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合集下载

公正与效率

公正与效率

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内涵界定(一)司法公正内涵探讨一般认为①,公正是人类美好理想,其基本内涵是公平、正义、不偏不倚。

而司法公正就是指要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检察、审判工作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准确将法律适用于诉讼的过程和结果之中,使过程和结果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

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

程序公正是指检察、审判过程的公正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案件,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注意诉讼过程的公开性,杜绝私自接触当事人,同时保持诉讼过程的平等性。

实体公正是指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要正确的,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充分的保障,对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应有的惩罚和制裁。

它是人们进行诉讼追求的直接目的。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②,司法公正的表现形式不仅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还包括形象公正和历史公正。

形象公正是指司法官的言行举止、品格操守必须符合为社会先进思想文化所推崇并适合司法官执业特点的规范和要求;历史公正是更高层次的公正,它体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蕴涵了现实评价标准和历史评价标准的有机结合。

还有人认为③,在司法公正的表现形式中,司法公正还可以分为普遍的公正和个别的公正。

普遍的公正是指从全社会范围内看司法所体现的公正性;个别公正则是指个案所体现的公正。

关于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关系,有人认为④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必然结果,也是司法活动的根本价值取向。

在二者有矛盾时,有的情况是程序优先,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的情况是实体优先,如由于错误认定案件事实导致错判、错杀、冤枉好人,必须通过再审程序改判,而不能强调程序权威而不改判。

(二)司法效率内涵界定一般认为,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指诉讼的高效而不迟延。

另一方面指尽可能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

司法效率要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司法职责时,认真、及时、有效地工作,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定,尽可能地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力求在法定审限内尽早地结案,取得最大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从效率与公正的统一看正当程序原则

从效率与公正的统一看正当程序原则

公正 , 即正义 , 于公正的内涵, 关 佩雷尔曼认为 : 诉讼裁决结果中所获得的收益之间的比值关系 , 制约 “ 正义是一个最崇高 、 但也最为混乱的概念” ] _。目前 2 甚 至决定 着 主体 的行 为选 择 。l ”】 主要有五大法学流派 , 他们有不同的正义观:
中各主体所作出的财力 、 物力和人力的耗费同主体从
维普资讯 20 06年 2月 源自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 校学报
Junlo nn P bi S crt C l g o ra fHu a ul e ui ol e c y e
Fb20 e .0 6 v11 N 1 o.8 o.
第 1卷 8
则则 能统一人 们 的公 正理 念 , 而 实现效 率与公 正 的统 一 。 从
关键词 : 率 ; 正 ; 效 公 统一 ; 当程 序原 则 正
中 图分 类号 :95 D 2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877 (o60— 9—3 10—552O )1 020 0
效率与公正是一对既相互协调又相互矛盾的法 等重复诉讼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从这个意义上说 , 只 律价值形式 。诉讼公正是诉 讼最根本的要求 , 是诉讼 有公 正 的诉讼 才是 最有 效率 的 , 不公 正 的裁 判甚 至 而 而 赢得公信力最基本 的依据 , 是提高诉讼效率最重要的 枉法 的裁 判不 仅不 能及 时解决 冲突和 纠纷 , 且会诱 前提。但另一方面 , 诉讼程序 的长周期 、 高消耗是近 发反社会的情绪和行为 , 导致社会的无序和混乱状态 百年来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问题 ; 而没有效率 的正 的加剧, 因此 , 它是最没有效率 的。
那么, 这一程序过程 的运作就是无效的。因为 , 诉讼 利归结到个人利益得到满足后的快乐体验上。

刑诉法01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刑诉法01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1、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主持进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别行使一定的专门职权,其中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公诉权、审查批准逮捕权、部分案件侦查权以及法律监督权,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我国刑事诉讼在不同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主持进行。
在刑事诉讼中,效率是在公正得以实现的基础上才有意义的。如果公正不存在,也就无所谓效率。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应当是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在刑事司法中,应当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而不能草率办案而损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如果只讲"从快"而违背诉讼规律,虽然结案率很高,但错案往往也会增多,冤枉了无辜,放纵了犯罪,不仅做不到公正,也难以真正实现效率。
4、有关法律解释。一是司法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运用刑事诉讼法所作的解释、通知、批复等。其中最重要的有;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解释》)、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等。二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关于具体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等。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诉讼案件法律研讨会(3篇)

诉讼案件法律研讨会(3篇)

第1篇一、会议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纠纷日益增多,诉讼案件的处理质量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为了提高诉讼案件处理的专业性和准确性,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本次诉讼案件法律研讨会于2023年4月15日在XX市人民法院召开。

本次研讨会邀请了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以及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法学专家参加。

二、会议议程1. 开幕式及致辞2. 专题报告3. 诉讼案件经验交流4. 圆桌讨论5. 闭幕式三、会议内容(一)开幕式及致辞本次研讨会由XX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主持,XX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致辞。

致辞中,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强调了本次研讨会的重要意义,指出诉讼案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与会人员提出了希望和要求。

(二)专题报告1.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就《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解读,重点阐述了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计算方法以及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2. 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涉及知识产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解读,分析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特点、难点以及应对策略。

3. 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解读,探讨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和理论问题。

(三)诉讼案件经验交流1. XX市某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分享了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经验,包括如何准确认定劳动关系、证据审查以及裁判文书的撰写。

2. XX市某知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分享了在代理一起商事纠纷案件中的经验,包括如何有效沟通、证据收集以及诉讼策略。

(四)圆桌讨论围绕“如何提高诉讼案件处理质量”这一主题,与会人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主要观点如下:1. 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加强法官与律师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2. 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加强对新法律法规的学习与研究。

3. 优化审判流程,提高诉讼效率。

《论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及其制度保障》

《论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及其制度保障》

《论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及其制度保障》一、引言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刑事诉讼程序公正与效率的重要保障。

这不仅关系到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也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与公信力。

然而,如何确保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以及如何通过制度保障其自愿性,是当前刑事司法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出发,探讨其制度保障的必要性及具体措施。

二、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追诉人基于自身的真实意愿,自主决定是否认罪、是否认罚。

这种自愿性要求司法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中,尊重并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其认罪认罚。

三、制度保障的必要性为确保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保障体系。

这是因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追诉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通过制度保障,可以规范司法行为,防止司法权力滥用,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制度保障还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

四、制度保障的具体措施(一)完善律师辩护制度律师是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

完善律师辩护制度,可以提高被追诉人的法律意识,帮助其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律师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中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保障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二)建立侦查阶段听取意见制度在侦查阶段,应当建立听取被追诉人意见的制度。

这不仅可以了解被追诉人的真实意愿,还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司法行为中的不当之处。

通过听取意见,可以增强被追诉人对司法程序的信任感,从而提高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三)完善证据审查制度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

完善证据审查制度,可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应当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排除非法证据,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当充分听取被追诉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确保其认罪认罚是基于对事实的真实认识。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法真题2007年(2)_真题-无答案(362)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法真题2007年(2)_真题-无答案(362)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法真题2007年(2)(总分15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依据民法原理可以推知,______A. 婴儿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不是从出生之时开始,而是从具有意思能力之时开始B. 权利能力像人的视力和听觉一样,为人的自然属性C. 如果一个人不从事经营活动,则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不产生,应该认为,人不仅有部分行为能力,还有部分权利能力D. 自然人的身体状况不影响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经常因权利主体的身体状况而影响2. 甲旅馆委托乙公司代购50台彩电,甲乙双方约定,乙公司与第三人丙成交后,由乙通知甲方向第三人付款。

乙与丙订了电视机买卖合同,乙丙合同约定:乙方为完成委托任务向丙方购买电视机,乙方应在收到电视机后,由甲方立即付款。

之后,丙方按约定交付了电视机,乙方通知甲,甲旅馆支付了电视机价款。

这里的关系为______A. 显名代理关系B. 复代理关系C. 隐名代理关系D. 共同代理关系3. 甲为防止邻居乙的西瓜被连日大雨浸泡而烂掉,在其邻居外出未归期间,将该西瓜以市场价格出售。

甲的行为构成______A. 无权处分B. 无权代理C. 无因管理D. 不当得利4. “吃巧克力”与“扔掉吃剩的巧克力”,两者从民法意义上看______A. 前者为负担行为;后者为处分行为B. 前者为事实行为;后者为法律行为C. 前者为有因行为;后者为物权行为D. 前者为法律行为;后者为事件5. 下列不能作为质权标的的是______A. 专利权B. 股票C. 提单D. 土地使用权6. 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因租赁物瑕疵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确定的不承担责任的人是______A. 承租人B. 出租人C. 出卖人D. 租赁物7. 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司考】考点之刑事诉讼法概述(星考点)

基本概念1.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2.实体真实主义: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实体真实的目的观。

在实体与程序的关系上,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刑诉法是实现刑法的手段。

在人权保障和实体真实的关系上,实体的真实也处于优势地位,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3.正当程序主义:刑事诉讼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

刑事诉讼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是在所给定的程序范围内,竭尽人之所能将以此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这种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正当程序进行。

4.刑事诉讼构造:又称为刑事诉讼模式、结构,指控、辩、审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一国对诉讼价值的认识程度和水平影响一国制定刑诉法的目的,即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进而决定一国采取什么样的诉讼构造。

重点考点详解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一)特点1.不断向前推进的程序化活动,系程序法、公法、基本法。

2.每一个诉讼阶段、机关都是一个相对独立和完整办案程序。

3.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人生自由和财产权利,又称“小宪法”。

4.由公检法主持进行、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是实现国家刑罚权、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1)由公检法主持进行。

(2)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4)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二)狭义和广义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刑事诉讼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广义是刑事诉讼法:一切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规范。

(三)刑事诉讼法的渊源:6种1.宪法2.刑诉法3.有关法律规定4.有关法律解释和规定5.地方性法规6.国际公约条约。

(四)刑诉法与刑法的关系1.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是程序法。

2.刑法重在实现实体正义,刑诉重在实现程序正义。

刑事诉讼第一章、第二章

第一章概述(一)诉讼的概念诉讼:俗称“打官司”。

诉:“告也”,言语斥责,告诉、告发、控告;讼:“争也”,言之于公,争辩是非曲直。

所谓诉讼,是由原告起诉后,由法庭、法官解决原告、被告双方争讼的活动。

人类解决社会纠纷的手段多种多样,如和解、调解、仲裁以及诉讼。

诉讼也就是司法途径,是现代法治社会解决纠纷最后一种手段,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根据实体问题的不同和诉讼形式的差异,诉讼又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

【阅读案例】王李两家因争用水源而引发纠纷案王李两家分属两村,均毗邻一地下水源,两家常因用水问题发生争执.今年夏季,王家兄弟企图独占水源,并在与李家父子的争吵中出手打人,导致李家老父腿部骨折和腰部挫伤,老二受轻伤,还肆意毁坏李村分配给李家承包用的集体所有的拖拉机和一些农具。

事后王家试图付一笔赔偿金给李家,但仍霸占水源。

李家大哥十分气愤,叫嚷要以牙还牙,“出了这口窝囊气”,夺回水源,“让王家知道我们李家不是好惹的”。

老二则主张“打官司”,向法院“讨个公道”。

而李村的村干部为避免事态扩大,劝李家:既然王家已作出较充分的赔偿,就不要再另起争端,由村干部出面协调重新拿回用水权,而且只要不到法院去告发,法院是不会理的,这样对大家平安相处也有好处。

【问题】如何看待各人的主张?这一纠纷应通过何种途径处理?【评析】王家兄弟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李家成员的个体民事权利,还扰乱和破坏了村庄的社会秩序和安全,已涉嫌构成故意伤害和毁坏财物的犯罪。

李家大哥主张“以牙还牙“是不当的。

他要采取的是一种“私力救济“的办法,由于受害人无法避免偏见和认识能力的有限,所以这种解决冲突的手段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难以令被报复者接受,容易带来新的冲突,反而具有社会破坏性,更有可能因此而构成新的的犯罪。

村干部的建议出于维护安定,有一定的道理,但混淆了两种法律关系和两种诉讼的性质。

霸占水源、侵害李家成员的人身权/财产权而应加以赔偿等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既可循民事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同时由于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民事权利也可由当事人自由处分,协商解决纠纷。

最新-论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 精品

论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年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提出了“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这一法治化的科学命题,其基本内涵是:人民法院的全部司法活动,要做到审判公开,程序合法,审限严格,裁判公正,依法执行。

这一主题高度概括了宪法和法律对人民法院职责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特征和目标要求,揭示了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反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法律和法治的内在要求。

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对公正与效率的理解和感受,以求教于各位学者和同仁。

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内涵界定公正与法律具有天然的联系,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

罗马法学家凯尔斯就把法律定义为“公正的艺术”。

但究竟什么是公正人们对此都有不同的认识。

美国学者博登海默认为:“公正具有一张海神般的脸,变幻无常,并且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而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公正是一种观念形态,这些观念要受一定经济基础的制约,并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

因此,公正是一个历史的、相对的概念,它在不同的社会制度、经济条件和历史时期内具有不同的形式和内涵。

但是,作为评价某种行为的标准,公正仍是人们追求的理想目标,具有强烈的历史发展沿续性,尤其在诉讼中,司法公正被看作是实现诉讼目的、合理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权益的一种重要保障。

司法公正具有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二方面的含义。

所谓实体公正,是指承认或维护他人合理需求的一种美德。

它在刑事诉讼中表现为认定罪名准确、罚当其罪;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明辨民事法律关系,合理解决争议;在行政诉讼中则体现为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简言之,就是要公正裁判。

这是人类在诉讼活动中共同的追求。

但由于诉讼是由已知推断未知的活动,这一追求是无法完全实现的。

因为法官并不能完全重复或恢复案件发生时的状况,因此该判决仅是由法律授权终结诉讼的一种法律行为,并不能等同于实体公正。

为了保证实体公正最大限度地实现,程序公正的问题就被提了出来。

关于简论诉讼效率与程序公正之契合

简论诉讼效率与程序公正之契合刘晓东对某个问题的法律解决方案都会涉及到公平和效率这两个方面,而人们通常认为效率和公正是两个对立概念,一个有效率的法律解决办法可能是不公正的,一个公正的法律解决办法又可能是缺乏效率的。

在汉语语境里,的确会如此。

在汉语的习惯表达中,效率表达“做事的快慢程度”,效益表达“结果的好”。

而在英语的表达中,译为“效率”“efficiency”的就兼有效率与效益综合的词义,“efficiency”既意味着“过程的快”,也意味着“结果的好”。

而在英语的表达中,译为“效率”“efficiency”的就兼有效率与效益综合的词义,“efficiency”既意味着“过程的快”,也意味着“结果的好”。

经济学中的效率,又称帕累托最优或帕累托最优标准,或帕累托最优状态。

满足帕累托最优状态就是具有经济效率的;反之,不满足帕累托最优状态就是缺乏经济效率的。

在汉语语境中,“公正”至少应该包含公平、正义两个含义,而公正与公平、正义在多数情况下所表达的意思大致相同,使用“公正”来表达相当于英文中的“Justice”(正义)也许更为恰当。

公平的概念通常在制度意义上使用。

公正是潜藏在人内心深处的一种天然的自我本性,公正来自于直觉,一种不受任何利益干扰的直觉。

一个人如果不受利益的干扰,都会公正的。

没有人会对公正感到满足,每一个人都是理性的,而且一心对自己的私利进行最大化,不能指望人们把公正的事情看成是公正的,只有对自己比较有利的事情才会被理解为公正的。

没有永恒的公正,公正总是相对的,变化发展的,公正“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穷,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法经济学的研究却表明效率和公正的一致性。

公平与效率远非是对立的,甚至要比初看上时有更密切的关系。

很多人高估了效率与公平正义之间的冲突,实际上很多情况下效率与公平是没有冲突的,很多的公正、社会正义是界定在效率的基础上。

换言之,在很多情况下,公正和社会公平的概念实际上也是一个效率的概念,“正义的第二种涵义——也许是最普通的涵义——是效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摘要:公正是人类社会首要追求的价值目标,效率则是有效完成任务的重要保障。

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都是现代诉讼的基本理念与价值追求,两者在宏观上是统一的,但是二者也常出现矛盾。

而简易程序的适用正体现了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协调与权衡。

关键词:诉讼公正;诉讼效率;统一;对立
一.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基本含义
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是刑事诉讼的两个重要方面。

诉讼公正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和结果在整体上为当事人及社会接受、认同、信赖、支持的性质[1]。

它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

程序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的公正。

要求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程序公开透明;按期办案、结案等。

实体公正,指案件实体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

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生效的判决得到合理有效的执行等。

诉讼效率是指在刑事诉讼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设备等)与所取得的成果之比例。

讲究诉讼效率就是要求以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诉讼成果,即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速诉讼运作[2]。

刑事诉讼的效率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经济的合理性和结果的合目的性两个方面[3]。

基于此,刑事诉讼效率的内涵就是通过诉讼程序的设计和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最大程度的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即满足社会、国家和个人对正义、秩序和自由的需求。

二.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
(一)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统一
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在很多情况下是相互渗透,相互统一的。

首先,二者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持社会的秩序。

其次,诉讼效率是诉讼公正的重要保障,而诉讼公正是诉讼效率的必然要求。

“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

”如果不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司法机关将无法处理堆积如山的案件,当然也不可能实现公正;同时,效率要求以最小的司法投入来实现最大的收益,但是这种收益要符合公正的要求。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关于建议程序的适用就体现了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统一。

1.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据此,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已扩大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外的所有一审刑事案件,当然还需要满足其他的条件[4]。

简易程序的扩大适用,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使占案件总量绝大多数的简单刑事案件得到快速及时审理,从而使法院可以将更多精力、更多资源投入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上,也有利于实现诉讼公正,从而推动刑事审判工作的良性发展。

2.赋予被告人简易程序选择权
程序选择权是指刑事诉讼的参与人尤其是当事人,能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选择适用何种程序审判的诉讼权利。

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明确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之一,同时要求庭审中审判人员要“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体现了程序公正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因为使用简易程序的实质是限制了被告人的部分诉讼权利,被告人与案件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如果不能在判决前表达自己的意愿,可能会产生不平甚至反抗,这可能会增加司法成本,降低诉讼的效率,同时也可能无法保证司法公正。

赋予被告人简易程序选择权,体现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统一。

(二)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对立
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在某些情况下相互斗争、相互冲突。

无论是对诉讼公正还是诉讼效率的绝对化追求都可能会削弱对方,片面的追求公正,就必须在程序和实体上做足工作,会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诉讼效率会大大降低;如果过多追求效率,可能会导致案件事实认识不清,证据掌握不够确实充分,从而影响诉讼公正。

1.限制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之外,对在该范围内但具有特殊情形的案件,进行限制适用,以保障最低限度的审判公正:(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也就是说,即使上述案件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但由于诉讼主体的特殊和案件的重大影响等情况,只能适用普通程序。

虽然程序上复杂繁琐了许多,可能会延长处理案件的时间,投入更多的司法资源,但是保障了最低限度的诉讼公正。

2.设置简易程序运作机制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这一规定,审判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必须对新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即被告人认罪的真实性,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自愿性以及案件事实与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与确认。

审查可能会投入更多的司法资源,影响诉讼的效率,但是保障了诉讼的公正。

同时对于不具备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也确认了相应的救济、纠错程序。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即将案件由简易程序恢复为普通程序,进行重新审理。

对于不具备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作出变更处理,确认相应救济或纠错程序是实体公正的体现,它牺牲了一定的诉讼效率以保障诉讼公正。

3.明确规定公诉人应当出庭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要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这不仅是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审判中立的原则的体现,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控诉和审判监督职能的要求。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一方面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案件事实和证据等展开辩论,另一方面发挥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监督审判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提出纠正意见,以便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保证诉讼公正的实现,当然,必不可少的,增加了一定的诉讼成本,以牺牲一定的诉讼效率为代价。

三、结语
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作为现代诉讼追求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要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我们应当坚持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动态并重,当二者产生矛盾时,应当在保证诉讼公正的前提下追求诉讼效率。

当然,诉讼公正优先不是绝对的,正如简易程序的适用一样,有时需要根据案件的性质以及复杂程度,,适当的牺牲诉讼公众,但是这种牺牲必须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