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保监局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公司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赤坎营销服务部变更地址的批
复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粤保监产险[2009]263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9.07.23
【实施日期】2009.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
司赤坎营销服务部变更地址的批复
(粤保监产险[2009]263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变更赤坎营销服务部营业地址的请示》(中华财险粤发[2009]34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赤坎营销服务部变更地址(详见附件)。
迁址后,原址不得保留。
此复
附件:变更的营销服务部名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设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设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金利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粤保监许可[2013]706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12.02
【实施日期】2013.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设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
支公司金利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粤保监许可〔2013〕706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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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支公司筹建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粤保监产险[2007]351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7.09.03
【实施日期】2007.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支
公司筹建的批复
(粤保监产险[2007]351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你分公司向我局报送的《关于筹建中华联合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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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公司变更地址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公司变更地址的批
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9.12.15
•【字号】粤保监产险[2009]503号
•【施行日期】2009.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公司变更地址的批复
(粤保监产险[2009]503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变更荔湾支公司营业地址的请示》(中华财险粤发[2009]690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公司从广州市荔湾区浣花路109号的东鹏德宝商务中心9楼8091、8092、8093室迁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421号901房自编1号。
该机构迁址后,原址不得保留。
此复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郁南营销服务部等变更地址的
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粤保监产险[2007]392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7.09.21
【实施日期】2007.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
司郁南营销服务部等变更地址的批复
(粤保监产险[2007]392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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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变更地址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变更地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9.04.29
•【字号】粤保监产险[2009]109号
•【施行日期】2009.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变更地址的批复
(粤保监产险[2009]109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揭阳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请示》(中华财险粤发[2009]170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从揭阳市东山区新阳路宏光大厦一、二楼迁往揭阳市东山区临江北路北、新河路以东中段自编临街G-2幢332-335号1-6层。
该机构迁址后,原址不得保留。
此复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广东银保监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变更地址的批复
广东银保监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
州分公司变更地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0.12.18
•【字号】粤银保监复〔2020〕893号
•【施行日期】2020.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广东银保监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
司变更地址的批复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变更地址的请示》(国寿财险粤发〔2020〕141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同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营业场所由“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223号1层101-1房、6层601房、7层701-3房至701-13房、8层801房”变更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223号1层101-1房、4-8层(整层)”。
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此复。
2020年12月18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松岗营销服务部变更地址的批
复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粤保监产险[2009]317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9.09.07
【实施日期】2009.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
司松岗营销服务部变更地址的批复
(粤保监产险[2009]317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变更松岗营销服务部营业地址的请示》(中华财险粤发[2009]42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松岗营销服务部变更地址(详见附件)。
该机构迁址后,原址不得保留。
此复
附件:变更的营销服务部名单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支公司等机构变更地址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粤保监产险[2009]316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9.09.07
【实施日期】2009.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支
公司等机构变更地址的批复
(粤保监产险[2009]316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变更蓬江支公司、蓬江荷塘营销服务部营业地址的请示》(中华财险粤发[2009]36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支公司等机构变更地址(详见附件)。
上述机构迁址后,原址不得保留。
此复
附件:变更的保险机构名单
二○○九年九月七日
附件:
变更的保险机构名单。
袁锡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锡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9【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98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潘志刚【审理法官】潘志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袁锡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公司;周丽桃;广州市汇通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袁锡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公司周丽桃广州市汇通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袁锡坤周丽桃【当事人-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公司广州市汇通运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关艳冰广东绿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关艳冰广东绿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关艳冰【代理律所】广东绿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袁锡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公司【被告】周丽桃;广州市汇通运输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案件事实"部分和“损失认定"部分的内容,除“损失认定"部分的误工费外,其他的内容,当事人没有表示异议,且与本院查明的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由于袁锡坤出院后继续门诊的次数有2次,但医院在其门诊治疗时并没有医嘱其需继续全休,故一审法院按照袁锡坤的住院天数、门诊的天数以及医嘱休息的天数,计算其误工费,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