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招标投标法律实务讲座
法律讲堂案例讲座(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常见的法律形式,是交易双方建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违约现象时有发生。
如何处理合同纠纷,明确违约责任,是法律实务中的重要问题。
本讲座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合同纠纷中的违约责任及法律适用。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交货期为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在交货期限届满时,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一个月后,乙公司才将货物交付给甲公司。
但此时,货物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乙公司则认为,虽然逾期交货,但已将货物交付,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违约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构成违约行为。
2. 违约责任的承担(1)继续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请求继续履行。
”在本案中,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货物。
(2)采取补救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采取补救措施。
”在本案中,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进行修复或更换。
(3)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在本案中,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因逾期交货和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所造成的损失。
建设工程专项法律实务(第二版)

一起诉的条件 二司法审价与否 三司法审价的范围如何来确定 四司法审价的依据 五审理程序及审价报告质证方法 六代理人的主要工作
一工程质量的相关知识 二就工程质量问题是提起反诉还是进行抗辩?若反诉,反诉请求如何确定? 三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四举证责任分配及如何举证和质证 五如何适用法律
一工期的相关知识 二如何确定诉讼请求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明标准 四从相关事实的认定,看如何举证和质证
第一讲 《原施工 合同司法解释二》 的理解与适用暨影
响和要求
第三讲建设工程司 法鉴定实务
一 《原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概况及适用性 二工程价款相关规定 三工程价款优先权相关规定 四关于工期方面的规定及影响和要求 五关于无效合同及无效合同损害赔偿的规定及影响和要求 六关于工程鉴定的规定及影响
一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 二优先受偿权的法定优先权属性 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客体 四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 五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六优先受偿权的合意排除
一国内施工单位合同管理与索赔水平现状分析——四个层次 二国内施工单位索赔能力需要提高 三工程索赔的概念及种类 四工程索赔的几个法律特征 五索赔与签证的关系 六工期索赔事件、程序、违反程序的法律后果及索赔依据 七索赔与证据的关系 八施工单位如何进行索赔 九建设单位如何进行反索赔及索赔审查
第二讲针对《新施 工合同司法解释一》 中优先受偿权相关 条款的解读和探索
建设工程专项法律实务(第二版)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实务
诉讼
建设工程
风险
工程
过程
实务
招投标法律法规讲座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1)、(2)、(3)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项目: (1)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家为3000万元)
2.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总投资中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国家融资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增加的)
从规模标准看,我省规定的规模标准是:(1)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家为50万元)(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国家仅规定了200万元)(3)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国家仅规定了100万元)以上的;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27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154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
规范性文件:国家级:《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市 [2008]63号)《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市[2005]20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4]56号)《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国办发[2000]34号)
3号令第2条规定: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 …;4) …;(5) …;(6)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企业普法讲座ppt课件

02
企业法律体系
公司法
公司法概述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 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行为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公司种类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
公司治理结构
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 机构及其职责。
公司的设立、变更和解散
包括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变 更事项、解散原因等。
企业设立与变更
01
企业设立
阐述企业设立的流程、条件以及可能涉及的法律 问题,如公司章程的制定、注册资本的要求等。
02
企业变更
讲授企业变更的情势、程序以及需要注意的法律 问题,如股权转让、公司合并等。
合同管理
01 合同订立
讲述合同订立的基本要素、要约与承诺等。
02 合同履行
分析合同履行中的权利义务、合同违约及其责任 等。
03 合同解除与终止
讲授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
劳动人事管理
招聘与解聘
讲授招聘流程、劳动合同 的签订与解除等。
绩效考核与培训
讲述绩效考核制度、员工 培训与发展等。
薪酬与福利
分析薪酬体系设计、福利 待遇及劳动保护等。
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种类
知识产权转让与许可
介绍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类型。
分析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的条件和 程序。
知识产权申请与维护
讲授知识产权的申请流程、维权途径 等。
风险防范与应对
风险辨认
讲授如何辨认企业运营中的法律风险。
风险评估与预防
分析风险评估的方法、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等。
风险应对与危机处理
讲述在风险产生时应采取的措施、危机公关等。
公司法实务讲座

公司法实务讲座一、公司法概述1.1 公司法的定义1.2 公司法的作用和意义1.3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二、公司的设立和注册2.1 公司设立的条件2.2 公司注册的程序1.准备注册所需材料2.在工商局进行公司注册申请3.缴纳注册资本4.领取营业执照2.3 公司注册的注意事项•合法合规的公司名称选择•注册资本的确定和缴纳•公司章程的制定和备案三、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治理3.1 公司的组织结构1.董事会2.监事会3.总经理3.2 公司治理的原则和机制•信息披露•董事会决策•内部控制•股东权益保护3.3 公司治理的挑战和改进•董事会独立性•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加强四、公司的股权和股东权益4.1 公司股权的概念和种类4.2 股东权益的保护和实现1.股东权益的来源和种类2.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股东会议–股东诉讼–股东利益相关方的合作4.3 股东权益的限制和约束•限制转让和质押•股东行为的合规性要求五、公司的合并与收购5.1 公司合并与收购的概念和形式5.2 公司合并与收购的法律程序1.合并和收购的准备阶段2.合并和收购的协议签订3.合并和收购的审批程序4.合并和收购的完成和整合5.3 公司合并与收购的风险和挑战•法律风险•经营风险•资金风险六、公司的破产和清算6.1 公司破产的条件和程序6.2 公司清算的程序和责任1.清算组成员的任命2.资产清算和债务清偿3.清算报告的编制和公告4.清算组的解散和责任追究6.3 公司破产和清算的影响和教训•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公司经营风险的防范•法律制度的完善以上是关于公司法实务的讲座内容,通过对公司法的概述、公司的设立和注册、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治理、公司的股权和股东权益、公司的合并与收购以及公司的破产和清算等方面的探讨,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实用的知识和经验,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公司法。
同时,我们也要意识到公司法实务中存在的挑战和风险,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和加强公司治理,以保护股东权益和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招标投标系列课程设计(3篇)

第1篇一、课程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招标投标已成为企业、政府及各类社会组织采购、建设、采购、租赁、服务等领域的重要方式。
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性和公平性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提高我国招标投标行业的专业水平,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招标投标人才,特设计本招标投标系列课程。
二、课程目标1. 使学员了解招标投标的基本概念、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操作流程。
2. 培养学员具备招标投标项目的策划、组织、实施、监督和评估能力。
3. 提高学员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沟通协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4. 增强学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三、课程内容1. 招标投标基础知识(1)招标投标的概念、起源和发展历程(2)招标投标的分类和适用范围(3)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4)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和操作流程2. 招标投标项目策划与组织(1)招标投标项目的策划要点(2)招标投标项目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3)招标投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编制(4)招标投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和招标代理协议签订3. 招标投标实施与监督(1)招标投标的实施阶段及注意事项(2)招标投标的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合同签订(3)招标投标的监督机制和监督措施(4)招标投标的争议解决和投诉处理4. 招标投标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1)招标投标风险识别和评估(2)招标投标风险的防范措施(3)招标投标应急处置预案和应急处理(4)招标投标的廉洁自律和诚信建设5. 案例分析与研讨(1)国内外招标投标典型案例分析(2)招标投标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3)招标投标行业的创新与发展趋势四、教学方法1. 讲授法:邀请招标投标领域的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讲座,系统讲解招标投标的理论知识。
2. 案例分析法:通过分析典型案例,使学员了解招标投标的实践操作和风险防范。
3. 模拟训练法:设置模拟招标投标场景,让学员实际操作,提高其招标投标能力。
4. 小组讨论法:组织学员分组讨论,分享学习心得,提高学员的沟通协调和团队协作能力。
招投标实务评标专家讲座资料重点

许多地市出台了相应标准。
1.3工程招标行政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 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 (一)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 指导和协调,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 程中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检查和工业项目招 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水利、交通、铁道 、民航、信息产业、建设、商务部门,应 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相关领域 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 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和排斥投标等 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
1.2 规模标准
1.2.1国家规定
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 模标准规定 》(国家计委令3号)(2000年5 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规定: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1)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 (3)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 水利项目; (5)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 道、公共停车场城市设施项目; (6)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条例》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 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 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 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 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 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 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 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 监理等服务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 金的项目;
工程招标培训方案范文(3篇)

第1篇一、培训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项目日益增多,工程招标作为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其规范性和透明度直接影响着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为了提高工程招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确保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培训方案。
二、培训目标1. 提高工程招标从业人员的政策法规意识,使其熟悉和掌握国家关于工程招标的相关法律法规。
2. 提升工程招标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使其能够熟练操作招标流程,确保招标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3. 培养工程招标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增强其廉洁自律意识。
4. 促进工程招标从业人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整体业务水平。
三、培训对象1. 工程招标投标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招标代理机构人员。
2. 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行业监管机构人员。
3. 有志于从事工程招标工作的相关从业人员。
四、培训内容1. 国家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标准2. 工程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及流程3. 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审查4. 工程招标投标的组织与实施5. 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与投诉处理6. 工程招标投标的诚信体系建设7. 工程招标投标的廉洁自律与职业道德8. 工程招标投标的案例分析五、培训方式1. 讲座:邀请资深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讲座,系统讲解工程招标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2. 案例分析: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3. 互动交流:组织学员进行分组讨论,分享工作经验,共同探讨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4. 实操演练:模拟工程招标投标过程,让学员亲身体验招标投标的全过程,提高实际操作能力。
5. 角色扮演:通过角色扮演,让学员体验不同角色的职责和任务,增强团队协作意识。
六、培训时间本次培训为期两天,具体安排如下:第一天:上午:开班仪式,介绍培训目标和内容下午:国家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标准晚上:分组讨论,分享工作经验第二天:上午:工程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及流程下午: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审查晚上:案例分析及互动交流七、培训师资1. 邀请国家相关部门的资深专家、学者担任主讲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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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 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 4、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国企采购使用的法规和规章(部分) (1)《招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5月1日); (3)《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年7月1日); (4)《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00年7月1日); (5)《评标委员会好评标方案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 (6)《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 (7)《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 (8)《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1月18日); (9)《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02年1月10日) ……
二、国企哪些采购必须进行招投标采购
(一)强制招标的范围规定:
《招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 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 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况
1、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在报送可行性 研究报告中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1)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 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4)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四)议标及其优缺点 1、议标也称谈判招标或限制性招标,即通过谈判来确定采购中标者。议 标不属于招标范畴。实质上为谈判性采购,是采购人和被采购人之间通过一 对一谈判而最终达到采购目的的一种采购方式,不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因 而不属于招投标法所称的招标投标采购方式。分为直接邀请议标方式、比价 议标方式、方案竞赛议标方式。 2、议标的优点:降低标价;缩短施工日期;改善支付条件;提出新的施 工或设计方案等。 3、议标的缺点:不利于利于开展真正意义上的竞争,最充分地展示公开 、公正、公平竞争的招标原则,防止和克服垄断;不利于防范招标投标活动 操作人员和监督人员的舞弊现象。
(三)邀请招标及其优缺点
1、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方选择若干供应 商或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 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一般都选择3-10个之间参加者 较为适宜,当然要视具体的招标项目的规模大小而定。 2、优点:由于被邀请参加的投标竞争者有限,可以节约招标费用 ,提高了每个投标者的中标机会。发投标邀请书,不必发布招标公 告,提高效率。 3、缺点:限制了充分的竞争;“人情标”较多;中介机构从中粉 饰;陪标串标方式多样,容易出现:区域陪标、围截陪标、结盟陪 标等。
二、招投标的基本程序
招标投标的程序,一般而言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招标、投标、开标、评标、 定标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一)招标前的准备: 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 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 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可见,一般在招标程序开始前应完成如下两项准备工作,一是履行审批手续并取得 批准;二是落实资金来源。 (二)招标 1、公开招标: 第一、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杂志、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如下内容(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2)招标项目的名称、数 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3)招标项目实施的地点和时间;(4)获取招标文件的 办法、地点和时间;(5)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6)提交资格 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7)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一、国有企业常见的采购模式:
(一)招标采购模式: 是由需方提出招标条件和合同条件,由许多供应商同时投标报价。 通过招标,需方能够获得价格更合理,条件更为优惠的物资供应。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投标采购模式为: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二)非招标采购模式: 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取得货物、工程、服务所采 用的采购方式。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非招标采购模式为: (1)竞争性谈判(议标) (2)询价采购; (3)单一来源采购; (4)租赁; (5)拍买; (6)其他。
(四)关于东铁营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等的编制及咨询 服务的采购方式的选择。 关于丰台区东铁营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申请报告》的 编制及咨询服务的采购,因全部或大部分采用国有资金,按照《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第(二)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属于法定招标范围。 但根据《实施方案》载明,本次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50万元之间, 因此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第(三)项“勘 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才 必须进行招投标,因此本采购可以不以招标方式进行。
问题二: 前述国企公司询问律师,公司进行某财务服务方案采购,拟采 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询问进行公开招标程序,以及是否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或其他方式,需要注意的问题:
律师解答: 一、招标投标的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 二、招投标的基本程序: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
一、招投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
企业招投标法律实务讲座
主 讲 人 :张
凌霄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招标是采购的一种模式
问题一:某公司为国有企业,拟进行某财务服务方案采购,询问 律师: 一、国有企业采购有哪些采购模式? 二、是不是所有的采购都必须要走招投标程序?
律师解答: 一、国企常见的采购模式有哪些? 二、国企哪些采购必须进行招投标方式采购? 三、招标的组织形式? 四、国企采购适用的法律法规,国企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还 是适用《招标投标法》?
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 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 承包能力的;已完工的不行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不需要审批,但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上述情形,可 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三、招标的组织形式
(一)招标组织形式包括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其中,自行招标,是指招 标人自身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依法可以自行办理招标;而委托 招标,是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二)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依法可以自行招标的,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 试行办法》规定了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所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 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同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向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四、国企采购适用的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的招标采购制度,依据是《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 两部法律。 (一)招标投标法 适用范围是“第3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该条第3款规定,“法律或者国务院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政府采购法 适用范围是“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 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 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 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招投标方式 我国招投标法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招投标方式。但 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方式不仅仅局限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这 两种方式上,还包括竞争性谈判(议标)、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二)公开招标及其优缺点。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公开媒介上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标,并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一种 招标方式。 2、 优点:能够在最大限度内选择投标商,竞争性更强,择优率更高,同 时也可以在较大程度上避免招标活动中的贿标行为。 3、不足:投标人众多,一般耗时较长,需花费的成本也较大,对于采购 标的较小的招标来说,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往往得不偿失;另外有些项目专 业性较强,有资格承接的潜在投标人较少,或者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采购 任务等,也不宜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