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

合集下载

论公诉的裁量权

论公诉的裁量权

论公诉的裁量权作者:张崇波来源:《行政与法》2012年第07期摘要:公诉的裁量权是检察机关一项重要的权力,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主要内容和具体体现。

本文通过价值分析、比较论证和实务研究等方式对公诉的裁量权进行了探讨,分析了我国检察机关在使用裁量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完善措施,以期对推动我国检察机关裁量权的研究与应用有所裨益。

关键词:起诉法定主义;起诉便宜主义;正当性基础中图分类号:D92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2)07-0116-05收稿日期:2011-11-18作者简介:张崇波(1980—),男,江苏盱眙人,南京森林警察学院讲师,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刑事司法。

公诉的裁量权(以下为方便论述统称为“公诉裁量权”)作为自由裁量权的一种,是自由裁量权在刑事追诉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指刑事追诉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审查相关案件证据的基础上,就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且具备法定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诉问题进行斟酌、选择进而作出处理决定的权力。

①它是承担公诉职能的检察机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一项重要的权力,公诉裁量权涉及公诉权在整个刑事司法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这一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正确把握公诉裁量权的内涵和本质,对于认识和理解一国之刑事司法体制具有重大意义。

目前,我国在立法上关于公诉裁量权的规定较为粗略,指导思想和适用原则也较模糊,实践应用不统一。

本文拟从公诉裁量权的确立、域外适用状况、正当性基础等方面入手,结合检察机关在使用裁量权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探讨,提出构建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以期对推动公诉裁量权的研究与应用有所裨益。

一、公诉裁量权概述(一)公诉裁量权的确立公诉裁量权缘于19世纪末期兴起的起诉便宜主义,是公诉权嬗变的结果。

19世纪20年代以前,受刑罚报应主义的影响,起诉法定主义一直占有主导地位。

刑罚报应论者认为,刑罚的施加在于报应。

我国公诉权配置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公诉权配置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公诉权配置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摘要]公诉权是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中所承担的特定职能和责任,科学合理的配置检察公诉权是我国目前检察改革的核心问题之一,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公诉权配置还存在一些问题,必须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来合理配置,以保证我国检察公诉制度永葆生机活力。

[关键词]公诉权;配置;问题;完善一、我国检察机关公诉权配置存在的主要问题公诉权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部门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有权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笔者认为,我国检察机关公诉权配置存在以下问题:(一)检察官审查起诉的自由裁量权很小检察官审查起诉的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在不起诉裁量权上,我国现有立法将相对不起诉限定在“犯罪情节轻微”的范围,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刑事犯罪数量不断增多的现实,检察机关难以通过合理配置资源办理更多的刑事案件来实现诉讼经济的目的。

而反观国外的立法,大多数国家的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较大。

(二)不起诉制度不完善我国的不起诉制度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

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对检察机关自侦的案件,发现有同样情形的,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3条将案件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做撤销案件处理。

笔者认为这种处理办法有欠妥当,一方面,当检察机关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时,只能把案子退回公安机关或其内部的自侦部门。

这样不仅造成了程序的倒流,也不利于及时保护无罪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对上述的两种情况不享有决定不起诉权,不能及时体现其发现错误立即纠正的精神,违背了司法公正原则。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自由裁量权被视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一种重要权限,是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和角色,它反映了法官在行使法定职权时所必需的某种自由裁量的范围和控制。

然而,法官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法官能够灵活地处理不同个案,但也存在着可能被滥用的风险。

因此,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的规制是必要的。

首先,针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制定和保障。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在适用法律时,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法律的规定量刑或者决定是否交付审判机关执行。

”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的量刑原则和要求,同时也限制了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过度运用。

其次,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还可以通过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进行规范。

以下三个案例可从不同角度说明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

案例一:陈某驾车超速行驶致人死亡一案中,法院判决时重点考虑了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因此将其定罪处罚。

但在上诉审理过程中,因为案件事实已被证实证不足以支持被告人“故意”贴标签,检察机关认为原判错误且超出了刑法中规定的范围,因此提出抗诉。

最终,法院以原审中的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等行为为依据,将被告人定罪处罚。

这一案例说明了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定罪处罚时应该依据具体案件事实情况进行合理地判断。

虽然法官具备自由裁量权,但其行使应受到事实证据的约束。

案例二:2018年,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申请解除被告的房屋以偿还其所欠款项,但法院并未予以支持,该裁定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

在随后的上诉过程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反思与调研,进一步规范了法官对借贷纠纷案件的裁量,具体表现为严格制约股权质押、债权融资和抵押担保。

这一案例说明了法官对自己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不断反思和规范,必须通过吸取前人经验教训和社会公众关注,建立完善的裁量机制和规定,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两大法系国家检察官公诉权的比较及启示

两大法系国家检察官公诉权的比较及启示
为“ 选择 性起 诉 ” “ 诉交 易 ” 项 制度 。选 择性起 及 辩 两 诉 是 指 并 非 所 有 犯 罪 都 必 须 被 起 诉 到法 院接 受 审
过 , 国检察 机关行 使提 起公 诉权 与英 国有 所 区别 : 美
按照 法律 规定 的刑 事诉 讼 程 序 , 于一 般 较轻 的刑 对
提起公 诉 的案 件 , 。 联邦 的一 些 国家对 刑事 案件 等 英
的起诉 , 在相 当长 的时 间 内都 是 实行 以 国家警 察 机 关为主、 检察 机关 为辅 的制 度 。l _ 比如 , 大利亚 。 澳 不
在 行 使公 诉权 时 享 有极 大 的 自 由裁 量 权 , 主要 表 现
的检察 机关 作为 国家 的公诉 机关 。 有公诉 职权 , 均 具
体各 国又存 在差 异 , 对其 加 以 比较 研究 , 有助 于我 将
上诉 法 院审查 庭 审查决 定后 , 由检 察官 提起 公诉 。 再
日本实行 国家 追诉 主 义制度 , : 切公 诉概 由 即 一 检 察官 提起 , 检察 官拥 有绝 对 的提起 公诉 职权 。 日本 不 实行 个人追 诉 , 被害 人没 有起 诉权 。究 其 原因 , 主
多 。 国检察 机关 在对 刑事 案件提 起公 诉 的过程 中 , 法
察 官代 表 国家 行使 公诉 权 。
( 起诉 裁 量权 的 不 同 二)
司法 警察 机关 进 行 , 察机 关 只 对少 数 重 大 刑事 案 检
检 察官 的起诉 裁量 权是 检察 官履 行公 诉 职能 的

件提起 公 诉 权 , 包括 : 由政 府 提交 起诉 的案 件 , 对 对
权范围和起 诉裁量权 不同。借 鉴两大法 系国家检 察官公诉权的各 自优 势, 国人 民检 察院应在 简化酌定不起诉 的 我

论起诉裁量权的滥用及内部控制

论起诉裁量权的滥用及内部控制

诉 裁量 权 呢?大 陆法 系学 者普遍 所 持 的是 诉讼 条 件观念 。诉 讼条 件论 本来 是 以“ 诉讼 法律 关 系说” 为基础 , 民事 诉 讼 法理 论 中 由德 国 法学 家 比洛 在 首先 提 出而逐 步 发展 起 来 的 , 来 引 入 刑 事诉 讼 后 理论 , 到大 陆法 系理 论 的广 泛 承 认 。3 国 内 , 得 L在 学者 龙 宗智首 先 提 出诉 讼 条 件 论 , 为 判 断 公诉 认 机 关是 否滥 用公 诉 权 , 必 以 法 院是 否 作 出有 罪 不


论 是程序 性诉 讼条 件不 具备 还是 实体 性诉讼 条 件 不具 备 , 公诉 机关 都无权 对 案件起 诉 , 否则 就是 滥 用 公诉权 。 l 4 对此 , 学者 提 出质疑 。他们 认 为 , 讼条 件 有 诉
起 诉 裁 量 权 的 滥 用 既 包 括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进 行
权”1。纵 观 当代各 国刑 事诉讼 的发展 , [ ] 起诉 裁 量 权 都呈 现 出扩张 的态 势 。赋予 检察 官广泛 的起 诉
裁 量 权 , 然 有 助 于 简 化 诉 讼 程 序 , 省 诉 讼 资 固 节 源 , 及 实 现 个 别 正 义 。但 是 , 果 这 一 权 力 被 滥 以 如
第 4期 21 0 2年 8月
华 北 电力大学 学报 ( 会 科学 版 ) 社
J u n l fN hChn e ti P we nv i So i o a o t ia Elc c o rU ie st r o r r r y( c a
No 4 .
Au gus t2o1 2
裁 决为 标准 , 而应 当根 据 公诉 权行 使 的诉 讼 条 件

浅谈附条件不起诉与检察官裁量权

浅谈附条件不起诉与检察官裁量权

附条件不 起诉 作为介 于起诉 和不起诉 之 间的一种 制度 , 充分 地体现 了检察 官的起诉 裁量权 。其主要 内容在 于检察机 关对于触
犯刑法 的犯罪 嫌疑人 , 根据其 犯罪 的性 质 、 年龄 、 害程度及 犯罪 危 后 的表现等情 况 , 法认 为没 有立 即追究其刑 事责任 的必要而作 依
法治原则 的基 本要 求是司法机关 的有关 司法活 动必须严格依
照 法 律 规 范 进 行 。对 于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而 言 , 同 样 在 适 用 范 围 、 也 条
件等方面进行 了必 要的限定 , 因此 , 检察机关在作 出附条 件不起诉
决 定 时 , 须 要 遵 守 法 律 的 明确 规 定 , 得 超 越 法 律 的授 权 , 防 必 不 以
浅 谈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与检 察 官 裁 量 权
姜 鸿 ( 州 市 西 湖 区人 民检 察 院 杭
【 摘 要】 附条件 不起诉 作 为轻 罪非 犯 罪化 处 理 的 一种 起 诉 替代 措 施 ,
301) 1 0 3
个体 因素和犯 罪因素也是检察官附条件不起诉 裁量 的重要因 素之一 。个体因素主要指犯罪人的个体情况和被害人所 受的损害
及其对犯 罪的态度 , 犯罪 因素则指犯罪 的性质 、 情节、 后果等 。
具 有灵 活性 、 效化解 刑事 纠纷 、 有 实现 审 前程 序 分 流 的功 能 , 时体 现 同 了宽严 相济 的刑 事 政 策 , 约 了诉 讼 成 本 , 利 于犯 罪嫌 疑 人 回归 社 节 有 会, 符合 构 建和谐社 会 的 需要 。建立 附条件 不起 诉 制度 , 予检 察 官一 赋
附条件不 起诉 是指检察机 关根据 法律授 权 , 对于某 些符 合起 诉条件 的案件 , 基于对犯罪嫌 疑人的 自身状况 、 公共 利益 以及相关

对我国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适用的思考——充分合理行使不起诉裁量权

法律经纬对我国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适用的思考——充分合理行使不起诉裁量权□赵均锋(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河南淅川474450)摘要目前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极不充分。

在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严密的监控体系的情况下,应当确立“充分合理适用不起诉裁量权”的指导思想。

关键词不起诉裁量权适用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95-03酌定不起诉即不起诉裁量是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酌定不起诉权的充分合理行使,对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保障人权、控制犯罪、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出于对司法擅断的高度警惕和戒备,酌定不起诉权的行使存在适用范围狭窄、监控严密、运用不充分等现象,既不利于现时的司法,也不符合世界发展的潮流,更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笔者认为,在不起诉裁量权的行使与制约这一对矛盾中,裁量权的制约固然重要,但在我国已经建立起严密的监控体系的情况下,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的充分合理行使应当予以重视和强调。

一、不起诉裁量权适用现状我国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具有两个显著特征:(一)监控的严密性在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严密的监督制约体系,足可防范不起诉权的滥用。

这种严密性表现在五个方面。

1.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不起诉制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可见,不起诉裁量权只能由检察委员会集体行使,而不能由检察长、办案人员个人决定,其权力行使主体的集体性很大程度上防范了不起诉权的滥用可能。

2.不起诉决定前的外部意见介入制度一是听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意见制度。

刑诉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通过全面深入听取当事人意见,有助于检察机关公正、合理地做出不起诉或起诉决定。

浅议我国不起诉制度中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浅议我国不起诉制度中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内容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不起诉的规定,给予了检察机关必然的不起诉裁量权,但该裁量权的权限过小,阻碍了检察机关对不起诉制度的有效适用。

本文通过探讨我国现行不起诉制度的某些规定,试图补正该制度的某些缺点,以期推动我国不起诉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不起诉自由裁量权酌定不起诉Study on the people's procurator's discretionary right on non-prosecutionAbstract:The regulations on the non-prosecution in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et the people's procurator a discretionary right on non-prosecution. The scope of the discretionary right, however, is limited which block the effective application of the non-prosecution. This article tries to fix some faults of the system to advance it through discussing certain regulations on non-prosecution.Keywords:non-prosecution discretionary right discretionary non-prosecution从我国每一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两院工作报告中能够看出,最近几年来,我国法院和检察院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刑事案件激增时期。

在1998年至2002年的5年间,全国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83万件,比前个5年上升16%;全国各检察院全年共批准批捕各类刑事犯法嫌疑人3601357人,提起公诉3666142人,比前个5年别离上升%和%。

论检察官起诉裁量权的概念及特征

2 l 0 0年 4
论检察官起诉裁量权的概念及特征
口何冰冰 张吉鹏
( 江堰 市人 民检 察 院 四 川 都 江堰 6 13 ) 郝 18 0
摘 要: 检察官起诉裁量权是其 自由裁量权的一种 , 检察官享有不起诉裁量权是各 国普遍的现 象, 但是 因传统 法律文化 、 诉讼理念等 差异 , 各个 国 家的检察官享有的不起诉裁量权在概念和特征方面都存在显著的 区别 而我 国赋予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 虽然是在 17 年刑事诉讼法免于起 99 诉、 不起诉修改和完善 而来, 但对起诉裁量权的基本性质还存 在分歧。 关键词 : 起诉裁量 制约机 制 运 行现状 困境分析
起 诉裁 量权 的定义 《 牛滓 法 律大 辞典》 自由裁量 权 界定 将 为: 自由裁 量 权 ,是 指酌 情 作 出决 定 的权 ” 力, 并且 这种 决定 在 当时情 况 下应 是正义 、 公正 、 正确 、 公平 和合理 的 , 律常 常授予法 法 官这种 权力和 责任 , 其在某 种情 况下可 以 使 行使 自由裁量 权 , 时是 根据 情势 所 需, 有 有 时则 仅 仅 是在 规 定 的 限 度 内行 使 这 种 权 力” 。 虽然 , 数情况 下 自由裁 量权 是法 官的 多 权利 , 是检察 管在刑 事诉讼 中也拥 有类似 但 的 自由裁 量权 。 自由裁量 权 的存 在 是因 为 法律 的规定不 能精密 到毋需任 何解 释 , 盖 涵 切 可 能 出现 的情况 。美 国经济 学家 密 尔 顿 ・ 里德曼指 出 , 治并不 能排 除一切人 弗 法 为 因素 ,没 有任 何法 律 可 以得 到 如此 精确 ” 的 限定, 以致 避免 了任 何解 释 问题 ; 同时没 有任何法 律能够 得到 如此精确 的 限定, 以致 于 明确地包 含 了一 切可 能 出现 的情况 。 至 ” 此, 自由裁量权 应该重 新界 定: 自由裁 量权 ” 是法律赋 予的 、 根据 自己认为适 宜与否 决定 是否采取某 种措施 , 予某种救 济或者 采纳 给 某项证据 的权力 , 这项权 力通常 是 由特 定 的 国家机 关及 其人 员拥 有 的” 。 不 起诉 裁 量权 是检 察 官 自由裁 量权 的 核 心 内容 。 察 官在 行使 不起 诉裁 量权 时 , 检 对 于具备起 诉条件 的案件 , 提起 公诉与 作 出 不起诉 决定 都是 合法 的选 择 。 在此 意义 上 , 不 起诉 裁量 权 也包 含有 起诉 裁 量 的含义 。 考 虑到 不起 诉裁 量权 的前提 条件 是 案件 己 经具 备提起 公诉 的法定条 件 , 提起 公诉 已是 应有 之意 , 而不起诉 则是作 为对具 备起诉 法 定 条件 的案件 的 一种 例外 处理 , 以, 了 所 为 突 出其包含 的不起 诉 内容 , 故称之 为不起 诉 裁 量权 对于提起 公诉 的案件 , 实践 中检察官 若 发现 应 该对 犯罪 嫌疑 人 或者 对犯 罪嫌 疑 人 的行 为予 以不 起诉 处理更 为恰 当时, 国一 各 般 允许 检察 官撤回起 诉 , 而对 犯罪 嫌疑人 作 出不起 诉 决定 。 然检 察官在 撤 回 公诉 时, 虽 往往需 要得到 法官 的同意 , 案件 在撤 回 公 但 诉后 , 察官 对案 件 的不起 诉 处置 , 然 是 检 仍 其不起 诉裁 量权 的表现 形式 。 此 , 者认 据 笔 为, 不起 诉裁量 权是指 对于符 合起诉 条件 的 案件 , 察官 根据 案件 的 具体情 况 , 法所 检 依 享有 的选择 起诉 或 者不 起诉 的权 力或者 选 择较轻 罪名 起诉 或者 降格 起诉 的权 力 。 二 、 诉裁 量权 的性 质 起

论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制约机制

关键 词 检 察 官 自由裁 量权 中 图分类 号 : 2 . D963

制 约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090 -4 .2 10.522 0 )5130
决定的因素将因案件而异 , 但坦率地说, 是严重 的犯罪 , 越 公众权益所 允许的轻于起诉的处置( 比如说警告) 的可能性就越小。然而 , 当一个

存有足够 的犯罪嫌疑并且具备起诉条件 的案件 , 可以斟 酌决定是否起
诉 的 原 则 。存 在 足 够 的犯 罪 嫌 疑 而 可 以决 定 是 否起 诉 , 表 明 检察 官 这 具 有 自由裁 量 权 。随着 刑 罚 的 目的 刑 理 论代 替 报 应 刑 理 论 , 诉 便 宜 起 主 义越 来 越 为 人 们 所 接 受 , 体现 在 各 国的 刑 事立 法 和 司 法 实 践 中 。 并
犯罪不是那么严重以致于 明显应当不起诉 时, 皇家检察官总是应 当从
公众权益着眼” 。由此可见 , 在英美法系国家, 检察官 的不起诉裁量权 具有很大的独立性, 该权力 的事后审查和制约力度 较弱 。 对
在大陆法系国家 , 多数国家将起诉法定主义规 定为刑事诉讼的基
本原则, 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受到严格的限制和监 督。在德国, 刑事 《

问题 的提 出
在刑事诉讼中, 现代各国都不同程度的赋予检察官以起诉与否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自由裁量权, 并有逐步扩大的趋势 。 而对于检察官自由裁量权 的概念,
学者们却是仁者见仁、 智者 见智。英国学者戴维 ・M ・ 沃克认为, 自 由裁量权是指酌情作出合理决定的权力, 且这种在当时情形下是正确、 公正、 合理的。戴维斯将 自由裁量权理解为 “ 只要对 公权力的有效限 制不足以排 除权力行使者进行判 断和 自由做 出选择的可能性 , 就存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诉 、 诉 犯 罪 的 权 力 , 检 察 机 关 最 重 要 的 最 基 本 的 职 能 。人 民 检 察 院 通 过 行 使 公 诉 权 , 确 及 时 地 揭 露 犯 追 是 准
罪 , 实 犯 罪 , 犯 罪 分 子 受 到惩 罚 , 证 使 同时 保 障 无 罪 的人 不 受 错 误 的刑 事 追 究 , 有 效 地 维 护 国家 利 益 和 社 会 以 秩 序 , 护 公 民 的 合 法 权 益 , 障 法 律 正 确 实 施 。 简 而 言 之 , 是 维 护 法 律 和公 共 利 益 。根 据 法 律规 定 , 察 保 保 就 检
机 关 行 使 公 诉 权 的方 式 是 审查 证 据 材 料 , 定 起 诉 或 者 不 起 诉 , 提 起 公 诉 的案 件 , 法 派 员 出庭 支 持 公诉 。 决 对 依
检 察 机 关 行 使 公 诉 权 的 主体 是 公 诉 检 察 官 , 察 官 通 过 审 查 证 据 材 料 决 定 是 否 提 起 公 诉 , 行 使 法 律 赋 予 检 检 并
维普资讯
20 0 2年 8月
江 西 科 技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 u a fJa gd S i n e & T c n lg e c e s o r lo in : ee c n e h oo y T a h r ’C l g ol e e
收 稿 日期 : 0 1 0— 1 2 0 —1 0
察机关 的起诉裁量权 。 检 察 官 的起 诉 裁 量 权 是 检 察 官 履 行 公 诉 职 能 的 一 种 权 力 , 法 律 赋 予 检 察 官 在 审 查 起 诉 时 灵 活 处 分 某 是
些 案 件 的决 定 权 。据 此 权 利 对 某 些 犯 罪 嫌 疑 人 是 否 提 起 公 诉 , 诉 检 察 官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以根 据 案 公 可
形成 的 , 于符 合公 共利 益和 诉讼 效率 的要 求 , 由 而被 普 遍 肯 定 , 国 亦 不 例 外 。 我 国 对 起 诉 裁 量 权 行 使 规 定 了较 严 格 的 条 件 及 相 应 的 制 约 我 程 序 . 不 够 舍 理 扣 完 善 , 响 起 诉 裁 量权 发 挥 其 应 有 的 功 能 。 但 影
Au g., 0 2 02
No. 4
第 4期
文 章 编 号 :07—3 5 lO 2 O 10 58 2O )4—0 1 —0 09 5
论 我 国检 察 官 的 起 诉 裁 量 权
刘 扬 军 熊 涛
( 西 科 技 师 范 学 院 杂 志 社 , 昌 3 0 j ) 江 南 3 03 摘 要 : 诉 裁 量 权 是 检 察 机 关 及 检 察 官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是 否 起 诉 作 出 决 断 的 权 力 。起 诉 裁 量 权 是 适 应 刑 事 政 策 和 刑 法 观 念 的 变 化 而 起
件 具 体 情 况 , 着 公 平 、 义 的理 念 , 提 起 公 诉 或 不 提 起 公 诉 , 可 自由裁 量 。 本 正 或 即
二 、起 诉 裁 量 权 形 成 的 基 础
刑 事 起 诉 制 度 是 随 着 刑 事 政 策 和 刑 法 观 念 的 变 化 而 变化 的 。 十 九 世 纪 中期 以前 , 罚 的 目的 被 归 结 为 刑
关 键 词 : 察 官 ; 诉 裁 量 权 检 起 中图分 类 号 :952 D 2 . 文献 标识 码 : A


公 诉 权 及 起 诉 裁 量 权 概 念
我 国 人 民 检察 院 是 国家 的法 律 监 督 机 关 , 宪 法 》 《 事 诉 讼 法 》 明 确 规 定 “ 民检 察 院依 照 法 律规 定 《 和 刑 都 人 独 立行 使 检 察 权 ” 人 民检 察 院 检 察 权 包 括 公 诉 权 等 四 项 内容 , 中 的公 诉 权 是 指 检 察 机 关 代 表 国家 提 起公 。 其


在犯 罪 与 刑 罚 上 , 张 适 当地 采 取 非 犯 罪 化 与 刑 罚 轻 刑 化 、 别 化 的 刑事 政 策 。同 时 由 于犯 罪 率 增 高 , 主 个 刑
事 案件 数 量 大 增 , 罪 必诉 的起 诉 法 定 主义 造 成 刑 事 犯 罪 案 件 大 量 积 压 , 讼 期 限 延 长 。 并 且 随 着 司法 民 主 有 诉 化 , 罪 智 能 化 , 讼 成 本 越 来 越 大 , 重 影 响诉 讼 效 率 。基 于 刑 事 政 策 和 观 念 的 变 化 , 共 利 益 和 诉 讼 效 率 犯 诉 严 公
和 犯 罪 情 节 轻 重 , 不 权 衡 追 诉 的 实 际 社 会 效 果 , 察 机 关 必 须 将 他 起 诉 到 法 院 交 由法 庭 审 判 , 利 于 感 化 毫 检 不
改 造 犯 罪 者 , 造 成 讼 累 , 费 司法 资 源 。 二 十 世 纪 世 界 刑 事 政 策 的 潮 流 从 刑 罚 的报 应 转 向 报 应 与 预 防 的统 并 浪
报 应 , 张 恶 因 必 有 恶 果 , 行 必 有 恶 报 , 犯 罪 要 以恶 报 恶 , 行 等 量 报 应 , 罪 必 罚 。 与 此 相 应 的起 诉 制 主 恶 对 实 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度 就 是 有 罪 必 诉 的 起 诉 法 定 主义 , 起诉 法 定 主 义 要 求 对 所 有 依 法 应 当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嫌 疑 人 , 论 主 观 恶 性 不
的 要 求 , 整 诉 讼 制 度 , 不 可 避 免 , 诉 便 宜 主 义 就 应 运 而 生 。起 诉 便 宜 主 义 , 允 许公 诉 机 关 对 于依 法 应 调 便 起 即
当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犯 罪 嫌 疑 人 , 据 其 罪 行 的 具 体 情 况 以及 刑 事 政 策 , 根 自行 决定 起 诉 或 不 起 诉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