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与委托理财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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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摘要本文介绍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解决办法,旨在帮助读者了解和处理该类纠纷。

本文首先介绍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定义和主要特点,然后详细阐述了合同纠纷的可能原因和解决方式。

同时,本文还提供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引用和案例分析,以供读者参考。

1. 引言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是指在民间借贷和投资领域中,因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理财合同引发的纠纷。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产品的丰富,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判例进行分析和判断。

2.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定义和特点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是指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进行投资运作,并约定投资收益和风险分担的合同。

其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双方主体:合同的双方为委托人和受托人,委托人为资金的提供方,受托人为资金的管理方。

•投资运作:受托人负责将委托人的资金进行投资运作,以获取预期的收益。

•收益和风险分担: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投资收益和风险的分担方式,双方需按约定分享投资结果。

•法律约束: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需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3.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可能原因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产生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不当宣传:受托方在宣传过程中夸大投资收益,隐瞒风险,误导了委托人。

•投资失误:受托方在投资运作中出现失误,导致投资亏损。

•不当承诺:受托方在合同中做出不当承诺,超出了其能力范围。

•合同解释:双方对于合同中某些条款的解释存在分歧。

4.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处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时,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调整合同条款,协商解决纠纷。

•诉讼解决:当协商无法解决纠纷时,委托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

•仲裁解决: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机构,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

5. 相关法律法规与案例分析在处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时,需要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案例进行分析和判断。

民间委托理财的常见纠纷与裁判规则

民间委托理财的常见纠纷与裁判规则

民间委托理财的常见纠纷与裁判规则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火热,以及公众投资理财观念的兴起,因委托理财引发的纠纷愈发常见。

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报酬。

按照受托人主体的不同,委托理财可以分为金融委托理财与民间委托理财。

金融委托理财,是指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形式,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与基金公司。

民间委托理财,又称非金融机构理财,是指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一般企事业单位等非金融机构或者自然人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形式。

金融委托理财,属于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范畴,受到《证券法》《信托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即《资管新规》)等法律法规的规制。

而民间委托理财,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司法解释的指引。

相较而言,民间委托理财更易产生纠纷,也更难形成统一的裁判意见,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分歧与争议。

本文从实务经验出发,结合司法裁判的最新动向,对民间委托理财的常见争议进行分析,以期对民间委托理财的纠纷解决有所裨益。

民间委托理财与民间借贷的辨析(一)民间委托理财与民间借贷的概念区分民间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非金融机构或者自然人,由受托人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双方对投资所得收益进行分配或者由受托人收取报酬。

在正常的民间委托理财中,委托人的目的是获取投资收益、保值增值,投资盈亏由委托人承担。

民间借贷则是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在约定的借款期间届满时,出借人享有收回款项及利息(如有)的权利,借款人负有偿还款项及利息的义务。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目的是获取固定本息,出借人不承担资金使用可能产生的风险。

仅从概念而言,二者似乎容易区分,但实践中大量的民间委托理财,并非由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而是由受托人提供保底承诺。

戴励萍、罗利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戴励萍、罗利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戴励萍、罗利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7【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42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祖湖唐亚飞王鹏【审理法官】李祖湖唐亚飞王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戴励萍;罗利英【当事人】戴励萍罗利英【当事人-个人】戴励萍罗利英【代理律师/律所】吴之成湖南瀜泰律师事务所;陈开生湖南钢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之成湖南瀜泰律师事务所陈开生湖南钢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之成陈开生【代理律所】湖南瀜泰律师事务所湖南钢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戴励萍【被告】罗利英【本院观点】根据本案案情以及当事人发表的辩诉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一、本案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委托理财关系;二、戴励萍应退还罗利英多少借款。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过错诉讼请求中止审理维持原判第三人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关联性合法性自认证据不足实际履行财产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案情以及当事人发表的辩诉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一、本案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委托理财关系;二、戴励萍应退还罗利英多少借款。

关于焦点一。

经审查,第一,一般而言,借贷关系意味着出资人将资金交付即完成义务,所有权一并转移给债务人,出资人取得债权请求权,利息是借款人使用资金的对价;委托理财关系中受托人受托人不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资金,资金的使用权没有转移给受托人,委托人对资金使用权有一定的控制权,受托人通过运用投资资金后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委托人取得的不是资金的法定或约定孳息,而是受托人运用资金的期望结果。

故借贷关系与委托理财关系的关键区别为出借人或委托人是否主张“不确定的盈利分成”。

吕超与单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吕超与单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吕超与单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8【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83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丽罗珊石磊【审理法官】李丽罗珊石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吕超;单青青【当事人】吕超单青青【当事人-个人】吕超单青青【代理律师/律所】陈胜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肖斌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李冬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胜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肖斌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李冬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胜肖斌李冬【代理律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吕超【被告】单青青【本院观点】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吕超与单青青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委托投资关系。

本案中,吕超称其与单青青之间系委托投资关系,其与单青青一起向徐淑英投资,否认与单青青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但根据单青青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和提取现金记录以及其与吕超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单青青的银行贷款均系按照吕超指示提出的贷款申请,随后再按照吕超的要求转账或提现,吕超亦掌握单青青的银行卡及密码,且部分款项系吕超本人从单青青的银行卡中提现。

在吕超与单青青2019年9月14日、9月16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吕超回复单青青,“我唯一欠你的就是190”、“我从你身上套走的就那个190的”、“只有那个190我认”,即吕超多次认可其欠单青青190万元信用贷款;在双方2019年9月25日的微信记录中,吕超对于单青青发送的其尚欠款项金额并未予以否认,吕超回复单青青“借你朋友的那些钱我没钱还,就是起诉我也没钱还”。

委托理财的法律问题

委托理财的法律问题

引言:委托理财作为一项新兴的业务,近些年取得了蓬勃的发展,证券公司、其他机构和个人纷纷开展各种形式的委托理财业务,但由此而发生的纠纷也屡见不鲜,尤其是关于该类合同的性质、受托人的资质与合同的效力等问题更是纠纷的焦点,在前些年证券市场风雨飘摇的情况下,委托理财纠纷更加引人注目。

本文试图对委托理财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粗浅的思考,以期抛砖引玉。

一、委托理财的概念委托理财又称代客理财,是同一业务从委托方和管理方角度形成的不同称谓。

委托理财指管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标的行为。

二、委托理财合同的类型及其法律性质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问题,目前有着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委托理财合同属于信托合同,有的认为委托理财合同属于委托合同。

对此,本人认为,不同的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主要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种:1、实为借款合同的委托理财合同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有些委托理财合同约定有本息保底条款,超额部分归受托人所有。

对于此类委托理财合同来说,委托期限届满后,受托人除了要向委托人返还全部委托资产外,还要按照约定支付固定的利息,这与借款法律关系已经没有什么实质性区别,实际上就是相当于受托人向委托人进行借款融资,期限届满后再连本带息一并归还委托人。

因此,对于此种委托理财合同应按照其法律关系的实质将其认定为借款合同。

2、实为信托合同的委托理财合同有些委托理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将资产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委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

对于这类委托理财合同来说,其合同内容已经基本符合了《信托法》关于信托的约定: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付受托人进行管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管理。

因此,对于此种委托理财应该按照其法律关系的实质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

3、实为普通委托合同的委托理财合同有些委托理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但由受托人实际使用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进行投资管理。

九民纪要背景:民间委托理财的法律风险评析

九民纪要背景:民间委托理财的法律风险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所述,委托理财是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

按照受托人主体特征不同,委托理财可分为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和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

两者的区别在于受托人是否为持牌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委托理财较多受《信托法》、《证券法》、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等监管规定约束,实践中的风险较多集中于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和管理人勤勉尽责方面,非本文主要的讨论方向。

故本文的研究以民间委托理财为切入点。

一、民间委托理财的表现形式民间委托理财,又称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是指客户将资产交给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一般企事业单位等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由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形式。

由于民间委托理财没有监管部门,也没有统一的示范性合同指引。

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更多体现协商自治原则,特别是当受托人为非机构自然人时,由于缺乏统一的操作规程,双方的权责主要取决于优势对比,因此在表现形式上也多种多样。

从受托人来看,有的是资产管理公司、咨询公司,也有的是亲朋好友或具备一定资质、专业从事代客理财的自然人;从交付资产来看,委托人交付的既可能是货币资金,也可能是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从资产来源来看,有的是委托人自有资金或资产,还有可能交付的是贷款、融资等非自有资产;从交易流程来看,有委托人自行开立证券账户,并将证券账户及交易密码交由受托人代为操盘,也有委托人将资金、金融资产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并进行操作;从风险承担来看,有约定委托人自行承担全部亏损,也有约定保本浮动收益,还有的约定亏损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按比例承担;从收益分享来看,有的约定全部收益归委托人所有,受托人仅收取管理费或手续费;也有的约定受托人可与委托人按比例分享收益。

民间借贷常见知识点

民间借贷常见知识点

民间借贷常见问题问:什么是民间借贷?答: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民法通则》中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不存在足以影响自身行为的精神疾病的情形)、意思表示真实,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则该借款合同完全受到《合同法》等法律的保护。

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作为银行金融的有效补充已逐渐成为民间金融的一种重要形式。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从这一点来看,民间借贷代理并不是单纯地处理委托人的事务,不同于商标代理、税务代理等,民间借贷代理是给借贷双方提供签订借款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签订借款合同的媒介服务。

问:民间借贷代理是否合法?答:判断民间借贷代理的合法还是违法的标准,一是民间借贷代理是否必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是现行法律法规是否对民间借贷代理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融资有更多需求,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已不足以满足该需求,加之金融机构的储蓄利率不高,民间借贷正好可以弥补这一不足。

从民间借贷代理的运行机制可以看出,民间借贷代理具有盘活闲散资金、增加资产效率、促进社会发展的功能。

从居间行为层面来说,法律并不禁止民间借贷的居间行为,居间本身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从居间结果层面来说,或许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集资诈骗联系在一起,正如合同虽会被用以进行合同诈骗,但却不能认为合同本身非法一样,不能将结果与手段本身混淆在一起,不能因民间借贷代理被利用为违法犯罪的工具而认为民间借贷代理本身具有社会危害性。

陈美燕、蔡伟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美燕、蔡伟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美燕、蔡伟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5【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67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琛陈凯赵明升【审理法官】彭琛陈凯赵明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美燕;蔡伟兰【当事人】陈美燕蔡伟兰【当事人-个人】陈美燕蔡伟兰【代理律师/律所】成文宽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何慧媛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李少昆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成文宽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何慧媛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李少昆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成文宽何慧媛李少昆【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美燕【被告】蔡伟兰【本院观点】被上诉人的辩称符合一般民众对“做理财"的理解。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246.00元,由上诉人陈美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2:19:33【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陈美燕的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2020)粤0305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二、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就82万元款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并按照月利率1.5%计息事实认定不清。

本案实为委托理财合同关系,非民间借贷关系。

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

若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委托人缔约的目的和合同预期纯粹是追求资金的固定本息回报,对受托人管理资产的行为及收益后的分成并无预期,其合同性质名为理财,实为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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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与委托理财的区别
近年来随着社会大众的储蓄增多,市场各种投融资活动持续活跃,“你出资,我炒股”的理财方式屡见不鲜。

为防范委托理财模式下的法律风险,本文将对“炒股协议”的性质及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探讨。

案例:A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炒股协议》,约定A出资200万,为期1年。

公司保证所得红利不低于本金的20%,到期后,该公司并未还本付利。

后A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A缔约的目的在于追求固定的本息回报,双方之间是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民间借贷行为,判决涉案公司及时偿还借款本息。

通过分析上述法院裁判观点,可以看出要区分民间借贷与委托理财的区别,应重点看以下几点:
1.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收款人应取得对资金的“控制权”,如果
上述案件中A只是将其证券账户密码交付给公司进行股票交易,则公司并未完全获得对财产的控制权,双方之间可则可能成立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2.委托理财是出资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委托受托人对其资金进行管理的行为。

即出资人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投资于证券市场,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定期给出资人支付投资收益的行为。

3.名为委托理财实为约定了“保底条款”的借贷行为应认定为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即当事人若在“炒股协议”中约定了本息固定回报的保底条款,便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的情形,
应适用关于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不管是委托炒股或者理财,首先要仔细阅读拟签署的书面协议的内容,此外,在“炒股协议”履行期间,出资人应及时了解自己的股票账户及资金动态情况,以保障自身权益。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黄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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