有感划伤/拉痕及手指印,无感划伤线径不超过0.3,长度不超过10mm可接收5条,且划伤间距大于10cm;6.2.3色差:整批及批与批之间不得有明显色差,对比色卡(或色样),不得低于限度要求;6.2.4 批锋/毛边:不允许出现;6.2.5 缩水/杂色:不允许出现;6.2.6 脏污/变形/生锈:不允许出现:6.2.7 不允许出现其他未描述的外观不良(如变形,破裂等)6.3 C级面:6.3.1 异色点:允许有,但不得影响到产品性能;6.3.2 划伤:表面不允许出现有感划伤/拉痕,允许有无感划伤,但不得影响到产品性能6.3.3 色差:允许有,但不得影响到产品性能;6.3.4 批锋/毛边:不允许出现;6.3.5 缩水/杂色:允许有,但不得影响到产品性能;6.3.6 脏污/变形/生锈:不允许出现;6.3.7 不允许出现其他未描述的外观不良(如破裂等)七、允收标准:7.1 原材料依照《来料检验规范(总则)》规定的AQL对来料进行判定;7.2 制程外观全检工位依照6.0外观检验标准进行全检作业,将挑选的不良品经IPQC/IQC确认后退仓;7.3 入库及出货检验标准依照《成品检验规范(总则)》规定的AQL对批量成品灯具进行判定。
整机检验判定标准准则(一)

整机检验判定标准准则(一)整机检验判定标准准则是指在生产制造、安装调试、过程控制等环节中,对整机或设备所采用继电器、开关、传感器、电机等电器元器件进行检验与检测,并根据特定的标准和规范对其外观、性能、功能、电气参数等方面进行判定。
这个过程可以有效地保证整机或设备的生产和质量,以及使用寿命和安全性的提高。
整机检验判定标准准则包括定量和定性两种方法。
其中定量的检查项目包括外观检验、电气性能检验、功能检验等;定性的检查项目包括电路板焊接、电气连线、油漆和涂料喷涂等。
定量和定性两种检查方法互相补充,以确保产品的质量目标得以实现。
外观检验是整机检验判定标准准则的基础,其目的是确保整机或设备的外观符合设计要求,并且无表面缺陷、瑕疵、变形、氧化等影响产品外观的缺陷。
电气性能检验包括开路电阻测试、绝缘测试、通断试验和漏电流试验等,通过这些测试可以确保产品的电气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功能检验是整机检验中最为重要的一步,主要是对整机进行性能和功能测试,在检验过程中可以发现性能的弱点,并及时处理。
在整机检验判定标准准则中,质量控制人员需要根据所处的环境、工业知识、技术标准以及组件配备,建立相应的检验严格标准。
在制定标准时,应考虑到检验所需时间、方法、检测结果的可靠性以及整体宏观效果等因素。
同时,标准应简单明了,易懂易行。
总之,整机检验判定标准准则是质量控制人员保证整机或设备质量稳定的保障措施之一。
在实施检验之前应建立相应的标准,并对检验结果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发现问题产生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问题。
通过运用整机检验判定标准准则,可以有效地提高产品的生产效率和质量,从而降低质量成本和维护成本,实现最终的产品质量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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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判定标准:6.1 车辆唯一性6.1.1 号牌号码/车辆类型、车辆品牌/型号6.1.1.1 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品牌/型号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一致。
6.1.1.2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车辆品牌/型号,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
6.1.2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6.1.2.1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一致,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 16735的相关规定;其打刻部位、深度,以及组成字母与数字的字高等应符合GB 7258的相关规定,且不应出现被凿改、挖补、打磨、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
对于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乘用车、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从车外应能清晰地识读到靠近风窗立柱位置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
车辆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一致。
6.1.2.2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且不应出现被凿改、挖补、打磨,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
6.1.3 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6.1.3.1 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一致,并符合GB 7258的相关规定。
6.1.3.2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
6.1.4 车辆颜色和外形6.1.4.1 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外形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照片相符。
6.1.4.2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颜色和外形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的车辆照片相符,且不应出现更改车身颜色、改变车厢形状、改变车辆结构等情形。
6.2 联网查询联网查询送检机动车事故/违法信息:a) 对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人工检验时应重点检查损伤部位和损伤情况;属于使用年限在10年以内的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的,增加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b) 对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道路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应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6.3 车辆特征参数6.3.1 外廓尺寸6.3.1.1 机动车外廓尺寸不得超出GB 7258, GB 1589规定的限值。
6.3.1.2 注册登记检验时,机动车的外廓尺寸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且误差满足: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挂车不超过±1%或±5Omm,三轮汽车、摩托车不超过±3%或±50mm。
6.3.1.3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重中型货车、挂车的外廓尺寸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相符,且误差不超过±2%或±1OOmm。
6.3.2 轴距6.3.2.1 注册登记检验时,机动车的轴距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且误差不超过±1%或±5Omm。
6.3.2.2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机动车的轴距应与机动车登记信息相符,且误差不超过±1%或±50mm。
6.3.3 整备质量注册登记检验时,机动车的整备质量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且误差满足:重中型货车、挂车、专项作业车不超过±3%或±500kg,轻型、微型载货汽车不超过±3%或±100kg,三轮汽车不超过±5%或±1OOkg,摩托车不超过±lOkg。
6.3.4 核定载人数6.3.4.1 机动车的核定载人数应符合GB 7258-2012中4.5.2至4.5.6、11.6的核载规定.6.3.4.2 注册登记检验时,机动车的核定载人数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
6.3.4.3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机动车的座位(铺位)数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
6.3.5 栏板高度6.3.5.1 机动车栏板高度不得超出GB 1589规定的限值。
6.3.5.2 注册登记检验时,载货汽车的栏板高度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驾驶。
室两侧喷涂的栏板高度数值相符,且误差不超过±1%或±50mm。
6.3.5.3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载货汽车栏板高度应与机动车登记信息、驾驶室两侧喷涂的栏板高度数值相符,且误差不超过±2%或±50mm。
6.3.6 后轴钢板弹簧片数6.3.6.1 注册登记检验时,载货汽车、挂车、专项作业车的后轴钢板弹簧片数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一致,且不应有明显“增宽、增厚”情形。
6.3.6.2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载货汽车、挂车、专项作业车的后轴钢板弹簧片数应与机动车登记信息一致,且不应有明显“增宽、增厚”情形。
6.4 车辆外观检查6.4.1 车身外观6.4.1.1 车身外观应满足以下要求:a)保险杠、后视镜、下视镜等部件应完好;b)风窗玻璃应齐全,驾驶人视野部位应无裂纹、破损,所有风窗玻璃不应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c)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应符合GB 7258的相关规定;d)车身外部不应有明显的镜面反光现象,不应有任何可能触及行人、骑自行车人等交通参与者的部件、构件,不应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角、锐边等凸起物;e)车身(车厢)及其漆面不应有明显的锈蚀、破损现象;f)喷涂、粘贴的标识或车身广告不应影响安全驾驶。
6.4.1.2 根据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的不同,相应车辆还应满足以下要求:a)货车和挂车的货厢安装应牢固,其栏板和底板应规整,强度满足使用要求,装置的安全架应完好无损;b)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罐体顶部应按GB 7258要求设置倾覆保护装置;c)校车和车长大于7.5m的其他客车不应设置有车外顶行李架;设置有车外顶行李架的客车,其车外顶行李架长度不超过车长的1/3且高度不超过300mm ;d)校车和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的所有车窗玻璃不应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前风窗玻璃及风窗以外玻璃用于驾驶人视区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应大于等于70%,其他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应不小于50%;专用校车乘客区侧窗结构应符合GB 24407的相关规定。
注:车窗玻璃包括侧窗玻璃和前、后风窗玻璃,但不包括驾驶人旁侧窗下围的装饰玻璃。
e)机动车(挂车除外)应在左右至少各设置一面外后视镜,总质量大于75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在右侧设置至少各一面广角后视镜和补盲后视镜,车长大于6m的平头货车和平头客车在车前应至少设置有一面前下视镜或相应的监视装置;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安装能使教练员有效观察到车辆周围交通状态的辅助后视镜;f)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应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或设置有乘客座椅;g)乘用车自行加装的前后防撞装置及货运机动车自行加装的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应不影响安全;h)三轮汽车和摩托车的前、后减振器、转向上下联板和方向把不应有变形和裂损,左右后视镜应齐全有效,座垫、扶手(或拉带)、脚蹬和挡泥板应齐全,且牢固可靠;对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货箱前部应安装有高出驾驶员座垫平面至少800 mm的安全架。
6.4.1.3 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还应满足以下要求:a)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且与车辆品牌/型号相适应的商标或厂标;b)货车货箱(自卸车、装载质量1000 kg以下的货车除外)前部应安装有比驾驶室高至少70mm的安全架;c)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驾驶室(区)两旁应设置有车窗,货厢部位不得设置车窗(但驾驶室[区]内用于观察货物状态的观察窗除外);d)乘用车、专用校车和车长小于6m的其他客车的前后部应设置有保险杠,货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设置有前保险杠;e)对无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应采用方向把转向;对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若采用方向盘转向,方向盘中心立柱距车辆纵向中心平面的水平距离应不大于200mm。
6.4.2 外观标识、标注和标牌6.4.2.1 根据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的不同,外观标识、标注和标牌应满足以下要求:a)所有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专项作业车,其驾驶室(区)两侧应喷涂有总质量;所有半挂牵引车,其驾驶室(区)两侧应喷涂有最大允许牵引质量;载货部位为栏板结构的货车和自卸车,驾驶室两侧应喷涂有栏板高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的罐体上应喷涂有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及与机动车产品公告和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一致的罐体容积,且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罐体上喷徐的允许装运货物的名称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和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一致;载货部位为栏板结构的挂车,其车厢两侧应喷涂有栏板高度;喷涂的中文和阿拉伯数字应清晰,高度应大于等于80mm;b)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挂车,其车身(车厢)后部应喷涂/粘贴有符合规定的放大号,无法喷涂/粘贴的平板挂车应设置有符合规定的放大号;c)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其乘客门附近车身外部易见位置,应用高度大于等于100mm的中文和阿拉伯数字标明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d)教练车应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有高度大于等于100mm的“教练车”字样; e)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应按GB/T 17676的规定标注其使用的气体燃料类型;f)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车身颜色应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应齐全、有效,其他机动车不得喷徐、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g)残疾人机动车应在车身前部和后部分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6.4.2.2 注册登记检验时,标牌还应满足以下要求:a)标牌应固定可靠、标注的内容应清晰规范,并符合GB 7258的规定;b)非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标牌还应标明电动动力系统最大输出功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还应标明主驱动电机型号和功率,动力电池工作电压和容量,储氢容器形式、容积、工作压力(燃料电池汽车)。
6.4.3 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6.4.3.1 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a)前照灯、前位灯、前转向信号灯、前部危险警告信号灯、示廓灯和牵引杆挂车标志灯等前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齐全,工作应正常;前照灯的远、近光光束变换功能应正常;b)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后部危险警告信号灯、示廓灯、制动灯、后雾灯、后牌照灯、倒车灯、后反射器应齐全,工作应正常;制动灯的发光强度应明显大于后位灯的发光强度;c)侧转向信号灯、侧标志灯和侧反射器应齐全,工作应正常;d)对称设置、功能相同灯具的光色和亮度不应有明显差异,转向信号灯的光色应为玻泊色;e)除转向信号灯、危险等告信号、紧急制动信号、校车标志灯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外,其它外部灯具不应有闪烁的情形;f)对2014年9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每一个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和制动灯的透光面面积应大于等于一个80mm直径圆的面积;如属非圆形的,透光面的形状还应能将一个4Qmm直径的圆包含在内;g)机动车不应安装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装置; h)机动车设置的喇叭应能有效发声;i)发动机舱内目视可见的电器导线应布置整齐、捆扎成束、固定卡紧,并无破损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